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正案导读范文
立法法修正案导读范文第1篇
《刑法修正案九 (草案) 》的提出主要对行贿犯罪行为进行了一定的修改, 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一是, 《刑法修正案九 (草案) 》对行贿罪犯罪人员添加了财产刑法, 对于由于行贿被处于人身刑的罪犯给予并处罚金的处理, 情节较为严重、对国家利益产生影响使国家受到损失的给予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罚。二是, 对于行贿犯罪免于处罚的条件进行严格的把控, 在《刑法修正案九 (草案) 》中提出对行贿犯罪情况较轻并在配合调查过程中有中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免于处罚的条件。虽如此, 但是一般行贿案件并不在此之列, 即使主动对案情进行了交代也只能减轻处罚, 并不能免于处罚。在最新的刑法修正案规定中明确减少了对免于处罚行贿人的规定范围。三是, 在《刑法修正案九 (草案) 》中加强了对行贿罪的打击范围, 明确提出了将对现职或离职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近亲属等人行贿的也属于行贿罪范畴, 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现行刑法对行贿罪规定的不足
(一) 对行贿罪的处罚弱于受贿罪
行受贿罪属于对合行为的发生, 近些年来, 行贿人和受贿人的行为进行也变得日趋隐蔽, 一般不会出现第三人在场的情况, 若受贿人并不承认其犯罪行为, 那么检察机关就只能依托对行贿人的审判结果才得以处理。如果在整个行受贿过程中, 行贿人不进行检举和揭发, 受贿人所拥有的财产则只能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这样受到的处罚就会小于受贿罪。笔者通过对行受贿罪形式处罚的分析, 认为两种罪刑的刑事责任分析应该更加细化。若是在受贿人索贿的情况下, 行贿人无奈做出的行贿行为, 受贿罪应该比行贿罪量刑的更加严重。若出现行贿人主动进行贿赂的情况, 则在量刑上对行贿罪大于受贿罪。在这次的《刑法修正案九 (草稿) 》中。对于行贿行为的相关处罚进行了完善, 不仅提升了免于处罚的条件, 还在刑罚种类和力度上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二) 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罪刑的构成要件
对于现在的刑法而言, 行贿罪的主要构成条件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也就是说行贿人在行贿过程发生的过程中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一些不正当的利益, 只有这样才构成行贿罪。若行贿人是为了争取正当利益而进行行贿就不是行贿罪。笔者通过分析认为, 这种以不正当利益为前提的罪刑构成要件显得有待完善。在实际生活中, 人们站在自身的角度出发很难对某种利益需求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 这种价值判断即使是在案例审查的过程中也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和评价, 在整个的司法解释过程中就容易让行贿人员有机可乘。除此之外, 行贿行为的发生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言, 无论其是否谋取正当利益, 其行为的发生都对国家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廉政产生影响。从这一角度来说, 行贿罪的处罚不应仅仅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在此次的最新刑法修正案中并未对这一要件做出改变。
(三) 行贿罪的贿赂范围仅限于“财物”
《刑法修正案九 (草案) 》将行受贿的贿赂范围设定为财产、物产利益, 并未将其他行贿行为囊括在范围之内。伴随着社会的日新月异, 社会中除财物之外的交易也频繁出现, 例如性贿赂、信息贿赂等。这种非财产、物产的利益贿赂形式更加难以察觉, 若在刑法中不对其加以处置和管控, 采用新手段和形式进行贿赂的人会愈来愈多, 手段也愈发丰富, 产生着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促进行贿犯罪立法架构完善的思路
鉴于我国现行刑法中对行贿罪的立法还有待完善, 其仅仅在司法角度难以对现有的行受贿犯罪进行有效地遏制;因此, 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 笔者认为应该对现有刑法进行完善, 构建起合理的立法架构, 加大相应的处罚力度, 保障社会和谐、反腐倡廉工程的顺利开展。
(一) 构建全面的行贿罪刑罚架构
就行贿罪来说, 《刑法修正案九 (草案) 》对罚金刑的完善, 有效地对免于刑责的行贿行为进行了遏制, 其可以从经济上对行贿人进行制裁, 使其违法成本增加。若在此基础上将行贿罪刑进行层次分明的量化, 必然会更有效的打击行贿犯罪行为。
(二) 调整“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要求
《刑法修正案九 (草案) 》依然延续着以前的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 鉴于行贿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政的影响和侵犯, 应该对其进行调整。笔者认为, 无论行贿人出于何种目的以谋取利益为由进行的行贿均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 行贿罪“贿赂范围”适当扩大
笔者认为, 对行贿罪贿赂范围的设定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财产和物产, 应该对贿赂范围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扩大, 可以借鉴新加坡《反贿赂法》中的相关规定, 除财产性利益还有关于公职、劳务等其他合同利益;为他人提供债务支付、贷款等行为等等。
摘要:社会发展过程中, 行受贿犯罪手段愈发隐蔽给相关检察机关的查案办案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对于行受贿犯罪而言, 其往往是对合行为的发生, 在大力宣扬反腐倡廉的今天, 加大对行受贿犯罪的监察和处罚力度有利于对腐败状况进行警示和遏制。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九 (草案) 》中明确提出了对行受贿犯罪要加重处罚力度, 笔者正是依托于《刑法修正案九 (草案) 》为理论基础, 对相应的立法完善和行贿罪处罚举措等进行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行贿罪,立法完善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4.
立法法修正案导读范文第2篇
一、现行刑法对行贿罪规定的不足
( 一) 行贿罪的处罚力度较低
我们知道, 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往往是在特别隐蔽的环境下进行的, 其行贿对象与受贿对象的关系是一对一的。一旦受贿对象不承认自身的受贿行为时, 在这种情况下, 只有行贿对象将自身的行贿行为呈现在司法机关面前的时候, 那么才可以对受贿对象的行为作出一定的处罚。相反当司法机关无法证明受贿对象的财产来路不当, 再加上受贿对象不交代受贿行为, 此时司法机关会将这笔财产认定为来路不明的巨额财产, 此时对受贿对象的处罚力度远远低于受贿罪的处罚力度。为了能够打击受贿犯罪, 通常会借助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方式来处理行贿对象。不管是从刑罚的种类上来讲, 还是从刑期上来讲, 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远远低于受贿罪的处罚力度, 有时候有些行贿对象根本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处罚行贿罪的力度较低, 这就助长了行贿行为的发生。
( 二) 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
现行刑法中指出: 如果行贿人通过行贿的方式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行贿罪。相反如果行贿人通过行贿的方式来谋取正当利益, 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构成行贿罪。然而笔者的观点是这样的: 将“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判断是否构成行贿罪是不恰当的。为什么会这样说呢? 这是由于每个人对“不正当利益”有着不同的认识, 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准确对“不正当利益”进行定义。另外, 行贿行为不管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还是谋取正当利益, 这都损害了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因此在追诉行贿行为的时候, 不应该将“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条件。然而此次《刑法修正案九》中并没有更改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条件。
( 三) 行贿罪的贿赂范围仅限于“财物”
我国现行刑法将贿赂范围限定在“财物”上, 并没有包括其他非财产利益。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这一规定与时代发展步伐不一致。在现实生活中, 有很多贿赂都是非财产, 如: 信息贿赂、业绩贿赂等。这些非财产的贿赂让整个贿赂行为变得更加隐蔽, 并且愈演愈烈。再加上这种贿赂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贿赂罪, 很多人开始利用这种方法来贿赂国家公务人员。近几年来, 贿赂的方法呈现出多样化, 然而这些贿赂行为却得不到惩罚, 这就加快了贿赂行为的发展速度。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并没有扩大行贿罪的贿赂范围。
二、完善行贿犯罪立法架构的对策
( 一) 构建层次性的行贿罪刑罚架构
《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指出: 在刑罚处罚行贿罪时, 增加了罚金刑这一内容, 同时还严格限制了这个条件, 即: 对哪一种行贿行为可以免于刑责。这一项规定可以被认定为是行贿罪立法上的进步。现行刑法中通过自由刑为主的刑罚无法阻止行贿行为的发生。再加上现行刑法中在处罚行贿行为的时候, 由于刑期较短、行贿对象所付出的成本较低, 这就无法有效的遏止行贿行为。然而当罚金刑被应用之后, 这可以从经济来阻止行贿行为的发生, 增加了行贿对象的成本。笔者的观点是这样的: 通过构建层次性的行贿罪刑罚架构, 从而达到遏止行贿行为发生的目的。
( 二) 删除“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条件要求
现行刑法中将“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衡量是否已经构成行贿罪的条件, 并且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也没有更改“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条件。从本质上来讲, 不管行贿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还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 这都已经影响到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有很多国家并没有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条件作为判断是否构成行贿罪的依据。笔者是这样认为的: 在判断行贿对象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行贿罪时, 要取消“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条件。
( 三) 扩大行贿罪的“贿赂范围”
笔者的观点是这样的: 不应该将行贿罪的贿赂范围限定在“财物”上, 而是要适当扩大行贿罪的贿赂范围。我们国家可以借鉴了新加坡的《反贿赂法》, 扩大行贿罪的贿赂范围。其中行贿罪的贿赂范围如下: 1、为国家公务人员提供劳务利益、公职利益等; 2、为国家公务人员提供贷款等资金; 3、为国家公务人员提供信息贿赂等。通过扩大行贿罪的贿赂范围, 可以更为准确的判定行贿罪, 从而有效的遏止行贿罪的发生。
三、总结
总而言之, 在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之下, 相关人员需要采取措施, 对行贿罪立法加以完善。
摘要:当前, 在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之下, 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变得越来越隐蔽, 这就增加了查处行贿行为、受贿行为的难度。为了能够有效的遏止行贿行为的发生, 文章将《刑法修正案九》作为参考依据展开分许研究, 希望能够为完善行贿罪的立法提供了可参考性的意见。
关键词:行贿罪,立法完善,《刑法修正案九》,对策
参考文献
[1] 邓崇专.新加坡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制及其对我国治理“隐性腐败”的启示[J].广西社会科学, 2013 (11) .
[2] 董桂文.行贿罪量刑规制的实证分析[J].法学, 2013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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