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范文
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范文第1篇
摘 要:出租车是现代城市交通组成的重要部分,其以自身交通运营的优势,在城市交通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位置。本文以出租汽车企业经营为研究对象,从出租汽车行业特点入手,基于出租汽车企业承包经营缺陷提出采用规范化经营模式,并对规范化经营的具体做法进行了探讨分析,仅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 规范化经营;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弊端
在城市交通体系中,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有力补充,对城市交通运行和人们出行提供了极大便利。特别是出租汽车具有便捷、灵活等特性,方便人们出行,备受城市居民的以来。但是很长一段时间内,出租汽车行业一直实行承包经营模式,随着时间推移这一经营模式缺陷日益突出,越来越不能满足出租车企业经营和行业发展需求,亟待进行规范化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出租汽车行业特点
从当前实际情况看,出租汽车行业整体上表现出以下特征:
第一,经营流动分散。一般以单车为作业单位,提供不定时、不定线的运输服务,具有高度的分散性。
第二,政府控制运力总量,并对运价进行监管。
第三,运输服务有特色。与城市中的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等相比,出租汽车提供“门到门”的特殊运输服务,并且在其他形式运输中起接驳作用。
第四,资源分散,监督难度大。出租汽车驾驶员入准入门槛不高,且流动性较大,难于管理和监管。
二、出租汽车企业承包经营的缺陷
目前,出租汽车行业企业主要采承包模式,企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没有建立直接劳务关系,通过“承包人”(也称为车主)这一中间环节进行管理,经营模式比较简单。这种经营模式虽然打破了计划经济运营体制,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其缺陷日益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
第一,利益分配不均。在整个出租汽车行业的承包模式的利益链条中,出租汽车公司处于最高端,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无需付出太多便可得到一定的回报;其次为经营合作者,他们通过付出劳动或适当投资,获取较为丰厚的回报;最底层的则是广大的驾驶员,他们付出高强度的劳动,获取最少的回报。
第二,安全服务质量有待提升。出租汽车企业定期向承包人收取管理费,负责服务质量、运营安全等方面工作,承包人对此并没有负任何责任。而出租车驾驶员由于经济能力、安全意识等方面的局限性,对安全服务建设重视程度也不高。
第三,驾驶员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出租汽车企业与承包人之间是经营承包合同关系,与驾驶员并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因此驾驶员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车辆运营管理缺技術支持,难以实行有效的成本控制。受承包运营模式影响,企业对出租汽车运行成本管理不够重视,造成车辆运营消费和运行消耗都很大。
由于承包运营模式存在以上诸多缺陷,严重降低了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同时也影响出租汽车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利于出租汽车企业规模扩大与业绩提升,所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改善运营管理现状成为当前出租汽车企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基于此,现将规范化理念引入出租汽车经营管理中,力争实现精细化经营,走上健康、长久的发展道路。
三、出租汽车企业规范化经营的优势及具体做法
(一)优势
采用规范化经营理念后,出租汽车企业实行精细化管理,改变传统经营模式。从总体上看,在规范化经营理念下,出租汽车企业经营可以获取以下优势:
第一,对企业的经营权、产权加以明确,消除传统承包经营模式管理失控弊病,建立竞争、开放的市场秩序。
第二,在规范化经营下,出租汽车企业能更好的掌控经营主动权,加快节能、技术等方面创新,获得更大利润。如,对驾驶员进行培训考核、车辆维护管理等,降低运行消耗和运营成本。
第三,在规范化经营模式下,驾驶员是出租汽车企业的员工,二者之间有劳务关系,汽车可以为驾驶员提供合法合理的权益保障,对其进行岗位培训、治安防范等,既能克服驾驶员一些陋习,也能提升服务质量,为企业树立良好的想象,以获得长期的竞争优势,扩大企业经济效益。
第四,驾驶员依法享有劳动权益,消除驾驶员后顾之忧,稳定驾驶员队伍,增强他们对企业的归属感。
第五,规范化经营可以让出租汽车企业走上一条现代企业经营发展之路,利用树立企业品牌形象。企业可以借助品牌效应开展业务拓展、扩大经营规模等活动,进而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具体做法
1.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按照相关流程和要求招聘驾驶员,严格驾驶员岗位入职门槛。招聘后,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人才能正式成为企业驾驶员队伍中的一员,然后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通过岗前培训与考核,从整体上提升驾驶员素质,实现驾驶员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为出租汽车交通服务质量提升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此外,要求驾驶员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企业制度的权威性与约束性,以免制度管理形式化。
2.实行营运任务考核
为实现规范化经营,提升企业经营效益,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按照责任书中的相关规定,驾驶员定期向企业上交营运任务,这样一来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减少以往营运额不高的现状。对于驾驶员,企业采用“定额基本工资+超产自留分配+降级质保考核分配”薪酬模式。每月驾驶员上交额定任务后,企业在次月发给驾驶员基本工资、补贴,超额完成的部分驾驶员自留,企业无权参与分成。
同时,企业也可利用现代化的信息化手段,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驾驶员收入、定额任务等因素,建立企业与驾驶员台班费清算系统,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
3.加强成本控制
在经营目标责任制内,出租汽车企业以单车位为基本单位,实行企业控制和驾驶员控制的双重管控的成本控制模式。其中,企业控制部分内容包括营业税金、车辆保养费、车俩保险费、车辆年审费用等。驾驶员控制部分内容包括车辆修理费、停车洗车费、车辆燃油费等。通过企业成本控制和驾驶员成本控制两个方面,实现对出租汽车运行成本的有效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4.加强安全运营管理
制定完善的安全服务管理规整制,定期对运营车辆交通岗违法、投诉、事故等进行考核,加强安全运营管理。与此同时,将考核结果与驾驶员奖金等结合起来,评星级驾驶员、品牌车队等,树立榜样,并借助他们的引领效应提升整个驾驶员队伍的素质,构建文明创优的良好氛围,激发他们的安全服务积极性。
5.建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基于先进的现代技术、计算机品台等建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如,使用GPS技术、计价器等,对出租汽车进行跟踪、监控,及时规避经营风险,以免影响经济效益。同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服务反馈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了解反馈信息的原委,及时予以处理,避免酿成更严重的后果。
6.建立良性的沟通机制
在规范化运营模式下,驾驶员作为出租汽车企业员工中的一员,其形象直接影响着企业形象和品牌。为了扩大经济利润,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促进与驾驶员之间的积极沟通,消除隔阂和障碍。如,定期到驾驶员家里进行访问,了解驾驶员家庭生活,适时提供一些帮助。同时,设置驾驶员休闲娱乐室,方便驾驶员员工休息。
7.注重内部改革
面对当前的新环境,出租汽车企业要积极进行内部改革,以规范化经营理念为基础创新经营模式,合理进行经营布局。如,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改革出租汽车燃料管理模式等,加快内部组织改革,为精细化管理、规范化运营等创造基础,达到促经济增长的最终目的。
四、结论
综上所述,出租汽车企业过去一直采用承包经营模式,该种模式虽然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但是由于安全服务质量不高,驾驶员权益得不到保障,各种利益分配不均等,造成整个出租汽车行业的不稳定,驾驶员无法获得应得的利润,企业无法良好的运营。为此,提出采用规范化经营理念,采用公司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加强成本控制与安全管理,提高驾驶员素质,降低运营成本以扩大利润空间,使驾驶员与企业同时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蔡斯敏.政策缝隙、风险源与社会矛盾——以Y市出租车经营权出让为例[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7,(02):82-89.
作者简介:
周玲玲,柳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范文第2篇
我告诉那位朋友不要跟这些人说话,并叫那个人走开。但他没有走开。他可不是为了让我万分满意,而是为了竭力兜揽生意。“你们住的旅馆在哪儿?你们从哪儿来?我免费送你们!”
免费?作为一位营销学教授(当然是荷兰的营销学教授),我得弄明白这是怎么一回事。“我从荷兰来。”我回答道。“荷兰?我拉过荷兰的客人。等等!在这儿!你看看!”他知道,在这三个外国人组成的联合购买过程中,我才是障碍所在。他翻着那本笔记本,一下子把它伸到我面前,翻开的那页是手写的荷兰文。看得出,这不是他自己翻字典写的。
我只得看了一遍。这一页是一对荷兰夫妇对其服务的热情推荐。
他们在西安逗留期间,每天都由这位司机送到各个景点。每到一个景点,司机就将他们放下来,在入口处等着,他替他们讨价还价,还组织他们到村民家里探访。与他们去过的任何中国城市相比,他们的西安之行因为这名司机而变得最为有趣,极为方便。他收取的费用是每天500元。
我浏览了整本记录,里面全是用各种语言写的推荐文字,有荷兰语、英语、德语、法语、瑞典语、日语等等。“你们要待几天?让我来招呼你们,每天只收500块。”他说道。现在,他完全放松了。凭经验,他知道一旦外国游客看了这本顾客意见簿,这笔交易就算成了。他的竞争对手们也了解这一点,于是纷纷离开。
有了这位出色的司机,我们在西安的三天确实过得很棒,非常有趣。只要景点向外国游客收的门票贵,我们总是能按本地人的票价购买。我们在农家院里和农民一起饮茶。我们从来不用看旅游指南之类的书。与他的那本顾客意见簿上的推荐之辞相比,他的表现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这三天里,他过得也不错。他不必到处兜揽生意,也不必无休止地等待乘客。我们给了他200欧元的小费,而且,我确信他还可以从我们去的商店和餐馆得到一些回扣。我们在他的顾客意见簿里写了评论,他给了我们名片。几个月后,我们的几位朋友要去西安,走之前还给他打了电话,和他预约。我们遇到这位司机时,他已经有了私家车,他妻子开的那辆车,车款也即将付清,而且他还准备开家餐馆。
这位司机完全凭借自己的力量实现了价值创新。因为他为顾客提供了全面的服务,满足了他们的各种需求
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范文第3篇
第2l号
《长春市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由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6月28日通过,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7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长春市酒类专卖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酒类专卖管理,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流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酒类是指白酒、啤酒、果酒、食用酒精以及含有酒精成份的饮用品。
第四条酒类专卖管理实行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酒类专卖管理工作。 县(市)、双阳区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在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酒类专卖管理工作。 各级质量监督、工商、税务、卫生、物价、环保、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酒类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证管理
第六条酒类专卖许可证包括《酒类专卖批发许可证》、《酒类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必须办理上述酒类专卖许可证。未取得酒类专卖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酒类批发、零售业务。
从事生产啤酒、果酒、含有酒精成份饮品的,必须经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审核,取得《酒
类生产企业审核意见书》后,方可到市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办理《酒类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从事酒类专卖批发、零售的,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仓储设施。从事批发的,还应当具有熟悉酒类业务知识的人员。
第八条从事酒类专卖批发的,市区的(不含双阳区),报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审批;县(市)、双阳区的,应当向所在地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审批。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专卖批发许可证》。
对从事酒类生产的,由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生产企业审核意见书》。
第九条申领酒类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向所在地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持有酒类生产、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取得卫生、工商部门核发的证照,并到税务机关登记后,方可从事酒类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业务。
第十一条酒类专卖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置于主要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歇业时应当将正本、副本上交原发证机关。
第十二条酒类生产、批发实行许可证检验制度,持证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年检手续。逾期未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从事酒类生产、批发业务。
酒类生产企业办理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前,必须到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未办理审核手续的,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年检。
办理酒类专卖许可证及年检、领取酒类专卖准销标识,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费用。
第十三条从事生产啤酒、果酒、含有酒精成份饮品的或者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变更名称、地址以及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经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审核后,再到有关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严禁伪造、买卖、涂改、转借、租赁酒类专卖许可证。
第三章生产与流通管理
第十五条从事酒类生产的,应当具备符合酒类生产规定的注册资本、生产场地、设施、技术、检测手段和卫生、环保条件及经营场所、仓储设施。
第十六条酒类生产企业生产酒类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
有上述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
第十七条酒类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酒类生产企业出厂的酒类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采用的质量标准、主要原材料、容量、保质期和酒精含量;使用优质产品标志的,应当注明获奖名称、等级、颁奖组织和时间。
第十九条酒类生产企业生产的酒类产品,应当在粘贴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监制的酒类专卖准销标识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条酒类生产企业不得向无酒类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酒类。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无酒类生产许可证或者无酒类专卖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
第二十一条酒类批发企业采购酒类时,应当同时索取检验合格证明;酒类产品包装上标明是优质产品的应当索取优质产品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在购进境外、外埠酒类时,应当验明有无商品检验检疫标识或者酒类专卖准销标识,无标识的:应当在货到后3日内到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或者商品检验检疫部门报检,经检验合格并粘贴标识后方可销售。 酒类经营者不得销售无酒类专卖准销标识的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在酒类生产、专卖批发、零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 酒类中掺杂使假、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二)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识、名优标志、注册商标、特殊标标识;
(三) 标识或者文字说明与商品质量不符;
(四)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
(五) 伪造、篡改生产日期、销售超过保持期的酒类;
(六) 完全凭靠采购基酒勾兑白酒。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提供厂房、设备、营业场所和标签、包装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从事酒类生产、批发、零售的,不得以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销售。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有权对酒类生产和经营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酒类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予以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干扰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酒类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 查验酒类专卖许可证和准销标识;
(二) 查阅、索取生产销售活动中,涉及酒类专卖管理的相关资料;
(三) 保全证据,责令听候处理。
第二十八条从事酒类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拆封、转移、销毁被封存受检的酒类商品。
第二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各种媒体以及各类广告公司不得为无酒类生产许可证和无酒类专卖许可证的酒类企业制作、发布酒类广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 对无酒类专卖批发许可证批发酒类商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二) 对无酒类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酒类商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年进货额100000元以上的,并处100013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年进货额10000元以上1001300元以下的,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年进货额10000元以下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生产酒类产品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没收其许可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酒类生产、批发企业销售未取得酒类专卖准销标识的酒类商品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销
售未取得酒类专卖准销标识的酒类商品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取得标识未按规定粘贴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F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批发者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零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酒类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登记保存后吊销其酒类专卖生产、批发许可证,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没收其生产设备、原料和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拆封的.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l倍以下罚款;对转移的,并处货值金额等值l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销毁的,并处货值金额等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酒类专卖管理韶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范文第4篇
全力开创流动人口管理新局面
大仪镇位于江苏、安徽两盛四县市交汇处,扼守仪征市北大门,244省道线横穿东西,333省道线纵贯南北。今年我镇被命名为全国重点镇、江苏省94个重点中心镇之一,区域优势愈加凸显,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迅猛发展。我镇共有各类企业258余家,目前外来打工人员达3000余人。外来人员的迅猛增多,在给我镇经济建设增添活力,提高外来务工人员收入,达到“双赢”的同时,也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为此,我镇结合“平安大仪”创建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新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今年来,镇域内外来打工人员刑事案件发案率以及治安案件发案率都压降至零,实现了“零犯罪”记录,为经济发展营造了优良的治安软环境。现将做法简要汇报如下:
一、推行公寓式管理机制,提升外来人口管理实效
我镇的外来打工人员主要从事
二、三产业,其中656人已办理了暂住证。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警企联合,齐抓共管,300余人在生活上接受公寓式管理。
(一)更新服务理念,强化外来人员管理。镇综治委统一部署,明确要求,镇派出所以开展警企“零距离”活动为抓手,对辖区每个企业都进行上门服务,对外来务工人员逐一登记、建档、拍照、发证,并发函到其户籍所在地进行核对。要求每个企业加强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建立台帐,加强管理。
(二)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管理实效。镇综治委要求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职工公寓,对外来用工人员住宿实行公寓化、集中管理。以制度建设为突破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公寓要准时关门,严格执行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凡外来务工人员有增减都要及时到各自所属警务区报备后,集中向上反溃我镇工艺制品二厂,有职工500多人,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近年来本地劳动力资源紧张。为确保企业发展,该厂不断引进外来务工人员,2001年以来先后从安徽黄山、江苏涟水等地招聘100余名工人。为解决职工语言交流障碍以及食宿等问题,保障职工保护权利,镇综治委建议该厂建立职工宿舍,并从打工人员的家乡聘请一名退休支部书记专门负责外来职工宿舍区管理。运作三年来,该厂外来职工工作安心,未发生一起因打架斗殴、物品失窃而引发的治安、刑事案件。
(三)以人为本,实现企业自治。在推行公寓式管理的基础上,强化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镇工艺二厂去年又投入100万元为外来职工建成住宿、盥洗、食堂、开水供应间等一应俱全的一体化职工公寓,按照同一地区自由组合的方式,4人一个房间,使管理更加规范有序。整洁舒适的住宿条件,规范有序的管理吸引了更多的外来人员来厂就业。每逢节日,食堂还为外来职工举办同乡聚会,改善伙食,慰藉他们的思乡情结。该厂还充分考虑到部分外来人员饮食习惯差异,添置了十余套灶具、炊具,单独开设了自助小厨房,外来人员可以自己做称心如意的饭菜。此外,还添置了彩电、订阅了十余份报刊杂志,职工活动室也正在建立之中,极大地丰富了外来职工文化娱乐生活。通过逐步建立健全企业自治,实行人性化公寓式管理机制,使企业切实做到“管好自己人,看好自家门”。
二、实行留宿报备制,夯实外来人口动态管理基础
为加强夜间留宿于我镇的外来人口的动态管理,镇派出所要求各旅馆业业主每日23时前将住宿人员按住宿登记表进行逐项登记,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送至派出所进行微机录入,网上比对收集到的所有信息,并到每个旅馆对所登人员进行核对。同旅馆业主签订治安责任状,要求业主加强住宿人员管理,夜间一般不得外出,如有外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对沐浴业明确要求一律不得留宿,如果留宿必须报备至派出所,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真实性。今年以来,我镇两浴室先后发生两起手机和现金被盗案件,派出所通过住宿登记核查案发当日留宿于该浴室浴客的资料,排查有关人员,很快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并一举破获两嫌疑人在外地盗窃作案40余起。
三、实行情报信息主导防范管理机制,紧扣外来人口治安防范管理关键
镇派出所牢固确立情报信息主导警务工作理念,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信息收集和隐蔽力量建设,真正把尖刀磨快,提高主动进攻、准确打击外来人口犯罪的能力。注重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最大限度将警力和辅助警力推向社会面。由于我镇处于两省四县交界处,且有三个集镇,每10天就有6天逢集,以往每到逢集,扒窃、诈骗、使用假币等现象屡有发生,去年以来派出所改变勤务运作模式,采用公秘结合方法,每到逢集日则安排一部分民警着警服,一部分民警着便装到街面进行巡逻。今年8月份的一个逢集日当场抓获了一名正在扒窃钱物的“四进宫”劳释人员,在集贸市场设摊的摊主和赶集群众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四、建立责任倒查追究制,健全外来人口治安防范管理长效机制
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范文第5篇
二、随时掌握流动党员的流动动向及从事职业情况;
三、随时了解流动党员的思想动态;
四、随时关心流动党员的生产、生活情况;
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范文第6篇
一、出租车现行法律规定、运营机制及相关问题分析
(一) 地方现行的出租车经营管理法规规章
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对客运出租汽车出台统一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调整。我国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统一规定只有部门规章, 包括了由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三机关于1988年联合出台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至今有效, 以及关于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最新规定是由交通运输部2015年1月1日生效的发布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行业涉及公共安全等, 系特殊行业, 对客运出租汽车实行特许经营, 由各地有立法权的人大进行具体规范。例如S省C市人大常委会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 提高服务质量, 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结合C市实际, 于2012年制定《c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P市地区对出租车运营机制主要基于这三个法规和部门规章, 结合本辖区实际进行统一管理规范。
(二) 地方客运出租汽车作运营机制
出租车作为营运车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所谓出租车即客运出租汽车, 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 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运汽车。地方政府根据现行的客运出租车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为保障出租车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政府将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特许给具有法人资格满足一定条件的出租车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取得出租车特许经营权后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表明公司有权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 同时为汽车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表明该车辆有权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经营模式并未选择完全自主经营, 而是通过与个人签订《客运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或《客运出租车合作经营合同》, 将公司所有的出租车运营权利和义务拆分成若干部分, 一部分留给公司, 一部分让渡给个人。
出租车运营可以分为四个方面:1、运营管理, 是指对出租车的各类税费缴纳、安全规范、服务标准等制度和措施的遵守, 车辆的统一调配、更换, 出租车驾驶员的培训等与运营相关的行为进行管理。2、运行支配, 是指出租车具体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行为。3、风险负担, 是指在出租车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维修等风险的责任归属。4、劳动者义务承担, 是指出租车驾驶人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者待遇的责任归属。地方出租车公司与个人签订《客运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或《客运出租车合作经营合同》, 就是将出租车运行支配、风险负担和劳动者义务承担这三个方面让渡给个人, 由公司保留运营管理的权限。承包人或合作人通过对出租车的占有、使用获得收益, 同时也负担起出租车使用过程中的风险, 承担起出租车驾驶员劳动收入。
(三) 目前出租车各类纠纷情况的分析
近年来, 全国各地出租车频频出现罢运风波, 出租车行业矛盾尖锐, 受到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 出租车经营权纠纷案件也作为群体性案件进入各地法院。我国出现的出租车纠纷的问题根源主要分为五个方面:一是市场准入制度不合理;二是出租车经营权管理混乱;三是“黑车”监管缺失冲击行业秩序;四是司企关系不清, 司机负担过重、收入偏低;五是行业管理体制不顺。尤其是出租车经营权管理混乱和“黑车”监管缺失冲击行业秩序两个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和严重。
1. 出租车经营权管理混乱导致了出租车所有权经营权纠纷发生
由于某些地区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的经营模式是采用公司和个人对出租车共同进行运营和管理模式, 由出租车公司与个人签订《客运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或《客运出租车合作经营合同》成立合作关系。虽然在合同中对公司和个人中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 但是公司将出租车运营权利和义务拆分, 部分留给公司, 部分让渡给个人的行为, 在现实中模糊了出租车特许经营权的性质, 出租车经营权管理的多元性导致了现实中的管理混乱。同时, 承包人或合作人将出租车作为一种稀缺资源被高额炒卖, 多次倒手后, 接手人支付了远高于出租车裸车的价格, 取得了出租车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便以为支付的价款是用于购买出租车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出租车特许经营权的行政属性在民事活动中被规避和模糊, 导致出租车经营权的门槛被不断降低。正是由于出租车经营权管理混乱导致了出租车所有权经营权纠纷的发生。
2.“黑车”的监管缺失冲击行业秩序, 影响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
冲击城市客运行业秩序的既有方兴未艾起的“专车”也有传统的“黑三轮”、“摩的”或私人的“黑出租”。无论是大城市的“专车”或小城市的“黑三轮”“黑摩的”还是其他非法进行的客运经营行为由于没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和配套的保障措施, 交通事故发生率高, 一旦产生损害后果, 受害人赔偿难以实现。因此客运管理部门和城市综合管理的监管缺失, 不仅影响该地区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 而且也是百姓的安全生活都有重大隐患。
二、措施及建议
客运出租车问题, 既有其特殊的属性因素, 又是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问题的综合反映, 面对群众多元化诉求, 不能期望在短时间通过单一措施彻底解决, 只有直面挑战, 以人为本, 不断完善按照法规和规章, 加快改革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管理体制,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势利导, 以务实的态度, 逐步加以解决, 才能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
(一) 完善出租车运营管理机制, 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部长张军扩说, 出租车行业的核心问题, 即出租车经营权调控不力, 凸显新时期加快改革攻坚步伐的迫切性。政府退出市场并不意味着弱化政府监管服务职能, 政府必须切实履行监管职能才能促进出租车运营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
1. 加强对客运市场的监管工作
针对违法违规运营的“车”建议客运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加大对客运市场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工作, 对查获的“黑车”依法处以罚款, 扣押或没收客运工具, 对违法违规运营人员开展批评教育工作。
2. 加强对出租车公司建立科学运营机制的协调和引导力度
为保证租车公司建立科学管理出租车运营机制, 根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和到期考评工作”。地方客运管理部门应对出租车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 要求出租车公司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及时更正, 对考评得分低的出租车公司要求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进行罚款, 甚至依法收回出租车运营许可证, 建立出租车行业推出机制。通过检查和考核机制引导地方出租车公司不断提高出租车运营水平, 建立科学的运营机制。
对地方出租车公司与个人合营的运营模式, 政府部门可以提供统一规范的合同范本, 完善各公司现行的较为简单的合同版本。同时, 客运管理部门应打击黑市倒卖出租车经营权的现象, 避免抬高经营成本, 损害承包人或合作人、司机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3. 加强对“黑车”危害的舆论导向工作
通常情况下“黑车”司机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 “黑车”也未购买保障客运的专门险种, 比如出租车座位险为50万, 而其他车辆根本无权购买专门险种,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恐难以保证。政府部门应加大对非法运营的黑车危害的宣传工作, 通过对比正规出租车与非法运营“黑车”的区别, 引导群众拒绝黑车, 保护消费者安全, 维护出租车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 完善出租车行业自治, 多元化解纠纷
如果包括工会在内的行业组织或社会组织得到积极健康的发展, 就能减轻政府解决社会矛盾的压力。但目前的状况是, 出租车行业缺乏能进行自律自治的行业组织。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和扶持出租车行业建立行业组织自治, 让行业协会进行自主治理, 打开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微观通道, 让行业协会来预防和化解行业的公共危机, 从而避免行业群体事件的频繁爆发。
1. 建立出租车行业协会, 对内, 将出租车公司、出租车承包人或合作者和出租车司机三方均纳入其中。
通过行业组织建立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 内部沟通交流机制, 以及行业内部矛盾化解机制, 既提供一种意见交流平台, 让各方诉求充分表达, 又通过一种利益权衡妥协的矛盾化解方式将行业内部矛盾内部消化, 减少政府和法院的压力。对外, 行业协会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和外部经济, 化整为零形成强大的力量对抗外部压力和竞争。
2. 建立出租车行业协会, 通过行业协会统一提高出租车服务质量。
为适应社会发展新需求, 满足群众不断变化的新需求和多元化需求, 行业协会可以不断创新运营服务内容和种类, 并且从大局统筹规划, 在行业内部进行科学划分和指导, 引领整个客运出租车行业不断进步。
(三) 完善客运市场准入机制, 保证客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2015年7月10日新闻报道,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下称《办法》) 即将公布, 这也是业界等待已久的“专车新规”, 意味着现存的部分“专车”即将合法化。“专车”正式进入客运市场, 扩大了客运市场准入, 无疑也是地方出租车行业必须要马上面对的挑战。《办法》将“专车”定义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并列入了出租汽车管理法规框架体系内。政府应当及时关注《办法》的出台, 并根据其内容对地方出租车准入门槛进行调整和完善。
政府客运管理部门可以从这三个方面来确定客运市场准入门槛:一是选择机构健全、规模较大的不同种类的出租车公司进入出租车市场, 以满足不同种类出租车的经营需要;二是发展信誉良好的品牌公司, 对出租车数量实现“奖励性投放”, 鼓励各出租车公司诚信经营, 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三是政府部门实行必要的价格管控, 出租车定价可以再政府指导的价格根据市场的变化合理浮动, 避免过于死板的价格限制造成公司和司机的收入僵化, 和消费者得不到需要的服务, 既保障出租车经营者获得的合理收益, 又保障消费者能够享受服务。
摘要:出租车的矛盾核心在于出租车的经营权, 出租车作为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各地区的客运市场的实际情况, 建立科学的出租车运营管理机制, 并且引导出租车行业建立完善的行业自治组织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出租车,运营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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