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保险公司研究论文范文
独资保险公司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广西XX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此范本适用于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贵港市XX有限公司股东XXX于 20XX年X月X日在XX地方作出以下决定:
1、成立“贵港市XXX有限公司”。
2、通过20XX年X月X日制订的公司章程。
3、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兼经理,(注:执行董事与经理不是同一人的,增加一项:“由执行董事聘任为公司经理,任期年”)XXX(户籍所在地:贵港市XXX路,身份证号码: )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公司如果设董事会)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注:具体人数3-13人),由股东指定。董事任期年(注: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指定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注:是否设副董事长由股东自行决定,并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4、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聘请XX(户籍所在地:贵港市XXX,身份证号码:XXX)为公司监事。(公司如果设监事会)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注:不少于3人),其中公司职工代表人(注:比例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指定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5、公司股东已对以上被选举人、聘用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股东签字:
独资保险公司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四章 市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 第十一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
英文名称: XXX
公司住所: XXX
邮编: XXX
公司注册地: XXX
第三条 公司是经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市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市国资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以资产为纽带,与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公司通过其产权代表或者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公司和其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公司出资人授权公司对其子公司和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重要子公司和子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司出资人的监管。
2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任职务。
经批准任职或兼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市国资委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八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工会的组织,开展相应的组织活动。公司应当为其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宗旨:服务于广西经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铁路中长期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铁路投资建设和其他经营活动。创造社会财富,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深化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臵,增强竞争能力,为广西社会经济加快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一)XXX
(二)XXX
(三)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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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需变更经营范围,应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后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XX元,其中货币出资为XX元,非货币出资XX元。出资方式:首期实缴出资为货币出资XX元,非货币出资为XX元(备注:非货币出资项目),第二期出资为XX元。公司成立后X年内缴足。
第四章 市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市国资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享有以下权利:
(一)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及其他由市国资委任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指定监事会主席;建议任免或选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或经营方针;
(三)审批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批准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
(四)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考核和任期考核;
(五)审批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批监事会的报告;
(七)审批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或批准由董事会制订、修改的 公司章程草案;
(十二)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臵方案;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出资人可以依法依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对于已经做出的授权,出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授权内容。
第十五条 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
(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X人,其中X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余董事由出资人委派。董事任期为每X年,任期届满,连派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出资人和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
5 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对出资人负责,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为自己谋取私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人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依法依规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产生,或由有任免权的机构任命、指定或委派。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的决定,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融资计划;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
6 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制定修改公司章程草案;
(十)依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将会议议程、所议事项、会议时间等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全体董事和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如涉及公司紧急事务或重要、重大决议事项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可以不受前述规定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合理的时间内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出资人认为必要时; 2.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4.监事会提议时。
(二)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或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五)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
(六)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董事违反有关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活动的,其营业或活动所得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四条 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监事和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可设副总经理。董事会成员经出资人批准,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
8 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由有任免提议权的机构提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市国资委批准,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
(五)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和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
(八)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
(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出资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十)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
(十一)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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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经出资人指定,也可以由总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如有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臵权,并在事后向公司出资人和董事会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X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但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监事会主席或由其委派的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
(七)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收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出资人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每一会计结束后在出资人要求的期限内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报送市国资委。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制作,并同时符合市国资委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批准,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审计、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由出资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等事项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为永续公司。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解散: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司解散的;
(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出资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
(三)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四)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组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
(一)、
(二)、
(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市国资委指定人员组成。
第四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12 第十一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国资委的规定,就重大事项向出资人进行报告和备案。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必须按照出资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依法依规加强对子公司和子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通过并经市国资委批准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细则,均视为本章程的一部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市国资委。
出资人: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独资保险公司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市
区
路
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1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
第三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
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期限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出资期限 XXX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货币/非货币
X万元
/X年X月X日
第七条 出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公司法行使股东会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若无则删除此项) 第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人。非职工代表董事有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分别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
)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会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董事会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4 第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其中职工代表人,非职工代表监事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为每年
召开;临时会议可以由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召开监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五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四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取10%的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6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之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
(三)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四)缴纳所欠税款;
(五)清偿公司债务;
(六)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一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签字确认后,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
7 计算(或:公司永久存续)。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修改后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散权属于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执行。章程条款如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章程适用于有限公司(国有独资)。
2、本文本空格及打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部分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括号内提示“或者”为选择内容,定稿时请务必删除弃选内容。
3、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必须设董事会、监事会。《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明确。公司董事会成 8 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4、公司可以不设副董事长,若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有关副董事长内容。
5、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由
独资保险公司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市
区
路
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出资人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出资人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人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余额及缴付期限
XXXX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货币/非货币
X万元/X年X月X日
X万元/X年X月X日
第七条 出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出资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公司法行使股东会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批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类型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若无则删除此项)
第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人。非职工代表董事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分别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
)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会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董事会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经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其中职工代表
人,非职工代表监事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为每年
召开;临时会议可以由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召开监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五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二十四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10%的法定公积会;
(三)提取5%的任意公积会;
(四)支付股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日五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
(三)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会;
(四)缴纳所欠税款;
(五)清偿公司债务;
(六)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一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签字确认后,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或:公司永久存续)。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执行。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
年 月 日
注:
1、本章程适用于有限公司(国有独资)。
2、本文本空格及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部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括号内提示“或者”为选择内容,定稿时请务必删除弃选内容。
3、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必须设董事会、监事会。《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4、公司可以不设副董事长,若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有关副董事长内容。
5、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由
独资保险公司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和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出资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为出资人实际交付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
期限为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可由经理担任,此处须明确)。
第九条 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职权,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由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 XXX国有资产委员会代表政府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占有、支配、处置和受益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资产经营形式,决定公司对外投资(非重大投资)并获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法人企业共同
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所组建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履行对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行使如下权利: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委派或更换公司董事会成员,指定公司董事长;
三、委派或更换公司监事会成员,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
四、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本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出资者的义务:
一、保证认缴的国有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公司登记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财产和不干预资产经营活动。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职期内提出辞职,未经出资人免职的,该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___人组成,设董事会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或更换;经出资人批准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未经出资人同意,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季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可以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职权:
一、 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决定公司投资方案和经营计划;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批准公司员工报酬方案;
十一、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根据出资人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由出资人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指定或者更换。监事中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 向出资人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总经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任期三年。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也可由董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和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作出报告;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负责提出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红利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出外;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的义务:
一、 保证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负责公司资产的完整和
增值;
二、 保证公司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三、 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无重大失误和严重违法乱纪行
为,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人对企业经营管理公司的干预。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工说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审计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汉语书写,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计,向出资人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现金流量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各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二条 公司税后利润处置顺序:
一、 归还到期投资贷款和公司债券本息;
二、 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三、 提取法定公积金10%(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一、 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三、 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章 劳动人事、工资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劳动人事和用工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劳动合
同制,试用期三个月。除由董事会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员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规定进行聘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
面申请,以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经出资人批准后,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续。
第四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条规定情形之一解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自公司作出解散决议之时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财产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资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组费用后,按下列顺序
进行清偿:
一、 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二、 缴纳所欠税款;
三、 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依法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应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规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应报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独资保险公司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四章 市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 第十一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
英文名称: XXX
公司住所: XXX
邮编: XXX
公司注册地: XXX
第三条 公司是经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市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市国资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以资产为纽带,与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公司通过其产权代表或者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公司和其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公司出资人授权公司对其子公司和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重要子公司和子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司出资人的监管。
2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任职务。
经批准任职或兼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市国资委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八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工会的组织,开展相应的组织活动。公司应当为其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宗旨:服务于广西经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铁路中长期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铁路投资建设和其他经营活动。创造社会财富,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深化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臵,增强竞争能力,为广西社会经济加快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一)XXX
(二)XXX
(三)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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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需变更经营范围,应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后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XX元,其中货币出资为XX元,非货币出资XX元。出资方式:首期实缴出资为货币出资XX元,非货币出资为XX元(备注:非货币出资项目),第二期出资为XX元。公司成立后X年内缴足。
第四章 市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市国资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享有以下权利:
(一)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及其他由市国资委任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指定监事会主席;建议任免或选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或经营方针;
(三)审批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批准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
(四)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考核和任期考核;
(五)审批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批监事会的报告;
(七)审批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或批准由董事会制订、修改的 公司章程草案;
(十二)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臵方案;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出资人可以依法依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对于已经做出的授权,出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授权内容。
第十五条 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
(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X人,其中X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余董事由出资人委派。董事任期为每X年,任期届满,连派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出资人和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
5 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对出资人负责,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为自己谋取私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人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依法依规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产生,或由有任免权的机构任命、指定或委派。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的决定,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融资计划;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
6 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制定修改公司章程草案;
(十)依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将会议议程、所议事项、会议时间等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全体董事和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如涉及公司紧急事务或重要、重大决议事项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可以不受前述规定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合理的时间内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出资人认为必要时; 2.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4.监事会提议时。
(二)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或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五)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
(六)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董事违反有关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活动的,其营业或活动所得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四条 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监事和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可设副总经理。董事会成员经出资人批准,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
8 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由有任免提议权的机构提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市国资委批准,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
(五)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和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
(八)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
(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出资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十)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
(十一)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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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经出资人指定,也可以由总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如有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臵权,并在事后向公司出资人和董事会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X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但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监事会主席或由其委派的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
(七)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收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出资人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每一会计结束后在出资人要求的期限内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报送市国资委。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制作,并同时符合市国资委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批准,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审计、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由出资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等事项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为永续公司。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解散: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司解散的;
(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出资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
(三)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四)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组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
(一)、
(二)、
(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市国资委指定人员组成。
第四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12 第十一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国资委的规定,就重大事项向出资人进行报告和备案。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必须按照出资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依法依规加强对子公司和子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通过并经市国资委批准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细则,均视为本章程的一部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市国资委。
出资人: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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