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游乐园论文题目范文
残疾游乐园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2010年7月29日国家正式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指出把学前教育放在未来教育发展的位置,学前教育是一个人终身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也是国家富强的基础;学前教育势在必行,是儿童的一项权利,“每个儿童都不应该被遗忘”。
听力残疾儿童作为“每个儿童”当中特殊弱势群体的孩子,应该享受正常的学前早期教育,甚至比正常儿童的学前教育更为紧迫、重要,应得到更多的重视。每名听力残疾儿童享受到良好的早期教育,会为他们将来适应环境,顺利过渡到普通小学和特殊学校以及为融入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让每一名残疾儿童都能像普通儿童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享受更优质的教育资源,能够在较好的学校里学习知识、实现自我、健康成长。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进行分析,中国现有听力残疾人口2780万,单纯听力残疾人2004万,4~6岁组一、二级残疾占67.36%,0~3岁组一、二级残疾占83.90%。每年将有2.3万新增听力残疾患儿,在0~6岁听力残疾中70%以上并有言语残疾。听力障碍严重损害人的听觉言语功能,影响人的身心健康、社交、生活、学习质量,加重经济社会负担。
听力残疾儿童的症状主要在于听觉受到大小程度不一的损伤,而听力则是人的一种重要感觉。听力损伤以后,给听力残疾儿童感、知、觉活动以及整个认知心理活动都带来影响。听力残疾儿童主要依靠视觉、肤觉、味觉、嗅觉等途径感知外界事物,听觉则不起或仅起到较小的作用,限制了感知觉活动的范围和深度,妨碍了他们语言的形成和发展,引起语言发展上的缺陷,这成为听力残疾儿童心理发展的一个障碍。
众所周知,残疾特殊儿童越早发现,治疗效果就越好。当残疾儿童错过了康复教育的黄金期,就只能被家庭和社会养护起来,无法回归到主流学校或者顺利在特殊学校接受教育,以至成为社会的负担、家庭的包袱。
一、通过早期教育可以尽早补偿残疾儿童的缺陷
儿童的发展是指儿童成长过程中,身体和心理方面有规律地进行量变和质变的过程。身体的发展指儿童机体的生长(形态的增长)、发育(功能的成熟);心理的发展指儿童的认识过程、情感、意志和个性的发展。学前儿童身体发展和心理发展是密切联系的,儿童年龄愈小,身体发展和心理发展的互相影响愈大,儿童身体上的某种残疾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心理的发展,如听力残疾会影响儿童理解能力和思维能力的发展。
残疾儿童和正常儿童一样,他们的身体器官、骨骼、神经系统都处于发育阶段,其可塑性极大,只要适时地抓住这个早期阶段,他们的许多缺损,通过多种康复手段就可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尽早进行训练和教育,采取积极干预措施,进行听力补偿和强化言语教育,尽早训练耳聋儿童看话能力,就可以促使他们尽早学会看别人口型理解他人讲话内容,做到早发展、早康复、早教育,促使其神经系统和神经功能得到正常、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听力残疾造成的影响。所以,学前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称为“抢救性康复教育”。
研究表明,虽然早期教育不能消除儿童的残疾,但却可以使他们的残疾状况得到改善,残疾程度得到减轻,重建自信,找回自尊,慢慢地走出封闭的自我,能和正常人交往,这为他们回归主流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学前教育可以使残疾儿童提高对外界环境的适应能力
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指在残疾儿童的学前阶段,按照心理发展规律和残疾的特点,在良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下,通过有益的教育和训练,以及医疗预防的措施,尽力挖掘他们的潜力,增进技能,使他们的身心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帮助他们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学到一定的文化知识,有些残疾孩子通过早期干预,甚至康复发展成正常孩子一样的水平。同样的道理,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也是越早越好。学前教育对正常儿童有重大影响已是毫无争议的事实,对残疾儿童就更为重要。
“早期干预”作为重要措施的一种,一般是指对3岁以前的听力残疾儿童采取早期发现、早期听力补偿和早期听力言语训练的措施。要使听力残疾儿童与正常儿童一样能听会说,必须采取早期干预的手段,通过及早验配助听器或者植入人工耳蜗,及早给予听觉补偿,并进行科学的听觉言语训练,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听力残疾引发的障碍,促进他们平等充分地融入到主流社会。
三、学前教育可以使残疾儿童多方面发展
听力残疾学前教育运用科学理论和实践,通过规范化、标准化的手段,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抓住每一位听力残疾儿童的特点,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独特的认知和需要,鼓励学生的点滴进步,让每一个学生享受到进步的喜悦。逐步对听力残疾儿童进行指点支持和强化语言及康复训练,经过大量的语言实践和严格的教育,使听力残疾儿童的语言水平能接近或达到健全儿童的语言水平,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措施。
(一)学前早期教育可培养听力残疾儿童对社会的适应性,扩大视野。在康复治疗的同时,及时对残疾儿童施以适当的教育,积极促进生理机能的重新组合,发展身体各种功能的代偿,最大限度地弥补听力残疾儿童的缺陷。
(二)学前早期教育注重对听力残疾儿童技能特长的培养。除了实施文化教育,可根据儿童不同的兴趣和爱好,开办舞蹈、绘画、手工等各种特长的培养班,学有所长,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长大后,能够独立生活,自食其力,立足社会,服务社会,以减轻社会的负担。
(三)学前早期教育注重对听力残疾儿童的心理素质教育。对残疾儿童及时进行亲情安抚,尽快解脱不良情绪影响,消除心理障碍。重视品行教育,用爱心去换取孩子们的信任和爱戴,用温暖去启发他们的心灵,对于孩子的教育,要求心中有“家”,心中有“父母”,教育他们奉献爱心,学会尊重、关心、帮助别人,树立良好行为习惯并形成良好品德修养。
四、政策支持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并加大投入
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开展有针对性的引导式教育。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促进我区特殊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快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是我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关注民生、关爱弱势群体、维护教育和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建立健全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为主体,各类教育并举的特殊教育格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并制定优惠政策给予补贴。
另外,可借助“爱耳日”的长效平台,丰富社会化工作内涵,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培育助残爱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落实,让更多的人理解、关爱残疾儿童。保护、关爱残疾孩子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社会各界人士均应参加到“关爱残疾儿童,共创美好明天”的活动中来。要倡导全社会共同努力,不抛弃、不放弃,加强对听力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为听力残疾儿童们创造一个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共创孩子们美好的明天。
残疾游乐园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网络教育与慈善事业两个看似不相关的事情,如何能搭上联系呢?让我们先看几则新闻。2007年3月12日、13日,《光明日报》综合新闻版连续刊载专题报道:《托起明天的太阳——东财网络教育模式解析》,其中详细介绍了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海燕班”的故事。“海燕班”的学员是在大连市残联的推荐下,每年从大连市20万残疾人当中严格筛选出20人,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免费为他们提供教学服务。此外,重庆大学专门成立“爱心·自强班”,分5年时间帮助重庆市100位以上的残疾人进入重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习,接受高等学历教育。
残疾人难以接受高等教育主要有几方面的原因:一是收入低。由于生理上的障碍,残疾人的家庭收入远低于健康家庭的收入,很多残疾人连初级教育都无法完成。二是高等教育的入学制度。由于视觉、听觉等障碍或身体残疾,使得很多残疾人无法通过高等教育的体检标准。即便进入了大学,由于高校中缺乏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便利设施,残疾人也难以完成学业。三是特殊教育机构缺乏。我国为残疾人高等教育服务的特殊学校非常有限,残疾人所能学习的专业和选择更是少之又少。在这种背景下,网络教育与残疾人教育的结合,在让更多的残疾人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的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从一般意义上说,我们可以认为,这些网络教育机构比较关注社会慈善事业,也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但是,如果进一步思考,我们就会提出疑问:有爱心的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很多,但为什么难以像网络教育这样长期而持续地关注慈善事业呢?网络教育是否天生就具备某些与传统教育不同的优势呢?网络教育是否天生就比传统的高等教育形式更适合于开展慈善事业呢?对于这些问题的解答,如果跳出传统的思维方式,转而从经济学视角进行思考,我们就会寻找到非常有趣的答案。
网络教育服务的数字化产品特性
互联网的出现催生了数字化产品与服务,比如网上资讯、网上医疗等。网络教育也是一种重要的数字化产品。借助互联网,教学双方跨越了时空界限,教学方式、学习者的心理特征以及学习情境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产生的原因都是因为网络教育作为数字化产品而具备的如下特性:
其一,不可破坏性。数字产品不会磨损,没有耐用品和非耐用品之分。数字产品的生产者是在和自己已经售出的产品进行竞争。在网络教育中,教师的授课过程、课后作业、讲义等所有教学内容都是以数字化文档的形式所记录和保存的,学生可以随时、随地、随意地学习课程。只有在课程内容本身需要更新时,教师才会对教学内容进行重新组织和录制。否则,该课程就永远不可被破坏,老师也永远不会因为学生的重复学习而筋疲力尽。
其二,可变性。数字产品可以很容易地被进行修改。现在网络教育正逐渐转向以“知识点”为中心来进行课程学习。对于一门具体的课程而言,通常情况是:其中的部分内容陈旧老化,而其他章节仍然适用。由于数字产品的可变性,教师只需要对过时的内容进行更新即可,从而大大降低了更新成本,也有利于学习者及时获取最新知识。
其三,可复制性。数字产品极容易被复制,也就是说它具有高沉没成本、低边际成本的特点,甚至有时候边际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个特点是网络教育适合于从事慈善活动的核心原因。一门课件的录制成本很高,但是当教师录制完一门课件之后,这门课件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也就是说,每增加一个学员的学习,网络教育所增加的成本几乎为零。因此,既然网络教育可以为残疾人提供边际成本为零的服务,这样的善事我们又何乐而不为之呢?
我们进一步考虑到偏远地区的学生。如果采用传统的授课方式,学生和教师的授课行为受到时间、地点以及教师资源限制等诸多问题的约束,因此一些偏远地区的学生无法听到名师的授课。但是,如果采用网络教育的方式,只要当地具备相应的计算机和网络条件,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网络教育的外部经济性
互联网环境具有很强的外部经济性。例如,在计算机网络中,有一个新的进入者A。A和网络经营者受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的约束。合同双方以外的人都是这个特定合同的“外部”。但是,属于“外部”的某个已入网者B却可以与A进行沟通。这就是说,A与网络经营者的合同给“外部”提供了方便。这种情形被称为“网络的外部性”。
网络外部经济性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网络自身的系统性、网络内部信息流的交互性和网络基础设施长期垄断性。首先,不论网络如何向外延伸,也不论新增多少个网络端点,都将成为网络的一部分,同原网络结成一体。因此,整个网络都将因网络的扩大而受益。其次,在网络系统中,信息流并不是单向的,网络内任何两个端点之间都能相互交流,信息交流的机会从理论上说等于n2,其中,n为上网人数。这就是关于信息网络扩张效应的著名的梅特卡夫法则。梅特卡夫法则是由美国人鲍勃·梅特卡夫提出的,其内容是:网络的价值等于网络中节点数的平方。这意味着网络的外部经济性随着网络用户的增加而呈指数增长。随着上网人数的线性增长,信息交流的可能性将呈指数态势上升,并且在整个网络中没有“中心”或“首脑”区域的存在,即使网络的一部分端点消失了,也不影响其他端点间的正常联络,这就保证了外部经济性的普遍意义。最后,网络基础设施,比如通信设施等,一般都具有投资额巨大、垄断性强等特点。这就决定了网络外部经济性的长期存在。
通过对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残疾学生利用网络教育平台进行学习,将产生非常强的网络外部效应。因为互联网是一个双向的广播系统,它混合了双向通信——如电话和传真(一对一通信)与广播媒介——如电视和收音机(一对多通信)的特点。前一特点主要体现为互联网作为网络平台的功能,如值机答疑平台和聊天室等。不论是残疾人还是健康人,都可以利用这一平台交流学习经验、学习心得,或者共同完成一项案例。思想的交流不再受到任何限制。另一方面,作为广播系统,互联网更多地是以一对多的形式传递和发送信息,增加的用户使信息得以在更大范围的用户之间进行双向的交流,这不仅增加了信息本身的价值,而且提高了所有网络用户的效用。比如,老师对某个同学某个问题的回答,所有其他同学都可以浏览和分享,残疾人学生自然也不例外。
所以,网络教育与残疾人教育的结合,对于提升社会福祉以及跨越数字鸿沟都有重要的意义。现在很多台湾商人都在大陆边远地区捐款发展互联网,其原因大概就在于此。
网络教育与边际收益递增
由于资源具有稀缺性,因此,在一定的技术水平下,随着投入的增加,单位收益呈递减趋势,这就是边际收益递减规律。该规律是工业经济中的基本
法则。
但是,在互联网络中,许多产品的生产,比如电脑软件的生产却并未遵守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或者说不是直接遵守这个规律。其原因在于,信息资源是网络经济中的主要生产要素,而信息资源具有再生性、无排他性的特点。其成本不随使用量的增加而成比例增加,比如一个程序一旦编写成功,它的再生产和销售几乎不需花费生产成本和营销成本。同时,信息技术发展快、变化大、生命周期短,产品受市场容量饱和的影响较小。因此,在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中出现了边际收益递增的现象,而且这种现象还会因网络效应的作用而强化。
对于传统高等教育而言,高校对学生的服务从传统意义上说是一个受收益递减规律支配的行业。因为随着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学校的教师资源、教室资源、住宿条件、图书馆资源等各方面都将受到很大的限制。这个时候,如果让高等院校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也的确勉为其难。但是网络教育发展起来之后,教学成本和管理成本都大幅度下降,教室资源、住宿条件等约束已不复存在,教学成本的降低使得网络教育机构可以进一步提供最佳服务,因此能够让更多的学生满意。这样就进入了递增收益阶段。
网络教育与范围经济
在传统工业社会中,企业只能通过大规模生产同一种产品,从而降低成本并获利。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者需求日益多样化和小型化,传统的规模经济生产方式难以满足用户的需求。但是,在信息网络经济社会里,企业却可以在保证利润的前提下,实现小批量、多品种的生产,这就是范围经济。
范围经济性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知识等软生产要素的共享性。对于许多不同的生产过程,信息、知识等共同的生产要素可以不费分文地从一种生产过程转用到另一种生产过程。信息化程度越高,软要素在生产过程中投入比重越大,这种转用的经济性就越明显。网络教育服务所具有的范围经济性也是同样的道理。在传统高等教育中,学生进行课程选修时会受到许多限制。比如有些教师的课很受欢迎,但是由于这些教师不可能无限制地开课,因此选课的学生人数会受到限制。而对于网络教育来说,这种限制不复存在。学生可以任意挑选他喜欢的老师和课程。对于残疾人学生来说,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所学专业内进行课程组合和搭配。
网络教育与慈善事业的结合只是成功地利用了数字化产品经济本性的一个例子。实际上,很多其他的数字化产品或服务也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比如电子政务、法律咨询等。既然数字化产品的经济学特性为我们的善举提供了天生的优势,我们又何乐而不为呢?
残疾游乐园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摘 要 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宗旨是希望残疾人通过教育获得就業或创业能力,从而实现其个体发展和与社会融合的目标。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服务体系的政策演变同步于特殊教育政策体系的演变。从政策过程的视域下分析,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服务体系经历了早期孵化阶段、嵌入发展与实践起步阶段、体系化和战略化阶段、转型和内涵提升阶段。在支持服务体系具体运行中,受制于诸多因素,还存在政策文本结构不完善、政策执行主体不确定、政策实施模式单一、政策文本表述缺乏可操作性等结构性困境。未来还需要从政策体系的完善、政策执行主体的明确、管理模式的改革、政策文本的实施细则等方面进行优化。
关键词 政策过程;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服务体系;特殊教育
构建以残疾人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体系是帮助残疾人补偿缺陷、发掘潜能、提升技能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宗旨是希望残疾人通过教育能获得就业或创业能力,从而实现他们的个体发展和社会融合。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具有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属性,伴随着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发展,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也取得了一些成绩。实践证明,残疾人的职业教育获得、个体成长和发展都离不开政策的强制性支持保障,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也必须要有专业化的支持服务体系保障才能达成良好效果。近年来,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研究热点主要集中在残疾人中高等职业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现状与对策、残疾人职业教育课程与专业设置等领域[1]。关于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服务体系的研究也一直备受大家关注,有学者对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的支持政策进行审视和思考[2],还有学者从战略发展角度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对残疾人职业教育顶层设计进行回顾与展望[3]。本文试图从政策过程的中观视域分析有关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服务体系的构建及演变,以及在其支持服务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结构性困境,进而探究有关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支持服务体系的优化与完善。
政策过程一般是指政府作为主体与公共问题参与客体在特定政治制度中发生的一系列事件或环节相互链接、彼此依存的运行过程。哈罗德·拉斯韦尔将政策过程划分为政策情报、建议、制定、行使、运用、评估、终结七个阶段[4]。这是一种实现宏观体系与微观实践有机衔接的中层理论,尽管其理论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被延伸和划分,但理论主要关注的是主体、规则、行动,对政策变迁的逻辑过程、运行过程的结构要素及关系等方面的分析。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服务政策作为特殊教育政策体系的子系统随之不断发展和变迁,同时其自身也在不断发展并形成了有自身特点的政策体系。本文借鉴政策过程理论,结合特殊教育政策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政策的特点认为,残疾人职业教育政策过程主要包括政策决策、执行、评估和终结。基于此,从政策过程视角对其进行过程性解析,有利于探究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服务体系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探索其体系优化的有效路径。
一、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服务体系的建构过程
(一)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服务体系的早期孵化阶段(1949—1978年)
这个阶段也是计划经济时期特殊教育政策整体发展缓慢的阶段,关注的是特殊儿童初等职业技术教育,具体措施和意见散见于特殊教育学校发展的相关文件中[5]。在1951年发布的《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中,特殊教育被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这是新中国第一个涉及特殊教育发展的重要行政法规,其为特殊教育发展指明了方向。伴随着特殊教育学校的恢复和重建,这一时期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主要发端于特殊儿童少年的初等职业技术教育,在1957年颁布的《关于办好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的几点指示》中,第一次明确将职业劳动训练作为盲童和聋哑儿童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1962年制定的《全日制聋哑、盲童学校教学计划(草案)》中,具体明确了聋校和盲校采用普通初等教育和职业劳动训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课程设置[6]。由于历史原因,特殊教育出现了短暂的发展停滞,但是,在特殊教育学校里开展的职业劳动教育可以算是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早期孵化,也可以说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政策是从特殊教育学校里有关职业劳动教育相关政策开始切入的。
(二)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服务体系的嵌入发展与实践起步阶段(1978—1990年)
这一阶段,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的政策,并明确了其发展要求和发展模式,注重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的建设与中短期职业培训,有关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支持服务体系探索和实践初见成效。
1978年,我国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开始恢复和发展。这一阶段,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也迎来了起步发展阶段。国家在有关教育的政策法规中逐步融入特殊教育内容。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标志着发展职业教育成为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为特殊教育学校发展职业教育指明了方向[7]。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劳动教育”也随之更名为“职业技能教育”,并纳入盲、聋、弱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计划中。在1984年制定的《全日制六、八年制聋哑学校教学计划(征求意见稿)》、1987年制定的《全日制盲校小学教学计划(初稿)》中,都将“职业技术”作为聋校和盲童小学9门课程之一;1987年制定的《全日制弱智学校(班)教学计划(征求意见稿)》中,劳动技能被纳入盲、聋、弱智学校课程体系,同时还提出了在弱智学校的中高年级中也要开展初步的职业技能教育[8]。这一时期,我国残疾人事业整体发展水平仍然相对滞后。1988年9月,《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年工作纲要(1988—1992年)》 颁布实施,该纲要从教育层次和办学形式上对残疾人职业教育指明了实践路径,提出要重点普及初等教育,抓好职业教育,发展中等和高等教育[9]。同年,我国第一所残疾人职业学校——北京市残疾人职业高中设立,学制3年,招收聋以及轻度肢体残疾青年。从国家战略规划到具体残疾人职业高中成立,标志着残疾学生的职业教育从“劳动教育”到“职业技能教育”的转变。
1988年11月,国家教委、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會联合召开第一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制定了《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着重抓好初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10]。这一政策阐明了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建立了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到1990 年召开第二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时,全国已建成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20所。同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要“着重发展职业教育”。这是首次从法律视角对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技术教育予以明确,为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提供了法律支持。
(三)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服务体系的基本形成阶段(1991—2009年)
这一阶段是特殊教育政策进入制度体系化阶段,也是残疾人职业教育政策步入体系化、战略化和融合化的构建阶段。确立了残疾人职业教育政策的战略地位,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顶层设计;有关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基本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并逐渐与普通职业教育体系融合。
1. 残疾人职业教育政策逐渐战略化、体系化
1991年12月,《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1995年)》颁布,这是继《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之后又一个关于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规划。1994年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强调,应把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到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中,要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11],这是我国首部行政法规级的残疾人教育政策,其让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具体实施有了切实依据,其中关于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思路成了此后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和总体格局。1996年颁布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2000年)》中系统阐释了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与主要措施[12]。199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颁布,其中明确规定,国家要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13]。这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史上的重大里程碑,职业教育发展步入法制化也让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有了法制保障。
2.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并与普通职业教育体系逐渐融合
进入新世纪,特殊教育政策的发展力度呈时序性递增,且制度间的衔接性与关联性越来越紧密和连贯[14]。残疾人事业开始被纳入国家发展大局,既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和有利条件,也提出了更高要求。200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和《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十五”实施方案》出台,对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构建提出了更为具体清晰的目标[15]。2006年6月,《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 年)》提出要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级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总目标,鼓励兴办残疾人高等教育[16]。200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对残疾人高中阶段职业教育发展提出了要求,同时也强调要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17]。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颁布实施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是目前我国唯一的以职业教育为主题的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政策,这一标准的出台对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的科学规范和质量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完善和丰富了残疾人职业教育政策体系的构成。在这一阶段,残疾人职业教育伴随着特殊教育的大发展,也在围绕办学方式的改革与创新、办学资金保障与配置、教育对象拓宽等方面积极探索,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服务体系得到了快速完善和提升。
(四)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服务体系内涵的提升阶段(2010年至今)
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下文简称《纲要》)中提出,要“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完善职业教育支持政策、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等顶层制度设计理念与思路[18]。这一纲领性文件标志着特殊教育被纳入了国家深化教育改革的总体布局中,其中对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指示成为残疾人职业教育政策发展的重要依据和方向。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服务体系建设从强调规模扩展逐渐转向注重内涵建设和质量提升,从政策结构、教育体系和文化理念等方面都进行了完善和优化。
1.将全纳教育理念作为政策目标定位,终身职业教育体系逐步构建
在《纲要》的推动下,2014年印发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中提出了“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全面推进全纳教育”的总体目标。2017年印发的《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中也对残疾人职业教育的随班就读提出明确要求。2018年,教育部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也强调,要通过随班就读等形式逐步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规模[19]。在全纳教育的理念倡导下,残疾人职业教育服务支持体系也将全纳教育作为政策目标定位。同时,《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中提出,要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残疾人终身职业教育体系和终身学习的理念正在逐步构建,更好地满足了残疾人受教育的需求,提升了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残疾人有更多机会通过自我努力达到平等参与和适应社会的能力,从而实现个体的自我生命价值。
2.注重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服务体系的内涵提升
在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已构建和逐步优化的进程中,残疾人职业教育更需要在内涵发展上取得进展,教育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质量评价与监控体系需要逐步建立。在“特教一期提升计划”中就提出,要合理调整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结构,强化学校的专业特色[20]。在“特教二期提升计划”中进一步强调要“加强职业教育课程资源建设”[21]。《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中也提出“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的质量监控”[22]。《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质量”“残疾人职业教育应该不断完善其专业设置,要加大课程教材建设指导与监督”[23]。这一系列文件都在引导残疾人职业教育开始转向纵深式内涵建设,有关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质量评价与监控也在逐步建立。
回顾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服务体系构建的历程,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从涉及到残疾人职业教育相关政策文件的发布年份、发布主体、引导方向、目标定位等维度,可以看出我国有关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总体呈增长态势,政策文件颁布实施呈现多部门合力趋势,残疾人职业教育政策从碎片化、单一化向整合化、体系化转型,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战略的目标定位逐步明晰。从国家战略方针到各级地方政府和机构具体的落实措施,教育、民政和残联等部门,从宏观到微观,不同部门各项政策之间存在着交织重叠,共生政策合力,呈现出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从构建到不断优化的过程,也是残疾人职业教育制度体系逐步健全、完善与创新的过程。
二、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服务体系运行的结构性困境
(一)政策体系结构不完善,具体政策短缺
政策体系结构是从残疾人职业教育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角度来描述的。这是考察宏观残疾人职业教育政策结构体系是否完整协调的重要内容。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政策大多從宏观角度规定,以纲领性、原则性、方向性和指导性为主,大多为综合性政策,而具体政策较为短缺,且有关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管理政策偏多,教育教学政策偏少。失去具体政策配套跟进,基本政策有可能会沦为泛泛而谈,难以回应残疾人群体的实际需要,从而影响政府决策和执行的权威性。从体现总政策的立法层面看,当前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立法缺少全面系统、集中统一的法律规范。现有政策几乎都是停留在宏观层面,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且法律规范是具体应用的基本法律条文,主要是提供一种规范和行为模式,总政策不集中统一使得基本政策依据较为分散,很难获得一致性的解释和权威效力。如,最能体现残疾人职业教育立法的《残疾人保障法》和《职业教育法》,前者仅提出了一款纲领性、原则性的要求;后者尽管是一部专门规范职业教育的立法,但只提及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实施机构,并未关注到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法律保障[24]。
(二)政策执行主体界定不清,多部门合力协作存在偏差
政策执行主体是由政策所设定的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机关或政策规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单位、组织和个人[25]。在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政策的执行主体主要涉及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机构、残疾人联合会等。一方面,这种管理体制给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带来诸多支持和可能性;另一方面,在政策执行主体界定模糊的现状下,这种体制和格局也容易造成部门之间的分割和孤立状况。从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文本中可以看到,常出现未确指的执行主体,如“政府有关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各地”等。由于教育部门与社会保障、残联等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作和深入了解,导致不同系统颁布的决策方案在理论制定和实施之间存在一定偏差。由于各部门缺乏统一协调机制,在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方面也容易受限。尤其是在经费保障方面,不同部门负责和监管,缺乏有效的统筹和规划,存在条块分割和部门分割的现象,各地资源很难进行重组和统筹。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职能存在错位和缺位现象,缺少统一的财政和评估等服务配套系统。
(三)政策实施模式单一,单向度行政主导遮蔽主体性需求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作为体制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残疾人职业教育管理也具有自上而下、单向度、行政主导等相应的主要管理特征。在政策的制订和实施过程中,更多也是采用自上而下的模式。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掌握资源的主管部门的分指标、分任务等供给性行动方式,容易造成其服务对象的主体性需求被遮蔽。例如,有关残疾人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课程开设、教学模式等方面,大部分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所设置的课程主要是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型分类,视障学生主要学推拿,听障学生主要学美术工艺。且学校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施课程计划的过程中,很少做到因材施教,难以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来开设课程。但是,在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社会人才市场的需求在发生变化,残疾人主体的需求也在发生着变化。这样的课程设置容易忽略市场需求和残疾学生主体性需求。从支持服务供给角度而言,自上而下单向度的行政主导更利于建构统一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支持服务行动体系。但是,从主体需求角度出发,各级各类行政主管部门更多地是实现和满足政策和管理的需求,而作为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实施主体和受教育对象,他们作为主体的需求可能会被弱化甚至遮蔽。
(四)政策文本表述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
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政策大多以宏观角度规定,以纲领性、原则性、方向性和指导性为主。一些政策文本的内容还不够成熟,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导致政策设计与政策执行脱节。特殊教育学校作为残疾人职业教育的主要实施主体,各级各地的特殊教育政策中对他们的具体实施规定表述得较为空泛。从政策文本中可以发现,在政策语言的表述上也常常使用较为笼统、抽象的语句和模糊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强制性和执行性规定,这在具体实施和落实过程中,容易导致执行出现弹性和变通性。在当前我国特殊教育提升的关键时期,有关残疾人职业教育政策制定应瞄准残疾人群体的现实需要,以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三、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服务体系的优化路径
(一)进一步完善政策结构体系,实现政策的实际性、整合性和衔接性
首先,要整合已有各类政策,优化政策结构。目前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政策缺乏系统性,主要散见于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残联部门出台的文件中。尽管不断地从碎片化走向系统化,但还存在规定分散和表述多样等问题。在政策体系构建中,必须要用统一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行整合,从而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体系。其次,要立足国情,制定统一政策。根据目前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确定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办学方针、培养模式和办学体制等实际问题[26]。第三,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政策需要与普通职业教育政策相衔接。残疾人职业教育也是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制定残疾人职业教育政策时,必须要以国家职业教育政策为依据,形成既遵循国家职业教育的基本方针,又具有残疾人职业教育自身特色的政策体系。
(二)明晰残疾人职业教育政策的执行主体
残疾人职业教育政策的执行主体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和义务。但是任何机构和单位、组织都有着自己的利益追求和趋利避害动机,面对部门利益和价值的分割,常常会导致分裂而使得政策实质性内容被消解。因此,明确清晰地界定残疾人职业教育政策执行主体是确保政策有效执行和目标实现的前提。相对于其他人群,残疾人群体由于身心障碍导致其处于社会弱势地位,他们的教育利益获得主要依赖政府的公共供给。重视政府在残疾人职业教育中的职能,明晰政府作为政策的执行主体,是实现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的现实要求。只有政府的干预和保护,才能改变和防止他们进一步的边缘化和弱势化。在政府作为政策执行主体的过程中,可以把残疾人职业教育作为一个社会合作的体系,一个利益共享的系统,根据不同部门和组织的功能和优势,健全与完善各方参与的制度安排,合理设置并优化参与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内容和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和执行,各方参与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支持结构。
(三)优化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服务的管理模式
首先,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管理模式需要突破自上而下的单向度行政主导,积极探索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共存的共同治理模式。各级政府和部门之间需要加强沟通和协作意识,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合作的工作機制,逐步形成战略协同、政策协同、组织协同、知识协同、资源协同、节点协同的新局面[27]。其次,在各部门协同合作的同时,必须要明确职责分工。要建立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明确教育、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的职责范围,如此才能在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实践中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第三,根据我国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应积极探寻在政府统筹下,多部门参与,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教育学校共同实施的管理体制[28]。
(四)完善政策文本实施细则,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残疾人职业教育政策落在实处的关键就在于政策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的特点是严密而简洁,而政府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政策是基于法律法规基础上的,是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表现。因此,在现有政策文本的内容修订中,在原则性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化和具体化,要立足国情,整合内容、细化条目、明确要求、措施到位。如,可进一步制定和明确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的政策,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的专业和课程设置、教学和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教材建设与管理、师资队伍建设等。一方面,可填补关于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政策的空白;另一方面,也是对残疾人职业教育政策进一步系列化、明确化和适用化[29],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在政策文本的语言表达上,需更新理念,明确内涵,规范术语的表述,用词应严谨、准确,表现出政策的强制性和可行性特征。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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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游乐园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摘 要:本文界定了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分析了当前政府与保险业合作的现状,指出在政府与保险机构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今后完善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的工作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公共服务;商业保险;政府采购
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是新型的公共服务市场化方式,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以及竞争性谈判等形式向保险机构购买保险专业服务,用以满足公众对民生风险保障和公共风险管理等方面需求。在保险费承担方面,一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承担,一部分由财政部门和相关经济主体共同承担,还有财政部门、经济主体和个人分担的方式。这里探讨的政府购买保险服务不包括由财政补贴保费的政策性保险,如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巨灾保险等,也不含类似省、市政府公车保险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
商业保险具有转嫁风险、市场融资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政府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健全的服务机构的硬件和软件,包括具有较强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的保险专业人员,推行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承担社会责任的险种,丰富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降低了公共服务成本,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受益的是广大民众。商业保险公司在接受政府保险服务项目的同时,也是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国家建设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
一、目前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概况
我国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险种较少,线条较粗,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人身和财产保障的需要,所以品种繁多、服务细腻的商业保险成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金融产品,难免存在逐利倾向,所以政府有关部门从大局着想,以稳定社会、提高民众福利、救助弱势群体为宗旨,以收支平衡和保本微利的原则,参考一些商业保险险种框架,结合各省、市、地区财政情况,创新了一些保险险种,由政府采用招标、定向委托、竞争与磋商性谈判等方式进行实施。主要涵盖以下险种:
(一)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
2013年,政府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服务开始在局部地区试点运行。2015年8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一年来在31个省开展了大病保险试点相关工作,并给予了一些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与政府合作的第一批保险公司都是实力较强、分支机构众多的老牌大公司,其服务基本覆盖了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参保人群,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有效缓解了群众因大病致贫的问题。
(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近年来,政府为一些弱势群体提供了一系列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目前涵盖的弱势群体有环卫工人、老年人、低保人员、残疾人等。按照商业保险公司的运行规则,一般意外伤害保险会将老年人排除在外,对工作中风险较大的环卫工人采用较高保险费率,对于残疾人则根据不同的残疾程度,采取限制保险金额或者直接拒保的风险选择策略,而享受低保的人员基本不在保险营销的目标市场范围。这些弱势群体只有通过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项目,才能得到充分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障,也体现了政府购买保险服务项目在精准扶贫方面的作用。
(三)特殊公众责任保险
政府作为公共管理机构,特别注重对公众责任的保护,在购买保险服务方面也体现了这一点。各省普遍开展了校园责任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责任保险等政保合作项目。这些项目大大提升了政府对公众利益的保护水平,也起到了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政府在购买保险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保险项目需求不足
我国民众普遍存在保险意识低的问题,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起步较晚,宣传的力度和广度还有待提高。政府官员对保险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多年习惯于灾后救助、被动拨款,对于事前防灾、事前买保险的风险管理方式还有个适应过程,很难从顶层设计上作出具有前瞻性的科学安排。即便在具有保险意识的情况下,由于保险经营的技术性和复杂性,也很难判断出哪些公共服务项目适合与商业保险合作,财政付出的成本是否划算,其价格是否对保险公司具有吸引力。所以,虽然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维度在逐渐加宽,但仍然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
(二)保险公司的承接工作不够积极
在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的过程中,有些险种价值量大、保额高、创新性强、风险大,缺乏对历史风险数据的积累,费率厘定不尽合理,容易造成亏损。这些现象的出现会影响保险公司参与政府购买保险服务项目的积极性,甚至出现搭车销售和流标的情况。需要在项目选择和设计时,考虑保险基本原理和经营管理技术,在出现政策性亏损和大量盈余时有相应的调整办法。
(三)制度和政策落后于实际工作
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项目比保险公司自身经营还要复杂,需要制定诸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在起草招标文件时往往对保险公司有很多限定条件,致使很多保险机构被拒之门外,竞争不够充分。在招标和审批过程中,政府裁量权较大,容易滋生腐败,导致暗箱操作。对于承接业务的保险公司,如果没有有效考量和监督,也可能出现重承保、轻服务、低价中标、事后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政府采购部门往往在项目招标工作安排结束时就画上句号,缺乏对项目服务全程跟踪和科学化管理内容的相关工作。
三、完善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工作的建议
(一)大力宣传保险知识,增加保险服务需求
政府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保险知识培训,多与保险专家和保险企业进行交流,提高保险意识,增加保险知识储备。根据“新国十条”的意见,国家非常重视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所以政府应与保险专家合作,利用深入市场调研、统计分析等方法了解公众真实需求。在大病保险普及保险专业服务同时,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精耕细作。还要尽快研制涵盖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公共场所方面的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加强支持“三农”保险产品的研发,不满足于现有的农作物、农房保险,还要增加农村小额信贷信用保险、农业机具财产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利用保险业积累的大数据和精算人才,设计更多适合市场需要的保险产品,与财政政策保持一致条件下共同推广,不排除将一部分险种晋升为强制保险,以更好地支持农业、支持创新和保障公众利益。
(二)加快保险机构自身建设,增加保险服务供给
保险公司毕竟是企业,其目的是盈利,同时保险公司也承担着较大社会责任,提倡微利经营、永续经营。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的项目,具有保险责任宽泛、除外责任较少、赔付率较高的特点,很多已经运作的项目都是亏损的,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所以应允许保险公司在技术上运用“可回溯型保险”的原理,对几年来一直亏损的险种提高收费标准,甚至弥补以前亏空,达到收支平衡。这就需要政府出台相应规定予以政策扶持,对于出现暂时盈余的资金不予划转回财政部门,而是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以备异常情况,既保证了保险服务的科学性,又能提高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和服务质量。保险公司方面也应主动采取共同保险和再保险等措施,积极分散自身风险,减轻财政负担,提升保险专业服务能力,多为社会做贡献。
(三)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推动实施过程监管
目前我国政府购买保险服务还在试点和探索阶段,对于这种新型服务形式还缺乏科学、系统的评价体系,法律法规不健全,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并不完善。
首先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准入准出制度,让有意愿、有条件的保险机构都能参与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保险服务项目中来。政府在招标文件的起草和招投标过程中,都应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要流程,健全公开透明的招标机制。其次,加强合同管理,强化对合同的签订、履行、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管理,明确政府、保险机构和受益公众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提高合作效率。最后,财政、审计、监察和保监部门应加强工作交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形成监管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加惩处,保护公众权益。
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就已开始运作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也是其中一部分重要内容,这已然成为了一种国际趋势,并且对社会服务领域产生了深刻影响。随着我国地震、台风、洪水、干旱等静态风险频繁发生,同时环境污染、水污染、社会安全等动态风险迅速上升,政府防范和管理公共风险的任务更加艰巨,改善政府公共风险管理机制、创新政府风险保障服务方式显得尤为重要,这预示着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将有更广阔的合作空间。(作者单位:1.哈尔滨金融学院;2.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均等化视角下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研究”,项目编号为14E01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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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游乐园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摘 要: 为探讨残疾人运动员的心理健康问题,从运动心理学角度出发,对参加第十三届残 奥会的中国残疾人乒乓球运动员的运动自信心和成就动机进行了调查与分析,认为:我国残 疾人乒乓球运动员更需要提高竞技水平,并得到社会的认可,对成就动机有更强烈的愿望。 针对分析结果提出培养和提高残疾人运动员运动自信心和成就动机的建议,旨在为我国残疾 人乒乓球运动员在国际比赛中获得佳绩奠定良好的心理基础。
关键词:残疾人运动员;乒乓球;运动自信心;成就动机
Research on the Physical Selfconfidence and Achievement Motive s of the Chinese Table Tennis Athletes in the 13th Paralympics
ZHENG Guoying
(He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engzhou 450001,Henan China )
Key words: handicapped athletes;table tennis;physical selfconfidence ;achievement motives
残疾人问题是任何社会都无法回避的。残疾不仅仅在生理上给 个人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而且也极容易在心理健康层面上产生广泛的负面影响。由于残 疾的影响,残疾人成为有特殊困难的群体,残疾人体育也就成为特殊的体育运动。有研究表 明体育有利于残疾人增强适应力、防止或降低抑郁、增加自信心、减少隐居式生活、获得乐 趣等。
残疾人体育作为中国体育事业和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得到社会的重视。 然而,残疾人运动竞技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参与程度的进一步拓展,还将依赖于体育科技和 教育的发展进步。所以,我们应运用运动心理学已有的知识来促进残疾人体育运动的发展, 丰富残疾人运动心理学理论。本文以参加第十三届残奥会的乒乓球运动员为调查对象,从其 运动自信、成就动机这两方面展开探索性的研究,进一步阐明运动自信与成就动机之间的某 种可能的内在联系,以期为残障运动员心理的研究提供理论依据,为残疾人运动心理学的进 一步研究与理论整合提供参考。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本文以参加第十三届残奥会的中国乒乓球运动员为研究对象,共26人,其中男队员14人 ,女队员12人。发放问卷共26份,回收问卷23份,回收率为88.46%,有效问卷21份,有效 率为91.30%。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资料法根据本文的研究需要查阅了运动心理学、残疾人心理等专著及相关的论文资料,并通过 因特网查看了各主要国际心理网站,收集整理了关于残疾人体育和残疾人从事乒乓球运动的 文献数据,为本文的设计构思、分析讨论提供了理论依据。
1.2.2 问卷调查法本文中的数据是通过对参加第十三届残奥会的中国乒乓球运动员(高延明等26名运动员) 的成就动机和运动自信心的测试获得,测试中采用的量表为《竞技动机量表》和《运动自信 心量表》。
《竞技动机量表》[1]由叶平编制。叶平(1993)根据运动成就目的的理论,以日 本运 动员为受试,编制了《竞技动机量表》(Competitive Motive Inventory),来测量运动成 就动机,后又把该量表进行了中国运动员的标准化(1999)。该量表有5个测度,即社会认 可(运动个体想要得到他人认可的愿望)、竞技水平提高(运动个体想通过比赛提高运动水 平的愿望)、娱乐(运动个体在比赛中获得娱乐的愿望)、感性体验(运动个体在体验比赛 中正性情绪的愿望)和努力取向(运动个体认真、努力地比赛的意向),这5个测度由34个 条目体现,条目平均 =0.59,M=19.98,SD=3.04。本量表共38个条目,要求被试在 “很适 合”到“很不适合”四个等级来评价条目与自己看法的相近程度。叶平对2 214名中国运动 员 进行问卷调查,男1 473名,女735名,缺省值6个。标准团体的年龄:14~37岁,民族:汉 、 回、蒙、满等23个民族。参赛水平:参加全国及全国级以上比赛运动员1 376人。运动员等 级:2级及2级以上运动员1 636人。在可靠性方面,娱乐因素维度的可靠性略有问题,努力 取向维度的可靠性问题较大。该量表具有很好的信、效度。
《运动自信心量表》由Vealey编制。Vealey根据他的运动自信心模型,研制了《运动特 质自信量表》和《运动状态自信量表》,2个量表均包括13个条目,都采用9点Likert量表, 2个量表内部一致性分别为0.93和0.95,二者之间的相关为r=0.64,p<0.01。
1.2.3 逻辑分析法 对处理后的数据进行逻辑推理,并运用 各种基础理论进行分析。
1.2.4 数理统计法 对调查中获得的数据进行数理统计,采用S PSS11.0统计软件包进行数据处理与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我国残疾人乒乓球运动员成就动机及其差异比较
2.1.1 我国残疾人乒乓球运动员与非残疾人运动员成就动机的比较与分析通过T检验对残疾人乒乓球运动员成就动机与全国非残疾人运动员成就动机 常模之间进 行了比较,在社会认可、竞技水平提高和娱乐三个维度上存在差异,在感性体验和努力取向 两个维度上没有出现差异(表1)。
其主要原因是残疾人运动员对社会方面的成就需要高于非残疾人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 的致残原因有两种,一是由于幼儿时期患上了小儿麻痹症;二是在成长过程中遭遇了不幸的 意外。无论是何原因都会在生活中给他们带来极大的负担和困难,加上社会中的一些负面影 响会让他们觉得自卑或无能,所以对于残疾人运动员来说,希望得到他人认可的愿望是迫不 及待的,只有赛场才是展现他们人生价值的舞台,他们更希望通过比赛获得荣誉来证明自己 同样是家庭的骄傲、祖国的骄傲。他们为了在赛场上取得优异的成绩,就必须在平时的训练 中付出比非残疾人运动员更多的艰辛,这样他们对自身竞技水平提高的愿望相对就比较强烈 。而娱乐维度上出现差异现象是因为:能够在赛场上获得优异的成绩和更高的荣誉是他们生 命中非常快乐的事情,因此,他们希望得到娱乐的愿望会更加强烈。
在感性体验和努力取向两个维度上没有出现差异,其原因是:对于任何一名运动员来说 ,都知道每一场比赛对自身的重要意义。在比赛中,认真、努力地进行比赛而取得比赛的胜 利,才能得到教练和观众的认可,同时他们的自豪感、荣誉感也得到了满足。因此不存在差 异。
2.1.2 不同性别残疾人乒乓球运动员成就动机的比较与分析通过T检验比较了不同性别的运动员在五个维度上是否存在着差异,在社会认可和感性 体验维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在其它三个维度上没有显示出差异(表2)。
究其原因是男性运动员对来自社会方面的成就需要更强于女运动员。由于受到中国传统 文化的影响,男性可能一生下来就被社会和家庭赋予了很高程度的成就期望,在其成长的过 程中会不知不觉的成为男性取得成功的不竭动力,正是这种性别角色的不同,才出现了上述 的结果。同时,在感性体验维度上出现差异,这说明男运动员更希望在比赛中体验正性情绪 ,相比较女运动员来说,男运动员能够更好的利用一些正性情绪来处理比赛中出现的负面影 响。
在竞技水平提高、娱乐及努力取向维度上之所以没有出现差异,是因为经过多年的训练 和比赛经验的积累,使运动员们都能很清楚地认识自己肩负的责任,尤其是国家队的运动员 ,他们都想通过积累大赛经验、提高专业技能水平来取得比赛的胜利,为祖国争光,实现自 身价值。因此在这三个维度上无性别差异。
2.1.3 不同训练年限残疾人乒乓球运动员成就动机的比较与分析 比较了不同训练年限的残疾人乒乓球运动员的成就动机,发现他们在社会认可和努力取 向维度上存在显著差异(表3)。在其它三个维度上都不存在差异。
在社会认可维度上,不同训练年限的运动员之间之所以存在差异,是因为随着运动员训 练年限的不断增加,使他们在社会交往的层次和范围上得到了扩展,因此希望得到他人认可 的愿望将会更加强烈,而对一名残疾人运动员,这一点更为重要。
2.1.4 不同文化程度残疾人乒乓球运动员成就动机的比较与分析 残疾人乒乓球运动员在感性体验维度上存在文化程度差异,而在其它四个维度上不存在 差异(表4)。
其结果是因为:文化知识的不断获取,理论思维的不断拓展,都会开阔他们的视野,使 他们处理各种事情的方式趋于更加合理,也会让他们站在更高境界审视人生,进而会使他们 对成就需要投入更大的关注和更高的追求。这样也进一步证明了,加强文化知识的学习是提 高运动员成就动机的重要手段,所以,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知识面的拓宽有益于运动员的训 练和比赛成绩提高,更重要的是可以强化他们的成就动机。
2.2 我国残疾人乒乓球运动员自信心及其差异比较
2.2.1 我国残疾人乒乓球运动员与非残疾人运动员运动自信心的比较与分析
祝蓓里,方兴初[8]研究了上海市优秀非残疾人运动员运动特质自信心和运动状态 自信 心的均值及标准差,但未见有中国非残疾人运动员运动自信心常模的研究,没有关于残疾人 运动员与非残疾人运动员在运动自信心方面存在差异的研究。本研究被试的运动自信心水平 与上海市优秀非残疾人运动员运动自信心水平作比较,可以了解两者在运动自信心方面是否 存在差异,对于进一步掌握残疾人运动员运动自信心状况也是有一定意义的。从表5的结果 中可以看出,两者在运动特质自信心方面存在差异,而在运动状态自信心方面没有出现差异 。
其原因可能有两方面。第一方面是两者所属级别的不同。由于运动员级别和层次的不同 ,致使两者所接受的训练水平和参加比赛层次的不同,针对运动员运动自信心的培养和训练 也会不同,这样,不论是在竞技水平还是在比赛经验方面都存在着差异,那么,来自外界的 良好信息和比赛中的情感体验也将出现差异,久而久之,就会使运动员对自我的评价出现级 别上的不同,因此,在运动特质自信心上出现差异也是正常的。另一方面是两者所属群体的 不同。在竞技体育领域中,每个人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专业运动员,都必须要付出很大的艰 辛和努力,而作为残疾人,要想成为能够代表国家出战国际大赛的优秀运动员,就要付出比 非残疾人运动员更大的艰辛。几乎所有的残疾人运动员都要经历人生的第二次重生,而当他 们在赛场上书写自己生命中另一段精彩篇章的时候,必然拥有着对训练和比赛更强的自信。
两者在运动状态自信心方面没有出现差异,其原因是:运动状态自信心是一种情境自信 心。对于运动员来说,在比赛中必须具备这方面的自信,才能够更好的适应比赛,取得比赛 的胜利。而作为一名优秀的运动员,在长期的训练和比赛中,已经积累了很多的情感体验和 良好的外界信息,并且他们能够将这些信息进行正确的归因,对自我做出合理的评价,致使 他们的运动状态自信心会得到很大的增强和稳固。所以,出现了上述的结果。
2.2.2 不同性别残疾人乒乓球运动员运动自信心的比较与分析 不同性别的残疾人乒乓球运动员的运动自信心存在差异,这与前人的许多研究结果相一 致(表6)。如Lirgg,Feltz研究发现:女性比男性表现出更少的自信心。
其原因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是个体自身角度。由于遗传和生理上的差异, 造成男、女运动员在性格上的差异,使他们在对待事情上存在主观上的不同,男性更善于把 成功归因于自己的能力,而把失败归因于能力之外的因素,而女性则与男性相反,即使她们 做得和男性一样好或比男性更好,也常常会低估自己、怀疑其能力;二是社会性环境角度。 传统社会重男轻女意识在现代社会依然存在,两性社会化过程也存在差异。男性在自信和成 功方面更易得到积极影响与强化,而女性的自信在此过程中往往更易受到削弱与伤害,另外 ,家庭环境及其所形成的性别角色刻板观念对女性的消极影响,都阻碍着女性自信的形成与 发展。当然,这两个角度的影响因素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共同影响着个体自信心的形成与 发展。
2.2.3 不同训练年限残疾人乒乓球运动员运动自信心的比较与分析不同训练年限的残疾人乒乓球运动员的运动自信心存在显著差异(表7)。其原因是: 每个运动员的运动自信心都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训练和比赛实践中形成的,更是通过成 功经验的积累、良好外界信息的刺激和正确积极的成败归因等方式的不断促进才能得到增强 并保持较高的水平。对残疾人运动员来说也是同样的,随着训练年限的增加,其动作技能和 比赛经验也得到了提高,这样会使他们能够从心理上积极乐观的去面对周围的压力和困难, 能够端正训练的态度,对比赛不会产生过大的焦虑和紧张。久而久之,他们自信的基础就越 坚实,自信的水平和层次会得到不断的提高。因此,随着运动员训练年限的增加,他们的运 动自信水平就会出现不断增强的趋势。
2.2.4 不同文化程度残疾人乒乓球运动员运动自信心的比较与分析 残疾人乒乓球运动员在特质性自信心和状态性自信心方面都没有差异(表8),这一 结 果原因是:运动自信是个体认知的结果,是个体想要在其所从事的体育运动中取得成就的主 观信念,它在实践中形成,自信是需要个体经过不断的自我体验、自我评价,最终达到对自 我的接纳。对于本文的调查对象来说,在多年的训练和比赛中已获得了大量的成败体验和良 好的信息刺激,并能够进行正确合理的自我评价,因此他们的运动自信水平已经达到了很高 的标准,并且能在长期的训练和比赛中保持很高的水平。所以,本文的结果恰恰说明了这一 点。
2.3 我国残疾人乒乓球运动员成就动机与运动自信心的相关分析 运动特质自信心和运动状态自信心与成就动机都存在显著的正相关(表9),这说明运 动自信心与成就动机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
运动自信与成就动机不是同义词,运动自信是建立在对自己能力充分肯定和估计的基础 上的,并直接影响着运动员在平时训练和比赛中的行为反应。成就动机是一种由成就需要所 引起的,指向于一定成就目标的行为动力,它决定着个体的行为的方向和强度。对运动员来 说,竞技体育的训练和比赛情境正是一种特定的成就情境,他们可以在这种情境中体验运动 的快乐和成功的喜悦。获得这些成功体验后,他们会进行积极、合理的自我评价,使其认识 到自己确有较高的运动能力,认识到自己的价值,从而产生较高的运动自信心,而只有具备 了较高水平的自信才能在这种成就情境中体验到快乐和成功。所以,运动自信和成就动机是 运动员在竞技运动这一成就情境中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相互交叉地影 响着运动员的行为表现。
在本文中,我国残疾人乒乓球运动员的运动自信心与成就动机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 ,其原因是:作为运动员会常常回避自认为超过自己能力的体育活动,而去从事他们自认为 能 够胜任的活动,而运动自信心恰恰是以自我价值和“效能感”为基础的。所以,运动员的成 就动机会受到运动自信心的影响。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1)我国的残疾人乒乓球运动员与非残疾人运动员在社会认可、竞技水平提高和娱乐三 个 维度上存在差异,在感性体验和努力取向维度上没有出现差异;在运动特质自信心上存在差 异,在运动状态自信心方面没有出现差异。
2)男、女运动员在社会认可、感性体验两个维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在其它三个维度上 都没有差异;在运动自信心方面,男运动员的得分高于女运动员。
3)训练年限不同的运动员在社会认可和努力取向两个维度上存在非常显著的差异;在 运动自信心方面也存在差异。
4)不同文化程度的运动员在感性体验维度上存在差异,在其它四个维度上没有表现出 差异;在运动自信心水平上,没有因为文化程度的不同而出现差异。
5)我国残疾人乒乓球运动员的成就动机与运动自信心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3.2 建议
1)合理激发并保持残疾人乒乓球运动员的成就动机水平。成就动机的培养是一个长期复 杂的心理过程,教练员在训练过程中应从实际出发,因材施教,区别对待,让运动员获得成 功的体验,提高其训练的积极性,以良好的心态对待训练和比赛中的困难,进而培养运动员 的成就动机。
2)正确培养残疾人乒乓球运动员的运动自信心。明确训练与比赛的目标,树立正确的成 就动机;正确合理的归因,克服盲目自信;因材施教,区别对待;不断加强对身体素质和技 术水平的提高;赛前做好充分准备;加强在训练和比赛中的心理训练。
3)在训练和比赛中,注重残疾人乒乓球运动员心理技能的训练,以提升其运动自信心和 成就动机的水平。成就动机与运动自信心有着非常显著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共同对运动 员的技能水平提高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在平时的训练中,教练员应该从实际出发, 长时间的对运动员进行这方面的培养和提高,使其能够从主观思想上认识到自信心与成就动 机的提高对自己取得大赛胜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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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游乐园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摘 要】通过Nvivo11质性分析软件对中央及地方重要终身教育政策文本评价性话语进行编码与分析,发现我国终身教育政策的价值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对终身教育的界定、对终身教育目标的描述、对终身教育对象的规定、对终身教育原则的厘定四个方面;并以20世纪90年代末期為分界点,发现上述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均发生了变迁。进一步分析发现,终身教育政策价值构成背后的逻辑基础为从工具理性转向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相统一;其社会基础为我国政府、市场与教育关系的变革和世界范围内终身教育理念的复归。
【关键词】终身教育;终身教育政策;价值构成
一、研究背景与方法
(一)研究背景
终身教育理念起源于20世纪的60年代,但导入中国较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终身教育的政策文件,推动了终身教育体系的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将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提上重要议程。在政策的推动下我国终身教育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终身教育从理念迈向政策乃至在中国本土化的进程依然任重而道远。为此,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终身教育政策的发展过程,对完善政策及构建终身学习社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政策不过是人们在比较、鉴别、协调、平衡的基础上进行价值选择的结果。[1]因此,价值分析对于政策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现有文献针对我国终身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展开研究。学者普遍认为,终身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从过去专注于终身教育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实用性,转向对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的公平和民主等内容的重视,转向追求经济、社会的发展与人的发展之间的协调。[2—3]但在价值取向的构成上,学者们表达了不同的理解。如有的学者从立足点、目标、管理方式、立法体系、政策重点等维度探讨终身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4]有的学者从政策环境、达成目标、主体需求三个维度研究终身教育政策价值取向。[5]
以上研究无疑对我们研究中国终身教育政策价值有重要参考意义。已有研究有如下特点:一是在研究对象上,大多数研究聚集中央政策本文,对地方政策的探究尚不充分。二是在研究内容上,多数研究集中探讨终身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对价值构成的专门研究较少且存在较大分歧。三是从研究方法上,大多数研究以内容分析、比较分析为方法,通过逐层编码的质性研究在终身教育政策价值的研究中尚不多见。本研究以质性研究为方法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及地方重要终身教育政策文件进行分析,探讨我国终身教育政策的价值构成及其基础。
(二)研究方法
研究以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颁布的11部重要终身教育政策文本为研究对象,运用Nvivo11质性分析软件作为研究工具,对政策文本中有关政策价值的评价性话语进行了编码与分析。我国学者杨正联从语用学角度将公共政策话语的形式构成划分为“实是”“评价”“行为”和“后果”的逻辑过程。其中,评价话语是公共政策话语中体现政府组织成员对利益关系状况进行价值判断的那一部分,它往往代表了该集体内居主流地位的价值观念。[6]评价话语主要出现在政策文本的总则、指导思想、工作方针、战略目标、基本思路等部分。
第一步,编码与主题挖掘。首先,笔者对原始政策文本中评价话语逐句进行一级编码,形成主要节点。其次,经过比较与分析,对一级编码进行分类,从中提取出4个范畴,即终身教育的定位、价值与目标、对象、原则,形成二级编码。再次,对这4个范畴中的内容进一步分析与归类,形成有关终身教育政策价值构成要素的三级编码体系。最后,在三级编码体系基础上,笔者参照时间线索,反复查询了主要节点和原始资料,梳理出终身教育政策价值构成要素变迁特征。最终形成研究主题。
第二步,理论建构。借助相关理论,对我国终身教育政策中价值构成要素及变化进行解释。
二、研究发现
通过对政策文本的梳理不难发现,我国终身教育政策的价值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对终身教育的界定、对终身教育目标的描述、对终身教育对象的规定、对终身教育原则的厘定四个方面。以20世纪90年代末期为分界点,上述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均发生了变迁。
(一)对终身教育的界定
从对已有政策文本的分析来看,对终身教育的界定主要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进行(表1)。
从时间维度界定终身教育,即从教育的纵向阶段出发,将终身教育限定为学校教育后的再教育,主要包括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两种形式。例如1995年的《教育法》中指出,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终身教育。再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继续教育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的教育活动,特别是成人教育活动,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空间维度界定终身教育,即从教育系统结构出发,将终身教育界定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外的教育活动。如2011年出台的《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中,将终身教育界定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以外的各级各类有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
通过对政策文本的历史梳理,可以发现政策对终身教育的界定从时间维度转向到时间与空间两重维度并行(表2)。如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将我国教育结构划分为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四大部分,并将成人教育视为传统学校教育向终生教育发展的一种新型教育制度。2000年以来,中央教育政策继续强调了以成人教育、继续教育为主的时间维度的终身教育,而地方的终身教育单行条例则强调了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外空间维度的终身教育概念。
(二)对终身教育目标的描述
在政策文本中,对终身教育目标及价值的描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终身教育促进社会发展、促进个体发展和促进教育发展(表3)。
终身教育促进社会发展的教育目标和价值在于通过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推动国家和社会的现代化发展。如1998年颁布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指出,建立终身学习体系,为国家知识创新体系以及现代化建设提供充足的人才支持和知识贡献。
终身教育促进个体发展的教育目标和价值在于通过满足学习者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实现个体的全面发展。如北京市2007年颁布的《关于大力推进首都学习型城市建设的决定》中指出,建立终身教育、推进学习型城市的根本目的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首都市民全面发展。具体目标则是基本形成人人、时时、处处学习的社会氛围,市民学习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终身学习的要求得到基本满足。
终身教育促进教育发展的教育目标和价值在于通过终身教育体系的建设推动教育体系的完善。如2011年《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形成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沟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的终身教育体系,使教育结构更加优化、教育体制更具活力、教育质量更有保障、教育服务更富成效。
通过对政策文本的历史分析,可以发现政策对终身教育目标及价值的厘定经历了从促进社会发展到促进社会发展、个体发展与教育发展并行的发展路径(表4)。早期的教育政策主要强调了终身教育为社会发展服务的向度。如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强调成人教育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坚持直接有效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把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根本目的。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教育政策则从社会、个体、教育三个向度厘定了终身教育的价值和目标。如江苏省2011年《关于加快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实施意见》中指出,加快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是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提高全民整体素质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迫切要求;是建设人力资源强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调整的必然选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创造更加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保证。
(三)对终身教育对象范围的规定
政策对学习群体范围的规定包括青壮年从业者、儿童青少年、老年人、失业者、残疾人士等全体社会成员(表5)。
从职业范围来看,青壮年从业者包括农民、工人、企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等。如《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中提出,國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在职人员素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教育等有关部门及科协等组织应当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劳动技能和文化素质。从文化程度上来看,青壮年从业者既包括文盲,也包括大专以上学历者。如《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了抓紧扫除青壮年文盲的要求。再如《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提出了对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要求。
全体社会成员从年龄范围上讲,不仅包括青壮年群体,而且包括青少年及老年群体。如《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中就提出,开展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动,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再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重视老年人教育。此外,在终身教育学习者群体中,边缘和弱势群体被多次提及。如《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中明确指出,应当加强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通过对政策话语的历史梳理可以发现,政策对终身学习群体范围的规划经历了从着重强调精英化的青壮年从业者到全体社会成员的转变,逐步实现了精英群体与弱势群体并重的局面(表6)。
早期的终身教育主要是成人教育,其受教育群体为青壮年从业者。如《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中在论述成人教育的任务时指出,对已经走上工作岗位的工人、农民、干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基础教育、专业教育或继续教育。90年代中后期,政策中终身教育学习群体逐渐扩大至全体社会成员,并向弱势群体倾斜。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提出,利用网络为社会成员提供终身学习的机会,为农村和边远地区提供适合当地需要的教育。
(四)对终身教育原则的厘定
终身教育的原则在教育政策文本中的表述主要包括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两个方面(表7)。
经济效率指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强调终身教育的实效性。如《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成人教育要遵循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
效益除了效率所包含的“投入与产出比例”意义以外,还关注教育活动结果的性质,即活动的结果能够符合和满足社会、个人的需要。[7]社会效益即对教育结果性质的关注,强调终身教育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如《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11)和《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14)中都在终身教育原则中强调了多方参与、资源共享。既鼓励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终身教育,同时终身教育发展的成果为全体社会成员共享。这些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终身教育对公益性和社会效益的追求。
早期的政策更加关注终身教育的经济效率,如1987年《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中提出了贯彻学习与工作、生产的实际需要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政策中同时强调了终身教育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两个方面的原则(表8)。如2011年江苏省《关于加快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实施意见》中指出,坚持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让人民群众共享教育改革发展成果;加快建立体现公益性、开放性、长期性的终身教育机制切实增强终身教育服务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三、研究结论与讨论
(一)终身教育政策价值构成的逻辑基础
终身教育政策中价值背后的逻辑经历了从工具理性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统一的变迁。
马克斯·韦伯区分了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他认为工具理性即“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价值理性即“通过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的举止的——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8]遵从工具理性就是通过计算、权衡,选择最优手段以达到目的,而不考虑伦理、精神等因素。遵从价值理性就是遵从某一价值准则行事,而不考虑成效。
工具理性在终身教育政策价值中主要体现为效率优先、社会为本。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在对终身教育的界定和定位上,将终身教育聚焦于提供学历补偿和职业技能训练的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上。第二,在教育目标上,期待通过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以促进社会发展。第三,在教育对象上,突出青壮年从业者的价值。第四,在教育原则上,倡导教育与生产实际结合,强调实效性。总体上看,上述终身教育定位、教育目标、教育对象、教育原则四者在政策表述中的价值逻辑是相一致的,即以最优化、经济的方式,培养社会建设所需的劳动者。
价值理性在终身教育政策价值中主要体现为机会均等、以人为本。具体表现在:第一,在对终身教育的界定和定位上,将终身教育的范围扩大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外的各级各类教育。第二,在教育目标上,期待终身教育可以满足个体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第三,在教育对象上,扩展为全体社会成员,并且突出强调了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利。第四,在教育原则上,强调终身教育的公益性,突出社会效益。上述四个方面较为一致的强调了终身教育要以人为价值尺度,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
以20世纪90年代末期为分水岭,我国终身教育政策中的价值逻辑从工具理性转向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相统一。在调节教育政策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关系中,我国终身教育政策正在向“矫工具性之偏,彰价值理性之维,解工具理性之蔽,显价值理性之光”[9]的理想模式迈进。
(二)终身教育政策价值构成的社会基础
1.我国政府、市场与教育关系的变革
林德布洛姆曾指出,政府之间的差异取决于市场取代政府或政府取代市场的程度。[10]可见,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社会政策的制定起到非常大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受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影响,我国教育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以1993 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引领,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体制为目标,以政府与市场对权力进行再分配、政府部分权力向市场转移方式展开。[11]市场的介入改变了社会场域中主体的职能和关系,进而改变了政策制定者的价值取向。
首先,政府服务职能日益突出。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正式提出完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新公共服务理论中,政府的作用既不是“划桨”(设计和执行政策),也不是“掌舵”(充当催化剂、释放市场力量),而是提供服务(协商和协调公民和社区团体的利益,营建共同的价值观)。[12]在终身教育政策的制定中,政府经济管理向公共服务的职能转向使政策制定者平衡了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在兼顾终身教育效率的同时,充分重视了终身教育机会均等的基本原则。
其次,学习者需求多样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阶层日益分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市场促成了教育中诸多利益群体,不同的人对教育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试图通过教育实现不同的目的。[13]在终身教育政策中,多元的利益主体的出现使多元化、个别化的教育需求得到了政策制定者的重视。终身政策价值取向由重视综合社会指标的社会本位观向重视个体自我发展需求的以人为本思想转化。
2.世界范围内终身教育理念的复归
个人的需求与发展及社会、科技、经济、文化的发展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终身教育政策的两大重要目标。[14]价值理性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终身教育政策中日益凸显。除此之外,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洲联盟及日、美、英等国家推进终身教育政策过程中,“人”的成长与持续发展均已经成为这些国际组织与发达国家推动终身教育关注的核心问题。[15]
在我国,终身教育政策中价值理性的突显不仅是世界范围内终身教育推进影响的结果,也是对终身教育理念“初心”的复归。保罗·郎格朗在1965年召开的第三届成人教育促进国际委员会上,首次正式提出了终身教育的议案。他认为:终身教育应是为了人的一生不断地提供教育和训练的构造,它又是人们通过各种形态的自我教育,从而达到真正最高水准的自我发展的有效手段。[16]从上述提法中不难看出,终身教育概念蕴含了教育平等、教育民主、教育自由、全面发展等价值理念。首先,终身教育概念蕴含了教育权利平等的价值理念,即不论性别、阶层、种族、年龄,人人享有平等的学习权利。其次,终身教育概念蕴含了学习者主体性的教育民主的价值理念,即在教学过程中强调学习者自主选择、自主学习,提倡个性化教育。再次,终身教育概念蕴含了教育自由的价值理念,即终身教育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由各种形式的教育组成,任何人在任何时空都可以自由的选择进入和退出这个体系。最后,终身教育概念蕴含了全面发展的价值理念,即终身教育应该包括人格、职业能力等全方位的内容,促进学习者充分全面的发展,亦即最高水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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