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问责制度范文
安全事故问责制度范文第1篇
一、问责对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七庄小学负责人及全体教职工。
二、问责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问责内容
(1) 教育、教学质量下降或发生教育教学事故;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理或拖延办理的; (4)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5)无正当理由,对家长和学生推诿拒不接待或态度生硬的; (6)学生出现伤害事故,或造成学校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 (9)建议免职;
五、问责办法
1、通讯问责。全体教职工(以下同)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上课时间除外)。若不能保证及时联系的,应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2、安全责任问责。各安全责任人、班主任,应随时掌握本班或校园安全情况。若有违反安全责任制度的,对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问责:瞒报安全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直至免职。
3、工作作风、行为问责。教师在职期间应恪尽职守,积极、大胆地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若工作平庸,无所作为,引起教职工或群众不满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问责:情节轻微,在民主测评中教职工或群众不满意率在50%60%之间者(不包括60%),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教职工或群众满意率低于50%(包括50%)者,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直至免职。
4、违规收费问责。各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费,若违规收费则对责任人进行问责:自下文之日起,出现违规收费者,立即免职。违规收取的费用必须在一周内全部清退。
5、完成任务问责。对未能按时按质完成学校交办工作的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第一次由分管的校级领导诫勉谈话;第二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第三次通报批评。
6、班主任要认真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对不认真履行工作的,第一次由政教处诫勉谈话;第二次取消当月月考核,第三次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调整工作岗位,有重大失责的停职检查。
7、班主任和教师在管理学生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和政教主任联系,由政教主任协助处理,没有和政教主任协助处理并出现重大失误由班主任和教师承担责任。
8、班主任要认真管理好本班的校产,每学期由总务处清理交给教务处,学期结束由总务处清点,人为损坏数则由各班承担负责维修费。
、 各班应认真负责本班所属的卫生管理,不认真清理的由学校值班教师通知班主任,连续一周出现差的情况,第一次由政教主任进行诫勉谈话;第二次取消当月月考核。
10、在各级各类检查中发现管理漏洞的(脱岗,校园、脏、乱、差,食品卫生不合格,有不文明、不道德行为等),对责任人进行问责:第一次政教主任进行诫勉谈话;第二次取消当月月考核,第三次取消年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
11、 教学质量问责。教务处应制定相应提高教学质量措施,充分调动教职员工工作积极性,努力完成市局下达的教学目标。对未完成教学质量的学校负责人进行问责:未完成教育局下达各类综合指标70%80%者(不含70%,含80%),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只完成60%70%者(不含60%,含70%),通报批评;只完成50%60%者(不含50%,含60%),调整工作岗位;只完成50%者(含50%及其以下),停职检查。
12、后勤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好岗位职责,做到防范于未然,若因个人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主要责任,若违反第一次由总务主任诫勉谈话;第二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调整工作岗位,有重大失责的停职检查。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 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有关人员的;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六、问责程序
1、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学校提出书面建议,由学校决定启动问责程序。重大问题的由学校及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学校暂停其工作。
2、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学校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安全事故问责制度范文第2篇
有一句法律谚语叫:有社会必有法。时代的进步必然带来新的问题, 而问题的产生也无法躲避法律的规制, 这是时代的智慧, 也是时代的总结。大数据时代的悄然到来, 催动了无数相链接的企业迅速增长, 数据文化也随之蓬勃发展, 网购, 直播, 网上聊天等新的热点, 便利娱乐了生活, 也使我们沉醉其中。但是, 随着时代步伐的加快, 被繁荣的数据前景所掩盖的问题也逐渐的显现, 数据泄露、损毁、丢失成为最主要的安全风险之一, 对此我们需要捡拾起对数据安全的重视, 对责任主体的责任进行追责, 对数据安全的制度进行完善。
因而, 在我国颁布的《网络安全法》中关于维护数据安全的规定里, 主要对责任主体进行了一定的权利义务限制及要求。其中对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关键信息基础建设者、网络运营者这些主体进行了主要规定, 引人注目的是, 关于“网络运营者”提及了27次, 并且在这部法律中首次提出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CIIO) 这一称谓。这二者构成了数据安全防护和网络空间建设的重要基石, 也是法律问责制度的重要研究对象。
二、数据是什么
在进行后续的探讨之前, 我们首先需要知道数据是什么。《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网络数据进行了规定:“网络数据, 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由法律的定义可以看出, 网络数据是在数据运行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出现的电子数据, 它贯穿于网络空间的各个程序段和时间段。
在英国现行的《数据保护法》中, 没有关于网络数据的规定, 只有数据的定义。在它的规定中, 数据是处理、记录供所述装置处理的信息, 也是成为存档资料的组成部分或记录的存档信息。由此看来, 无论是我国的网络数据, 还是国外的数据从其实质上具有一致性, 都是一种信息的载体, 并且在实践中经常被混用, 对网络空间的数据保护具有同一性。
而作为大数据时代逐渐兴起的数据, 自然不可以背离时代背景。大数据通俗的说是一个复杂兼有庞大特点的数据集。因而, 从单一的理解来说大数据时代与数据的时代具有相等性, 作为构成大数据的基本成分的数据的安全自然需要严加重视。
三、数据安全现实问题
2018年3月16日, 银监会发布了关于数据管理的征求意见稿, 表现出银行业和金融机构已经下定决心揭开数据安全全面治理的帷幕。与此同时, 在美国, 英国剑桥分析数据分析公司 (Cambridge Analytica Data Analytics) 滥用Facebook 5000万用户数据的丑闻引人瞩目, 而且该事件还在持续的发酵。并且这个事件的后续问题却至今没有完全解决。这或许存在巧合的两件事件表明, 数据安全问题作为一个社会问题, 是我们必须解认识和解决的。数据安全和价值的保护, 是国家战略布局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 这种保护制度的健康发展是需要放在时代背景下进行的。
在美国发生的事件, 说明了数据自身的缺陷, 一旦被滥用影响力巨大且波及范围广泛。而这一点却是极其恐怖的, 可以想象, 这等事件发生后, 受害者的工作以及后续影响是何等的干扰, 责任主体Cambridge Analytica公司也应然的需要为这次数据泄露的后果买单。但是可以得知的是, 数据安全问题所拥有的潜在问题不止这些, 数据的安全如果得不到保障, 那么一个方面的数据安全缺陷将会影响到其他各个方面, 涉及范围广泛, 严重的将会危及到全局的境况。数据安全威胁渗透在大数据产业链的各个环节, 主要体现在数据产生、流通和消费这些方面。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该事件导致的数据泄露, 影响了受害者的医疗, 就业, 娱乐等各个方面的问题。
除此之外, 造成数据安全问题的原因不仅复杂并且繁乱, 既有传统安全问题的影响力持续波及, 比如说传统的数据保密制度, 也有新技术模方式所引起的危机, 就如云计算带来的可能的数据泄露, 数据存储危险;既包括黑客借助系统的安全漏洞, 从而绑架信息泄露相关数据, 也包括内部网用户的安全威胁。既包括黑客这类的外部攻击, 也含有内部保密不足导致的数据泄露问题。既存在数据技术漏洞, 也孕含数据信息管理弊端;同时有网络数据安全评估系统不够完善, 个人疏于数据的保护导致了数据的安全问题。并且相关安全问题一旦被涉及, 解决的时间长, 处理起来更加的困难。
因此, 我国不断加大对数据的保护力度来面对这些不利后果, 包括对数据的保护, 主要是减少外部入侵导致过度的损失, 对于数据进行基础化处理, 加强对数据具体内容的安全性辨别, 减少因数据的安全管理边界弱化以及风险控制力弱导致的重大损失。同时, 为了保证此类保护得以真正贯彻落实, 通过对责任主体进行法律问责的方式进行, 这也是国家颁布施行《网络安全法》的目的之一。
四、网络运营者的问责机制
在我国的《网络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义务, 并且在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应采取技术措施, 监测、记录网络的运行情况, 记录网络安全事件, 并按照规定保存不少于六个月的相关网络日志。”这是法律上第一次明文的将网络日志的地位提升, 并且成为网络运营者的必不可少的工作, 也是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对于违反该项规定的主体需要被追究法律的责任。包括此项在内, 对于数据安全的保护通过三个层次表现出来:一层是数据留存制度, 二层是合法侦听制度, 三层是数据泄露 (强制) 通知制度。这三个制度都是作为网络运营者的所应当承担的基础义务, 也是我国的着重关注点。
对于数据留存制度, 主要是为了今后的各项活动, 包括信息搜索、国家情报搜集和犯罪追责在内的目的, 而由网络运营者承担的对各种通信数据、身份数据、位置数据、技术数据和安全事件处理数据等进行储存。在我国的表现主要是网络日志的保管和运营者对于数据搜集使用的隐私保护, 数据的使用必须留存一定的痕迹。一般而言, 国际上对于数据留存的期限一般是4周到2年, 我国为了避免数据浪费, 对期限定为6个月。该制度随着数据安全问题的严峻化, 我国对其进行了调整, 使得数据留存制度由辅助手段上升为保障国家安全的手段, 对于国家的安全维护、反恐措施、间谍察觉将有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将网络运营者的责任加重巩固。
其次, 合法侦听制度, 从通俗的来说就是网络运营者配合有关机关, 主要是法律执行和安全机构, 对特定当事人的通信数据进行截取, 包括短信、通话、网上信息等。中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经营者应当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这一条规定体现了网络运营者的配合义务。
最后, 数据泄露通知制度, 简单理解就是当数据泄露后应当及时通知数据泄露者。“如果个人信息泄露、损坏或丢失, 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按照有关规定通知用户并向主管当局报告。”我国对于该制度的落实体现在较为简单的使用了对既有数据保护的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条文修改。
作为问责的主体, 网络运营者主要是网络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商。而网络数据运营者的义务主要侧重于数据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那么作为数据的拥有者, 运营者该如何进行问责?在现行的规定中主要表现为承担刑事责任, 侵权责任和民事责任, 就大部分而言是以接受罚款和拘留的形式表现。
《刑法修正案 (九) 》对网络相关人员进行了一定的责任规定, 网络服务者不依法履行数据安全的管理义务和网络安全的管理义务, 经有关机关的通知仍然不采取有效措施的, 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一般而言, 网络运营者的责任不在于刑事责任, 只有涉及到拒不配合, 严重影响国家数据防护安全等方面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网络的运营者利用其拥有的网络或以网络的方式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最主要的体现就是数据泄露和数据滥用, 或者说更多的是数据安全问题。除此之外, 网络运营者的责任大部分主要是通过接受罚款, 严重的接受拘留来解除。
但是在相关的规定中, 存在一个较大的问题, 不同的义务承担主体都是以“网络运营者”命名, 那么不同的运营者如何明确自己承担义务的范畴?过度单一的主体命名容易产生义务混同, 并且对于责任的承担划分也很难区别, 因为数据自身的特点导致一旦出现问题, 影响将会是持久性状态, 远远不是单一较轻的罚款可以解决的。那么, 网络运营者对于数据安全的保护不足导致后期的有因果关系的不良后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毕竟, 数据的泄露的威胁很难在短时间看出的。依个人的意见, 对于问责制度的规定中, 基于数据的特点, 责任承担应当设定期限, 一方面是对于该期限内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统计调查, 根据调查的后果进行责任承担, 不能仅仅是出现问题即刻进行终结性的责任承担。另一方面, 避免资源浪费, 过长的期限不仅浪费资源, 同时会导致各种不良现象的产生, 如为了减少处罚而进行后果数据造假等。
在数据安全的问责中, 网络运营者将会是我们问责制度完善的关键一环。
五、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责任规制
作为在《网络安全法》中首次引入的主体, 它的存在必然是构成数据安全防护的重要关键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一词来源于《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是对国家建设网络和信息安全的保障体系进行目的论述, 并且从另一方面对其进行数据安全的维护。于此, 在该《国家安全法》中也专门规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来表现出它的重要性的特点。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网络数据空间和传统物理世界的有机结合体。它的稳定运行对于银行、军工、经济等基础设施的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 并且作为网络数据空间的重要建设点, 对于建设数据网络中数据安全、军工数据、经济数据的防护具有严格且严密的防护体系起到了引领的作用。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这一概念在《网络安全法》中被提出, 按照该法的定义是主要是涉及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和重要行业领域。这里面涉及的几乎都是关于国家根本的行业, 那么商业网络是否属于公共服务内呢?当然, 商业网络作为对人民生活最为贴切的一部分, 在管理和保证安全的数据这方面都有较大的影响力, 是否将有巨大影响力的商业网络归于其中, 主要是基于关键基础设施制定的目的和初衷这方面进行思考。从这方面来说, 关键基础设施对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进步起到重要的作用, 那么从这个意义上理解, 就体现了该设施的设定具有全局性和基础性, 也因此, 商业网络是否属于这个的一部分, 主要看该网络的行业地位, 不可将范围拓展至广, 否则就失去了“关键性”。
之所以需要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追责, 原因很简单, 国家一旦遭受破坏、数据功能丧失和数据泄露, 从轻的角度说, 导致大部分人的隐私丧失, 从严重的方面提, 国家的保密资料外流, 将会严重危害国计民生, 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保护问题, 使得抵御外来数据侵略的功能丧失。因此, 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内容和保护方法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国务院进行具体规范,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责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比如说,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个人信息和相关企业信息应当在境内存储, 不可越境保存。值得注意的一点是,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虽然在国内有着重要作用, 作为特色社会主义国家, 允许网络运营者自愿参加关键信息数据的保护体系建设, 这将会是国家、相关部门和运营者尝试数据沟通共享交流的重要一步。
我国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规制, 主要以义务为表现形式, 该运营者需要承担的义务主要有:新建、停运关键信息设施需要向相关部门报告, 确保其持续稳定运行, 对其进行保护、防范和日志留存, 设置专门机构及人员, 每年一次监测评估, 限制跨境转移, 进行安全审查和安全检测等, 准确的来说, 运营者的义务涉及运行的方方面面对数据进行严密的保护。对不履行义务的主体的处罚一般以罚款为主, 且罚金一般较大。
从世界各国的方式来看,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一般从三个方面进行专项的发展, 也体现了这个发展方向的各国异域性特征。美国主要是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作为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最核心的部分, 因此对运营方的追责也是很严重的,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Cambridge Analytica公司, 在经历了数据泄露的问题后, 所接受的处罚将使之面临破产。澳大利亚等国的研究保护则主要偏向于风险和攻击这两方面进行, 追求100%的安全目标, 但是因为风险和攻击的不可预测性和控制性导致这一目标基本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欧盟等国主要是从新技术和新业务出发, 面对这些方向的挑战, 侧重于数据云端化的风险。对于我国来说, 由于体系的不成熟, 需要学习借鉴他国在网络空间对数据保护的方式, 依个人意见, 我国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还处于探索阶段, 但不可否认其存在的重要性, 需要提高其在法律和国家中的地位, 同时加强预防风险和攻击的防卫, 并且了解到云端将会是大数据时代的重要成果, 需要对此加强数据保护。诚然, 做到这些存在一定的难度, 可以充分利用法律问责的制度方法, 通过运营者参与而进行的风险防范和预防攻击的行为进行步步深化, 并且对于不履行的运营者给予处罚;鼓励运营者对云端的数据安全进行研究, 从而减轻国家的负担, 也有利于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的作用。
在数据安全的问责中,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进行规制将会是我们国家数据安全防护的一道重要的防线。
六、数据安全制度的完善
在数据安全进行问责的过程中, 单一的对个别主体实施问责是难以对数据安全制度的建设进行全面性的保障, 我们还需要做到以法律问责为基础上对数据安全的制度进行更高层次的完善。
(一) 构建安全可靠的数据环境
要想数据发展的平稳快捷, 就必须将安全作为一道重要的防线。数据的发展伴随着数据攻击、网络犯罪和数据沦陷等各种问题。随着数据的不断向各个领域的渗透, 世界各国也开始对网络数据安全的进行重视。如在2009年, 美国的《网络空间政策评估报告》开始了对数据安全, 网络空间的保护研究。并且, 美国对于这方面不断的研究, 并于2011年相继发布《网络空间可信身份标识战略》, 《网络空间国际战略》。欧盟也于近几年, 数十余个国家发布了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对于网络数据安全的顶层设计我国不断的增强重视, 除了已经出台的法律外, 其他法律也在不断的修改制定中。
作为推动大数据时代发展的前提和必要条件的数据环境, 需要注意避免数据安全保护的泛安全化。面对每一次的时代冲击, 安全问题将会是影响一国发展的重要“杀手”, 那么在这个数据的时代, 保障数据安全将会是我国发展前进的重要步伐。对于如何做好维护数据安全进行的讨论研究, 应当充分立足本国国情和大数据时代的背景, 避免失之于广泛空间。因为数据的涉及力, 它影响国家的方方面面, 小到个人的医疗教育, 大到国防外交, 都有其粗壮的身影。我们需要构建的数据环境, 是深入研究这些方面为何需要保证安全, 是否做过相应的论证, 而不是不论大小, 一律深究, 做无谓之功。
(二) 发挥政府治理的引导作用
在OCE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的互联网政策制定原则中强调政府应当促进和鼓励发展, 促进创新力和创造力, 营造利于数据安全健康稳定发展的政策环境。因此, 政府需要拓宽数据安全保护的渠道, 以促进新技术、新行业的发展。政府需要发挥其引导规划作用, 对于欠缺网络数据安全监督与管理、标准认证、监测和评价的行业进行监督及引导。加强针对责任问责制度的确切实施, 同时, 注意数据与其他各领域的融合带来的风险数据问题, 明确相关数据安全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技术责任。
政府注意从“监管”转向“治理”。治理更多的强调多元化的参与, 而不是单纯的靠政府的管理作用, 治理有助于充分发挥数据行业自律, 发挥出消费者参与和企业重视方面的作用。并且, “监管”转向“治理”将会调动市场的作用, 以市场中数据安全保护这一行业的竞争促使行业内数据安全的研究和保护。建议政府制定政策的过程中, 对企业施以一定责任的时候, 充分考虑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的负担和影响企业创新发展的制约, 在一定的条件下, 对企业给予有条件的减免或免除。
(三) 企业明悟自身的责任
企业是维护数据安全的最重要的基础实践部分之一, 也是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的源泉, 因此, 充分发挥企业在数据安全建设中的核心地位, 对企业参与治理的积极性进行鼓励并且给予一定的指导。提升企业自身的责任意识, 增强企业间的沟通, 创设数据安全风险监控和安全事件报告的义务, 提升网络运营者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对数据安全的管控义务的认识, 对于违背规定义务的企业给予严惩。同时, 随着世界逐渐连成一个整体, 跨境企业需要对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投入更多的资金, 对于公司拥有的或其他途径得到的国内群众的个人信息数据, 政府数据和相关行业数据进行保护, 适当的对于跨境数据进行预审查, 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管理配套手段, 在获取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履行其自身应承担的责任。
七、结束语
数据安全制度的完善过程, 是一个开放性的过程。本文所论及的法律问责制度仅仅是促进完善的一个缩影, 它反应的不单单是从法律层次对于网络运营者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等主体的义务加以规定, 对于违背的主体给予惩罚进行法律问责的方面, 其背后是如何在大数据时代中保障数据的安全, 促进国家的发展这一宏观问题。面对当前的时代重担, 我们所需要做的不单单是从浅显的保护数据来维护, 而是需要从实质的需求上去解决。问责制度的完善对于推动数据安全的基础性保护上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在当今数据安全隐患较大的国家基础上来说, 我们所需要做的是建立较为完善的基础数据安全保护系统, 而这一系统的实施离不开对问责制度的深入研究, 对数据安全的重要认知理解。
摘要:从2012年至今, 世界各国都经历着一场深刻变革。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引发了强烈的讨论争议, 而国际上的“斯洛登”事件, 更加诱发了对网络数据安全的升温。受到数据本土化的影响, 网络上的边界已开始形成, 为此, 中国的《网络安全法》已于2017年6月1日实行。对此, 基于时代背景和本国国情的数据安全网逐渐开始建设。
关键词:大数据,数据安全,法律问责,制度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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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问责制度范文第3篇
一、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值班人员向矿长报告;矿长在接到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事故(包括井下突水虽无人员伤亡但采区或生产水平被淹事故,突水、冒顶或其它原因有人员被困事故,井下发生各类火灾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报告榆林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二、事故报告和统计的范围
1、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规定报告和统计。事故报告和统计范围由原来的“伤亡事故”扩展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内的“安全生产事故”。
2、施工单位承包矿井内的基建、安装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律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报告和统计。
3、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非本单位的人员伤亡都应统计报告。
4、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死亡,必须先按规定时限和程序报告分局。经分局调查确认系由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事故统计。
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不列入统计范围。
三、其他方面
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迅速在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当尽量保护事故现场原始面貌。
2、调度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按事故报告程序报告矿长、有关矿领导、安监科、辅助救护队、医院等有关部门。
3、矿长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及事故的现场勘查,并按规定进行上报。
4、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应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组成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调查分析。
⑴轻伤事故及非人身三级事故由主管业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⑵重伤及非人身
一、二级事故由分管矿长主持组成事故调查组; ⑶死亡事故由矿长主持组成临时事故调查组协助上级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⑴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⑵确定事故责任者;
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⑷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快速上报榆林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6、事故调查组的权利
⑴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的人员包括:所有现场目击者、事故当班负责人、事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值班领导、向调度室汇报者、参加事故抢救和处理的职能部门人员、及科室有关矿领导等。
8、事故调查分析程序
⑴事故现场人员及分管领导汇报从生产安排到正式生产直至事故发生全过程;
⑵参加抢救及现场勘查人员汇报现场实际情况;
⑶事故经过调查清楚后,开始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调查小组集体讨论通过,责任成立。
⑷责任明确后,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 ⑸矿长或主持事故调查负责人作定性总结,确立事故,并对事故善后事宜作安排。
9、事故调查分析清楚后,事故调查组应根据矿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并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同时做好上级事故调查组来矿进行事故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0、事故报告和现场示意图由事故单位技术人员编绘后报事故调查组,等调查组确认符合实际后,属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迅速电传快报榆林市安全监察分局。
11、事故防范措施必须由事故单位或涉及单位按规定时间具体实施,安监科负责监督落实。
12、事故的调查分析,矿工会、安监科要做好记录,按照事故统
计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统计、存档、上报工作。
13、严格按照《煤矿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办法》规定要求进行统计上报。上报工作主要由安监科具体负责。
14、按国家煤矿原煤生产事故以及基本建设事故统计上报。 原煤生产事故:所有井下生产和技术管理人员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开拓延深发生的事故;地面工业广场原煤生产系统指煤外运装车前和原材料第一次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如矿井压风、通风、排水、供电、调度通讯、支架(柱)检修、矿灯房、自救器房等发生的事故;救护队处理矿井隐患发生的事故 。
15、按非伤亡事故统计上报:
按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
16、按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程度统计上报:
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7、事故报告时间规定
⑴矿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汇报榆林市安全监察分局。 ⑵按规定填报事故报告。
18、工伤后1个月内死亡的,计入事故总死亡人数;上月报表报出后死亡的,只在死亡的月份报一次死亡,上月报的负伤事故不再修改,到年底一次性更正。
19、生产区域内的交通事故:生产矿井以更衣、洗澡为界,职工上班更衣后,下班洗澡前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发生的事故计入原煤生产事故。乘坐交通部门车辆或其它交通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交通部门统计。
20、下列事故不统计到本矿伤亡事故总数中,列表统计上报备案。 ⑴本矿支援或承包外单位工程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单位统计报告。 ⑵矿外组织的安全检查、培训、科研、学习、参观等活动发生的伤亡事故。
⑶职工在生产岗位因突发疾病造成的伤亡事故。
⑷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事故。如冰雹、地震、龙卷风等。
21、外单位承包矿井内的生产、安装,发生死亡事故由发包单位按本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22、伤亡事故调查报告要签注事故时间、调查时间、呈报时间。
23、发生
一、
二、三级非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简要原因、初步经济损失,用快速的办法报榆林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分局。井下发生非伤亡事故要通过调查处理后做终结报告。
24、本规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上级下发新规定时,相关部分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陕西腾辉矿业有限公司双山煤矿
2017年
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归档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管理制度》。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区停止生产;
(6)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7)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8)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9)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天以上;
(10)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11)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12)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13)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14)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3)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4)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5)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6)全矿停电6小时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
(7)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因水灾迫使一个工作面停止生产;
(2)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3)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
(4)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0.5-2万元;
(5)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6)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
(7)未列入矿井
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1)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2)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3)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4)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点事故;
(5)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6)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7)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8)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2)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3)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4)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5)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6)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7)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8)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矿调度室汇报。自发生事故10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人车及罐笼,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和公司及工会。
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矿长汇报,矿长或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报告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6、需要向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执行。
7、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8、事故有关的业务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矿调度室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并根据调度室安排指定专人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事故事故单位处理工作并及时掌握现场真实情况;
9、如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向本单位汇报,而事故单位未按事故汇报程序向矿调度室汇报的,侧视事故单位故意隐瞒工伤,同时谁造成信息阻断的要承担医疗费用的60%,由劳资科核算时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10、如职工个人发生人身伤害(施工地点单人作业的)而没有在第一时间汇报给调度室或本区队的,视为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承担医疗费用的80%,由劳资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11、由于职工人身伤害原因无法进行信息沟通,周围知情人员出现不汇报、不组织救援等不作为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各科室职责
1、通安科负责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提供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建立各类事故台账。
2、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对顶板,“一通三防”、水灾、井下爆破等非专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3、机电科负责组织对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把事故报告报通安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4、调度室负责组织对其它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四、事故调查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发生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由矿成立事故调查组。分管矿领导主持,业务科室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及责任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交事故报告。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由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于1天内提出事故报告交安检科。
(二)事故调查程序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调度室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分析,并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发生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值班矿长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分析,并由责任单位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配合调查组搜集材料:
1、由安全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单位、地点、时间、伤害人员、姓名、人数;
(2)事故当班班前会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动作或位置;
(3)施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贯彻措施情况;
(4)当事人材料;
事故发生后,安监科与责任单位要尽快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相关材料(对证人口述要做好记录和考证)。
2、由行政办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职务、工龄,本工种工龄、用工形式、技术状况及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3、由机械队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质量,有关设计、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
(2)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等; (3)事故地点(设备地点)工作环境及个人防护措施等。
4、由生产技术科负责搜集提交的资料有:
(1)采煤工艺情况;
(2)事故当班检查、记录、汇报情况;
(3)现场质量情况;
(4)施工工艺及采剥等情况;
(5)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有关设计资料及技术要求;
(6)绘制事故现场图(标明受伤者及相关人员设备设施位置)。
五、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发生后,经医院及相关部门初步鉴定属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对应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照有关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责任、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矿矿务会讨论决定后执行。轻伤事故由安检科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追查,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并按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矿矿务会通过执行。
2、经矿务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通安科负责下发事故通报。
六、事故报告及统计
对事故分析追查完毕,经矿务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安全科于24小时内以文件形式向公司及相应部室报告,报告要附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伤病人员登记表、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现场照片、医院对伤害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物证、人证材料、直接、间接损失材料等。
安全事故问责制度范文第4篇
1、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2、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部门,
并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和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对于重伤死亡事故,必须以最快速度上报公司,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3、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劳务公司和直管项目部共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非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安全职能部门会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4、重伤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集公司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6、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重伤、重大事故还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8、伤亡事故发生后,隐满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安全事故问责制度范文第5篇
一、安全事故报告:
1、发生安全事故后,驾驶员、押运员应及时报警,并向事故发生地运管、卫生、环保、安监等部门和公司报告。
2、事故报告内容:时间、地点、驾驶员、押运员、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货物损失情况、预计经济损失、事故责任预计、报告当时的施救和处理情况等。
3、事故报告事项必须真实准确,杜绝虚报、瞒报、迟报,因虚报、瞒报、迟报导致事故扩大的由报告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4、公司接报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告知安全部并向公司领导报告,重特大事故在接报后要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向文山运管局、文山安监局、文山交警大队等相关机关报告。
5、公司各管理人员、各部门之间的事故通报工作应保持通畅,事故通报可以采用电话、面谈等方式进行。
6、公司指派的事故处理人员和事故当事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应急、救急工作,避免事故损失扩大,认真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工作,积极配合相关机关调查取证,确保事故圆满顺利地予以解决。
二、安全事故处理
1、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要切实跟踪事故发展情况,及时续报事故信息,建立事故台账,事故处理完毕要及时建立事故档案。
2、安全事故接报人员在接报后要及时向公司领导和安全部报告,公司领导和安全部接报后要及时告知事故当事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按照就近原则积极抢救伤员和物资,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增加。
事故现场施救按照先救伤员、后救财产,先救重伤、后救轻伤的原则开展救援。
3、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由安全副总经理组 长、安全部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管理人员任组员,积极配合相关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随时接受相关机关的询问,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4、事故终结,事故调查小组要形成书面的事故调查报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方案,约谈事故责任人。
5、在安全教育学习、安全例会、季度分析会等安全会议上,要对事故进行通报和分析,对事故责任人的安全学习、教育培训、违法违章、安全行车、证件有效情况等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相关管理人员工作失误、监管空白、职责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等相关情况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责任倒查。
三、安全事故档案的建立
1、事故终结应制作安全事故档案,详细收录事故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天气状况、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查勘记录、损害赔偿的调解或判决文书及进行调解或判决的机关名称,损害凭证等相关内容。
2、安全事故档案保存期为七年,自发生事故之日起算。
四、安全事故统计
1、公司设立安全事故登记表,在登记表中记录事故概况、伤亡情况、损失情况、调解机关、判决等相关信息以方便查阅。
2、事故登记表作为事故统计的重要表格,要严格遵守相关要求,确保记录准确,信息完整。
五、本办法自二○一四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文山市航翔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事故问责制度范文第6篇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一)质量信息
项目部及时传递可靠的工程质量信息到公司工程质量部。
(二)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三)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所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有多种方法,但一般可按以下条件进行分类:
(1)按事故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
1)一般质量事故指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或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或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指工程倒塌或报废;或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情况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在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
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混凝土拌合物产生离析现象仍浇筑入模等。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作技术上的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结构设计计算错误;地质情况估计错误;采用了不适宜的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艺等。
2)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例如,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质量体系不完善;检验制度不严密;质量控制不严格;质量管理措施落实不力;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不善而失准;进料检验不严等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引起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导致出现质量事故。例如,某些施工企业盲目追求利润而不顾工程质量,在投标报价中随意压低标价,中标后则依靠违法的手段或修改方案追加工程款,或偷工减料等等.这些因素往往会导致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予以重视。
(四)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采取逐级上报的制度。必须在2小时内向项目部安质部报告,并通知有关领导及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安质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一般质
量事故三天上报公司,提出书面报告。事故应在三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及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五)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尽快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1)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原因;
(2)组织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性质、责任单位、责任人;
(4)提出工程处理方案;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6)对事故责任部门、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7)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六)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1、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必须首先抢救人员脱离险境,其次是保护现场,待事故查明原因后方可复工;
2、发生事故后,轻伤24小时内,必须报项目部,由项目经理部派人一起分析事故;重伤必须24小时内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派专人来项目,并报县以上法院,由法院派人、集团公司派人与指挥部一起分析事故,查明并处理事故,责任事故要追查和处罚;
3、事故苗头和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找不出原因、查不出教训、落实不了责任、提不出处理意见”不放过),并认真、严肃做好记录。
4、事故一旦确定为工伤,必须填写《事故报告》表,项目部和公司都要存档,为今后受伤者及其家属享受劳保待遇提供原始资料。
(七)质量报表
项目部填报《工程质量及事故情况》、《质量评定项目明细表》,统计季年质量报表,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分别于季末当月25日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项目部对每季及年质量报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对策,制定预防措施。
(八)质量总结
项目部在上半年和年终对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安质部。
(九)质量专报
项目部及时将重大质量信息,包括质量问题、质量动态、工程获奖情况、工程项目验收评定结果等,形成质量专报,上报公司安质部。
(十)工程质量快报制度。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指挥部、公司和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一般质量事故三天上报公司。
事故应在三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及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十一)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十二)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除按第三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劳动安全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处理要按“四不放过”原则,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上级批复。
(十三)发生情节严重的质量事故,尤其是发生危及生产安全及社会影响较大的质量事故,主管领导在事故发生一日内将事故原因及危害程度详细报公司主管领导和安质部。
(十四)对事故的分析,要首先从事故的源头抓起,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并落实到责任人,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确定事故的原因后,认真吸取教训并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十六)把事故分析及处理的全过程打印成文,做好记录。
(十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
2、事故发生后提供伪证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3、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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