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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公司简介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12-201

代理商公司简介范文第1篇

一家是本土知名企业,一家是“世界财富500强”企业,同样是新产品上市,同样是将市场推广的相关工作外包,二者在具体的运作中有何不同之处呢?

广告代理公司招标是企业整体市场推广中的一件大事,把这件大事做得漂漂亮亮,就为市场推广博得了“头彩”。

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曾有一家本土知名企业,给数十家广告代理公司发去了关于某一产品的“比稿邀请”,在说明文件中,产品介绍仅为一页纸,给代理公司的准备时间也仅为一周。如果决定参加竞标,一周后,代理公司需要为该产品提供一整套涉及定位、定价、渠道、客户关系管理、传播策略、广告、公关等内容的全面详尽的市场推广方案,并且,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代理公司自行承担。

即使条件如此苛刻,在收到“比稿邀请”的广告代理公司中,仍然有50%会“欣然”出招。在短短一周时间内,这些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心准备了提案,派出精英团队,不远千里之遥,来到客户的大本营参与竞争。在“比稿”现场,他们施展浑身解数,充分表现各自的热情、智慧和才华,而这一切努力,最终只是为了赢得那几十分之一的中标机会。

与此相反,那些邀请方的评判代表们,有的居然在现场睡着了,有的则进进出出,煞是忙碌。而当“比稿”结束,其中一家广告代理公司幸运地胜出后,却发现自己的工作可能需要全部重新开始。

因为,这家企业关于市场推广其实还没有真正的需求,甚至还没有任何想法。当一款新产品即将上市时,他们唯一的想法是:“找广告代理公司比稿,他们会给我们想法!”

在这家企业的观念中,广告代理公司是“奴隶”,自己是“上帝”,双方被置入一种不对等的合作关系中。企业自身对市场推广的准备严重不足,既依赖于广告代理公司,又对其居高临下、尽显傲慢,而广告代理公司为企业量身定制有效的市场推广方案,也就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高效的“比稿”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组织广告代理公司的招标工作,以达到甄选理想合作伙伴的目的呢?我们看看另外一家“世界财富500强”企业的实践。

在发出正式竞标邀请之前,这家企业向若干家目标广告代理公司发出信函,告知招标事宜,并要求各家提供详尽的公司资格证明。

在对资格证明进行充分了解之后,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广告代理公司发出正式竞标邀请,并邀请广告代理公司参加企业的产品说明会;同时表示,如果广告代理公司对于产品说明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有异议,可以联系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协调和调整。

企业在宽大的会议室布置产品说明会,为参与的广告代理公司安排好各自的座位。说明会使用中、英双语进行,演示文稿同样用中、英文写就,对称地投影在两个屏幕上。参与讲演的人员分别为企业的销售、推广和生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于产品和市场的分析详细、准确,对于广告代理公司的要求具体、清晰。

广告代理公司有一个月的准备时间,只要投入去做,如果最终未能赢得“比稿”,可以

得到2万元的补偿。在此期间,企业还安排了一次会议,为广告代理公司进一步答疑,同时决定广告代理公司讲演竞标文件的先后次序。

“比稿”当天,企业的所有重要人员皆正装出席。“比稿”结束后,没有赢得项目的广告代理公司得到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亲笔感谢信,企业随后派出工作人员前往这些广告代理公司,就其竞标的不足和亮点进行深入沟通。

差异的存在

以上是两个真实的案例。事实上,这两家企业身处同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而它们对待广告代理公司的态度竟然存在如此巨大的差异,这从下面的表格便可看出。

巨大的差异进而演化为产品市场推广效果的不同。

在企业A的招标中胜出的广告代理公司没有能够与企业A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双方在合作一个月后,广告代理公司即因为“没能出东西”而被企业A炒了鱿鱼,最终,整个产品的上市工作是由参加“比稿”的另外一家广告代理公司操作的,收效平平。与此相反,企业B选择了正确的合作伙伴,经过多方紧密合作、有序运作,其新产品按照计划时间上市,并获得了极大的成功。

正确的操作之道

企业将市场推广的相关工作外包给广告、公关或者其他代理公司进行,是降低自身运营成本、提升作业效率的有效手段。对于企业来说,最核心的问题是: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代理服务?

企业A最大的问题是没有明确自己的需求是什么,是需要代理公司为其产品提供定价和渠道的建议,还是需要整体的品牌战略规划?是需要优秀的创意和媒介购买实力,还是卓越的公关及活动执行能力?

在一个高度专业化的细分市场中,只有首先明确自身的需求,才能够带着大脑去判断谁是最佳合作伙伴。而不仅仅是带着耳朵去听“比稿”!

代理商公司简介范文第2篇

地 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B座14楼 | 邮 编:710061 | 电 话:029-82309039 82309291 | 传 真:029-82309039 82309198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具有国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国家甲级工程招标代理、国家甲级政府采购、国家甲级价格评估、陕西省室内装饰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和陕西省高级法院司法鉴定资格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2005年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工程招标代理

华春资质等级:国家甲级

华春业务范围: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包括:

1、房屋建筑、市政、公路、桥梁、铁路、港口、码头、矿山、水利、钻井、航空、广电、输油管线、电力、古建园林、农林、室内外装饰等各类土工工程施工招标代理。

2、工程项目勘查、设计、监理、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资产评估、价格评估、司法鉴定、政府采购、中央投资等服务性招标代理。

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机电产品、材料、货物的招标代理。

收费标准:

1、关于对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的说明

2、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3、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

2.陕西建华

陕西建华是由陕西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建华招投标代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陕西建华司法会计鉴定所等组成的专业集团,是以财务审计、工程造价编审、招投标代理和司法、仲裁鉴定为主要业务的专业服务集团。具备陕西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甲级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质、陕西省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资格。

陕西建华各类专业人员齐全,人才荟萃,是一支年轻精干的专业团队。现有从业人员70人,其中:注册会计师16人,注册造价工程师20人,注册税务师5人,监理工程师1人,一级注册建造师3人,司法会计鉴定人6名,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13名。

地址:西安市西北二路一号

电话:029-87317012029-87334162029-87337511029-87343486

传真:029-87310487

邮编:710003

网站:

E-mail: sxjh@shaanxicpa.org.cn

3.陕西荣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陕西荣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是经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陕西省建设厅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多项资质。2010年被评为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并于2010年成为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2010年11月5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给我公司颁发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10年4月公司荣获“全国监理行业质量、服务、信誉AAA级示范单位”, 2010年6月公司取得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2010年11月公司被授予“陕西省管理服务创新AAA级单位”称号; 2010年11月,公司成为陕西省企业诚信协会会员, 2010年11月,我公司被中国工程建设行业监督管理联合会评为“优秀工程项目管理先进企业”,并授予铜牌和荣誉证书

公司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手机:

电子邮箱:

公司网址:

即时通讯:

--业务范围-- 陕西荣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西安市北二环西段10号金泰财富中心 710016 孙先生 029-83506603 029-86286401 18991893312 18991893311 18991893313 18991893310 rs126@yahoo.cn http://http://18.ipsou.com/rs126com QQ:279482059

招标代理:可承担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造价咨询: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项目该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代理商公司简介范文第3篇

暑假第一次留在xx进行实习,有幸能够来到世纪联众保险代理公司接受了一个月的锻炼,直接深入到社会职场中,与客户面对面的接触与交流,一方面把自己所学知识与实践直接相结合,另一方面又学到了许多学校里所学不到的经验与教训,从而使自己对自己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因为自己学的是金融进入保险有些不情愿,但是一个暑假的实习结束,自己觉得其实这样的经历才是自己最想要的! x月x号正式来到xx世纪联众,老总热情的接待我们,然后我就被安排到了卡单部实习,”卡单”这个概念是第一次接触,其实就是短期意外险的另一种说法,这是最先让我觉得新鲜的东西。然后开始学习如何填写保单,第一天就填错了几张保单,发现自己原来是这么粗心,好在公司对我们都非常宽容,让我非常感动。这时明白了什么是宽容! 接下来的几天我就一直在卡单部实习,每天每天要背卡单产品的信息,哪家保险公司有哪些产品,保障额度多少,适合哪些职业种类,适合那些人群,有哪些是拒保的职业...一下子记这么多东西,感觉头都有点大,但是要接待客户的话,必须要记住,所以每天都告诉自己要加油!这时明白了要永远对自己有信心! 在卡单最紧张的一天是第一次坐到前台正式接待客户,登帐、填单子、收费每一步都要认真细致,但是当天客户来的非常多,对还不熟练的我来说,简直有点力不从心,虽然很认真的去做,还是出了好多错误,幸亏有师傅帮忙善后,才不致于有太大损失,这一天让我深刻的感觉到业务熟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稳重的重要性从这里开始发掘! 每一天都在接触着形形色色的客户,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热情而且宽容的,但是也有一些要求非常严格甚至是苛刻的客户,他们要求特别苛刻,一不小心就把他们的得罪了,这些人真是让人疲于应付,但是你还是要克制自己的情绪,继续为他们耐心服务,这种情况还是为我们上了实实在在的一堂余人交流课!交流真的是一门艺术,幸亏自己明白的不是太晚! 再后来到车险部进行实习,幸运的是刚好赶上公司培训新的员工,我就跟他们一起学起了车险算费,这里的学习不像在学校里的学习一样理论性那么强,这里注重的是实际操作能力,这里面有很多都是公司的老员工通过长期工作总结下来的经验,在实际工作中非常有用,因此感觉特别宝贵!等我们“黄浦三期”学员毕业时,公司朱总专门给我们讲了一下午的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及公司准则和公司的未来发展等,为我们描绘了一个美好的愿景,让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既不至于太盲目,也不至于没有动力! 公司现在与中国石化合作在很多加油站点开了一些车险的直销网点,这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是一个创新,而且在公司良好的管理方式的运作下,正在有条不紊的开展,让人感觉到创新的力量!真的非常佩服老总的头脑!这在我们以前接触保险的时候根本就没有想过的事情,想不到竟然在市场上悄然萌发,并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真是震撼在以后的学习中告诉自己一定要懂得活学活用,读死书,死读书竟会变得没有未来! 自己在世纪联众的每一天更多的是在发现自己,加速自己的成长,但是这种锻炼也是要付出代价的,自己每天早上挤公交从武昌到汉口,下午在从武昌到汉口,每天这么轮回!搞到自己现在看到汽车都有点晕,好在还知道坚持!坚持去发现美好的东西,学习有用的知识,虽然有点苦,但是痛并快乐着!/转载请保留

在这里学习实习虽然有时自己也在抱怨,但是有两点让我感到收获最多:

一是做事要严谨。以前从来不知道自己原来是这么的粗心,填写报单的时候任何一个数字,任何一个汉字都不能写错,一错就得作废,而且一天要填写上百张报单,这是细心,耐心等要求就来了。更甚的时候,柜台前突然就来一大堆业务员,各个急着出单,这是就要在保证准确的前提下,保持有条不紊的工作状态,而且要同时积极与业务员交流,让自己的态度去感染他们,而不能让他们把自己搞得手忙脚乱。 第二个就是要学会坚持。就象前面说的自己每天武昌汉口两头跑,下班也很晚,一天的工作更是紧张而忙碌,以为自己会很坚强,但是还是脑海中还是不断的冲进要放弃的念头,自己有时也在笑自己的傻,但是骨子里还是时刻的鼓励自己去坚持,是的,我坚持了下来,一起去的四个同学中就只有我完整的按照开始的计划做了下来,这是我的收获也是我的骄傲,我不回避! 通过学习与锻炼让自己意识到了学校时光的宝贵,知道了工作的辛苦,知道了如何学会克制自己,学会了如何积极的去与人打交道,如何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更重要的是通过不断的食物与成功让自己更加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优势与不足,能够有一个更加明确的目标去面对未来! 我想,在世纪联众实习的这段时光将是我永远珍惜的宝贵经历!.

代理商公司简介范文第4篇

近年来, 中国出海企业中, 处于价值链中上段的高附加值贸易, 在中国出口产值占比已到六成, 而高科技类制造业产值也已占到全世界的1/4, 仅次于美国。作为全球网站ALEXA排名第一的网站GOOGLE.COM, 当之无愧成为出海企业营销推广的必争之地。而google代理商是特指google关键字广告授权代理商, 其通过向广告客户提供Google关键字广告的额外培训, 电话以及在线支持, 来帮助出海的企业客户了解更多有关Google关键字广告的知识, 协助中国企业出海获取更多有效的生意机会。

一、H公司概况及行业背景

(一) H公司介绍

H公司为一家早期通过搜索引擎工具协助企业出海的数字营销公司, 成立于2011年, 运营GOOGLE等平台的各项在线服务和软件产品, 公司致力于研究及发展基于“SNS+SEM”互联网服务及应用, 通过GOOGLE adwords关键字广告平台将营销网络及服务范围辐射全球, 为客户提供更领先、更精确、更便捷的互联网外贸整合营销解决方案, 让客户生意变得更轻松!

(二) 行业背景

类似H公司这样, 为中国企业出海提供一系列的营销解决方案的公司比较多。据The Information报道, 去年google在中国大陆地区及港澳台地区的总收入增长了60%以上, 营收超过30亿美元。协助中国企业通过google adwords开展数字营销广告业务的, 大部分是这些google adwords代理商们。从google官方公布的数据可以了解到, 2013年google关键字代理商数量为34家, 截止到2018年底, 代理商的数字已经超过了700家。这里, 还有很多没有拿到google代理商授权的其他公司参与经营google adwords广告业务, 我们统称为二级代理。由于很多行业, 如游戏、app工具、电商、金融等国内竞争已经白热化, 越来越多的企业瞄准海外市场, 期望出海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增长和机会。

二、H公司现状及问题分析

外部环境:中美贸易战打响后, 外贸企业生存空间被收窄。在过去的三个月以来, 有不少做跨境贸易的出海企业因为市场变动或退出市场, 或因为不确定风险开始进行战略性转移、收缩。H公司的客户受此大环境的影响, 大大减少了广告费用的支出预算。

内部环境:主要体现在员工忠诚度、劳动力成本上升、同行恶性竞争等方面。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宏观环境变化, 劳动成本上升, 直接影响企业内部员工的流动率, h公司面临“招工难”的大问题。

综合h公司的内外部环境威胁, 其碰到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

(一) 同质化公司太多

就内部环境威胁方面, 除了“招工难”的问题外, 还有来自组织内部忠诚度叛变影响。这是由于像H公司这类的google代理商, 无特殊的行业壁垒, 容易复制, 公司本身就容易培养竞争对手。在整个行业中, 代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服务能力水平上, 具体包括:早期市场建议、策略制定、创意制作、投放效率优化、效果监控等等, 尤其是策略和创意, 这些是h公司的弱项。H公司是传统意义的代理商, 团队成员整体的服务水平停留在较基础的账户操作与对账结算上, h公司的大部分客户拥有自己投放团队。这类型的代理公司最容易复制, 工作一段时间, 有一定的客户资源, 就具备自立门户的条件。H公司在经营的这些年里, 已经被动“孵化”了好多家同类型的google代理商, 基本上属于培养的员工自己出来单干。

(二) 客户忠诚度较低

而外部环境威胁方面, 一块是来自客户, 另一块来自宏观环境的影响。类似H公司这类的google代理商, 业务竞争主要集中在客户资源的竞争, 常常同一家公司会委托多家google代理商为其服务, 客户从自身利益出发, 希望能通过比价获得更多返点政策。如此一来, 对于服务这类技术支持门槛较低的客户, 数字营销公司之间容易进入恶性的低价竞争中, 谁能给客户更低的折扣 (或者是更高的返点) , 客户就与谁合作。某种意义上, 有些google代理商通过返点和账期的调整及变化, 具备了一定的金融属性。而客户由于自身有强大的营销策略制定及投放优化团队, 他们对google代理商的依赖并不强。这样一来, 直接导致h公司较难维持一定的利润, 导致google代理商的价差空间被挤压得越来越薄, 利润接近为零。

(三) 受客户公司所处行业影响

h公司服务的客户行业主要是跨境电商客户, 有大部分的客户, 他们的客户群体主要集中在欧美。据易观数据分析显示, 美国2019年跨境电商的销售额将达到1.023万亿美元。由于中美贸易战打响, 对于一些出海的电商企业额外增加了交易风险。跨境电商占H公司整体广告消耗额的90%, 大部分客户主要销售市场就是美国, 受关税增加, 低成本的物流通道被关闭等一系列的因素影响, 成本大大提升, 直接导致销量下降。因此, 客户在广告方面的投放预算自然也就下调了。

三、H公司走出困境的建议

(一) 形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前面提到, google代理商进入的作为媒介身份所取得的代理费用越来越少, 同行之间几乎进入自残式竞争, 更有甚者, 接近补贴客户。想要突围, 必须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google代理商本质是服务, 如何建立自身优势, 慢慢成长为自己在行业中的护城河, 我认为, h公司应该在品牌效应、规模效应、产品领先优势、管理文化优势等几个维度上去布局。在“渠道为王”“低价为王”“流量为王”的环境中, 建立自己独特的价值观和方法论。应该在“策略+运营”这个赛道上重点发力, 通过进一步对出海企业的google数字营销进行探讨, 其他google不同营销投放方式的组合应用, 有效提升投放效果, 提升转化率, 形成h公司自己独有的性价比高见效快的google数字营销解决方案。目前来看, 在这个赛道里的竞争对手, 主要是传统的国际公司和分散的小公司, 如果能够找到可以抓住市场变化机会, 同时更好的使用技术来提升运营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这样, h公司将有潜力能够长成一家巨大的公司。

(二) 为客户提供深层次的服务

在h公司服务的跨境电商客户中, 瞬息万变的市场格局着实令人喜忧参半, 虽然中美贸易战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有一些卖家客户无法跟上新的挑战而被清洗出局, 但是仍然有一部分客户会积极面对新的变化。全球电商销售额在全球零售总额中仍只占一小部分, 电商市场的未来仍然有很多增长机会。能深度挖掘这部分客户的需求, 为解决这部分客户的痛点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那将会持续与客户深度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例如:有很多行业希望线下实体店拥抱线上互联网, 将业务从线上带到线下, h公司应替跨境电商或者其他行业客户找到新的方法, 为其进一步提升其品牌影响力。以跨境电商为例, 多渠道购物方式将会变得更加普遍。有数据表明, 73%的顾客在购物过程中使用了多种渠道, h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线上和线下销售归因整合模型, 场景如:人们在网上研究一款产品, 然后在商店里购买, 或者选择网上购物, 店内自提。通过google adwords广告协助电商卖家了解顾客的购买方式、参与的营销渠道、购买动机和主要驱动因素。在google adso数据后台进一步分析人们在特定渠购买什么产品、在哪里购买、何时购买、为什么购买以及如何购买。每一个接触点都很重要, 因为就算只缺失一块拼图, 也无法勾勒出一个完整的故事。在协助电商卖家了解顾客购买前的接触点, 进行对应的产品推广和分配营销预算。由此带来线下和线上数据同步, 有助于客户制定更快和更明智的业务决策, 从而提升客户的忠诚度。

(三) 扩展app工具及游戏行业客户

h公司目前客户行业较为单一, 应扩展不同的行业。如app工具和游戏等。Mobvista数据显示, 截至2017年, 已有720家企业, 2268个APP出海。工具类应用依然需求旺盛, 同时, 直播、短视频、资讯等内容型产品均呈火爆之势。H公司可以通过google adwords协助客户在分析用户习惯、兴趣爱好和消费特征等基础上, 以google推荐的人工智能算法协助客户驱动内容应用。

另一方面, 国产游戏在海外的销售收入增幅已远高于国内, 出海掘金成为游戏厂商的新选择。据IHS数据显示, 网易和腾讯2018年海外游戏收入达到4.27亿美元, 比2017年增长5倍之多。其中网易出海主要在日韩市场, 其中《荒野行动》《阴阳师》《永远的七日之都》大获成功, 腾讯的明星产品《AOV》《堡垒之夜》则主要在美国市场。H公司可以通Google等渠道为游戏厂商建立合作关系, 同时与国内华为、小米等手机厂商合作, 进行软件预装和推广。协助游戏厂商研究当地文化、用户偏好, 实行本土化策略, 并通过与海外发行商合作的模式顺利出海。

四、结束语

h公司这类的google代理商, 在出海政策风险的大环境下, 一定要积极应对, 扩展客户类型, 增加多媒体渠道, 对优质客户进行深耕, 在出海中把握趋势红利, 最大化发挥优势, 跑通自身的商业模式。

摘要:h公司是google代理商, 象h公司这样的代理商在中国大陆地区超过700家, 本文重点讨论h公司在协助企业出海的过程中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并因此提出的相应的建议与应对措施。

关键词:google代理商,google adwords,困境,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 brain Clifton.《流量的秘密Google Analytics网站分析与商业实战》[M].人民邮电出版社, 2016 (06) .

[2] 贺芬, 比利时dbb律师事务所.中国企业欧洲“出海”战略, 《留学生》, 2012年第6期:30.

代理商公司简介范文第5篇

2009年8月24日,又是值得所有天虹人庆贺的日子公司五周岁生日。五年来,公司全体员工同心同德、勤奋努力,公司得以稳步发展,从牙牙学语、蹒跚走路的孩儿到如今在行业内享有良好口碑,这是所有天虹人引以为傲的成果,也是对所有天虹人辛勤付出的最好的回报!

今天我们相聚一堂来回顾过去的五年,我们经历了创业的艰辛和激烈的竞争,但是我们一直坚守自己的信念,四川天虹与中国的非开挖行业一起不断进步,一起快速成长。

在此,我很高兴能够与大家分享在大家的努力下所取得的一些成绩 :

五年前,我们还是一个不起眼的仅仅只有十个人左右的四川天虹,五年后的今天,我们已发展成一个初具规模,在西南地区的非开挖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天虹集团型公司。并且我们的足迹已覆盖了云南、重庆、贵州、河南、河北、江西等10个省外城市,以及成都、南充、绵阳、自贡、阆中、广安、巴中、眉山、宜宾、彭州、什邡等近30个省内城市,与此同时,我们的市场核心竞争力特别是定向钻和液压顶管在五年来逐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天虹公司的高速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后盾。在今年初我公司先后成功购进了80T定向钻设备、泥水平衡顶管设备和土压平衡顶管施工设备,后两种设备在西南地区也是首次引进,我们的这一项举措,目的就是要拓展公司的非开挖市场,提升我们的核心项目的市场竞争力。

这五年来,我们共同创造了这可喜可贺的成绩。这些成绩凝聚了我们天虹公司所有员工的心血和汗水。每当夜深人静的时候,我们一线上的员工还在辛勤地工作,为了保证施工如期按质完成,不管风雨暑冻,也要把工作放在第一,这种敬业的工作精神,我在这里代表天虹公司所有员工向战斗在一线的人员表示高度的敬意。同时,公司的发展离不开管理,天虹公司从万千人中发现了适合我公司发展的人才,把大家聚到了一起,大家也在各自的岗位上实现着自我价值,坚守自己的职责,与天虹一起求奋进,求发展,共创美好明天!

对于四川天虹来说,我们积累下来的最大财富不是我们在行业的美誉度,也不是拥有强大的资金,而是我们拥有了一支能共同面对困难和挑战,不断进取、不断成长,不断创新的团队,还有就是我们的合作伙伴对我们的高度信任和支持,所有的这一切,都来源于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我发自内心地感谢大家,正是有你们的全心努力、任劳任怨、积极进取、兢兢业业、艰苦奋斗,公司才能取得今天的成就!

按照公司的近几年的战略规划, 过去的五年是难忘而精彩的,而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必将迎来更多的精彩和挑战。天虹本着坚忍不拔、诚信和谐的企业精神,以人为本、务实共赢的经营理念,把安全放在首位,严于治理,把天虹人紧紧团结在一起,全力打造以四川为核心,覆盖周边大中城市的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在新的发展时期,公司审时度势,调整发展战略,将以“创新运营模式,打造行业先锋,主业特强,适度多元,逐步发展成为实力雄厚、管治先进、制度健全、内控严密、技术领先、队伍一流、服务优良、品牌杰出、发展和谐的

代理商公司简介范文第6篇

一 、注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所需条件:

1、有2个以上至50个以下的股东;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实收货币;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5、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6、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有经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几年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

7、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注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所需资料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筹建申请报告;

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机构发展思路、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机构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2、筹建方案;

3、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4、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基本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开业申请报告;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3、内部管理制度,含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人事制度等;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

4、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股东或合伙人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6、近三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

7、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五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三)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四)变更主要股东;

(五)变更注册资本;

(六)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撤销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领取新许可证。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

(一)项的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

(二)项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二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二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第二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开展保险代理活动,应当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第三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第三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

第三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代理保险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

(二)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

(三)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四)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妥善管理和使用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代理关系终止后,应当在30日内将剩余的单证及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第三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

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被代理保险公司或者相关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第三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提示保险合同中免除责任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

第三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四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确保该保险持续有效。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

第四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册资本减少;

(二)许可证被注销;

(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禁止行为

第四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范围。

第四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一)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误导性销售;

(三)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销售假保险单证,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四)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五)虚构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编造退保,套取保险佣金;

(六)虚假理赔;

(七)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八)其他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二)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退保金或者保险金;

(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四)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第四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第五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坐扣保险佣金。

第五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第五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市场退出

第五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

(二)不再符合本规定除第六条第一项以外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

(三)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第五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有效期,或者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或者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结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或者结算报告。

第五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

第五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解散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的解散决议;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清算方案;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清算结束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第五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解散,在清算中发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照法定破产程序进行。

第五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第五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市场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

(二)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三)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

第六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所属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被依法注销;

(二)被所属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撤销;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四)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并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文本。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报送的报表、报告和资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第六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第六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

第六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机构设立、变更是否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履行报告义务;

(二)资本金是否真实、足额;

(三)保证金提取和动用是否符合规定;

(四)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规定;

(五)业务经营是否合法;

(六)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和真实;

(八)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有效;

(九)任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十)是否有效履行从业人员管理职责;

(十一)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

(十二)计算机配置状况和信息系统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第六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因下列原因接受中国保监会调查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其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涉嫌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

(二)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风险;

(三)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拖延、转移或者藏匿;

(二)相关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第六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动;

(二)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三)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委托上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委托事项告知被检查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第七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认为检查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举报或者投诉。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权对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理措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或者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申请其他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四条 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被许可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未经批准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发生第十七条所列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

(二)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

(三)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

(四)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保险公司交付的各种单证、材料。

第八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未经批准动用保证金;

(二)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三)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第八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利用执行保险代理业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未按本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二)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第八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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