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处罚细则范文
煤矿三违处罚细则范文第1篇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有效遏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减少“三违”现象,保障生产安全,我公司进行了一场反“三违”专项整治行动,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了使本次的专项行动取得预期的效果,根据公司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所内实际,制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实行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反“三违”氛围。
1、召开全体员工大会进行宣传发动,并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随时进行反“三违”安全教育,进行全方位的发动、动员;
2、在收费所醒目位置悬挂反“三违”专项整治措施;
3、每月一次开展 “三违”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
4、建立“三违”亮相台,对“三违”人员进行及时曝光。
这几项安全措施使全体员工关注到我所反“三违”行动的力度、决心,意识到“三违”行为的危害,理解反“三违”
的具体措施,为行动的顺利进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突出重点,狠反“三违”。
1、对低标准、老毛病、坏习惯、临时观形成的习惯性违章行为进行重点掌控,并彻底根除;
2、对新员工、驾驶员、水电工和思想不稳、情绪波动人员进行重点关注,跟踪落实,做到事前提醒、过程监控、事后总结教育,确保该类人群无“三违”。
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兼职安全员跟班检查,查处“三违”行为。发现“三违”行为及时制止、整改,将反“三违”行为落实到正常施工中去,并对整改进行记录,建立“三违”行为排查台账,保存资料。
为了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尤其是处在生产第一线的员工,减少“三违”行为,我所不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使安全意识进入人心,从根本上减少“三违”行为。
在培训中,为了学习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我们组织人员学习反“三违”工作开展较好的兄弟单位,并根据自己的理解与本次的行动结合,加快反“三违”行为的进度。
三、采取多样手段,切实提高反“三违”工作成效。 结合所内实际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采取相应措施,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六个三”:即“三勤”、“三细”、“三到位”、“三不少”、“三必谈”、“三提高”。
其中的“三勤”:勤动脑、勤汇报、勤沟通
“三勤”的重点在于发现问题,探讨问题,解决问题。我们的活动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员工,而是为了生产安全系数的提高,所以在此次行动中我们应该将大家的力量集中起来,更好的达到减少“三违”行为的目的。
其中的“三到位”:布置工作到位、检查工作到位、隐患处理到位
在布置工作之前,要考虑到工作的特性,必须详细、清楚的交待工作任务、安全措施以及遗留的未解决问题等。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违章指挥,并且让员工对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可以尽量的避免。
安全员应该不厌其烦地巡回检查,每个环节、每个设施设备都及时检查,不放过任何一个隐患点。无论到哪个地方,发现隐患和问题,能处理必须当时处理掉,无法当时处理的,必须及时制定整改方法,时刻注意,直至解决为止。
四、通过采取多形式、多样化、全方位宣传教育,“反三违”取得显著成效。
自开展反“三违”活动以来,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截至目前组织全方位的人员进行了“反三违”培训教育,为增强安全宣传教育效果广泛利用黑板报、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大力宣传各种安全知识、预防事故的方法和自我保护的相关知识,观看安全电教光盘,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等活动。全面提高了全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保证了安全
生产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开展了收费区域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大检查,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共查出安全隐患4处,查处“三违”行为5人次,对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了整改,彻底消除了安全死角和盲区,坚决杜绝了三违现象;通过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定期检查和安监人员的不定期巡查,使“反三违”活动变得更加生动、更加全面,有力地推动了安全工作,为各项工作稳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现场环境。
总的来说,此次的反“三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相当的成功,明显的提高的员工的安全意识,“三违“行为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是我们不能满足现在的成果,努力的实现安全管理工作的提高,而不是仅仅限于反”三违“行动的成功。
煤矿三违处罚细则范文第2篇
煤矿安全生产历来是党和国家、煤矿职工家属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所关注、关心的一个焦点问题。就其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源来看,除了受到井下地质条件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的局限外,很大程度上是产生于煤矿职工和管理(技术)人员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人为的“三违”所至。
一是因情绪反常而导致“三违”。人的一生中不是一帆风顺的,往往要遇到很多自身难以预料的事情发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免不了会碰到这样或那样的烦心事,如果我们把这些使人不愉快的烦心事带到工作中时,往往使人在工作时感到心情郁闷、反应迟钝。如升迁受阻、夫妻之间感情不和或争嘴闹架、同事之间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矛盾、亲属生病住院、家庭生活窘迫、自己身体不适等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职工的思想情绪,使其在思想上发生较大的波动,而对于职工这些波动的思想情绪,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化解,那对于职工本人来讲,在其具体的井下生产工作中就极易丧失对其所工作现场安全隐患的防范意识、洞察能力、反应能力和处理能力,而这一最后的结果就极可能出现违章操作,从而导致井下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是因经验主义而纵容“三违”。规章制度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煤矿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力保障。然而,在我们的具体工作中,总会有极个别的职工对煤矿安全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置若罔闻,凭自己所谓的工作经验和习惯办事,想当然地随意违规作业,从而产生“三违”现象,此类安全隐患陋习对煤矿井下安全生产的危害最大,个别职工的这一违章作业的做法,是在拿自己的生命视为儿戏的同时,还严重地威胁着矿井的安全生产和身边同事的生命安全。
三是因安全知识匮乏而造成“三违”。煤矿是一个高危行业,其用工制度使煤矿职工队伍的成分变得复杂化和多元化。作为煤矿在不断充实井下生产一线职工时,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局限,这就造成其所招收的新工人整体文化素质较低。由于煤矿生产一线职工的整体素质不高,这就对于向这部分职工灌输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遇到了较大的工作难度,从而导致个别采掘一线的职工安全知识匮乏,自主保安意识差,再加之个别单位对职工入矿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注视力度不够,这不能不说是给煤矿井下安全生产埋下了人为的隐患。
四是因马虎蛮干而发生“三违”。煤矿井下生产一线作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这是因为人的个性方面存在着差异,如有的人性格暴躁,粗鲁蛮干,“憨大胆”,在这部分人的心目中,无视国家和企业的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工程质量,在工作上马马虎虎,为了赶进尺和抢产量,无视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不按正确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办事,没有把井下安全生产在思想上引起高度的重视,一味地马虎蛮干,这不能不说是井下安全生产的又一个人为的安全方面大的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但如果其工作上马虎蛮干,极有可能无视其安全隐患的存在,一味地追求产量和进尺,从而导致“三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是因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而导致“三违”。煤矿管理人员是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指令的第一责任者,要求必须经过系统的安全生产培训,具备较高的安全生产管理素质,不仅要带头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同时肩负着依章指挥和督察职工安全作业的责任,通过管理人员层层走动式巡查管理,纠正下级违章指挥和职工违章违纪行为,纠偏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将安全隐患问题及“三违”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有少数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原则性不强、管理随意性大,有的甚至玩忽职守贻误安全生产,对事故隐患放任自流,姑息迁就,这类管理人员的“三违”行为不同于一般职工“三违”,他们对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威胁最大。必须加强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煤矿地面和井下的精细化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不断建立健全煤矿井下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发现井下的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有“三违”行为,就应严格按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不仅要让其丢位子、丢面子、丢票子,对其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责任人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今天,人是最为活跃、最能动的积极因素,在不断加大煤矿井下安全技术装备投入,加大采掘工作面的科技含量,我们可以这么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只有不到位的管理,没有管理不好的安全。虽然煤炭企业属于高危行业,但如果我们从事故发生的普遍规律来看,一切事故都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只要企业全体干部职工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
煤矿三违处罚细则范文第3篇
附件一:
具体的“三违”行为分类
解除劳动合同违章行为
1、酒后入井或酒后在矿院内滋事造成不良影响者。
2、一月内出现3次违章,半年内出现5次一般“三违”或半年内出现3次严重“三违”人员。
3、放飞车、乘坐皮带、溜子或扒坐矿车、蹬钩者。
4、乘罐笼时随意向井筒内乱扔东西者。
5、对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6、私自把炸药、雷管等爆炸材料带到矿门外者。
7、在设备、人员为撤到安全地点就下令放炮者。
8、井下盗剥电缆者。
9、故意破坏检测系统使其无法正常显示真实数据者。
10、瓦斯超限而违章指挥进行作业者。
11、利用工作权利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者。
12、防突、防瓦斯措施未采取到位而造假的责任者。
13、破坏井下安全设施、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4、钻探虚报进尺的。
15、无措施擅自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的。
16、井下打架伤人的。
17、穿化纤衣服或携带香烟、火种入井者。
18、效检超标生产,超循环进度掘进或回采。
19、违规悬挂、包裹、修改瓦斯检测探头的。
20、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21、经矿研究认定的其它严重违章行为。
共性部分
一、一般“三违” 1. 不穿防砸胶鞋入井的。
2.下井不带毛巾、不系帽带、井下脱矿帽的。
3.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或者工作人员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的。
4.一般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5.作业时不执行“手指口述”、设备点检、“六项签字”确认制度的。 6. 井下看书的。
7.不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的。
8.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改:高空作业1.5米以上不系安全带的 9.不按规定佩带相关监测仪器、仪表的(瓦斯便携报警仪、电笔、塞尺等)。
10.大巷单人行走的。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不排队的。 11.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存在火源的。
12.井下特殊岗位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3.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
1 人员违章指挥。
14.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15.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16.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17.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钩人员正确指挥、接受检身的。 18.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罐笼、人车或猴车的。
19.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检查人数的。 20.乘人车、罐笼超员的把钩工。
21.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22.罐笼、乘人车 存在人员和小件货物混装的责任人。 23.地面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
24.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规定穿防砸鞋没有穿的。
25. 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
26. 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
27. 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28. 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29.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30. 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
31. 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32.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
2 33.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 34.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35.进入井口侯罐室不戴安全帽的。 36.下井领用的便携仪,上井未及时上交的。
37. 班组不认真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并记录的,班中不执行“三三整理”或缺少记录或不认真执行的。
38.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轨道间行走的。
39.在罐笼口、猴车乘人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或乘坐猴车不文明、不规范的。
40.不沿专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高层建筑物、井架的。 乘坐猴车灯不带头上的。
硐室门关闭并用铁链系着的责任人。 用道链起吊设备,起吊点固定不牢。 机电设备点检造假。
坐猴车用衣服或者袋子裹着头的。 坐猴车时距前方人员间距小于规定者。 人车超员的。
人车发车时不挂防护链的,没发出停车信号提前打开安全门的。 坐在轨道上休息的。
井下各类牌板不及时填写,或填写有误的。 井下嬉笑打闹、奔跑赶人车者。
外来人员未经相关领导同意安排入井的责任人。 提前升井或延点作业者(矿、队特殊安排的除外)。 用电话或者采取其他形式通风报信者。 点名不入井者(井上工除外)。
在支护不全、不牢或有危险的地点作业及逗留者。 矿灯照明不足微光作业的。
乘坐猴车时抢上抢下,在乘人设施上打闹的。
3 乘车时将身体或随身携带的工具等伸出车外者。 汇报虚假三违的双方责任人。
二、严重“三违”
4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室、安检科汇报的。
4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或不积极组织整改的责任人。
43.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的责任人。
4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去掉、解除劳动合同里面)
45.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4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4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48.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49.穿化纤衣服或携带香烟、火种入井者。(去掉,划到解除劳动合同里面)
50.酒后入井或地面酒后作业、班中喝酒的。(去掉,划到解除劳动合同里面)
51.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5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去掉、划到解除劳动合同里面)
53.无相应资质而进行特殊工种或关键岗位作业者,管理人员无安全资格证上岗的。
54.没有经过安全培训下井的或特殊工种没有持证上岗的。 55.工作期间打架斗殴的。(划到,解除劳动合同违章行为) 56.在井下随意拆开、敲打、撞击矿灯的。
57.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4 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58.空顶作业者。
59.带电搬迁、移动、打开电气设备、检修的。 60.罐笼存在人车混装或人与大件物品混装的把钩工。 61.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62.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63.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64.起吊设备上站人的。
65.同时打开两道风门不及时关闭的。
66.现场不服从安检员或其他管理人员管理,违章作业制止不听的。 67.现场殴打执法安检员的。
作业期间未进行瞬间危险源辨识存在重大隐患者。 不参加班前会入井者。
安全责任人及监管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者。 班队长不现场交接班的。 下井带手机、电子表的。 捡到爆破材料不上交者; 故意破坏达标设施的。
开掘部分
一、一般“三违”
68.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
69.掘进机前架棚与掘进机维修平行作业的。 70.掘进迎头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长。 71.扒装机少挡绳栏、护身栏而使用的责任人。 72.扒装机无照明灯作业的班组长。
73.扒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5 74.井下施工中对电缆等没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 75.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 76.不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开综掘机不开照明灯的。 77.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
78.岩巷迎头锚杆连续3棵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盘连续3个不接岩面的。
79.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 80.在巷道整改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 81.用扒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装机的。
82.上下山迎头牵移扒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勾头的。 83.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 84.用单体柱不拴安全绳的。
85.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 86.喷浆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
87.喷浆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88.锚杆安装时的预应力连续三棵不符合作业规定的。 89.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米或倾角大于30度的上山支护施工,没有脚手架或没搭工作平台的。
90.炮采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责任人。
91.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 92.开扒装机、综掘机不开灯的; 93.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
94.用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员工作的。
95.锚喷巷道前探梁安装卡环的锚杆,有3棵最大外露长度超过规程规定的。
96.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 97.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
6 链的人员。
98.斜巷扒装机无护身点柱打设不牢的司机。 99.手扶钻杆打眼的。
100.未按设计位置,施工躲避硐、安全硐室或车场的。 101.电话距迎头或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的。 102.锚索落后迎头超过规定距离的责任人。 103. 本煤孔落后迎头超过规定距离的责任人 104.掘进巷道轨道铺设滞后迎头60米以上的责任人
105.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106. 用支护锚杆或锚梁吊拉物件的责任人。 107.用其它材料代替扒装机操作杆的。
108.放炮、喷浆时,不使用全断面喷雾的。掘进机割煤期间不使用喷雾降尘的;综掘机喷雾损坏或雾化效果差,或截割头截齿损坏不更换的。
109.未按棚子架设要求,棚子帮顶没有背实或帮顶有活石的责任者。
110.锚杆、锚网、锚索等支护质量不符合要求,经提出后仍未按规定时间整改的责任人。
111.积渣超过规定放炮的。
一道工序不完好,施工下一道工序的。 骑着钻机腿打钻的 打钻时从钻杆下通过的 不按照中腰线施工的责任人;
二、严重“三违”
112.未执行防突水、防误揭煤“先探后掘”原则的(含超前探安全距离不够而继续作业的)。
7 113.瓦斯超限不撤人、不停止工作的责任人。 114.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继续生产的责任人。
115.扒装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而启动扒装机的;扒渣期间人员进入扒渣区域。
116.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
1
17、扒渣机司机无遮挡保护或扒渣机无信号、信号失灵,或扒渣机部件有不完好而继续作业者。
118.未处理活矸活石,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而冒险作业者。 119.私自改变支护参数、支护材料的责任人。 120.边打眼边装药者。
121. 迎头装药期间边装药边连线的。
122. 炸药和炮头在同一箱内存放;装药不使用水炮泥的。 123. 放炮巷道内没有停电的。 124.不按中腰线施工的责任人。
125.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用前探梁的。巷道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仍继续作业的责任人。
126.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127.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人员。 128. 综掘机运行期间上下综掘机及二运下方过人的。 129. 综掘机开机前不发报警信号的责任人。 130. 掘进机停止作业而未停电、闭锁离开掘进机的。
131. 站在掘进机截割臂上工作的人员,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
132. 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133. 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134. 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8 135. 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136. 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137.锚喷支护巷道出现失效、不合格锚杆、锚索没处理、锚杆不到底就喷浆封闭的责任人。
138. 不按作业规程措施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锚杆的责任人。截短锚杆、锚索使用的责任人。
139.永久支护与临时支护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140. 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
141.斜巷中不在阻车器处停车且没有采取可靠阻车措施的责任人。 142.风筒落后不及时处理的班组长。
143.瓦斯探头、一氧化碳探头悬挂位置不合格的责任人。 144.包裹、摘除、藏匿瓦斯探头的责任人。 145.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充填空顶的。
146.挪移装岩机未执行区队正职、班组长、安检员三到位制度前移耙矸机;没有远距离操作移动耙矸机的。
147.炮后时间不到进入工作面的。
148.临时支护(前探梁、临时柱、护帮网等)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不及时临时支护的
149.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截割头没有落地,没有加护罩的。 150.综掘机割坏电缆的。 迎头支护不到位施工前进眼的。
支护材料配备不足,强行掘进制止不听的。 有意破坏更改测量标志(中线、腰线)的责任人。 喷浆人员喷头对着人的责任人。
采煤部分
一、一般“三违”
151. 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
9 152.乳化液泵吸空的司机。
153.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泵站司机。 154.拉移转载机时,两侧人员不在安全范围的。
155.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5根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的。
156.采煤工作面两巷未按规程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的。 157.采面过构造放炮没有防护支架大立柱、不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责任人,炮后不洒水造成煤尘飞扬严重的。
158.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 159.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上岗的。 160.采煤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
161.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的。
162.采煤机上未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 163.两巷超前维护支柱初撑力连续3根低于规程要求的。 164.用单体柱不拴安全绳的。
165.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 166.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的(离操作点5米之外的)。 167.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米,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煤机司机。
168.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169.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
170.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171.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时,距煤机距离不足15米的。 172.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173.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
174.采煤工作面用溜子运送物件时,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不停溜子取
10 料的。
175.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176.用顺槽溜子、装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的或回撤单体支柱、棚梁的。
177.推移工作面机头时,开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责任者。 178.用千不拉回撤单体支柱时,将绳套拴在活柱体上的。 179.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架间喷雾的。 180.综采工作面运输机出现上窜下滑失控的责任者。 181.采煤工作面未采取个体防尘措施的。
182.工作面或两巷超前维护连续2-4根单体不拴安全绳的。 183.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184.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 185.推移工作面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移溜工。
186.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人。 187.回采工作面中,随意丢失顶煤或底煤的责任者(规程规定的除外)
188.采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 189.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封闭的。 煤机遥控器失效没有停止处理继续作业的。 单体柱泄液不及时处理的。
煤机到机头机尾安全出口没有专人设警戒的。 煤机割钻杆,能处理没处理硬割的。 注液枪头拖地不悬挂者。
二、严重“三违”
190.上、下山运输线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191.空顶作业的人员。
11 192.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193.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194.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195.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196.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197.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198.更换截齿或距滚筒3米范围(溜子挡煤板除外)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199.溜子、皮带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
200.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 201.工作面没有进行防突效检组织生产的责任。 202.工作面超过批准的循环进度回采的责任人。
203.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支护强度不够的责任人,超前20米内高度小于1.8米或超前加强支护不足20米强行组织生产的。
204.无措施用溜子、皮带运送物料的责任人。 205.没有清理好退路回柱的。 割煤时私自进入回风巷。 双向进刀割煤的。
煤机运行时站在运输机里侧的。
站在支架不完整有崩绳、崩柱等危险地点作业者。
一通三防部分
一、一般“三违”
206.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 207.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
12 208.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209.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 210.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211.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不设检查牌板的。
212.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 213.行车处风门不设底坎的。
214.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 215.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216.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
217.瓦斯检查不按规定时段检查的(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18.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
219.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220.局扇安设位置不当,无架、无消音器的责任人。 221.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的责任者。 222.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 223.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
224.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责任人。 225.人为破坏风筒者。
226.采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 227.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
228.煤机、综掘机未按规定悬挂瓦斯便携仪的;或司机未按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的。
229.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 230.采煤机无内外喷雾装置的或装置失效的。
231.掘进机无内外喷雾和除尘器或装置失效的(本机无内喷雾的除外)。
13 232.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的。
233.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234.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235.扒装机扒装前,不对煤岩矸石洒水冲洗巷道顶帮的。 236.掘进迎头外段不按规定冲尘的。
237.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 238.不按规定测尘的。
239.采煤工作面冲尘违反作业规程的。
240.煤体注水不进行封孔的或封孔不严造成严重跑水的。 241.密闭不按规定要求喷堵的。
242.巷道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充填空顶的。 243.巷道冲尘不执行冲尘签字制度的。 244.防尘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 245.延接管路不吊挂的。 246.瓦斯传感器不挂管理牌的。
247.管路安装及管路颜色没有认真执行规定的。 2
48、瓦斯牌板 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 2
49、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
250.不按规定进行局部通风机自动倒台试验的责任人。 打孔时不执行孔口除尘。 打抽放孔抽放系统没有形成的。
打抽放孔时,没有采取防灭火措施,缺少灭火器(或灭火器失效)、灭火沙、黄泥的;
二、严重“三违”
251.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
14 252.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
253.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254.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255.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 256.局部通风机喝循环风的责任人。
257.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258.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259.违反规定的串联风。
260.井下电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电焊的。 261.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
262.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263.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 264.井下巷道粉尘堆积的。 265.工作地点有煤尘堆积的。
266.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不及时封闭的。
267.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填报假数的。
268.作业规程无防火措施的。 269.盲巷封闭不及时地责任者。
270.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271.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272.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 273.出现瓦斯误报警的责任人。 274.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275.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的。
276.不检查停风区域内瓦斯情况就送风或“一风吹”的。
15 277.人为损坏、断开、划破风筒,造成迎头风量不足的。 278.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的。
279.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的。
280.在微风、无风地点作业者。
281.瓦斯传感器不按规定正确悬挂或校对的责任人。
282.采面回风隅角不悬挂瓦斯便携仪或所悬挂的瓦斯便携仪位置不正确的责任人。
283.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的。 284.未按规定施工防突措施孔的或措施孔造假的。 285.效检造假超掘的。
286.有瓦斯异常,突出危险预兆不停止作业的。 287.抽放负压不符合规定没有及时处理的。
288.打钻时未采取防喷孔措施,未悬挂便携瓦检仪的。 289.封孔深度不符合规定存在造假现象的。
290.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采煤机截煤时,不开喷雾的。 风筒花接或者风筒脱节没有及时处理的责任人。 矿车撞风门的。
未按规程规定留设超前距强行施工的。
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人汇报处理的安检员、瓦检员、班长、副队长;
爆破管理
一、一般“三违”
291.井下运输爆破材料时,机车司机开机车的速度超过2m/s时。 292.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放炮母线和其它电缆悬挂在同侧的,挂在同侧时不是挂在电缆下方的或间距小于300mm者。
16 293.爆破前爆破母线没有扭结成短路的。
294.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班组长、放炮员。
295.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296.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
297.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
298.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炸药箱或雷管箱内的。 299.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300.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装药的炮眼,不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
301.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
302.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303.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放炮器爆破的。 304.违反谁联炮谁放炮制度的放炮员。 305.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放炮员。
306.掘进迎头积矸积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爆破。 307.将电雷管或炸药装入衣袋的。 308.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 309.班组长不在现场处理拒爆者。
310.处理拒爆后爆破工没有认真的收集崩落的炸药、雷管者。 311.在处理拒爆地点做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者。
装药期间放炮员未将放炮器悬挂在可视范围内的或者随地乱放的。
17 起爆器电量不足放炮的。
在没有制定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使用固定母线者。
二、严重“三违”
312.携带矿灯进入爆破材料库房内者。
313.在交接班期间,使用罐笼下放爆破材料的责任人。 314.违反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
315.将没有短接的雷管或未按编号的雷管发给爆破工者。 316.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
317.使用矿车、溜子、皮带、猴车、非专用人车运送爆破材料者。 318.采用放炮工艺时,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
319.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 320.放炮警戒距离小于作业规程规定(放炮线长度不够)进行爆破的。
321.接近水区、老空区没有采取“有疑必探”就进行爆破作业者。 322.使用动力电源进行放炮者。
323.本班发现的瞎炮没有处理完毕,或没有向下班交代清楚者。 324.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人员穿化纤衣服者。
325.重新打眼处理拒爆,新眼和老眼的距离小于0.3米的。 326.没有爆破工资格证,进行放炮者。不是爆破工而参与脚线联接者。
327.将炸药、雷管在同一列车内运输的;装有炸药、雷管的车辆中间及与机车之间的间隔距离小于3米的。
328.不是爆破工运送雷管的,运送炸药人员没有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者。
329.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或在有电气设备地点装配引药的。 330.爆破作业过程中没有按照要求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者。
18 331.没有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装药、连线、爆破者。
332.掘进工作面没有按照要求一次装药一次起爆,分次起爆必须分次装药者。
333.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采用反向爆破的。
334.制作起爆药卷时雷管不是从药卷的顶部插入的、使用雷管代替竹、木棍插眼、雷管没有全部插入药卷者。
335.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当炮眼深度小于0.6米进行装药爆破者。
336.使用有破损(失爆)的爆破器进行放炮的。
337.发出爆破警号后没有按照要求停5秒后再进行起爆者。 338.放炮前班组长没有安排警戒或放炮后没有通知而私自撤离警戒者。
339.使用有明接头的爆破母线进行放炮者。 340.放炮员不是最后离开放炮地点者。 341.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或用其他代替的。 342.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 343.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
344.煤巷工作面放炮时不关闭反向风门。 345.风筒落后放炮或掐断风筒放炮。 346.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瞎炮的。 347.私自携带炸药、雷管升井的;
348.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炸药的。或私藏乱放不退库的。
349.每次运送炸药、雷管前不检查运送箱子是否损坏,背带有无断裂的。
350.放炮员不按规定装药和连线,放炮员未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不及时摘除的。
私自将雷管炸药借给其它放炮员使用的责任人。 装药炮头底眼不使用红胶带。
19 人员没有撤到警戒外,就进行母线连接者。
从成束雷管中抽单个雷管后,不将脚线末端扭成短路的。 一个跑眼内装2个或以上起爆药卷的责任人。 爆破工使用打火的方式进行检查电爆网络是否导通的。 边打眼边装药的责任人及安检员、班队长。
机电、运输部分
一、一般“三违”
351.在运输大巷人力推车时站在矿车两侧推车者。 352.皮带运行中用铁器处理、阻止皮带跑偏者。 353.电机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的责任人。
354.乘坐猴车睡觉、打闹戏耍者、故意破坏猴车设施的。
355.人员借助各种运输车辆进行巷道顶、帮的其它作业(吊挂风筒、管路、电缆等),未采取 可靠防护措施的。
356.携带超长、超重物件乘坐猴车的责任人。 357.皮带运转时更换皮带托辊的。
358.电机车运行期间司机将头或身体伸出车外的。
359.人员乘坐人车时携带规定之外物品的。
360.在输送机运转工作期间,司机有卧岗等行为者。
361.采煤机、掘进机等要求打开喷雾的设备司机未执行“先开水后开机、停水停机”制度者。
362.无措施在停止运转的皮带或顺槽溜子上行走或作业的。 363.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
364.用千不拉起吊重物,千不拉的额定起吊吨重小于起吊重物吨位
20 的。
365.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有规程措施的除外)。
366.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 367.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68.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 369.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者。
370.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371.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的。 372.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 373.蓄电池箱固定不牢、锁紧装置不可靠的操作司机。 374.溜煤眼无篦子、警示装置或篦子不使用的。 375.电机车、电瓶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376.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378.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 379.电气设备标志牌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 380.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 381.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
382.付井在提升人员时,不按规定上、下罐笼的责任人。
383.提升机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操作手把者。(自动化开车除外) 384.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
385.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者。
386.小绞车双向提升的责任者。
387.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 388.转载机运行时,人员在桥拱下行走的。
389.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煤粉的。 390.无故将停放车辆压道岔的。
391.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封车稳车措施的。
21 392.用机车牵引车数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393.车辆掉道,用电机车或电瓶车牵引复道的。
394.在车场顶车时,不在同一轨道上顶车的或非车场顶车的。 395.在非车场顶车不挂肖环的;前方无专人开路或顶车数超过规定的。
396.电机车开反向运行档而进行停车的司机。 397.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
398.罐笼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的扒勾工或信号工。
399.在井上、下顶车或罐笼运行期间,阻车器打开的或人员离阻车器2米以内的。
400.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开车信号的。
401.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者。 402.小绞车安装后 在未经验收,发放运行许可证前使用的。 403.井下使用手持式电钻工作而无措施的。 404.主井绞车在运行期间,擅自进入井口栅栏内的。
405.绞车扒勾工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及封车不好不制止的。
406.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 407.违反规程规定推车的。
408.斜巷提升松车时,扒勾工不及时进入安全峒或扒勾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409.电机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
410.两列(辆)电机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时,间隔不小于100米,不使用红尾灯的。
411.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不检测瓦斯浓度使用的。 412.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两证一标志”的分别追究购货、入井、使用者的责任。
413.在检修煤仓或溜煤眼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时,煤
22 仓上口部封口或封口不 严的。
414.压风机风包安全阀、卸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的。 415.破碎机前后无挡煤矸帘的责任人。
416.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不及时处理的。 417.破碎机不起作用,致使大块矸石煤块进入运输系统的责任者。 418.未经调车员同意,中途拦截电机车的或在电机车未停稳,强行从车上取销环的。
419.检修或搬迁设备前不见查瓦斯浓度的。
420.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人。 421.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的。 422.皮带保护不齐全可靠而操作皮带的责任者。 423.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
424.锅炉安全阀、高低水平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425.线路停电工作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
426.锅炉管道带压维护和安装,未采取相关的隔离措施的。 427.移动或使用浓酸、强酸时,不采取防护措施的。 428.用塔吊运料车提运人的。 429.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 430.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431.对人行车、罐笼超员乘坐而不制止的把勾人员。 432.岗位工在工作地点看书和读报的。 倚靠在带电的高压开关上的。 无故拉猴车急停线的
皮带运行期间站在皮带纵梁上作业的。 绞车运行时翻越钢丝绳或别绳的。 绞车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
23 设备运转期间用工具别、撬大块煤(岩)者;
二、严重“三违”
433.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434.井下带电作业的或防爆电器失爆的责任人。
435.无安全措施在井下从事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主要负责人。 436.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
437.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
438.提、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439.斜巷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 440.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441.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 442.乘坐电机车(电瓶车)及矿车的。
443.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 444.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445.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
446.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 447.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448.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的。
449.斜巷提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50.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
451.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
452.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
24 自动车者。
453.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的。 454.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 455.看停电开关不挂牌、脱岗的
456.不具备相关资质而操作电气设备、擅自起动机电设备。 457.斜巷运输不带电放车者。
458.巷道坡度超过7‰,不挂绳而下放车辆者。
459.三大保护装置不完善、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失灵或人为甩掉,强行作业者。
460.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线就触及导体者。 461.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的把钩工。
462.斜巷或平巷运输超重、超长、超高、超宽、超挂,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强行运输者。
463.在井下检修电机车打开蓄电池的。
464.检修运输机(含更换托滚)或在输送机上作业不停电、不闭锁开关者。
465.无证驾驶井下运输车辆的责任人。 466.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 467.反向拉车或人站在出绳方向。
468.运人车辆未停稳上下车者。
469.无措施携带非防爆电子器材(照相机、摄象机、普通干电池电子表、非防爆检测仪表等) 入井者。
470.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
471.提松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 472.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473.2米及以下和提人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25 474.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 475.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摘掉钩头处理的。 476.起吊设备上站人的。
477.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
478.井口安全门、摇台、推车机、阻车器与罐笼到位信号之间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的继续 使用的。
479.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480.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者。
481.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 482.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
483.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
484.罐笼未到位,开推车机推动矿车的。 485.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
486.乘人期间,所有的挡、阻车器没全部闭合,车辆向井口方向移动的责任人。
487.发放的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者。 48
8、井下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 48
9、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者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 490、对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49
1、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 非电器工作人员在高压电器设备附近逗留或坐在高压电缆、开关及接线盒上的;
26 在矿车运行时摘挂钩者或斜巷运输用其他物品代替保险绳的;
地测专业
一、一般“三违”
492.巷道贯通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 493.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图纸上反应的迎头位置不准确的。
494.采区导线未按规程规定施测两遍的。
495.受水患威胁,不按规定 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 496.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口施工的。 497.测量人员未及时测定迎头停头位置,造成损失的。
498.未按设计要求,而又未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私自改变施工层位或私自缩小或扩大煤岩巷柱的主要责任人。 破坏、喷涂或改动测绘点
二、严重“三违”
499.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 500.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 501.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502.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503.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掘进巷道停工后,未按规定下 达停工通知单。
504.测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单后,未及时跟测导线、填图未到迎头的。
其它
505.井下存放汽油、煤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的。
27 506.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507.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专用峒室进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涤剂的。
508.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 送的。
509.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
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乱扔乱放的。
附件二 :
反“三违”要控制的23种特殊人
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
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
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
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
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
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 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
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
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
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
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
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
十三是凑凑和和的“懒惰人”。
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
28 十五是休息不好、身体欠佳的“疲惫人”。
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
十七是酒后开工的“不醉人”。
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
十九是初来乍到的“新工人”。 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
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
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
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
附件三:
**煤矿安全管理20条红线
(1)瓦斯超限作业。
(2)打抽放孔造假、验孔造假。违规悬挂、包裹、修改瓦斯监测探头。 (3)效检超标生产,超循环进度掘进或回采。 (4)酒后入井。
(5)井下吸烟。井上仓库、油脂库和主要机房吸烟。 (6)井下无措施或措施无总工、矿长签字电气焊。 (7)违章送电。检修时无专人看守馈电开关或看守人脱岗。 (8)带点检修或带电打开电气设备。
(9)放飞车、扒乘皮带溜子或扒坐矿车、蹬钩。
(10)私自把炸药、雷管带到井上或私藏炸药、雷管不退库。 (11)耙装机扒渣期间,人员进入耙装区域,或耙装区域有人操作耙装机耙渣,或站在扒碴机侧直接操作手把前移扒碴机。
29 (12)无安全确认启动采煤机、综掘机、强力皮带。 (13)破坏安全设施。
(14)截锚杆、截锚锁绳进行支护。 (15)井下打架伤人。
(16)井下睡觉(含地面主要岗位睡觉)。 (17)穿化纤衣入井。 (18)井下盗剥电缆。 (19)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20)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附件四:
**煤业公司安全生产26条红线
一、严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二、酒后入井。
三、空顶作业。
四、进入盲巷、采空区。
五、瓦斯超限作业。
六、停风不停电撤人或未检查瓦斯送风、送电。
七、违规排放瓦斯。
八、假检、漏检瓦斯。
九、瓦斯传感器放置不当造成数据失真,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失效仍然作业。
十、瓦斯治理不达标进行采掘作业。
十一、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未保持正常通风、排水。
30 十
二、井下违规电焊、气焊(割)。
十三、探放水、治理瓦斯存在假钻孔、假数据、假评价。 十
四、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擅自开采防隔水煤柱。 十
五、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十六、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未落实停电闭锁、专人看守开关,未经确认启动电气设备。
十七、放飞车,乘皮带,扒车、蹬车、跳车。
十八、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使用保险带,起吊设备时下方有人。 十
九、放炮未按规定设置警戒或放炮员未最后离开爆破地点。 二
十、未执行“一炮三检”。 二十
一、未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 二十
二、未按规定检查、处理瞎炮。
二十三、盗窃、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违规带升井。 二十
四、故意破坏、盗窃安全生产设施。
二十五、出现灾害征兆或异常情况未及时停工、撤人、采取措施。 二十
六、井上易燃易爆场所吸烟、生火。
煤矿三违处罚细则范文第4篇
为规范职工上岗行为,强化正规操作,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减少违章,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公司各单位。
二、“违章、隐患”管理规定
按照公共部分、采煤专业、掘进专业、机电专业、运输专业、通防专业、防治水专业、地面部分八个方面制定“重大隐患”、“严重违章”、“严重隐患”及“停止作业”的认定及处罚标准(详见附件1)。
三、“停止作业”条款
按照公共部分、采煤专业、掘进专业、机电专业、运输专业、通防专业、防治水专业、地面部分八个方面制定“停止作业”的认定及处罚标准共75条(详见附件2)。
四、处罚标准
1.隐患:重大隐患罚款200 元/条,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20元;严重隐患罚款100 元/条,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10元。
2.违章:严重违章罚款100元/条,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20元。
3.停止作业:罚带班人员100元,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20元。
4.隐患升级管理:首次查出的一般隐患在整改期限内不按要求整改的,罚款200元/条。
附件:1.“违章”“隐患”认定标准。
2.停止作业认定标准。
附件1 “隐患” “违章”认定标准
公 共 部 分
一、“重大隐患”项目
1.工程质量严重低劣,存有重大安全隐患,而强行生产的责任者。 2.群体违章的,具体内容如下:
(1)三人及以上空顶作业的现场所有人员。
(2)在同一地点违章起吊重物的,存在三人及以上在现场的所有人员。
(3)违章定炮、放炮的。
(4)违反停送电制度的,存在三人及以上在现场的所有人员。 3.起吊、拖运、提松大件时绳道内有人的。
4.固定调度绞车、回柱绞车、回头轮、溜头溜尾、起吊锚杆的锚固长度(规格)、药卷长度与规程不符的。
5.违反平行作业管理规定的。 6.斜巷(上下山)、井筒、煤仓、溜煤眼内上下平行作业的。
7.破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的。 8.定炮时规定范围内不停电的或规定停电范围内使用电泵排水的。 9.进入老空区、盲巷的。
10.井下开关、接线盒等电气设备失爆的。
11.拖运大件使用的联接件或联接方式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 12.使用私自购置的电气设备、缆线、提升连接件及无资质改装、改造提升设备的。
13.无措施在溜煤眼、煤仓内站在浮煤上施工的人员。
14.进入封闭巷道不登记或未经岗位工同意擅自进入封闭巷道的。 15.特殊工种无证上岗人员。 16.空顶作业的。
17.绞车(回柱绞车)正常提升期间处理排绳的责任人。
18.未发标准信号开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绞车的责任人。 19.采掘工作面移动、整改支柱(支架)不执行先支后回的。
20.不经批准擅自使用汽油、柴油、橡胶水、稀料、酒精等易燃品的。 21.井下随身携带不防爆手机的。
22.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的。 23.井下电器设备机械闭锁不起作用的。
二、严重违章
24.违反上级规定及《三大规程》要求,但本规定无明确条款的,属于隐患的按严重隐患考核,属于违章的按严重违章考核。
25.定炮时在规定范围内(定炮地点前后20米)停留或作业的无关人员。
26.验电、放电无专用工具的。
27.脚距离地面2米及以上作业没有系安全带或固定不合格的。 28.运输机、溜子运行期间,正对溜头、皮带机头操作的人员。 29.计算绞车、钢丝绳选型、支护设计、通风计算所选参数与实际不符的。联责相关专业规程措施审查人员。
30.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处理机械事故的。
31.私自使用支护锚杆(棚)起吊设备、挂滑子的。 32.酒后下井的。
33.处理应急生产事故时,没有制定安全措施和指定人员负责的。 34.巷道贯通未按照要求对贯通点支护合格继续施工的。 35.在井下拆卸矿灯的。
36.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的经分析考核相关责任人。
37.起吊重物时重物质量超过手拉葫芦额定负荷、手拉葫芦损坏、不能闭锁或手拉葫芦无护罩及链轮破损的。
38.施工地点有危岩悬矸不及时摘除,在下方继续施工的。 39.反程序施工或简化程序施工的。 40.施工前不进行安全确认的。
41.处理煤仓、溜煤眼违反规程、措施、任务书规定的。 42.易燃液体使用地点未配备防灭火设施的。 43.停掘迎头、采煤面(检修停工),不对迎头、工作面进行维护或空顶距超过规定的。
44.外来人员施工无专人监护的单位负责人。
45.起吊大件时,站在大件下方或可能运动方向的。
46.设备安装起吊大件时使用单挂链或不满帽、无备帽的。
47.规程措施不落实、非正规循环作业的。
48.隐患区域界定不明确、不合理或联责联保流于形式的。 49.安全确认制度不落实或确认流于形式的。
三、严重隐患
50.检测仪器(工具)不起作用的。 51.支柱连续两棵或累计3棵松动的。
52.锚索托梁长度或锚索托盘尺寸规格与规定不符的。 53.处理煤仓、溜煤眼时防坠、防滑设施不合格的。 54.对管线、皮带、设备等设施不按规定要求保护的或保护不合格的。 55.压、戗柱柱窝尺寸与规定不符或固定不合格的;机头、机尾(含溜头、溜尾)固定不牢或机头、机尾搭接不合理的。
56.最大、最小控顶距与规定不符的。
57.巷道(面)贯通老巷、老空,对贯通点不按规程规定提前加强支护的。
58.支护棚腿失脚的。
59.机械转动部位、裸露电气及煤仓、吸水井口等地点无护罩、防护栏的及警示标志的。
60.皮带跑偏严重或磨底板的。
61.安装、撤除工作面无临时躲峒或躲峒不合格的,追究专业分管人员。
62.不按规定设防飞矸设施或防飞矸设施不合格的。 63.皮带接头宽度小于皮带宽度20%的。 64.巷道积水严重,影响行人和通风的。
65.巷道顶帮撕网、浆皮开裂严重,有漏矸危险的。 66.皮带或溜子未安设行人过桥或安设不合格的。 67.各类油脂、易燃液体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
68.高压风水管路未使用正规“U”型卡或“U”插单腿的。 69.物料、设备占人行道影响行人安全的。
70.烧焊地点10米范围内有易燃物(特殊地点制定专门措施)。 71.防火设施不全或不合格,考核责任管理人员。 72.小线、电缆破皮漏线未达到失爆程度的。
采 煤 专 业
一、重大隐患
73.人员进入机道空顶,不作临时支护的,煤机、溜子运行时人员进入机道的。
74.定炮与打眼工序平行作业时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75.回柱工作违反措施或回撤程序;近身回柱无防护措施的;一人回柱,无人监护的
76.采煤工作面打眼与开溜子、开煤机平行作业的。
77.检修煤机时,未切断电源、未打开离合器或无专人看守开关的。 78.拖运支架(或大件)时,支架(或大件)上下部方向或两侧有人及拖运前未清人的。
79.工作面上下三角未使用可靠支护,切顶排未打设密集柱,无警示牌板及挡矸网的。
二、严重违章
80.开煤机不发信号的操作人员。
81.煤机运行期间,司机离开操作手把5米之外操作的(遥控煤机除外)。
82.运送、安装、拆除液压支架及处理倒架、咬架、压架、调架、拆除立柱等大型部件不按措施施工的。
83.用平巷溜子顶拉工作面溜头的。
84.溜头溜尾不按规程规定使用特殊支护的。
85.跟机移溜子、移支架距采煤机距离违背作业规程规定的。
86.用单体调支架时,未远距离注液操作的,未采取防滑、防崩措施的。
87.检修支架不关闭进液阀、回液阀并泄压的。
88.工作面支架与超前支架操作人员未在可靠支护保护下或存在支架下有人而拉架的。
89.支架歪斜无防倒措施的。 90.更换支架零部件无人监护的。
91.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架拖后未及时拉架造成拉架困难的。
92.无措施用单体液压支柱移溜子的。
93.煤机停止运转时司机未摘掉离合、未闭锁的。
三、严重隐患
94.丌型钢单挑,端头支护与规程规定不符的。
95.综采工作面支架初撑力连续三架达不到规定值的。 96.综采支架压力表损坏、安全阀不能自动开启全工作面超过5架的。 97.工作面泵站压力不够的。
98.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高宽、超前支护长度、支护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99.违反作业规程规定,安全出口滞后于采煤工作面,造成后维护的。 100.达到强制放顶条件不强制放顶继续生产的。
101.超过支柱(支架)最大、最小支设高度采煤(超高或死柱)的。 102.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时,未对液压支架、运输机、采煤机采取防倒、防滑措施的。
103.采煤工作面临时支柱、加强支柱、特殊支架的支设方式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104.不按规程规定加齐丛柱等特殊支护或支护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105.采煤机防滑装置失效的。
106.当采高超过3米,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缺护帮板的。 107.切顶排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108.超前支架防倒防滑措施未落实的。 109.采煤机离合器损坏的。
110.工作面架间距超过规定且造成架间漏矸严重的。 111.工作面支架连续4架挤架。
112. 挡矸帘不合格造成窜矸的,切顶排窜矸未采取措施的。 113.支架咬架、或移架后顶梁接顶面积小于80%且不实的。
掘 进 专 业
一、重大隐患
114.掘进迎头停风后,不按措施规定撤离的所有人员。
115.综掘机炮头不停电、不闭锁、不保压作临时支护、迎头有人工作- 678910111213
监员未拿闭锁钥匙的。
280.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
281.井下烧焊地点氧气瓶距乙炔瓶在l0m以内的。
282.做炮头不使用竹签的,做炮头时监护人做其它工作或无监护人的。
283.除尘风机距迎头超过规定的。
284.采煤工作面强放制顶时炮眼布置、角度、装药量与规定不符的。 285.风筒漏风严重,影响作业地点正常供风。 286.综采工作面未按规定配齐架间喷雾设施的。 287.火药库,帐、卡、物不符的。
288.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
289.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接线柱上摘下,扭结短路的。 290.高瓦斯区、瓦斯重点区瓦检员不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的。 291.私自甩掉瓦斯断电装置的。
292.安全监测电缆损坏,造成断开的。 293.瓦斯探头悬挂位置不当,探头上有水的;探头线未留0.5米余量;风筒传感器未按规定安设的。
294.与回风流相通的煤仓口、矸石仓放空的。 295.2个以上隔爆水袋损坏未及时处理的。 296.采煤工作面割煤、锚喷巷道、机掘巷道掘进机割煤时不开启净化水幕的。
三、严重隐患
297.火药库内存放易燃物品;炸药、雷管存放量超过规定数量的。 298.煤尘积聚厚度超过2毫米且长度超过5米的,不及时冲刷的。 299.局扇无风电闭锁和瓦斯断电装置的。
300.未执行一台局扇只准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特殊情况下,编写特殊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
301.造成敞口盲巷的。
302.火药硐室距施工地点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303.通风系统不合理,出现老塘风、循环风的。 304.不使用同功率风机的。
305.采区、工作面结束一个月内,所有通往采空区的通道未及时封闭的。密闭墙质量不符合规定的。
306.井下消防材料库内的消防器材、工具不齐全、不及时检查更换的 307.已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及超过6米的盲巷未及时申请密闭,未进行三断的、密闭时不具备条件的。
308.采掘供电未分开的。
309.风机安装位置距信号室小于15米的。
310.放炮打倒支柱、架棚,不及时扶起支牢而继续作业的。 311.井下烧焊未按措施配齐设备、材料的。 312.风门连锁不起作用或不使用连锁的,风门不能自动关闭的;把电瓶车或其它车辆停在风门处起吊、装卸物料影响风门正常开关及行人的。
313.风门、密闭漏风严重,通防设施损坏后未及时修复的。 314.风门、密闭建筑质量不合格的(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
315.永久防火墙、密闭无观测孔和放水孔、压差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构筑、管理的。
316.炮区水幕、冲击破水幕、净化水幕距迎头距离超规定或检查时喷头堵塞不出水的。
317.无风筒传感器或风筒传感器距迎头距离超规定的。 318.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319.现场防灭火沙箱未放在进风侧、箱内沙数量不足、防火锨损坏及沙袋少、灭火器超期的。
地测、防治水专业
一、重大隐患
320.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有透水预兆时,未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处理而继续施工的。
32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相邻采空区未进行“水情预测预报”或“水情预测预报”不及时的,积水情况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断层水等水文资料而生产的。
322.矿井防治水机构不健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够,防治水技术装置不足的。
323.未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水- 16171819
规程措施规定不符的;起吊、固定锚杆规格与规定不符的。
回 采 专 业
22.工作面倾角大于25度时未设置防飞矸设施的。 23.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柱连续5棵初撑力不够的。
24.采煤工作面及上下巷防尘水水压在使用过程中低于2Mpa;综掘工作面水压低于3Mpa的。
25.煤机、溜子不闭锁的。
26.工作面挤架、压架、死架严重,拉不动支架的。(限期整改,规定时间完不成,停止作业)
27.撤面准备高度达不到规程、措施规定、出现死架。(限期整改,规定时间完不成,停止作业)
28.安装、撤除工作面信号未进入躲峒的。
掘 进 专 业
29.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
30.综掘机炮头液压闭锁失效;综掘机各种保护不起作用。
31.迎头5米内的岩石未扒出而打眼的;在爆破地点20米范围之内,有未清除的煤、矸石或其它物料堵塞巷道1/3以上时。
32.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33.锚索预紧力合格率达不到70%的。
34.独头巷道内有冒顶、漏顶预兆未处理完迎头仍正常施工的。 35.上下山扒装机固定装置与规定不符或不合格的。
机 电 专 业
36.主副井钢丝绳超期使用的,主副井提升容器超期使用的。 37.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未及时更换。
38.绞车提升装置各种保护试验失效;各种闭锁不起作用。 39.皮带保护保护不齐全、不起作用的。
40.皮带、溜子无准用证使用的,供电系统安装后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私自使用的。
41.设备各类保护试验不起作用的。
42.皮带磨支架、跑偏严重继续开机使用的。
运 输 专 业
43.提升运输设备设施安装不合格使用的,斜巷提升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的。
44.超过设备提升运输能力提升运输的。
45.提升绞车、回柱绞车、电瓶(机)车、架空乘人装置无准用证的、使用假准用证的。
46.钢丝绳滑头插接长度、滑头制作方式、卡子数量、规格与规定不符的,无绳皮的。
47.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未及时更换的。 48.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备不齐全、不灵敏。
49.对拉绞车型号不一致的,绞车之间的距离超过绞车容绳量的。 50.绞车固定不牢的或制动闸行程超过80%的。
51.倒拉牛回头轮固定方式与规定不符的,无二级保护的,压板、固定回头轮锚杆规格、锚固剂长度与规程不符的。
52.提升运输连接件未按照规定试验或不合格的。 53.新施工车场铺道后安全间隙不符合规程规定。 54.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备不齐全、不灵敏。 55.小绞车不按规定固定,制动装置失效的。(使用的考核停止作业,未使用的按较大隐患考核)
56.斜巷轨道提升使用不合格的联接环和销子;超挂车辆或不使用保险绳的。
通 防 专 业
57.巷道贯通和预透老巷、老空时,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规定的内容未落实的。 58.排放瓦斯现场无安全负责人的 ,排放瓦斯未按照规定停电、撤人、站岗的。
59.工作面温度超过30°C的,风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60.局扇出现循环风的。
61.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62.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报警后不认真分析的、未采取措施的。 63.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64.多地点串联通风的。
65.瓦斯断电、风电闭锁不灵敏或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66.工作面干燥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的。
防 治 水 专 业
67.工作面开采前不进行防水评价的,排水系统不完善。 68.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
69.巷道贯通不按规定停止一方施工的,未执行边探边掘的。
地 面 部 分
70.提升钢丝绳断丝超限或提升连接件不符合规定的、使用非标准件的。
71.大型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不灵敏可靠,带病运行的。
72.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在同一地点存在上下平行交叉作业,有可能造成坠物伤人的;在同一工作区域内同时工作,一方的工作有可能危及到他人安全的。
煤矿三违处罚细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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