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调查范文
反家庭暴力调查范文第1篇
一、告诫制度:轻微家暴可以要求公安发告诫令
受害者遭受轻微家庭暴力,可以立刻报警,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令》。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告诫令》对施暴者有非常好的震慑威力,预防家庭暴力效果非常好。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告诫制度,告诫制度是指“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另外,由于家庭暴力是有一定周期性的,家庭暴力循环发生的可能性极大。《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条还配套规定了回访制度,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可以代为申请,法院颁发,公安协助执行
《反家庭暴力法》第六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程序简单。受害者只要证明遭遇了家暴,或者面临了家暴的现实危险,法院就可以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于受暴妇女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大部分受暴妇女都同时受到经济控制,可能同时处于人身危险和经济困难的状态中。结合这一常见现象,《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交诉讼费,也不需要提供担保。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代为申请。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迅速做出裁定,及时制止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可以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申请人提交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后果将会承担严重后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颁发,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强制报告制度:特殊人员对家暴有强制报告义务
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往往在维权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和障碍,这一类人群在遭遇家暴之后很难自我保护和获得法律救济。针对这一情况,《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强制报告义务。
特殊单位和机构的人员对这一类人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义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报告义务将被处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
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强制报告制度意味着抵制家暴行为不再只是受害者当事人的事情,也关乎到整个社会的责任。当抵制家暴成为一种社会公德与公众力量,那么这个社会的家暴行为也将会日益减少。
四、紧急安置和临时庇护制度:“无限”人的特殊保护
在众多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大部分的受害者是无法独立生活的“无限人”,施暴者和受害者往往同住一个屋檐下,施暴者甚至可能会在回家之后实施更为严重的报复行为。而由于这种家庭暴力发生在私密的家庭空间之中,公权力很难对这种发生极为隐蔽的暴力行为进行干涉和介入。因此,《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紧急安置和临时庇护制度。
紧急安置和临时庇护制度的具体内容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这个制度明确规定了当“无限人”处于危险状态时,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对受害者有安置和庇护的法定职责。在《反家庭暴力法》颁布施行之前,公安机关面对受害者的求助,往往是以“家务事”为由推诿,导致很多受害者没有及时得到救助和庇护,最终导致了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紧急安置和临时庇护制度的推行,对于那些饱受家暴摧残的人来说就像是一场及时雨,来得正是时候。
五、监护撤销制度:撤销权利,仍承担义务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部分是妇女、儿童、老人,这三者相对而言较为弱势,非常容易成为被家暴的对象。而对施暴者往往可能是他们的监护人。由于监护人具有法定或指定的监护权,可以持续地实施暴力侵害行为。
为了扩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广度和深度,《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监护撤销制度。“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反家庭暴力调查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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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宣布1994年为国际家庭年,1993年纽约特别会议提出从1994年起每年5月15日定为国际家庭日。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祝福所有的大家、小家都幸福美满。同时在07年5月15日到来之际,野羚羊外展机构推出了大型家庭(集体)系列体验活动――
“让企业融入家庭!我们是真正的快乐家族!”
在员工家庭日中我们为您设计了利用宝贵的假日与家人共享自然、亲情互动的美好时光。一草一木都是自然教育的良好材料,每个游戏都是相互沟通的美妙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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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活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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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内或者当地某个公园
3、风景优美的地方,如:青岛的海边,海南、桂林等
三、活动人员:全体员工及家属;员工代表及家属等
四、活动时间:半天、一天、一天一夜、两天一夜、两天2夜等
五、活动方案:野羚羊为您提供个性化方案设计。附:简案三个 一)、大战三国:大型团队方案
一次全情投入的精彩体验,一次“改写”历史的绝好机遇 主要分为:群雄逐鹿和赤壁大战两个部分。
在“群雄逐鹿”阶段中,学员分成三个小队相互竞争,在该阶段结束时,三队学员按照比赛成绩,形成三大“军事集团”,即“曹操”、“刘备”、“孙权”三大“军事集团”。 在“赤壁大战”阶段,“三大集团”的“军队”相互攻击,产生最终的王者。
该项目完全在山清水秀、景色怡人、空气清新、人迹较少的自然环境中进行。 二)、亲近自然、绿野仙踪中型团队方案
是不是已很久没有闻到真正的花香?你是不是已经换了无数颜色绚丽的电脑桌面风景图,而很久没有看到真正的带着露水的绿芽了?很久没有闻到带着泥土清香的新鲜空气、没有感受灿烂的阳光了吧?春天已经来到,桃红柳绿,你的心窗打没打开?来吧,亲近自然,放飞心情,今天,你是真正的绿野仙踪
项目设置:破冰、寻宝大挑战(追踪、趣味闯关)、战利品展示、颁奖等 三)、重拾童贞,与孩子共欢乐小孩子多的家庭型团队
每个人内心深处都还有几分的童贞,或许是工作压力、生活压力、社会压力等等不允许我们表现出来。今天,我们给您一个机会,让您找回童年的那份天真。和孩子们一起在大自然的天地中尽情的玩耍吧。让我们过一个与众不同的家庭盛会!
项目:大战象虎鼠、白雪公主与七个小矮人、救鱼行动、合作寻宝、环保大行动
反家庭暴力调查范文第3篇
一、 填空题
1、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4、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5、根据《反洗钱法》第五条的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6、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7、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
8、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
9、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10、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11、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12、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13、可疑交易中 “短期”的含义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
14、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15、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帐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
16、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法》有关规定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其中,罚款最高可达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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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18、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19、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二、 不定向选择题
1、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 B )。 A.银监会 B.人民银行 C.公安机关
D.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2、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BCD) A.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B.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C.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D.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3、可疑交易标准中“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中的长期是指(C) A.三个月
B.九个月 C.一年 D.两年
4、《反洗钱法》所称的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ABCD) A.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 B.信托投资公司
C.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
D.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关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5、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的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包括:(ABCD) A.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B.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C.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D.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E.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但不得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6、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ABCD) A.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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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C.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D.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7、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BC)
A.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B.出示执法证
C.出示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 D.必须要有侦察机关的查询书。
8、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BCD) A.处罚通知 B.检查情况
C.检查评价
D.改进意见和措施
9、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ACD) A.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B.反洗钱监测中心
C.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D.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0、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ABCD) A.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B.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 C.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D.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11、客户要求将反洗钱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C)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A.金融机构反洗钱小组 B.当地公安机关
C.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或主管副行长 D.当地人民法院
12、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在接到补正友爱 知的(D)个工作日内补正。 A.15 B.10 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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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13、如果一笔交易即符合大额报告标准又符合可疑报告标准的,应该(C) A、仅报大额 B、仅报可疑 C、同时上报 D、请示人行
14、根据国务院及人民银行关于实名制的有关规定,下列可以作为实名证件的是(B)
A、学生证
B、临时身份证 C、驾驶证
D、介绍信
15、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C)报告。 A、收单行
B、业务办理行 C、发卡行 D、人民银行
16、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D)
A、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B、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因第三方未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C、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须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否则,金融机构有权拒绝
D、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帐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B)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A.2006年8月1日
B.2006年10月31日 C.2006年7月1日 D.2006年11月21日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分别于( B)起执行。
A.2006年10月31日 2006年11月21日 B.2007年1月1日 2007年3月1日 C.2007年3月1日 200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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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07年1月1日 2006年11月31日
19、下列哪些职责是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职责。(ABD) A.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结果;
B.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C.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D.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20、可疑交易标准中“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中的频繁是指(BC)
A.营业日每天发生5次以上 B.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 C.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D.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AD) A.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察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
B.本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要求解除冻结的 C.中国人民银行口头通知解除冻结的
D.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的
22、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办理人民币单笔(AC)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A.人民币5万元以上 B.人民币10万元以上 C.等值美元1万元以上 D.等值美元5万元以上
23、根据规定,以下哪些属于“如未发现交易可疑,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的大额交易(ABCD)
A、个人和机构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续存入该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一个定期账户里 B、个人和机构的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转为该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一个账户里的定期存款
C、个人和机构的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转为该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一个账户里的活期存款
D、客户资金在个人实盘外汇买卖过程中的币种转换业务
24、根据《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下列哪些支付交易属于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大额交易(ABCD)
A、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单位)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B、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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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C、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D、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25、根据《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支付交易哪些属于可疑交易(ABC)
A、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B、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C、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D、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26、《反洗钱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包括(ABCD) A、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B、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纪录保存制度 C、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D、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27、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罚款(ABC)
A、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B、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纪录的 C、违反保密规定,泄漏有关信息的 D、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三、判断题
1、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时可以不核对客户的身份。(错)
改: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由第三方承担。(错)
改: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3、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对)
4、任何情况下,金融机构都不得拒绝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现场检查。(错) 改: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5、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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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可疑可以不报告。(错) 改: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6、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必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对)
7、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对)
8、金融机构在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时,只需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不需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错)
改: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9、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对)
10、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对)
11、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设立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对)
12、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按机关报告。(对)
1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对)
14、金融机构可疑支付交易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对)
15、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销毁。(错) 改: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16、《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所称“长期”指1年以上。(对)
17、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对)
18、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代理人和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不用核对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错) 改: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19、对客户对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对) 20、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产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对)
21、临时冻洁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错) 改: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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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对)
23、登记自然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时,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住所地。(错) 改: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四、 简答题
1、什么叫反洗钱?制定反洗钱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所谓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法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制定反洗钱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2、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的义务有哪些?
答: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反洗钱保密义务及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等。
3、金融机构如何对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进行上报? 答: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可疑交易发生后的8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报告报期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4、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职责是什么? 答: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5、简述金融机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大额交易的标准。 答:
(一)单笔或都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曲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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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6、什么是了解客户制度?
答;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了解客户”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了解客户”是金融机构打击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它强调金融机构第一次与客户进行交易时,金融机构了解客户身份的重要性。如依据账户管理制度,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开立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都应向开户银行出具证明其真实身份的文件。
7、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哪些?
答: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8、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哪些?
反家庭暴力调查范文第4篇
家,对于每一个人应该是可以避风的港湾,但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它却是人生凄风苦雨的起源地,是人间的地狱。如果来自社会外界的暴力可以小心避让,那来自家庭的暴力却是无处可逃
一、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己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作为一种落后、野蛮的社会痼疾,是困扰全球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人权的最大障碍。它之所以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就是因为它存活于“家庭”这个众所认为的“温暖”的地方,就是因为它受着“感情”这种糖衣的掩饰,有太多的女性,为了她们向往的“美满”的爱情和家庭,也为了被视作比她们更重要的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她们一而再、再而三的忍让,她们痴痴的期望着,并且深信着自己的家庭总有一天会是像她们之前期望的那么美好的。她们面对自己的身心受到摧残的这个现实,没有勇气站起来指责自己“深爱”的丈夫,没有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能力,只是等待一切会烟消云散。可是,殊不知,她们在期望一切快快过去的同时,也在等待又一场灾难的降临
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方面人身权力的强暴行为,根据家庭暴力中施暴者所用的手段及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三种。
(1)、身体暴力是指在家庭成员中发生的对受害者的心理及身体造成伤害的殴打、摧残行为。
(2)、性暴力是一种特殊而又隐秘的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包括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而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暴力中,主要表现为“婚内****”行为。
(3)、精神暴力又称“冷暴力”,是一种情感心理的控制。在家庭生活中,长期不说话,不过性生活,威胁恐吓,精神上忽视漠视,甚至有些男性将婚外性行为带至家中等对家庭成员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心理伤害或痛苦的直接和潜在的行为。调查发现,精神暴力频频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里。专家分析说,知识分子往往自尊心强、好面子,不善于宣泄和表达,但对感情和精神的要求比一般人更加细致、更高一些,“冷暴力”所造成的精神伤害也就更加突出。事实上,精神冷暴力并非新生物,而是随着人类家庭的产生而来,只是近几年人们更加关注生活的质量,更加关注精神的健康和人文的状态,“冷暴力”才逐渐受到法律界和社会的重视。
除此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家长打自己的孩子”这一长期被忽视的家庭暴力‟,以及妻子虐待丈夫、子女虐待父母等家庭暴力,也逐渐日渐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综合原因
中国的妇女问题专家巫昌桢认为,根深蒂固的夫权观念和经济转型期社会关系的剧烈变化导致人们的心理极不稳定,生活理念的多元化也使人与人之间的分歧加大,这些都成为家庭暴力增长的原因。
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点: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大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雄厚资金的同时,西方盛行的享乐、个人主义、性自由及性解放思潮等价值观念也如潮般涌入中国,与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关系的稳定所需要的高度责任感发生了矛盾冲突。人们的家庭观念逐渐淡漠,家庭成员的价值观念开始更多地向个人倾斜,家庭不再是人们赖以生存和依靠的空间。社会中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的蔓延,导致家庭人际关系的紧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遭到了破坏。丈夫在外寻花问柳,“包二奶”、“养小秘”,为摆脱家中的妻子,不惜肉体上摧残、精神上折磨,以逼迫妻子同意离婚,导致家庭暴力的屡屡发生。
2、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
3、妇女自身的思想观念;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
4、公众的一般心态;全国妇联权益部历时3年的项目“在试点省份共享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战略”中的公众对家庭暴力认知情况抽样调查报告表明,有43.7%的被访者认为“一个巴掌拍不响,丈夫打妻子,很多时候是因为妻子蛮横不讲理”,还有25.5%的被访者同意“妻子做了对不起丈夫的事,丈夫可以打妻子”。 可见,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如此种种原因,导致女性成为家庭暴力中受害程度最深的对象。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据广东省妇女联合会调查显示有86%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可见家庭暴力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家庭矛盾,如果处理不好会逐步升级,演变为恶性事件,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伤害事件时有发生,从而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危害:
1、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2、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吃睡没规律,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3、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受虐妇女在这种特殊的心理困境下,施暴人的人身安全随时都可以受到威胁,“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存在,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4、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
总之,家庭暴力的存在,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18.6%,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但2003年的统计数字却表明,171件被调查的离婚案件中,真正被法庭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的只有1件。是否“家庭暴力”行为已经逐渐从现代家庭生活中消失呢?答案是否定的。
综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1、法律要强化对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
目前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是以情节恶劣作为界限来判断家庭暴力的程度,但虐待到什么程度才算情节恶劣,却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把握标准,使得很多施暴者长期逍遥法外。目前不少地方成立了家庭暴力法医鉴定中心,专门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法医鉴定,使得在暴力行为中处于弱势的受害人,在法律上得到较为有利、主动的地位。同时也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程序在反对家庭暴力问题上的敏感度。
2、法律对轻微暴力行为的行政处罚应更加科学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虐待行为规定了三种处罚:一种是十五日以下拘留,另一种是二百元以下罚款,还有一种是警告。
不用说,罚款二百元对暴力行为起不到阻吓作用。事实上,对暴力实施者最有威慑力的措施就是拘留,但如果法律、法规能够再明确再具体地规定出拘留和警告的适用条件,行政处罚将会在对付轻微的家庭暴力中起到积极作用。
3、婚姻法应对家庭暴力问题做出更详细的规定
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暴力者与受害者之间有着特殊的身份关系,这就决定了婚姻家庭法对此进行规范的必要性。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修改,增加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条款,并使条款更加具体家庭暴力极易导致婚姻破裂。
4、警察能否积极干预家庭暴力,是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态度的反映。 一些国家反对家庭暴力卓有成效,离不开警察的干预。同样,我国的人民警察也应发挥国家赋予的职能,挑起反对家庭暴力的重担,为受害妇女撑起一片蓝天。
5、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体系。为了保障女性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针对女性暴力的专门法律法规的立法,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重视和加强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使女性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在实处。司法机关要及时关注和处理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应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更加强有力地打击家庭暴力这一社会公害。
6、改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错误意识。在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干涉过程中,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全社会的道德水准是必不可少的,破除传统旧观念对家庭暴力的影响是根本所在。让公众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是关系到社会安定和家庭稳定的社会问题,是为社会所不容的。
7、要唤醒广大女性的觉悟,加强自身的主体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培养一种以自我实现为核心的生活理念。因此,社会各部门不仅要针对女性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制度和监督体制,使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能获得及时有效的社会及法律援助,更为重要的是使受虐女性能使用
反家庭暴力调查范文第5篇
家庭暴力在我国早已不是新鲜词, 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 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大约30%的家庭都发生过家庭暴力事件。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受到伤害的大多是妇女及儿童, 他们是家庭中相对弱势的一方, 往往处于不能反抗, 不敢反抗, 事后难以得到救济, 反复受害的境地。同时, 家庭暴力带来的恶劣影响是巨大的, 其影响绝不仅限与受害一方, 也不限于身体上的伤害。对于受害一方来说, 他们承受了生理和心理的双重打击, 对于未成年儿童来讲, 更是影响其形成良好的三观。对于家庭本身来说, 损害了家庭的和睦性, 稳定性, 由家庭暴力所带来的离婚数量逐年上升。对于社会来说, 家庭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 而家庭暴力的出现大大破坏了社会的安定稳固。
此前, 世界上已有多个国家就家庭暴力问题予以立法管理, 对家庭暴力行为有明确的法律处罚规定。例如:日本《家庭暴力防止法》、韩国的《家庭暴力惩治专项法案》等。由此可见, 减少、防止家庭暴力是各个国家都需要纳入立法考量的, 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在正式颁布《反家庭暴力法》之前, 我国的大多省、市、自治区都相继出台了有关防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文件。最早出台的是1996年1月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制定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
在我国立法中, 虽然《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一些反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法条, 但由于缺少详细的规定, 在实务中缺乏操作性与实质意义。而此法的出台, 不仅填补了我国这方面的空白, 而且对家庭暴力受害方权利的维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二、《反家庭暴力法》内容的分析及其影响
2015年12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该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的首部反家暴法, 该法分为六章, 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 适用范畴, 对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一) 明确家暴概念、主体适用、工作原则
该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 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 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这项内容使得家庭暴力概念法定, 让公民对于违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行为更加清晰明了。虽然该家庭暴力的概念没有明确列举性暴力, 但并不能认为性暴力就完全不属于该法的调整范围。“等侵害行为”的阐述留给法官根据实际案情自由裁量的依据。
该法在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 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扩大了家庭暴力法主体适用范围, 意味着包括同居关系在内的符合“共同生活的人”的主体都可以适用这部法律。在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中, 对家庭暴力主体适用规定不尽相同, 如韩国, 《家庭暴力惩治专项法案》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限定为家庭成员之间[1]。而我国即将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在家庭暴力适用主体上扩大了范围, 更大程度上保障可能受到家庭暴力的主体, 体现了家庭暴力行为不是私事, 而是社会需要重点关注的违法行为。
该法第5条规定中强调反家庭暴力工作以预防为主, 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反家庭暴力法》是对“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的突破, 工作原则以预防为主, 更大程度的保障了被家暴方。因为不同于以往对于家庭暴力的事后干预治理, 以预防为主, 是在对公民教育、倡导下, 增强各方对于反对家庭暴力的自觉意识, 在家庭中营造良好和谐的氛围。同时预防为主, 有利于消除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 避免家庭暴力程度的升级, 遏制家庭暴力反复发生。这项工作原则的确立力图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更加符合处理家庭内部的纠纷的思路。
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 并不意味着无论受害者受到怎样的家庭暴力, 只要受害者不愿追究, 法律就置之不理。而是在案件一定严重程度范围内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这样规定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二) 遭遇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
在该法中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多种救济途径, 包括向妇联, 受害人所在单位,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求助, 对家暴纠纷进行调解, 向公安机关报案, 申请紧急庇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等等。
其中,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尤为让人关注。在该法规定中, 比较全面的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这项制度同英美国家的民事保护令相似, 民事保护令制度是20世纪末英美法系国家专门为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而设立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2]。此前, 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只在一些试点法院适用, 受理范围狭窄。现在受家暴方可以独立申请保护令, 还增加了在情况紧急下的紧急保护令, 24小时之内便能签发。这有利于及时保护受家暴人, 避免受害人受到更为严重的暴力行为。在该法中对违反保护令的法律责任规定, 使保护令有了实际的保障力。
(三) 第三方报警义务
该法第14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在第35条明确了这些单位不履行报案义务的法律责任。这项规定使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弱势群体受到家庭暴力时更可能及时受到保护, 这些弱势群体不仅自身难以反抗, 同时很难去积极的寻求帮助, 容易受到长期家庭暴力, 导致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 外人的不便参与也加剧了此类型的家庭暴力。以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为例, 社会大众往往认为管教孩子是家庭内部事务, 外人不便干预, 通常不会主动报案[3]。如今赋予上述机关报警义务, 不仅有利于受家暴的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等及早获得救助, 也给了第三方机关能够提早介入的权利, 也向大众显示家庭暴力并非家务事。
三、结语
该部法律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救助、教育与矫治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为有关部门及时、有效的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更增强了对家庭暴力的威慑, 从而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 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它可以有效的引导家庭成员内部之间妥善解决矛盾, 从而从根源杜绝家暴产生的可能性;其次, 也能使相关部门及时、有效的发现和认定家庭暴力行为, 遏制并威慑家庭暴力的产生, 有助于家庭稳定;最后, 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 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 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
摘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该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填补了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空白, 将对我国防止家庭暴力带来巨大影响。
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反家庭暴力法,影响
参考文献
[2] 宋炳华.论家庭暴力防治中之民事保护令制度[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08 (2) .
反家庭暴力调查范文第6篇
尊敬的各位干警,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暴力及欺凌行为,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社会各界非常重视学校安全工作,栾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周所长带领下肩负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师生平安的神圣使命,多次到我们学校宣传法律法规,整治校园周边环境、排查安全隐患,为我们学校营造平安和谐校园做出了重大贡献。今天周所长又亲自带领20名干警进驻我们学校为大家做法制报告,排查校园暴力及欺凌现象,我代表学校全体师生向周所长及全体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
安全一直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学校高度重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同学们的安全防范意识;持续开展“六查六看一反思”活动,坚持每周进行安全隐患排查;进一步完善学校的监控和报警系统,配备六名校园专职保安;每天安排18名教师3个班级学生在校园巡查。校园整体秩序稳定,同学、师生相处和谐。连续4年获得县教育局安全管理先进单位,2016年10月评为洛阳市平安校园,今年2月被评为洛阳市“六五普法”先进单位。
但是,不可否认在我们学校仍然存在个别同学因法律、纪律观念淡漠而发生校园欺凌、甚至校园暴力行为。如:有的同学喜欢耍派头,总是盛气凌人、目空一切,把脏话都变成了口头禅,一说话就扯开嗓子喊,生怕别人不知道自己的存在。殊不知这些表现都显得很没有素质、很没有教养;有的同学喜欢欺负弱小的同学,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有些时候为了一点小事,大打出手。常常因为“鸡毛蒜皮”的小纠纷,由口语辱骂升级到拳脚相加;有的同学讲所谓的“义气”,用暴力手段争论长短。本是同学间小事,但呼朋唤友、聚集滋事,由个人与个人之间,升级到群体事件。
应该说,我校2600多名学生,同学间发生一些小摩擦是难免的,自然的。如果自身有一定的道德修养和自控能力,就不致于小题大作,大动干戈。然而,正是这一小部分同学缺乏起码的道德修养,唯我独尊,盛气凌人,心胸狭窄,一来二往,很快“战事”升级,甚至酿成校园暴力事件。校园,本该是一方净土,是文明的殿堂,发生在这些花季少年身上的暴力倾向,害人害己,令人担忧,它严重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危害校园同学人身安全,给受害者带来长时间的恐惧和痛苦. 校园是一个供我们读书和掌握知识的地方,这里承载着我们的梦想,家庭的希望。但是,如果这片圣洁的土地上因充斥着欺凌与暴力,会给我们自己和家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学们是校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但同时也是防止校园暴力的主要力量。对同学们来说,让“暴力”远离校园,应该做好以下两方面。
一、从自身做起,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纪律观念,从而铲除校园欺凌、暴力滋生的土壤。如果我们让阳光普照校园,那么参与暴力者就不敢出现。阳光是什么,阳光就是学校的正气,就是全校同学的正气。我们背后有家长、有老师、有公安机关,我们要挺直腰杆,勇敢的对校园欺凌及暴力行为说“不”。
二、在发现校园暴力、欺凌事件时,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受人欺侮,遇到危险或可能发生危险时,要主动、及时地和老师、家长、警察取得联系,积极争取学校、社会和家庭的保护和帮助。发生事情后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要大胆揭发坏人坏事。今天周所长带领干警到我们学校就是要接受大家法律咨询,排查同学间存在的校园欺凌现象。大家要勇敢揭发,积极反映,让违法、违纪同学受到应有惩罚。
我相信,只要我们大家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树立规矩意识,拒绝不良行为,我们一定会让我们的校园充满文明、平安、和谐。让我们大家一起携起手来,共同拒绝校园暴力,共建和谐校园。
再次向城关派出所的领导及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
反家庭暴力调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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