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管理制度范文
妇女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一、规范化管理制度
责任人:村妇代会主任
一、村妇代会全面负责“妇女之家”的运行管理,村妇代会主任为“妇女之家”专职负责人,妇女小组长为兼职负责人。
二、按照“六有三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妇女之家”,做到有场所、有设施、有计划、有制度、有活动、有效果,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形象。
三、活动室外悬挂统一标准“妇女之家”牌子。
四、建立健全“妇女之家”管理、宣传培训、信访维权、扶贫帮困等工作制度,规范完善活动档案,形成长效管理运行机制。
五、“妇女之家”各项工作要有安排、有落实、有总结,进行规范管理。
六、积极探索和创新 “妇女之家”管理办法,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更好地服务妇女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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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妇女代表联系制度
责任人:村妇代会主任
一、建立代表联系妇女群众制度,妇女代表包片分组联系妇女群众,履行“联系妇女、宣传妇女、代表妇女、服务妇女”的职责。
二、妇女代表要积极参加联系组的各种活动,加强沟通、交流,增强妇女群众服务的意识。
三、妇女代表要积极参加各级妇联组织的服务活动,充分发挥自身特长和优势,帮助妇女群众解惑释疑、排忧解难。
四、妇女代表要通过定期走访、电话联系等形式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妇女群众的意愿,及时对妇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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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宣传培训制度
责任人:村妇代会主任
一、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宣传培训计划,每年开展宣传培训活动4次以上。
二、利用春节、“三八”、“六一”、“6〃26”、“12〃4”等节庆日和宣传日开展集中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党的大政方针、惠民政策及法律法规。
三、利用村内的黑板报、宣传栏等,定期开展党的惠民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
四、利用农闲时节,聘请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广大妇女的劳动技能,拓宽增收致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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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访维权制度
责任人:村妇代会主任、巾帼志愿者
一 、严格遵循信访工作程序,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坚持把纠纷化解在基层,把矛盾处理在萌芽状态。
二、接待来访妇女群众要礼貌、热情、耐心;对待来信上访,做到有信必答。
三、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婚姻调适、心理疏导等服务,及时调处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引导妇女群众依法合理反映诉求。
四、建立信访登记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要逐件登记在册,对处理结果要有详细记录。
五、各类信访案件办结时限为一个月。
六、对上级妇联交办的信访案件,要在一个月内调处结束,并上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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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发布制度
责任人:村妇代会主任、巾帼志愿者
一、及时发布政策宣传、技能培训、家庭教育、开展活动、劳务用工、家政服务、创业就业等方面的信息。
二、发布的信息内容真实可靠,确保本村妇女及时掌握所需的信息。
三、发布妇女发展和妇女维权工作中的热点问题以及妇女群众的思想动态,及时引导妇女把握正确的舆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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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扶贫帮困制度
责任人:村妇代会主任、巾帼志愿者
一、要经常深入群众,调查社情民意,倾听妇女呼声,反映妇女愿望,关心妇女需求,及时解决妇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困难。
二、以贫困母亲、留守流动妇女儿童,老、弱、孤、残妇女儿童和特困家庭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开展结对帮扶活动,每名女党员、女能手、“五好文明家庭”等至少帮扶一户贫困家庭。
三、帮助有发展意愿的妇女申请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开展致富技能培训,搞好创业就业服务,做到服务贴心、帮助有效。
四、开展巾帼志愿服务活动,帮助妇女儿童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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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常性活动制度
责任人:村妇代会主任、巾帼志愿者
一、坚持经常性开展以“双学双比”(社区: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创建为主体的文艺宣传、技能培训、普法维权等活动。
二、每年开展大型集中活动1次以上,每月至少开展1项以文艺宣传、技能培训、普法维权等为主题的活动。
三、开展活动要有计划安排、有落实人员、有活动记录,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四、每年对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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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志愿服务制度
责任人:村妇代会主任、巾帼志愿者
一、建立2支以上巾帼志愿者服务队伍,并登记造册,落实服务项目。
二、巾帼志愿服务要充分体现服务特色,努力在妇女和家庭所需、志愿者所能的结合点上做好便捷周到、广泛细致的服务。
三、以生活困难妇女、单亲家庭、空巢家庭、孤寡老人家庭、残疾人家庭等为重点服务对象,围绕便民利民、关爱特困家庭开展经常性扶贫助困活动。
四、以权益维护、解疑释惑、心灵关怀为重点,围绕促进和谐稳定开展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心理咨询、邻里冲突调解、治安普法等志愿服务活动。
五、以宣传生态文明观念和节能、低碳、环保知识、美化生活环境为重点,围绕整治村容村貌开展绿化美化家园、清理脏乱、整治污染,建设美好新家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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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考核评比制度
责任人:村妇代会主任
一、结合妇女工作实际,拓展工作领域、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丰富活动载体,整体工作不断有新突破。
二、开展工作评比活动,做到半年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三、表彰奖励优秀妇女工作者和优秀志愿者,推动“妇女之家”不断发展,提高服务妇女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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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经费保障制度
责任人:村妇代会主任、巾帼志愿者
一、争取工作经费并列入乡财政预算,实现有钱办事。
二、整合资源、多方争取,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筹措活动经费。
三、经费支出要严格审核,杜绝不合理支出。
四、活动经费在使用上要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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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六个”行动 推进“六大”工程 开展学习敬业行动 强力推进素质工程 开展创业致富行动 强力推进就业工程 开展廉洁平安行动开展扶贫警老行动开展保健健身行动开展健全网络行动
强力推进维权工程 强力推进德育工程 强力推进健康工程 强力推进强基工程
服务承诺
1、接待群众做到有问必答,耐心解释,对待群众做到态
度和蔼,文明用语,礼貌待人,微笑服务。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搞歪门邪道,坚决杜绝行业
不正之风,对各类手续齐全的办证业务做到即来即办,
努力做到便民利民。
3、着装整齐,文明办公,工作时间内不擅离岗位,不聊
天或大声喧哗。
4、提供方便办事的服务。在政务大厅摆放办事须知、等
候座椅等。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设立意见箱,
对所提意见及时处理和改进,增强妇字品牌效应。
妇女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省人大常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监督工作计划,2009年9月至10月,在省人大常委会刘奇副主任的带领下,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我省2006年以来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进行了调研。本次调研涵盖妇女权益保障的各个方面,侧重于近期社会反映较多的“农嫁女”权益保障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两大问题。期间,内务司法委员会赴温州、湖州、嘉兴、丽水和乐清、南浔、平湖、缙云等市、县(市、区),分别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妇联的情况汇报,进行实地考察,与部分乡镇(街道)、社区(村)负责人、基层妇联干部进行交流。并就有关专题听取省高院和省妇联的汇报,进行沟通探讨。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律法规实施的基本成效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中国特色的、全面的、综合的维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其核心在于确认和保障妇女所享有的六大权益: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2007年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浙江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国家的规定,促进了对我省妇女权益的保障。此外,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工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也有相关的具体内容,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省向来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2006年以来,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我省坚持把妇女事业纳入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全面规划,统一部署。全省县级以上政府都制定了“十一五”妇女发展规划,将妇女发展目标纳入了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提出维护妇女各项权益的目标,并将实施规划的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通过不断探索,多层次、多渠道的妇女维权工作机制已经建立并逐步健全。妇女维权工作不断向法制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全省11个市开通了12338妇女维权热线,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工作站,成立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律顾问团、巾帼维权志愿者、女人民调解员三支维权队伍,建立健全了全省妇联系统信访工作制度,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部分中级法院和大部分基层法院设立了由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妇女维权合议庭”,积极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同时,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倡导先进的性别文化,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努力营造尊重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妇女的政治权利保障逐年推进
妇女领导干部的培养力度逐年加大。2006年,省委专门召开全省培养选拔女干部、女党员工作会议,制定了相关指导性文件。组织人事部门利用换届时机,针对部门特点,抓住薄弱环节,大力培养选拔女干部。据统计,到2007年底,全省90个县(市、区)中,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比例,分别比2005年提高8.9和13.3个百分点;省、市、县三级党政工作部门中的女性领导干部配备,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0.1、2和6.7个百分点。
代表、委员中妇女比例有所提高。我省出席党的十七大、十一届全国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中女性比例分别比上届提高2.5、1.3和5.2个百分点,省十一届人大代表和十届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分别比上届提高3.8和5.8个百分点。
村民委员会中妇女成员比例大幅提高。2008年,我省在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为了切实解决妇女当选难问题,实行妇女委员专职专选,大大提高了妇女当选的比例。换届后女委员占村委会成员总数的22.57%,比上一届提高13个百分点,村两委会中有女委员的村达95%,比上届提高50个百分点,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三)妇女的劳动权益和财产权益保障持续加强
积极促进平等就业。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女性就业出现的较为严峻的局势,我省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积极开发适合女性特点的就业领域和就业方式,建立和完善促进妇女就业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促进其充分就业。据统计,2007年底,我省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员已达259.7万人,比2005年增加53.04万人;2008年全省录用女性公务员比例达54.4%,比2007年提高14.4个百分点,比2006年提高17.4个百分点;全省妇联通过实施“百万妇女来料加工推进计划”,帮助110多万名妇女实现就业。
切实规范劳动用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规范劳动用工制度,积极维护妇女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2008年,全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达82.8%以上,女职工“四期”保护和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也得到了较好落实。
努力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近年来,我省还通过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了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社保覆盖面继续扩大,保障能力明显增强。2007年,全省妇女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人数分别比2005年增加81、84、55、215和85万人。
“农嫁女”问题逐步引起重视。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维护“农嫁女”合法权益。一是开展调查研究。有关部门及一些地方开展了“农嫁女”问题的专题调研,如省妇联与省级有关部门座谈,并到500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积极推动“农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解决。二是加强行政指导。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或指导性意见,并妥善处理侵害“农嫁女”经济权益的案件。温州市率先在全国开展土地仲裁试点工作,并聘请妇联干部担任土地仲裁员,积极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平湖市针对离婚妇女由于不能单独立户无法申请宅基地而无房可住的现实情况,因地制宜出台了村民建房补充规定,较好地解决了离婚妇女的宅基地分配和住房问题,并在征地拆迁中推出公寓房、联建房等政策,基本保障了“农嫁女”的权益。西湖区较早开展了“农嫁女”维权行动,出台了《西湖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量化的指导意见》等具有重要探索意义的文件。安吉县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立、了分配方案报批备案、预留5%保证金等制度,较好地维护了“农嫁女”的合法权益。丽水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农嫁女土地权益保护政策处理信访协调小组”,制定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2009年解决“农嫁女”土地权益案件90件。三是实施
司法救济。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农村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杭州、湖州、绍兴、舟山、丽水等地法院在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要求和支持下,纷纷打开或重启“农嫁女”案件的受理之门。2006年来,湖州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涉及“农嫁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391件,绝大多数“农嫁女”的诉求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6年,丽水中级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案件受理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更加深入
近年来,为了切实保护广大妇女的人身权利,我省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将日常办案与专项行动相结合,采取多种措施,预防、制止和打击拐卖、强奸妇女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家庭暴力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问题也逐步引起人们的重视,各地各部门纷纷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制定法规规章。2008年,我省转发了全国妇联等七部委《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学习贯彻意见。修订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宁波、温州、湖州等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或政府规范性文件。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法治轨道。目前,杭州市正在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法规。
完善预防救助机制。全省开展了以防治家庭暴力为主要内容的“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温州市还设立了反家庭暴力周。省妇联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情况调研,提出对策和建议,并与省公安厅联合开展了全省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工作,设立了“110”反家庭暴力救助中心。一些地方成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妇女庇护所、社区妇女心理疏导站,为受害妇女提供有效救助。乐清市成立了全省首个反家庭暴力男性志愿者队伍,并推出了拒绝家庭暴力新婚宣誓和承诺制度。
加强司法保护。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认真履行职责,视情对当事人进行劝戒教育,或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积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维护妇女权益。2006年以来,湖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对20件家庭暴力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嘉兴市两级法院共审结11233件离婚案件。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有640件,有效保障了妇女权益。2009年8月,温州市首创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人民警察培训课程,争取通过三年时间完成全市6000多名治安民警和初任警察的培训工作。作为最高法院在浙江的唯一试点单位,温州龙湾区法院在2009已依法作出3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将事后惩罚转变为事前保护,有效保障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此外,我省在维护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加强卫生保健等方面也取得了积极成效。基础教育中女生入学率保持较高水平,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女性所占比例不断提高,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不断壮大。我省妇幼保健水平在全国名列前茅,保健网络进—步健全,“母婴健康工程”进一步深化,孕产妇死亡率逐年降低,提前实现了十一五规划所确定的目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在总体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妇女六大权益(如妇女劳动就业权益、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等)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仍然存在,只不过形式各异、程度不一。特别是“农嫁女”权益受损和家庭暴力侵害妇女人身权利两个问题,时有发生。尤为社会关注。
(一)“农嫁女”权益保障亟待加强
“农嫁女”是从我国农村现实中产生的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从调查情况看,一般是指农村出嫁、离婚、丧偶的妇女群体,广义上还包括未婚但未离开农村的大龄女青年和入赘的女婿等“准农嫁女”群体。实践中,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相对于其他村民,上述人员因为身份上的流动性等特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衍生的相关经济权益更容易受到不合法、不合理的侵害。政府和社会通常将此类型的纠纷或案件称为“农嫁女”纠纷或案件。从全省妇联系统的信访统计看,2008年“农嫁女”信访为644件,占财产权益类信访的57.7%。2009年上半年为385件,占财产权益类信访的74.2%。同时,有的“农嫁女”还选择向妇联以外的部门投诉。据省信访局的统计,全省“农嫁女”向信访局投诉的;2007年为440件,2008年为449件。2009年至今为479件。从上述数据和本次调研情况看,“农嫁女”权益在以下三个领域最易受侵害:
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实现。根据二轮土地承包政策,各地农村在土地承包中普遍实行延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绝大多数“农嫁女”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被保留,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农嫁女”实际上很难回娘家从事耕种或向娘家主张其承包权益。也有一些“农嫁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就被收回了其原有的承包地。
二是征地补偿款、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对土地非农建设需要增大,一些农村特别是“城郊村”、“城中村”,依靠征地补偿款、土地入股、租赁等方式,不断发展壮大村级经济,村级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较高的福利待遇。一些村在收益分配时往往歧视、剥夺“农嫁女”合法权益,“农嫁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从而演变为征地补偿款、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和今后生活的保障问题。
三是宅基地权益无法落实。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土部门审批宅基地以户为单位,一户只能批一处宅基地;按照户口管理政策,离婚妇女申请户口单立的,需要有房产作为新户口的迁入地,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由于一些离婚妇女没有分割到房屋或原来的丈夫不愿意提供相应的材料,导致无法提供符合报户口条件的材料,实践中公安机关就不批准其立户,后果是该离婚妇女无法申请宅基地。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 重男轻女传统观念影响。农村村民(也包括部分女村民)中有不少人认为出嫁、离婚的妇女没有理由争分土地及经济利益。一些基层干部反映,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侵害妇女土地经济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但这种做法在农村已延用几十年,“不合法但合情”,改变难度很大。
2 现实的利益冲突。我省人多地少,“口粮田”已承包到户,几乎没有机动用地。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复杂性、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与“农嫁女”的流动性所造成的矛盾和利益冲突,是造成“农嫁女”问题的根本原因。一些富裕的城郊村、城中村,可享受的经济利益多,嫁进来的妇女户口要迁进来,嫁出去的却不愿意把户口迁出去,土地及经济利益纠纷经常发生。
3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不确定。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资格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通常由村里决定,有的以户口是否在本村为标准,有的以是否有承包地为标准,有的则以是否实际居住为标准,标准的多样性,导致资格的不确定性。在待遇上相应存在不确定性,有的全部享受,有的打折,有的完全没有,这是引发“农嫁女”经济权益纠纷的重要原因。
4 执行法律政策不统一。在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之处,又存在执行不到位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显然,如果严格依法办事,应该可以保证“农嫁女”在一处享有土地承包权,但实践中“农嫁女”土地承包权两头不落实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5 对村民自治的法律规制还存在盲区。现有法律法规对村的决议决定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的监督审查和违法撤销规定,导致一些地方出现“村规民约大于法”的现象。一些村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委会决议、决定、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侵害“农嫁女”依法应当享有的土地权益及由土地权益衍生的经济权益。
6 救济的缺位或失效。一些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指导职能,对侵害“农嫁女”权益行为的处理相互推诿、无所作为。一些法院以村民自治、执行难为由,对受理“农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设置限制条件或者干脆不予受理。此外,土地承包到户,没有机动用地,一些地方在收益分配中未预留资金,导致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难以执行。
(二)妇女受家庭暴力侵害现象仍然不容忽视
2006年中国社科院发布的《1995年至2005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指出,在中国约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我省的反家庭暴力工作形势也不容乐观。据统计,2006年,全省妇联接到家庭暴力的信访案件为2512件,占全部信访量的12%;2007年为2351件,占12%;2008年为2255件,占14%。家庭暴力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带来很大的伤害,对妇女儿童的负面影响很深,有的甚至演变为重大伤害致死案件。从司法行政部门的统计数据来看,近三年,全省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为1784件,其中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案件占96.4%。家庭暴力的屡屡发生和,禁而不绝,有多方面原因:
1 妇女本人反家庭暴力难。家庭暴力的施暴者通常为男人,施暴动因多种多样。妇女对于家庭暴力,往往抱着“家丑不可外扬”和寄希望丈夫改正的心态,采取隐忍的态度。部分妇女由于经济地位上的弱势,或者面临威胁,权衡利弊,不敢或不愿公开与丈夫争斗。
2 家庭暴力界定难。现行婚姻法虽然创制了禁止家庭暴力法律制度,规定家庭暴力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和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但婚姻法对什么是家庭暴力以及对遭受家庭暴力未离婚受害人的保护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此方面的规定,也比较原则,可操作性较弱。
3 家庭暴力取证难。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反复性,从精神冷落、言语攻击到肉体伤害,是一个积累变化的过程,性质难以界定,证据难以固定。另外,受害妇女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大多数施暴者又蛮横无理,邻居—般不愿作证。
4 家庭暴力处理难。外力尤其是公权力介入干预家庭暴力必须十分谨慎。一些部门反映,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外力干预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家庭暴力引发的治安案件与其他治安案件又有不同,不当处理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导致家庭的破裂。“家庭暴力是家务事”、“邻居不问、居委会不劝、单位不管、不出人命司法机关不理”,这既是一种传统观念,也是出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现实无奈。
三、进一步做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依法保障妇女权益,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认为,必须从深入贯彻实施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维权是实现妇女人权的直接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维权”也是“维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须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相适应。越是经济发展了,生活改善了,妇女权益更应得到保护,这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们建议,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全社会共同努力,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法律法规,努力实践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包括规划、组织、机制、宣传等各个方面),积极探索更好的方式方法,不断推进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并争取走在全国前列。
基于本次调研的主题和侧重点,以下着重针对“农嫁女”权益保障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出相对详细的意见和建议,以求推动问题的解决或部分解决。
(一)关于“农嫁女”权益保障
1 及时出台全省性的“农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指导性意见。指导性意见的制定主体是省政府,具体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费、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方法、程序等,以维护“农嫁女”应有的权益至少是最低限度的利益为目的。指导性意见总体上不是强制性的,允许各市县甚至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细化。但这种补充和细化原则上应当更有利于保障妇女权益。从嘉兴、湖州、安吉、平湖、西湖等一些市、县(市、区)政府指导性意见的实践看,绝大多数得到了遵守和执行,发挥了保障“农嫁女”权益的作用。因此,制定一个全省性的指导性意见,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无论省的指导性意见是否出台,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等工作中都要采取积极姿态,争取以适当的方式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分类处理,及时纠正侵害“农嫁女”合法权益的规定和做法。
2 进一步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是集体经济权益分配争议的焦点,也是解决纠纷、维护“农嫁女”土地经济权益的前提条件和关键,应当明确加以界定,而不能任由村里自行决定。对此,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建议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省人大常委会也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更为深入仔细的研究,并通过立法手段明确“农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的条件、程序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在省人大常委会未制定正式的法规之前,省政府应在其指导性意见或者专门制定的规菏陛文件中先行明确有关资格问题,以满足实际之急需,等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3 加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和撤销工作。村民自治是法律确定的基层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意义重大,需要坚持,但要处理好“自治”与“法治”的关系。从调研情况看,村民自治中,多数人以民主的形式侵害“农嫁女”法定权益的现象,在我省农村也不少见。各地普遍要求,对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其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定,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违法的则予以撤销,以防止“民主
程序中的多数人暴政”。我们认为,上述意见应当引起重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备案工作,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开展进一步的审查、清理工作。至于如何审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有原则规定。我们认为,有必要进行制度性改造。建议首选政府审查与法院审查并行的模式。一方面,作为接受备案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是当然的审查主体,必要时可将审查主体扩展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另一方面,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审查主体。考虑到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主要承担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没有涉及村民自治领域,人大常委会是否也要作为审查主体,不宜强求。审查时建议采取合法性加上合理性双重审查标准(或称为广义的合法性标准),合法性审查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为基础,即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建议加上不得违背“规章”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合理性要求,以扩大审查依据。审查的后果,就是撤销或者改正违法的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此前,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已向全国人大提交了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的若干建议。近期,全国人大下发征求意见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草案中已增设了有关侵害村民利益的决定可由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予以撤销的内容。我们将继续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建议工作。
4 全省各级法院进一步畅通司法救济渠道。这几年来,无论是省高院还是基层各级法院总体上是重视“农嫁女”权益案件的,做了大量工作。一些法院勇于尝试,如新昌、西湖等地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在处理“农嫁女”案件方面积累了成功经验。省高院调研后认为,其中十分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党委、人大、政府和司法的良性互动是解决“农嫁女”权益问题的关键。对此,我们建议省政府要出台指导性意见,省人大常委会自身要在地方立法上进行必要的尝试和探索。同时。建议省高院督促全省法院按照最高法院2005年的司法解释继续受理“农嫁女”案件,进一步开展“农嫁女”案件受理、审理和执行情况的调研工作,从浙江实际出发,总结已取得的经验,出台指导性意见,尽早统一和规范全省各地的做法,畅通全省法院司法救济渠道,切实维护“农嫁女”合法权益。
5 积极推进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我省温州等地在2006年前后即开展了土地纠纷的仲裁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2009年6月,我国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为处理“农嫁女”案件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各地要认真总结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经验,依法受理、处理“农嫁女”土地纠纷案件。
6 深化农村体制改革。面对人多地少的现实国情和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如果再沿袭将户口、土地和承包经营权捆绑一起的传统思路,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嫁女”问题。各地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解决“农嫁女”问题的新方法、新路径,要结合实际,深化改革,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房屋安置等方式,切实保障男女平等。维护“农嫁女”合法权益。从调研情况看,有两方面的配套制度应当船陕建立和完善。一是户籍制度改革。传统的户籍管理模式已不适应现实发展需要,复杂的人户分离现状给“农嫁女”权益的落实带来很大困难。针对农村户口与宅基地审批互为条件的问题,省级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建议上级部门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拿出具体解决办法,切实解决离婚妇女的居住问题。二是村级集体经济的股份制改造。将户口与居住地、承包地与承包经营权适当剥离,把承包经营权、村级集体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包括“农嫁女”在内的个人,对落实和维护“农嫁女”的土地经济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是政治、经济、文化和自然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综合产物,是一种“综合症”,和处理“农嫁女”案件一样,单靠一种力量、一种手段难以完成预防和制止的任务。为此,我们建议:
1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部有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规定,但实践中较难操作。制定单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可以更为具体、深入,有利于切实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利。目前,世界上已有英国、新西兰、新加坡等44个国家和地区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我国25个省市(包括宁波市)已单行立法。在此背景下,建议将制定《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列入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一类项目。我们可在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制定条例,准确界定家庭暴力的定义与范围,明确预防家庭暴力的部门职责,落实妇女庇护所等制度措施,规范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程序和后果。但是。地方立法无权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设置刑事责任,显得刚性不足、威慑力不强,从长远看,由国家制定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2 多措并举,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首先,要转变观念,让全社会知晓,家庭暴力并不是家庭和个人的私事,而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样是关系社会稳定的大事。政府和社会必将严惩施暴者,保护受害者。要把预防第一的思想贯彻到防治家庭暴力的各个方面。其次,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各司其责。依法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公安机关,应当作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第一道防线,充分发挥“110”报警救助中心的作用,及时接、出警,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及时固定证据,依法处理施暴者。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娘家人”的作用,联合各方力量,积极工作,为妇女解决实际问题。村(居)民委员会也要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必要调处,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建议省高院对制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做法进行研究,如条件成熟,在全省法院加以推广。最后,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根本之路在于发展妇女事业,建议采取教育、培训、扶持等不同手段,提高妇女自身素质和社会地位,使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从而能够积极、自觉地反对家庭暴力。
妇女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摘要:文章分析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城镇的妇女就业的变化和面临的挑战,深入的对我国女性就业的积极面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和主张。
关键词:就业;女性;劳动
就业,是劳动力资源进入职业岗位的过程,是劳动力资源与物质资源在一定工作单位、一定岗位上结合的状态。我们都知道在劳动经济学中,劳动力的参与率,是经济活动人口占劳动年龄人口的比率,其中包含有工作者以及那些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口比率,它是衡量这个社会中愿意在家庭之外去工作的人口的一个重要而又明确的指标。随之带给我们的是一条劳动供给曲线,劳动供给曲线也是最为经济学所引用的,它表现为一条向后弯曲的曲线。在人们一般的思维模式中会认为,如果付给的工资越多,劳动者的劳动时数就会越多,而事实出现的劳动偏好却是呈现出后弯曲线特征的。传统的劳动经济学研究参与率是借用美国的数据来进行分析的。在美国,男性的职业生涯是在逐渐缩短的,男性总体劳动参与率是下降的,尤其对于懒惰或是因为赚的太少,不想工作的青少年和进入老龄的老年人们。其实美国男性表现出的劳动力参与率和整体的劳动供给向后曲线是较为吻合的。但是对于女性群体,尤其是已婚女性来说却是在不断的上升的。在人们一般的思想中可能会觉得一个家庭中,当丈夫的工作收入水平上升时,已婚妇女的工时应该是下降的,其实不然,实际情况却是女性会随着实际收入的增加,劳动参与率也是不断增加的。尤其就我国而言,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女性就业状况始终是朝着积极变化的。
女性就业是女性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方式,是女性获得经济资源,人格独立的重要条件。其实,女性劳动参与率上升的原因有很多。而这一切都是因为世界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所带来的后果。例如,随着经济持续发展,所出现的新型行业也越来越多,这也就给就业者增加了更多的就会和选择性;随着整个世界经济的增长也引起了工资水平的增长,这使得更多女性愿意走出家门,为家庭的经济增加一笔可观的收入;在社会发展的今天,好多行业都已不再把员工限制于固定的工作时间,取而代之的是灵活、弹性和分职制的劳动,这就使许多有孩子的妇女更愿意接受这份工作;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注重第三产业的发展,而第三产业的主力军恰恰就是女性,譬如说导游、服务人员等都是由女性占很大的比重;随着科技的发达,许多新型产品的出现,使得家务劳动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像全自动洗衣机的出现,只要设置好程序,就可以去做别的事情了,清洗完毕后会自动停止,又如以前妇女还要烧火做饭,砍柴,烧火的时间就要消耗好多,而现在燃气灶和电磁炉都方便了很多,直接就可以使用,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做饭的效率,也可更好的使女性兼顾家务劳动与社会生产的双重角色;女性教育水平的提高,让她们可以更游刃有余的发挥工作或是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就业观念的改变使得更多的女性愿意去让人欣赏,愿意在社会上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愿意去为社会出一份自己的力量等都是女性收入的增加,劳动参与率也上升的主要原因。
对于中国而言,女性的劳动参与率的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就是其数值大大的超越了其他国家和地区。中国女性劳动参与率在2000年为76.9%,而男性的劳动力参与率是83.0%。根据数据的反映来看,很显然在我国女性的劳动力参与率还是很高的。在联合国1993年统计的发达国家妇女就业参与率是44%,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劳动参与率为39%,像印度这种相对于落后的国家妇女就业率仅为31%,而我国的妇女劳动力参与率高达45%。又有数据显示国际统计年鉴2000年美国女性劳动参与率是67.8%,日本是60.5%,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53.5%。这些数据充分表明中国女性的劳动参与率都在极大程度上是超过发达国家的,其是超越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我国出现女性劳动力参与率偏高的现象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常情况下,在传统体制下,妇女就业与国家的制度调控是有很大的关系的,国家在制定劳动法方面也做了明确的法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女性,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了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这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一直强调男女平等的重要体现,使得在我国的各个行业涌现出了很多优秀女性工作者。改革开放以前,城市女性就业的领域主要集中于国有或集体单位,这就体现了就业领域的局限性。在改革开放之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为指引的,这就大大地拓宽了女性的就业门路,使女性就业的绝对人数增加,就业比例稳重前行。在转型的过程中,女同志们的就业状况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在劳动力较强的行业中,也出现了能力很强的女性,譬如说出现了女建筑师、女飞行员等等。到后来,社会结构出现了更大的转变,大多国家都由传统产业向第三产业转变,在全国的16个国民经济行业中,有10个产业中女性所占比例都是比较高的,诸如文化艺术、教育门类,女性都占到了43%,金融、保险门类占41%,卫生、福利事业占56%等。在这中间,女性的就业劳动率都是占很大比例的。其中部分女性的就业层次也有了很大的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全国妇女联合会所展开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抽样调查显示:2000年城市在职女性中,各类负责人占6.1%,这个数相比1990年增加了3.2个百分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22.8%,这比1990年增加了5.4个百分点。在近20年来,女企业家群体发展快速,其中被调查的女企业高层管理者中,95%是在改革开放之后走上企业管理岗位的,其中在1990年之后走上高层管理职务的占57%。国际劳工组织认为,男女平等问题已经是关系和影响整个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了。妇女就业是广大妇女参与到社会中来,已经是体现女性自我人身价值和保障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主要途径了。这不仅对女性本身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更对经济增长、社会可持续性发展举足轻重。
当然也有一些因素是制约着女性劳动参与率的,文化风俗、宗教信仰、受教育水平、婚姻、生育、生产结构等诸多因素都是影响女性劳动率的至关因素。我们在许多企业招聘时会看到依然会有这种现象出现,企业对年龄的要求,一般都集中在青壮年时期,再如会有“本地户口”一说,这其实是存在有城乡和户籍歧视的,限制男女和身体健康就更为常见了,更有单位直接先让缴纳体检费去体检再考虑录用与不录用,即使是在录用之后,也会考虑到领导会不会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自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005年8月28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也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在此同时,荧幕上也出现了电视剧《女人不再沉默》,该剧引起了市民的关注,它是国内首部反映“性骚扰”题材的电视剧,从一个女性的角度,把从一开始受到性骚扰的忍气吞声到最后毅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心路历程刻画得细致入微,社会对女性的歧视虽已打破沉默,但是这种现象仍屡见不鲜。女性就业权利得不到保护、女性正在走出传统就业领域、走向现代化的多元就业领域、女性接受培训、晋升机会仍不平等、女性工资报酬偏低(工业国家的女性,其收入平均是男子的77%,发展中国家是73%—世界银行,2001)都是女性就业现状值得关注的。女性中的收入不平衡性在继续加强,受过良好教育的女性收入将增加,就业条件会更好,相对于教育程度低的女性的收入将停滞不前或者下降,没有一技之长或仅仅有中等技术的已婚女性更是无法进行正常工作,以及在成为人母后受到的经济损失最大。近年来,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很多因为无法再滞留在传统产业,而又没有能力走进新技术产业的女工,就这样的被市场挤压了下来,成为了结构性的失业人员。根据调查显示,2000年末,18至64岁的城镇女性在业的比例为87%,其中18岁到49岁的中青年女性的在业率是72.0%,比1990年是下降了2个百分点的,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城市女性失业问题还是很突出的。女工下岗问题不光是体现了经济问题,还由于在这场变革中,女性的失业比例远远大于男性失业比例的原因,也体现了这个社会对女性还是存有很大的歧视观念的,当然这不光是生理差异的根源,更多的还是社会差异所带来的。更有人提出了,主张女性实行“妇女阶段性就业”和“妇女回家”,其主张的理由是因为我国较低的生产力水平,妇女阶段性就业和妇女回家后就可以缓解就业压力,还可以使女性更好的照料家庭和子女。但是我对这种观点是持反对观点的,通过让妇女阶段性就业和妇女回家来缓解就业压力是与我国法律背道而驰的,也是不符合我国现有国情的,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制定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来保护女性,努力来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其中也包括了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的平等权利。当然,解决总失业率的根本办法还是在于要快速发展经济,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扩大经济规模,增加有效的投资,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优化投资环境来吸引更多的外资,这些都可以是政府为了增加就业来采取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我们要抓住入世的机会,开拓新的就业领域,调整产业结构。入世后的今天,中国无论从经济发展来说,还是在解决就业方面都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我们合理的调整了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之间的关系,大力发展了第三产业,为妇女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为她们找到了更多出路。不过想要提高女性劳动参与力,就要同时提高女性自身、家庭、社会的各个方面。一方面是要大力提高发展教育水平,使女性受到更高等的教育、积累更多的人力资本,积极倡导女性去平等的就业,通过提高女性自身的能力来使其处于一个有力的竞争地位。另一方面希望社会做女性强有力的后盾,努力的从家庭结构方面为女性参与社劳动来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使幼儿教育和养老机制更完备,为她们排除后顾之忧,以便可以让广大女同胞们更放心的去投入工作。
以上都是从宏观视角分析女性就业情况的,当然,如果从女性个人微观角度去思考,也是需要我们做许多努力的。比如说怎么样去平衡感情与事业,当女性的工作在一步步升迁时,她的更多原先支配给家庭的时间也需要为工作开绿灯的,这个时候,家庭矛盾自然就会升级,所以要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正确地处理好爱情与事业间的矛盾,或是正确的处理好婚姻与事业间的矛盾。因为好多女性由于工作的原因放弃了多年的恋人,或是因为工作的原因,最后和丈夫、公婆之间达到了不可调节的矛盾时,家庭和工作之间就必须要有一个胜负了。所以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和炼造良好的心理承受水平是现代职场女性必须要去做的事情了。有很多时候,我们的行为举止都会带给周边的人以影响。所以我们在面对女性就业问题时,要以我们个人的行动去影响别人,在与身边的人进行交流时,要知道自己的社会性别角色预期对他们的行为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力。我们要支持鼓励我们身边的人去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有时候社会可能会给某种职业或者爱好去定义成男性的职业或者是男性才可以拥有的爱好,其实不然,我相信只要女性喜欢就会同样作出成就,譬如说马术运动或是开拖拉机,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的“中国马术第一美女”刘丽娜和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个女拖拉机司机梁军,都是我们女性的好榜样!好多人在选择职业时不断的进行自我发现的活动,通俗些为跳槽,其实这也是在确定自己所偏好的职业的性质特征的一个过程。广泛使用多种找工作的方法,在进行面试前,锻炼自己如何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见解,在同将来的雇主联系之前要对其进行详细的了解,挑选好符合自己工作性质要求的工作。在工作时最大的需要我们去学习的是如何通过自己的自我身份认同去影响自己和他人的交往,当我们对他人进行评价的时候,要克服自己的刻板和偏见,要与同一工作团队的其他成员恰当处理好关系。
当自己被骚扰时,不要忽略针对你或是其他人的性骚扰或是其他令人不愉快的冒犯行为,不要认为这些行为在置之不理的情况下会消失或自动停止,我们应该做的是直接进行反抗,或者是依照企业的程序提起申诉。要用成熟的思维去处理工作上的事情,让自己的业务水平达到很好的发挥。社会的今天,众多女性因为工作和家庭所带给自己的压力,使自己处在一个比较压抑的环境中,更有甚者由于压力过大造成的不能怀孕,这个问题也困扰着许多家庭,久而久之,恶性循环,致使女同胞们无法从容的调节家庭和工作的压力,所以女性应该通过采用适当的应对策略,处理职业生涯中工作和工作之外的压力。
从以上分析看,我国女性劳动参与率虽高,但女性要想提高自身的素质和竞争实力,还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来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应对市场的严峻挑战。同时也要相信,随着人们就业观念的转变和社区服务工作的地位、报酬的提高,社会将会为广大女性谋求更好的工作领域。
[ 参 考 文 献 ]
[1]李强,胡俊生,洪大用.失业下岗问题对比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2]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R].终期监测评估报告.
妇女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随机选取该院妇产科2012 年3 月2014 年3 月分娩的患有妊娠期糖尿病产后产妇80 例,产妇入选需满足以下要求:1必须征得产妇及家属同意,并积极配合医护人员的调研工作;2符合国际妊娠与糖尿病研究组织2010 年制定的妊娠期糖尿病诊断标准;3在怀孕前未出现过血糖升高或者糖尿病现象;4产妇足月分娩且为单胎;5产妇未出现其他妊娠并发症以及内外科疾病。 将80 例产妇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其中,对照组产妇40 例,年龄22~32 岁,平均年龄(26.4±2.1)岁;平均怀孕次数(1.8±1.2)次;确诊为妊娠期糖尿病周次(29.0±2.1)周;分娩孕周(37.9±3.1)周;孕前体重指数(22.9±5.9)kg/m2。 观察组产妇40 例,年龄23~31岁,平均年龄(25.6±2.8)岁;怀孕次数(1.6±1.4)次;确诊为妊娠期糖尿病周次(28.1±3.2)周;分娩孕周(37.4±3.5)周;孕前体重指数(23.1±6.1)kg/m2。 两组患者在年龄、怀孕次数、确诊为妊娠期糖尿病周次、分娩孕周、孕前体重指数等一般资料对比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对照组产妇在产后依据第5 版《妇产科护理学》、第8 版 《妇产科学 》给予妊娠期糖尿病产妇护理与出院指导等常规管理。 观察组产妇在对照组基础上给予膳食指导、糖尿病教育、电话随访、制定治疗运动方案等一系列产后管理干预。 具体管理措施如下:1产后1~3 d内,对产妇进行妊娠期糖尿病知识进行普及和教育,对产妇的饮食、母乳喂养、产妇锻炼等一系列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同时对产妇空腹、餐后2 h的血糖进行测量以及监控产妇的体重。 2产后4 d~6 周,对妊娠期糖尿病产妇进一步进行强化教育,并根据产妇的体重调整饮食方案以及运动方式,同时采用电话进行随访,监督妊娠期糖尿病产妇定期进行各项指标的复查。 3产后6~12周,口服75 g葡萄糖耐量试验筛查。 4产后6~12 周,采用口服75 g葡萄糖耐量试验进行筛查, 并根据产妇的体重调整饮食方案以及运动方式, 同时定期电话进行随访以及进行脂蛋白浓度和胆固醇监测, 定期计算产妇体重指数并给予合理避孕方式指导。 5产后12~48 周,继续对产妇跟近随访,给予计算体重指数、合理避孕方式、调整饮食方案、调整运动方式等方面的指导。 48 周后,将两组产妇产后空腹及餐后血糖、脂蛋白、体质指数、糖化血红蛋白、胆固醇、疾病认知程度、口服75 g葡萄糖耐量试验筛查等指标进行对比。
1.3 疗效判定标准
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 对妊娠期糖尿病产妇产后各个阶段(3d、6 周、12 周、24 周、48 周)的空腹及餐后血糖、脂蛋白、体质指数、糖化血红蛋白、疾病认知程度、口服75g葡萄糖耐量试验筛查等指标进行干预前后的调查、统计[2]。 [体重指数(kg/m2)=体重/身高]。
1.4 统计方法
采用SPSS 18.0 软件对本次采集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s)表示,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 χ2检验,以P<0.05 表示为数据对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两组产妇产前以及产后各个阶段(3 d、6 周、12 周、24 周、48 周)的空腹及餐后血糖、脂蛋白、体质指数、糖化血红蛋白等指标进行对比,经管理干预后观察组产妇产后各项指标均优于对照组,(具体见表1)。
两组产妇产前以及产后各个阶段(3 d、6 周、12 周、24 周、48 周)胆固醇、疾病认知程度以及口服75 g葡萄糖耐量试验筛查等指标对比,经管理干预后观察组产妇产后各项指标均优于对照组,(具体见表2)。
3 讨论
相关报道表明,妊娠期糖尿病孕妇在未来出现糖尿病的机率比正常妇女高4 倍多[3],很多妊娠期糖尿病孕妇早产后糖代谢可以恢复正常,但是未来患Ⅱ型糖尿病的机率高达14%左右,而且目前处于递增趋势[4]。 对于妊娠期糖尿病产妇的管理干预依据产妇不同阶段的心理需求,给予不同的管理指导,具体干预措施:1制作妊娠期糖尿病宣传手册,包括糖尿病基本知识、妊娠糖尿病近远期给自身带来的危害、预防方式、注意事项、餐前餐后各个时间段监测血糖的目的及意义、处理原则、运动锻炼方法、母乳喂养知识、食疗方案、食物中所含热量计算方法等一系列内容,并及时分发给观察组产妇。2在住院期间采用多媒体或者手机对妊娠期糖尿病知识进行个性化讲解,并涉及妊娠期糖尿病后期发展为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以及代谢综合症的概率和风险。 3以国外医学营养治疗方案为依据,根据产妇的能力、需求等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合理的营养食谱,母乳期产妇一所需热量为113.0k J / (kgd)~125.5k J / (kgd)[5]。 4对观察组产妇3 餐前后2 h以及睡前的血糖进行测量,有效地预防由于血糖太高引起的一系列疾病。 5定期采用口服75 g葡萄糖耐量试验进行筛查。 6体重指数可以有效的反应出产妇的肥胖程度,定期计算,从而安排合理的膳食。 7运动可以消耗热量,依据产妇的常规运动方式,教产妇计算运动中热量的消耗,从而依据消耗的热量来进行补充。 8对所有研究对象建立档案,定期对观察组产妇进行电话回访,了解产妇的运动、饮食、母乳喂养、血糖、体重等一系列情况,并定期安排去医院进行复查,提供咨询电话,及时解答产妇遇到的一些问题。 通过干预指导将健康教育、运动、孕期监测、饮食、心理等护理干预措施有侧重性和选择性地分阶段综合实施,从而有效的提高管理干预措施的实施效果,促进妊娠期糖尿病产妇产后的各项指标有效的改善[6]。
对妊娠期糖尿病产妇进行健康教育、运动、孕期监测、饮食、心理等护理干预措施,能够提高孕妇妊娠期糖尿病的认识程度以及方便预防措施的更好实施。 对妊娠期糖尿病产妇产后的各项指标有效的改善具有重要意义,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摘要:目的 探讨对妊娠期糖尿病产妇给予产后管理干预的影响及效果。方法 随机选取该院妇产科2012年3月—2014年3月分娩的患有妊娠期糖尿病产后产妇80例,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各40例,对照组产妇在产后依据第5版《妇产科护理学》、第8版《妇产科学》给予妊娠期糖尿病产妇护理与出院指导等常规管理,观察组产妇在对照组基础上给予膳食指导、糖尿病教育、电话随访、制定治疗运动方案等一系列产后管理干预,将两组产妇产后各个阶段(3 d、6周、12周、24周、48周)的空腹及餐后血糖、脂蛋白、体质指数、糖化血红蛋白、胆固醇、疾病认知程度、口服75 g葡萄糖耐量试验筛查等指标进行对比。结果 经管理干预后观察组产妇产后的空腹及餐后血糖、脂蛋白、体质指数、糖化血红蛋白、胆固醇、疾病认知程度、口服75g葡萄糖耐量试验筛查等各项指标均优于对照组,对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对妊娠期糖尿病产妇进行健康教育、运动、孕期监测、饮食、心理等护理干预措施,能够提高孕妇妊娠期糖尿病的认识程度以及方便预防措施的更好实施。对妊娠期糖尿病产妇产后的各项指标有效的改善具有重要意义,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妇女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回想起从事驾驶员工作这二十几年来,我们这群新工业时期的女性们,在这别人看似平凡而又平淡的岗位上犹如时钟般周而复始的一干就二十几载。用女人特有的细心.耐心和爱心在这枯燥的圆周中创造着不同时刻的精彩。每一台曾经的设备都像我们亲手抚养的孩子,抹布见证着我们的深情。每一次任务的接受都使我们在女人细心地基础上更加谨慎,做到 三检 而后行。出车前中后,确保无遗漏。用耐心和责人心诠释着每一天的安全。日复一日,不觉中时光渐渐消逝,喇叭声声告别了我们花样的青春。车轮阵阵送来了我眼角的皱文。只要那青春和热情绽放在嘴角笑容还未逝去。我们就会立足本职坚毅前行。
在这里看着你们那一张张稚嫩的笑脸,仿佛就看到了昔日刚参加工作的我们,新入厂的你们是志达公司最新鲜的血液,一定要通过不断地学习,努力地实践,用过硬的本领在驾驶员岗位上使自己的人生大放异彩。最终成为志达公司一道真正亮丽的风景。
就是这样一群不让须眉的女性们,在平淡而又平凡的岗位上用别样的浪漫点燃着生命, 用前仆后继见证着志达公司作为一个运输企业在经济发展浪潮中的无数次蜕变。从蹒跚起步.艰难前行,到今天的大跨步发展。我相信,每一个历史时期都会迸发着我们广大女驾驶员的激情。我的发言到此结束!
最后祝公司全体女工三八节愉快。
妇女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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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您可选择趸交,或分3年、5年、10年交清保费。 保险期限:您可选择保至被保险人25周岁,或保至被保险人30周岁。 太平洋 宝宝安康产品特色:
• 0岁可投保,保障无缝隙
一款突破最低投保年龄限制的少儿保险。出生满5天即可投保,相当于让您的孩子一降生就拥有了大额健康保障,成为一个真正的福气宝宝,也使父母对新生儿的爱和保护无缝对接、即刻体现。
• 专属少儿险,“30+1”病种全
一款专为子女成长阶段设立的少儿专属重疾产品。涵盖30种少儿常见重疾并特设一项少儿高发重疾白血病,少儿疾病种类覆盖广而全,为您宝贝的健康提供最全面的保障。 • 满期返本110%,长成享礼金
一款孩子长大后就可返还全部保费的少儿重疾计划。当孩子25岁或30岁人生独立时,将获得相当于所交主附险保费总额110%的满期保险金,当年的投入可以全部拿回,更有增额收益。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也将获得主附险所交保费110%的身故保险金,可确保您的资金安全。
• 最高保额30万,充足免担忧
一款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可高达30万元的少儿重疾计划。该计划不但保障全,保额也相当充分,未成年人可承保的保额最高为30万元。让您孩子的重疾保障一步到位,健康成长无后顾之忧。
• 保费双豁免,保障想周到
一款创新加入保费双重豁免功能的少儿重疾计划。若孩子不幸患合同约定的重疾,之后的保费可以全部豁免,帮助减轻家庭负担;若投保人不幸身故或全残,之后的保费也可以豁免交纳,保证合同不失效。双保费豁免功能设计体现周到体贴、彰显人性关爱。 • 5元一天起,天天享安康
一款真正实惠的少儿重疾计划。“宝宝安康”每份为1800元,买一份相当于一天交5元保费,
买两份相当于一天交10元保费,价格可承受,您还可以选择一次性或分3年、5年、10年交清保费。“宝宝安康”要让每个孩子都能拥有获得保障的可能! 太平洋 宝宝安康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交费次数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身故或全残保险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
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主险合同终止。 太平洋 宝宝安康投保示例:
张先生和太太喜得千金,并起名璐璐,全家高兴之余,也考虑周全,立刻给刚出生的女儿投保了2份“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年交保费3600元,交10年,保至30周岁,基本保额为299708元,让璐璐一出生就拥有大额医疗的保障,保护小公主健康成长。
1、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不幸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299708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帮助被保险人早日恢复健康。
2、满期保险金
在璐璐30周岁时,可获得相当于所交保费110%的满期保险金39600元,张先生夫妇可将其作为孩子的婚嫁金或创业金。
3、双重保费豁免
在交费期内,若投保人不幸身故或全残,将豁免交纳剩余的保费,保证了父母呵护子女的责任;若被保险人不幸患合同约定的重疾,之后的主险保费也可豁免交纳,进一步减轻家庭财务负担。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或全残,将获得相当于所交保费110%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39600元,保证资金安全。
妇女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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