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双语实验学校范文
洛阳市双语实验学校范文第1篇
1、开场舞《红山果》(五年级二班)
2、奏国歌
3、国学经典《三字经》(表演者:一年级一班) 4 、高教练武术班学生武术表演
5、数学知识展示《快乐学数学》(表演者:五年级一班)
6、小品《四大才子相亲》(表演者:四年级二班)
7、国学舞蹈《声律启蒙》(五年级三班)
8、翟校长总结发言
9、朗诵《青春中国心》(表演者:四年级一班)
10、英语《if you are happy》(表演者:二年级一班)
11、小品《不服》(表演者:三年级一班)
12、歌曲《父亲》(表演者:二年级二班)
13、武术表演---《风云2》(表演者:三年级二班)
14、李校长讲话
黄河路校区第44届家长会节目单
1、开场舞《红山果》(五年级二班)
2、奏国歌
3、国学经典《三字经》(表演者:一年级一班) 4 、高教练武术班学生武术表演
5、数学知识展示《快乐学数学》(表演者:五年级一班)
6、小品《四大才子相亲》(表演者:四年级二班)
7、国学舞蹈《声律启蒙》(五年级三班)
8、翟校长总结发言
9、朗诵《青春中国心》(表演者:四年级一班)
10、英语《if you are happy》(表演者:二年级一班)
11、小品《不服》(表演者:三年级一班)
12、歌曲《父亲》(表演者:二年级二班)
13、武术表演---《风云2》(表演者:三年级二班)
洛阳市双语实验学校范文第2篇
年级主任是全年级师生的组织者和指导者,是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德育计划,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得力助手,对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起着重要作用。年级是学校组织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基层组织,年级的活动由年级主任具体领导和组织。年级主任对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安全全面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团队建设职责
1、年级主任要带领本部教师务实工作,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提高团队竞争力。
2、营造和睦相处、团结向上、求真务实的工作氛围,带领全年级教师优质高效的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3、制定有利于教育教学、提高成绩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奖励措施,并按章执行。
4、负责本年级教师的考勤工作,按照学校制定的工作制度,对本年级部教师实行签到,按规定对教师请假进行审批,并作好记录,每大汇总一次,周末上报教师发展中心。
5、每大周召开一次部内全体教师会,落实学校、学部布置的工作,并做好教师思想工作。
6、积极组织教师、学生积极在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在活动中表现出良好的精神状态和竞技状态。
(二)德育工作职责
1、培训指导职责:年级主任要经常对本部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干部进行工作指导与技能培训:
①每大周对班主任进行培训,有培训方案,有落实,有记录。
②每大周召开本部教师例会,对本部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培训,落实学校、学部布置的工作,指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
③每大周组织召开一次学生会干部或班干部会议,了解各班班级管理情况,并对学生干部进行工作指导。
④做好三级值班工作,每天晚上8:00前将检查记录交成长中心,每周交检查汇总表;每月做好班级考评工作,在月底前(每月28日)把考核结果上报成长中心。
2、养成性教育职责:年级主任要通过多种方法途径对本部学生进行教育,促使本部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和卫生习惯。
①学习氛围:在本年级组营造良好的教学风气,创设浓郁的学习氛围。各个班级学生集体观念强,积极向上,课堂、课间秩序好。
②卫生习惯: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及时换洗衣服,晾晒被褥,按时就餐,不吃零食,不浪费食品。
③文明礼仪:通过教育使本年级组学生集合做到静、快、齐,晨练、就餐、就寝路队整齐。力争使本年级学生仪表端庄,谈吐举止讲文明,见到师长主动问好。
3、对本年级组学生纪律的督促检查职责:经常性的对本年级部课堂、课间、就寝、就餐、活动等方面的纪律、秩序进行检查督促。处理本年级的偶发事件,及时对本年级重大违纪学生进行教育和处理。
4、对本年级区域卫生的检查职责:划分好本年级区域的卫生区,经常性的对本年级教师办公室、教室、清洁区、宿舍、餐厅等处卫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指导各班进行整改。
5、主题教育活动职责:
①年级主任每大周至少组织召开晨会4次以上,对本年级工作进行总结部署,表扬先进,激励后进。
②每大周按学部安排组织督促各班召开一次高质量的主题班会,
③学生做早操、课间操、爱眼操期间,年级主任要加强督查,检查班主任或任课教师的到岗情况,促使学生做操期间队列整齐,动作到位。
④年级主任要及时听各班的小班会,作好记录,及时评价指导。
⑤年级主任每个月要协同学生成长中心对学生进行一次主题教育,活动主题可以结合学校实情、结合时令确定。
6、安全教育职责:
①创造性的开展各种安全教育活动,及时组织学生参加安全演练,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②每大周对学生桌斗、床铺进行一次严格排查,检查刀具、火种、手机、垃圾食品等物品,并把检查结果上报。
③周末检查各班门窗上锁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④每月对教室、宿舍电路,床铺等进行一次安全排查,并上交安全检查记录表
7、控辍保学职责:
年级主任要密切关注学生动向,多做学生思想工作,想方设法控制学生流失。
8、组织团队活动职责:
①年级组要积极参加学校的六大节日竞标活动,竞标成功,要积极组织活动,竞标不成功,也要积极配合活动。
②年级组要积极组织本年级师生参加学校、学部举行的大型活动,增长学生见识,开阔学生视野,陶冶学生情操。
(三)教学管理职责:
1、按照学部要求督查教师集体备课、上课、辅导情况,每天查上课查辅导不低于3次,了解教师上课情况和学生课堂纪律,有问题及时解决反馈,并做好记录,每大周周末将结果上交发展中心。
2、年级主任要在本年级部营造良好的教研氛围。年级主任本人每小周听课至少在三节以上,并及时评课指导,督促本部教师健康成长。
3、每月分四次将教师教案(学案)、教师听课记录、学生作业、基础训练查一遍(每小周査一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认真填写检查表,合理划分划分等级,月末上交教师发展中心。
4、根据学部要求组织好周测、月考、期中、期末考试,及时核算成绩、上报成绩,并和同级同类学校进行对比核算。及时做好教绩分析和学生成绩总结,做好本年级部的表彰总结工作;
5、组织、检查本年级部的社团活动以及其它教学工作。
6、对于各次考试中成绩较差的教师,要帮助其分析原因,指导其进行合理改进,年级主任要追踪指导,尽量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
7、每月按有关规定做好本年级组教师教育教学成绩考核,月底上报教师发展中心。
(四)宣传工作职责
年级主任要组织本组成员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展示本年级的教育教学成果,提升学校的知名度。
1、 按要求督促各班按规定时间、数量上传照片,整理相册。
2、 各年级组要根据成长中心的要求,组织各班定期及时更新板报、班级文化的内容,创设良好的育人氛围。
3、 组织本年级教师、各班学生按要求为校刊编辑部、学校广播站投稿。
4、 积极组织本年级师生按要求向校园网上传信息、图片、文章、课件、学案等资料。
5、 年级部每学期至少出版印刷两份彩报,每次大型活动后,年级部要根据要求制作版面在校园展出,语文教师美术教师要积极配合。
6、 采用其他方式、媒介创造性地宣传本年级组
(五)其他管理工作职责
1、学期初制定本年级部工作计划,学期末做好资料汇总、档案整理、评优表先及其他各项总结。
2、认真落实学校、学部布置的临时性工作,完成各项信息采集、资料上交。
3、做好本年级部所属区域内的财产统计、管理、维护,如有损坏,及时整修。
4、合理利用年级经费,有清晰的账目,每月公示,为避免影响工作,任课教师、班主任座谈招待应安排在节假日,要提前向发展中心和成长中心申请。
二
考核方案
(一)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晁勇
副组长:朱德宏
李正
张曙
李建芳
成员:校长助理,办公室、宣传室、教师发展中心、学生成长中心负责人
(二)考核办法:
1、每月27日之前相关负责人将考核成绩上报校长助理处。
2、相关考核项目负责人: 团队建设: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人 德育管理:学生成长中心负责人 教学管理: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人
文化宣传:宣传室、各学部宣传工作负责人 综合管理:学生成长中心负责人
督促、汇总、考评:柳会敏
陈培森
陈小锋
(三)考核方式
年级主任考核分为月考核、学期考核,月考核采用积分制,按项目加分或扣分,每月基础为100分,学期分数为月考核累加。
(四)考核项目 1团队建设
分值10分 2德育管理
分值35分 3教学管理
分值35分 4文化宣传
分值10分 5其他管理
分值10分
(五)考核细则 团队建设考核(10分):
1、年级主任要带领本部教师务实工作,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提高团队竞争力。此项按照实效性得2分、1.5分、1分;若有20%以上的教师牢骚满腹,工作消极,对学校分配的工作推诿扯皮、消极怠工,此项分数为0。(2分)
2、营造和睦相处、团结向上、求真务实的工作氛围,带领全年级教师优质高效的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此项按照实效性得2分、1.5分、1分;本部出现教师小团体主义、拉帮结派,在公众场合出现不利于团结、影响学校形象、影响正常工作的言行,此项分数为0。(2分)
3、制定有利于教育教学、提高成绩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奖励措施,并按章执行。根据制度和执行力度得2分、1.5分、1分。(2分)
4、负责本年级教师的考勤工作,按照学校制定的工作制度,对本年级部教师实行签到,按规定对教师请假进行审批,并作好记录,每大汇总一次,周末上报教师发展中心。若学校检查发现有教师迟到、早退、旷课、旷签现象而无登记通报,酌情扣1-2分,上班期间有打游戏、看影视等与教学无关的行为,每人次扣1分,此项最多可扣5分。(2分)
5、每大周召开一次部内全体教师会,落实学校、学部布置的工作,并做好教师思想工作。未召开会议扣1分,未作记录扣0.5分,学校、学部规定的任务未落实一项扣1分。(2分)
6、积极组织教师、学生积极在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在活动中表现出良好的精神状态和竞技状态。活动中获得1.2.3等奖者,奖年级主任3.2.1分。
德育工作考核(35分)
1、培训指导考核(5分):年级主任要经常对本部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干部进行工作指导与技能培训:
①每大周对班主任进行培训,有培训方案,有落实,有记录。未培训扣1分,无方案扣0.5分,无记录扣0.5分。
②每大周召开本部教师例会,对本部教师进行德育工作培训,落实学校、学部布置的德育工作,指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此项与团队建设5可合并)未布置扣0.5分,未落实任务扣1分。
③每大周组织召开一次学生会干部或班干部会议,了解各班班级管理情况,并对学生干部进行工作指导。未召开扣1分,无记录扣0.5分。
④做好三级值班工作,每天晚上8:00前将检查记录交成长中心,每周交检查汇总表;每月做好班级考评工作,在月底前(每月28日)把考核结果上报成长中心。三级值班未进行扣1分,无记录扣0.5分。
2、养成性教育考核(5分):年级主任要通过多种方法途径对本部学生进行教育,促使本部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和卫生习惯。
①学习氛围:在本年级组营造良好的教学风气,创设浓郁的学习氛围。各个班级学生集体观念强,积极向上,课堂、课间秩序好。
②卫生习惯: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及时换洗衣服,晾晒被褥,按时就餐,不吃零食,不浪费食品。
③文明礼仪:通过教育使本年级组学生集合做到静、快、齐,晨练、就餐、就寝路队整齐。力争使本年级学生仪表端庄,谈吐举止讲文明,见到师长主动问好。
3、对本年级组学生纪律的督促检查考核(5分):经常性的对本年级部课堂、课间、就寝、就餐、活动等方面的纪律、秩序进行检查督促。处理本年级的偶发事件,及时对本年级重大违纪学生进行教育和处理。
4、对本年级区域卫生的检查考核(5分):划分好本年级区域的卫生区,经常性的对本年级教师办公室、教室、清洁区、宿舍、餐厅等处卫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指导各班进行整改。
以上三项以分值为15分,由学校一二级值班成绩进行折合排名,A档得15分,B档12分,C档9分。
5、主题教育活动职责(5分):
①年级主任每大周至少组织召开晨会4次以上,对本年级工作进行总结部署,表扬先进,激励后进。少开一次扣1分
②每大周按学部安排组织督促各班召开一次高质量的主题班会,一班未召开扣1分。 ③学生做早操、课间操、爱眼操期间,年级主任要加强督查,检查班主任或任课教师的到岗情况,促使学生做操期间队列整齐,动作到位。发现一个班不认真做操扣0.5分。
④年级主任要及时听各班的小班会,作好记录,及时评价指导。
⑤年级主任每个月要协同学生成长中心对学生进行一次主题教育,活动主题可以结合学校实情、结合时令确定。未举行此活动扣1分,不积极配合活动扣1分。
6、安全教育职责(5分):
①创造性的开展各种安全教育活动,及时组织学生参加安全演练,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未举行活动扣1分,无记录扣0.5分。
②每大周对学生桌斗、床铺进行一次严格排查,检查刀具、火种、手机、垃圾食品等物品,每月对教室、宿舍电路,床铺等进行一次安全排查,并上交安全检查记录表,并把检查结果上报。未检查扣1分,未上报扣0.5分。
③周末检查各班门窗上锁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发生责任事故一起扣1分。
7、控辍保学职责(5分):
年级主任要密切关注学生动向,多做学生思想工作,想方设法控制学生流失。流失一名学生扣1分,根据学部研究劝退者酌情考虑。
8、组织团队活动职责:
①年级组要积极参加学校的六大节日竞标活动,竞标成功,要积极组织活动,竞标不成功,也要积极配合活动。不参加竞标扣1分,不积极配合扣1分。若竞标成功,奖励年级主任3分,活动结果获
一、
二、三等奖,奖年级主任
3、
2、1分;
②年级组要积极组织本年级师生参加学校、学部举行的大型活动,增长学生见识,开阔学生视野,陶冶学生情操。不组织参加活动扣2分。
教学管理考核:(35分)
1、按照学部要求督查教师集体备课、上课、辅导情况,每天查上课查辅导不低于3次,了解教师上课情况和学生课堂纪律,有问题及时解决反馈,并做好记录,每大周周末将结果上交发展中心。未检查未督促一项扣1分,无记录扣0.5分。(5分)
2、年级主任要在本年级部营造良好的教研氛围。年级主任本人每小周听课至少在三节以上,并及时评课指导,督促本部教师健康成长。少听一节扣1分。(5分)
3、每月分四次将教师教案(学案)、教师听课记录、学生作业、基础训练查一遍(每小周査一项,教案、听课记录要求全查,作业、基础训练每班抽查不同层次的5名同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认真填写检查表,合理划分划分等级,月末上交教师发展中心。少査一项扣1分。(5分)
4、根据学部要求组织好周测、月考、期中、期末考试,及时核算成绩、上报成绩,并和同级同类学校进行对比核算。及时做好教绩分析和学生成绩总结,做好本年级部的表彰总结工作;考试组织不严密,出现漏洞,一项扣1分,工作拖拉滞后扣1分。(5分)
5、组织、检查本年级部的社团活动以及其它教学工作。一项社团活动未认真组织扣1分。(5分)
6、对于各次考试中成绩较差的教师,要帮助其分析原因,指导其进行合理改进,年级主任要追踪指导,尽量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本年级部每出现一起教学事故扣1分。(5分)
7、每月按有关规定做好本年级组教师教育教学成绩考核,月底上报教师发展中心。核算有错误扣1分(5分)
8、每次考试后,成绩在县区各兄弟学校中核算,第一名奖2分,第二名奖1分,第三名不奖,第四名扣1分,第五名扣2分,以此类推。初中部两个学部每次考试后按成绩核算第一名奖1分,第二名扣1分。
宣传工作考核(10分)
年级主任要组织本组成员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展示本年级的教育教学成果,提升学校的知名度。
1、 按要求督促各班按规定时间、数量上传照片,整理相册。根据照片传送的时间、照片质量,得2分、1.5分、1分。(2分)
2、 各年级组要根据成长中心的要求,组织各班定期及时更新板报、班级文化的内容,创设良好的育人氛围。根据板报质量、文化内涵等得2分、1.5分、1分。(2分)
3、 组织本年级教师、各班学生按要求为校刊编辑部、学校广播站投稿。一个班未完成任务扣1分。(2分)
4、 积极组织本年级师生按要求向校园网上传信息、图片、文章、课件、学案等资料。未按规定时间传送内容少一项扣1分。(2分)
5、 年级部每学期至少出版印刷两份彩报,每次大型活动后,年级部要根据要求制作版面在校园展出,语文教师美术教师要积极配合。少印一期彩报扣1分,少出一期版面扣1分。(2分)
6、 采用其他方式、媒介创造性地宣传本年级组,若有很好的创意,效果良好的加1分。
其他管理工作考核(10分)
1、学期初制定本年级部工作计划,学期末做好资料汇总、档案整理、评优表先工作,撰写各项总结。未撰写计划(总结)扣1分,档案资料整理不到位此项为0分。(3分)
2、认真落实学校、学部布置的临时性工作,完成各项信息采集、资料上交。(2分)
3、做好本年级部所属区域内的财产统计、管理、维护,如有损坏,及时整修。损坏一处公物扣1分。最多可累计扣10分。(3分)
洛阳市双语实验学校范文第3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太原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1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合理规划、统筹建设、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规划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供给管理工作。
住建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管理、公安、财政、环境保护、房管、地震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行政部门、国土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采取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将专项规划文本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是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变更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行政部门、国土行政部门,每二年组织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组织开展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调整、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当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落实。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纳入乡(镇)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统筹实施。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和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没有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应当符合省和市制定的地方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十二条 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及生均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区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千人口按六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服务半径为五百至八百米;
(二)城区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千人口按六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初中服务半径为一千至一千五百米;
(三)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十一平方米。
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规模及生均占地面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因用地环境限制无法满足上述用地要求的,个别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生均占地面积可以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但是必须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区改建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用地面积,做好中小学校的扩建或者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的,在城镇建设改造时予以优先解决。
非因国家安全等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不得拆迁中小学校。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
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应当设置村小学或者教学点,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初中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人口在一万五千人以上的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初中,人口不足一万五千人的乡(镇)由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设置幼儿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乡(镇)和大村可以独立办园,小村可以设分园或者联合办园。
第十五条 规划行政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规划时,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规划预留的幼儿园用地,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规模。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合并、分立、置换、搬迁等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专院校因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后闲置的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富余的公共资源应当优先改建成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入学需求,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建设计划。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城区范围内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小学、初中、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教育教学需要以及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使用特点,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消防、抗震、防雷、环保、节能、卫生、安全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 毗邻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不得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应当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毗邻的主干道应当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保障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安全通行。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应当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国家和省规定予以减免的收费项目,应当依法减免;对属于本市开征的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免征。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百分之十;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四)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赠财产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赠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屋建设等住宅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配建小学、初中和幼儿园。
第二十六条 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所需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有关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住宅建设项目配建营利性中小学校、幼儿园所需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教育机构,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单位自愿将其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无偿移交政府举办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在办理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手续前签订协议,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性质、建设标准和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等内容。变更出让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行政部门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内容;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就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方案书面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办学性质、规模和标准、开工和竣工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建设的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住宅建设项目不具备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件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教育资源。
第三十一条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参加。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对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与教育行政部门有签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产生的税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保证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规划、国土、住建、发展改革、房管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简化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条件、时限和责任,提高审批效率。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因城市建设、人口变化等因素影响学校布局、学生就学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实施本条例的有关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住建、发展改革、房管等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教育、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调整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规划建设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用地、选址建设标准的;
(四)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办理规划、建设许可、竣工验收手续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以划拨方式取得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行政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违反约定未将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在规定期限内移交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作出限期移交决定;逾期不移交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单位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经教育行政部门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单位没有按照规划要求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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