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论读后感法学范文
矛盾论读后感法学范文第1篇
《矛盾论》是讲辩证法的,但它主要讲人应如何分析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矛盾,促成事物的转化,达到改变社会结构、实现人的自由解放的目的。《实践论》是研究认识论的,但它首先讲人的特性和人的本质,讲社会和人的改造。《矛盾论》、《实践论》相互联系,统一于一个整体,闪耀着辩证唯物主义的光辉。
通过对《矛盾论》的深刻学习,使我深深体会到:
一、矛盾是开启科学思维的“钥匙”。《矛盾论》中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的过程中,矛盾贯穿于每一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矛盾具有多种特性,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既有同一性,又有斗争性。同时还区分为主要的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把矛盾的这些特性掌握了,我们也就掌握了科学思维的“钥匙”。 因此,坚持用全面、联系、发展的观点,也就是用矛盾的观点来观察事物、分析事物,有助于接近客观、远离主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相来面目,有利于加深对事物内部规律的认识,实现科学思维、立体思维。
二、矛盾是推动工作创新的“动力”。矛盾着的事物及其每一个侧面各有其特点。不同质的矛盾,只有用不同质的方法才能解决。这是《矛盾论》告诉我们的。现实工作中,我们正是坚持对具体的事物作具体的分析,才推动了一项项工作的创新。
因此,只要在工作中善于捕捉矛盾,善于把握矛盾,善于剖析矛盾,善于利用矛盾,就一定能够推动实践创新、理论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创新,不断推动工作向前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矛盾也就是生产力。
三、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润滑剂”。既然矛盾不处不在,既然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在于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于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那么在处理人际关系、构建和谐社会上就要坚持多从事物内部找原因。
矛盾具有同一性,可以相互之间转化,也就是说,矛盾既具有积极的内核,又具有消极的内核,其结果之所以不同,关键是我们怎么去对待,去处理。只要把握行当,处理有度,就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效果。诚如《矛盾论》中说,党内不同思想的对立和斗争是经常发生的,这是社会的阶级矛盾和新旧事物的矛盾在党内的反映。党内如果没有矛盾和解决矛盾的思想斗争,党的生命也就停止了。对于一个党如此,对于一个单位也是如此,对于一个国家更是如此。只要我们坚持用矛盾的观点来处理人际关系,我们就会减少矛盾、化解矛盾,转化矛盾,促进和谐。
实践是寻求真知的唯一途径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动力、目的和检验标准。” 实践,就是一个怎样验证真理是否符合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本来面目的过程。数学中,各种定理命题的证明,就从正面说明了实践的重要性。当我们见到一个定理时,我们会首先想到定理的来源,与定理的正确性,这就需要我们运用合理的方法证明它。从而,通过对定理的证明,我们就得出了定理的正确性与真实性,这就是我们通过实践,客观揭示出了定理的发展规律。
矛盾论读后感法学范文第2篇
本书作者陈兴良教授主张思辨的方法是刑法哲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以思辨的方式完成从注释刑法学到理论刑法学的转变是当时刑法哲学研究的基本任务。作者用哲学辩证统一的观点审视刑法的基本问题, 通过阐述已然之罪、未然之罪、主观恶性、客观危害、再犯可能、初犯可能等15个范畴及相互之间的辩证关系, 架构了刑法哲学范畴体系, 也就是本书的逻辑体系。指出犯罪是已然犯罪与未然犯罪的统一, 已然犯罪是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的统一, 未然犯罪是再犯可能性与初犯可能性的统一。刑罚是报应之刑与预防之刑的统一, 报应之刑包括道义报应和法律报应, 而预防之刑则是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统一。
此外, 作者在对意志自由论和客观主义论进行辩证分析的基础上, 提出了自己的主张。指出意志自由论是唯心主义的, 而马克思主义哲学提出, 物质决定意识, 人不能不受自己所存在的环境的影响, 因此, 意志自由论有其不合理之处。而既然意志自由论不合理, 是否客观主义就是正确的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客观主义存在着片面性的弊端, 因为刑罚的轻重, 不但受犯罪行为客观危害大小的影响, 而且也受行为人主观方面情况的影响, 所以对犯罪人判处刑罚, 应坚持客观危害性与主观恶性的统一。
言谈至此, 不免产生另一疑惑:将哲学融入到刑法学的研究中, 又推动了哪些刑法理论的创新?
本书作者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否定了古典学派的行为中心论, 实证学派提出的行为者中心论, 乃至我国的社会危害性中心论, 提出了罪刑关系中心论的主张。作者认为社会危害性是一元化社会模式下犯罪本质观的体现, 充分体现了统治阶级的集权主义思想。而当前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化社会模式背景之下, 传统的理论显然无法再适用于这种二元对立的社会结构中, 以此, 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权, 作者提出的罪刑关系中心论。作者认为刑法学是关于罪刑关系辩证运动一般规律的科学, 因此罪刑关系辩证运动的一般规律应该成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犯罪与刑罚辩证关系的核心命题是已然犯罪与刑罚之间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以及刑罚与未然犯罪之间遏制与被遏制的关系, 它们分別产生于社会报应观念和社会功利观念。文章阐明了罪与刑两个命题的对立同一关系, 论证了两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从探求人类追求对等性的本能出发, 阐发罪刑均衡原则得以产生及其最初以报应刑为其表现形式的依据, 明确提出罪刑均衡原则之于报应刑论的公正价值;从揭发预防刑论者对罪刑均衡原则的理解出发, 阐发罪刑均衡原则之于预防刑论的功利价值。指出罪刑关系要想达到均衡只能在罪刑关系二元论的理论中架构。
论述至此, 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在刑法理论的架构过程中, 还应确立正确的哲学基础, 虽说此话过于简单, 但是并不是简单就意味着没有作用。反观资本主义社会, 若以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作为刑法理论的哲学基础, 则会把刑法理论引向军国主义的歧途, 其反动性不言而喻。因此, 只有确立正确的哲学基础, 才能架构科学的刑法。此外, 对我国刑法学的发展而言, 要想建立科学的刑法学, 还应在刑法理论的构建中, 将哲学点滴方法论融入到刑法中, 因为回顾历史千百年来, 人们已经养成了过分倚重刑法的习惯, 外加我国学者对刑法哲学的研究较西方起步晚, 因此, 要想现代的刑法观由原始、野蛮向公正、谦抑、人道转变, 急需从一个理性的视角重新审视刑法, 进而促进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完善。
摘要:刑法学的长远发展, 离不开哲学的引导, 离开哲学引导的刑法学有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失去发展的活力, 最终被自身的落后性所桎梏。因此, 以哲学的思辨观点审视刑法学不容忽视。
关键词:刑法哲学,罪刑关系,展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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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
[3] 曲新久.刑法哲学的学术意义评陈兴良教授从<刑法哲学>到<本体刑法学>[J].政法论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 2002 (20) .
矛盾论读后感法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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