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技术及其理论范文
论侦查技术及其理论范文第1篇
一、类型
(1) 恒速恒频风电机组, 其并网运行后风轮转速不能随风速改变, 受电网频率决定, 其风轮转速和电能频率在运行时基本保持不变的风电机组。 (2) 双馈式异步风电机组, 它由定子绕组直连定频三相电网的绕线型异步发电机和安装在转子绕组上的双向背靠背IGBT电压源变流器组成, 目前被广泛应用。 (3) 永磁直驱式风机, 主要针对传统型风机的弱点, 全面进行了技术升级和改进, 具有十分显著的技术优势, 其最大的特点是风轮与发电机转子直联。
二、接入电网方式
风力发电机组接入电网的主要有分散和集中接入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的选择, 是要结合风力发电地域的具体规模、地质情况进行的。发电规模小、地域场地就地消纳的情况, 使用分散接入电网, 该接入形式发电总容量较小, 系统运行相对安全;对于大规模发电, 异地消纳的风电情况, 一般使用集中接入电网模式, 该形式发电容量大, 电力运输距离远, 安全系数较小。
三、对电网的影响
(一) 运行特点
由于我国风力发电一般采用异步感应发电机, 它转速略高于同步转速, 发出的功率随转差率大小而增减。可由电网激磁或用电力电容器自行激磁。另外, 风力发电一般没人看管, 加之风力不可控, 很难实现人为调节风电机组工作状态。
(二) 影响表现
(1) 影响电网频率。在电网与风电机组相连接过程中, 会影响电网频率。影响电网频率的程度一般与风电场发电容量占总容量的比例成正相关关系。比例大, 影响大, 比例小, 影响减低。发电机组对电网频率影响大小变化频繁, 就会对仙王的质量造成损害。 (2) 影响电压。风电机组与电网相接过程中, 因为受到风力大小和风向等不同条件的影响, 影响电压的稳定, 从而使得发电工作受到制约。较大容量的风电机组与电网断连, 出现大量无功功率的冗余现象, 会使得系统受到超电压的危害。另外, 变速风电机组要同电力变频设备同时使用, 这就很容易出现谐波和间谐波, 从而导致电压波形出现畸形、 (3) 电网安全受到威胁。风电机组在于电网末端相连时, 使得配电功率从单向改为多向流动, 系统内部电流方向发生更改, 使得电网安全受到影响。电网长期在这种情况下运行, 容易致使电压崩溃, 电量的容量过大, 还会威胁电网的稳定运行, 对电站的母线和开关等设备造成损害。 (4) 影响调度。其一, 风力发电受风速影响较大, 风力较大的地区, 人员比较稀疏, 由于风向和风力都是不可控的条件, 极为不稳定, 使得风力发电机组运行功率出现波动, 甚至可能因湍流效应影响, 从而影响电压运行方向和周期。可能这给电网的调度造成一定的困难, 影响电能质量。
四、解决对策
(一) 调整电网结构
由于供电系统中部分负荷的非线性、冲击性以及不平衡的用电特性, 造成了诸多电能质量问题, 电压波动和闪变就是其中之一。对此, 我们可以采取措施, 提高并网风电机组中公共连接点短路容量比和采用适当的线路X R比来限制电压波动和闪变;在风电机组中, 使用双向晶闸管进行调控, 降低风电场在并网过程中产生的电流冲击, 使其流量不低于1.2倍, 不高于15倍。引入QWD电力区域安全稳定控制设备, 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进行控制, 该软件设备拼装灵活, 硬件和软件设计上均考虑到电力安全性能, 能够双重保证设备运行稳定和灵敏性。
(二) 配备SVG、SMES等补偿设备来控制电压变化
风电机组分组投切装置不能连续对电压进行调节, 另外, 该装置在调节中有延时, 此种情况我们可以安装静止无功补偿器, 使其结合风电场接入时电压出现的偏差, 根据偏差值, 使用SVG来补偿无功功率, 减小波动, 稳定电压, 还能提高电能的质量;SMES超导储能装置能够对无功率和有功率电压进行调节, 比较敏感灵活, 有效控制风电场功率波动, 控制电压。
(三) 提升风电场性能
(1) 采取措施, 有效提高风电场的负荷。在电网中安装并联电容器无功补偿设备, 将可以提供补偿感性负荷所消耗的无功功率, 减少了电网电源侧向感性负荷提供及由线路输送的无功功率, 改进风电机组性能和运行环境。 (2) 提高切除风电机组的灵敏度, 使得风电机组在发生问题时候, 能够及时将风电机组与电网迅速断开, 最大限度减少风电机组接收无功功率的数量, 进而使得电压稳定, 电网安全。
(四) 采用滤波计算和处理技术, 有效控制电网运行效率
风力发电组在工作时候, 主要是依据风速的信号变化而变化的, 要想实现对发电质量的保证, 对风向信息的掌握和处理是必要的。通过采用自适应滤波方法、混合滤波方法等不同数字滤波方法, 互相协调补充, 能够实现对风向信号的精细化处理, 从而进一步实现机组可靠运行。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 伴随社会经济和科技水平的进步和发展, 为有效缓解电力能源生产和使用的压力, 风力发电技术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它是人类通过事物固有联系, 建立新的联系而生成的一种新型发电技术, 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事物发展并非一帆风顺的, 在风电技术运行和不断改进的同时, 对电网运行存在一定影响, 此时要正面问题, 科学合理分析问题, 采取有效措施来降低风力发电的负面作用, 使得风力发电技术最大限度造福于社会。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 对环境能源消耗巨大, 全球能源危机较为严重。如何提高能源利用率, 缓解能源压力越来越被人类高度重视。风力发展是一种利用自然资源创造可再生能源的新型技术, 得到普遍推广和应用。本文将分析风力发电的组机设备类型和接入电网的方式, 总结出风力发电技术对电网产生的影响, 提出几点解决的方案, 供相关人员借鉴。
关键词:风力发电,风电机组类型,电网安全,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 张红光, 张粒子.风电场接入电网的安全稳定分析[J].中国电力, 2007, 40 (5) :105-109.
[2] 王海军, 王磊.关于分布式风力发电技术与系统的探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2 (z1) :80-89.
论侦查技术及其理论范文第2篇
一、侦查培训与教育的现状
侦查培训与教育的现状是侦查意识养成的外部保障。我们要充分了解侦查培训与教育的现状, 通过分析当前培训与教育的优劣势, 扬长避短, 准确抓住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 高效地达到提高侦查队伍整体素质, 健全侦查意识的目的。
(一) 在职侦查人员培训的现状
当前各地方有专门的警察培训学校, 培训内容方面主要以技能为主, 为在职侦查人员培训提供了专门的培训场地与师资力量。但是, 培训学校存在教育环境、条件不足的问题。一方面, 培训学生有教学方案具有临时性, 教学方案的制定往往是上级临时通知有培训任务, 学校才开始准备, 缺乏培训对象分析等前期准备, 难以科学规划教学内容, 结合侦查员实际情况, 有针对的完善侦查能力漏洞;另一方面, 在职侦查人员的学习时间缺乏, 刑侦工作本身任务重、压力大、风险高, 随着形势犯罪形势逐步由静态犯罪为主向以动态犯罪为主的方向发展, 侦查破案的科技化、智能化含量逐步增加, 在“命案必破”和打黑除恶、打击“两抢”等专项斗争的高压下, 从个体情况看, 基层侦查员疲于奔命, 疲于应对, 且个人休息时间难以保证, 更不用说自己单独留出时间进行专门的学习。
从在职侦查人员培训的现状可知, 被培训者如果要提高、健全侦查意识, 不单是在职侦查人员的个人主观问题, 当局限于当前在职侦查人员培训的领域下, 培训环境的客观条件与侦查员提高、健全侦查意识, 以实现个人发展的要求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
(二) 在校侦查学专业学生教育的现状
公安院校侦查学教育主要以学历教育为主, 学制为四年。与在职侦查员相比, 在校侦查学专业学生缺少在侦查实践活动长时间的积累与历练, 但是, 侦查学专业学生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 通过在校四年对侦查专业案例的不断研究, 可能在侦查理论水平上比一些在职侦查员更胜一筹, 通过集大成的侦查培养方案中侦查知识体系的系统构建, 加以实训课程的提高升华, 在校侦查专业学生具有更大的学习潜力, 在丰富的理论知识引导下, 在校侦查专业学生能加速健全的侦查意识的形成, 适应复杂、繁重的侦查工作, 为成为一名卓远侦查员打好基础。一方面, 公安院校有科学系统长效的教育规划;另一方面, 在校侦查学专业学生的学习时间、学习精力充足。在校学生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学习专门课程和选修课程以补充全面的知识体系, 同时进行充分的复习巩固与实践应用学习。
从在职侦查人员与在校侦查专业学生比较而言, 公安院校侦查学专业大学生具备有更完善的内外部条件, 是未来卓越侦查人才的“潜力股”, 因此, 在尽可能加强当前在职侦查人员培训的同时, 还要从长远效益出发, 重视侦查学专业学生侦查意识的养成。
二、侦查意识核心内容的定位
侦查实践是检验侦查意识健全与否的唯一标准, 在侦查活动中, 侦查的决意的产生以潜意识或显意识的过程最终构筑成侦查意识的全部内容。由上文对侦查意识的概念分析可知, 侦查意识属于意识, 是侦查活动的精神过程, 是侦查员对侦查活动存在的反应。如是, 我们可以通过对侦查意识的形成动力与形成特征进行剖析, 定位出侦查意识内容的核心。
(一) 侦查意识的形成动力
侦查意识的形成受责任意识与破案需求的双重推动。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作为一种因果关系的介质, 连接着犯罪结果与刑罚惩罚, 与躲避侦查的犯罪行为之间产生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在侦查活动中, 侦查的决意的产生以潜意识或显意识的过程最终构筑成侦查意识的全部内容。从潜意识与显意识两种形态上, 侦查行为的潜意识形态与个人的生物本能和生活经验有关, 在侦查意识的形成动力中, 这种潜意识形态类似于人的本能形式, 处于一种基本的, 原始的水平, 而侦查活动中的显意识形态, 则更多要通过对侦查技能、侦查案例与侦查行为的学习才能形成。
(二) 侦查意识的形成特征
侦查培训与教育对侦查人员的培养即是指侦查意识在侦查人员脑海中健全加强的过程。明确侦查意识的形成特征, 一方面, 要有效区别与其他侦查人员应当具备的侦查素质;另一方面, 在侦查人员培养中, 使培养方案应更符合侦查意识的形成的条件, 促使侦查意识的形成。
侦查意识的形成受众多因素的影响, 比如个体因素、法制环境因素、侦查关系因素等, 而且, 各种因素的影响是不断变化的, 或有推进作用、或有阻碍作用。在侦查决意的推动下, 侦查意识在的形成过程中, 就呈现出一种波浪式的前进与螺旋式的上升, 从而导致侦查意识形成的坎坷经历。这种坎坷经历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侦查主体存在“意识障碍”和、“知行脱节”[1]两个方面的问题。
侦查意识形成的道路崎岖, 要求侦查意识的培养与教育在承认侦查意识形成的个体差别的基础上, 从个体出发, 尽可能地调整和引导受培养侦查学专业学生的心理状态和认识状态, 促使个体形成真正的侦查意识。
三、身份意识养成是侦查意识培养的途径
侦查人员的侦查身份意识是侦查意识的基础, 侦查人员的身份是指侦查人员在法律上所扮演的角色, 特指在侦查活动中具有特定主体资格的一种身份。判断一个侦查人员是否具有健全的侦查意识, 必须考虑他是否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侦查员身份以及在侦查活动与侦查主体关系模式中权力义务的主体, 而且所运用的侦查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不断发展延续的文化历史中, 人类显现或潜在的, 来源于本性的, 非侦查人员身份意识同时存在着, 如不正确的兄弟身份意识、犯罪人员意识等。这些非侦查人员身份的意识对主体产生的引导作用各不相同, 并直接影响着侦查人员身份意识的形成, 逐渐产生人格上的缺陷, 制约健全的侦查意识的形成。
对侦查人员身份意识的养成, 是提高侦查学专业大学生对侦查工作归属感的必然要求。当前, 公安院校侦查人才培养中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教学内容与就业需求冲突, 学生重视公务员只是学习, 轻视专业知识学习[2];教学方法演戏传统, 教师中理论只是传授, 轻实践训练;教学模式封闭, 重视知识习得, 轻视能力开发。从侦查学专业大学生自身角度, 必须要确立并强化侦查身份意识, 增强对侦查专业的归属感。自我意识是意识的一种形式, 指的是主体对自身的审视和反思, 是指向审视者和反思者自身的意识。[3]
(一) 创新思想道德品质建设方式
优秀的品质是卓远侦查员的必备素质之一, 侦查意识的形成起着不容小觑的作用。在湖南警察学院2011年的人才培养计划中已明确指出要培养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良好的警察职业道德, 有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而献身的精神的优秀侦查人才。在此基础上, 我们要创新思想道德品质建设方式, 如开展侦查英雄专题介绍, 以榜样的力量激发学生对侦查职业的认同和热爱。
(二) 增设侦查身份意识相关专业课程
开设侦查史、侦查价值、侦查思想、侦查文化等课程, 学习我国我五千年文化中不断发展的侦查精神。学校牵头, 创立侦查小组, 定期进行侦查技能比赛, 通过对技能的不断练习, 提升自我的侦查意识水平。
(三) 严格日常管理制度
对侦查学专业学生要规范侦查学专业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制定相关规则和条例, 营造程序观念的养成环境, 要求学生从日常生活做起, 如休假制度, 学生可以离开, 但必须提前告知指导员或相关负责老师, 经同意后方可请假。对侦查专业学生进行严格管理, 如果违反就必须在接下来的考核中量化, 做出适度的反应。从一开始就要设立高标准教学, 等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适应、相互磨合, 这些程序观念就会成为学生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就想运动员通过大量刻苦的训练所练习形成的肌肉记忆一样
摘要:侦查意识是侦查素质构成的重要基础和必要条件。伴随着犯罪形势日趋严峻、法律环境日趋完善、科技水平日新月异, 新常态下, 侦查工作对侦查意识提出了全新要求。本论文从当前侦查培训与教育的现状出发, 比较分析了在职侦查员与在校侦查专业学生在侦查意识培养方面的优劣势情况, 提出了从长远看, 力抓侦查学专业学生侦查意识的培养, 是侦查队伍整体侦查意识提升的高效着力点。同时, 本文还对侦查意识的形成进行分析, 重点探讨侦查意识的核心、形成动力和形成特征, 明确侦查意识培养的重点内容应围绕侦查员的身份意识养成展开, 进而提出一些建议, 以期对卓越侦查员培养研究, 提供助益。
关键词:公安院校,侦查学专业,侦查意识形成,侦查身份意识
参考文献
[2] 刘权.公安院校加强学生侦查隐性知识培养的思考[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3 (3) :60-65.
论侦查技术及其理论范文第3篇
1 现代教育技术概念的引入
1.1 教育技术的发展史
人类在进行教育活动时, 要运用教育技术, 所以当历史上有了教育活动, 就存在相应的教育技术, 它以当时的技术发展为前提, 我们就从技术发展的角度来认识教育技术的发展历程。(如表1)
教育传统技术主要应用的媒体是:口语、文字、黑板、粉笔、图片、模型、实物。
教育媒体技术主要应用的媒体是:摄影、幻灯、投影、无线电广播、电影、电视。
教育信息技术主要应用的媒体是: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多媒体系统、智能系统、网络系统。
1.2教育技术的定义和现代教育技术的概念
随着教育技术发展, 人们意识到媒体并不能解决教学的全部问题, 要用系统论方法, 把教学媒体当作教学系统的一个要素并综合研究教学系统, 由此定义教育技术为:关于设计过程和学习资源的设计、开发、利用、管理、和评价的理论和实践。
对这个教育技术定义理解可以概括为如下两点:
(1) 教育技术的本质特征或内涵应包括物质技术和观念技术两大部分, 教育技术的物质要素主要指用于教学的各种媒体, 教育技术的精神要素主要包括经验形态的技术和知识形态的技术。
(2)我们可以把教育技术的主要特征系统地概述为:以一定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经验为指导, 利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 解决实际的教育问题。从方法和手段的角度上讲, 教育技术可以成为一座“桥”, 是将理论和实践相联系, 寻求教学方法, 具有可操作性。
从教育技术的定义和理解为出发点, 如何认识现代教育技术?我们认为, 所谓现代教育技术是以现代教育思想、理论和方法为基础, 以系统论的观点为指导, 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 在教学领域中的应用, 形成了现代教育技术。它是现代教学设计、现代教学媒体和现代媒体教学方法的综合体现。是以实现教学过程、教学资源、教学效果、教学效益最优化为目的。
1.3 当前现代教育技术研究的主要观点、方法
树立全面的教育技术观, 把媒体观与过程观结合起来。
(1) 把教育媒体放在学习资源的大背景来研究。
(2) 把学习资源和学习过程, 作为教育技术的研究对象。
(3) 把系统方法过程进一步精细化为设计、开放、利用、评价和管理五个方面, 构成教育技术五个研究领域。
(4) 把系统方法过程不仅贯彻到学习过程中, 而且更进一步深入到对于学习资源进行设计、开发、利用、评价和管理。
2 当前现代教育技术的内容
现代教育技术的内容是以实现教育思想、教育目标为基础, 随着现代科学媒体技术的发展和运用逐渐丰富起来, 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而逐渐完善起来。
2.1 现代教育技术的主要内容
结合当前教育目标, 以实现素质教育, 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为出发点, 以现代媒体信息技术设备的建立完善为前提, 我们把目前现代教育技术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
(2)普及学生的信息技术教育。
(3) 大力开发优秀的教育教学课件 (CAI) 。
(4) 编写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
2.1.1 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
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核心问题是要注重研究学习过程中认知主义和建构主义理论, 对学习过程和教学资源进行设计、开发、运用、管理、评估, 在教学实践中探索人才培养模式, 改进教学方法, 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具体作法如下:
(1) 打破传统观念, 强化创新意识。
传统的教育思想把人的大脑看作是一座知识仓库, 思维限制在教师设定的书本框框内。有了创新意识, 才能抓住创新机会, 产生创新方法, 启动创新思维。
(2) 改革考试制度, 建立同心机制。
长期以来, 我国的教育, 特别是基础教育, 形成了以考试为中心, 以分数为标准, 以升学率为目标的教育活动机制。迫使学生一切依照标准方案而不能有任何创造性发挥, 学生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不培养。所以我们要改革考试制度, 建立创新机制。
(3) 营造创新氛围, 注重个性培养。
营造一个个性得以自由发展的宽松的氛围是开发人的创造力的重要条件, 应做到“三结合”:
第一是普及与提高, 一方面提高教学的整体质量另一方面注重培养有特长的学生。
第二共性与个性结合:一方面要保证学生的基本道德品质、基本学力、另一方面要因材施教。
第三是规范与选择结合:一方面向学生实施共同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统一的基础知识, 另一方面要让学生选择发展自己的优势。
(4) 改进教学方法, 训练创新思维。
创新教育要求尊重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 采取老师启发、引导和学生积极参与的方法, 指导学生开动脑筋, 寻找答案, 帮助学生独立思考, 激发好奇心和提高求知欲, 既要学会又要会学。
(5) 遵循“六解放”原则, 培养创新能力。
在教学实践中, 我们依据陶行知的“六解放”教育思想, 增减他们的主体意识和创新能力, 即:解放学生的大脑, 让他们去想;解放学生的双手, 让他们去做;解放学生的眼睛, 让他们去看;解放学生的大脑, 让他们去识;解放学生的时间, 让他们去做他们喜欢做的事;解放学生的空间, 让他们自由发展。
2.2 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
当今, 信息正以其前所未有的迅猛势头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 原有知识的陈旧, 特别是对各种素质越来越高的要求, 对教育提出一个新的挑战, 怎样教会学生运用各种手段、方法、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 是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的一个主要内容。
信息素养的培养应注重知识的创新, 而知识的创新是通过对信息的收集、加工得以实现。
2.2.1 信息的收集
信息的收集离不开必要的技术手段, 包括计算机为中心的网络, 多媒体、通讯等设备。在信息收集阶段要求学生掌握必要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基本操作和各种技术手段的应用, 培养学生的获取信息技能。
2.2.2 信息的加工
把纷杂无序的信息转化成有序的知识, 是培养信息素养首要解决的问题。
对加强信息素养教育, 就是对这种技能的掌握, 更好的适应信息化社会所具有的知识结构及批判性思维, 不断提高自己的信息素养和整体素质。
2.3 大力开发优秀的教学课件
计算机媒体技术的发展, 把声音、图形、图像、文字、视频、动画等多媒体有机地融合在教学过程中, 提供了技术支持, 计算机辅助教学 (CAI) 在教学中发挥了积极的优化作用, 取得了明显教育效果。
2.3.1 计算机媒体技术的基础知识
我们可以把文字、声音、图形、图像、动画、视频等媒体看作CAI课件制作的素材。怎样获取这些素材, 涉及到扫描仪的使用, 文字的录入, 绘图工具的使用, 视频捕捉卡的使用。怎样加工这些素材, 涉及到各媒体软件的使用。如各种媒体文件格式的转换, 绘图软件的使用, 影像编辑软件的使用, 动画制作软件的使用;怎样存储这些素材, 涉及到操作系统的使用, 计算机目录管理的掌握。
2.3.2 CAI课件制作软件的应用
把相关的媒体素材有机的结合起来, 应用人机对话的交互功能, 是CAI课件制作软件应发挥的作用。
2.3.3 CAI课件制作的设计原则
教学理论, 尤其是教学设计理论对CAI课件开发具有指导性意义, 传统的教学设计理论, 是以教师为中心, 只强调教师的“教”, 而忽视了学生的“学”, 这样的CAI课堂教学, 学生参与教学活动机会少, 大部分时间处于被动接受状态, 不利于学生的能力培养, 对此, 我们应开发以学生为中心的优秀课件。要让学习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 要能体现出学生的首创精神, 要让学生有多种机会在不同的情景下去应用他们所学的知识, 要形成让学生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
2.4 编写使用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
学校教育的课程教材是指导教学实践的依据, 是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共同的标准, 在教学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面向学生, 面向生活, 面向社会, 是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
在世界科技飞速发展的背景下, 社会对人提出了新的要求, 有些素质变的突出和重要 (如学生的创新精神) , 而有些素质则变得不象以前那么重要, 相应的在教材编写上要有敏锐的反应和改变, 以满足社会发展对人材的需求。
3 现代教育技术给教学活动带来的变化
现代教育技术以系统论和过程论为理论基础, 在运用中全方位, 多角度对教学活动产生影响, 那么它给教学带来哪些变化呢?
3.1 教材形态、概念的变化
传统教材只有文字教材及相配套的音像教材, 现在有了计算机课件 (CAI) , 这三种不同形态的教材构成了立体化教材。
其概念表述为:
文字教材:根据教学大刚和教学目的的要求, 按照认知规律而编写的印刷型知识载体。
音像教材:根据教学大刚和教学目的的要求, 按照教学法原则, 编制的音像技术知识载体, 应用于教学过程之中。
计算机课件:根据教学大刚和教学目的的要求, 按照教学法原则, 编制的以计算机为核心的多媒体技术知识载体, 并运用于教学过程中。
3.2 教学环境的变化
传统教学环境基本上是:粉笔加黑板, 再增加一些挂图, 模型, 现代教育技术进入课堂之后, 教学环境有如下类型:
多媒体综合环境 (以计算机为中心) 。
多媒体计算机个别化、交互式学习环境。
3.3 教学方式方法的变化
过去以教师为中心, 教师成了“主讲者”, 而学生成了接受灌输的被动群体。现代教育技术进入教学领域后, 教师从主讲变为学习活动的设计者, 指导者, 学生从被动地位, 转变为有机会参与教学, 参与操作, 发现知识, 理解知识, 掌握知识的主动地位。
现代教育技术给教学活动带来的变化是多方面, 用对照表显示如下, 如表2ㄢ
4 结语
现代教育技术是在原有教育技术的基础上, 逐步积累和发展起来的, 并不是对原有教育技术的否定, 在目前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提出, 有它一定的积极意义。
摘要:本文从现代教育技术概念的引入, 详细论述了当前现代教育技术的内容及给学校教学活动带来的种种变化, 从而表明, 在原有教育技术的基础上, 提出现代教育技术, 在当前社会发展的进程中, 有它一定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教育技术,现代教育技术,媒体,教学
参考文献
[1] 王洪录.现代教育技术[M].高等教育出版社.
[2] 刘美凤.中国教育技术学学科发展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电化教育, 2003 (10) :9~10.
论侦查技术及其理论范文第4篇
一、秘密侦查制度的现状
( 一) 秘密侦查的概念和分类
1. 秘密侦查的概念
秘密侦查是指由专门的侦查机关进行实施的。它主要在侦查对象不知道晓的情况下采取隐瞒身份、目的和秘密侦查手段的方法, 及时发现犯罪线索, 收集有关的犯罪证据, 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殊活动。秘密调查主要是由电子监控、电子窃听、秘密视频或照片、邮件检查、提供机会的诱惑、控制下交付等诱惑类侦查措施。作为特殊的侦查行为, 秘密侦查由于其所具有的特殊特征, 假如使用不当或任意滥用, 极大可能会造成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现象。①因此, 我们应该对秘密侦查制度进行研究分析, 完善我国秘密侦查制度存在的缺陷以更好的使用秘密侦查手段。
2. 秘密侦查的分类
秘密侦查可分为技术类侦查、诱惑侦查、派遣秘密调查人员侦查三种类型。技术类侦查是指利用电子监听、侦听、以及还有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邮件检查等措施侦查;诱惑侦查是指通过机会提供型引诱、虚示购买、控制下交付等方式进行; 排遣秘密调查人员是指侦查过程中使用线人、特情、卧底侦查员等实施侦查。在学界中有一些学者根据秘密侦查内容以及实施方式的不同的情况, 提出秘密侦查可以分为外线侦查和内线侦查以及技术侦查这三种观点。②还有许多学者认为秘密侦查行可为分为欺骗型秘密侦查和监控型秘密侦查。欺骗型秘密调查包括诱惑侦查和秘密调查。监控型侦查一般是依靠于人力或现代电子跟踪设备而进行。
( 二) 秘密侦查制度的外部制约
秘密侦查措施主要通过秘密封闭的方式实施, 一般情况下被侦查人不知情, 也不会存在有效防御手段。但另一方面其不利于制约侦查机关肆意的侦查行为。为了减弱降低秘密侦查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超职权主义色彩, 我们应该加强对侦查对象的合法权利意识, 制约秘密侦查的不合理之处。
1. 知悉异议权
被调查的对象对侦查机关所得到的信息拥有审查的权利和提出异议的权利。比如美国法律明文要求在秘密侦查中被窃听消息的任何一方事主, 或窃听消息被用来指控的人, 他们都有权对窃听的消息进行申请和审查, 双方事主都有权在开庭前十日内获得与秘密监视的副本。通过秘密侦查的证据不仅包含对被告有利的信息, 也包含不利于被告的证据。我们应坚持客观性原则, 当一个案件到了公诉和审判的阶段, 必须公示秘密侦查所获取的证据, 如此才有助于辩护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③
2. 非法证据请求排除权
一方面赋予了被侦查对象知悉异议权, 另一方面应该赋予被侦查对象非法证据请求排除权的权利, 假如只有异议而不能排除非法证据, 则保护的侦查对象拥有的是不完整的权利。因此为了有效制约非法侦查行为, 如今很多的国家法律都规定非法获得的证据材料必须排除。④
3. 对侦查行为不当的民事求偿权
我国《国家赔偿法》以及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我国的刑事赔偿范围主要是指直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以及暴力侵害公民的身体和生命。然而往往隐藏的秘密调查的过程中, 不是直接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健康的损害, 而是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隐私。为此国家要对非法侦查行为给公民造成的损害扩大赔偿的范围, 赋予他们民事赔偿请求权的权利。
( 三) 秘密侦查制度的立法现状
目前, 我国司法实践中, 侦查人员行使侦查职权时, 都可能会使用秘密侦查手段收集犯罪证据, 相关法律也在不同程度上对秘密侦查的合法性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法》曾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制度的规定, 为了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国家安全机关需要办理严格的手续, 才允许采用秘密侦查措施。”然而这些法律有的只有原则性条款, 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说明实施秘密侦查行为的条件、限期程序、监督和效力等问题。
二、秘密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秘密侦查的适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秘密侦查措施的规定都比较固定、原则甚至存在空缺。公安、安全机关拥有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利, 但是他们对秘密侦查适用的条件、程序的实施、如何执行以及最终结果的运用等没有正式和确切的规定。这使得实践中秘密侦查手段存在不规范使用, 很可能造成他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刑事侦查工作细则》中规定: “在侦查破案中, 只有对重要的犯罪嫌疑人, 经相关领导人的允许, 才能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线索。”然何为“需要”, 何为“重大嫌疑分子”, 秘密侦查或密取证据需经过什么程序, 没有规定都由公安机关自己掌握, 这是极不合理的, 与法治社会中强制措施所要求的程序法定原则不相吻合。
( 二) 秘密侦查的结果不能直接使用
由于秘密侦查本身的合法根据不足, 以及侦查机关对秘密侦查手段还保持着某种神秘和敏感, 无论是言说还是实践中的使用都有所避讳, 以致目前司法实践中秘密侦查手段所获得的资料均是作为侦查线索使用, 侦查机关一般不愿意在法庭上展示由秘密侦查所获得资料, 不在法庭上出示自然也就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一些司法实务者也认为, 对于秘密侦查所获资料而言, 即使承认其合法性, 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保证, 对其真实性的怀疑不易排除, 其证据也无法得到保障。而在实务侦查中, 如果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 往往要与检察机关达成共识, 证据提交时, 对秘密侦查所获证据进行转化。但目前随着法制化要求, 秘密侦查所获证据的转化使用上越来越受局限。⑤
( 三) 秘密侦查缺乏有效的监督
当前, 秘密侦查措施的运用直接取决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全部实行运用的经过都是封锁关闭的, 从措施的运行、范围的适用、到条件的选择等, 均是这两个机关自己决定、权责自负, 别的组织没有干涉的权利, 监管都由自己进行, 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的监督和审查。神秘的秘密侦查措施没有外界的管束, 也无有关立法的制约, 就成了特殊的“超职权”的侦查模式, 具有较强的神秘法律的色调。此方式, 虽然有利于调查取证,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但同时如果侦查部门的权利失去制约和控制, 就会发生职权的胡乱运用, 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⑥
三、秘密侦查制度的完善
( 一) 对秘密侦查制度进行改革, 认识到秘密侦查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1. 秘密侦查制度改革更有利于打击犯罪
秘密侦查制度改革并不意味着会削弱国家打击犯罪的力度, 它反而更有利于打击犯罪。其突出表现在: 一通过侦查对侦查手段立法可以使秘密侦查取得合法的性质, 这样获得的资料数据就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合法使用。二秘密侦查制度的改革使侦查手段更加的具有合法正当的法律基础。一方面社会与民众都会给予无形的支持与配合, 另一方面能够让犯罪分子心服口服, 服从法律的判罚, 并且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 秘密侦查制度改革更有利于保障公民人权
秘密侦查假若没有限制而滥用将会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重大的伤害, 要想使损失降到最低, 我们只有通过对秘密侦查制度的立法改革, 进而才能真正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切实保障。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秘密侦查手段立法化将划定其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并防止非法使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般也遵循此原则。另一方面受到立法化可以防止国家权利的滥用。侦查权利是国家权利中最具扩张力的权利, 如不约束, 必将失控。秘密侦查的目的是打击犯罪, 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制化规范才可以防止其无限的滥用。
3. 秘密侦查制度的改革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 是一个国家进行法制化的道路中所必须承担的重要责任, 两者都必须重视抓紧。若只重视打击犯罪, 我们的国家就只是一个警察国家; 若只重视保障人权, 而削弱打击犯罪, 那最后的结果只能是我们所向往的人权都得不到保障, 人权的保护与犯罪的打击要同时进行。虽然这二者平常在实践中表现为冲突, 但国家必须在二者之间进行平衡协调。
( 二) 完善秘密侦查制度的立法模式
1. 选择适当的秘密侦查立法体例
秘密侦查的立法我国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模式。例如德国采用的诉讼立法模式。我国应当把秘密侦查作为众多侦查手段的一种, 列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侦查”一章中加以规定, 这样既可避免单方立法所造成的程序性质的法律分散、繁杂的缺点, 又可以保持整个刑事诉讼法体系的统一和协调, 也便于掌握和运用。⑦
2. 明确规定秘密侦查适用的实质性条件
一方面, 规定秘密侦查只能适用于严重的故意犯罪, 我国可以借鉴运用世界主要法治国家的先进经验, 坚持比例适当原则, 将秘密侦查只试用于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的案件。另一方面, 有必要采取规定对难以查清事实或采用常规侦查措施无效以及非常危险的情形下准许适用秘密侦查的决定。立法根据必要性原则, 根据案件的性质、犯罪的严重性、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可能判处的刑罚和侦查手段的有效性进行归纳考虑。
3. 明确规定秘密侦查的适用程序
首先, 明确秘密侦查的申请。重要要明确申请机关组织是指有侦查权利的机关, 而在我国有侦查权利的机关有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等。申请方式目前在世界各法治国家分为书面申请和非书面申请两种, 而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书面申请, 我国也要求书面申请。其次, 明确适用秘密侦查的审查决定。只有通过中立性的法定机关允许批准, 秘密侦查才能够进行。让谁来准许, 前提必须是具有程序性的, 考虑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 检察院应该来监督批准秘密侦查的审查与决定。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 社会犯罪也表现出的一些新的变化, 一般的侦查手段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为此, 许多国家都在研究运用秘密侦查手段。秘密侦查是侦查机关采取隐瞒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 在侦查对象不知道晓的情况下, 发现犯罪线索, 收集犯罪证据, 乃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殊活动。假如秘密侦查手段使用不当或肆意滥用, 很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 我们务必对秘密侦查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 借鉴学习当代法制国家的立法规范, 健全和发展我国的秘密侦查制度。
关键词:秘密侦查,秘密侦查制度,立法现状,预防措施
注释
1张卫.秘密侦查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 2011.
2李波阳.从本体论到技术论---秘密侦查理论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4.8.
3余波涛.秘密侦查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
4周明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再思考[J].侦查学论丛, 2014 (14) :27.
5杨云霞.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 2014.
6李东.秘密侦查制度研究[D].海南大学, 2013.
论侦查技术及其理论范文第5篇
一、诱惑侦查的法理冲突
随着犯罪行为日趋多样化、智能化和隐蔽化,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得到广泛的使用。但由于诱惑侦查行为带有一定的欺骗性, 具有诱人犯罪的可能性, 因此, 其适用的正当性备受理论界争议。
( 一) 侦查实效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诱惑侦查通常是由国家侦查人员或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直接参与到犯罪实施活动中, 对正在进行的或将可能要实施的犯罪行为实施同步动态监控或诱导的侦查活动。侦查机关在此侦查活动中因其对案件的主动直接参与而能够预先知晓犯罪行为实施并进行预防控制, 与传统逆向推理式的侦查方法相比具有很强的实效性。
但同时诱惑侦查所采取的刺激、诱使他人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策略与手段与国家侦查机关所承担的预防与打击犯罪的义务相悖, 如果被滥用甚至可能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 损害司法公正, 重蹈有罪推定之覆辙。
( 二)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冲突
诱惑侦查作为追诉无被害人犯罪及一些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有力武器, 甚至在一些情况下是唯一有效的手段, 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这种侦查行为予以了法律上的许容性。①在我国, 长期以来强调打击犯罪, 通常忽视甚至无视程序正义的价值与意义。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案件, 是先实施诱惑, 后出现犯罪, 再进行侦查。有的甚至是被诱惑犯罪行为的实施与侦查行为同步进行, 换句话说诱惑实施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侦查手段。在我国立法中尚未规定立案前的侦查行为, 因此诱惑侦查行为的实施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追究犯罪的程序和步骤, 凭空启动侦查程序。
二、我国诱惑侦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诱惑侦查作为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 在在我国刑事侦查实践中发挥着独特的功用。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针对诱惑侦查的系统规定, 在整体上处于失范状态, 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 一) 诱惑侦查的适用对象不明确
我国现行法律只承认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的合法性②, 因此侦查人员在采取诱惑侦查手段之前, 对被诱惑者是否有犯罪意图应当进行明确, 否则肆意的实施诱惑侦查行为可能会使得那些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成了侦査人员进行诱惑的对象, 再者使得那些本身只有较轻犯罪意图的人在侦查人员的诱导实施了较重的犯罪行为而受到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我国对诱惑侦查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 使得侦查人员在采用诱惑侦查时适用对象不明确。
( 二) 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缺乏限制
由于我国诱惑侦查的立法的缺失, 对于什么类型的案件能够采取诱惑侦查手段, 不同的地区、甚至同一地区的公检法部门的意见也不尽一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极端倾向: 一是有些地方对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肆意扩大。除了在毒品犯罪、非法贩卖枪支等犯罪案件中使用外, 还把诱惑性调查方法引入行政执法中。二是一些地区完全禁止采用诱惑侦查。有些侦查机关侦查观念趋于保守, 不敢运用这种存在一定风险的侦查手段, 致使与许多侦破案件的绝佳时机擦肩而过。
( 三) 诱惑侦查的启动程序不规范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隐藏着较大侵权风险的侦查方式, 我国法律对其启动的程序和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 基本上是侦查机关甚至办案人员自我授权、自主决定。这在实践中就极易致使诱惑侦查行为被无端启动、任意启动, 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 四) 诱惑侦查的监督程序不完善
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的诱惑侦查, 其从启动、实施到终结, 整个侦查过程都是在封闭的秘密状态中进行的, 除了办案部门对自身行为进行自我约束之外, 其他部门对于诱惑侦查手段运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既无从知晓, 也无法进行监督。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 涉及诱惑侦查行为的材料往往不会随卷宗移送到检察院和法院, 而是由办案部门自行留存, 这就难以对诱惑侦查行为是否的合法进行有效、全面的监督。被诱惑者本人因其毫不知情, 也很难能够对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即使被实施诱惑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质疑, 法庭也只是根据侦查机关移送的材料作形式上的审查判断, 也无法对诱惑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
( 五) 对违法诱惑侦查缺乏救济机制
我国法律对于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对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设定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 在实践中控辩双方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存在争议时, 往往是由审判人员运用其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而且, 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规范中, 对违法诱惑侦查的救济措施也没有进行规定, 这就致使被诱惑者权利遭受侵犯时没有申请救济的法律依据, 那些实施违法诱惑侦查的办案人员也难以得到法律制裁。
三、诱惑侦查法律规制构想
诱惑侦查是一把双刃剑, 既能高效地侦查案件, 也极易侵犯人权。因此, 有必要将其纳入法律的视野, 对其从法律上加以规制。本文立足于当前我国目前的犯罪形势, 借鉴各主要国家的经验,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诱惑侦查加以规制:
( 一) 明确诱惑侦查的适用对象
诱惑侦查作为侦破难度较大的犯罪案件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适用对象的明确, 直接关系着被诱惑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在我国, 由于对侦查权的控制尚有不足, 因此应当严格限制诱惑侦查的适用对象, 即诱惑侦查的适用对象必须是“有合理根据或足够理由表明正在实施犯罪或者有重大犯罪倾向的人”。③对于连续发生的那些同类犯罪案件, 在没有证据表明有明确的嫌疑对象而使得侦查工作无从开展时, 侦查机关可以安排侦查人员在犯罪高发区域进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但侦查人员不能诱导他人进行犯罪, 更不能采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另外, 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能适用诱惑侦查。这两类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的缺乏足够的认知, 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无法进行正确的判断。
( 二) 规范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
滥用诱惑侦查, 极易侵犯公民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1 条第1 款“为了查明案情, 在必要的时候”对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的表述太过宽泛, 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对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进行严格规范。主要应限定为以下几类案件: 1. 诱惑侦查只能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案件。“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必须限于社会危害性足以担保或平衡诱惑侦查可能产生的危险的那些犯罪”④。如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等。2. 诱惑侦查主要适用于隐蔽且无直接被害人的公诉案件。对于那些在发案时间和地点上有较强规律性的有明显被害人的系列犯罪案件, 如系列抢劫案件、盗窃案件、杀人案件、性犯罪案件等, 也并非绝对杜绝使用诱惑侦查。但需要在确保诱饵的人身绝对安全, 同时尽可能排除侵害无辜公民的权利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 三) 规范诱惑侦查的启动程序
“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因此, 启动诱惑侦查的案件必须是有一定的证据表明被诱惑者有实施犯罪的故意, 且属于隐蔽性强、社会危害巨大, 用其他侦查手段无法侦破的案件, 侦查机关才能向有关部门提出实施诱惑侦查的书面申请, 并载明实施诱惑侦查的原因及证据。⑤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司法审查的侦查模式, 启动诱惑侦查行为的批准权限由公安机关负责人自行裁量。实践中大多采用诱惑侦查手段的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如再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不免有失公正, 也不利于对诱惑侦查行为的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故此, 采用诱惑侦查手段的申请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 还需再提交同级检察院审查备案。
( 四) 完善诱惑侦查的监督程序
诱惑侦查行为的整个过程都处于秘密状态, 其他部门对案件侦查的进展情况很难掌握, 因此在实施诱惑侦查的过程中, 侦查机关内部的监督效果相对而言更加显著。其内部的监督部门监督侦查人员是否滥用诱惑侦查手段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 对采用诱惑侦查案件的进展进行定期检查, 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行为。检察院作为我国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 对侦查机关的诱惑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备案既具有法律上的基础又能实现监督之效, 因此检察机关在诱惑侦查过程中应该积极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 履行外部监督职责。
( 五) 完善违法诱惑侦查的救济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排除事项之一便是以欺骗方法收集的证据。违法诱惑侦查行为不仅会侵害被诱惑者的合法权益, 而且可能诱发新的犯罪行为, 因此, 对于那些违反法律规范的诱惑侦查行为应该进行严格的法律限制。侦查人员在诱惑侦查行为终结后的法定时间内, 应当将采用诱惑手段进行侦查的事实告知被诱惑者, 被诱惑者可以及时有效的行使异议权和辩护权。如果发现诱惑侦查手段不当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被诱惑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进行事后审查, 对非法使用诱惑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排除。对于那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诱惑侦查手段超出必要限度, 致使公民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等情况, 可通过诉讼程序追究违法侦查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甚至刑事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诱惑侦查手段的适用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使得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诱惑侦查摆脱了无法可依的状态。但并不能将诱惑侦查纳入诉讼程序化的轨道上来。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立法, 完善刑事诉讼程序, 对诱惑侦查的运用和规制进行明确规定, 使得诱惑侦查在实践中能否更好的为法治建设服务。
摘要:诱惑侦查作为回应“隐蔽且无被害人犯罪”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在我国刑事侦查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 甚至在打击某些犯罪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功效。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针对诱惑侦查的系统规定, 其正当性、合法性大可质疑。因此有必要从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启动程序、监督程序和救济机制等方面进行规制, 将我国的诱惑侦查纳入社会主义法制运行的轨道。
关键词:诱惑侦查,刑事犯罪,法律规制
注释
11龙宗智.诱惑侦查合法性问题探析[J].人民司法, 2000 (5) .
22 吴丹红, 孙孝福.论诱惑侦查[J].法商研究, 2001 (4) .
33 许志.关于诱惑侦查的法律思考[J].法律科学, 2006 (1) .
44 宋英辉, 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261.
论侦查技术及其理论范文第6篇
一、南京国民政府检察侦查制度的内容
现代检察制度创立之初, 检察官即负有侦查职责, 至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颁布之时, 检察侦查制度基本成型。清末变法修律, 检察制度传入中国, 检察侦查制度亦开始在天津等城市运行。1906年, 清政府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其第7条规定:“大理院及直辖各审判厅、局, 关于证据事件须调查者, 可随时迳由本院会商民政部所辖巡警厅, 使巡警单独或协同本院以下直辖检察官调查一切案件。” (1) 这是中国首部规定检察侦查制度的法律文本, 明确赋予了检察官刑事案件的侦查权 (与警察共享) 。北洋时期, 政府继承并强化了检察侦查制度, 在1914年颁行的《增定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中规定“京外宪兵队官长警察厅总监或厅长 (顺天府尹观察使) 县知事, 各于其所管辖区域内为司法警察官, 其实施侦查犯罪之权与地方检察官同。” (2) 同时, 该章程亦明确警察官长、宪兵官长军士为司法警察官, 辅助检察官实施侦查。
囿于种种限制, 北洋时期的法制发展略遭波折, 立法进程裹足不前, 司法建设严重倒退, 全国大部分检察厅被裁撤, 上述规定几乎成为具文, 检察侦查制度的实践情况与文本规定截然不同。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 法制发展回到正轨, 检察厅与审判厅合并组建成各级法院, 检察官在各法院中行使检察权, 检察侦查制度真正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大规模实施。根据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相关法律规定, 此一时期的检察侦查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侦查权由检察官而非专门的检察机关享有。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 裁撤了全国各级检察厅, 将检察官并入审判厅组建了各级法院。国民政府在训令中称:“体察现在国情参酌各国法制, 实无专设机关之必要, 将各级检察厅一律裁撤, 所有原日之检察官暂行配置于各该级法院之内, 暂时仍旧行使检察职权。” (3) 由此,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检察官是在其所属首席检察官的领导下行使侦查权, 没有专门的检察机关负责刑事侦查。这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该制度的重要特征。
第二、检察官分享侦查权演变为检察官独享侦查权。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颁行的首部《刑事诉讼法》规定:“县长、公安局长和宪兵队长官, 于其管辖区域内为司法警察官, 有侦查犯罪之职权, 与检察官同, 但于查获犯罪嫌疑人后, 除有必要情形外, 应于三日内移送该管检察官侦查。” (4) 这表明, 检察官和县长、公安局长和宪兵队长官共享刑事案件的侦查权, 检察官是刑事案件侦查主体之一而非唯一。1935年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了这一规定:“左列各员于其管辖区域内为司法警察官, 有协助检察官侦查犯罪之职权:1、县长、市长;2、警察厅长、警务处长或公安局长;3、宪兵队长官。前项司法警察官, 应将侦查之结果, 移送该管检察官。” (5) 这一表述显示出检察官独自享用侦查权, 县长、市长、警察厅长等仅协助检察官侦查案件, 他们不是独立的侦查主体。
第三、检察官可动用其他力量开展侦查活动。根据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规定, 检察官可动用县市长、警察、宪兵等人员开展侦查活动。其具体情况笔者总结如下:
必须指出, 根据规定, 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 应报告该管检察官, 但得不待其指挥, 迳行调查犯人犯罪情形及必要之证据”。 (6) 故上图中的“协助”、“指挥”和“命令”不是绝对和机械的。
二、南京国民政府检察侦查制度的弊病及其原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检察侦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弊病, 为当时社会各界所诟病。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检察侦查形式过于简单。在司法实践中, 检察官往往被动地等待警察移送案件, 很少主动出击调查案件真相。对于移送来的案件, 一般采用讯问方式进行侦查, 形式单一简单, 难以实现侦查目的。
检察侦查秩序非常混乱。在南京国民政府的制度设计中, 检察官须与县市长、警察、宪兵队等单位密切配合开展侦查活动, 但实际上双方的配合效果很差, 陷入了公文往返的恶性循环。厦门大学教授张庆桢认为“每一侦查起诉, 公文往返必须经历数种机关或更迭数次程序, 不仅案件稽迟人民多受羁累, 而被告人往往乘此机会翻供串证饰词狡辩诈伪, 多端真相混淆莫可究诘, 不如以侦查之时即为审判之候发奸摘伏较为直捷”, (7) 故此其主张取消检察制度。人们如此评论检察侦查制度“检察官之职务, 专在搜寻犯罪, 其所谓侦查, 无非以逮捕管收为能事, 每经过一度之侦查, 恒有一二良民堕落信用, 丧失名誉, 甚且中人之资, 一朝荡尽, 其结果非但不能减少犯罪, 且有增加犯罪之趋向。” (8) 据此, 主张取消检察制度。
源自西方的检察侦查制度之所以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出现如此严重的弊端, 原因是复杂多样的, 既有制度设计方面的因素, 亦有制度环境方面的问题:
检察官不具备相应的侦查能力。侦查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工作, 侦查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侦查能力。民国时代的人们已经意识到此点“凡一切犯罪如经历时日, 则罪证散佚, 存在莫究, 且犯罪手段方法之巧妙, 与文明之进步相伴, 犯人于行前预防发觉, 深谋苦虑, 无所不用其极, 冀使侦查之困难, 而在实施犯罪行为后, 亦多利用各种巧妙之利器, 湮灭罪证, 故从事侦查, 务须迅速敏捷, 努力于证据之搜集保全, 所不俟论” (9) 。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检察官, 无论从人员数量、办案水平和经费保障方面, 均无法承担起刑事侦查的重任, 故只得选取耗时耗力最少的讯问作为侦查手段, 刑讯逼供、冤假错案从制度上就难以避免。
检察官无法受助、指挥、命令警察。例如在刑事诉讼案件中, 检察官多需指挥或命令警察开展侦查活动, 但实际上此点根本无法实现。南京国民政府十分重视警察队伍, 将其地位摆在了和军队一样的位置, 远远超过检察官。蒋介石将警察和军队视为其统治的两翼, 他说:“警察是政治的中坚, 因为政治之基础在社会, 政治能否进步, 警察要负根本的责任现代警察地位, 尤其在中国, 具有超越一切的地位。” (10)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 检察官指挥、命令警察开展侦查, 无异于天方夜谭。有学者研究了地方法院刑事案件的受理情况, 统计发现绝大部分案件系警察侦查后移送检方, 检察官指挥警察继续侦查的情况则比较罕见。○11
三、南京国民政府检察侦查制度的反思
南京国民政府的检察侦查制度, 虽然在制度设计上比较完善, 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效果欠佳, 为后人留下诸多思考和教训。
第一, 检察侦查制度的设定应以侦查能力为基础。侦查能力是侦查主体在侦查活动中所具有的发现、获取犯罪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完成侦查任务的能力。侦查权无论赋予给谁, 其首要要求应是其具备相应的侦查能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侦查制度弊端的重要原因即是检察官不具备相应的侦查能力却是侦查权的唯一主体, 此历史教训应当吸取。当前, 学界对我国目前检察侦查权的分配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但相对忽略了检察能力这一重要因素。我们应当认真盘点检察机关在人员配置、设备配套和技术使用方面的情况, 再以此为基础设定检察机关应对哪些案件享有侦查权。目前检察机关虽然对贪污受贿等案件享有侦查权, 但其侦查能力并不完备, 故应先解决侦查能力欠缺的问题, 再讨论侦查权分配的问题。
第二, 侦查权与公诉权进行适当的隔离。南京国民政府将侦查权视为公诉权的附庸。“刑事诉讼法采用弹劾主义, 由检察官行使公诉权。公诉权之行使, 即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应为相当之准备, 故须搜集关于犯人与犯罪之内容及处罚条件诉讼条件之证据而调查阐明之, 此种搜集保全之程序, 谓之侦查。”○12当时人们对检察制度的反感主要来自检察官滥用公诉权, “经检察官侦查之案件而起诉者, 不过十分之三、四, 不起诉者占十分之六、七”。○13这提示我们:在检察机关负责侦查案件中, 应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 确保侦查权与公诉权保持适当距离, 对于不起诉的案件, 应严格审查和控制。
第三、应对检查侦查权进行全面的监督制约。南京国民政府将检察官作为侦查权的唯一主体, 同时实施审检合署, 丧失了对检察官的监督和制约。警察是检察官的附属, 法官是检察官的同事, 如此一来, 刑事诉讼中应有的分工、配合、监督、制约机制丧失了, 司法腐败和冤假错案就难以避免。我国当前若改革检察侦查制度, 此点必须十分重视, 着力解决好上级监督随意、社会监督乏力等问题, 构建起严密完善的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
摘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检察侦查制度, 在制度设计上较为完善, 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形式简单、秩序混乱等弊病。其原因既有制度设计方面的因素, 亦有制度环境方面的问题, 为当下检察侦查制度的改革留下诸多思考和教训。
关键词:检察侦查,检察官,南京国民政府
注释
11大理院审判编制法[A].吴宏耀, 种松志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典百年 (19062012) [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
22 增定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A].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
33 裁撤各级检察厅并改定检察长名称令[A].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
44 刑事诉讼法[N].广东民政公报, 1928-12-24.
55 中国法规刊行社编审委员会编:<六法全书>, 1948年1月.
66 中国法规刊行社编审委员会编:<六法全书>, 1948年1月.
77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编.资产阶级学者对检察制度存费问题的见解[Z].检察制度参考资料 (第2编旧中国部分) , 1980.
88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编.资产阶级学者对检察制度存费问题的见解[Z].检察制度参考资料 (第2编旧中国部分) , 1980.
99 徐朝阳.刑事诉讼法通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34:158.
1010 师维.警察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54.
1111唐华彭.镇江地方法院研究 (19281949)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4:142.
1212徐朝阳.刑事诉讼法通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发行, 1934:157.
论侦查技术及其理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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