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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协议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12-201

夫妻约定协议书范文第1篇

在物质生活条件发生巨大飞跃的今天, 人们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日趋重视, 建立健全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 无论是对夫妻个人, 家庭及整个社会来说都具有重大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我国《婚姻法》自民国时期以来经过了几次较大的修正, 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这些修改和完善较之以前有着巨大的进步和历史性的飞跃, 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 仍然不能满足多元化财产纠纷的解决和夫妻双方当事人的要求, 因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研究意义显得更加重大, 也希望本文的论述与探究能给这一方面的立法或实践做出些许贡献。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是指婚姻当事人得以契约的方式选定的财产制, 其契约谓之婚姻财产契约。此契约为双方行为, 由未婚或已婚配偶于相互间及对于第三人之关系, 异于法定财产制或前已约定之财产制, 而定其婚姻财产关系。”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性质

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 首先,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一种包含了人身性质的财产制度, 因为婚姻关系的成立不仅创设出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 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会发生财产关系。因而, 夫妻约定财产制同时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 这就有别于合同法和物权法上的一般主体。其次, 夫妻财产契约的约定方式要求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它是以契约的形式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约定, 从法律性质上来讲, 具有合同性质, 但又有别于一般的合同, 因为其中包含着特殊的夫妻亲属身份。再次, 从法律效力上来看, 夫妻约定财产制有较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的效力, 《合同法》中一直也在强调“约定大于法定”这样一个确定性的法则。当然, 夫妻双方一旦选择约定财产制来协调二者之间的财产关系, 那么很遗憾, 法定财产制也就不被需要、被排出在外了。最后, 该契约是建立在有效婚姻关系基础之上的财产关系, 属于婚姻关系的从契约, 也就是说该约定附随于有效的婚姻关系, 具有附随性。另外, 该契约还是一种附随身份行为的契约, 即只有具备真正的“夫妻”身份才可成为约定的双方当事人。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由他人代理而订立夫妻财产间的约定, 要求亲力亲为。

四、约定的时间

在约定时间上, 我国采用的是自由式夫妻约定财产制, 并没有严格的限制, 即在婚前, 婚时或者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皆可。但选择式夫妻约定财产制只能在结婚前或是结婚后订立, 我国对约定时间上的规定伸缩性很强。由此可见, 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并没有严格的限制。

五、约定的条件、方式及效力

( 一) 约定的条件

我国规定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行为, 即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首先, 基础要件: 双方要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为基础, 即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以婚外同居或者是未婚同居为基础对二人财产关系进行约定, 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因其缔结的基础不合法; 然后, 主体要件: 约定双方需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一方或双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则需要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相关事项; 其次, 有效的约定需要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一方利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手段使得另一方作出违背自身意愿的意思表示, 则该约定的效力是有瑕疵的; 再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是, 双方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并且约定内容要合乎情理, 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双方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 或试图恶意规避相关法律规定, 或者违反一般的道德准则和价值标准, 那么该约定是绝对无效的。以上所叙述的四个使得夫妻双方财产约定有效的条件是缺一不可的, 否则其不是一个完全有效的财产约定, 当然不能适用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即使适用了该制度, 效力也是有瑕疵的。

( 二) 约定的方式

夫妻财产契约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应该以书面形式。立法的理念在于由于夫妻间情感易于冲动, 影响夫妻情感的不稳定因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 为了更好的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防止草率的约定, 也为了有效解决发生纠纷诉诸于公力救济后举证困难的实践问题。

( 三) 约定的效力

对内效力: 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有关财产关系的合法约定对于婚姻当事人绝对有效。“夫妻财产契约的订立, 以婚姻成立为前提, 因结婚于配偶间发生的财产契约之物权的效力, 在夫妻两人之间, 对于一切标的财产, 无论为不动产或权利, 亦不问为现在的或将来的, 均有适用, ”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 人类总体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 精神及生活上的需求也日趋多样化, 家庭财产数量的增加也更多地引发夫妻间财产上的纠纷和矛盾。夫妻间财产纠纷的不合理解决往往使得夫妻关系走向瓦解、家庭趋于破碎, 此种现象的增加必定导致社会的混乱, 影响经济增长, 因而合理解决夫妻间财产纠纷成为日渐凸显的社会问题。“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是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主, 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一种夫妻财产制。”而今, 夫妻约定财产制所起的作用不容小觑。本文分为三章, 笔者第一章集中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理论概况, 第二章指出该制度的缺陷, 第三章将逐一对这些缺陷与不足之处提出改进之建议, 希望能对此方面的立法和实践有所价值。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参考文献

夫妻约定协议书范文第2篇

[摘要]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对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协议的法律制度。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适应了我国社会和家庭出现的多种经济形式的需要。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其中,夫妻财产约定的实质要件包括约定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夫妻双方必须亲自缔结约定,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等5个方面。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分为对内和对外的法律效力两种情形。为解决由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举证责任而在司法实践引起的问题,建议借鉴外国的做法,增加夫妻财产约定的申报登记程序,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只有经过公证登记才产生对外效力,如果未经公证登记则不产生对外效力。

[关键词] 夫妻财产约定 成立要件 法律效力 公证登记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和具体化,并做出了很多新的规定和尝试,对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主体、内容、形式、效力、债务清偿、补偿请求权等方面进行较为具体的规定,充分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当事人之意思自治,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但是,不可否认,修订后的《婚姻法》依旧存在一些弊端,规定过于抽象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在本文中,笔者将对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特征、立法沿革、成立要件、法律效力、公证登记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一些立法建议。

1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和特征

1.1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对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协议的法律制度。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关系平等的体现,是法律赋予夫妻享有对其财产所作的自愿处置的权利 [1]。

1.2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特征

第一,约定财产的广泛性。既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第二,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它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协议形式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度。第三,与法定财产制相比,它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也就是说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第四,约定时间的不特定性。夫妻约定财产,可以在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甚至可以对财产进行重新约定。何时约定,是否需要重新约定,完全取决于夫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 新中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的《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做出明确规定,但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指出: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概括性的规定,不仅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作出对于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相反,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式来解决。从中可以看出当时也是允许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但没有明确制度化。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其主要原因有:第一,我国历史上没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传统,人们缺乏这方面的意识。第二,在建国之初,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的生活水平较低,家庭财产、公民个人财产一般较少,对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没有迫切的要求。第三,当时女性参加社会劳动尚不普遍,独立的经济收入较少,实行约定财产制不利于维护妇女的切实利益。第四,我国的法制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研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法律理论和制度也处于起始时期 [2]。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更新,实行了近30年的婚姻法的内容显得跟不上时代的变化,于是,1980年9月,经过修改的新中国第二部《婚姻法》应运而生,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在确认法定财产制度的同时,允许夫妻双方对财产关系作出约定,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但由于采取了“除外”式的而不是设置专门条款的立法模式,因此,不可能明确规定夫妻对其财产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如何进行约定以及约定的效力。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对此进行了弥补,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方式可以书面形式,如果双方无争议的,也可以口头形式作出,以及如果规避法律的约定是无效的情形,解决了当时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婚姻法》做出修改,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适应了我国社会和家庭出现的多种经济形式的需要。

3 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要件

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

3.1 夫妻财产约定的实质要件

夫妻对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还要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归纳起来,夫妻作出财产约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1.1 约定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是基于配偶的特殊身份,因此,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也就是说,夫妻之外的人无权对夫妻的财产进行约定,重婚或非法同居双方不能成为其主体。在实践中,常出现重婚或非法同居双方对财产有约定,有的还经合法婚姻的另一方同意,甚至出现夫与“妻妾”共同对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形,这些情形由于其约定的主体不合法,因此,不能适用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从约定的主体为夫妻来讲,夫妻进行财产约定应当是在婚姻关系成立之时或者是婚姻关系成立之后,但是如果双方在婚姻登记之前进行了约定是否可以呢?法律没有作出否定性的回答。笔者认为,这里的“夫妻”应理解为缔结婚姻的男女两方,这一男一女只要缔结为夫妻,不论其是婚前还是婚后签订的财产约定均应视为是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如果限定在婚后,显然与立法旨意相违背。因为,法律之所以要确立和提高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地位,目的之一是要充分尊重个人财产的自主权,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结婚前明确财产归属可减少纠纷。如果说,结婚登记前财产约定无效,只有结婚登记后财产约定才有效,那么在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旦一方不肯约定,财产较多的一方就不能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所以,笔者认为,作为夫妻财产约定主体的“夫妻”是指在处理财产时为夫妻,而非在财产约定时为夫妻。

3.1.2 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夫妻之间订立财产约定是从事一项事关当事人重大利益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进行约定时,双方必须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但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只要是无精神障碍,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此,作为禁止作出夫妻财产约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只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过,如果婚姻当事人一方是在双方依法订立夫妻财产约定之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种情况不影响原来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

3.1.3 夫妻双方必须亲自缔结约定

夫妻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约定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相适应的约定。

3.1.4 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夫妻订立约定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3]。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如属于法律规定的应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况,则不应产生法律效力。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4]。

3.1.5 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

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约定就是实施民事行为的过程,此民事行为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是符合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双方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范围,不得规避养老育幼等法律义务,不得借夫妻财产约定逃避债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3.2 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要件

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意思表示出来,因而约定的行为形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在《婚姻法》修改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夫妻财产的归属可以以书面的方式或者是口头的方式加以约定,但有效成立的口头约定需要双方的认可,如果发生争议,则该口头约定不成立。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约定形式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不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造成司法实践中对此产生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规定书面形式的主要目的是避免争议,既然当事人对口头约定内容无争议,就完全可以书写补充下来,这样的口头约定实际上随时都可转为书面形式。因此,对无争议的口头约定应予认定。另一种意见认为,订立书面约定,是为了避免发生争议时难以认定,减少纠纷[5]。法律明确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承认口头约定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混乱,口头约定应一律不予认定[6]。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为:①婚姻大多要经历很长的过程,为了防止婚姻当事人对口头约定的内容记忆不清或者故意混淆是非,防止因为时间的推移难以取证,有必要要求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对所选择的财产制加以规定。②采用书面形式,有利于清楚准确地表达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防止没有依据的,为了各自利益各执一词现象的发生,避免财产纠纷。③采用书面形式,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及时处理案件,减少纠纷,严肃夫妻财产的约定,保证民事交易的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④口头约定的方式不能适用于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而且也不确定,当事人难以举证,很难设想在离婚时,或者是在确定财产权属时,一方会承认对己不利的口头财产约定。

那么,夫妻财产约定有哪些书面形式呢?笔者认为,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可以包括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 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亦称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行为依法成立后所产生的法律的拘束力。依法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可以分为对内、对外两种情形。

4.1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拘束力。探究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要从结婚行为的性质分析。结婚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当代的结婚行为,行为人的地位平等,各自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并有“结为一体,终生相伴”的共同目的。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婚姻自主权,在主体上要求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只有在他们的意思表示一致基础上,才能够组成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联合体[7]。对外该联合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使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此,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且如原约定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亦要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变更、撤销。

4.2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可否对抗第三人。承认其对外效力,即可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不承认其对外效力,则不能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探究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要从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来分析。婚姻关系中平等主体的特性使其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关系的调整脱离不了民法的根本原则和精神。《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分别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这一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的,则该财产约定对其发生效力;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间曾经对其财产作成约定,而与其中一人签订合同导致纠纷,则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对他不发生效力。因此,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就成为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对他生效的必要条件。

5 夫妻财产约定的申报登记

对于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由谁负举证责任?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对此做出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由此可见,这个举证责任在于订立合同的夫妻一方,而不在于善意第三人,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但是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一些问题:①由于夫妻财产的书面约定,乃是夫妻之间的合意,无第三者的介入,约定的公信力不高,约定的内容势必可任意曲解,夫妻双方或一方可能利用此规避对第三人所负债务。②如果夫妻确实对财产做了约定,但负债的夫或妻一方为了达到自己财产利益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于是就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第三人认定自己不知道夫妻之间对他们的财产有约定,而未负债的夫或妻那一方却举不出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证据,只好以夫妻财产偿还。显然,这对于处在弱者地位的未负债却要承担偿还责任的那一方是不公平的。③事实上,夫妻双方或一方对第三人“知道”的举证往往比较困难。这样在清偿债务时必然会侵害夫或妻中实际上不负有债务的一方的权利。④实践中,第三人往往也很难知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除非夫妻一方主动告知。因此,当不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的善意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交易时,如果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不得不以牺牲约定的公信力为代价,允许第三人向夫或妻任意一方主张债权,但这又势必使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形同虚设,不利于保护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为了预防纠纷,既保护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借鉴外国的做法,增加夫妻财产约定的申报登记程序,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只有经过登记才产生对外效力,如果未经合法登记则不产生对外效力。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夫妻财产约定均规定有申报登记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公证方式。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定均表同意并且必须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该证书必须指明在举行结婚前交至身份官员。德国法也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须在法官前或公证人前订立,并由当事人签字[8]。我国澳门地区的《澳门民法典》也采用公证程序,规定选择婚姻财产制的婚前协议必须以公证形式确立,才能产生法律效力[9]。二是登记方式[10]。日本、韩国等国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应于婚姻申报时登记。

我国公证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笔者认为,在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申报登记宜采取公证方式。即夫妻双方在进行财产约定时,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公证文书由公证机关留存,以备交易第三人日后查询。因为,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对公证的性质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可以对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以及依法进行的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通过公证可以促进公证事项体现诚实信用,制止欺诈、虚假行为和事实的发生,监督和促使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来实施法律行为,尽可能地避免损失,以得到共同利益的安全实现。因此,由公证机构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登记,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

总之,夫妻财产约定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和发展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为避免夫妻财产纷争,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稳定社会秩序,在未来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中,应不断总结以往的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立足我国的具体国情,同时借鉴外国的立法成果,使这一制度日趋完善。

参考文献:

[1] 巫昌祯. 婚姻法学[M]. 北京: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6.

[2] 张杰. 婚姻家庭法[M]. 海口: 南海出版公司, 2003.

[3] 王利明. 民法学[M]. 北京: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1995.

[4] 侯放. 家庭生活法治点津[M]. 上海: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

[5] 马原. 婚姻法继承法分解适用集成[M].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6] 陶毅. 新编婚姻家庭法[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

[7] 罗洁珍. 法国民法典[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8]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 邵建东译. 德国民法总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0.

[9] 梁书文, 黄赤东. 婚姻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M].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10] 杨晋玲. 中外婚姻财产立法比较研究[J]. 现代法学, 2004, (2).

夫妻约定协议书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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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息应该如何约定

民间借贷纠纷中肯定会涉及利息的计算。对于借贷利息的认定,无论以何种形式表现,主要需要区分四对关系:一是有约定借期利息和无约定借期利息;二是借期利息与逾期利息;三是违约金与逾期利率;四是还款期限和支付利息的期限。现作分析如下:

民间借贷

1.有约定借期利息和无约定借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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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贷款人(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自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时生效,属实践合同。值得特别提醒的是,贷款人提供借款给借款人时,一定要借款人立下收到借款的凭据,并保留。如果是通过银行转帐,一定要记得在转帐汇款单备注栏写明:某某(人)借款。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贷款人要收取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必须在借款合同中有收取利息的约定且明确,否则,视为不支付利息。但需明白,此处指的是借期内利息。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款人支付利息或约定不明确,借款期内借款人没有支付利息的义务,贷款人也没有收取借期利息的权利。当然,借款人自愿支付借款期内利息除外。

至于约定不明确是指借款合同中可能存在约定的利率不明确等情形,此处不展开,不解释。但是,借款人因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无需向贷款人支付利息,不等于借款期满后(逾期)借款人也无支付利息的义务,下面就此进入借期利息与逾期利息的话题。 2. 借期利息与逾期利息

基于以上分析,借期利息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是在借款期届满后,贷款人请求借款人还款,经过一定合理期限后,借款人未就所借款项予以清偿而产生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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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逾期利息的计算,首先要区分借款合同双方是否已就借期利息或逾期利率有明确约定?有约定的,逾期利息可以从借款期满之日起,按约定的借期利率或逾期利率计算至清偿全部本金及利息时止,且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此为罚息标准;没有约定借期利息或逾期利率的,则从借款期届满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全部借款及利息时止,最高不能超过四倍,此为基准利率标准。

借期收益和逾期收益,均应当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为限。

3.违约金与逾期利率

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的,贷款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债权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折算后的实际利率不得超出四倍利率。 3. 还款期限与支付利息的期限

还款期限:还款是指本金(借款)的返还,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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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利息的期限: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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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协议书范文第4篇

婚内协议范本

男方: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 ,身份证号:

女方: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 ,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于 年 月 日经 市 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结为合法夫妻。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并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取名 .但因前段时间来,男方/女方有与第三者同居并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过错行为。现男方/女方为表示悔改,另一方了为挽救和睦家庭不被破坏。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男女双方应当如实通报各自的收入情况,并定期将各自收入的 %集中存放于共同的帐户,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其余的各自收入视为个人财产,与对方无关。凡处置超过 万元价值以上的钱物时,必须经配偶另一方同意。房产、机动车、电器等视为贵重财产,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配偶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应向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男女双方如有需要用共有资金出借数额达 万元的钱给予其他人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签名同意,属共同债权。男女双方如需要向他人借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由双方一起签名方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男女双方未经对方签名而各自产生的债务,视为个人债务。而且对外借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应由借债人自己偿还。

四、男方/女方承诺今后要用实际行动表示悔改,尽量争取更多的时间陪家人一起生活,不再做任何有伤害家人的事情。

五、如果男方/女方今后再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及儿子/女儿的抚养等按以下约定处理:

1、婚生儿子/女儿 随女方/男方直接抚养生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每月给儿子/女儿抚养费 元,直到儿子/女儿年满十八岁止(如十八岁未毕业的顺延至毕业时止)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每月有 天的探望权。定在每月的第 周周末。

2、男方/女方(注:过错方)只能享有并带走夫妻共有财产总价值 %的价值,其余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包括房产、债权及其他大件物品)归另一方所有。

3、男方/女方(注:过错方)在离婚生效之日起 月内,一次性赔偿另一方人民币 万元。

六、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衷心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签名 ) 女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夫妻在婚内签订的各种财产协议是否均有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拥有的大部分财产都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然而,无论是在电视剧还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夫妻通过签订协议,在婚内分割财产的情形。很多人想通过婚内财产协议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止将来发生变故。但是,这些约定真的能起作用吗?

婚内财产协议想产生法律效力,首先要满足一个形式条件,即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否则会因无法认定而不被法院承认。但是,即使满足了这个前提,仍然有很多协议是无效的,还有些协议虽然有效,却没有任何实际作用。

一、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夫妻在作财产协议时,考虑到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即使作了这些约定,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这等于父母未履行协议。动产未交付,不动产未办理登记,所谓的赠与当然不产生效力。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也会引起较多争议,但均以认定无效而告终。

2、约定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有的夫妻结婚后,其中一方会许诺将自己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变成二人的共同财产,但实际又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这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发生争议时,这种承诺仍然没有效力。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承诺。作出这种承诺的目的通常是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此类约定往往会被认定为限制公民离婚自由权,从而被认定无效。

二、三类效力受限的婚内财产协议

1、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现实中,有的夫妻在拟定婚内财产协议时,由于其中一方不愿要孩子,就想协议约定谁要孩子谁就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然而,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得因任何事由免除。此类约定的效力,不是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起抚育孩子的重担时,另一方显然负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免除夫妻间扶助义务。

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意味着任何一方可以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3、对外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间有此约定时,这类约定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出轨保证书”有效力。

在夫妻一方出轨后,为挽救婚姻,另一方有时会让其出具保证书。很多保证书大概会包括这样的内容:“本人以后不再与某人(即婚姻的第三者)来往,否则共同财产房子全部归未出轨的一方所有。”这样的保证有效吗?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约定协议书范文第5篇

解读:此条非常关键。原来的《婚姻法》与修正之后的法律在财产内容上有着重大的调整。修订前的《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在结婚若干年后就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新法认为婚前一方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是共同财产,二者不相干。很多家庭成员都不知道法律作了重大调整。所以如果夫妻不想按照法律的原则来确认财产归属的时候,就可以借用此条原则性的规定将夫妻间的婚前、婚后财产作一安排。

2.夫妻婚后对于日常消费支出________元以下的,可自行支配开销,凡处理超过________元价值以上的钱物时,必须经配偶同意。________(财产名称)视为贵重财产,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配偶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有不少家庭出现婚姻纠纷后,一方常常存在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比如将房产转卖给他人,或将公房承租权转移到自己亲属名下,或是将车辆过户给朋友。这样会对弱势一方很不利。可是转移财产一方往往不承认这一事实并宣称转让是经过配偶同意的。此约定条款就是为防止财产转移风险,如果没有配偶的书面同意另一方私自将贵重财产转移的,《婚姻法》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婚前(或婚内)曾以________(男方或女方)名义购置房屋一处,位于________,其中首付款系________出资,银行按揭贷款每月偿还________元,一直由双方共同偿还(或由某一方偿还)。故夫妻双方约定此房屋属于________(①某一方婚前个人财产;②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且各占份额为________)

解读:对于婚内购买的房产不必说,都是夫妻共同房产,可是大部分家庭都是婚前以一方名义买房,而婚后夫妻俩共同还贷好些年的情况,那么这房子到底算是谁的呢?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一方在婚前以自己名义买房,又向银行借款还贷,即使房产证在婚后才下达,也会认为此房产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对于和他(或她)一起共同生活且共同帮助还贷的配偶来说,就会不公平,也缺乏保障,这是法律功能的不足。所以通过此约定,可以弥补法律的局限性,夫妻俩自己来明确房子是一人的还是两人的,如果是两人的,各占多少份额?避免将来扯不清。

4.夫妻婚前(或婚内)曾以________(男方或女方)名义购置一方工作单位分配的福利公房一处,位于________,夫妻共同出资购房款______元,已经(未)签订购房协议,房产证已经下发(或者正在办理过程中),该房为________(①一方婚前个人财产;②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解读:不少夫妻的住房都是从原工作单位买的,但是买的福利公房的产权性质却有所不同。如果是以成本价买的房,买方是有完全产权的,这时夫妻俩可以自己约定房产归属,可如果是以标准价买的,职工和单位各有一部分产权,所以夫妻在约定此房产归属时是要受到限制的,而且这种房产的转让会受到单位的各种限制。

5.婚前(或婚内)曾以________(男方或女方)名义承租的某工作单位公房,双方均认可________(①双方均有承租权益。一方未经配偶同意不得私自变更该房屋的承租人。②只能由某一方承租,系其个人权益

解读:承租公房在我国大量存在,公房使用权也是一种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但由于涉及到产权人(房屋产权所属的单位)的意见,所以往往夫妻俩不能自行约定该房的承租权益归属。

6.婚内在________(男方或女方)名下的房屋若被拆迁,则该房屋拆迁补偿款(或拆迁补偿回购房屋)为________(①在谁名下归谁所有;②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其他家庭成员所

得补偿除外〉)

7.婚内夫妻曾借用第三人________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处。房款共计________,该房款出资系夫妻双方,第三人的书面声明作为本协议附件,则此房属于________(①夫妻共同财产;②第三人财产,但此房款的出资视为夫妻共同债权)

解读:见第23条解读内容。

8.婚内男方(或者女方)父母曾出资________元资助夫妻二人买房。双方同意该资助为________(①夫妻俩对公婆的共同债务;②男方父母对夫妻的赠与;③男方父母对自己儿子的赠与)

9.婚前男方(或女方)曾以其名义在________有限公司出资_____元,占股权____%,婚后该股权分红权益归__________(①男方个人所有;②夫妻共同共有)。若在婚内该公司增资扩股或有股东转让出资,男方增加出资购买部分股份后,该股份及在此基础上获得的股权收益也视为_________(①夫妻共同财产;②男方个人财产)

10.对于男方(或女方)名义下的企业投资权益:________(①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②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③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份额;④某个体工商户;⑤某个人独资企业;⑥某集体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股份;⑦个人公司),双方约定为__________(①一方个人财产,与对方无关;②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对于上述企业投资权益,双方约定________(①未经配偶的书面同意,一方不得私自转让或作抵押,否则该行为视为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②在谁名下由谁支配,可自行转让、变卖、抵押等)。对于夫妻双方均为__________(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时,男方占___%股份,女方占____%股份。双方认可该出资额________(①不论在谁名下均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②在谁名下归谁所有)

11.对于有企业投资权益的一方,因经营需要该企业要融资借款时,若此投资权益形式为________(①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③集体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份;④个人公司;⑤某外资企业的出资),则该债务均为企业法人债务,与配偶无关;若该投资权益形式为______(①合伙人企业的合伙份额;②某个体工商户;③某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举债时一方应通知其配偶,否则视为其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解读:本条款后三种企业投资权益表现形式,合伙人或出资人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就可能需要用家庭财产偿还,所以配偶应对此债务具有一定的防范风险意识。在婚姻案件中,从事经营活动的一方故意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并不少见,所以此约定也有一定积极意义。

12.拥有企业投资权益的一方,在对自己的投资权益转让或者清算时,其转让的价款或清算所得财产及债务(如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如退伙等),均视为________(①投资方个人财产及个人债务;②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13.对于婚后一方所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抚恤金、住房公积金、保险赔偿金、买断工龄款均视为________(①获得一方个人的财产;②夫妻双方共同财产)33.婚内一方的知识产权作品(如文章、著作、专利等),经使用后产生收益时,该知识产权收益属于________(①创作一方个人财产;②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14.婚内男方(或女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到的财产,如________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表示是赠与配偶一方的除外。

15.对于一方名下的保险利益,包括________(养老保险金,投资型保险分红,保险赔偿金,失业保险金等),双方约定________保险利益归夫妻双方共有,________保险利益在谁名下归谁所有。

16.双方明确以下财产为各自婚前财产。包括:________(或双方约定上述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17.以下其他财产均为__________(①一方个人财产;②夫妻共同财产;③部分共同所有,

部分各自所有)。举例:a汽车;b存款;c股票或债券;d古董;e股票期权;f信托财产;g奖金;h土地承包权益;I基金;j俱乐部会员证;k贵重首饰;l其他

18.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现正在使用的以下财产________为其他家庭成员财产,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父母购买的家具电器等)。

19.女方若在家从事家务劳动,不外出就业,则男方应该支付女方每月______元生活费,直至女方正常就业或婚姻关系终止。

20.以下特有财产为一方婚内个人财产:________(如一方收集珍藏的古董、手稿,一方个人创作的艺术品等)。

21.婚内男方曾向女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元,双方认可该款为____(①婚内男方向女方的债务,男方承诺________时间偿还;②系女方自愿给予,无需返还)

22.婚内夫妻曾出资________元交付男方(或者女方)父母,现夫妻二人认可该款属于________(①对男方父母的借款,系夫妻共同债权;②孝敬老人的赡养费)

23.对现住房曾以________(男方〈或女方〉)名义与________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已经还贷________元,尚欠银行借款________元,现夫妻二人约定该债务为________(①合同上借款人一方个人债务;②夫妻共同债务)

24.对于以一方名义购房后的银行按揭还款,夫妻双方认可,均为双方共同出资。若该房为一方个人房产,则应当补偿配偶相应的已还按揭借款数额。

25.双方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

解读:有些夫妻之间确实自行签订了“AA制协议”,以为谁借的债就自然该谁还,与自己无关,但他们不知道法律上要求这种AA制的约定,必须明示给债权人,才能免除一方对另一方借债的还款责任,否则即使在夫妻离婚后,债权人也可要求男女双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所以这个条款是一个提示.

26.夫妻双方承诺婚后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努力促进婚姻的和睦。但是若不幸婚姻关系因离婚而终止时,双方同意财产、债权及债务的分割按照上述条款处理。上述条款未列入的内容,按照两人共有原则一人一半。

27.如一方由于婚外情主动提出离婚的(或不提出离婚),且无过错方有证据证明婚外情存在的,除按照上述原则分割财产、债权及债务外,有过错方应支付给无过错方精神赔偿损害金___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

解读:此约定颇有争议。第一,什么是“婚外情”各有各的看法;第二,什么是“婚外情证据”不好认定;第三,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有明文规定,但仅限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外情,一般婚外情的赔偿法律无明文规定;第四,法律只明文规定离婚时的婚外情过错赔偿,但未提到婚内赔偿,有些夫妻不离婚,那么受害方有无权利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上述争议并不代表婚外情对无过错方就没有精神伤害,不代表精神损害赔偿的没有合理性,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此约定作出首次尝试,以弥补现行法律调整功能的不足。

28.(再婚家庭用)夫妻双方同意再婚前个人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男方名下个人财产有________,女方名下个人财产有________,双方同意婚后所得为________(①仍为各自所有;②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9.(分居条款)若双方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的(以超过________时间连续分居计算),则自分居之日起________(①双方经济各自独立;在此期间所得财产系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为个人债权债务;②分居期间所得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为共同所有)

30.婚内一方死亡或者失踪的,则________(①夫妻双方按此协议分割婚前及婚后财产、债权、债务,分割后再依据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进行继承;②所有财产、债权、债务均归生存一方所有)

解读:涉及到遗产继承的财产,夫妻财产约定不能与遗嘱内容相冲突。

31.结婚时,双方亲属朋友所赠予的钱物包括________(钱的名义和数目,物的名称),双方协议________(①一人一半;②哪一方亲属或朋友所赠,只属于哪一方个人所有)

32.上述条款双方承诺再无其他私自隐匿财产,若一方发现对方至本协议签订前还有其他私自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同意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

33.对本协议签订后所得财产,或是本协议中未约定的财产,双方同意______(①到时另行协商如何分割;②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34.本协议自________生效(①双方签字之日起;②双方签字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夫妻约定协议书范文第6篇

乙方(女方):X ,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系男方 之妻。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于 年 月 日在 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于 年 月 日生一子/女,叫 ,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婚内相关合法拥有的财产归属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1.位于 路 小区 栋 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现登记于 名下)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 所有,按揭贷款由 负责偿还。

2.位于深圳市 宝安区 区 XXXX 街道XXXX路高发XXXX花园1栋6座1102(建筑面积为 104.95 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 深房地字第XXXXXX号 ,现登记于男方和女方名下)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儿XX所有。男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将其50%份额转移到女方名下。当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或条件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转让条件,六个月内女方应将该房产转移登记于女儿XX名下。在转移至女儿XX名下之前,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分割。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男女方均不得将该套房产单方进行买卖、转让、设臵抵押等违约处分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任何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产权转移至女儿XX名下的,属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

本条约定登记于女方名下或约定归女方所有的房产,女方声明女儿XX作为该全部房产的唯一继承人,此声明是女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女方不得违反此声明或再做其他声明遗嘱改变本协议的声明。

上述房产转移产生的税费,由男女双方共同负担。 第二条、股票、基金

1.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基金、股票由女儿XX所有,股票帐号为:XXXXXXXX(招商证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女方不得为本人利益对基金、股票进行转移,任何转移行为造成对女儿XX利益损失的,男方均可代为主张权利。

2. 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公司股票转成现金给女儿XX作为教育基金。

第三条、债权债务

1.双方明确在签订本协议之前无共同债务,同时约定:无论签订本协议之前还是之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包括法律意义上的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归各自承担,由各自的财产进行清偿,与另一方无关。

2.涉及到今后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时,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第四条、其它

1.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2.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确认相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夫妻约定协议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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