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执政的必要性范文
论依法执政的必要性范文第1篇
1945年,抗日战争的硝烟尚未散尽,著名民主人士黄炎培风尘仆仆地从国民党统治的重庆来到延安。面对革命圣地一派清明、团结、向上的新气象,他连连赞叹“看到了中国的希望”。感慨之余,他也提出,从历史上看,许多新兴力量和团
体往往创业时齐心协力、朝气蓬勃,而事业成功后却松懈涣散,终至“人亡政息”。中国共产党能否跳出这个“历史周期率”?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回答和解决好的一个难题。
4年后,随着全国的解放,我们党成为执政党。在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新的执政实践中,我们党一直在探索和破解着这个难题。面对新世纪以来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2004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新理念。这正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黄炎培难题”的新求解。
科学执政是前提
“黄炎培难题”实质上提出了一个党如何执政才能保持长治久安的问题。它触及的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也就是党对国家政权、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进行领导的体制、机制、途径和方式。讲求科学,是对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第一要求。
科学执政,强调的是执政要合乎规律性,用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来配置和运用权力、治国理政。党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过程中,要不断探索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建立在更加自觉地运用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
执政为什么要讲科学?道理很清楚,事物发展都是有规律的,只有尊重科学即尊重规律,才能保证事物沿着正确的轨道向前发展。执政也是有规律的,千百年来古今中外的执政者,有的执政好些、久些,有的差些、短些,无数次反复,这里自然有可循规律。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新知识、新事物层出不穷,执政活动要遵循的规律更为复杂,既要尊重经济规律,又要尊重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在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解中,“科学执政”被排在了最前面。这是新的时代条件下破解难题、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基本前提。
科学执政涉及许多方面,最重要的是要有科学的理论指导、制度保证和方法运用。
首先,要有科学的执政理论。一个执政党要想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就一刻也不能离开科学的执政理论的指导。
其次,要有科学的执政制度。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科学的执政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止执政活动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优化资源配置,减少执政成本,提高执政效率。
第三,要有科学的执政方法。毛泽东同志说过,如果我们的任务是过河,那么方法就是船和桥。这里强调了方法的极端重要性。如果船和桥建造得不科学,不仅不能帮我们渡河,还会把我们倾覆在河中。科学的执政方法是党的执政思想、执政制度在执政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要在具体的执政活动中,积极探索有利于实现科学执政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民主执政是本质
民主执政,就是党要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强调的是把执政放到现代民主政治的大背景中来考察、来实施,通过民主的制度和程序来运用权力、管理国家。
民主执政体现了党执政的本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党执政以后,一方面有了为人民服务的更好条件,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脱离群众的危险。因而,党成为执政党后最根本的问题,是能不能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不能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一个关系到人心向背的大问题。只有坚持民主执政,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民主执政,既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和保障,也要通过一系列的方法措施来体现和落实。
依法执政是保障
2003年8月,我国出台了一部法律,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这就是《行政许可法》。它的出台,标志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实质性推进。今后,政府无论干什么事,都要看看《行政许可法》是否许可,没有许可的就不能做。这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依法执政是时代的要求。现代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
,就是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过程中,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绝不谋求宪法和法律之上或之外的特权。
依法执政也是实践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任何看似自由的竞争活动,其实都是在规则的约束下进行的,都是有法律规范的。党要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就必须适应经济活动这种市场化、法治化的发展趋
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任务,更需要我们提高依法执政的本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善于在法制的框架内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依法执政,就是要维护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强调的是执政要符合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和法律规范,运用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社会。要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三者并举整体推进
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科学执政是前提和基础,不论是民主执政还是依法执政,都要讲究科学、依靠科学,增强科学性和合理性。民主执政是核心和实质,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都是围绕这一核心进行的,最终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民主执政。离开了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就会失去根本意义。依法执政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基本途径和保障。无论是科学执政还是民主执政,都要严格依法办事。
要贯彻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
一是要深化对执政规律的研究。紧紧围绕“为谁执政、靠谁执政、怎样执政”这个重大问题,总结执政经验,借鉴国外政党执政的有益成果,从执政方略、执政体制、执政方式、执政基础等方面开展深入系统的研究,不断进行理论概括和提炼,完善党的执政理论体系。
二是要积极推进改革,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党的执政体制和机制,既要理顺党内权力的授受、运行和制约体制,也要构建党的权力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运行机制,提高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支持和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的工作。
三是要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既要着眼于发展党内民主,也要着眼于实现人民民主;既要保障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管理的权利,也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公示、听证,扩大群众的参与度。好范文版权所有
论依法执政的必要性范文第2篇
行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有利的法制保证。”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强调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执政党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
由于我国专制人治历史传统、马克思主义教条化、“以党代国”思想的残留以及执政经验不足等原因,共产党在执政初期不是依照法律,而是采用政策、政治运动和高度集权等方式执政,曾出现“用政策代替法律政策至上,全民学两报一刊社论至上,落实最新指示不过夜最高指示至上”的不正常现象。共产党不实行依法执政,使社会主义事业遭受巨大挫折,如中国的“文化大革命”、苏联的解体、东欧的巨变等。中国共产党的伟大之处就在于,善于从成功中总结经验,从失败中总结教训,把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深刻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十年“文化大革命”的经验与教训,提出了“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这一科学论断,开始了富有重大意义的从人治向法治进程的重大转变。1982年党的十二大修改的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党章中首次明确规定了政党运行法律化的原则,这突出表现在邓小平同志强调的加强党的制度建设这个问题上,“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等论断,充分表明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制度建设的核心就是要实现在“法治”治党理念要求下的以制度治党,最终实现彻底根除和克服人治“治党”现象,摒弃“人治”治党模式,建立和完善“法治”治党机制。经过二十多年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艰辛探索,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把邓小平同志的法制事业再次推向前进。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的方略写入党章,并载入宪法,进一步明确地把治理国家的方式由“人治”转向了“法治”,这标志着党的“法治”理论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十六大修改的新党章再次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原则。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面对当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高瞻远瞩地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这一重要而又深远的课题,把党的依法执政能力作为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内容和要求,开拓了“法治”治党的又一新航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执政过程中艰辛探索出的一条治国的基本规律,亦是新世纪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
二、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的辩证统一
(一)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关系
首先,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法治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更不是要取消党的领导。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是依法治国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推动者,而不是妨碍者。第一,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保证,决定着依法治国的方向和进程。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但人民要党来代表和组织,才能保证法制顺利有效地推进,避免无政府状态。第二,依法治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而人民的权利和利益要由党来集中、提炼和体现。第三,党的理论、主张和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依据和灵魂。社会主义法制是党的理论、主张和政策的制度化和具体化,体现党的意志、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高度一致。因此,在依法治国的整个进程中,始终要坚持党的领导。
其次,依法治国需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历史任务,是一项面向新世纪的伟大工程,它涉及各条战线各级组织的体制、机制、组织机构、人事制度和人的问题,情况复杂,困难较大。这样的伟大工程无疑需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需要广大的干部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需要广大干部群众同心协力,脚踏实地地一步步前进。
(二)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统一的基础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实行民主政治,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奋斗目标,是党领导的本质所在。事实表明,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依法规定民主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使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确保民主原则的落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是有区别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反映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整个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是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础上,是为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服务的。我国的政治体制是人民
当家作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必然追求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这就决定了依法治国只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并且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础上的。
党的十五大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并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
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实际上指出党的领导的本质就在于执政为民。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都是为了发展人民民主,党的领导是发展人民民主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发展人民民主的根本途径,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统一的关键在于依法执政
实现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的统一,关键在于党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转变。党领导方式的转变总的来说要做到两个统一,即坚持党的领导与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统一,这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做到第一个统一,即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一人民主权原则是党的领导的前提和归宿,因为共产党是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所以党的领导是为了实现这一原则,并且只有党的领导才能更好地实现这一原则;做到第二个统一,是因为党处于领导地位,主要靠自律很容易出现专断和偏差,因此,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把人民的意志用国家的意志表现出来,但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本身就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地位的客观要求和具体体现坚持党的政治领导,一个基本的方面就是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成为全体人们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实行依法治国,不是削弱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具体来说,就是党要建立民主、科学的执政方式,即依法执政。
三、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依法治国的核心内涵是使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至高无上。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超越法律之上。它既是一种坚持“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的治国方略,又是“一种应当通过国家宪政安排使之得以实现的政治思想”。社会主义法律是由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但它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就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置于法律之下,而且更应该遵守宪法和法律,做到依法执政。党依法执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特征。
依法治国首先要求共产党依法执政。执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集中体现,是治国的关键。同时,党的执政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党的方针政策是我们各项工作的指针,凡经过实践证明是成熟的、成功的和正确的,就应该上升为国家法律,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党的十五大通过的党章也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宪法和法律只有得到执政党的遵守,才能进而得到整个社会的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只有在执政党中树立起来,才能进而在整个社会树立起来。可见,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党依法执政,才能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促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依法执政是体现党的先进性、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体现。党是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的先锋队,是“三个代表”的体现者和实践者。党的先进性的本质在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的领导职责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是领导和支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领导与执政的最根本的合法基础是根植于民,为民谋利,受到人民的信赖和拥护。实践证明,党要代表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可靠的途径就是严格遵循以民主性、科学性和稳定性相统一为基本特征的宪法和法律。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就要求党依法执政,支持和尊重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这样,党依法执政才能永葆先进性和生命力,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断改善党的建设,不断把依法治国推向前进。
四、依法治国为依法执政提供制度和理念上的保证
法律是最高的非人格化权威,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法律的统治。在实际生活中,尽管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处理,都要由具体的人来进行,但是,问题的实质在法治精神的制度安排。
(一)实行依法治国,从制度上保证依法执政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可以使作为实际统治者的个人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法定的规则和程序去实施统治
实现党的领导行为规范化,必然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自觉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一是要依法决策。无论是决策目标还是决策方案和决策程序,都不能与法律相抵触,都必须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就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而言,法律与政策相比,更具有权威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对于广大人民来讲,政策只能起引导作用,一般不具有强制性,而法律则不同,它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因此,我们党在领导人民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必须克服重政策、轻法律的思想,确立宪法和法律高于政策的思想,养成不仅按党的政策办事、更要按照法律办事的习惯。二是要依法行使权力。领导者行使职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不得越权,不得专权,更不得把职权作为特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权乱法,以权代法。
(二)树立“法治”理念,为依法执政提供必要的理念支持
“法治”作为“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式,其科学内涵不仅指法律制度和依法办事这种外在形式本身,它更注重的是一种法的内在精神理念,“法治”要求的是渗透到法的实体和程序上的一种特定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原则。因此,“法治”不能单纯看作是一种治国的方略,还应看到是一种视法为最高权威并追求法的合理性理念、文化和价值,这样才能真正把握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可见,中国共产党要依法执政,仅“有法”和“依 法”这种外在形式是不够的,还要求党内全体成员树立坚定的依法治党、依法执政的理念。法律权威是与人们对法律的接受相联系的,来源于人们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因此,理念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人们思想上的一种认同感和归宿感。当前,党内有不少人法治的理念、意识相当匮乏,不习惯受制于法律的约束,人治和专制思想还相当严重,这是制约党依法执政的理念障碍。
论依法执政的必要性范文第3篇
1945年,抗日战争的硝烟尚未散尽,著名民主人士黄炎培风尘仆仆地从国民党统治的重庆来到延安。面对革命圣地一派清明、团结、向上的新气象,他连连赞叹“看到了中国的希望”。感慨之余,他也提出,从历史上看,许多新兴力量和团
体往往创业时齐心协力、朝气蓬勃,而事业成功后却松懈涣散,终至“人亡政息”。中国共产党能否跳出这个“历史周期率”?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回答和解决好的一个难题。
4年后,随着全国的解放,我们党成为执政党。在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新的执政实践中,我们党一直在探索和破解着这个难题。面对新世纪以来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2004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新理念。这正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黄炎培难题”的新求解。
科学执政是前提
“黄炎培难题”实质上提出了一个党如何执政才能保持长治久安的问题。它触及的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也就是党对国家政权、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进行领导的体制、机制、途径和方式。讲求科学,是对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第一要求。
科学执政,强调的是执政要合乎规律性,用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来配置和运用权力、治国理政。党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过程中,要不断探索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建立在更加自觉地运用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
执政为什么要讲科学?道理很清楚,事物发展都是有规律的,只有尊重科学即尊重规律,才能保证事物沿着正确的轨道向前发展。执政也是有规律的,千百年来古今中外的执政者,有的执政好些、久些,有的差些、短些,无数次反复,这里自然有可循规律。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新知识、新事物层出不穷,执政活动要遵循的规律更为复杂,既要尊重经济规律,又要尊重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在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解中,“科学执政”被排在了最前面。这是新的时代条件下破解难题、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基本前提。
科学执政涉及许多方面,最重要的是要有科学的理论指导、制度保证和方法运用。
首先,要有科学的执政理论。一个执政党要想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就一刻也不能离开科学的执政理论的指导。
其次,要有科学的执政制度。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科学的执政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止执政活动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优化资源配置,减少执政成本,提高执政效率。
第三,要有科学的执政方法。毛泽东同志说过,如果我们的任务是过河,那么方法就是船和桥。这里强调了方法的极端重要性。如果船和桥建造得不科学,不仅不能帮我们渡河,还会把我们倾覆在河中。科学的执政方法是党的执政思想、执政制度在执政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要在具体的执政活动中,积极探索有利于实现科学执政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民主执政是本质
民主执政,就是党要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强调的是把执政放到现代民主政治的大背景中来考察、来实施,通过民主的制度和程序来运用权力、管理国家。
民主执政体现了党执政的本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党执政以后,一方面有了为人民服务的更好条件,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脱离群众的危险。因而,党成为执政党后最根本的问题,是能不能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不能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一个关系到人心向背的大问题。只有坚持民主执政,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民主执政,既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和保障,也要通过一系列的方法措施来体现和落实。
依法执政是保障
2003年8月,我国出台了一部法律,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这就是《行政许可法》。它的出台,标志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实质性推进。今后,政府无论干什么事,都要看看《行政许可法》是否许可,没有许可的就不能做。这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依法执政是时代的要求。现代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
,就是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过程中,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绝不谋求宪法和法律之上或之外的特权。
依法执政也是实践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任何看似自由的竞争活动,其实都是在规则的约束下进行的,都是有法律规范的。党要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就必须适应经济活动这种市场化、法治化的发展趋
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任务,更需要我们提高依法执政的本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善于在法制的框架内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依法执政,就是要维护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强调的是执政要符合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和法律规范,运用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社会。要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三者并举整体推进
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科学执政是前提和基础,不论是民主执政还是依法执政,都要讲究科学、依靠科学,增强科学性和合理性。民主执政是核心和实质,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都是围绕这一核心进行的,最终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民主执政。离开了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就会失去根本意义。依法执政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基本途径和保障。无论是科学执政还是民主执政,都要严格依法办事。
要贯彻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
一是要深化对执政规律的研究。紧紧围绕“为谁执政、靠谁执政、怎样执政”这个重大问题,总结执政经验,借鉴国外政党执政的有益成果,从执政方略、执政体制、执政方式、执政基础等方面开展深入系统的研究,不断进行理论概括和提炼,完善党的执政理论体系。
二是要积极推进改革,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党的执政体制和机制,既要理顺党内权力的授受、运行和制约体制,也要构建党的权力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运行机制,提高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支持和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的工作。
三是要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既要着眼于发展党内民主,也要着眼于实现人民民主;既要保障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管理的权利,也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公示、听证,扩大群众的参与度。好范文版权所有
论依法执政的必要性范文第4篇
摘要:加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法制是基础,体制是保障,机制是关键。要加强立法,健全法制,由过去以政策为主的执政方式向依法执政转变;要理顺体制,由传统的“包揽一切,高度集权”向“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转变;要强化法制意识,加大监督力度,由单靠行政推动、“政治运动”的老办法向健全内外结合的新的动力机制转变。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建设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我党有史以来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这是我党50多年执政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党的执政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推行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理性选择,也是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依法执政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体现,不断提高党的依法执政水平,既是我们党履行宪法和党章所赋予的权力、责任的必然要求,又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迫切需要;既是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又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举措,事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全局。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是值得研究的新课题。本文试从法制、体制、机制这三个角度,对加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展开探讨。
完善立法、健全法制,是加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工程
依法执政,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有法可依。因此,完善立法、健全法制,是加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
长期以来,我们党形成了依靠政策实行领导的传统和习惯。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还没有在全国取得执政地位,那时主要依靠政策来实行领导是必然的。在夺取政权后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仍采用这种领导方式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新的历史条件下,特别是依法治国的方略提出之后,如果仍坚持以政策为主的执政方式,就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了。尽管党的政策是国家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从根本上说,政策和法律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但两者属于两种不同主体制定的不同的行为规范,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特点、适用范围和效力。尽管政策较法律具有更强的灵活性、针对性,但决不应用执政党的政策来排斥和替代法律。因为,从法理上讲,党的政策对党的组织及其党员具有约束力,对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则只具有号召力和指导性,并不自然地产生约束力,更不具有强制力。而法律则是对所有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的规范,全社会必须遵守和执行。但是,直到改革开放前,我们党基本上采用的是以政策为主的执政方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经过拨乱反正,执政方式呈现了法治化的趋势,特别是在我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之后,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是,还不够完备、不够严密。目前,党执政所依据的主要是国家政权机关运作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远远不能适应党依法执政的法律需求。我们除了在宪法中原则性地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之外,现有的各种法律法规几乎都未涉及党的执政问题。诸如:党如何把自己的政治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如何向人大推荐重要干部?党委与人大产生分歧时如何协调?执政党究竟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如何做才合宪合法?……这一系列问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此外,虽然宪法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但对执政党各级组织中可能出现的违宪违法行为的追究,却缺乏配套的程序性和可操作的法律条款,这一切与依法治国的要求都是不相适应的。因此,我们急需对党的执政职能作出具体而又明确的法律规定,把党的执政活动完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为此,当前应按照加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实施好“一个制定,两个完善”,即通过制定政党法和完善宪法、完善国家政权机关组织法,为党依法执政提供完整、配套的法律依据。首先,在法律上要更加具体地明确各级党的组织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领导核心,其行使的执政权,应在宪法和政党法中得到更加明确的界定。同时,应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在行使这些权力或权利时,人大、政府等国家机关必须启动相应的工作程序予以回应,以保证党的政治领导权的实现。其次,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各类国家政权机关和职能部门权限的法律。对在国家政权机关起政治主导作用的党的组织和成员的具体执政活动,要提供更明确、更完善的法律界限,从法律上划定权力的正当行使与滥用、误用之间的界限。再次,是程序立法。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党行使执政权的运作程序,使党的执政行为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规则,使党的意志能够经过法定的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从而获得法律效力。通过上述“一个制定,两个完善”,目的是科学地界定执政党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经济组织的领导权限及运作程序,明确规定各级党组织活动的原则、制度、范围、方法和经费来源,还要规定在发生违宪或违法行为时,应由哪方面的组织或团体以何种方式和途径来加以解决等等。这样,才能使我们党的执政活动真正有法可依,使党的执政方式实现从以政策为主向以法律为主的历史性转变。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完善立法、健全法制,其目的不是阻碍和限制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而是为了增强党的执政效能,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因此,在立法中,对党的执政权的设置、行使、制约和监督等各个方面,都必须围绕这个政治目的。按照这一总的指导思想,可以大胆地进行各种探索和设想。
深化改革、理顺体制,是加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根本保证
实践证明,对于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来说,体制和制度建设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虽不是执政能力本身,但却极大地影响着整个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决定着党的依法执政功能的实现程度。因此,深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党的领导和执政体制,是加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工作重点和根本保证。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我们党主要采用的是“直接指挥型”和“直接取代型”的执政体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在改善执政方式和领导体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政治惯例”的权力过分集中、以党代政等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邓小平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和改革开放初期就尖锐批评过的许多现象,至今仍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例如,一些同志“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随便改变上级政府法令”;“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
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各级党委包揽了许多行政事务,建立了与政府重叠的对口部门,党的力量分散到各个部门去“分口把关”,导致党的机关行政化、国家化……这种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使党委处在各种矛盾的焦点上,实际上削弱了党的领导作用,影响了党的自身建设,也妨碍了我们党依法执政原则的落实。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我们必须深化改革,理顺体制,逐步完善一套既不同于西方“三权分立”的多党轮流执政制,又不同于前苏联过度集权的一党制,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共产党执政新体制。
如何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体制,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一个总体构想,即:“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按照这一构想,在改革党的领导和执政体制方面,应着重强化和完善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领导体制改革的取向是巩固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依法执政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执政,必须在体制上和法律上坚持和保证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要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来实施党的政治领导;通过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来实施党的组织领导;通过进行思想宣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来实施党的思想领导;同时,通过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用实际行动来引导和带领人民群众前进,从而有效地实施党在各个领域的领导。特别是要从体制和法律上,保证党能够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使人大代表和国家政权机关中的党员始终占大多数;保证党依法选派的党员干部,能够经过选举进入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依法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实现党的政治主张和执政意图,使政权牢牢地掌握在中国共产党的手中。要健全和完善“一个核心,三个党组”的组织结构体制,党要重点管好国家政权机关和其他组织中的党组织,并通过这些党组织来实施和加强对于国家政权的领导。总之,无论政治体制改革如何深化,都要围绕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这个政治目标来进行。
其次,要理顺中国共产党与国家政权组织的关系。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既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也不是行政组织,更不是司法机关,而是一个政治组织。共产党领导国家政权,不是在国家政权体系之外,更不是在国家政权体系之上,而是在国家政权体系之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所以,执政党不应当直接通过自己组织本身去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力,处理具体事务,而应当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依法掌握和控制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岗位,通过国家各职能权力机构行使法定权力。要使党的执政形式由直接通过执政党组织行使的形式向通过法定的国家政权组织行使的形式转变,使党的领导格局由过去的“包揽一切,高度集权”向“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转变,就必须在体制上进一步理顺党委与人大的关系。我国尽管对宪法做过多次修改,但有关党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仍保持1982年《宪法》的规定。这说明,党的执政必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党的领导则主要是通过其重要成员进入国家权力机关并在其中占据重要职位从而发挥政治主导作用来实现。与此同时,还要在体制上进一步理顺党组织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再次,改革和完善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体制。要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规范党政机构设置,完善党委常委会的组成结构,适当扩大党政领导成员交叉任职,减少领导职数,切实解决分工重叠问题,撤并党委和政府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部门,规范各类领导小组和协调机构,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同时,要加强行政体制改革的研究,继续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总之,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了体制性障碍,加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才会有可靠的保障。
强化法制意识,加大监督力度,是加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关键措施
加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机制是关键。必须改变过去那种单靠行政推动和搞政治运动的传统做法,一手抓强化法制意识,一手抓加大监督力度,从内、外结合上形成党依法执政的新的动力机制。
首先,要强化法制意识,形成依法执政的内在动力机制。依法执政,关键在于自觉性。自觉性的高低,又取决于法制意识的强弱。如果广大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淡薄,那么,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依法执政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对提高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法制意识的树立,不只是个宣传教育问题,更重要的是各级党组织负责人率先垂范的问题。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指出:“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防止和纠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的现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执政党的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即法律至上的意识、依法定权限执政的意识、依法定程序执政的意识、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党的依法执政的水平和能力,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
其次,要加大监督力度,形成依法执政的外在动力机制。权力若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必然会导致法外施权现象的发生。因此,我们党要实现依法执政,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
从当前情况来看,我们党的监督体系已初步建立,监督的力度在不断加大,近期又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等一系列重大举措。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目前在一些地方,还存在着监督措施不够到位、制约机制不够完善的现象。因此,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强调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并把制约放在监督的前面。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大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公民的社会监督、新闻的舆论监督,同时,更要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放在优先的位置。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是一种最有力、最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离开权力制约权力,其他监督形式往往显得苍白无力。从当前出现的权力被乱用、滥用的现象来看,其中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权力结构不合理,权力内部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为此,必须强化对权力的制约。我们所提倡的权力制约,是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前提下的自我完善,是在党内和党的执政体制内部实现权力制约权力。其特点是自律型、开放式、法制化。一是在党的内部实现权力制约权力,即:党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现在,各级党委行使的执行权过于集中,有时甚至代行了党的代表大会的部分决策权力,而行使监督权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于体制等原因又难以全面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这就使得各级党委过于集中的权力得不到对等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因此,有必要使各级党的代表大会行使的决策权、党的各级委员会行使的执行权以及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行使的监督权适当分开,独立运行、各负其责。为此,可考虑实施邓小平早在党的八大会议上就曾提出的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这是理顺党内决策组织、执行组织和监督组织相互关系最现成的制度设计。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正确处理党代会、党委会、常委会、纪委会的职权划分和科学配置,进一步发挥党代会、党委全体会议的作用,确保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党的最高监督和决策机关,始终存在并充分发挥作用;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按照监督、制衡原则,改变现行的双重领导格局,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和纪委在党的代表大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纪委的首要职能是对同级党委实施监督,相对独立地行使职权。二是在党领导下的国家政权机关内部实现权力制约权力。从我国来说,监督和制约公权力的最好的制度安排,就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人民监督政府、跳出“人亡政息”周期律的最好办法。加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特别要依法加大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的执行力度,以权制权;同时,对于在人大建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对各政党(包括中共在内)的各级组织进行宪法和法律的监督,也应作进一步探讨。总之,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综上所述,加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涉及到法制的健全、体制的改革、观念的转变、权力的调整和机制的转换等各个方面,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极为艰巨的过程,必然要受到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等具体条件的影响和制约。为此,既要积极主动,又不能操之过急,要循序渐进,逐步实现党的依法执政的目标。
责任编辑:王清明
论依法执政的必要性范文第5篇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普法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宣传部,武警总部政治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不断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在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2007年2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努力增强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守法,在全党全社会营造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转发"五五"普法规划的通知中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执政和运用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领导干部是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完成党的历史任务而奋斗的骨干力量。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
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迫切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在新形势下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保证,是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同时,也将带动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总体上看,经过长期的法制宣传教育,广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普遍增强。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有些地方一些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不强,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转变观念,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做自觉学习和遵守宪法、法律的模范。
二、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指导思想、学习内容和基本要求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要求,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增强依法执政能力为重点,扎实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宪法,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精神;认真学习党中央有关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针政策;认真学习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国家新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深入系统的学习,熟悉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以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宪法学习读本》,中宣部、司法部编写的"五五"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为基本教材。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写相关辅助教材。
三、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设,保障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真正落实。
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要把法制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制定学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结合工作和形势需要,就有关重要政策和法律问题,开展专题法律知识学习。建立健全政府办公会前学法和其它学法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制度。按照工作要求,突出重点,对干部有计划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规划,加强法制课程建设。
完善领导干部自学法律制度。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与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习内容。坚持自学,持之以恒,并主动接受各种形式的辅导,努力提高学习效果。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应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政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对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考核,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可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及提交论文等形式。考试考核工作要严格管理,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把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考核可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同时进行。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列入工作议程,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规划与计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领导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工作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列入干部培训计划,协调党校、行政学院、干部院校开设法制课程,加强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考核。党委宣传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舆论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负责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制培训和考试考务等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定期向党政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加强领导干部学法讲师团建设。调整和充实讲师团队伍,加强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讲师团作用,为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提供师资保证。
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检查监督。加强分类指导,统筹安排,整体部署,积极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有效形式和监督激励机制。适时开展检查或督查,保障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取得实效。
论依法执政的必要性范文第6篇
内容提要1
一、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
二、基层工作依法行政必要性的因素分析2
(一)基层工作者是关键因素2
(二)基层行政单位是重要因素2
1、隐瞒政策、有法不依 3
2、有职无责、制造麻烦 3
3、暴力执法、职权过用 3
(三)、基层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4
1、忽视权益 4
2、暴力抗法 4
3、私欲至上 5
4、“绑架”群众5
三、基层工作依法行政的影响6
(一)、有利于提升国家、地方政府的公信力 6
(二)、有利于化解基层干群矛盾 7
(三)、有利于推进社会文明 7
(四)、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7
内容提要
基层工作依法行政是我国依法治国的根本性保证,是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稳定、树立政府威信、保证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措施,基层依法行政已经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了极大的关注。然而,基层工作作为国家整体发展战略中最基础、最重要且最具有广泛性的工作,是国家与广大人民群众交流沟通的前沿保障,在广大干部群众中,也有很大一部分人存在着法不责众、理大于法、私利高于一切等传统思想观念,最终导致社会有失公平公正,制造了大量的不稳定因素。若想根治这种不良现象,只有坚持基层工作依法行政这一个途径。
关键词:
基层工作
依法行政
社会稳定
基层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一、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实际意义上出发,归根结底就是“利益”分配的问题,在诸多问题中,90%以上的基层社会矛盾来自于利益分配的不平衡、不合理。这些“利益”存在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中有一部分是人民群众自身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保障,存在不公平公正的问题;有的是基层政府工作人员通过贪污、索贿、滥用职权、隐瞒、欺诈等等不法形式利用手中的职权聚敛的“利益”的问题;有的是部分群众利用受贿、人情、威逼、胁迫等等方式诱导、利用政府工作人员为自己谋私利开绿灯、求保护,已到达自己谋利目的的问题;还有一部分群众,在自己的利益达不到自己理想的需求时,利用其“弱势”群体的“优势”制造各种麻烦事件,他们利用炒作、无理取闹、滋扰政府工作等各种恶劣的行径,要求政府给予其一定的“利益”保障正常生活的问题。在中国维稳政策持续推进的今天,这群人更加有恃无恐,频频利用各级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忍耐态度,无限度的“敲诈”、“勒索”相关政府部门,导致目前社会风气严重扭曲,各类恶性、群体上访闹事事件频频发生,更有甚者,他们居然因为一己私利发动群体事件,还美其名曰“法不责众”蛊惑人心,最终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
二、基层工作依法行政必要性的因素分析
(一)基层工作者是关键因素
在基层工作存在的所有问题中,都与基层工作人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宏观发展政策调控下,他们一方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衡量政策落实的标准,是传达、推进、落实政策的执行者,另一方面向相关上级部门反映辖区人民群众的实际生产生活情况,
2 是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是桥梁和纽带。在这个“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上,他们肩负着国家对人民群众的关怀和爱护,肩负着人民群众的福祉和权益,肩负着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和期望。但是,也正因为这个原因,使得一部分人利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以自己的“利益”为核心,以手中的权利为手段,侵占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一类人的存在是引发基层社会矛盾的关键所在,他们无视法律法规,随心所欲的运用权力,是导致基层诸多问题的关键性因素。
(二)、基层行政部门是重要因素
1、 隐瞒政策,有法不依
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有相当一部分的政策法规已经做了相应的调整,很多惠民、利民的政策相继出台。因此有不少在以前收费或者可以收取一些相应费用的法律条文也已经废止了,但是仍有部分地区的执法部门,在国家政策调整后,依然沿用修改前的政策、法规向人民群众收取所用费用。沧州就发生过这样的案例,一位唐女士车辆肇事后车辆被依法暂扣,本该有执法部门承担的车辆鉴定、车辆停车费等费用,却要求由唐女士支付,因唐女士恰巧了解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引发了这场执法部门“乱摊费用”的事件。这场事件中,恰巧因唐女士懂得相关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有车一族中,又有多少人清楚这样相关的法律呢,在这件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人民群众的无奈,不但面临着车辆肇事相应的处罚,还要承担高额的停车费用,可见老百姓确实在执法部门面前的弱势,执法部门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严重流失,随着事态的发展,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矛盾也会日益增加。
2、有职无责,制造麻烦
近几日,网络上“证明我妈是我妈”类似的帖子席卷而来,特别是得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的关注后,更加是网络上人们热议的话题,这类问题的实际意义在这里不做客观的评价,就单单开证明这件事而言,就充分体现出了如今的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态度和作风。在“证明”事件中,我们可以直观的感觉到职能部门对于人民群众的不信任,而在不信任的基础上还夹杂了推卸责任的明显意图。就“证明”而言,我们先不考虑开证明的难度,就其准确性而言,在当今社会,要证明的单位能否确定其内容的准确性,如果无法证实,那么索要证明的意义又将如何。在基层单位,类似于索要这类证明的单位不在少数,他们总给这类要求冠以“政策就是这样制定的”的理由,让人民群众在这无谓的“证明”中辛苦奔波。
3、暴力执法,职权过用
暴力执法,在如今的社会中已经是非常常见的现象,随着网络信息的普及,全国各地暴
3 力执法现象层出不穷。例如:2012年6月16日,绥化市因3名交通辅警发现当地居民吴笛骑摩托车没带头盔,遂上前询问,不当执法,引发双方发生厮打,导致大量民众围观;当事人撤离现场后,民众对交警执法不满将警车掀翻。2013年7月13日昆明城管暴力执法引发群体事件,导致双方发生群体互殴事件发生,在斗殴期间城管部门还利用其执法优势企图阻止舆论导向。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路见执法人员粗暴执法,拍照曝光,本是法律赋予公民应有的权利,执法人员本应有接受社会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雅量,而在这过程中,竟然把路人打到住院,这到底是谁授权城管这样做的?有法律人士称,城管的“执法权”在一些地方高达300多项。然而,在300多项权力中,竟然没有经过一部法律的授权。而为其“授权”的单位其实级别最低:当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说,其权力的“许可证”是红头文件。对于执法部门经常性的暴力执法,央视也通过不同的媒体平台做过报道,但不可否认的是,暴力执法的前提是暴力抗法,在这一问题上,我们不可将责任全部归咎于执法部门,但是以暴制暴终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利用法律手段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才是基层执法的真正内涵。
(三)、基层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1、忽视权益
在中国基层社会中,农民占打比例相对较大,在很多惠民政策落实到基层后,因为信息闭塞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很多农民得不到应有的权利和利益,其中有一部分人,由于憨厚朴实的本性和与世无争的性格,导致他们对于出自己劳动之外的一切收获都视为不正常收入,对于这些收入,他们总是避而远之,有“拿人手短、吃人嘴短”的传统社会观念,所以他们宁愿自己收入低,也不远去触碰这些本该属于他们的合法权益,加上部分基层官员在落实这部分群众的合法权益时,总是冠以“照顾”他们的名义,导致对于他们对于这部分该享受的权益更加避而远之,以免自己欠下“人情债”。还有一部分人,明知道自己可以享受一些权益,往往因为自己怯于与地方官员打交道,而自愿放弃自己应得的权利,在他们的观念里,与地方官员打交道唯一的途径是是否有“人情关系”,如果自己的亲友中,没有人与地方官员有“关系”,那么无论自己有多大的困难或者应该享受什么样的待遇,对于他们自己来说等同于没有一样。他们没有信心去赢得自己该得到的东西,也没有能力去争取这些本该属于他们的东西。不仅如此,还有部分群众有一种畸形观念,在他们的观念里,想要得到一定的“好处”,一定要给地方领导“行贿”,才能把想要办的事情办成,在算计成本过后,认为办事的成本远远大于想要争取的“利益”时,他们会果断选择放弃,失
4 大于得对于普通群众来说,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2、暴力抗法
在舆论导向一边倒的谴责“城管打人”、“过度执法”等等事件的时候,我们通过逆向观察不难发现,这些暴力执法的前提是很大一部分的群众在暴力抗法,很多媒体和网络拍客为了博取人们的眼球,断章取义,歪曲事实,让人们只看到了暴力执法而忽视了暴力抗法的一面。最近发生在黑龙江省庆安县火车站的一起铁路警察枪击旅客事件,在网络上持续的发酵,各种批判之声四起,大批的媒体和网友不断的搜集所谓的证据,指责警察枪击平民,造成平民死亡,而且导致“受害人”的老母亲和三个孩子失去照顾,令人同情。随着事件的发展和一面倒的舆论,当地司法部门出示的调查结果被无视,甚至庆安县政府对于死者母亲和孩子的照顾都被视为为了掩饰真实状况而做出的补偿措施。随着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此事件的重视和调查,事情的真相逐渐清晰,5月2日,黑龙江省庆安县丰收乡农民徐纯合,与其母亲权玉顺携3名子女去大连金州走亲。12时许,徐纯合在庆安站候车室进站入口处故意封堵通道,致使40余名旅客无法进站,扰乱车站秩序。保安人员制止无效后,到公安值勤室报警,民警李乐斌接报后前来处置,对徐进行口头警告,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徐纯合不听劝阻,辱骂并用矿泉水瓶投掷民警,对民警辱骂并用拳头击打。当民警取出防暴棍制服徐过程中,徐先将其母向民警方向猛推,后又将自己6岁的女儿举起向民警抛摔,至其女落地摔伤,徐趁机抢走防暴棍,抡打民警头部。危急情况下,民警取出佩枪,对徐口头警告,徐继续用防暴棍抡打民警持枪的手,在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民警开枪将徐击中。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火车站有全程的监控录像为证,值班民警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并没有违规情节,最终事件发展为枪击事件的原因就是徐某的故意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和暴力抗法。在出现类似的事件后,人们往往同情弱者,在广大群众的心目中,生活在社会底层的群众就是弱者,他们的权益往往会得不到保障,但是从庆安枪击事件我们不难看出,有很大一部分暴力事件的背后,是普通群众对于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无视,是“暴力”事件的根源。
3、私欲至上
“小农意识”是很多人用来形容农民的生活、生存理念的,但是这并不是农民所独有的,而是大部分生活在社会基层的人民群众共有的“意识”,他们要为自己的生活精打细算,维持生存、努力致富。但是在当今社会上有一部分人,他们的生存和致富理念并不在于精算自己的生活,而是用另一种极端畸形的手段来不劳而获,他们的存在一度给社会带来极大的麻烦,制造了很多不稳定因素。他们利用暴力侵占、盗窃等手段抢夺国家资源,达到自己致富的目的,把国家资源私有化当做是他们最快的致富途径。多年来,在大庆市屡禁不绝的偷油
5 事件,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偷油者多是普通群众,明明知道偷油属于违法行为,但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他们无视法律的约束,不断的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弄几个钱花。他们的目的很明确,但也因为自己的短视,而导致了自己失去了更加宝贵的自由,他们过度的想要通过简单的途径来获取更多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私欲,不惜以身试法,挑战法律权威,侵占国家资源,且知法犯法,这不能不说是贪念、私欲在作祟,他们得到的要远比失去的少的多。
4、“绑架”群众
在中国广大的基层人民群众中,不乏高智商、高情商的“精英”人群,他们为了达到他们谋利的目的,往往使用“绑架”法律的手段,这类人群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他们使用的手法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方式。一种是用“糖衣炮弹”的方式腐化领导干部已达到他们的目的,在这种人的观念里,没有任何的领导干部可以经得住“金钱”、“人情”的诱惑,即使有部分领导坚持依法办事,但经过这部分人“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多数人最终没有防守住自己的执政底线。另一种人则是抓住领导干部不愿将矛盾扩大化的弱点,在争取利益的过程中,歪曲基层政府政策落实的真正涵义,煽动群众,组织大量人员集体上访、闹事,许多群众不明就里,碍于与组织者的关系和从众心理,跟风参与,最终导致群体事件的发生。特别是一些群众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思想,越来越多采取各种极端行为发泄不满情绪,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办公秩序。为了迫使政府和有关部门解决其问题,许多群众较多地采取在政府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前聚集、静坐。少数群众情绪激烈,甚至强行冲击政府机关,打伤政府工作人员,砸坏办公用具和交通工具,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二是堵塞铁路、公路等交通要地,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2014年香港“占中”事件,不但在国际给中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而且导致香港国际大都市形象大打折扣,香港部分地区交通瘫痪,商铺歇业,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00亿港元。三是极易引发暴力,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在发泄不满时,常常难以控制其情绪,往往形成大规模的械斗,或与政府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发生冲突,从而造成较大规模的人员伤亡。这类事件的组织者非常清楚,组织群体事件,自己参与其中,一来可以到达自己的目的,二来可以不用承担责任,在他们心中“法不责众”是中国基层领导普遍的工作做法,只要是群体事件,最终处理的力度是很轻的,如果对于这一大群人采取强制措施,会造成严重的社会**,所以,他们肆无忌惮的“绑架”群众,制造违法事件,来达到目的。
三、基层工作依法行政的影响
(一)、有利于提升国家、地方政府的公信力
基层工作面向的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是基层政府落实国家政策最广泛的人群,基层工作依法行政,在极大程度上,是向广大人民群众诠释国家、政府对于人民群众赋予权力的合理运用。在网络信息爆炸的时代,基层工作是否和中央保持一致,已经是非常明确的,对于基层工作的合理、合法性,已经不再是秘密。对于广大的人民群众而言,基层工作只是国家政策落实的窗口,窗口是否具有公信力,将直接牵动着国家的形象,为此加强基层工作依法行政,对于国家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形象和公信力是必要要措施。
(二)、有利于化解基层干群矛盾
基层发生干群矛盾的起因,多发于基层群众,在引发干群矛盾前,基层群众反应的问题多具有合理性,而是在基层干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存在违规、渎职等行为,导致矛盾激化,最终发展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基层工作依法行政,可以约束基层干部强化工作职责,依法办事,在面对基层群众的问题上有理有据,让群众明确其反应问题的症结所在,化解群众怨气,有效解决问题,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发生,维护干群关系稳定。
(三)、有利于推进社会文明
基层依法行政,最直观的效果是推动了社会文明的进步,在当今社会,各种不文明现象层出不穷,严重的扰乱了社会风气,给社会文明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些问题的发生,都发生在普通群众的正常生活中,比如随地吐痰、乱丢垃圾、违反交通规定等都是不文明现象的缩影和前身,以至于国人在出国后依然我行我素,导致国人形象受损。基层工作者对于此事缺乏一定的责任心,如果相关部门的工作者能够依法对这些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这对于社会文明进步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对提升社会文明能够起到关键性作用。
(四)、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享受公平公正的待遇,是每一个普通群众的最基本的愿望,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人民的收入水平随着个人能力的差距也在逐渐的拉大,导致很大一部分人滋生了违法致富的想法,他们通过各种违法手段获取财富,严重的扰乱了社会公平这一基本原则。对于这类人群,他们需要得到的就是法律的严惩,而对于受害人群,应该得到保护,只有维护每一个公民该享受的公平待遇,人民生活会更幸福,社会秩序会更稳定,国家发展会更健康。这也是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最终目的。
论依法执政的必要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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