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国有资产办法范文
机关国有资产办法范文第1篇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公司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财务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维护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执行司制定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六、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
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
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变动、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方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资产出租、资产报废)、实物资产收益、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投融资、投资收益、资产损失审批等管理。
第四章 产权管理
一、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执行。
产权界定工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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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委派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和界定,经清理、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规定由公司报财政部确认。
2、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产权纠纷调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的规定执行。
三、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等情况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登记。在批准暂缓办理登记期限内,界定产权、处理纠纷,然后办理登记。
五、国有资产权证管理。国有资产权证(包括办理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证)是国家有关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律凭证,是权利人行使物权的法律依据。国有资产权证管理包括:权证的办理、保管、使用、变更和信息管理等。
1、权证办理。公司对自建、购置、接受出资人投入、捐赠人捐赠、无偿划入等各种方式增加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在业务发生时以公司为权利人及时办理相关资产使用权证。明晰资产产权,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权证保管。房产权证、土地权证和机动车权证办理后,一个月内原件上交公司档案室集中保管。
3、权证使用。建立权证领用、归还登记制度。需用部门上报权证领用申请,经公司财务科审核,主管领导同意后在《权证领用登记表》上签字领用。
4、权证变更。有偿转让、对外投资或捐赠、无偿划转等各种方式减少的房屋建筑物和车辆应及时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变更手续。当企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时,应首先确认土地性质,若是政府划拨土地,要按国家改变土地用途的相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属证明。
5、信息管理。公司建立权证管理数据库,全面反映全市行业土地、房产和车辆权证的主要内容,动态反映权证的办理、保管、领用和变更信息。
第五章 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公司的统一安排,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专项活动。清产核资有别于日常的财产清查。
清产核资由公司统一安排。清产核资损益和资金核实结果报公司确认。
第六章 资产评估
一、资产评估报省公司并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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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评估的范围:
1、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整体或者部分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要进行资产评估;
2、公司收购、置换非国有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的要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3、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不进行资产评估。
三、资产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资产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四、
五、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公司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资产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资产评估报告(含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上述文件的电子扫描文档。
六、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
1、评估报告的规范性审核: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资产评估的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评估报告是否根据规定由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是否明示,备案时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2、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审核: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三部分,对整体资产进行评估的还应提供资产清查和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应包含公司承诺函、业务约定书以及相关资产权属证明、财务会计资料等。
3、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审核: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应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4、评估报告准确性审核:评估报告应准确明了、前后一致,报告内容应与备查资料一致,报告中的数字必须准确,钩稽关系明确无误。
七、企业进行资产转让时,应当以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价格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 需获得资产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
八、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在备案中因评估人员的失误等评估机构责任,出现重大问题或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因差错被退回修改的,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两年内不再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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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资产统计
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比照国家有关制度执行,实行资产统计报告制度。资产统计报告是企业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况及国有资产变动情况的文件。
第八章 国有法人资本变动管理
一、公司的注册资本要与公司规模相适应,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以外,不得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投资控股的多元化经营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未确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冲减持有的国有资本;如需注入资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二、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的,转增事项经批复后,按批复意见和数额进行账务调整、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产权变更登记。
第九章 资产处置
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界定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但是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二、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
(1)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同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当依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应当合理评估,依法公开,公平竞价。
(4)关联方参与的应当依法回避,经批准方可平等竞买。
三、国有资产有偿转让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挂牌方式
1、 挂牌方式是指在依法设立的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国有资产。
2、企业通过挂牌方式转让资产,要根据转让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制订转让方案,明确提出对受让方的受让条件要求,未经公布的受让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的依据。
3、采取挂牌方式转让企业资产,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应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规定以竞价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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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卖方式
1、拍卖方式是指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转让国有资产。一次性转让资产净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进行公开拍卖。
2、拍卖机构的选择。拍卖机构的选用由资产处置事项审批机构确定,拍卖机构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资质。
3、资产拍卖时要有所属企业的领导以及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实物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多元化企业及其项目的还要有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一次性公开拍卖账面净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公司组织实施,省公司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监督;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4、市公司在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公告三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将拍卖公告内容报省公司。并在拍卖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省公司报告国有资产拍卖结果。
(三)协议方式
1、协议方式是指资产转让双方采用协商一致的办法转让国有资产。采取挂牌方式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2、系统内部资产重组中的资产有偿转让行为,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烟草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三) 除上述两条外,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原则上不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因特殊情况需协议转让的,逐级报总公司审批。
四、其他特别规定
1、转让土地的还应按照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有关规定办理。
2、转让机动车的还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的规定办理。无转让价值的机动车按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申报转让的轿车、越野车、9座以下的载客车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使用年限6年以上、行驶里程30万公里以上或发生过重大事故;其他车辆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使用年限5年以上、行驶里程25万公里以上或发生过重大事故。
坚持“先立项、再评估、后拍卖”的处理原则,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企业承担。
五、报废管理。固定资产的报废分正常报废和非正常报废。
一、 正常报废是指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机动车执行使用年限和行驶公里双重标准)且已失去利用价值。
(一)当某项固定资产满足正常报废条件时,组成技术鉴定小组,确认已失去利用价值应正常报废的,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技术鉴定小组的意见,在报废前拟定资产报废申请,详细说明拟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原值、使用年限和资产处理办法等情况,报公司财务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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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批准报废的资产,申请单位应组成资产处理小组,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清点后。按批复意见进行处理。报废清理费用和残值变价收入,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核算。
二、非正常报废即非正常损失。是指固定资产因非正常因素导致固定资产失去利用价值而造成的资产损失。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按本办法第十四章《资产损失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实物资产收益管理
一、实物资产收益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对外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
2、实物资产转让取得的收益;
3、资产报废收益;
4、销售废品废料的收益。
二、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取得的各项资产收益应及时、全额上缴财务部门,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
三、确认各项实物资产收益的价格应由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采用招标、比价等公开、透明方式确定。
第十一章 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管理
一、对外捐赠。公司捐赠应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
二、接受捐赠。公司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完善受赠手续,办理或变更权证,及时作价入账,纳入正常管理,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二章 投融资管理
企业的一切融资行为必须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向企业职工和社会进行集资。
第十三章 投资收益管理
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应当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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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资产损失审批管理
一、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
二、资产损失确认的条件如下:
(一)坏账损失是指公司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确认坏帐损失: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以及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要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建立账销案存备查和清理追索制度,最终做到账销案销;
(二)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依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确认。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质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技术小组认定,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车辆、锅炉、电梯等资产毁损、报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扣除残值、保险赔偿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公司应当根据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证据、保险理赔资料,确认为资产损失。
(四)由于刑事犯罪造成的资产损失,公司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结案材料,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将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三、资产损失处理的程序:
(一)在损失发生的当期,发生损失的有关责任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技术鉴定小组,对资产损失项目进行取证,查明损失原因,认定损失程度。同级财务部门依据技术鉴定小组意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对资产损失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由法规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资产损失项目报告和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
(三)固定资产的损失金额、清理费用和残值变价收入,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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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核销所有者权益的损失,要根据公司经理办公会审定的意见,按规定逐级上报,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章 考核与监督
一、公司应加强各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考核,对国有资产质量、资本运营情况和保值增值能力进行综合考评,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决策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追究个人责任并赔付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处置、转让、置换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的;
2、擅自进行股权投资的;
3、在企业所属土地上进行集资建房、或未经批准与外单位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
4、不按规定程序出租、出借资产的;
5、无预算购置土地、房产的;
6、在无权证的土地上投资建设房屋建筑物的;
7、其他行为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三、发生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的,依照有关制度规定,视情况对决策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六章 附则
一、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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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发文机关: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坚持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以下简称改制分流)。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应遵循以下原则: 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 2.实施改制分流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 3.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二、改制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三、改制分流的范围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以精干主业、减员增效、安置富余人员为目标,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合理界定“三类资产”的范围。
非主业资产指按照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化分工原则,需要分离的辅业资产、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以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 闲置资产指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资产; 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指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部分的资产。
(五)改制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是指原企业需精简分流的富余人员。
四、改制分流的形式
(六)改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具备一定市场生存能力的改制企业,可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暂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改制企业,可保持国有法人的控股地位,但必须产权明晰、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负盈亏。
改制企业与原主体企业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主体企业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七)改制企业要建立以产权关系为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原主体企业在改制企业设立过程中,有责任帮助推荐考核经营者人选并监督其产生程序的合法性。防止恶意侵犯投资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资产处置
(八)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九)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十)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
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十一)按照国家和当地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六、债权债务关系
(十二)原主体企业要做好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进行必要的债务审计,落实债权债务人。防止利用改制之机逃废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改制企业原为独立法人的,要继续承担和落实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原主体企业分立重组的改制企业,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债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三)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七、劳动关系的处理
(十四)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
(十五)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十六)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十七)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八、申报程序
(十八)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在与当地政府协调衔接的同时,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各部门在接到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2.中央企业依据批复的意见,对所属企业改制分流中利用“三类资产”和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情况,逐个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其中规范劳动关系、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以及接续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由改制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3.改制企业可凭上述联合批复意见和有关认定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具体办法按照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十九)地方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的申报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和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另行规定。
(二十)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九、其他相关事项
(二十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将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中党、团等组织关系、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以及职工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原企业要积极做好改制企业属地管理的交接工作。
(二十二)各级政府和工商、税务、土地、经贸、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通知》和本办法的要求,主动做好服务,简化有关的审批手续,对在改制分流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行政性收费,应予以适当减免,为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创造有利条件。
(二十三)企业在改制分流中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职工和分流富余人员增强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转变就业观念,使职工理解、支持改革并主动参与改革。
(二十四)要注意防止企业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不正当行为。对于侵占国有权益、无偿量化国有资产、擅自核销国有资本等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符合条件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经查实后,取消其政策优惠并补缴税款,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各地可根据《通知》精神和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地方企业改制分流的实施细则。(据经济参考报)
第二、建议买一本《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务与案例》书看看
作者:谢留峰 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出资企业:
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加快推进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改制重组,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国企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和国有资产处置的操作程序和实施步骤,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相关文件和其他省市的做法,结合所出资企业的实际,现就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提出意见如下:
一、 明晰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一)产权界定。对国家没有出资,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和经营过程中没有国有资本金注入,属于挂靠性质的企业,由省国资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认定,视国有承担风险的程度,确定国有资产数额,并办理解除挂靠手续。 对产权性质不清、归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制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的有关规定,先向省国资委申请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明晰产权归属关系后再进行改制。
(二)产权登记。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供占有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证。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按规定到省国资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登记或变动登记手续后,再向有关部门申报改制事项。
二、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
企业在改制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 清产核资。企业改制时,应按照《吉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的规定,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要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改制企业不得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突击分配财产,不得隐匿、私分或者转移财产。若有上述情况必须重新调整净资产,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233号)的规定,在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的基础上,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实认定后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
(二)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应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对改制企业权益性、股权性、实物性(包括应收账款)进行全面审计。凡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企业),必须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参照《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执行,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基础上,可由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承担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但应分别出具审计报告。改制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
(三)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应在财务审计报告的基础上,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1年第91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2001年第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选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和土地估价机构,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对企业改制基准日的资产进行评估。企业整体或主业改制的,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要按有关规定到省国资委进行核准或备案,对大型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和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由省国资委聘请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核准资产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同时,资产评估结果应向改制企业职工公布,实行民主监督。
(四)中介机构的选聘
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选聘,应按照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从事财务审计工作实施细则》(吉国资评审字[2004]64号)和《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暂行办法》(吉国资产权[2004]61号)的要求,进行分级管理。即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改制、产权(股权)转让等涉及出资人权利的经济行为时,公开选聘中介机构的工作由省国资委负责;所出资企业的参股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企业发生改制、产权(股权)转让等涉及出资人权利的经济行为时,公开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由所出资企业负责,结果报省国资委确认。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必须诚信、客观、公正,委托方、改制企业和相关当事人均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的行为。凡发现中介机构有违规执业的,要由省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从事国有企业的审计、评估业务。
三、债权债务处置
企业清理核实的各项债权债务,应当落实承继关系,并订立债权保全协议。企业实行整体改制的,由改制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制的,应当由各分立方分别承继原企业的相应债权债务;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制的,应当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合并前各方的全部债权债务。
企业或有负债(包括各种担保、委托贷款等)也应区分不同的改制方式,按照落实债权债务的原则,确定承继关系。
(一)改制企业资产应当与企业负债对应匹配。分立改制的,应当根据资产相关性和业务相关性的原则分离相关的资产及债务,不得相互转嫁债权和债务。存续企业与分立后的改制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活动和市场价格结算,不得相互转移收入,应当实行人员分开,经营人员不得相互兼职,转嫁工资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分账,建立新账,分别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二)国有企业改制要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企业改制的债务处置方案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最大债权金融机构应直接参与国有企业改制。要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同时债权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也要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和灵活多样的手段支持国企改制,只有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三)改制企业应对所有应付款项、银行贷款等负债积极进行清理,有确凿依据证明不需要支付的应付款项,由省国资委核实认定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
(四)企业改制涉及财政性借款的,要与财政部门妥善落实处置意见,积极争取予以豁免,豁免部分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涉及金融机构债务的,必须与债权金融机构落实金融债务;涉及担保等或有债务责任的,企业可在征得相关金融机构同意的前提下,采取转移担保、国有资产或股权抵押、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承诺等办法,妥善落实改制前的或有债务,以利企业顺利改制。
(五)改制企业与企业外部债权人协商,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债务重整或债转股。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经国家批准可以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经与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也可以将其债权转为股权;要加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经营公司不良资产(企业不良债务)的处理力度,通过核呆、整体打包处理、打折回购、适当减让、破产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企业债务问题。
四、资产处置
企业改制中资产的处置与财务处理,要符合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文件的规定;也要充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涉及职工安置的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改制企业要确保职工安置等改制费用的有关资金或资产落实到位,必要时省国资委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用国有净资产进行预留和支付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一)根据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核定用于企业改制的国有净资产额。多个国有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核定用于企业改制的国有净资产时,应当包括所有国有股东享有的国有股权益。
(二)提前报废资产和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置。企业改制中经批准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已进行财务核销作账销案存处理的各类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由省国资委统一收回,委托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13号)文件规定集中处置。对固定资产、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可通过网上挂牌、设备调剂和拍卖的形式进行处置;对债权性、股权性资产,可采取债务重组、折价出售等处理方法,但应当建立严格的核准工作程序和监管制度。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资产处置的收入,在扣除拍卖机构、回收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成本费用后,统一上缴省国资委国有资本收益预算专用账户,纳入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益统一管理。
(三)企业的非生产性资产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剥离(不含抵押物)。这部分资产,可由省国资委委托改制后的企业代管;也可以通过无偿资产划转或者委托管理方式,交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机构管理;还可由组成的独立核算单位自主经营。
(四)与当地政府部门充分协商后,可将改制企业原承担社会职能的相关资产,无偿移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社区管理,相应核减改制企业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五)改制企业涉及的行政划拨土地,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省政府2004年第17次常务会议等有关政策精神,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一般应选择继续保留划拨或采用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处置土地;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中可支配收入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六)职工安置费用的支付
企业改制时,要分不同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合理计算、预留或支付职工安置的相关费用。
1、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要通过变更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调整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变更并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计发经济补偿金,待新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再按规定予以补偿。
2、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需缴纳或支付的职工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大龄下岗职工和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费用,要依照省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及国家和省其他的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合理数额,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在企业净资产或产权转让收入中预留或支付。
3、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本着劳动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分开处理的原则,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04]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采暖费、住房公积金和医药费等债务问题。同时,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医疗费及企业按规定实际负担的离退休人员、内部退养人员的社会统筹外费用,也要落实好筹集办法。改制企业对内部职工的债务,经省国资委核准后,可在净资产或产权转让收入中预留或支付。
4、企业改制时,用于调整职工劳动关系的费用和清偿内部职工的债务,可用货币形式、也可用资产形式支付。以资产方式支付的,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转为职工在改制后新企业的股权,也可以转作新企业对相关职工的负债。
(七)改制中介费用与改制期间的损益调整。改制期间聘请的审计、评估及法律等各类中介机构的费用,可按国家有关的费用标准,从净资产中扣除或在产权转让收入中支付。改制基准日与资产处置日期间超过6个月的,对企业的净资产应作审计调整。
(八)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净资产在支付改制成本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的净资产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置。
1、通过转让形式转让给新的投资人或企业职工。转让的具体操作,可参照本“意见”中第六款有关规定执行。
2、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与外商、民营企业等投资人合资组建新的公司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
3、实行产权或股权划转,用于其他企业改制。
(九)企业改制时国有净资产不足以支付安置职工费用,可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填平企业净负债和安置职工。土地收益不足支付安置职工费用和填平企业净负债的,属于所出资企业负责改制的,可用所出资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存量进行调剂,仍有不足的可用省国资委国企改革专项资金或其他方式解决。
五、国有股权设置
企业改制后仍保留国有资本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股权。
(一)国有净资产折股。改制企业保留国有股的,应按照同股同价、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将全部国有净资产作价出资,折为国有股本,设置国有股权。出于特定目的需限制股本总额的规模时,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必须同比例折股,不得单独将国有资本低价折股。
(二)国有股股权性质及持有人界定。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属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国有资本投资入股形成的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股权性质界定为国家股股权;改制前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以国有资本投资入股形成的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股权性质界定为国有法人股股权,原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为该公司国有法人股股权的持有人。
国有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制的,按合并方界定国有股股权性质及持有人。
(三)国有股权设置方案。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国有股权设置方案由省国资委制定或授权由企业拟订。所出资企业的参股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企业改制后的国有股权设置方案,由所出资企业制定。在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的情况下,国有股权设置方案应当由具有控制权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会同其他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协商制定。国有股权设置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股本总数及其股权结构;
2、国有资本折股价格、比例以及股份认购;
3、国有股权性质以及国有股权持有人。
六、国有产权转让 改制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包括国有股权,以下同)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等文件的规定,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规范进行操作。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和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按照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进场交易。改制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必须进入由省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不进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必须经省国资委批准。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或交易合同并完成交易过程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二)定价管理。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底价由审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省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转让资产中有不良资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定转让底价时予以通盘考虑。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可将受让人接收全部或一定比例的原单位职工作为转让的条件和确定底价的因素。转让后企业如吸收50%以上的原单位职工,特别时吸收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老职工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一企一议,在确定转让价格时承诺给予一定的优惠,待转让成交,新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再从转让收入中返回。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转让底价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决定转让底价的单位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在同等条件下,原企业职工和企业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净资产为零或为负数的企业,在处理好职工安置问题后,可按零值转让。
(三)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抵押、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首先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费用、中介机构费用、办理权证费等改制成本。剩余价款分别不同情况处理:所出资企业的转让价款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纳入省国资委国有资本收益预算专用账户;子公司的转让价款由母公司收回。
(四)管理层收购。向管理层(指本企业及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要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中介机构委托、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应由省国资委或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企业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收购、委托他人收购等方式,间接收购企业国有产权。经审计认定管理层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层收购企业国有产权后,仍保留有国有产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参与收购企业国有产权的原企业管理层人员,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
七、办理国有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
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后,改制企业或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文件的规定,于国有资产处置批准或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凭必备的文件、资料,到省国资委办理国有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手续。
八、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资产评估结果经过省国资委核准后,改制企业应当向有审批权的单位报送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要求见附件),有审批权的单位应当对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明确批复。改制企业依据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办理改制费用支付、产权转让和工商执照变更等相关手续。
需用行政划拨土地转出让土地收入填平净负债和安置职工的,改制企业或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凭国有资产处置文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填平净负债和安置职工有关手续。需用其他企业国有资产调剂或用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解决净负债和安置职工的,有审批权的单位应在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批复。
(一)有审批权单位的确定原则。
1、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省国资委批准;
2、所出资企业的参股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所出资企业批准。其中,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用行政划拨土地出让收入或使用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填平净负债和安置职工的,报省国资委批准。
3、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省国资委批准。
(二)国有资产处置批复要求。有审批权的单位受理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后,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对改制企业上报的资产处置申请及附送的必备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其中不符合改制政策规定的事项应书面要求改制企业纠正,必备材料不齐全的,应要求改制企业补齐,并要求其重新上报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审核后,有审批权的单位应当对改制企业涉及的以下国有资产处置内容进行明确批复:职工转变身份经济补偿金及其补偿方式;扣除改制成本后的国有净资产数额及其处置方式、处置剩余净资产的底价、条件、收益处置;国有股权设置方案;净负债的解决意见;国有净资产不足支付职工转变身份补偿金的解决意见等。
本意见适用于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企业改制实际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的,可结合具体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附件: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要求 二○○五年三月九日
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要求
一、国有净资产正值企业资产处置申报要求
(一)资产处置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改制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企业改制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和企业内部决策情况;
3、国有资产处置方案,主要包括: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情况;国有净资产处置方式;改制后新公司保留国有股的,国有股权设置方案;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情况、职工安置费用的补偿方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情况及债权金融机构对其债权处置的书面意见;改制后国有产权转让的,转让底价确定原则、转让条件、转让方式、转让收益处置等情况。
(二)资产处置申请应当附送以下材料:
1、改制方案、企业改制经济行为的预批文件;
2、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通过的企业改制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同意国有股东转让国有股权的决议;
3、改制企业涉及的、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改制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
6、改制企业涉及的行政划拨土地评估结果;
7、转让方和改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
8、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9、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10、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
吸收增量式改制的,还应附送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增资方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 存量置换式转让国有产权或者吸收增量式增资扩股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还应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二、国有净资产负值企业净负债处置申报要求
(一)净负债处置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改制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企业改制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和企业内部决策情况;
3、国有资产处置方案,主要包括: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情况;零资产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职工安置情况、职工安置费用的补偿方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情况及债权金融机构对其债权处置的书面意见;行政划拨土地转出让土地出让金填补净负债和解决职工安置费用情况。
(二)资产处置申请应当附送以下材料:
1、改制方案、企业改制经济行为的预批文件;
2、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通过的企业改制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同意国有股东转让国有股权的决议;
3、改制企业涉及的、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改制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
6、改制企业涉及的土地评估结果;
7、转让方和改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
8、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9、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
10、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11、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机关国有资产办法范文第3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某地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某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某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某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 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购非国有资产:
(二)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 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 经某地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某地财政局负责核准;某地级重大经济事项的范围、标准由某地政府确定。
(一)某地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包括:
1.某地政府批准成立授权营运机构、企业集团;
2.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3.国有企业整体转制破产项目和债转股项目;
4.某地级国有资产用于境外或外埠投资的项目,与中央、某级单位合资或合作,并且占控股地位的项目;
5.某地政府批准实施的其它重大经济事项。
(二)占有单位在评估机构进驻之前5个工作日内,应向某地财政局书面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某地财政局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三)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占有单位应于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5日内上报其主管部门初审;
(1)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报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初审;
(2)各委、办、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报各委、办、局初审。
2.经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占有单位最迟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某地财政局提出核准申请;
3.某地财政局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某地财政局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 (四)占有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某地财政局报送下列文件:
1.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某地财政局予以核准的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细表及其软盘);
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五)某地财政局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
1.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3.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4.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5.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6.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
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7.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其他。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核准项目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某地财政局、国有资产授权单位(以下简称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主管委、办、局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管理。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及无上级主管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某地财政局负责。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以下企业,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由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委、办、局负责。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二)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1.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软盘方式报);
3.其它材料。
(三)办理备案手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某地财政局或授权单位等部门;
2.某地财政局或授权单位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四)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
第十一条 某地财政局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某地财政局及授权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二条 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含)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某地财政局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建立资产评估项目报告制度,按要求将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逐项登记建立档案,授权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及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其受理的评估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报某地财政局,由财政局统一汇总,定期上报某地政府和某财政局。
第十四条 某地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确保核准项目、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五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由某地财政局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上报某财政局核准后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某地财政局上报某财政局核准后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三)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占有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某地财政局可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
第十七条 某地财政局对占有单位在国有资产评估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上级单位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某地财政局、授权单位、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某地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对于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某地属城镇集体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某地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机关国有资产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运营与管理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9)03―0068―05
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由于是2003年修宪和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的新法,加之处于一场国际金融危机正演化成全球经济危机的当口,因此其出台的背景、时机与内容颇引人注目。
党的“十六大”以后,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也相继出台,初步形成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特别是国资委成立以来,注重把握出资人定位,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然而,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例如,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依然缺位,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制基础不完备、不坚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还没有真正做到“三统
一、三结合”等等。要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加快制定和出台《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问题做出明确和规范,是一个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举措。此外,《公司法》的修订和《物权法》的通过为《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要求同时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以落实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国有资产权益;在物权法出台后,这一要求便更加迫切。在这一背景下,《企业国有资产法》应运而生。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后国有资产运营与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法》针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监管的基本原则,健全了监管的体制机制,对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企业改制、资产评估转让等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环节,规定了严格的监管程序和要求。
(一)力堵国有资产流失“黑洞”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法律措施。
在我国,国有资产分布广泛,既有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又有行政事业性资产。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比重高,市场化取向也最为明确。基于自然的传承、历史的积累、文化的积淀、政权的更迭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及国有资本的飞速发展,我国聚集了巨大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财富。据统计,截至2007年,我国共有国有企业11.5万户,资产总额35.5万亿元。仅中央企业一级,除国资委监管的146户外,还有财政部负责监管的金融企业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其他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以前对国有资产和财富的管理更多依赖的是行政方式和政策治理,制度性缺漏较多,行政性决策的随意性较强,管理体制不完善,加上处于社会与经济的转型期,各种侵吞、侵害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比较严重,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与依法治国的需要极不相符。在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事项是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如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的企业没有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低估贱卖国有资产;有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规投资、违规贷款,擅自用企业国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有的国有资产转让程序不公正、不公开、不透明、不竞价,少数人收受贿赂,侵吞国有资产等。
如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针对国有资产流失的症结,《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并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券人的权益。“严防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成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核心原则。对于曾经引起热议的管理层收购(mbo)问题,该法明文规定,可以向企业的高管或近亲属,或这些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企业应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如实披露有关信息。“企业国有资产法”还规定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个层面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
(二)界定了国资委作为“干净”出资人的法律地位
在总结党的“十六大”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了专章规定,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规定了政府授权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从法律制度上解决了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地位,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承担维护出资人权益责任的问题。
该法明确界定了国资委作为“干净”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其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目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各地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法为国资委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明文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管人、管事、管预算”。2003年8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之后,在省辖的11个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也分别设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政府国资委成立以来,将发 挥出资人在推进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同推进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全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国有企业分布战线收缩,产业集中度提高,竞争力增强,国企活力释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对全省经济贡献度明显加大。据统计,从2000~2007年,河北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从8 399家减少至3 019家,但实现利润从亏损2亿元提高到盈利188亿元,国有资产总额从4 034亿元增加至5 042亿元。国有资本集中于钢铁、煤炭、医药化工等优势领域,国有经济对全省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进一步提高,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精锐之师”。
作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新举措,河北省国有控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成立。这是将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和竞价交易用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次探索,标志着国资委正在由单纯企业监管向运营国有资本方向转变。河北省国资委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加快推进资产重组、开展资本运营、化解金融风险、活化资金融通、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在处置河北证券、重组财达证券债务中,该公司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由河北省国有控股公司、唐钢集团增资扩股进入财达证券,使其取得了规范类券商资格。另一方面,经过大力协调,促成财达证券以8 100万元的价格受让河北证券的证券类资产,实现了平稳交接和良性过渡。接受河北证券证券类资产后,财达证券营业部由原16家增加到45家,服务部由原来的25家增加到51家,经纪业务规模跻身全国中等以上券商行列,2007年实现利润8亿元,成为河北省经济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该公司还以提高产业集中度为着力点,适时推进钢铁、煤炭产业整合。根据省委、省政府“226”战略部署,谋划组建南、北两大钢铁集团,将大集团战略的实施有机融入“一线两厢”区域布局中。由原唐钢、承钢、宣钢组建了北部钢铁集团――唐山钢铁集团,形成了2 000万t的产能,跻身全国钢铁产业第一阵营,对全省乃至全国钢铁产业战略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煤炭产业整合上,成功组建了河北金牛能源集团。2006年该集团拥有邢台、邯郸、张家口、井陉、山西寿阳等多个矿区,煤炭产量达到1 500万t,“十一五”末将达2 500万t,销售收入150亿元,已经和正在对全省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起到带动作用。
(三)国家出资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四)国有企业应实行民主管理
为防止企业高管“一言堂”,《企业国有资产法》还规定,国家出资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法律还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严格界定了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管理者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也包括企业注册资本中包含部分国有资本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企业国有资产法规范的重点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由于企业管理者直接负责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对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关系重大。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有关事项在第四章作了规定。该法规定:国企高管不得随意进行三类兼职。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六)国企主要负责人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薪酬标准及奖惩。明确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将终身不得担任企业高管。法律还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者建议任免的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范围以及管理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河北省政府国资委成立后,将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作为完善国资监管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率先在全国地方国资系统制定出台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并在2004年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进行了试运行,为2005年正式推出业绩考核制度奠定了基础。2005年河北省政府国资委与22户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签订了经营业绩责任书。此后,河北省政府国资委以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身份正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这标志着河北省在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
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考核指标体系设计上,突出了出资人对资本经营效率和资本经营回报的关注和重视,主要有利润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和反映企业不同经营特点的分类指标;在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上,突出了国有资产的经营责任,明确了企业负责人应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切实增加经济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此外,还启动了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使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七)正式建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如何完善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社会保障预算这三大预算是近年来政策界和学术界讨论颇多的问题,而如何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则是预算制度改革中的焦点问题。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重要手段。鉴于此,《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对国有资本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家作为出资人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依照预算法的规定,并参照2008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该法在第六章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编制原则、编制和批准程序等作了原则规定。同时,考虑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正在试点,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调整完善,该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此外,在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要兼顾历史、区分行业差异,即在确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比例时,要综合考虑国家初期投入规模、企业经营情况及垄断性或竞争性等行业特点,以达到兼顾企业间公平的目的。
(八)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
产权市场特有的阳光化平台、规范的操作流程和规则、善于发现投资人和产权价值的特点都有利于国有资产的进场交易。行政事业性和资源类国有资产早已出现在产权市场,这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而经营性国有资产也同样需要通过进场竞价发现价格,通过竞争实现价值在市场上的确认,以实现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资产转让原则。
目前,河北省已建立起以省产权交易中心为龙头(主市场)、以其他10个市为节点(分市场),覆盖全省的区域性产权市场体系,按照统一监管制度、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披露、统一交易鉴证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了信息系统、监控系统和交易系统,形成了运行规范、覆盖广泛的产权市场网络。同时,为了更好地提升产权市场服务功能,河北省还搭建起高效、便捷的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和资源中心,开发了“河北产权网”,创建了网上产权信息数据库,为河北省产权市场提供了高效畅通的信息支撑系统。截至2006年9月,全省累计完成产权交易项目2 921个,交易金额330.94亿元,盘活国有资产存量735.25亿元。据《中国产权市场年鉴》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河北省产权交易金额仅次于上海、北京、天津,排名全国第四。目前,河北产权交易市场已成为国有产权重组和有序流动的重要枢纽。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后续修订空间
尽管《企业国有资产法》对近30年国企改革开放实践进行了总结,但由于其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产物,瑕疵与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如立法范围偏窄、国资委的“小国资委”定位、对大量需改革的政府部门担任出资人角色的认可、国资监管职能归属不清晰、企业高管薪酬具体规定的缺乏、对交易无效行为的认定、境外国资监管的空白以及立法过于原则化等均需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以便为今后制定更加广义的《国有资产法》奠定基础。
(一)“小国资法”的立法范围
国有资产范围很广,有一种划分方法将国有资产大体分为三类: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而这三类国有资产在功能和监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不同,都纳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立法难度会大大增加。
从立法迫切性看,目前对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已有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加以规范;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属及其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除物权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而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的关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于是立法机关决定,先制定一部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并最终定名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因此,这部企业国有资产法还不是完整的国有资产法,它仅规范了国有企业以及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和资源类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并没有包括其中,适用范围不大,只是一部完整、全面的《国有资产法》的前奏,随后全国人大将进一步研究对行政事业性资产立法。
(二)为“金融国资委”成立留下了端口
鉴于巨额金融资产在国有资产中的比例,金融国有资产监管的必要性不容忽视。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雷曼兄弟的破产、高盛和摩根士丹利转型为银行投资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机构倒闭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彰显了国有金融资产统一监管的重要性。而目前现有相关证券、期货、商业银行、基金等金融类企业法律法规,均未明确对金融国资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也属于企业国资法调整的范围。但由于金融业经营的是资金,具有比较强的外部性,因而在附则中提出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目前我国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分属不同监管部门,这对控制金融风险非常不利,应尽快建立一个独立统一的金融国资委,以很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国资监管职能归属有待进一步清晰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在第七章中又特别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由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公众监督等构成。因此,该法未明示剥离国资委现有的行政监督职能,委托人、出资人、经营人、监管人、司法人五方面关系还需进一步厘清。
(四)企业高管薪酬未作规定
机关国有资产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客观公正评价机关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确保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是指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国家公务员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局机关科级及其以下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履职能力、服务态度和廉洁奉公全面考察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根据考核的标准,实事求是地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表现作出准确的评价;
二、民主公开原则。考核工作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既体现行政首长负责制,又体现民主和公开;
三、注重实绩原则。实绩是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所取得的实际效果,是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的综合反映。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与标准
1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组织领导能力、业务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处理和解决问题能力和学识水平等。
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在本职岗位上的出勤状况等。
绩:是指公务员的政绩表现,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廉:主要指廉洁从政表现。侧重考核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考核标准,以职位说明书规定的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标准为基本依据。
第三章 考核机构
第六条 绩效考核由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办公室、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作人员代表等组成,在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年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局的考核工作;
三、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审核评价意见与考核等次;
四、审定被评为优秀和不称职的人员;
五、受理对考核结果的复议请求和其他有关申诉。 第七条 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八条 绩效考核实行量化打分,总分为100分,由个人自评得分、民主测评得分和领导评定得分组成,各部分所占权重比例为3:4:3。
第九条 绩效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条 平时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被考核人的出勤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服务态度等情况,主要由处室进行,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平时绩效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扣分:
(一) 因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发生1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扣5至10分;
(二) 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上班时间擅离岗位,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各类会议(含学习、集体活动等) 的,每发生1次扣0.5分;如累计发生5次以上的,
3 每次扣1分;
(三)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的每天扣1分; (四) 因直接责任造成公共财物损失达1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扣3至10分;
(五) 工作责任心不强,发生责任差错的,每次扣1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3分;
(六) 处室工作人员因投诉并被扣分的,或处室受到上级或局通报批评的,所在处室的主要负责人扣2至3分。
第十一条 年度绩效考核在翌年初进行。其基本程序为:
(一) 被考核人对年度内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 个人述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处长(主任) 递交书面述职报告;
(三) 在相互评议的基础上,处长(主任)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绩效考核情况、个人总结和民主评议的情况,审定个人自评分值,确定出评分分值;
(四) 召开全局大会,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五) 分管领导对所分管处室的处长(主任)、副处长进行打分,确定出领导评分分值;
(六) 对每位工作人员所得分值进行汇总,并按权
4 重和扣分情况计算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综合得分,确定考核等次,报局党组审定。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二条 外出学习培训,因公致伤以及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的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其基本标准是:
(一) 优秀: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均表现突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行政,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服务热情,有改革创新精神,绩效突出;
(二) 称职: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均表现较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行政,较好地遵守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热情服务,工作积极,能较好地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三) 基本称职: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基础,业务能力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
(四) 不称职: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表现较差,或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职,造成严重失误。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得超过机关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5%,比例数额由全局平衡使用。
5 优秀等次按处长(主任)以下人员各层次分类评选。具体人选根据绩效考核实际得分,从高到低差额推荐,经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局党组审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平时绩效考核中凡扣分在15分以上,20分以下,或绩效考核总计得分在70分以下60分以上的,确定为基本称职。
第十六条 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绩效考核一般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 平时绩效考核中扣分在20分以上,或绩效考核总计得分在60分以下的;
(二)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平时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
(三) 在公共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或在外事活动、在业务工作中做出有损国家荣誉及尊严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告知本单位的;
(五) 因责任差错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 当年受到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及其以上处分的;
(七)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群众,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 (八) 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利用手中权力,谋取个人私利,收受红包,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九) 其它严重违法违纪的。
第十七条 各处室或个人在进行绩效考核时必须严明纪律,防止徇私舞弊,如发现有不正当行为要及时查处。参加测评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填写测评表,按考核对象实际情况进行测评。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管理权限报请三等功一次。
第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现任职务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规定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第二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当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以其本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由任免机关3个月内作
出。工资级别执行降职后职务对应的级别工资。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
7 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与同级人事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同级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机关国有资产办法范文第6篇
行
办
法
为推进**,切实转变局机关工作职能,搞好机关财务管理,调动各科、站及职工民主理财,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确保正常工作开展及各项任务完成的资金需要,*局机关经费实行如下财务管理办法。
一、机关经费实行财务包干办法
将局机关预算内行政事业经费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非包干经费,由机关统一开支,另一部分由各科站包干使用。
(一)按规定应发放给职工个人部分的工资性经费不纳入包干经费范围,包括:工资、补助工作、职工福利费(含拨交工会费、提存的福利费、独生子女育托费等),离退休人员费用。
(二)公务费中的水电费、公房修缮费、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及文化体育活动经费(不含业务培训费、参加业务学习费)烤火费、防暑降温费,也不纳入科站包干经费范围。
(三)除上述规定的费用项目外,其他项目,全部或部分纳入各科站包干,其划分具体规定如下:
1、会议费:本着精减会议的原则,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尽量压缩会议费支出。
凡以*局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按规定程序附有关材料及会议费预算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召开的会议,其会议费属业务会议的,在业务经费中开支,属全局性非业务会议的,在机关经费中开支。本局召开的各类会议其会议住宿费原则上由与会人员自理。
全局性会议,会务由办公室负责,业务会议的会务由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共同办理。
会议结束后,应随即结清会议费,会议费的结算由局办公室、计财科共同办理。拨付会议费必须向财务科提供会议通知,会议人员报到表,经批准的会议预算,经审批的会议费发票等。
未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各科、站自行召开会议的会议费由各科、站包干经费负担。
2、差旅费:根据上级要求经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统一抽调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扑火救灾,突发性重大森林案件的查处及各种工作队、社教队、扶贫等人员的差旅费由局机关统一开支,不纳入科站包干。省*厅、市政府统一抽调参加造林检查验收、专项调查,全省专项业务互查等人员的差旅费,经研究可由机关统一开支。参加部、省*主管部门等主办的各类学习班、业务培训班,报经局长批准同意参
2 加的,其费用有专项经费的在专项经费中支出,无专项经费的,可由机关统一开支或在科站包干经费中支出。除此之外的一切属各科站业务工作范围内或业务范围外局长指定的一切因公出差或考察、参加会议、到各县联系点、领导绿化点等的差旅费,省、市有关部门安排有专项业务经费的可在专项经费中开支,无专项经费的,均在科站包干经费中报销。陪同局长、副局长随行出差人员的差旅费也在包干经费中开支。职工出差应严格执行财政规定的差旅费、住宿费标准。
3、小汽车费用:局机关所有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安排使用,主要保证局领导正常工作和局机关急需公务用车。小汽车的维修费、油料费实行如下管理办法:
(1)小汽车维修费:小汽车的保养、维护费在*元以下的,由办公室按规定安排保养、维修,报计财科备案。维修费在*元至*元之间的,由驾驶员根据车况,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具体的维修意见交局办公室,办公室、计财科派人会同驾驶员到定点维修厂联系确定维修具体内容,制定维修费预算计划,局长批准后方可安排车辆的保养、维修。凡符合市财政规定的三保或大修标准的车辆,由局办公室报市财政采购中心办理车辆的三保、大修。
(2)汽油费:驾驶员报销汽油费,按每百公里耗油量进行考核,具体标准是每百公里:桑塔纳*公升、本田雅阁*公
3 升、丰田吉普*公升、切诺基*公升。考核由办公室会同计财科分季度进行登记,对油耗超量较大的驾驶员要说明原因,对节油的,年终按全年节油费的*0%奖励给驾驶员个人。
小汽车的保养、维护费、油耗等由办公室每半年公布一次。
驾驶员出车到市外需凭办公室主任开具的“派车单”出车,凭“派车单”报销汽油费,差旅费。汽油费、差旅费必须与“派车单”所列内容相吻合,汽油费发票应由随行人员签字证明,方可报销。市内出车的汽油费应单独按月汇总,由办公室主任签字,交局长审批报销。
(3)经批准,各科、站确因需要用车的,须事先报局长同意,办公室方可派车。各科、室、站用车的汽油费,驾驶员差旅费等由各科、室、站包干经费负担。
(4)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对未经批准私自出车的,一经发现应严肃批评教育,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理,如发生事故,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4、办公费:办公用各类稿纸、便笺、发文用信封,年初由办公室、计财科做计划统一印刷,由机关统一开支。全局公用的大宗办公用品电视机、防火用电台、差转台、传真机的维修,一次维修费超过*元的,经局长同意方可维修,维修费可由机关统一开支。各科站使用的局办公用品用具的修
4 购费用在包干经费中报销。各科站用包干经费购置的办公用品,一般限于购买日常小型办公用品,如纸张、笔记本、墨水、胶水、图钉等,报销发票须详细填写具体用品名称、数量、单价,购买单价*元以上的办公用品须经分管局长同意,发票先交由局办公室进行资产登记,方可到计财科报销。
机关打字、复印费,属业务活动的在业务费中开支,其他全部由机关统一开支。
5、公务接待费:为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对局机关公务接待费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1)对来局机关进行公务活动的同志要热情周到,文明礼貌、节俭廉洁地做好接待工作,做到不超标准接待,不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不赠送礼品和礼金。接待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2)省厅来人,市有关部门及外省、市*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各县党、政领导来机关公务活动,由局办公室接待,需就餐的由办公室按规定的标准安排就餐。
(3)本市县(市)级*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书记、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等)来机关公务活动,由局办公室接待,需就餐的由办公室按就餐人数*元/人的标准安排就餐,中餐不安排烟、酒及饮料,控制陪餐人数。
(4)本市县(市)级*主管部门、国有场、圃等的其它
5 工作人员的公务接待,由各对口业务科、站、室负责,确实要安排就餐的,均由办公室按人均不超过15元的标准安排工作餐。建立工作餐券及就餐登记制度,工作餐券的发放由局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安排工作餐时,不安排烟、酒、饮料,可安排1人陪餐。
(5)严禁未经批准或打招呼各科站室自行安排招待,严禁先吃饭后开条。办公室要会同有关科站室及时结清招待费。结算付款时须向财务提供有关人员签字的有效发票、点菜单附件。
(6)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对机关公务接待费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6、电话费:局每年发给办公室*元(不含机关传真),科技中心、林政科(含行政服务中心)*元,森防站、保护站、*公安局、计财科、绿化办*元,局其它各科站*元的包干指标,超过部分在科、站包干经费中报销。
7、业务费:含各类资料、表册、杂志、书刊、材料等的印刷费、订购费、专业设备器材购置费,业务活动宣传费,各科、站购买各类文件汇编、资料、法规汇编等费用有专项经费的可在专项经费中开支,否则,全部由科站包干经费负担。各类会议、宣传等活动的胶卷、照片购印费,不分用途,谁承办、谁负担,全部纳入包干。
二、包干经费的分解、使用及管理
1、包干指标的确定依据:以财政预算指标为基础,结合前两年各项费用支出的历史水平予以确定当年经费包干指标(不含电话费指标),总额指标确定为:科技中心、公安局(防火办)、办公室*元;林政资源科、绿化办、森防站、保护站、计财科各*元;项目办、林场站、4*;森工站、机关党委*元。副县级及以上的局领导经费不包干使用。
2、各科站经费包干指标,一律由各科站根据业务工作统一安排使用,不得分解到个人。
3、各科站包干经费实行“包死基数、分季控制、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为了对各科站包干经费指标进行有效的控制和核算,对包干经费的报销实行“经费包干指标代金券”制度,“代金券”由局计财科在各科站全年包干指标内,按各科站季度平均数,季初一次发到各科站,季中不补,结余结转下季度使用。“代金券”为非报销凭证,须加盖财务专用章及主办会计印章方为有效,遗失不补。代金券不能直接兑付现金,各科站人员报销时,凭有效原始凭证,并附等额代金券(控制到元,角以下四舍五入)审核批报。
4、各科站包干经费主要用于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业务费等项目支出。各科站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不得用
7 于个人劳保福利及其他不合理、合法的支出,否则不予报销。年终各科站经费包干结余,可结转下年或科站安排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办公用品等支出,不得私分。
机关经费坚持执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定期公布财务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三、机关经费的核算
经费包干后,机关一切行政事业经费、专项经费、项目经费、预算外资金等一律由机关财务统一核算。各科、站不得在银行单独开户。各科、站组织的收入必须合理合法,资金收款凭证一律到计财科领取,发票交旧领新,收入按期交存计财科。
未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各科站自行收取的一切收费均为不合理收费,其收入视为“小金库”,必须杜绝。机关一切经费报销,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和财经法纪、法规。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不分包干经费回非包干经费,计财科一律不予办理。
林学会、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花协等社团经费,由各社团专项筹集,原则上应纳入机关财务统一核算,其经费使用由社团负责人掌握。
四、机关经费的审批
机关经费实行分管财务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具体
8 规定如下:各科、站、室的包干经费由各科、站负责人批报。维持机关正常运转的水费、电费、电话费、邮电费,*元以下的行政、事业费由计财科长审批。各专项经费的使用向分管业务局长汇报后,报分管计财工作局长审批。*元以上的机关行政、事业经费由分管计财工作的局长批报。机关*万元以上经费的开支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五、机关专项经费的管理
机关专项经费指各渠道安排,争取的专项业务经费、有关科站的合理收费,其收支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1、为调动各科、站争取经费的积极性,实行争取经费标超基数奖励制度。对省厅、市有关部门等安排给我局的各类专项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除外),均视为相应科站争取的经费(以文件为依据),凡超过争取基数部分的,经局长批准一律按10%的比例返还各科站弥补包干经费不足。各科、站争取经费的基数定为:*站*万元、*站*万元、*中心*万元、*科*万元、*局(**办)*万元、其它科、室、站为零基数。
2、对争取经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实行奖励。
3、各类专项经费的支出,主要保证专项业务活动、业务项目的开支,做到专款专用,结余部分用于弥补机关事业经
9 费不足。
4、**等有行政性收费的科室,其行政性收费资金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坐支现金。财政返还后,主要保证专款专用和用于*行政执法、*宣传等支出,结余由机关统一安排使用。
六、本办法从二○ **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年五月六日
机关国有资产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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