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限行通知范文
道路限行通知范文第1篇
策
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2018年全国两会北京交通管制限行限号规定,全国两会北京限行规定政策》的范文,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这里给大家转摘到。
2017年全国两会北京交通管制限行限号规定,全国两会北京限行规定政策 2017年新一轮尾号限行
自1月9日起,北京新一轮尾号限行又开始了。
大家千万注意,别搞错了挨罚!
看清楚:工作日7时到20时,
五环以内道路,机动车按照尾号限
行。
限行范围/限行时间段公务车停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停驶时间为0时至24时。(不包括五环路主路);
限行范围/限行时间段私家车:限行时间段为周一至五的早7时至晚20时,限行范围为五环路以内(不包括五环路主路)。
非本市载客汽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需进入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进京客车通行证、北京市区通行证)。同时,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工作日9时至17时,还需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
尾号限行处罚规定
如若违反限行规定,对于确属忘记限行日,无意开车出门的车辆,在接受了一次处罚后(京牌罚100块,不扣分;
非京牌罚100块,工作总结扣3分。),在3个小时内,司机可将车驶出限行区域、开到最近的停车场或返回出发地,而不用担心被再次处罚。但若一天内连续出行,则将会被连续处罚。
以下车辆不受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
客车)。
还有:
按照每13周轮换一次停驶日的规定,小编预测2017年4月10日后的轮换如下所示:
生活中,有些车主经常因为交通标识收到很多罚单。为了避免悲剧的再次上演,帮大家清晰认出容易混淆的交通标识!赶紧学起来!
北京交通管制的地方还有这些:
2017年1月10日起北京昌平区商业街禁止机动车由东向西方向行驶的通告
为保障昌平区商业街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17年1月10日起,昌平区商业街禁止机动车由东向西方向行驶。
2017年1月4日起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一条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保证海淀区中关村南一条的交
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17年1月4日起,海淀区中关村南一条,禁止机动车由东向西方向行驶。
2016年12月24日0时起至2017年9月30日24时丽泽路(北京西站南路路口至莲花河临时导行路南口)断路施工期间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的通告
为配合地铁14号线、16号线丽泽商务区站及周边地下空间一体化建设,经市有关部门批准,丽泽路(北京西站南路路口至莲花河临时导行路南口)将进行断路施工。为保证施工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范文内容地图决定自2016年12月24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对丽泽路及相关道路采取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12月24日0时起至2017年9月30日24时止,丽泽路(三
路居临时导行路南口至莲花河临时导行路南口)禁止车辆及行人通行。由西向东方向车辆及行人可绕行北京西站南路南延路、金中都南路、柳村路、丽泽路;由东向西方向车辆及行人可绕行莲花河临时导行路、三路居临时导行路、丽泽路。
二、自2017年10月1日0时起至2020年9月30日24时止,丽泽路(北京西站南路路口至莲花河临时导行路南口)禁止车辆及行人通行。由西向东方向车辆及行人可绕行北京西站南路南延路、金中都南路、柳村路、丽泽路;由东向西方向车辆可绕行莲花河临时导行路、三路居临时导行路、北京西站南路、丽泽路。
2016年12月15日起西城区椿树园地区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保证西城区椿树园地区部分道路的交通安全与畅通,个人简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16年12月15日起,对西城区椿树园地区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措
施进行如下调整:
一是东椿树胡同(西草厂街至前青厂街之间路段)禁止机动车由北向南方向行驶。
二是教佳胡同(棉花上七条1号至西草厂街之间路段)禁止机动车由北向南方向行驶。
2016年12月15日起海淀区复兴路26号院北门路口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道路限行通知范文第2篇
内环高架本身也算,和内环高架对应的地面道路不算.
********************************************* 如果是有环保标志的外牌车的话,限制如下:
*********************************************
A. 高架道路: 1. 内环高架高峰时间禁止通行 (过杨浦大桥南浦大桥例外,即 中山北一路上匝道->杨浦大桥->浦东 浦东->杨浦大桥->黄兴路下匝道 南浦大桥<->浦东 高峰时间也可通行) 2. 中环高架高峰时间禁止通行 (过翔殷路隧道例外,即 军工路入口~翔殷路隧道~浦东 高峰时间也可通行; 北新泾段过苏州河也可通行) 3. 外环不受限制
4. 延安路高架高峰时间禁止通行(虹许路以西可通行)
5. 南北高架高峰时间禁止通行 (但汶水路以北例外,高峰时间也可通行;中兴路到新闸路段过铁路和苏州河高峰时间是否可以通行待确定) 6. 逸仙路高架高峰时间禁止通行 (但场中路以北例外,高峰时间也可通行, 往北时中山路是否可上高架待确认) 7. 沪闵路高架高峰时间禁止通行
B. 地面道路: 不受任何限制
C. 过江隧道.大桥 1. 外环隧道: 全天通行 2. 翔殷路隧道: 全天通行 3. 军工路隧道: 在建 4. 杨浦大桥: 全天通行 5. 大连路隧道: 全天通行 6. 延安东路隧道: 全天通行 7. 复兴东路隧道: 全天通行 8. 南浦大桥: 全天通行 9. 卢浦大桥: 高峰时间禁止通行 10. 打浦路隧道: 全天通行 11. 上中路隧道: 在建 12. 徐浦大桥: 全天通行
*********************************************************************** 如果是没有环保标志的外牌车的话,除了以上限制之外,追加限制如下: ***********************************************************************
A. 高架道路: 1. 内环高架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 (过杨浦大桥南浦大桥例外,即 中山北一路上匝道->杨浦大桥->浦东 浦东->杨浦大桥->黄兴路下匝道 南浦大桥<->浦东 可通行) 2. 中环高架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 (过翔殷路隧道例外,即 军工路入口~翔殷路隧道~浦东 可通行,北新泾段过苏州河也可通行) 3. 外环不受限制
4. 延安路高架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 (虹许路以西可通行) 5. 南北高架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 (但汶水路以北例外,可通行) 6. 逸仙路高架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 (但场中路以北例外,可通行, 往北时中山路是否可上高架待确认) 7. 沪闵路高架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
B. 地面道路: 中心城区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
C. 过江隧道.大桥
1. 外环隧道: 全年全天侯可通行 2. 翔殷路隧道: 全年全天侯可通行 3. 军工路隧道: 在建
4. 杨浦大桥: 全年全天侯可通行
5. 大连路隧道: 属于中心城区范围内,故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 6. 延安东路隧道: 属于中心城区范围内,故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 7. 复兴东路隧道: 属于中心城区范围内,故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 8. 南浦大桥: 全天通行
9. 卢浦大桥: 虽不属于中心城区范围,但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 10. 打浦路隧道: 全年全天侯可通行 11. 上中路隧道: 在建
道路限行通知范文第3篇
为此,石市将严格实施强制报废制度,对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在用机动车予以强制报废。对临近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不得办理变更使用性质、转移登记以及迁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管理区域等业务。对连续3个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一律强制报废,并督促车辆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对逾期未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其所有人机动车相关业务;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机动车,公安部门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注销。
严格新增车辆管理,提高机动车准入门槛,在外地转入车辆实施国Ⅳ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国Ⅳ标准使用三年以上不予以办理转入”的硬性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新注册车辆实行国Ⅳ标准,杜绝高污染、高排放车辆落户省会。
到2015年底,全部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淘汰全部黄标车。
自2013年起,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再新增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量,严格控制对执法执勤用车的审批。
自2013年起限制家庭购买第三辆个人用小客车;自2014年市区内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道路限行通知范文第4篇
六、周日)
不限行
2011年7月10日--2011年10月8日,限行规则: 周一
1和6 周二 2和7 周三 3和8 周四 4和9 周五 5和0 公休/节假日 不限行
早7点至晚8点,限行机动车禁止在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主路)行驶
道路限行通知范文第5篇
为缓解兰州市道路交通拥堵,确保城区道路畅通,兰州市出台了机动车限号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9月18日开始,兰州市所有机动车以及长期在本市行驶的外地号牌机动车,实施按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每天限行2个尾号,每车每月限行约6天。
机动车尾号限行的具体办法是:将所有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分为五组,按照对应的日期依次限行,车牌尾号为
1、6的机动车,每月1日、6日、11日、16日、21日、26日、31日为限行时间;车牌尾号为
2、7的机动车,每月2日、7日、12日、17日、22日、27日为限行时间;车牌尾号为
3、8的机动车,每月3日、8日、13日、18日、23日、28日为限行时间;车牌尾号为
4、9的机动车,每月4日、9日、14日、19日、24日、29日为限行时间;车牌尾号为
5、0的机动车,每月5日、10日、15日、20日、25日、30日为限行时间。
另需要说明的是,此次机动车尾号限行办法是在确保城区道路畅通和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工程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充分考虑了市民群众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出行需求。
第一,在限行时间上,只限白天不限夜晚,不是全天都限。具体限行时间为每日早7时至晚8时;双休日、节假日不限号。
第二,在限行范围上,只限城关、七里河两区中心城区道路,不是市内四区都限,也不是所有道路都限。具体限行范围为桃树坪三岔路口以西,北滨河路、靖远路、盐场路以南,南山战备路、工林路、兰工坪路、晏家坪北路以北,武威路、敦煌路、七里河大桥以东范围内所有道路(含上述路段)。
第三,在限行车型上,外地来兰机动车3天内不受限行规定限制,以路桥收费票据为凭。
第四:本市各级党政机关每日在限行规定的基础上停驶20%的公务用车;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本市城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一律停驶(执行公务除外)。
第
五、六类机动车不限行
1、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
2、公交车、公路客运车、出租车(原单双日运行规定不变)、旅游车以及9座以上(含9座)客车;
3、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邮政专用车辆、清障专用车辆;
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部门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运送危重病人等紧急情况确需通行的车辆(事前或事后须向辖区交警大队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
6、机要通讯、运送城市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通行的车辆(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发的通行手续通行)。
实施按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符合兰州市道路交通的特殊实际和当前道路交通拥堵的特殊情况,有利于保障市民群众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需求,政府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能够给予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严格遵守限行规定,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共同维护兰州良好的城市形象。
每日限行2个尾号,每车每月限行6天左右,理论上可以削减的城区交通总量20%,实际削减量估计在15%左右,将能较好地减轻道路交通压力和机动车尾气污染,缓解道路交通严重拥堵状况,保障市民群众正常出行。
问题1:不同价格的机动车年需付各类金额(如:保险费,路桥费,保养费等)不同;车价越高,相应付出各类金额越多;试建模型讨论机动车尾号限行办法的年公平性。
问题2:若兰州市机动车尾号限行办法实施5年,试讨论尾号最优获益和最大亏损度,并给出最优和最亏具体尾号?
问题
3、若兰州市机动车尾号限行办法长期使用,是否对每辆机动车具有同样的公平性?
问题
道路限行通知范文第6篇
【发布日期】1987-11-30 【生效日期】1988-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水上交通违章处罚规定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水上交通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我省沿海、江河、湖泊、水库等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及作业的船舶、设施、竹排、木排的经营者、所有者及有关人员,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者,除加强教育外,视其情节轻重,按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条第三条 航政、港航(务)监督机构是本规定的执行机关。
第四条第四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十元以下罚款或责令书面检讨:
(一)船舶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者;
(二)船舶未勘划载重线标志或未标明载客额者;
(三)持证船员调动未办理任解职手续者;
(四)在狭窄弯曲的危险航段,船闸、桥孔并行者;
(五)帆船在港内禁止驶帆的航道上张帆航行者;
(六)人力船在港内航道上拖带浮动物体或停桨流放者;
(七)船舶、竹排、木排航行或停泊未按规定显示信号者;
(八)船艇强行挂拖者;
(九)在港内或禁止游泳的河段游泳者;
(十)锚泊、停泊留船人员不足者。
第五条第五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并记录违章:
(一)船舶进出港口未按规定办理签证者;
(二)未按规定办理船舶保险或者过期未再续保者;
(三)船舶各种设备与船舶证书所载不符者;
(四)不按章行驶或在过滩坝、船闸、桥孔时强行追越者;
(五)在禁止锚泊的水域锚泊或系靠者;
(六)在禁航区、封航区强行通过者;
(七)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内超过或低于规定航速航行者;
(八)船员所持证书的类别、等级与实际担任职务不符者;
(九)内河驾驶员所航行的航线与其证件记载不符者;
(十)船舶装载不良或在未经允许的部位装载货物或乘客者(危及船舶安全的,不准航行);
(十一)持证船员配备不足而开航者;
(十二)向船舶投掷石块或其他物体,情节严重者;
(十三)渡船违反《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六条第六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有关证件:
(一)船舶超期航行者;
(二)船舶超越航区者;
(三)非客船擅自载客者;
(四)船舶装运危险货物不办理手续或违反规定者;
(五)船舶装运一级易燃易爆货物不申请监装者;
(六)船舶超载者;
(七)河岸的码头、厂矿等对射向航道的强光未加遮蔽者;
(八)在通航水域倾倒余泥、石块、煤渣、垃圾者(并负责清挖);
(九)船舶、竹排、木排未按规定缴交规费者。
第七条第七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扣留船舶或吊扣船员证书:
(一)无证驾船、开机者;
(二)没有船舶证书者;
(三)涂改证件或冒名顶替者;
(四)酒后驾船、开机者;
(五)图纸未经送审而擅自新造、改建船舶者(农艇除外);
(六)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登记者;
(七)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不报告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潜逃者;
(八)损坏航标不报告者;
(九)未经主管部门核准,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使用岸线、在航道上设置碍物者;
(十)船舶沉后不报告、不设标志者;
(十一)纵容、指使船员违章者;
(十二)证件被吊销而假报遗失者;
(十三)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起哄、围攻执勤人员者;
(十四)拒不接受主管机关人员检查者。
第八条第八条 本规定第
四、
五、
六、七条中对船舶违章行为的处罚仅适用于二百总吨以下(含二百总吨)的船舶。对二百零一总吨至一千总吨的船舶的违章行为,按上述规定罚款限额五位以下处罚。对一千零一总吨以上船舶的违章行为,按上述规定罚款限额十倍以下处罚。
第九条第九条 船舶同时有两项以上违章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在三个月内重犯或屡犯同一违章行为者,处二至五倍罚款。
第十条第十条 违章行为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负赔偿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在船舶、排筏、设施内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主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违章者处罚的批准权限:
(一)航政、港务监督站可给予警告、扣留船员证件及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航政、港务监督分站可给予警告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航政所、港务监督可予警告、吊销或扣留航员证件及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航政分局、市(地)级港航(务)监督可给予警告、吊销船员证件、扣留船舶及处八百元以下罚款;
(四)处八百元以上罚款的,由省航政局批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执罚单位依照本规定对违章者处以罚款,应按《广东省罚款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0年九月十二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广东省水上交通违章处罚暂行规定》同时作废。
道路限行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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