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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理社区矫正分析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12-201

法院管理社区矫正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一、对现行的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的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社区矫正适用于五种人。实施社区矫正制度之前, 由于公安机关无法及时兼顾这五种人的执行情况, 在社会上出现了不满的声音, 因此通过新制度的设立将这个漏洞补上。不过在司法部门进行单独管理之前, 也就是过渡时期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的配合情况比起之前公安部门单独执行并没有改变太多, 甚至有倒退的趋势。两个部门反映的问题一般涉及双方的各自的职权不明, 而且还有体制安排的不顺畅。最典型的是地方的司法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自己有责任负责社区矫正, 但实际上并未得到相应的权力, 连选择执行的社区这样基本的权力都没有, 谈何落实对上述的五种人的有效管理使得他们重新返回社会。正是缺少必要的、基本的权力, 加上传统的观点认为管理所谓犯人的应该是国家暴力机关的人员, 导致地方司法局的社区矫正的负责人对犯人缺少足够的威慑力, 严重影响了执行的效果。有的地方为了扭转这种不利的情形, 采取抽调监狱干警与司法部门的人一起参与社区矫正的做法, 一方面出于公安部门也有义务要及时了解社区矫正的执行情况, 另一方面要对这五种人形成国家暴力机关的心理威慑和强制。这样不利的共同管理的效果, 使得应当对制度进行合理的调整, 使得两个部门的配合相得益彰。

二、对现行制度进行改革中应注意的不利的思想

首先是认为地方各司法局和公安部门的共同管理比司法局单独管理更优秀和有利, 应作为常态化固定下来。即使有的地方为了更好地执行社区矫正这一制度, 使其发挥积极功能, 改变了司法局的独立管理而采取司法局与公安部门共管的权宜之计, 但各方面都不应该认为这种两部门的共同管理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会成为常态, 进而将设立社区矫正制度的初衷放弃, 使该制度走样、变形。可以这么说, 目前实践中面临着诸如司法局威慑力不足等问题, 只是一些短暂性、点式的问题, 不足以产生从根本上改变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不仅仅是社区矫正制度的设计者, 主要的地方各司法局的工作人员, 应该充分认识到: 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积累, 司法局在执行自由刑方面已经有足够多的经验、能力和方案, 例如司法局更贴近基层社区, 这相比公安部门长期专注于监禁刑, 弱化了自由刑执行而言, 地方各司法局应该有充分的自信, 而不是将两部门的共同管理认为是比自己单独管理更优秀和更有利。

不过, 对于上面提到的短暂性、点式的问题, 有必要予以正视。如果在实践操作中, 这些问题、难处没有得到正确对待, 采取回避态度, 那么长期以后不断放大, 终将会给社区矫正制度造成毁灭性打击。目前, 虽然在刑法典上对司法行政部门执行社区矫正做出了明确规定, 但我们应该看到地方各司法局还是有现阶段很难及时作出应对的困难。即使在过渡时期, 采取两部门共同管理的权宜之计, 部门间的磨合、信息联网共享共用等正制约着社区矫正制度的活力释放。受制于上述提到的威慑力不足, 加上作为行政部门的地方各司法局的人财物的不独立, 无疑加剧了地方各司法局在执行社区矫正过程中的难度。现阶段应该考虑将公安部门的一些权力有效地过渡给司法行政部门, 从根本上提高地方各司法局对今后社区矫正工作的应对能力。

既然地方各司法局的应对能力欠缺, 那么则需要为其提供一个系统的解决方案。这个方案不仅包括人财物限制的松绑, 也包括上述提到的公安部门的信息等的过渡, 这中间涉及到多部门的协调合作, 那么就无法绕过地方政府发挥的重要作用。由此可见, 地方政府如果积极发挥其统筹作用, 协调整合各部门的工作, 拿出一份可行性的方案, 最后地方的各司法局以此方案作为在今后社区矫正的工作方法, 那么在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将会逐步得到解决。令人遗憾的是不知是处于什么原因, 地方政府不愿做出这样的系统的工作安排, 让社区矫正制度在一些关键步骤上缺失, 这就让社区矫正制度的短暂性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结果就是执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司法局工作人员产生思想懈怠, 认为还不如取消该制度, 回到公安部门的单独管理。

三、坚持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 同时以问题为导向进行改革

既然现阶段有司法局的工作人员认为由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短暂性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再加上其他问题和困难的制约, 不如走回头路, 采取公安部门单独管理的制度安排, 那么作为社区矫正制度的设计者和改革者就要及时给出回应。这个回应, 应该将设置该制度的初衷和未来远景比较清楚地展现在处于困惑中的人的面前。这个回应, 我们认为是坚持社区矫正制度, 同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 改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为司法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扫除障碍。

如在本文之前所述, 社区矫正制度是针对五种人所设。因而在制度的改革过程中, 应围绕着这五种人的矫正展开。在对他们进行社区矫正之前, 地方各司法局应被赋予足够的权力, 足以对他们产生强威慑作用; 在对他们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 还应让他们学习到必要的生活技能, 毕竟在自由刑执行完成后, 他们还要重新融入社会, 如果忽视必要生活技能的培养, 那么他们再犯罪的可能性将会出现大增。针对这些工作, 无疑需要上述中的地方政府拿出一份系统安排的方案, 地方的各司法局只有在系统的安排下, 与各部门间紧密合作, 才能发挥出社区矫正制度的应有的、积极的功能。这样才不会形成在矫正之前无权力、无威慑力, 在矫正中除了监视收到外别无他法, 到最后寄希望于上层立法者走回头路的尴尬情况。

综合以上所述, 针对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同时针对五种人的社区矫正工作, 在过渡时期采取地方各司法局和公安部门的共同管理只是在一段时间内存在的无奈举动, 要真正发挥出社区矫正制度设立的最终目的, 还应该以地发政府为核心, 协调整合各部门的工作, 做出系统的安排, 最后让地方各司法局按照这种系统的安排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从而让五种人真正有效地完成自由刑的执行, 在重新融入社会中不会出现再次犯罪的情况, 真正发挥了社区矫正制度的生命力。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虽然已经载入刑法典和在实践中实施了好几年, 但实践效果并不能让各方面满意。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显著问题, 有关方面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致使一些致使短暂性的问题和难处影响了对五种人的矫正工作。本文认为应该正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行政部门现阶段无法单独管理的情况下, 采取过渡时期的两部门的共同管理, 最后在地方政府的协调整合之下, 采用系统的安排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 从而克服执行矫正工作的人员的不利思想, 最终真正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生命力。

关键词:社区矫正,共同管理,改革

参考文献

[1] 张亚锋.我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J].中国监狱学刊, 2006 (1) .

[2] 杨明.对我国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司考[J].河南司法职业警官学院学报, 2007 (1) .

法院管理社区矫正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一、当前矫正教育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 一) “教育”与“帮扶”工作性质认识不清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还处于初始阶段, 由于缺乏足够的认识, 人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内容还存在一定的误区, 因此实践中,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往往较多的沿用了安置帮教工作的日常做法, 侧重于“帮扶”, 而在“教育”上力度不够, 这就在性质上弱化了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方面的工作职能, 也使个别的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 在刑意识不强, 加之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不够完整, 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推进。

( 二) 社区矫正教育主体过于单薄, 教育手段不够丰富

社区矫正是一项涉及党委、政府多个部门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 绝不是单靠司法行政系统就可以完成的, 没有各部门的齐抓共管, 协力配合, 很难起到预期的矫正效果, 没有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 社区矫正工作也不可能顺利进行。但是目前来看, 虽然在实践中, 司法行政部门邀请了公安、监狱、心理咨询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起开展矫正教育, 但是日常教育的主体仍然多以司法所单一主体为主, 教育的手段和方式也仅限于集中学习教育, 由于缺少人员配置, 所以个别教育、分类教育的开展还是存在一定的难度, 阻碍了教育矫治的效果。

( 三) 教育矫正制度缺乏系统性配套规范, 教育缺乏强制力

目前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文件只有两院两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在这部文件里仅对社区教育矫正应当包含的内容做了概括性的规定, 还没有形成系统性的规范, 有些地方虽然制定了教育矫正细则, 但仅只作为一个章节规定, 没有完整的体系进行细化规范。由于缺乏教育矫正的法律依据, 所以使得实践中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 使其成为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一种可有可无的活动。

二、教育矫正方法的完善对策

( 一) 把握阶段性, 明确教育重点育

二是矫正教育, 教育内容具体包括: 法制教育、思想文化教育、行为矫正教育、心教育矫正的内容要根据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 司法所应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矫正期限, 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表现, 分阶段开展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矫正教育应该分三个阶段教育: 一是入矫教育, 教育的内容主要以认罪服法、社区矫正告知教育、心理健康教理辅导。三是矫正期满教育, 教育的内容一般包括: 期满总结教育、思想教育、心理辅导、安置帮教工作衔接教育。各阶段进行针对性的教育, 可以强化教育矫正效果, 教育的目的是要从根本上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犯罪心理和行为, 帮助他们提高法制观念, 早日回归社会, 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如此, 分阶段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内容的设计, 有利于提高教育矫正质量。

( 二) 改进矫正方式, 丰富教育手段

改进现阶段矫正手段单一、效果不显著的现状, 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个别教育与分类集体教育相结合, 既坚持针对服刑人员的个性心理特征开展个别教育, 又针对同一犯罪类型服刑人员的共同犯罪心理特征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体教育。二是专职教育与兼职教育相结合, 矫正工作者作为执行主体, 是专职矫正人员, 对矫正全过程进行统筹规划, 制定矫正方案, 确定阶段矫正目标; 兼职是指与矫正机关达成合作关系的专业机构、社区组织和社会志愿者阶段性地参与矫正工作。三是思想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 在坚持法规、文化、道德教育的同时, 尽快建立起从接收到解矫前阶段全面的心理辅导和诊疗机制, 包括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定期进行心理测试、进行一对一的心理咨询和矫正。四是课堂式教育与互动式教育相结合, 在矫正工作者采取主动的谈话教育、课堂教育之外, 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动教育, 使服刑人员参与进来, 通过直观的感受深化教育效果。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通过他人的肯定和认同增强服刑人员的社会责任感。

( 三) 完善社区矫正相关立法, 明确教育矫正内容和主体

针对实践中由于法律依据不足, 教育矫正监督管理措施弱化的情况, 应在立法中对社区矫正教育中的强制性规范作出专门的规定。如作为教育矫正重要措施的社区服务, 应属于刑罚执行范畴的事务, 现有的法律文件中, 还没有一部授权社区矫正机构强制性地对社区服刑人员安排社区服务, 因此, 如果以系统完备的立法方式明确相应教育矫治的内容, 就可以保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严肃性, 强化服刑人员遵守教育矫正的意识和主动配合参与教育活动的能动性, 从根本上实现教育矫正的目的。

摘要: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 对于这种“没有围墙”的管教模式, 我们还处在一种摸索阶段, 较之监管和帮扶, 社区矫正中的教育工作应该是是整个矫正工作的核心。但是,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 当前在这一环节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社区矫正,教育矫治,方法研究

参考文献

[1] 余红格.论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D].昆明理工大学, 2010.

法院管理社区矫正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在我国,所谓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人置于社会上,由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在矫正期限内,对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等方面进行矫正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然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长期受我国刑罚传统观念的影响,忽视了对矫正人员的合法权利保护,甚至一些监管措施使得一些权利受到了不应有的侵犯,违背了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宗旨。因此,如何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利将会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效果。

关键词:法理依据;矫正人员权利;权利保护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社区矫正在加强现实社会中对刑罚执行的同时,不可忽视对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社区矫正人员权利能否实现不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心之一,更关系到社区矫正的功能能否实现。

一、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护的法理依据

(一)刑罚“人道”、“轻缓”、“文明”理念的基本要求

从历史角度分析,当前发达国家的刑罚执行模式,一般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以死刑、肉刑、流放刑为主的阶段。二是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三是以非监禁刑为主要执行方式的阶段。在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已经成为刑罚执行的主要方式,成为刑罚人道化、轻缓化和文明化的具体体现。而我国的刑罚执行模式,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从奴隶社会到清末,以死刑、肉刑和流放刑为主的刑罚执行方式。二是从清末修法至今,刑罚的方式主要以监禁刑为主。现阶段,我国刑罚的适用和执行仍然以监禁刑为主。从世界及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历史发展来看,刑罚的人道、轻缓、文明是一个历史趋势,符合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潮流,代表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方向。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加强保障矫正人员权利,顺应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进程,是刑罚执行理念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人权保护的基本要求

自20世纪中期以来全球不断加强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同时罪犯人权的保障也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1990 年,在古巴哈瓦那举行的第 8 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非监禁制裁研究的原则和指南》,为非监禁刑的发展和适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法律准则。国际法律从原则和制度上为建立社区矫正制度,保障社区矫正人员权利提供了理论和法律依据。2004 年,我国第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一条款的入宪,意味着立法、执法、司法等公共权力的运作应当践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理念,同时作为公民的社区矫正人员,他们的尊严和权利也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因而,社区矫正是一种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双重取向的改造罪犯的良策。

(三)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法治对权力的制约主要是通过权利的保障来实现的。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民间组织进行配合,对矫正人员进行矫治和帮教的行刑方式,司法行政机关拥有当然的行刑权。行刑权作为国家的公权力的一部分,和罪犯所享有的权利有着不可避免的冲突,可以说,正是国家行使行刑权,剥夺或限制了罪犯的某些权利。但正如所有的权力都可能被滥用一样,正义、正当、权威的行刑权在面对受刑人这一特殊的群体行使时,更是有随时被滥用的可能性。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还处于一个探索阶段,工作人员更加侧重于对罪犯的监管,而忽视对矫正人员权利的保护。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是制约社区刑罚行刑权,并使其一直运行在正义、正当的轨道的最好方式,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二、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权利

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是指法律对社区矫正人员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根据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作为公民的社区矫正人员,除了根据法律和生效刑事判决被明确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外,在其他权利的行使上同普通公民是平等的。

(一)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法定权利

目前,关于我国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内容,只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6条具体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权利:“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通过此条款可以概括出我国法律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进行了保护。但应该清楚: 一方面,上述列举的矫正人员的法定权利并不是矫正人员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凡是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都是矫正人员应当享有的权利,而法定权利只是把所享有权利中基本的或重要的权利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下来; 另一方面,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各不相同,对其进行监管的措施和力度也不同,致使对待不同的矫正人员可能附加不同的权利限制。因此,上述法定权利也因矫正人员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剥夺或限制。

(二)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限制或剥夺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区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社区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应当报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法律意识。

三、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保护

目前,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各种权利我国法律已经做出相关规定,但是如何保护这些权利一直不容乐观。司法行政机关在很多方面拥有自主处决权,工作带有较大主观性,不可避免地出现侵犯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情况。虽然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救济,但是这些规定还是不全面,可提起申诉事项范围及具体程序不明确。如今,很多司法行政机关对矫正人员的权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或者对于矫正人员合法权利不依法定程序予以剥夺或侵犯,根本不顾及社区矫正人员的正常生活秩序。因此,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保护,应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一)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

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展开,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者来说,目前他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唯一法律依据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各地方颁布的社区矫正的行政规定。同《监狱法》相比之下,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保护缺少法律依据。因此,制定《社区矫正法》并使之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法律,已经非常必要了。制定《社区矫正法》可以明确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具体权利,同时可以指导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规范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加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

(二)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权力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主要是涉及四个环节:一是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包括监督被法院判处的社区矫正人员是否符合社区矫正的法定条件、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律文书的送达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送达;二是对矫正监管环节的监督,包括监督社区矫正是否依法进行,矫正期间是否发生脱管现象,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三是对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处罚;四是对于矫正期限截止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对矫正人员进行解矫,是否根据矫正人员的矫正方案进行相应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全面完善矫正人员权利的救济程序

对于权利而言,受到侵犯时没有后续救济程序就不能称作是权利。然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没有具体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途径和方式,其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实现缺乏救济程序保障和可操作性措施,影响权利的真正行使。因此我们必须完善社区矫正人员权利救济的程序,在已有的程序基础上增加和补充权利的救济程序,在社区矫正过程中,任何权利受到侵害时,矫正人员都可以启动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四)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执法素质

社区矫正工作者作为一名执法者,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第一,拥有丰厚的法律功底,特别是刑事法律方面的知识。第二,增强法律意识。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行使的是国家权力,如果缺乏法律意识,很容易出现权力异化,导致腐败。第三,具有综合知识。社区矫正工作需掌握与之有关的社会学、心理学、教育改造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耐心细致地做矫正对象的思想工作,从矫正对象的病态心理或因害怕歧视产生的心理负担来进行心理辅导,帮助矫正对象树立生活的勇气和信心,维护其人格尊严。

参考文献:

[1]郭建安,郑霞泽.社区矫正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7-10.

[2]袁爱华,刘溪,刘春华.论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及保障[J].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

[3]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32.

[4]刘宝清,祝涛.试论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护的检察监督[J].法制与经济,2011(10).

[5]张继钢.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法律监督保障[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7).

法院管理社区矫正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近几年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的进程和质量,而且有利于行刑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降低国家的行刑成本,促进国家行刑的个别化、社会化以及人道化,促进国家在行刑领域内进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鉴于以上优势,综合利用社区资源矫正罪犯和监督罪犯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倡导。文章归纳分析了我国现存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法律缺陷;法律完善

社区矫正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的进程和质量,另一方面有利于行刑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降低国家的行刑成本。但是,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不可忽视社区矫正的风险,因此社区矫正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

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内涵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因此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决定监狱外部执行的罪犯,综合利用社区资源进行教育,以及行为矫正的综合过程中对整个过程的法律监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执法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因此,目前执行社区矫正的是司法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象。

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范围

根据社区矫正操作流程以及法律法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范围主要是从社区服刑人员的接受开始、到人员管理、矫正过程、定期考核、再到最后的解除矫正等具体环节。笔者针对重要的三个社区矫正环节的监督内容进行具体探讨。

首先是交付执行监督。交付执行主要的监督内容是针对监外罪犯的交付衔接是否顺畅,以及相关手续是否合法完备,人员是否一致,坚决避免因为交付程序不连贯以及对执法人员监督不完善导致的罪犯脱管或者漏管的现象出现。

其次是矫正监管监督。当罪犯被判处裁定执行社区矫正,并顺利交付完毕之后,就由当地的执行部门进行社区矫正的具体过程,矫正监管监督的主要内容就是保障社区矫正依法实施,保证矫正过程的合法性,并保证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解除矫正监督。矫正的解除是由检察机关判定,并由执法机关执行,对于罪犯依法解除或者释放的相关法律流程。矫正解除监督的具体内容是监督执法机关是否按时对期满释放者进行释放,并解除管制,恢复罪犯的政治权益和相应的法律权益,并监督当地执法机关切实保护刑满释放者的合法权益。

三、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的主要缺陷

社区矫正是一项新型的针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对象进行的改造行为,因此在国内没有一定的实践可以参考。目前社区矫正主要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在发展中进行创新。因此相对应的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也需要按照社区矫正实践的变化以及相应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进行摸索和及时创新。笔者针对当前的社区矫正的监督监管具体情况,深入调查研究,并发现以下主要司题。

(一)社区矫正监督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目前,针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刑法修正案(八)》、《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等一些主要的法律。笔者分析这些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总结得出这些法律基本上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当地执法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的基本责任以及基本原则。但是相应的监管程序、监督内容、监管职权以及具体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都不够具体和详细,尤其是关于检察机关在实行监管的过程当中的职权和义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

按照我国的具体机构设置,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主要是由监所检察部门进行代管。因为内容形式的区别,监所检察部门的法律监督主要是以监狱禁刑为中心进行开展,因此面对社区矫正,监所检察部门并没有经验也不够专业,而且往往对监督工作不够重视;最主要的是因为具体的罪犯性质以及改造方式的不同,监所检察部门代管社区矫正的监督工作往往在方式方法沿袭监狱监督的方式,并不适合社区矫正的具体实际。

四、健全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一)设置专门的矫正监督机构以及专职人员

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部门并安排专门的专职工作人员,彻底改变目前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由监所检察部门代管的现象,并且加强对于检察人员以及社区矫正监督专职人员进行系统化专业化的培训工作,提高监督专职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设立专业化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部门,建立健全专门的组织机构和组织体系,联合各个相关机构包括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公安、教育、民政以及财政等各部门共同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各组织体系。

在此基础之上,规范社区矫正的监督以及检察工作,并且基于当前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综合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法规,专门制定一部《社区矫正法》从而系统化的有针对性的明确社区矫正的法律程序,具体内容以及方式措施等等健全完善社区矫正的实践工作。根据《社区矫正法》,制定相应的系统化的《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监督实施细则》,基于社区矫正法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的主要监督对象是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的主要实施机构是社区。

(二)重点健全矫正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矫正管理信息化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等级一级风险等级,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到、会客、请假.销假以及政治权利等等相关的管理监督和控制范围,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重点治理内容是严格避免与彻底改变以往缓刑在公安机关执行中的“放羊”现象。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管理信息化,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建立健全司法信息化管理平台,对矫正对象进行定时定期并且不定期的定位监督,创新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的方式,提高社区矫正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体系

首先,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检察的信息数据库。当地检察院以及专门的社区矫正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系统化的社区矫正检察台账;省级检察院以及社区矫正监督部门根据地方的台账建立系统化的数据库;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网络化的社区矫正检察信息数据管理以及查询系统。

其次,完善社区矫正违法情况的发现机制:建立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双轨制。按照《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监督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以及实际情况安排一年定期2-3次进行社区矫正专项检查以及系统化的监督工作,从而及时发现执法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违法司题,并及时进行纠正。

然后,完善社区矫正违法情况的纠正机制:建立严格的追究机制,基于社区矫正违法情况的发现机制发现的违法司题,严格调查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变更执行以及终止矫正这些环节具体存在的司题,并严格追究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深挖违法情况背后的具体违法行为以及违法环节。并健全完善社区矫正执法以及矫正程序和环节的社会治安以及综合治理考评机制,从而进一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法院管理社区矫正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一、河南省社区矫正实施情况

虽然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经历多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相比上海、湖南、重庆等地仍然具有一定的差距, 加之河南省属于人口大省, 人口流动快、社会结构复杂、犯罪形态多样等等, 导致其在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问题较为突出。为了进一步了解河南省社区矫正制度运行情况, 笔者, 将对河南省某县级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实施社区矫正的情况进行分析, 以此为依据探索河南省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河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现状

根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时间点工作的通知》规定, 社区矫正的使用范围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服刑的。 (2) 因此, 笔者, 对河南省某县级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审理的刑事案件判处社区矫正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由上表1可知, 近四年, 某县级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中判处社区矫正的案件平均结案率为12.38%, 社区矫正异地执行案件平均为2.7%, 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被撤销的案件占判处社区矫正案件的9.41%。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 在该地区犯罪数量呈现微增趋势的大背景下, 该地区刑事审判庭判处社区矫正的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地区慎重适用社区矫正的理念, 同时在侧面反映了该地区社区矫正工作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二) 河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特点

为了解决制约河南省社区矫正长远发展的难题, 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河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进一步补充了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的缺失。经过近几年的努力, 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创新举措不断, 形成了不同于其他省份的独特的特点。

1.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经费制度

一直以来, 经费不足都是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瓶颈性因素。为了突破该瓶颈问题, 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要求建立按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经费的制度。 (3) 具体为核定该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数量, 根据人员数额将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提高河南省社区矫正经费标准, 使得河南省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水平一跃居全国前列。

2.社区矫正人均监管率低

河南省不仅是人口大省, 而且也是社区服刑人员大省。但是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 河南省却是全国最后一批启动社区矫正工作的省份之一。由于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不久, 机构队伍建设薄弱, 社区服刑人员相对来说较多, 就以河南省某县级市来说, 判处使用社区矫正的案件就达12.38%, 而司法机构队伍建设相对比较薄弱, 造成河南省社区矫正人均监管员低, 也成为影响河南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一块“短板”。

3.建立联合管理机制

在实际工作中, 河南省不断完善丰富社区矫正工作的手段, 建立矫正服务基地, 发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社区矫正的主体除了司法行政机关外, 还吸纳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 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提供各方面的指导, 比如, 司法厅与团省委联合发起的“雨霁”支援专项行动帮扶社区服刑热暖1000余人。 (4) 该举措形成了各单位联合管理监督社区矫正人员的机制, 促进了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4.形成健全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河南省政府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 出台了《河南省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暂行规定》, 河南省开创了全国首次对收监执行的专门规定的创举。此外, 河南省先后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衔接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奖惩办法、使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规定、工作流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等规章制度, 在社区矫正机构建设、场所设施建设等方面也有所提高, 进一步健全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二、河南省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虽然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积累了一些经验, 但是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 也出现了不少问题。笔者将对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 基层司法工作队伍呈现非专业化

从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学历和专业来看, 专业对口的很少, 非法学专业的占据多数。从这些情况可知, 河南省基层司法工作队伍呈现出基础设施落后, 人员编制和构成比较复杂, 整体队伍素质不高, 呈现出非专业化的现象。基层司法所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阵地, 工作人员非专业化明显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二) 社区矫正方式单一

第一、社区矫正实施对象单一。社区矫正实施的对象除了成年人, 也有未成年人, 但未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 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实施一样的处理方式, 即定期思想汇报, 司法所报到, 严格按照请假制度等等。第二、社区矫正的项目单调。河南省有关社区矫正的实施项目相对比较固定。社区矫正的项目主要有思想汇报、电话报道、学习培训、外出请假等传统的模式, 缺乏配合河南省省情量身定做的具体矫正项目。

(三) 呈现重程序轻实体的现象

无论是审判机关还是司法机关, 针对社区矫正出现重程序和轻实体的现象。审判机构针对判处管制、拘役等犯罪, 只要被告人将社区矫正的回执单交到法院, 程序合法便告案件终结。司法机关经过审查, 接收社区矫正案件的当事人之后, 只要当事人按时到司法所报到, 手续程序合法合规即可, 重程序而轻视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的实际效果, 易造成社区矫正真正的目的流于形式。

(四) 矫正工作衔接不强

经过对某县级市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分析, 笔者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普遍存在工作衔接不畅通的现象, 主要反映在社区矫正工作与司法行政工作相冲突。2012年1月10日生效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 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从该规定可以看出, 社区矫正是由司法机关组织实施的, 公安机关等其他机构相配合。在人民法院撤销社区矫正后, 由实施社区矫正的司法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 但是当出现罪犯逃脱司法机关的监管后而被撤销社区矫正的情况, 司法局不具有逮捕权, 一是无法自行逮捕罪犯, 二不是监督机关, 无法强制公安机关实施逮捕权, 这就出现了社区矫正工作中与司法行政工作之间相冲突。

(五) 社区矫正人员救济机制不到位

社区矫正的真正目的是针对罪行较轻的罪犯进行改造, 并让其重回社会。但是社区矫正工作离不开社会参与。因为社区矫正人员虽然未限制人身自由, 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半自由状态, 而这些矫正人员大部分属于经济能力比较差的人群, 而随之相配套的救济机制不到位, 易造成他们在社区矫正期间出现再次犯罪或未按时报道而被撤销社区矫正的问题。

三、河南省社区矫正策略

社区矫正工作应着力于改造社区矫正人员, 制定符合社区矫正人员身心特点的社区矫正实施方案。近些年来, 我国一些省份, 如湖北省、重庆市等, 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笔者, 将结合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情况, 借鉴其他省份社区矫正工作的有益经验, 提出以下策略以完善河南省社区矫正制度。

(一) 完善的社区矫正相关立法

针对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社区矫正工作衔接不畅的问题, 应当通过完善相应的立法, 明确司法、审判、公安机关的主体地位及分工, 构建相应的法律框架, 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畅通。因此, 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立法很有必要。健全社区矫正相关立法体系, 有利于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在健全的法律机制下有效地运行。

(二) 实现社区矫正信息全覆盖

为了进一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开展, 实现社区矫正信息的全覆盖。通过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全面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网, 将社区矫正人员的档案信息、考核管理、报表管理等信息统一入网, 实现全省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共享, 将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范围扩大到整个河南省, 只要在河南省范围内, 司法机关均可通过社区矫正信息网络掌握该人员的信息, 实现了社区矫正信息全省覆盖。

(三) 实现司法队伍重大突破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完善, 对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知识、道德素养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要严把入口关, 提高进入司法队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门槛, 选取具有高素质或具有一定社会经验的人才, 整体提高司法队伍人员的素质;二是要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定期专业培训, 使其能够掌握最新的社区矫正的规定;三是加大力度组织一批专业化、高素质的志愿者, 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比如医学、机电等等;四是组织交流学习会, 邀请北京、湖北等社区矫正工作中具有一定经验的工作人员举办交流会, 分享工作中的心得体会。

(四) 量身打造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

在社区矫正工作方面, 应着力于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 制定符合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社区矫正方案。首先针对未成年人的个案进行有针对性的进行社区矫正;其次, 量身打造适合未成年人个人的具体社区矫正项目, 比如开展心理辅导、定期学习专业知识、向被害人道歉等等;第三, 联合居委会或村委会和学校, 建立联动机制双管齐下进行社区矫正。

(五) 建立提高就业技能的学习机制

对于社区矫正人员来说, 就业是他们融入社会生活的基本诉求。但是社区矫正人员找工作相对比较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在实施社区矫正期间,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建立提高社区矫正人员就业技能的学习机制, 比如, 在开展思想教育外, 可以广泛开展劳动技能培训、指导就业就学、落实低保或承包田等活动。提高矫正人员的就业能力, 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2015年11月17日, 河南省政府召开了社区矫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全面部署了有关贯彻落实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和全国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 进一步推动了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总而言之, 作为非监禁性质的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人权的尊重个, 反映了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法律的文明程度。虽然, 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在河南地区的发展面临一些困难, 但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很大的潜力, 只要始终保持社区矫正理念的初衷和目的, 必定会实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化的效益。

摘要:在追求刑罚人性化的背景下, 作为一项非监禁的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 已经在我国设立了一系列的试点, 并取得了相应的成效。随着社区矫正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本文将以河南某县级市为例, 结合中原地区的特征, 分析河南省社区矫正机制的实施现状并指出其发展策略。

关键词:社区矫正,现状,策略

参考文献

[1] 乔正发.关于西部少数民族地社区矫正现状及对策研究[D].法制博览, 2016.

[2] 谢忠峰, 社区矫正制度的反思与完善[D].吉林大学, 2014.

[3] 贾力豪.我国社区矫正制度[D].时代报告, 2015.

[4] 张龙, 彭智刚.首都社区矫正模式的实证分析与对策调整[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5.

法院管理社区矫正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声现象、光现象、透镜及其应用的内容是初中物理的基础,概念性比较强,结合生活实际的题目比较常见,注重了知识的应用、从探究过程中领悟知识的考查,光的反射与折射等综合性强的知识的比例也在增大。

部分地区中考试卷知识点分布情况统计

(一)解读基础——声、光概念

主要包括声音的产生条件、声音的传播条件、声速、声音的三个特征、控制噪声的方法、声音的利用;光的直线传播的条件、光速、光的反射、光的三原色、凸透镜对光的作用、凸透镜的应用、凸透镜成像规律等。

例1“……驻足倾听,隐隐传来‘威风锣鼓’的节奏,渐渐地,鼓声、锣声变得雄壮、喧腾起来,汇成一片欢乐的海洋……”对文中“隐隐传来”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A.空气可以传声B.锣鼓声响度很小

C.观察者离声源很远D.锣鼓声传播速度很小

解析:“威风锣鼓”的声音是由振动产生的,在空气中以波的形式向外传播。在传播的过程中,声音不断向外发散,所以声音的响度逐渐变小,离声源越远,分散得越多,所以才会出现“隐隐传来”的现象。声音的传播速度和介质的种类有关,在空气中,声音的传播速度是不变的。答案为D。

中考题型总结与预测:在2008年的中考中,涉及到此知识点的考题有:哈尔滨市第10题(填空),孝感市第1题(填空),扬州市第11题(填空)、株洲市第14题(选择),广安市第17题(填空)等。掌握基础知识是学好物理的关键,注重对基础知识(包括概念、规律、原理、特点等)的考查也将是2009年中考的重点,一般以选题、填空题为主,分值大约为4~6分。

(二)抓住关键——光的三种现象

正确辨别光的直线传播、光的反射和光的折射现象是学好光学的关键。应区分并明确各种光现象的原理及规律,可以把看似相同的问题进行比较,通过对比、分析,理解现象的实质。比如,以“影”为例,将“皮影,手影,立竿见影等”作为一类;将“水中倒影等”作为一类;将“电影,摄影,投影等”作为一类,进行对比、分析,理解光的三种现象。

例2下列4种现象属于光的反射现象的是( )。

A.人的影子

B.蜡烛通过小孔成像

C.荷花在水中的倒影

D.铅笔好像在水面处折断了

解析:影子的实质是光线照不到的黑暗区域,是由于光的直线传播形成的;小孔成像也是由于光的直线传播形成的;倒影是由光的反射形成的;铅笔弯折的现象是由于光的折射而出现的。答案为C。

中考题型总结与预测:在2008年的中考中,涉及到此知识点的考题有:贵阳市第2题(选择),成都市第6题(选择),南京事第5题(选择)等。在2009年中考中,主要以填空题、选择题为主,其分值大约为2~3分。

(三)把握重点——三个探究实验

探究与声有关的实验、探究平面镜成像特点实验、探究凸透镜成像规律实验这三大实验是本部分内容的重点。

1.探究声音的产生和传播条件的方法:放大法、转换法、科学推理法和类比法等。

2. 探究声音的三个特征的决定因素的方法:控制变量法和分析归纳法等。

3. 探究平面镜成像的特点:应明确实验器材、实验环境、实验的操作步骤及方法(如等效替代法),多次实验获得普遍性规律。

4.探究凸透镜成像的规律:要注意调高、注意两个特殊点(焦点与2倍焦距点),以及研究方法(控制变量法)等。

例3图1为小明在“探究平面镜成像的特点”的活动中所选用的器材和活动过程。

(1)在探究活动中对玻璃板放置的要求是:

(2)选择蜡烛A和B的要求是: ;

(3)如果在图a中蜡烛的像的位置上放一张白纸板做屏幕,则白纸板上将 (填写“有”或“没有”)蜡烛的像;

(4)把蜡烛B放到A蜡烛的像的位置上,将会看到图c所示的现象。这说明: 。

解析:在实验操作中,玻璃板应竖直放置,否则在后面的试验中,蜡烛不能与像完全重合;在选择器材时,要选择两支相同的蜡烛,并且一支点燃,另一支不应点燃,这样才能研究像的大小关系并且使看到的像更清晰;平面镜成的像是虚像,所以不能在光屏上成像;从玻璃板的一侧看上去,蜡烛A的像与蜡烛B重合,根据等效替代法可知,平面镜所成的像与物体大小相等。

答案:(1)竖直放置(与水平面垂直);(2)形状相同(大小相等);(3)没有;(4)平面镜所成的像与物体大小相等。

中考题型总结与预测:在2008年的中考中,涉及到此知识点的考题有:上海市第20题(实验题),北京市第30题(实验题),鸡西市第22题(实验题),南通市第25题(实验题),柳州市第28题(实验题)等。由于此类题能够很好地考查实验探究能力,因此仍将是2009年中考的重点和热点,一般以实验题为主,分值大约为4~10分。

(四)突破难点——光学作图

光学作图大体分为光的直线传播作图、平面镜作图、光的折射作图、透镜作图等。掌握相应的原理是作图的根本,同事应注意:

1.画光线时,一定要带有箭头。

2.利用光的反射定律作图时,法线应是经过入射点并且与镜面垂直的虚线。

3.利用平面镜成像特点作图时,要注意等大、等距、物像连线垂直镜面,即物像对称。

4.利用光的折射规律作图时,应特别注意角的大小,根据“空气中的角大”的原则来判断。

5.透镜作图涉及到成像问题,应根据凸透镜成像的特点,或利用“虚拟法” 确定折射光线、入射光线、透镜、像以及焦点的位置等,必须掌握特殊光线的做法和凸透镜成像的特点。

例4如图2所示,一束光沿AO方向从水中射向空气中.画出它的反射光线和折射光线.

解析:在作图时要注意各种规律、原理、性质的运用,可根据几何知识、建模等方法来分析;要注意光线的虚实、箭头的存在、角度的大小等细节。对于本题,首先过入射点O做出法线,然后根据光的反射规律作出反射光线,根据光的折射规律和“空气中的角大”的特点作出折射光线。值得注意的是:反射光线与入射光线在同种介质中,折射光线与入射光线在不同介质中。答案:如图3。

中考题型总结与预测:在2008年的中考中,涉及到此知识点的考题有:辽宁市第20题(作图题),柳州市第32题(作图题),恩施市第25题(作图题),上海市第11题(作图)等。作图题可以考查基本作图能力及分析、建模能力,并且知识覆盖面广、综合性强,因此仍将成为2009年中考的热点和重点,分值大约为4~6分。

(五)防范易错点——声音的三个特征及光的反射类别

声音的三个特征:音调、响度、音色,三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其影响因素不同。光的反射分为镜面反射与漫反射,要正确区分生活、生产中这两类反射。

例52008年CCTV青年歌手太奖赛中有一道辨听题:“先听音乐,后判断该音乐是用哪种乐器演奏的”。歌手的判断是依据声音的 ()。

A.音调 B.音色C.响度 D.三者均可

解析:在声音的三个特征中,音调是由振动的频率决定的;响度是由振动的振幅决定的;音色是由发声体本身决定的。依据音色的不同可以辨别出乐器的不通。答案为B。

中考题型总结与预测:在2008年的中考中,涉及到此知识点的考题有:厦门市第3题(选择题),扬州市第11题(填空题),淮安市第16题(填空题),长春市第1题(填空题)等。这部分知识常常被选做基础题,在2009年中考中仍是重点,一般以填空题、选择题为主,分值大约为2~4分。

(六)追踪热点——透镜的应用

生活中的透镜包括照相机、放大镜和投影仪、显微镜等,应学会用凸透镜成像规律去解释相应的现象,比如可解释近视眼和远视眼的成因。

1.照相机成的是倒立、缩小的实像,调节的原则“物近像远像变大”。

2.投影仪成的是倒立、放大的实像,调节的原则是“物近像远像变大”。

3.放大镜成的是正立、放大的虚像,调节的原则是“物远像变大”。

4.显微镜是通过凸透镜两次放大后成像,而望远镜是通过凸透镜一次缩小一次放大后成像。

5.近视眼的成因及矫正:晶状体太厚,折光能力太强,或者眼球在前后方向上太长,使像成在视网膜的前方,需要凹透镜矫正。

6. 远视眼的成因及矫正:晶状体太薄,折光能力太弱,或者眼球在前后方向上太短,使像成在视网膜的后方,需要凸透镜矫正。

例6下图是有关近视眼、远视眼及其矫正的示意图,其中表示近视眼矫正的是( )。

解析:近视眼的晶状体对光的折射能力过强,所以应戴凹透镜起到使光线发散作用,延迟光的会聚,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A表示近视眼的成因;B表示近视眼的矫正;C表示远视眼的成因,D表示远视眼的矫正。答案为B。

中考题型总结与预测:在2008年的中考中,涉及到此知识点的考题有:成都市第1题(选择),杭州市第12题(选择),宜昌市第31题(实验题)、福州市第19题(填空题),义乌市第31题(填空题),济宁市第2题(填空题),潍坊市第16题(填空题),淮安市第30题(实验题)等。近年中考物理试卷中高频率出现的“透镜的应用”问题不仅考查了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及应用能力,而且考查了应用物理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类试题仍将是2009年各地中考命题的一个方向,且出现的几率有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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