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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11-191

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范文第1篇

1、为强化安全意识,深入落实安全责任,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该制度。

2、认真落实安全承诺制度是矿长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基本保证,即签订安全承诺书。

3、按照矿安全部门下发的安全承诺书,承诺人必须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并认真履行安全承诺。

二、安全承诺内容

1、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煤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遵守《煤炭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

2、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保证隐患不消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3、保证做到经常督促、检查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矿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有效实施。

5、从严管理,从严要求,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全员持证上岗,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一切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安全。

6、严格执行干部带班现场指挥制度,保证井下班班有干部在现场指挥,保证不违章指挥。

7、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控制下井作业人数,保证井下作业人员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8、加强矿井“一通三防”、机电运输、防治水和顶板安全管理,保证做到不违章作业。

9、保证做到证照齐全,决不证照失效或者无证照非法生产。

10、负责落实本矿副矿长、班组长安全责任。

11、保证安全生产管理费用按规定提取、并足额上交,安全投入到位。

三、安全承诺的范围和程序

1、此承诺制度针对矿长。

2、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安全部门存档。

四、安全承诺的要求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1、矿长向与矿井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承诺。

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范文第2篇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精选厂及磨选工段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参与企业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履行岗位安全和工作职责,尽职尽责,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 自愿接受公司、精选厂及磨选工段等各级安全培训和业务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自身安全、工作业务技术水平,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伤害自己)”。

3、 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精选厂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磨选工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按《岗位操作规程》、《工艺规程》进行作业,做到不违章操作、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劳动纪律,不冒险作业。

4、 保证本班人员持证上岗(安全作业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保证工作现场场的规范化,标准化,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保证工作场地的清洁化,及安全通道的畅通。

5、 根据精选厂及磨选工段的安全管理制度,对本班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及技能培训;召开本班的安全例会并做好记录;响应公司、分厂及工段组织的“安全生产月”的宣传并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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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班成员经培训后,熟悉相应敢为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响应的安全技能,懂得相应岗位的危险性、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急救工具和消防器具,会处理事故苗头,同时班内安全员做好监督。

7、 积极参与精选厂的事故隐患检查和整改工作,在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危险(危害)因素,立即组织处理并向上级报告,并做到岗位间人员互相监督。

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范文第3篇

为了我矿的安全发展,本人在工作中,要认真做到遵章守法、规范操作,安全生产从我做起,并郑重承诺:

一、转变观念,安全第一,先安全后生产,对队组的安全负责任。

二、主动学习,虚心学习,不断学习。全面掌握本队组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积极认真参加矿、队组的各种培训,保证按规程措施的要求作业。

三、本人决不带头违章违纪,本人决不违章指挥,不把本人违章违纪或违章指挥的处罚和责任转嫁或推卸给队组员工。

四、队组组织开好班前会,班前会不弄虚作假,不走过场,保证每个员工都按时参加班前会,充分利用班前会做好当班安全生产的预警和安排,做好班前会记录。

五、反复强调,来回巡查,确保当班不出现典型违章和一类违章,确保自己身边无违章。

六、积极排查隐患,哪里有危险哪里就有我,发现一处,处理一处,隐患不处理不作业,没有安全感不作业,隐患处理不拖不靠不等不打折扣。

对于以上承诺,本人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责任和处罚。

承诺人:队长:

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范文第4篇

党支部重点围绕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关心服务党员群众、提高工作效能、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等方面作出承诺。党员重点围绕理论学习、理想信念、履行职责、服务群众、工作作风、组织纪律、廉洁自律、道德修养等方面作出承诺。党支部领导干部还要把树立落实正确政绩观、权力观等情况列为承诺内容。

承诺方式主要有三种:

1.共性承诺。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围绕社区中心工作,结合创建“五个好”党组织和争当“五个好”党员活动,提出党员承诺的共性要求,由党支部各党员作出公开承诺。

2.岗位承诺。各党员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和技能、年龄等情况,从加强自身建设、实现工作目标、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等方面作出承诺。要把党员公开承诺与创建党建工作示范点等工作相结合,扩大承诺范围,提高承诺效果。

3.实事承诺。党支部围绕党员群众最关心、最急需办的实事作出承诺;各党员根据自身能力和特长等情况,每年或每个时期向群众承诺做几件实事。做好为民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的生动实践,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方法步骤

党支部和党员公开承诺以党支部为单位,分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确定承诺事项。每年年初,党支部结合制定工作目标确定承诺事项。党员根据本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工作特点和本人实际,自愿提出承诺事项。确定承诺事项前,要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可通过召开党员与群众代表会议讨论、党员与群众酝酿协商等方式提出,力求承诺事项明确、具体、实在。 2.认真审核把关。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党员的承诺事项要逐一审查把关,重点审查承诺事项是否符合党员群众意愿,是否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对联系思想工作实际不紧密、内容空洞的,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研究确定。

3.公开承诺内容。承诺事项确定后,党支部和党员要签订承诺书,明确承诺单位或承诺人、承诺事项、保障措施、完成时限等,并通过党务政务村务公开栏、发放明白纸、报刊、内部网络等形式,向党员群众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范文第5篇

1、目的

为全面落实唐山汇丰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唐山汇丰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承诺及公示的管理。

3、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

1)负责组织拟定公司安委会成员的安全生产承诺书,并组织签订。

2)负责各部门及车间成员安全生产承诺书内容的审核。

3)负责对各部门及车间公示内容的审核及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拟定本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含协议工)的安全生产承诺书,并组织签订。

5)负责定期公示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6)负责建立安全生产承诺书、公示内容档案。

4、承诺内容 : 主要负责人

1) 承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2)承诺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承诺为安全生产提供足够安全投入。

5)承诺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实现闭环管理。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承诺为员工及时配备符合本岗位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8) 承诺不违章指挥,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9)订立的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 组织或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 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7)向员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员工

1)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在生产工作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5、安全承诺的范围及要求

5.1 与唐山汇丰钢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都须进行安全承诺。

5.2 新入职员工在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后签订安全承诺书,调岗、调动员工在完成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后需重新签订安全承诺书,如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的员工,不得在承诺书上签字。

5.3 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5.4 安全承诺书每年一月份签订,有效期1年。

5.5 各单位参照本制度,制定劳务派遣人员、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

承诺规定并组织签订。

6、公示内容

6.1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单位、本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6.2 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6.3 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6.4 公示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定期公示内容

各单位每月向员工公示一次如下内容:

1)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的情况;

2) 安全投入情况;

3) 月度安全培训开展情况;

4)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查情况;

5) 日检查、周检查、月度综合检查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6) 职业卫生防护工作开展情况,包含员工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生产现场职业危害检测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员工职业卫生档案建立情况等;

7) 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8) 及时向员工公开本单位受到的安全处罚通报、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各单位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8、附则

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范文第6篇

一、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里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提出了三个步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典型案例】某食品有限公司2004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的是旧版《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是其基本工资的60%。而今年1月1日实行的新的《员工手册》规定:当年病假累计超过10天,病假工资待遇按员工工作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员工李女士于去年7月2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家休病假。食品公司按照新的《员工手册》扣发了李女士今年1月份、2月份的工资。李女士不服公司的决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判定食品公司补发李女士今年1月份、2月份的工资差额,食品公司向法院起诉。案件审理中,食品公司将新《员工手册》向其职工公布并已送达职工,但未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应当在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后,在本单位内颁布施行。食品公司新的《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所以应按照旧的《员工手册》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工资。据此,判决食品公司支付李女士今年1月份、2月份的工资差额一千九百余元。

【律师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规章制度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本案中单方面制定新的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员工同意,不符合民主程序,因此,法院判决新的规章制度对李女士无约束力。

【风险提示】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为了避免今后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用人单位应当保留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及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的书面证据。比如,可以制作会议纪要,参与者签名。另外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并非用人单位所有制度。比如,用人单位的财务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指的规章制度。

【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

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

规章制度制定后,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并不会当然地作为处理依据,还必须经过公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公示方法很多,根据实践经验,实践中一般可采取如下公示方法:

(1)公司网站公布:在公司网站或内部局域网发布进行公示;

(2)电子邮件通知:向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员工阅读规章制度并回复确认;

(3)公告栏张贴:在公司内部设置的公告栏、白板上张贴供员工阅读;

(4)员工手册发放:将公司规章制度编印成册,每个员工均发放一本;

(5)规章制度培训: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集中学习;

(6)规章制度考试:公司以规章制度内容作为考试大纲,挑选重要条款设计试题,组织员工进行开卷或闭卷考试,加深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7)规章制度传阅:如公司员工不多时,可将规章制度交由员工传阅。

【典型案例】小明2005年3月入职深圳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2007年6月10日,小明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明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明辩解,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

【律师评析】在本案中,姑且不论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三次以上上班时间聊天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单从程序上说,公司败诉是确定无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规章制度未公示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的,其依据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不能得到

支持。

【风险提示】规章制度是否公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影响极大,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败。根据实践经验,从便于用人单位举证角度出发,规章制度的公示需注意以下操作细节:发放员工手册必须有员工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必须保留培训人员的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应当将试卷作为员工的档案资料保存。另外,还可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约定:本人已经充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愿意遵照执行。从举证角度考虑,不推荐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贴法,因为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

【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三、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适用

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即既有内部规章制度又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内部规章制度还是认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以何者作为依据将直接导致裁判结果的差别,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势必产生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司法实践中应以劳动者的请求作为适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前提,劳动者要求优先适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王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驾驶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年底公司由于控制成本,单位用车全部外包,根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岗位没有了,单位可辞退。于是公司通知王某,准备辞退他。王某认为,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果他不担任驾驶员,用人单位应另行解决他的工作岗位,双方遂发生劳动争议。

【律师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第1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要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另行解决他的工作岗位而不是辞退,王某的要求法院应当支持。

【风险提示】为了避免规章制度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导致适用依据的混乱,用人单位应当保持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一致性,有必要时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执行,劳动合同条款与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一致时,条款自动失效,以规章制度为准。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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