国家文物局范文
国家文物局范文第1篇
刘迎祥 马振华(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办 新疆自治区阜康市审计局)
摘要:几十年来,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坚持依法审计,通过揭示和反映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不断推动审计法制建设、依法审计,维护和推动完善民主法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在介绍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之间关系的基础上,论述了依法审计在国家审计推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分析了依法审计服务国家治理面临挑战,提出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建设性作用的建议。
关键词:依法审计 国家审计 国家治理
一、国家治理、国家审计和依法审计的关系
2011年7月8日,刘家义审计长在中国审计学会第三次理事论坛上的讲话,从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对完善国家治理具有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更好地推动和服务国家治理等三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的关系,详细阐明了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方面的建设性作用。
刘家义审计长指出:国家治理就是通过配置和运行国家权力,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控制、管理和提供服务,确保国家安全,捍卫国家利益,维护人民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科学发展。国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源于国家治理,国家治理的需求决定了国家审计的产生,国家治理的目标决定了国家审计的方向。在国家治理中,审计实质上是国家依法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为,其本质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织部分。
“国家审计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和制约,发挥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免疫系统”功能,推动实现国家良好治理。”刘家义审计长对国家审计、国家治理和依法审计的关系进行了准确界定。
二、依法审计在国家审计推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一)依法审计是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建设性作用的前提
“国家审计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和制约,发挥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免疫系统”功能,推动实现国家良好治理。”因此,要发挥好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建设性作用,必须依法开展审计。其具体内容包括:审计监督的职责和权限、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程序、审计机关评价审计事项、揭露问题、对违法行为处理和处罚等,都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实施。其实质是审计机关通过独立、主动地行使监督职权,促进国家竞争力不断增强、民众福利不断改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二)依法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接受人民的委托进行国家治理,而国家审计的制度安排则是为了确保政府有效履行这种公共受托责任。审计机关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审计,就是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把“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和开展各项审计活动,维护法律秩序尊严的神圣职责,实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目标。因此,依法审计是国家审计发挥发挥“免疫系统”功能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审计推动实现国家良好治理的前提。
(三)依法审计是实现审计目标的有效途径
新审计准则对国家审计目标明确进行了诠释: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审计目标总是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而变化,随着审计职能的发展而发展,随着主管认识程度的提高而提高,纵观我国国家审计经过近30年的发展,尽管审计目标在不同的时期都有所不同,但每个审计目标的实现,都是以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的。当前为了发挥国家审计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免疫系统”功能,在不断完善国家治理,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审计机关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四)依法审计是防范审计风险的最佳选择
国际审计风险是指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未能察觉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误或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而给国家审计机关带来某种损失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等。影响审计风险的因素有很多,一般来说,固有风险是不随审计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此,防范审计风险,必须从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自身入手,提高风险意识,将风险控制机制建立在广大审计人员依法审计这一基础上。因此,依法审计可以促使审计主体按法定的程序行使审计监督权,可以规范使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可以保证审计机关依法评价、处理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可以促使审计客体遵守财经法规,依法办事。
三、依法审计服务国家治理面临的挑战
(一)国家审计介入国家治理的范围不断扩大
随着审计工作的不断推进,国家审计介入国家治理的范围不断扩大,产生的作用也日益明显。任何审计活动都是以特定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在现代社会中,政府接收人民的委托进行国家治理,而国家审计的制度安排是为了确保政府有效履行这种公共受托责任,国家治理超越了财政财务收支的范围,审计关注的内容从财政财务收支逐步扩展到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各项经济社会管理活动,涉及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完善问题,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问题,重大基础设施投资绩效问题,教育医疗、住房和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问题,以及影响经济社会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这些审计内容涉及面广,涉及内容丰富,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审计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民主法治进程对依法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加快,人民参与国家治理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利益诉求越来越具体,人民监督与舆论监督成为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要推动力量。政府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审计通过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引导和调动公众对政府部门和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有效社会监督,成为公众参与国家治理的有效途径,对推动我国民主法治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树立了国家审计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形象,但社会公众对政府审计期望和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要求通过国家审计参与国家治理的诉求不断增强,而政府审计有其独特的程序和规定,甚至会涉及国家秘密,这对依法审计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反映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对依法审计提出新的挑战
国家审计机关通过依法审计,揭示和反映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其视野已超越了财政财务收支的范围,以审计查实的数据和事实为依据,将重点放在对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状况进行独立的监督和评估上,放在公共权力机构行使权力的效率、效果和效益上,放在有关机构和个人履行职责的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上,其目的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科学发展和人民利益。审计机关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部分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不能得到及时废除,甚至被部分单位为了部门利益或小集体利益严格执行,而揭示这类问题往往是“无法可依”,而揭示这类问题以发现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漏洞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反映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的重要方面,这也给依法审计带来了一些困难。
(四)政策法规不断调整和完善对审计人员依法审计提出了更高要求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走向共同富裕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发展的重心将转移到加强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来,体制改革的重点将放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和谐社会及其相关领域。致使我国一系列制度、体制、规则、程序和方式不断发生调整和变化,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断出台和调整,如,近几年为了规范房地产业的发展,各部门针对房地产业的不同情况从土地、规划、银行信贷等多方面出台了各种调控政策,这些政策的不断出台和调整变化需要审计人员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对审计人员依法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建设性作用的建议
(一)继续推动审计法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
1994年审计法正式颁布,并陆续颁布了38个审计规范以及20多个审计准则;特别是2006年审计法修订后,国务院修订了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办、国办下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署制发了国家审计准则,审计法规制度更加完善,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核心内容、以审计准则为工作标准的法律规范体系,不仅实现了审计工作有法可依,也丰富完善了社会主义国家法规制度体系,推动了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但目前国家审计在部分领域和审计执行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仍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而且随着审计对象的不断变化和调整,审计机关也需要相应的规章制度、技术方法,如在资源环境审计、绩效审计、计算机审计以及尚未拓展的审计领域,对新的审计领域拓展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支持,仍需要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
做到有法必依,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开展各项审计活动。一是审计程序规范。国家审计监督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监督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方法、步骤、时限和顺序进行审计。二是审计范围恰当。审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审计目标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开展审计,审计范围做到不越权、不越位。三是审计取证充分。审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不能似是而非,更不能主观臆断、凭空杜撰。四是审计评价客观。审计评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不带任何偏见或成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五是审计意见公正。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充分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并根法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六是审计建议合理。审计建议是审计成果的最终体现,是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因此,审计机关在提出审计建议时既要做到符合国家政策,又要符合客观实际,还要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三)加强审计独立性建设,做到“执法必严”
国家审计的制度安排是为了确保政府履行公共受托责任,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政府履行职权、承担责任的监督要求。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而审计监督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的根本特征在于其独立性更强。目前,我国国家审计在审计组织、审计经费、审计人员等方面都有很强的独立性,但还有值得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一是完善地方审计机关管理体制。地方审计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其业务上属于行业垂直管理,人事制度和领导干部的任用及经费来源则是地方政府和地方财政负责安排,在审计的管理体制上,实行审计垂直领导体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从组织、人员、经费上保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但这种管理体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因此,审计署应加强对地方审计机关的管理,推动对地方审计机关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都实施垂直管理的改革。二是继续加强审计廉政建设。廉政纪律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和“高压线”,关系到审计事业的发展,对审计人员也是一种保护。自从审计署实施审计纪律“八不准”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保障了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为审计机关树立了良好的审计形象,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审计机关要继续立足于教育,依靠于制度,培养审计干部的廉政意识、勤政意识,以保障审计的独立性。
(四)继续揭露违法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等问题,做到“违法必究”
长期以来,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始终把查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作为重要职责,十多年来,全国审计机关向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案件3.8万多件,为国家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有力地推动了反腐倡廉建设。做到违法必究还要完善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研究和分析新形势下腐败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有针对性的加强审计监督,继续发挥国家审计在反腐败、维护法治和国家治理方面的警示作用;二是继续建立和完善与公安、检察、监察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与这些部门的沟通配合,使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得到及时处理;三是健全审计结果公告和信息发布制度,在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审计计划的同时,及时公开审计过程和进展情况,加大审计违法情况及处理整改情况公告力度,发挥国家审计惩治腐败的威慑作用,也为社会公众了解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政府部门财政收支等活动提供了重要渠道。(刘迎祥 马振华)
参考文献:
1.刘家义.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J].中国审计.2011年第16期
2.地方审计机关在依法审计中有关问题的思考[J].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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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蔡春、蔡利、朱荣.关于全面推进我国绩效审计创新发展的十大思考[J] .审计研究.2011年第4期
国家文物局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家治理 腐败 危害 免疫系统
一、国家治理的目标是实现国家良治
所谓国家治理,就是通过配置和运行国家权力,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控制、管理和提供服务,确保国家安全,捍卫国家利益,维护人民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科学发展。而实现国家良治则是国家治理的目标,根据刘家义审计长在“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一文中的论述,良治的标准主要有五条:一是有效的国家安全体系,对外维护主权和对内维持政局稳定;二是有效的权力运行和制约机制,防止权力被滥用;三是有效的法律规则和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四是有效的民生权益保障机制,促进摆脱贫困和增进福利;五是有效的经济社会发展机制,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
二、腐败是对国家实现良治目标的重大威胁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的一项全国抽样调查数据,目前大多数人认为,权力、职业和行业是导致当前中国社会不公平现象的主要因素,大约61.5%的被调查者选择“因权力造成的不公平”作为当前中国社会最主要的三种不公平现象之首。从中便可以看出,中国人民对政府官员以权谋私和贪污腐败行为是十分不满的。人民依法将权力赋予人民意志的代表--国家,国家通过权力的配置和运行实现对国家的治理。权力的使用是国家治理的关键因素,在这个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防止权力被滥用或被异化为少数人谋利的工具,也就是要特别注意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什么是腐败?国际透明组织将其定义为: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从中可以看到,在腐败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权力是基础,使用权力的人是主体,谋利是目的,损害他人利益是后果。在本文中我们将腐败定义为:组织或个人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而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行为。无论是对国家、社会还是个人来讲,腐败的危害都是十分巨大的,它影响政府的公信力、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侵害人民利益,是国家治理实现良治目标最严重的威胁之一。
(一)腐败影响政府公信力,不利于推进政府改革。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通过自己的行为得到社会公众信任和认可的能力,关系政府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是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的反映。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如果一个政府得不到民众的信任,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必然受到影响,长此以往,还将对国家的长治久安产生威胁。而腐败行为的发生就是对政府公信力的极大损害。例如不久前发生的薄熙来案、刘志军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让群众惊叹的同时也
引发了群众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质疑情绪。
另一方面,腐败的存在也会降低政府行政效率。机构设置合理、制度建设科学、人员素质良好是政府高效运转的基本条件。而腐败分子在选人用人上往往任人唯亲、买官卖官,导致部分不作为或不能作为的人充斥到行政队伍中,而这些人又以如此方式开展工作,形成恶性循环;又或者腐败分子形成利益集团,为了维护既得利益,往往阻碍政府改革的推进。
(二)腐败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在不断完善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定和特征,同时又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它的不断完善将使我国经济更具竞争力。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一种资源配置行为,其目标是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具体说来就是合理和效率。而腐败行为的发生,则往往使资源配置不合理、不科学,扰乱市场秩序,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比如在国家建设项目和土地出让过程中,规定要实行招投标机制,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让资源得到有效配置,但在招投标过程往往会发生腐败行为,致使最应该中标的人或组织落选,而通过行贿手段的人或组织得到项目和土地,容易导致建设的项目的不达标或者国有资产的流失,就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经济健康发展。
(三)腐败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最基本的特征之一,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能够做到坚持公民的权力平等和司法公正,是制度、系统、大型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公平正义最大的特点就是以制度为准、以法律为准、以规则为准,任何人不能凌驾于其之上。只有在这种环境中,公民才能对社会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才能有机会靠自己的努力实现自己的中国梦。而腐败行为则是以人的个人意愿代替法律制度,将个人的意志凌驾于规则之上,让其他人不能得到其应得的利益,无法行使其应有的权力,是严重损害公平正义的行为。
(四)腐败侵害人民利益,不利于保民生政策目标实现。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们党历来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重中之重,党工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始终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人民共享的理念。如今,我国国力显著增强,但是另一方面,民众的收入增长却赶不上国家财富的增长,形成了国富民弱的情况,如何解决这一状况,也是党中央、国务院特别关注的,多次强调和采取措施,要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祉。而腐败行为,使国家的强民惠民政策不能有效地落到实处,极大地损害了人民利益,有悖于我党的执政理念。例如在征地拆迁中,存在强拆和补偿不到位的情况,让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土地的同时也让他们看不到未来生活的希望,严重损害了被拆迁农民的利益,引起了社会的不稳定。
三、反腐倡廉是国家审计推动完善国家治理的重要路径
从国家治理的角度而言,国家审计就是依法用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安排,是国家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系统中的监督系统之一,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内生的一个具有预防、揭示、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既然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国家治理的目标就是国家审计应该实现的目标。腐败对经济社会有着巨大的危害,是对国家治理实现良治目标的重大威胁之一,因此,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治理,国家审计就应该发挥其在反腐倡廉方面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反腐倡廉是国家审计推动完善国家治理的重要路径。
国家审计具有反腐倡廉的作用,这是由其本质所决定的。我们知道,腐败是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其核心是权力的滥用,而国家审计依法用权力制约权力,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的监督,通过发挥预防、揭示、抵御的“免疫系统”功能,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被异化或滥用,是推进反腐倡廉的有力工具。
(一)国家审计通过遏制苗头性问题,可以有效地预防腐败。
腐败是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一般而言,腐败不是毫无征兆突然发生的,而是由于之前发生许多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没有及时得到改正或是违法意念转换为违法行动而产生的,所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腐败就好比河堤,问题就好比蚁穴,如果能及时发现蚁穴并将其堵住,河堤也就不会溃败了。审计机关是宪法规定设立的,对政府财政收支、国家财政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的机构。审计是经常性的监督活动,也就更能及时地感知风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促进其整改,形成一种威慑力,使有违法违纪想法的人有所顾忌,防止违法意念转换为违法行动,从而有效地预防腐败。比如现在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就是对大型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查、监督、分析和评价,做到边审计边整改,有效地杜绝了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腐败行为。在汶川地震之后,审计署就以“促进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不出重大问题”为目标,组织审计机关对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进行了连续3年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灾后重建资金落到实处,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国家审计通过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可以有效地揭示腐败。
温家宝同志在2012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指出,国家审计是反腐倡廉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要我们及时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对重大案件线索一查到底,对于发现的腐败案件和腐败分子,要及时移交,密切跟踪检查处理结果。审计始终把发现重大违法违纪线索作为实际工作的重中之重,2012年,全国审计共移送案件线索970多件,涉及1500多人,在反腐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审计揭示腐败的作用,也是由审计的特点决定的:一是国家审计具有独立性,宪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可以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涉及其他利益,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揭露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二是腐败的发生往往都会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而国家的资金和资产都是审计重点关注的对象,通过对国家资财的监控,审计也就更能发现国有资金被挪用、侵吞,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从而揭示腐败行为。三是国家审计涉及的范围广。审计工作涉及财政、金融、企业、投资、社保、环保等多项领域,可以说包含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方面,而这些领域项目多、涉及资金量大,也是腐败的高发区域,通过对这些领域的监督,可以更好地发现腐败行为。另一方面,国家审计涉及的层次也在逐步提高,比如正日趋成熟和完善的经济责任审计,就为审计反腐提供了一个更高的平台,对“一把手腐败”也起到了良好的制约作用。
(三)国家审计通过促进体制机制完善,可以有效地抵御腐败。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同样,在权力运行和监督过程中,一个完善、合理、规范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是抵御腐败的重要防线。如果只是单纯依靠查处腐败行为、处理腐败分子,对反腐工作的推动力是不够的,例如河南省交通厅连续三任厅长落马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审计风暴”曾让民众眼前为之一
亮,对审计的查错纠弊、惩治腐败的功能寄予厚望,但随后,却出现了屡审屡犯、屡犯屡审的尴尬情况,其根源就在于体制机制的弊端没有消除、漏洞没有堵塞。如今,刘家义审计长提出的审计“免疫系统”理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审计工作中,不仅要查找问题、发现重大违法违纪线索,还要结合实际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揭露体制机制性障碍,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2012年,审计推动建立健全制度4800多项,从而有效地促进制度完善,让腐败分子无漏洞可钻,想腐而不能腐,构筑起一条抵御腐败的坚实防线。
四、对国家审计更好地发挥反腐倡廉作用的几点建议
如今,腐败呈现“群体化”、“高官化”、“巨额化”、“国际化”等新特征,反腐形势依旧严峻,面对新形势,如何促进国家审计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出更重要的作用,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进一步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审计干部是审计工作具体的执行者和实施者,审计队伍素质的高低和审计目标是否能完成、审计工作发挥的作用大小息息相关。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有了一支政治牢靠、本领高超、敢打硬仗的审计队伍,国家审计才能更好地发挥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效果。第一,要不断提升审计干部的政治素养。作为一名国家审计干部,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应该落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上。要培养审计干部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廉政意识”,不断提升审计干部政治素养。第二,要不断提高审计干部的专业能力。如今,腐败发生的方式和手段越来越隐蔽,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这就要求审计干部要具有更专更广的业务技能、大案要案意识和职业敏感性,才能在千头万绪的工作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揭露腐败行为。第三,要不断加强审计干部的工作作风。在发现违法违纪线索以后,腐败分子往往会多方阻挠审计工作的开展,甚至还会对审计人员威逼利诱,在这时,就需要审计干部有不惧困难、敢打硬仗的作风,对违法违纪案件,一查到底。
(二)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
我们知道,腐败的发生来自人的欲望,权力是腐败的关键,而腐败的发生往往和经济利益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来监督、评价和鉴证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模式,“人”、“权”、“钱”都是经济责任审计高度和重点关注的内容,经济责任审计也自然地成为审计工作中的反腐利器。1998年至2010年,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及侵吞国有资产等个人经济问题金额21亿元,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7600人,有效地推进了对腐败行为的预防和惩治。在实践中,就要深入贯彻两办下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精神,加快相应配套法规出台,探索任期内经济责任和书记经济责任审计模式,加大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更加充分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
(三)进一步利用信息化审计技术。
刘家义审计长曾提出,“中国审计的出路在信息化,在审计工作中,必须用信息化推动审计技术方法创新,增强在信息化环境下查错纠弊、打击犯罪、规范管理的能力。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现在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开始使用信息化系统进行管理,如财政的金财系统、税务的金税系统、企业的ERP系统。面对海量的数据,如果没有计算机审计技术的帮助,我们的处境将会很被
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就要对被审计单位的系统进行研究,并结合外部数据利用计算机审计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比对,找到疑点,确定延伸目标,这样可以使我们的工作的覆盖面更广,效率更高,也更能找到腐败案件的线索。此外,还要加强计算机审计平台构建,争取早日将审计系统和财政、金融、企业数据平台对接,方便数据查找和针对重点领域进行实时监控,更有利于防范腐败。
(四)进一步加大审计结果运用。
核查问题、发现案件线索并不是目的,关键是要整改问题、惩处腐败分子和完善机制堵塞管理漏洞,所以,审计结果运用的好坏是审计项目实施是否成功的关键点。一是要加强审计和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打击腐败行为。一方面,在审计发现案件线索后可寻求纪检、监察、公安部门的及时介入,以在最短的时间内突破案件线索,防止因审计手段有限而让腐败分子销毁罪证,另一方面,在纪检、监察、公安部门办案时也可借助审计部门的力量,利用审计的专业性对案件进行查证。二是要适当推进审计结果公开,让社会媒体、民众参与监督,并通报处理结果,让问题的整改和对违法分子的惩处在阳光下进行。(彭霁林笑冬)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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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范文第3篇
摘要: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树立宪法权威。依法治国,简单而言,就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和人民的意志来管理国家,而不依照个人的意志决定事务,以宪法为最高法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所以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宪法
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只能通过宪法来实现。
一、依法治国的意义
第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举措。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宪法。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的保障,社會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由于我国现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因而相对应就需要具法制体系完善。因此,只有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更加更好的调动我国十三亿人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从根本上解决现代生产力无法满足人民需求的现状。
常言道,“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我们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然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违法可怕、违宪不可怕”“宪法是闲法”的观念屡见不鲜,例如以徇私枉法违反宪法法律的现象则时有发生。因此,广大人民群众期盼,以宪法作为我们新的起点,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切实维护宪法权威。
二、依法治国与宪法的关系
集治国原则、制度、体系于一体的宪法,内容充分。在治国这个庞大体系中,宪法的地位至关重要。如何去根本的理解和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相互关系,如何去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怎样增强维护宪法的权威性,是我们必须明确的重大课题。
依法治国的前提就是要依宪治国,在现代法治中,一个根本要求就是宪法权威至上。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必须先树立宪法权威。首先,宪法权威与宪法的稳定性紧密相连,由政策性宪法向规范性宪法的转变是宪法权威的树立的必经过程。其次,要根据社会变迁不断完善、科学的修改宪法,做到宪法社会相适应。再次,建立健全宪法自身的制度是树立宪法权威的一个重要因素,加速宪法的规范性转变,从而使宪法更具有更好的实践性。
法治是要规制政府部门的权利从而达到保障公民的人权的目的,最后的目标则是尽力实现民主和人权。这是法律人尽其一生想要实现的目标,而宪法中的内容是最全面的。所以,依法治国必须要坚持依宪治国。
三、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宪法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第一,依法治国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高原则:“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第三,宪法至上原则:“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四,宪法的最高权威:“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五,论述了法大于权、法高于人的法治观念:“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由此可以看到,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是内在统一的关系,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依宪治国为基础。
依宪治国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全方面实施宪法是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这是由宪法根本大法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为维护国家和谐稳定,我们应不断确定依法治国的方向、路径和方法,从而保证能够依宪治国。
四、树立宪法权威的方法
宪法的实现程度与国家的法治程度与法治水平密切相关。如果不能树立宪法的权威,就不能实现法治,只能出现人治形式下的法治,而不是所追求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所以,不断树立宪法的权威这项任务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想要建立宪法的权威,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全面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慎重考虑,坚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相结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最后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特殊国情的道路,从而实现我国树立宪法权威和依法治国的目标。
五、结论
依法治国首先要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治国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必须以宪法为前提,以全面实施宪法为首要任务,只有坚持依宪治国,才能保证依法治国的方向、路径正确、方式正当,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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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娟.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核心[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6.
国家文物局范文第4篇
摘 要:经济安全是国民经济发展处于不受根本威脅的状态,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在西方资本主义主导的世界体系中,中国经济安全的关键在于选择了开放性、自主性和人民性等富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全球化道路。中国借鉴西方有益经验,但又不同于西方理念模式的经济全球化实践,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在霸凌主义主导的世界经济体系中实现国家现代化贡献了中国智慧。
关键词:经济安全;中国特色;经济全球化;世界市场
习近平在庆祝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大会上指出,改革开放四十年积累的宝贵经验是党和人民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国家经济安全视域下,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在西方资本主义主导的世界体系中,中国选择的开放性、自主性和人民性等富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全球化道路,有效赋予了国民经济发展始终处于不受国际资本和市场根本威胁的可持续发展状态。
一、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所赋予的开放性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在世界先进生产力的成就上跨越了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
马克思指出,国际分工及世界市场发展必然会促进商品交换的扩大和贸易往来的加强,并进一步释放社会生产力。资产主义机器大工业下的生产力基础推动了资本主义生产体系的发展,并逐渐形成了以英国为中心的国际分工格局,经济全球化实现了巨大的发展。当代国际分工基本延续着西方资本主义主导下“中心—边缘”双附属式的不公平的分工体系模式:农业国附属于工业国,东方附属于西方。西方社会在开拓世界市场的几个世纪里实现了持续繁荣和跃升。在《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等著作中,马克思提出了落后的东方国家在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环境下跨越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的思想。马克思认为,由于世界市场塑造了世界历史的整体性,一国的生产力发展不仅规制于整体生产力水平,同时又有可能借助世界先进科技力量实现跃升发展。在“同时存在”的资本主义生产力成就上,东方社会通过“将历史的一切因素属于自己”或“吸收资本主义的一切肯定成果”,可以绕过一切从头开始的过程建设新世界,实现跨越式发展。中国触及世界市场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近代以来条约口岸体系对朝贡体系的更替,但真正通过世界市场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则起始于改革开放。在全球产业结构转型、区域经济一体化大势所趋的历史背景下,中国共产党人深刻总结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规律,自觉把握和平与发展日益成为时代主题的脉搏和契机,做出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所赋予的开放性使中国的发展摆脱封闭、孤立的“单线式”发展,实现与世界经济的互动互联,通过充分吸收“同时存在”的资本主义先进生产力一切积极成果作为自身发展的起点,实现跨越式发展,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飞跃。四十年来,中国已经使数十亿人口摆脱了贫困,全球经济产出中国占比近20%。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从兴办经济特区到共建“一带一路”,从自由贸易试验区到国际进口博览会,经济全球化所赋予的开放性成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最显著的特征。
二、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基础所赋予的自主性使中国经济全球化发展摆脱了特殊以太支配下的资本主义强制逻辑
马克思认为,资本推动了现代世界市场的形成,离开资本这个前提根本无法理解现代世界市场。资本普照的光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和特点,世界市场的扩张性、整体性、普遍性和支配性都深植于资本的本性。资产阶级“把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蛮的民族都卷到文明中来了……它迫使一切民族——如果他们不想灭亡的话——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它迫使他们在自己那里推行所谓的文明,即变成资产者”,“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1]其他国家、民族和文明原本发展的独立性会在经济自由主义的冲击下全面瓦解。无论殖民贸易中的暴力掠夺,还是国际贸易体系中的霸凌主义,资产阶级按照自己的面貌改造世界,按照资本的逻辑支配世界规模的生产、消费、交换和分配。
制度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问题。马克思指出,“同时存在”的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只是跨越发展的外在条件,而高效地“将历史的一切因素属于自己”的国家制度才是发展的内生要素。真正的建设性成果,“不仅仅决定于生产力的发展,而且还决定于生产力是否归人民所有。”[2]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拉美国家的中等收入陷阱以及苏联、东欧国家的转轨失败等主要原因之一,在于这些国家开放过程中在资本“普照的光”的冲击下失去了对本国经济发展的控制权和主导权。中国对外开放的成功不仅在于充分吸收和借鉴世界先进文明的发展成果,还在于中国在融入世界市场之前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确立并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废止了所有的不平等条约和外国不合理权益,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将土地和工业资产等核心资源集中在国家手里,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四十年来,在资本主义主导的世界市场体系中,中国融入外部世界是自主和可控的,既不照搬西方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不放弃自己的优势,而是将融入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主动权和对世界市场控制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能在1978年后新自由主义喧嚣、1989年西方的封锁、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突袭、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当前逆全球化浪潮中坚定排除西方资本的强制逻辑,始终根据历史规律和人民意愿确定对外开放的方向和路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基础所赋予的自主性具有特别的意义。
三、秉承社会主义价值取向所赋予的人民性使中国经济全球化道路始终朝着正确的历史方向前进
马克思指出,随着世界市场从资本主义中心世界向边缘地区的扩张,发生对殖民地的双重作用。尽管世界市场下旧社会束缚的破碎预示着新世界的曙光,但在资本主义统治下这一过程漫长且充满悲惨色彩。从15世纪资本主义世界市场扩张起,发展中国家一直是资本强制下非均衡性世界经济体系的附庸,“发达国家产业链高端—发展中国家产业链低端”的国际分工加剧了对发达国家依赖,深化了对发展中国家的控制。在新自由主义主导的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西方垄断资本不断“优先”配置全球生产要素,构建了被称为“微笑曲线”的U型全球价值链。发达国家占据品牌、研发、销售等高附加值链环,长期收获附加值低端发展中国家“血汗”让渡而来的低消费收益。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面对发展中国家动力强劲的实体经济增长,经济日益“虚拟化”“空心化”的发达国家以往通过国际贸易、产业转移等手段转嫁国内矛盾的方法失灵,西方政府转而引导舆论将新自由主义主导下国际经济秩序中财富分配内外失衡的结构性矛盾导向所谓“发展中国家贸易中的不平等竞争、掠夺性贸易与投资”等。托马斯·皮凯蒂在《21世纪资本论》中指出,即使经历危机,美国1%的富人人口的收入增幅仍超过200%,而同时期的中产阶级收入增幅还不及40%。英国脱欧困境、法国“黄马甲风暴”就是今天西方制度危机的写照。
社会主义价值取向根本区别于资本主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指出,未来新社会是“以每一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3]。社会主义根本价值取向是以人民群众为本、不断实现人自由而全面发展。长期来看,社会主义制度旺盛的生命力正源于社会主义制度能比其他制度带给人民更丰富、更稳定、更长远、更美好的生活。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从邓小平“群众拥护不拥护,群众高兴不高兴,群众满意不满意”,到江泽民“群众利益无小事”,胡錦涛“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再到习近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中国共产党始终秉持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社会主义要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就必须以发展生产力为根本,彰显社会主义的制度优越性,实现更高效率和更高公平的有机统一,不断走向共同富裕。四十年来,社会主义价值取向所赋予发展目标的人民性使中国的经济全球化实践始终秉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将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而非资本逐利作为根本目标,拒绝西方资本主义主导下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双重性和非均衡性,打破了近代史上世界经济一直被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导的霸权轨道和对国家现代化的“路径依赖”,为广大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提供了成功经验,对人类文明进步做出重大贡献。
马克思社会历史理论表明,生产力的发展以及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世界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经济全球化不断向前的根本动因。百年未有的大变局下,经济全球化的重塑在于全球化新生力量的推动。“世界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该由各国共同分享。”[4]随着中国日益走向世界舞台中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发展理念将逐渐映射、影响到国际行为准则和国家交往方式。放眼全球,推进互利共赢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新时代经济全球化必然主题和人类发展共识。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8.
[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689.
[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683.
[4] 习近平.共担时代责任 共促全球发展——在世界经济论坛2017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N].人民日报,2017-01-18.
国家文物局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国家审计; 审计文化; 制度变迁; 路径依赖
审计文化是在长期审计实践中形成的历史积淀。近年来,国家审计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经济监督作用,这直接推动了审计文化建设实践和审计文化理论研究。很多学者从审计学角度,对审计文化定义、作用、体系及建设内容进行了研究,而从制度经济学视角来看,审计文化是一种非正式制度,经历了长期缓慢的演变发展过程,具有缓慢性、滞后性、路径依赖性等演变特点,并对国家审计制度产生潜移默化的重要影响。因此,从制度经济学视角纵向研究国家审计文化及其变迁,可以更好地把握审计文化发展规律,认识审计文化发展本质,并用于指导审计文化建设实践,推动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作为制度的国家审计文化
“文化”一词在汉语中最早可以追溯到《易经》,《易贲》卦《彖》中有“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之说,文化的概念在它最初的萌生阶段即“人文化成”,已经具备了人类创造出来的与天地自然相对应的人文教化含义。英文“文化”(Culture)原义为对土地的耕耘、加工和培育,以满足衣食等各种需要,后引申到通过教化将人类从自然本能培养为有教养的人。英国人类学家泰勒认为:“所谓文化或文明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包括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而获得的其他任何能力、习惯在内的一种综合体。”《辞海》对文化的解释为:从广义上讲,文化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上讲,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适应的制度和组织结构。可见,文化的本质是与自然相对应的“人文化”,是人类改造自然过程中对人类特有行为与状态的升华与总结。广义文化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文化侧重意识形态、思想理论、价值追求、性格品质等精神层面。
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是社会演化选择和利益博弈的结果;它旨在建立秩序以降低交易成本,促成社会成员利益最大化。制度可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种类型,正式制度包括法律、规章、命令等文字形式公布于众的“有形的”制度,非正式制度包括意识形态、价值观念、风俗习性、道德规范等以非正式的形式认可并遵守的“无形的”制度。
审计文化作为一定时期人类文化在审计领域的反映,是随着审计实践产生发展而积累延续下来的文化产物,“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从事经济监督和经济证明性质的管理活动而形成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按照主体不同,审计文化可分为国家审计文化、社会审计文化、内部审计文化,这三类审计文化具有审计文化的一般共性,又由于审计组织、审计对象、审计活动、审计重点等差异而存在各自的文化特点;审计文化按结构层次又可划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三种。审计物质文化指审计组织在从事审计活动中所应用的带有审计行业特征的工具、方法、技术及所依托的审计环境等具有物质特性的审计元素总和,它是审计文化的物质载体;审计制度文化是指审计组织在进行审计活动时所依据、遵守的由相关组织制定的为审计行业所广泛认可的法律条文、规章制度、行为准则等,它是审计物质文化与审计精神文化的中介环节;审计精神文化是指审计组织或审计人员所共有的群体意识和思维活动,它是审计文化的深层表现,包括了价值理念、精神风貌、素质能力、道德修养、思维方式等内容。从广义上讲,审计文化是人类社会在实践中创造的与审计相关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上讲,审计文化是指审计人员在长期的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审计意识形态以及与之适应的审计制度和审计组织机构的综合体。本文研究的审计文化就是属于狭义层面的审计文化。
我国审计的最初形态表现为国家审计,国家审计在我国历史悠久,经历了长期历史演变,自始至今都发挥了重要的经济监督作用,并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起着重要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作为制度的国家审计文化,是在长期的国家审计实践中由审计组织积极倡导、培育的能够适应审计活动发展的审计人员群体意识,主要包括了审计价值理念、精神风貌、素质能力、道德修养、思维方式等。
二、国家审计文化变迁的趋势
纵观始于西周时期我国三千多年国家审计的发展变迁,审计文化表现出审计价值理念趋向先进性、法治化、审计活动日益强化的独立性和职业化的发展趋势。
(一)审计价值理念趋向先进性
价值理念是审计人员共同认可的对审计存在与发展意义、价值的总看法和观点,它是审计文化的核心,从根本上决定了审计文化的内容,也引导着审计实践的方向。私有制的出现是国家审计出现的经济基础,阶级与国家的出现是审计产生的政治条件,国家审计在物质基础的积累、阶级的对抗和国家机器的出现后成为一种必要。统治者为实现自己的统治,层层授权给受托官吏,却又无法亲自监督受托责任的行使情况,于是向下授予各种经济、行政、司法等监督权力,逐步健全了国家统治体系。审计作为一种防错纠弊的监督手段和方式,仅仅是为古代王权或皇权巩固政权服务的一种工具,其价值理念具有明显的狭隘性。审计作为统治阶级国家机器中的一个环节,它自身不直接产生生产力,而是更多依靠查处和监管去防止和揭露政治贪污、腐败等问题的发生。古代国家审计存在和发展的价值紧紧围绕如何用审计的简单程序预防和揭露政治贪污、腐败等问题,以巩固王权或皇权统治,其理念发展的重点在于审计或监督方法的变迁与创新。近代我国国家审计在民主政治推动下实现了短暂的实质性飞跃,权力制衡理念深入人心,国家审计成为实现多数人统治的监督方式。
1983年我国依据宪法设立了隶属于国务院的国家审计机关,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审计价值凸显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审计理念也由“守门人”、“看门狗”、“经济卫士”等到“免疫系统论”、“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等先进理念的变化。“守门人”、“看门狗”、“经济卫士”等理念使得审计成果日益丰硕,“免疫系统论”理念使得审计领域不断拓展。环境审计、民生审计、跟踪审计在实践中不断创新突破,审计对象呈现出多元化和人本化等特点。关注人类生存状态、关注环境问题、关注民生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一切审计活动为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经济有序运行服务。审计不仅发挥批判性作用,更重视发挥建设性作用。审计从简单的就事论事,到开始着眼于制度、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漏洞和缺陷。预防是目的,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运行就是使经济社会少出问题,这需要事前的预防,预防的深度和广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审计作用是否得到充分发挥。这种主动、预防型审计的理念使得审计价值得以更加有效发挥,更加凸显国家审计作为“免疫系统”内生组织的优越性和“国家治理”工具的全局性和前瞻性。
(二)由“人治”渐趋“法治”
审计法治是审计文化理念与审计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一种制度秩序,包括依法审计的水平、状态、环境和效果,也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的全过程。在秦汉以前,我国国家审计虽有相关官吏行使审计职能,但并未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国家审计人员基本上依靠最高统治者的权威行使相应审计职权,具有不确定性和主观随意性的显著特点。由于审计法制不完善,审计权力行使“人治化”色彩较为浓厚,人大于制度的情况多有发生。直到秦汉时期,国家制定了“上计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把审计监督职能固定下来。之后,唐《比部格》、《比部武》,宋《庆元条法事类》等专门规范审计活动的法规也陆续出现,唐《考课令》、明《宪纲》等规定也对审计官员行为作出了限制。民国政府颁布的《审计法》、《审计院组织法》以及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的审计条例,使得审计立法不断完善。
1982年宪法对国家审计制度作出专门规定,推动了我国当代国家审计的快速发展。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以及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使我国国家审计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由此可见,我国国家审计的法制化不断加强,为审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增强了审计的规范性和权威性。虽然法律规范本身不属于本文提到的审计文化范畴,但它在较大程度上反映了审计文化中的法治理念,正是法治理念催生法制健全,法制健全又反过来影响法治理念。此外,受我国古代“儒家”传统思想影响,“人情大于法”的文化背景对我国国家审计发展也有消极影响。从历史上看,古代国家审计法制化过程中未实质形成审计法治化。现代我国国家审计在建设法治化国家理念和战略推动下,在实现审计法治化进程中努力纠正“人治化”下的消极影响,在实践依法审计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审计独立性逐步增强
审计独立性是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与相关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主体保持中立的一种状态,即前者与后者之间不存在协议之外的任何利害关系,以保证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审计作为一种经济监督行为,虽然在其本质上有着独立的特点,但就其职能而言,它或是与司法、行政监察相结合组成一个职能部门,或是由不同机构构成审计职能,因此在职能上它并不是独立出现的。例如,西周时期“宰夫”的出现是我国国家审计的起源,但“大宰”、“小宰”、“司会”等秦汉时期的御史行使着行政、司法、审计等多种监督职能。从中华民国时期开始,北京政府在审计制度上仿效西方国家,设置近代新型专职的审计机构统揽审计工作,从此改变了古代把审计职能分散于各个政府部门执行的状况。这是中国古代审计转化到近代审计的重要标志。中国古代审计机构名目繁多、置弃无常,究其原因,每一次变化都是在特定政治经济背景下,适应特殊监督需要的结果,审计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在中国古代对王权、皇权具有高度的依附性。在这种情况下,其独立性不能得到持续、稳定的发展,对审计独立性的强调也无法得到保障。现在我国设立国家审计署作为专门的审计组织,行使相对独立的审计权,为审计独立性确立了坚实的组织制度基础,审计人员地位得到不断提升,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的精神独立性得以强化,独立性渐成为社会成员对审计工作的广泛认同和信任,也成为审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的基本底线。
(四)审计职业化趋势明显
审计职业化涉及到制度建设、管理模式、人员素质等多方面,从审计人员的素质方面来看,审计人员素质要求能体现审计行业的审计风气、审计精神、职业习惯、行业形象等,是审计文化最为广泛的外在具体体现。审计人员的素质包括政治、知识、品德、能力、身体等各方面的要求。在国家审计发展初期,审计活动建立在并不发达的经济基础上,从事审计活动的审计人员可以由受统治者信任的一般人员来担任,没有过多的专业要求,只需认真负责、严明公正等基本道德要求。随着经济活动的复杂性渐强,社会分工细化,简单的审计监督活动并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从而对从事审计活动的主体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除了过硬的政治素养、扎实的专业知识、优秀的品德修养、胜任的实践能力和必要的身体素质要求外,一些职业习惯和约定俗成的文化气质也渐趋成熟。审计讲究用证据说话,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中会时刻提醒自己遵守既定规范、收集审计证据,以有据可依,形成审计成果;专业谨慎性要求审计人员保持一定的职业怀疑精神,以批判的眼光去审视周围的一切这些都是新时期审计文化特质的重要体现。
三、国家审计文化变迁的主要特点
我国国家审计文化在长期发展变迁中表现出缓慢性、滞后性和显著的路径依赖性特点。审计文化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在长期的审计实践发展中有其稳定性,在习惯定势与文化自觉中发挥着潜移默化和持久深远的影响。在我国国家审计文化变迁中,可以看到我国几千年的国家审计文化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虽然承担审计职能的机构名称经常发生变化,但审计文化本质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审计是依附王权或皇权的监督工具,审计价值目的依旧没有重大改变,审计理念没有突破旧有的封建制度框架,在中国传统“人治化”观念下法制化进程缓慢,审计独立性没有本质变化,审计职业化要求进展缓慢。直到近代,我国国家审计在外力作用下才发生制度突变。
审计文化在审计实践中积累沉淀,它植根于审计实践,一定的审计文化与特定审计实践总是紧密关联,但同时审计文化变迁也往往具有滞后性,即审计文化形成在时间上总是滞后于审计实践的发展。例如,“免疫系统”、“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等理念主要是在我国审计实践基础上提炼、总结和升华,是总结近三十年我国现代审计事业发展经验的必然结果,这些理念集中阐明了国家审计的当代意义、角色定位和重要作用,并对今后我国审计事业发展起着重要导向性作用。
路径依赖是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它是指一个具有正向反馈机制的体系,一旦在外部性偶然事件的影响下被系统采纳,便会沿着一定的路径发展演进,而很难为其他潜在的甚至更优的体系所取代。路径依赖的自我强化机制包括规模效应、学习效应、协调效应和适应性预期。作为制度的审计文化,其发展演变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性,即审计文化变迁会受到初始状态的影响,一旦确定后便沿着原有路径不断强化发展,表现出较强的历史痕迹和因循趋势。审计文化形成是长期历史积淀的结果,它深深内化为审计人员的一种稳定意识形态,其固有的惯性往往一时难以改变,即使正式制度改变,它也会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并对正式制度产生重要影响,且自身在短期难以发生重大改变。
四、国家审计文化变迁的路径依赖
我国国家审计文化深深植根于我国特有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从国家审计起源、发展至今都深深烙上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印记。国家审计文化变迁表现出了显著的路径依赖特性。
(一)审计价值理念转型的传统羁绊
古代国家审计价值理念契合并服务于少数统治者利益集团,现在我国国家权利属于人民,审计价值实现的服务对象实现了根本性转变,国家审计成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坚强后盾。但从国家审计职能来看,我国国家审计从来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起源于西周时期的古代国家审计体制始终以监察系统为主干,始终贯穿着经济监督这条主线,构成了以御史制度经济监察为经,以上计、比部制度、户部审计制度以及内部财务稽核为纬的基本格局。我国现代国家审计依然遵循“经济监督”的初衷,对政府各部门公共资金运用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性进行审计是其主要职责,财务审计是其主要审计方向。在很多人看来审计就是“查账”的,主要职责是审查会计,虽然这种想法已经过时,并不能全面概括审计的职能,但不可否认,这确实基本抓住了审计的主线,也能看出国家审计初始发展状态带来的影响。美国国家审计在国际上居于较高水平,除了政治、经济上的原因外,美国不存在沉重的历史包袱,没有经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历史遗留的制度痕迹较少,美国国家审计从自由环境中生长发展,其国家审计价值理念具有转型彻底和创新高效等特点。虽然我国国家审计在价值理念方面早已超越了财务审计范畴,但受到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影响,在价值理念及其转型方面仍深受我国传统文化习俗及制度框架束缚。
(二)审计法治化进程的制度依赖
我国传统政治基因中具有“大一统”情怀,表现在政治体制上就是“集权化”严重。我国古代国家审计本来就是为权力服务,受到权力制约,法律亦为权力所把持,在“权力制定法律,审计遵循法律”的逻辑下,审计法治化进程必然受到既有制度体系的约束。而“集权化”体现在个人层面就造成了“人治化”情况严重,加之我国传统文化中“重人情、轻制度”、“官本位”的观念依旧深厚,虽然市场化与国家民主制度在不断完善,同时客观上社会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但人们固有的传统意识思维惯性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即使在现代,权大于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植根于几千年传统的制度习惯影响难以彻底消除,制度重构也必然留有旧制度对人们思维影响的痕迹。这成为影响我国审计法治化进程的一个重要阻滞因素。
(三)审计“二重独立性”难以协调一致
一直以来,我国“等级观念”、“大行政”、“整体利益”、“中庸”等文化传统深厚。我国国家审计产生源于政治统治的安排,在集权者独大的社会,权力制衡与约束仅仅是统治者加强集中统治的游戏规则,“审计独立”这一意识还没有达到本质要求的状态,它只是统治者权力赋予的附属部分。“等级观念”和“大行政”的政治惯例使得我国审计独立性仅仅局限于内部,审计职能从属于行政职能,同时又要履行监督行政职能。独立性的不断加强还是局限于行政权力之内,不能从根本上实现独立性。审计人员对“等级观念”、“大行政”文化的敬畏超过精神独立性的恪守。“整体利益”与“中庸”强调一种狭义的“和谐”关系,过分的独立性恰好与其冲突,使得在权力既定的前提下一味地强调独立性反而造成效率低下,不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因而,审计人员精神“独立性”与审计在行政体系中应该享有的“独立性”难以保持一致,独立性的“失衡”使审计工作的作用发挥受到限制。可见,文化传统依然是制约审计独立性的重要因素,审计独立性难以摆脱旧的模式框架束缚。
(四)审计精神塑造中的传统文化烙印
我国传统文化注重“仁政”、和谐、人本、公义等致公精神,又强调修身、气节、诚信等个人修养,这是当今塑造国家审计精神的重要文化源泉,是推进我国审计文化建设良性发展的强大动力。从古至今,我国对审计职业道德要求基本上围绕公正客观、无私奉献、严格执法等个人品质,这是由行业的职业特点和传统文化的道德要求所决定,并在发展变迁中得以巩固和强化。如西周时期的“宰夫”,必须勤于政务、执法严明、学识渊博、品德优良、公正廉洁、赏罚有度。而现代对国家审计精神提炼的“尚法求实、公正独立、无私无畏、忠诚为民”,表明我国传统文化对当今审计文化建设产生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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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范文第6篇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1)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1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 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
(二) 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 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
(四) 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五) 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
(六) 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
(七) 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
(二) 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三) 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
(四) 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
(五)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六) 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 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八) 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1.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 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和有关技术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
(三) 整机应当按照装箱单装齐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产品包装和防锈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的要求,切实起到保护产品的作用;
(四) 在产品销售地区设立维修网点,负责指导处理重大疑难质量问题;
(五) 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向修理者提供产品技术资料、合理数量的修理配件、修理费用,并负责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六) 保证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配件;
(七) 协助销售者开展三包工作;
(八) 农忙季节有及时处理各种主要农业机械故障的手段和措施;
(九) 妥善处理农民的直接或者间接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的三包有效期应当不少于附件2的规定。其他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少于1年。
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内燃机编号、产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修理者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记录、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第九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修理占用和无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
第十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农民凭发货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对于转手购买且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农民凭该产品的原发货票及三包凭证继续享有三包权利。
丢失三包凭证和发货票,但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应当享有三包权利。
第十一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由三包凭证上指定的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就近未设指定修理单位的,修理及运输等问题由销售者负责解决,费用由销售者承担。具体事宜由农民与销售者双方商定。
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的正常维护、保养、调整、检修等,不属三包修理的范围。
第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发生故障,修理者应当自送修之日起40日内排除故障,并保证正常使用。因修理造成产品损坏的,修理者负责为农民赔偿产品本身的损失,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销售者应当凭此据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修理者追偿。
第十四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应当按照农民的要求负责换货或者修理。
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为依据。
第十五条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及对三包故障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产品,因附件3所列同一故障,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上款所列产品以外的产品,因同一安全性能或者同一使用性能故障,累计处理两次后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民的,计为整机;作为农业机械配套动力的,计为总成。
第十六条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换货后15日内发生附件3所列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外的产品,换货后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的,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第十七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农民。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八条 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或者因换货后仍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以及明示的性能要求,农民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
第十九条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季节出现故障,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易修理的故障,修理者应当于2日内予以排除,属不易修理的故障,应当于5日内予以排除。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负责,在售出时与农民商定。
国家提倡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开展农忙现场三包服务。
第二十条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销售者应当负责运输或者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故障,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对于农民的三包要求,销售者应当自接到要求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超过7日未作答复,或者未按答复意见处理,或者处理不符合本规定的,农民可依据本规定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通讯费、运输费、1至2人车船费和住宿费、修理费、更换零部件费)由销售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但应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 因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早期磨损和故障,如农民购机后在运输途中因装卸不善造成的损坏;使用条件超出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超速超负荷使用;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磨合运转、检修、调整、紧固;内燃机匹配不合理;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料等。
(二) 因自行改装、自行调整、拆卸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不允许自行改装、调整、拆卸的部件和零部件造成的故障。
(三) 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货票,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属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
(四) 三包凭证或者发货票上的产品规格型号与要求三包的产品规格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 发生故障后,未保持损坏原状,或者未征得销售者、修理者同意,自行处置使对故障原因无法作出技术鉴定的,但有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的除外。
(六) 因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未依法培训取得驾驶、操作证书而造成的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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