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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纠纷仲裁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11-191

经济合同纠纷仲裁范文第1篇

仲裁的基础是仲裁协议,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 当事人基于私权而订立的仲裁协议只对当事人双方有效, 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其相对性虽然在保密性和对外影响方面具有优势, 但同时也会带来问题, 这其中争议最大的则是关于知识产权确权纠纷是否可仲裁问题。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确权纠纷采用的是由专门的行政程序来确认, 即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评审委员会进行相应的确权认证, 如果当事人不服双委的决议, 再根据行政诉讼的程序来达到最终的知识产权确权。无论是在仲裁中还是知识产权诉讼中, 一旦一方提出知识产权的有效性问题, 请求进行涉案知识产权确权的, 则都需要暂停正在进行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 待涉案知识产权确认之后再进行审理。这也是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程序拖延以及知识产权仲裁受限的一大原因。

就知识产权确权仅能由予以授权的行政机构确认的原因, 学界一般认为来自于对公共政策的考量。一方面, 知识产权经向行政机关申请而来, 而知识产权的性质是将部分公共领域的利益置于私人控制之下的国家授权行为, 该行为就具有公权力的性质。而该授权行为可能涉及各种国家公共政策, 因而属于私人裁判行为的仲裁就不能对公权力做出的行为进行裁判。再者, 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 把知识产权交由授予权利的专门机构来解决其效力问题, 比不了解情况的一般法院和私人争议解决机构更权威也更具效率。

有学者认为, 正是由于仲裁裁决仅具有相对效力, 所以仲裁能够解决知识产权确权纠纷, 因为裁决仅对当事人双方有效, 所以事实上没有影响到公共政策, 即使裁决判定涉案知识产权无效, 也不影响该知识产权在行政机构登记的效力 (1) 。然而, 笔者认为, 如果允许私人纠纷解决机构, 对涉案知识产权效力进行仲裁, 仲裁庭的组成成员虽然可以选取有涉案知识产权背景的人员, 保证一定的专业性, 但其专业程度与专门从事相关工作的双委来说, 其并不具有优势。再则, 如果允许不同仲裁机构对同一知识产权做出效力裁决, 那么很可能不同的仲裁机构会做出矛盾的裁决, 而这些裁决又可能与行政机关登记的效力状态不一致。这一方面会对行政机关登记的效力状态的权威性造成不良影响, 同一知识产权有可能在一个个案中是有效的, 却在另一个个案中被判定无效, 会导致涉案知识产权效力的混乱。而另一方面, 同一知识产权的确权问题引起数个确权程序和得到数个确权结论, 重复的确权程序是一种无效率的资源浪费。

所以, 笔者认为, 仲裁的相对性特征导致其并不适合就知识产权效力问题做出裁决, 即便是普通法院也不适合就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做出判决。

仲裁因其相对性所引发的知识产权确权纠纷不可仲裁的问题, 笔者认为这并非是仲裁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上的缺陷或是弱点。知识产权的确权, 由于其性质和特征, 在我国现有国情下, 通过专门的行政机关, 即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评审委员会, 对其进认证是更为合适的。即使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涉及确权问题, 也是需要暂停诉讼, 先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确权。那么, 在这个层面来说, 与知识产权诉讼相比, 仲裁的保密性、灵活性、高效率等优势还是存在的。基于仲裁的优势, 应该鼓励使用仲裁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然而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时仲裁的使用率却并没有达到与其优势相对等的程度。笔者认为, 应增强公众通过仲裁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意识, 执法机关也可以有意识的引导公众适用仲裁, 以实现高效的、多元化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摘要: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调解机制, 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时在专业性、保密性、灵活性以及域外执行效力等方面表现出特有的优势。然而, 尽管仲裁具有以上的各种优势, 但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现状中对于仲裁的适用情况并不多。这其中知识产权确权纠纷不可仲裁的规定为仲裁的适用起到很大的阻力。本文拟就知识产权确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做简要分析。

关键词:仲裁,知识产权确权纠纷,可仲裁性

参考文献

[1] 倪静.论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对公共政策理由的反思[J].江西社会科学, 2012 (2) .

[2] 李宗辉.论知识产权案件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J].暨南学报, 2015 (2) .

[3] 梁平, 陈焘.论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构建[J].知识产权, 2013 (2) .

[4] 倪静.仲裁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之利弊探讨从仲裁的基本特征出发[J].知识产权, 2012 (3) .

[5] 李晓桃, 袁晓东.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 2012 (6) .

经济合同纠纷仲裁范文第2篇

1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初步建立健全

目前, 忻州市14个县 (市、区) 都依法设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机构挂靠在县 (市、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各县 (市、区)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7~17人不等, 共计218人。有仲裁员280人, 每个县仲裁员都在20人以上。有185个乡镇仲裁委员会, 有调解员794人。有4 622个村组调解小组, 村组调解人员8 323人。各县 (市、区) 仲裁委员会都有日常工作机构。

2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 全市共调处纠纷案件1 734件, 其中乡村调解数1 568件, 仲裁委调解仲裁166件;仲裁委调解仲裁案件中, 调解数115件, 裁决数51件。其作用和成效主要有:一是促进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开展。前些年, 由于农村土地经营效益较低等原因, 许多农民以各种不同形式将土地流转给他人, 部分或全部放弃了土地承包权或经营权。近年来, 由于国家免征土地税和农业税附加并发放种粮补贴、综合补贴等原因, 不少放弃土地承包权或经营权的农民欲收回自己的权利, 但当事人当时相关政策、法律知识缺乏, 对所签合同条款不完善, 现在出现了大量的承包合同纠纷, 直接影响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进展。对此忻州市及时抓住典型案例, 理清合同双方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依法仲裁了一些有关案件, 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二是有效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现实中有些农村干部以种种借口和方法剥夺或消弱农民权利。更有甚者, 强占他人承包地, 侵害了他人利益。对此, 忻州市通过调解和仲裁有效保护了农村弱势群体不受侵害。三是有效维护了农村集体利益。许多村长时间、大面积、低租金将集体机动地租赁给他人, 甚至承租人还以种种理由少交或不交租赁费, 损害了集体利益。忻州市通过调解仲裁促使承租人履行合同, 合同到期的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依法承包, 维护了村集体的利益。四是有效保护了农村土地资源不受毁坏。近年来, 一些人在承包地上改变其农业用途, 擅自私搭乱建, 毁坏土地资源。通过调解仲裁禁止了这些不法行为, 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3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经费不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然而一些县、市财政困难, 仲裁经费难以落实, 极大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进展。2016年全市14个县市共列入财政预算经费仅76万元, 每县市平均仅5~6万元。

二是人员短缺。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牵涉面广、工作量大、程序复杂、法律要求高、农民非常关切, 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而实际成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大多县市日常工作主要由农经人员兼任。农村“三资”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家庭农场等农经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人员严重不足, 往往顾此失彼。

三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全市14个县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仅忻府区、原平等少数县市有专门办公场所, 大多办公场所设在农经部门办公室。仲裁庭大多与会议室兼用。

四是仲裁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尽管有些业务人员参加过省农业厅经管局组织的有关培训, 但要开展此项工作仍显力不存心。特别是担任主审任务的仲裁员更缺乏。全市虽每年举办培训班, 但缺乏高端专业培训和现场模拟操作, 这些直接影响案件的办理速度和质量。

4 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对策建议

4.1 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关系到农村稳定与发展、农民切身利益、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 切实加强领导。要加强学习宣传。把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来抓。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 完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机制。要加强工作考核, 把其作为农经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安排和部署。要加强工作督查, 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依法落实经费保障, 确保调解仲裁工作正常运转。

4.2 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联合下文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日常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 尽快建立实体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同时依托部、省农经机构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协会, 对市、县仲裁委员会实施行业管理和指导服务。

4.3 进一步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 主要建设内容为仲裁庭、合议调解室、案件受理室、档案会商室等“一庭三室”, 并配置档案密集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 “一庭三室”面积根据各地基础条件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但总使用面积不得低于268m2。其中, 仲裁庭参照《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各类用房面积指标, 使用面积不低于100m2。合议调解室、案件受理室、档案会商室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按照仲裁员9人和日常工作人员5人、每人使用面积12m2计算, 总使用面积168m2。档案密集架按照档案30年存储期限设计, 每个项目安装80个。

4.4 强化业务培训

围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 进一步加强对仲裁人员的业务培训, 提高业务素质和技能。各级业务部门要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培训计划, 采取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高端、高技能培训, 锻炼和造就一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高素质队伍。

4.5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相配套的政策

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沟通机制, 强化司法衔接工作, 确实落实好保障措施, 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开展创造条件。

摘要:近年来, 忻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有了长足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初步建立, 但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 笔者通过调查思考, 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经济合同纠纷仲裁范文第3篇

2004年4月8日,某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老人在小区内散步。当其行至道路拐角处时,被一辆突然出现的转弯车辆撞翻。当时车辆时速明显超过小区明文规定的限速要求(现场有限速15公里/小时的标识牌),后来老人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物业管理单位迅速展开了救助、报警、保护现场、拍照并记录、协助调查等措施,肇事业主也很配合,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可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被撞老人的女儿(业主)在处理完交通事故和老人后事以后。于4月19日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就管理不善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使业主在公共场所受到人身伤害的事实承担责任,赔偿人民币1万元。并声称已掌握了小区交通标识设置不合理、不规范且年久失修,已不能起到警示作用的证据。经法院审理查明,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已设置合理的限速标志,已有监控设施,且事发后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没有过错,故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

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关于道路的定义,未包括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实际上在各地类似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通常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民警行使属地管辖权。从本案例情节看,肇事者没有主观故意但有车速过快的过失行为,应当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肇事司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物业管理公司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并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小区内交通秩序管理的义务,设置的交通标识也并无不妥。交通事故发生后物业管理企业积极依法(条例)履行义务。

但如果有证据表明物业公司设置的小区交通标识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年久失修使标识失效(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同时证据证明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则物管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反之则物管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2、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此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视为两个债务:肇事者与原告之间是侵权民事责任(因侵权所生之债);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的是违约责任(因合同所生之债)。所以,交通事故的处理,不影响当事人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有违约或违法行为)。当然这个赔偿的范围与侵权赔偿是一致的,不能超出实际损失。如果在实际损失之内,就不算额外赔偿。

3、在物业管理的过程中,物业区域内的交通标识设置须符合国家或相关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除在道路拐弯处加装限速标识牌外,还应加装反光镜、限速路埂、减速带等物防设施,并在物业区域内应做好相关交通、消防知识的宣传;对物业区域内的交通标识等公共设施设备及时巡检、修缮,确保其正常使用。

4、物业管理企业在发生恶性突发事件后,物业管理企业要作好现场抢救、保护,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及时报告、联系相关事故处理部门或通知责任人,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另

外,通过购买相关责任保险的方式可以有效地转移风险。

(高空抛物责任)

一颗李子从高空飞下,砸到了高女士。高女士在索赔不满意的情况下,一纸状书将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处告到了法院。而该物业公司连呼冤枉,并请来律师与高女士对簿公堂。据了解,某年5月28日下午4时左右,高女士带女儿从一幢大厦下的一家超市买东西出来后坐在超市外面的休闲椅上休息。突然从大厦上面掉下一个东西,刚好砸在她的右脑和右耳朵上面。她当场被砸得晕晕乎乎的,两眼直冒金星。当她醒过神来时,右耳朵已经红肿,这时路人拿着一颗烂李子告诉她,正是这颗从楼上掉下来的李子砸到了她,路人提醒她去找大厦管理处。于是,她便拿着这颗李子到了大厦管理处。当即,管理处值班人员彭小姐一边安排护管员到事发现场去查找原因(没有任何线索和迹象表明是楼上抛物)边安排人员到药店购买药油(活络油)给高女士擦拭。高女士与随同她前来的一名男土(后了解该男士姓熊)均表示此药对其这种情况无效,熊先生进一步要求与管理处进行协商。

后来,高女士报警,巡警也建议事主到医院检查,如有任何纠纷可通过正常途径解决。5月29日,高女士将诊断书拿到管理处,管理处工作人员将其诊断书进行了复印,管理处的经理考虑到服务行业需注重行业影响,为息事宁人,他个人给予补偿费用200元,但高女士坚持所有医疗费用分文不少。后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管理处表示出于人道主义,愿意承担300元的安抚费用,但高女士仍不退让,要管理处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派出所调解无效,高女士选择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事。

6月2日,高女士一纸诉状把这家管理处告到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并追加管理处所隶属的深圳市某物业公司为该案被告。高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她医药费620元、误工费150元、交通费17元、精神损失费1500元、工商登记费60元,并承担该案受理费 以及资料和证件复印费。 分析:

一颗不知从何处飞来的李子,就把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处以及该公司送上了被告席,该管理处的经理连呼冤枉这件案子的基本事实不清,虽然高女士称自己被李子砸伤,但是到目前为止,她都找不出目睹这一事实的证人。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协议合同里,物业公司管理的是物,业主们的行为不在其管理范围内,也无权管理。所以从合同义务来讲,物业公司不应成为这个案子的责任承担人和赔偿义务人,也就是说被告的主体不适格。

最终,罗湖区人民法院下达了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认为,高女士在大厦附近被坠下的水果伤及头部及耳朵,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是抛物者,而非被告深圳市某物业公司某大厦管理处。管理处作为物业管理者,无法预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也无法对该侵权行为进行预防和制止。因此,管理处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对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的

典型案例:业主不满物业服务拒交物业费败诉

7月20日,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业主欠缴物业费一案一审宣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法庭判令被告曹女士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2.9万元、供暖费6076.2元、车位管理费1500元。原告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业主曹女士于2000年前后购买了世纪城的房子,至起诉前拖欠物业公司物业费2.9万余元、供暖费6000余元及车位管理费1500元,请求法院判令业主交纳欠费。被告曹女士辩称,被告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是因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物业服务不能令人满意,以及电梯使用费计算不合理。被告曹女士的律师则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对于欠费业主应先由业委会督促交费,这是一个强制性条款,在没有业委会督促交费的前置程序下,物业公司无权直接起诉欠费业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世纪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女士就物业管理事项签订了《物业管理公约》,在《物业管理公约》中双方对于物业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等均做出了约定,同时,也约定了如何追究违约责任。双方所签订的上述《物业管理公约》,应视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述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曹女士根据上述规定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没有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其交纳物业费的情况下,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曹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公约》的时间早于《物业管理条例》公布、施行的时间,在公约中已经明确约定当一方违约时相对方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的上述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发生纠纷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履行。现世纪城物业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双方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故曹女士提出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应当驳回世纪城物业公司的起诉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曹女士提出世纪城物业公司向其收取的物业费不合理,并具体指出电梯的相关收费不合理。如上所述,双方约定了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但其中每项费用如何计算、世纪城物业公司所收取的相关费用是否合理等问题,不是人民法院所能依法确定的。曹女士对收费标准如有异议,可向相关的主管机关提出投诉,由有权机关对此予以审查决定。在相关的主管机关没有对世纪城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约定的物业费的计算是否违法予以认定前,曹女士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案例解析:《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业主负有按约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至于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并且只要已经物价局批准,根据自治原则,被告应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②以无人居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的

典型案例:柳先生及其夫人居住在广州市某小区8栋701室.老两口在澳大利亚女儿家住了半年,最近回到自己家.物业管理员上门收取物业管理费,黄先生讲:我们半年都不在家,不应该交物业管理费,于是跟物业公司产生了纠纷,为了收取物业费,物业公司将柳先生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柳先生应交物业费

案例解析:第一,所拥有的空置房仅仅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空置,并不意味着整个所有建筑物在空置着.实际上虽然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在空置,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仍然在运行,使用之中,而物业管理费的支出目的就是要维持、保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如果物业管理费用缺乏来源或者减少,就不能使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得到维持和保证. 第二,当部分业主将物业建筑物空置后,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减少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量.并不意味着可以减少维持,保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的工作量,电梯,高低压配电设备,共用照明,水泵,消防设施等共用设备,设施仍然要投入正常运行,仍然需要维修和保养;保安的值勤,巡逻,安全检查等工作量也不会减少;清洁卫生,环境绿化等等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量一样也不会因部分业主的物业建筑物空置而有所减少. 第三,造成业主的物业建筑物的空置责任在于业主本身,而并非物业管理公司无理阻挠不让业主投入使用,因此,空置房的责任不在于物业管理公司. 第四,减免物业管理费用对未空置物业建筑物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虽然物业建筑物空置,但空置房的业主仍然在享受着因物业管理的优质服务而带来的物业建筑的保值和增值的经济成果.

典型案例:某女士购买了一套期房,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对房屋内部提出了不少细部质量问题,认为该房没有达到入住条件,但因要举家出国,就在入住交接单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收了房门钥匙。半年后,该女士回国发现,有关的细部质量问题及未解决,而物业管理公司却发出了多份催交物业费的通知。该女士觉得很冤,当初收房时就对房子不满意,这半年自己也没住,怎么还要缴纳这么多物业管理费。 案例解析:该女士应交物业管理费

房屋买卖中的交付,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是以产权证的登记和取得作为最终的交付标准,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只有产权证才是产权人享有和行使有关财产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开发商销售的房屋绝大多数都是期房,而房屋在验收交接后到产权证办理下来,往往有一个较长的周期,这就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和权属证明的取得无法完全同步。因此,入住交接就成了房屋买卖交付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买卖双方往往以此环节作为验收房屋是否符合法定和约定交付条件的一个主要程序。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和第十一条中,均对房屋交接的程序做了约定的规范,如:要求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向购房人提供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北京地区的验收合格文件为《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具体到该女士,虽然她对开发商的交付提出了自已的意见,但如果这些意见不构成法定或约定的、不能交付的情况(比如房屋根本未经正式验收合格等),同时又收下了房门钥匙,则说明该女士对房屋的交付已表示认可,她可以就房屋存在的细部问题继续要求开发商进行修补,但不能据此认为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因此,对于其后的物管费应及时交付。 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费的交纳争议纠纷 典型案例:

2005年4月,黄女士购买了某花苑内商品房一套。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05年10月,同年11月,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由某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向业主按月收取。从2006年6月份起,黄女士将该套商品房出租给万某一家使用。从2006年10月份开始,黄女士认为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实际使用人万某交付,并告知某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向承租人万某收取。某物业管理企业向万某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时遭拒绝,万某认为物业服务费用应由业主支付,自己只有支付租金的义务而无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案例解析:本案的焦点是应当由业主还是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因此,应当由业主而非承租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尽的义务。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直接源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正确,全面,诚实的履行合同设立的义务,本案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当然,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则业主享有,履约抗辩权。本案不存在抗辩理由,因此,黄女士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承租人义务乃是基于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承租人应当履行的是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而不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承租人应当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业主应当履行的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两种义务并非基于同以个合同而产生的,不能混淆这两种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可以约定有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应当负连带责任。即在物业使用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在交纳物业服务费后,享有依法向物业使用人追偿的权利。具体到本案,出租人黄女士与承租人万某并没有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因此,应当由黄女士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④以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的

典型案例:艾明辉经营的智能人网吧位于省政府公务员小区内,2003年7月1日,省政府公务员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政兴物业公司签订《省政府公务员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物业管理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此后,政兴公司按约定进行物业服务,但艾明辉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2003年11月7日,政兴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艾明辉给付拖欠的2003年下半年物业管理费3611.6元,并承担诉讼费。艾明辉以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签订物业合同,物业公司给其经营的商业网点提供的服务不多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法院判决:市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艾明辉作为业主之一,该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其负有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故判决艾明辉给付物业管理费3611.6元。

案例解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的,业主应受其约束,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业主则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还有一种情况,即物业公司无物业收费许可,业主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而拒交物业费问题。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合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视其为有效合同。至于物业公司是否取得物业收费许可证,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应由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不能据此认定物业合同无效。只要物业公司实际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就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其交纳物业费。

风险防范:物业公司接受了业主的委托,就要想方设法为业主服好务,履行好合同约定的职责。如果自己尽职尽责了,还是有部分业主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拒缴费用,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了其他已缴费业主的权益,就要走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1)因物业公司维修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害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某住宅小区第25栋楼的公用水箱出现渗透现象,该栋楼的业主们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了情况,要求其及时予以修缮,但物业管理公司一直未采取措施。有一天,住在该栋楼的业主王某回家经过楼前通道时,因地面积水滑溜而不幸摔倒,导致右腿骨折,被送往医院治疗。王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医药费、营养费及误工补贴等相关费用未果,把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解析:根据《物业管理条理》及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维修责任划分为: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对其所有的物业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因此,房屋的室内部分,即户门以内的部分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由业主负责维修。 房屋的共用部门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消防设施等房屋主体公用设施,由物业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公用水箱的渗漏,应及时予以维修而未维修致使王某因地面积水滑溜而摔倒住院,应由物业管理公司对王某的损失给予赔偿。 物业公司要避免因维修不及时导致的赔偿责任,就必须对职责范围内应及时维修的问题及时的维修,并建立维修责任人制度,对没有尽到职责的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2)因维修费用的承担引发的物业纠纷

典型案例:对业主自有部位的维修应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

去年年底,某大厦6楼一住户洗菜池下水管堵塞,电话委托管理处维修班疏通。维修人员及时赶到现场。由于下水管堵塞严重,在6楼疏通不开,又转到5楼,从下水管检查孔反向往上清疏。经过3个多小时的努力,管道彻底疏通了。疏通中从下水管里掏出不少沙子、白灰和油漆块,证明堵塞是该住户装修造成的。谁知当维修人员收取40元维修费用时,该住户以维修未使用任何材料为由,拒不交维修费。

案例解析:根据《物业管理条理》及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维修责任划分为: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对其所有的物业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因此,房屋的室内部分,即户门以内的部分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理和自用阳台,由业主负责维修。 房屋的共用部门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消防设施等房屋主体公用设施,由物业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受业主委托对其拥有的自用部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4、楼房坠落物致人损害的物业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某大厦是被告某实业公司开发的写字楼,其产权属实业公司,该楼主要通过出租的方式使用。该大厦的物业管理由实业公司委托给某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大厦共16层,由于该楼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使用中曾数次发生玻璃坠落之事,租户普遍提出意见,但实业公司未及时进行修缮处理。2001年5月21日下午3时许,13层广告公司的员工肖某在关窗户时用力过猛,致玻璃坠落并破碎,玻璃碎片下落插入当时在楼下搬运货物的孙某的头部,致死孙某当场昏迷。孙某的同事当即将其送往医院脑外科抢救,先后用去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8万元。事后,孙某将实业公司、肖某及物业管理企业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肖某辩称:玻璃下落伤人系该窗户安装不牢所致,而非本人责任,实业公司作为某大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实业公司辩称:玻璃调落伤人系租户肖某关窗不当所致,本公司对此不能承担责任。 被告物业管理企业辩称:某大厦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物业管理企业曾多次向实业公司反映,要求其出资修缮,但实业公司始终未予答复。物业管理企业已尽管理职责,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实业公司系某大厦的所有人,该楼玻璃安装质量不佳,本身存在事故发生的隐患,且在数次发生坠落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在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改正要求后仍不作为,对孙某被致伤负有主要责任。肖某系房屋使用人,关窗时本应该正常方式关闭,但其却用力过猛,致玻璃下落,对孙某的损害亦负有一定的责任。物业管理企业作为某大厦的管理人,曾向实业公司提出改进的要求,已尽管理义务,孙某的伤害同物业管理并无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解析:本案的核心是谁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该楼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使用中曾数次发生玻璃坠落,但没有及时得到维修;二是13层广告公司的员工肖某在关窗户时用力过猛,致玻璃坠落。因此,要确定谁应承担本案的法律责任,首先就应当搞清楚对于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却没有及时得到维修的责任。根据物业产权行使的法律责任和相邻权的有关理论,产权的行使不得妨害他人利益,不得妨害公共利益。本案中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存在足以造成致以人民群众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损害的缺陷。由于这种缺陷的存在使不确定的人或者确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者财产因之负有可能遭受损害的风险,如果这种风险不及时排除,就可能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根据民法原理,业主有及时维修的义务,如果这种伤害或者人身损害发生,则责任人负有赔偿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本案实业公司作为某大厦的所有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关于肖某的责任。肖某关窗时用力过猛,是窗户玻璃坠落的直接原因,与孙某的伤害存在必然的直接关系,因此肖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使得玻璃存在安全隐患,也是窗户坠落的原因,与孙某的伤害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肖某应当与实业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主要是看其是否有过错。从本案的案情来看,物业管理企业对某大厦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曾向实业公司提出改进的请求,但实业公司并未答复,说明物业管理企业对窗户玻璃安全问题已引起足够的重视。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特别的约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防范:对楼房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物业公司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没有管理上的过错,只要物业管理人员对楼房业主自有部位的搁置物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了必要的注意告知义务和对楼房共有部位搁置物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那么在此情形下,物业公司是免责的,所以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关键是要及时的发现楼房搁置物、悬挂物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尽到必要的注意告知义务和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隐患

业主违反有关规定装饰装修引发的物业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改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它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的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章某与于某为楼上楼下邻居,18楼的于某先行入住。19楼的章某正在装修时,楼下的于某发现自己的楼下漏水。没过几天,于某家放在柜子里的衣服受潮,卧室和客厅地板也开始漏水。于某于是到章某家交涉,发现章某正在将主卧室改造成一个装有冲浪浴缸和电泵抽水马桶的超豪华宽敞卫生间,而将原设计的卫生间改作它用。于某立即向物业管理企业投诉,物业管理企业即向章某发出要求其整改的紧急通知,但章某只答应解决漏水问题而拒绝整改,于某便将章某和物业管理企业一并诉至法院,要求章某拆除卫浴设施、恢复原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法院判决支持了于某诉章某的诉讼请求,驳回了于某诉物业管理企业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析:

(一)章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第三十八条还规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处罚,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章某的行为,影响了楼下于某对房屋的正常使用,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法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停水停电、物品毁损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三)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修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这是为物业管理企业设定的一项义务。本案中,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尽到这方面的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2至3倍的罚款。”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问题关键是如何界定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履行合同的问题。通常来说,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已按照合同约定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不存在管理上的缺陷,则物业管理企业就不应当承担责任;相反,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存在明显的过错,则应当承担未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瑕疵的赔偿责任。但是,必须注意到,物业管理企业毕竟是一个民事主体而非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民事主体的物业管理企业是不具有行政权利的,因而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采取强制措施,其所能做的仅仅是发现问题时向业主及施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而不能直接采取有效的行政制裁手段。当然,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根本没有履行监督管理义务,没有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也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物业管理企业则应当承担责任。

经济合同纠纷仲裁范文第4篇

承包方(乙方):分包班组

经甲已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本工程土建施工人工费承包给乙方,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合同,违反者将承担一切后果。

1.工程内容:(除基础土方平整工程以外)所有挖填土、砌筑、混凝土浇筑、抹灰装饰、楼地面、屋面、室外配套土建、临建等与本工程相关的土建工程及现场清理,配合材料进场。机械就位摆放工作。

2.工程造价:(市场价)元/m2,按实际面积计算。

3.质量要求: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及有关标准施工,施工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达到质量验收的合格标准。如出现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者承担。服从有关单位、人员和上级领导的检查指导。

4.安全要求

(1)安全责任:乙方必须遵守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乙方应负首要责任。

(2)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死亡控制标准为0;重伤控制标准为0;轻伤控制标准为0;新工人上岗教育培训率为100%;文明施工管理必须到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设立安全标志。

5.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如因本组未能科学组织施工延误下一道工序或因班组作业人员工作失误给工程造成损失,项目部有权对班组处以2000元或以上罚款,此罚款用来对下一班组或受损失班组的经济补偿或损失赔偿。

6.工期: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工期完成任务。否则将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7.双方责任:

(1)甲方按时提供材料;乙方必须节约用料,浪费罚款。

(2)甲方按施工进度给乙方拨付承包人工费。乙方必须将人工费发放到工人手中。 (3)施工中由推车、铁锹等所用的施工机械、工具设备及劳保用品均由乙方自理。 8.施工期间乙方所发生的债务纠纷,由乙方自负。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生效。

项目负责人:

2017年

日 班组负责人:

2017年

经济承包合同(木工)

工程名称: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分包班组

经甲已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本工程木工施工人工费承包给乙方,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合同,违反者将承担一切后果。

1.工程内容: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木工制作工程及临建工程和现场清理,配合材料进场工作。

2.工程造价:(市场价)元/m2,按实际面积计算。

3.质量要求: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及有关标准施工,施工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达到质量验收的合格标准。如出现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者承担。服从有关单位、人员和上级领导的检查指导。

4.安全要求

(1)安全责任:乙方必须遵守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乙方应负首要责任。

(2)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死亡控制标准为0;重伤控制标准为0;轻伤控制标准为0;新工人上岗教育培训率为100%;文明施工管理必须到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设立安全标志。

5.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如因本组未能科学组织施工延误下一道工序或因班组作业人员工作失误给工程造成损失,项目部有权对班组处以2000元或以上罚款,此罚款用来对下一班组或受损失班组的经济补偿或损失赔偿。

6.工期: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工期完成任务。否则将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7.双方责任:

(1)甲方按时提供材料;乙方必须节约用料,浪费罚款。

(2)甲方按施工进度给乙方拨付承包人工费。乙方必须将人工费发放到工人手中。 (3)施工用的钉子,钢线等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及劳保用品均由乙方自理。 8.施工期间乙方所发生的债务纠纷,由乙方自负。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生效。

项目负责人:

2017年

日 班组负责人:

2017年

经济承包合同(钢筋)

工程名称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分包班组

经甲已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本工程钢筋施工人工费承包给乙方,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合同,违反者将承担一切后果。

1.工程内容:主体及相关结构的钢筋制作、绑扎、场内运输、场地清理,配合材料进场和机械设备就位安装。

2.工程造价:

元/m2,按实际面积计算。

3.质量要求: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及有关标准施工,施工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达到质量验收的合格标准。如出现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者承担。服从有关单位、人员和上级领导的检查指导。

4.安全要求

(1)安全责任:乙方必须遵守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乙方应负首要责任。

(2)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死亡控制标准为0;重伤控制标准为0;轻伤控制标准为0;新工人上岗教育培训率为100%;文明施工管理必须到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设立安全标志。

5.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如因本组未能科学组织施工延误下一道工序或因班组作业人员工作失误给工程造成损失,项目部有权对班组处以2000元或以上罚款,此罚款用来对下一班组或受损失班组的经济补偿或损失赔偿。

6.工期: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工期完成任务。否则将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7.双方责任:

(1)甲方按时提供材料;乙方必须节约用料,浪费罚款。

(2)甲方按施工进度给乙方拨付承包人工费。乙方必须将人工费发放到工人手中 (3)卷尺、钢筋剪刀、绑线等所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劳保用品均由乙方自理 8.施工期间乙方所发生的债务纠纷,由乙方自负。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生效。

项目负责人:

2017年

日 班组负责人:

2017年

经济承包合同(水暖)

工程名称: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分包班组

经甲已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本工程水暖施工人工费承包给乙方,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合同,违反者将承担一切后果。

1.工程内容:室内给水、排水管道、器具安装;管道至室外管网碰头处予留;配合煤气管道安装工作;现场用水安装、维护工作。

2.工程造价:(市场价)元/m2,按实际面积计算。

3.质量要求: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及有关标准施工,施工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达到质量验收的合格标准。如出现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者承担。服从有关单位、人员和上级领导的检查指导。

4.安全要求

(1)安全责任:乙方必须遵守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乙方应负首要责任。

(2)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死亡控制标准为0;重伤控制标准为0;轻伤控制标准为0;新工人上岗教育培训率为100%;文明施工管理必须到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设立安全标志。

5.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如因本组未能科学组织施工延误下一道工序或因班组作业人员工作失误给工程造成损失,项目部有权对班组处以2000元或以上罚款,此罚款用来对下一班组或受损失班组的经济补偿或损失赔偿。

6.工期: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工期完成任务。否则将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7.双方责任:

(1)甲方按时提供材料;乙方必须节约用料,浪费罚款。

(2)甲方提供施工机械、设备;乙方按规章合理使用,严禁违法操作和破坏。 (3)所用的小料,施工机械,工具设备均由乙方自理。 8.施工期间乙方所发生的债务纠纷,由乙方自负。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生效。

项目负责人:

2017年

日 班组负责人:

2017年

经济承包合同(电气)

工程名称: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分包班组

经甲已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本工程电气施工人工费承包给乙方,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合同,违反者将承担一切后果。

1.工程内容:与本工程相关的电气、设备安装工作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装、维护工作。 2.工程造价:(市场价)元/m2,按实际面积计算。

3.质量要求: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及有关标准施工,施工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达到质量验收的合格标准。如出现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者承担。服从有关单位、人员和上级领导的检查指导。

4.安全要求

(1)安全责任:乙方必须遵守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乙方应负首要责任。

(2)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死亡控制标准为0;重伤控制标准为0;轻伤控制标准为0;新工人上岗教育培训率为100%;文明施工管理必须到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设立安全标志。

5.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如因本组未能科学组织施工延误下一道工序或因班组作业人员工作失误给工程造成损失,项目部有权对班组处以2000元或以上罚款,此罚款用来对下一班组或受损失班组的经济补偿或损失赔偿。

6.工期: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工期完成任务。否则将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7.双方责任:

(1)甲方按时提供材料;乙方必须节约用料,浪费罚款。

(2)甲方按施工进度给乙方拨付承包人工费。乙方必须将人工费发放到工人手中 (3)施工所用的小料,施工机械、工具设备及劳保用品均由乙方自理 8.施工期间乙方所发生的债务纠纷,由乙方自负。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生效。

项目负责人:

2017年

日 班组负责人:

2017年

经济承包合同(架子)

工程名称: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分包班组

经甲已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本工程架子施工人工费承包给乙方,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合同,违反者将承担一切后果。

1.工程内容:与本工程相关的脚手架安拆工作及施工洞口、井口、临边等的防护及维护工作。

2.工程造价:(市场价)元/m2,按实际面积计算。

3.质量要求:严格按照脚手架施工专项方案、施工规范及有关标准施工,施工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达到质量验收的合格标准。如出现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者承担。服从有关单位、人员和上级领导的检查指导。

4.安全要求

(1)安全责任:乙方必须遵守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乙方应负首要责任。

(2)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死亡控制标准为0;重伤控制标准为0;轻伤控制标准为0;新工人上岗教育培训率为100%;文明施工管理必须到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设立安全标志。

5.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如因本组未能科学组织施工延误下一道工序或因班组作业人员工作失误给工程造成损失,项目部有权对班组处以2000元或以上罚款,此罚款用来对下一班组或受损失班组的经济补偿或损失赔偿。

6.工期: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工期完成任务。否则将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7.双方责任:

(1)甲方按时提供材料;乙方必须节约用料,浪费罚款。

(2)甲方按施工进度给乙方拨付承包人工费。乙方必须将人工费发放到工人手中。 (3)施工中所用的小料,施工机械,工具设备及劳保用品均由乙方自理。 8.施工期间乙方所发生的债务纠纷,由乙方自负。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生效。

项目负责人:

2017年

日 班组负责人:

2017年

经济合同纠纷仲裁范文第5篇

【摘 要】 全面实施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是加强教育经费监管的重要举措,是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必然要求,内控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内部控制的必经之路。文章从内部控制视角出发,分析了我国高校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等经济活动信息化存在的问题,探讨在高校内部控制建设背景下,建立一种基于业务流程再造的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提出了平台建设解决方案,以求用信息化的手段在高校内部建立起一套合理、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来规范学校日常经济活动,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提升高校财务资产管理水平。

【关键词】 内部控制; 经济活动; 平台构建; 信息化

一、高校内部控制建设背景

2014年,财政部下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2016年,教育部也出台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文件,在高校开始推行内部控制建设,要求学校建立一套合理、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来规范学校日常经济活动,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等。

教育部指导高校应结合自身实际业务特点,建立单位层面与业务层面并举的内部控制体系,内控工作应该贯穿到学校财务预算、政府采购、资产管理,项目管理、财务收支核算等多个方面,贯穿学校经济活动始末[1]。

高等学校的内部控制建设,应以“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作为整体建设的指导思想。在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严格的业务流程的基础上,最后要以信息化的手段作为内控工作的最终落地,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提升学校经济活动的风险防范能力,实现学校内部控制管理的系统化与常态化。

我国大部分高校在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如何将内部控制的思想贯穿于高校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工作中,如何构建一个完善的、基于内部控制视角的经济活动信息化平台值得深入研究[2]。

二、高校经济活动信息化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高校都加快了学校经济活动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各学校大都建立了经济业务信息化系统,如财务预算系统、财务核算系统、学生收费系统、资产管理系统、OA审批系统等。其中财务系统与资产系统是信息化建设的重中之重,主要从业务层面解决学校“财”与“物”的信息化管理。对于财务系统,教育部直属高校大都使用“天大天财软件”与“复旦天翼软件”,主要解决学校财务核算问题;对于资产系统,教育部直属高校大都使用“北化系统”,主要解决仪器设备的资产管理等。

高校经济活动信息化的进程虽然推进的速度很快,但从高校内控建设的视角出发,这些信息化系统仍存在很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系统存在缺项,不能涵盖业务流程管理的全周期

虽然各高校为了解决“财”与“物”的管理,建立了财务管理系统、资产管理系统等,但从经济活动的全周期上来看仍然存在缺项,如在仪器设备等资产管理系统的前段,缺少了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与经济活动合同管理系统;在财务收支核算管理系统前段缺少了预算系统、项目管理系统与后期的预算绩效跟踪系统等等。由于这些系统的缺失,给学校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带来了管理缺项。

(二)系统间相互独立,缺乏数据的对接交互

大部分高校虽然建立了财务核算系统、资产管理系统、政府采购系统,但这些经济活动信息系统大都相互独立,各系统缺少必要的系统对接和数据交互。如政府采购系统与财务预算系统无联系,采购经费来源控制管理不严、预算执行不到位。资产系统与政府采购系统无联系,采购合同与资产验收审核把关不严;财务系统与资产系统无联系,资产账与财务账相符实现困难等[3]。

(三)系统以业务处理为主,缺乏必要的内控流程控制

高校招投标、采购、资产管理、财务核算等经济业务应该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但由于这些经济活动基本上都是由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的,这些部门管理上相互独立,信息系统也相互独立,从而造成高校的这些经济活动从业务流、数据流、信息流上都不能畅通整合,导致信息查询有障碍、业务审批脱节,业务主管部门无法实时掌握经济活动全面的动态,学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也无法实时监控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学校经济活动整体管理水平与效能低下,自然也无法达到经济活动全面内控的目的。

三、基于内控的经济活动信息化平台构想

高校的经济活动主要体现为预算管理、招投标采购管理、仪器设备资产管理、财务收支核算管理、合同项目管理等,这些管理工作是一个紧密相连的整体,学校应注重加强这些经济活动主管部门间的合作,减少部门间沟通成本,因此,非常有必要在高校建立一种基于内部控制思想的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平台。

(一)高校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总体框架

高校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平台以经济业务流程为主线,通过平台可以对高校的预算、采购、资产、财务等全面管理。平台的总体框架涉及基础设施层、应用支撑层、业务系统层等,如图1所示。

1.基礎设施层:主要包含经济活动信息化平台所需要的网络、服务器、存储设备等物理硬件,为整个平台提供物理支持。

2.应用支撑层:主要涵盖统一身份认证、数字签名等平台支撑子系统,提供身份认证、电子审批、数字签名服务,并为各类经济业务系统的对接及数据交互提供统一接口。

3.业务系统层:主要涵盖预算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核算等业务子系统,高校相关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通过这些系统完成日常经济活动的处理工作。

(二)高校经济活动信息化平台的功能设计

高校经济活动信息化平台功能应涵盖学校招标、采购、财务核算等各项工作流程,为学校财务部门、采购部门、资产部门、学院各二级单位和在校师生搭建一个统一的经济业务信息化服务平台,广大教师、学生可通过大平台办理各项经济业务。学校所有的经济业务及经济业务产生的财务、资产、招标、采购等数据均在平台中流转。与此同时,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财务资产管理部门、校领导、二级单位负责人均可通过该平台进行业务电子签单审批、权限内部控制设置、经济业务流程审计跟踪等。平台业务层面功能设计如图2所示。

1.财务预算系统与招投标采购系统对接,进行交互的数据有仪器设备、服务、工程的预算数据,如: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的设备购置预算内嵌于财务预算系统中,招投标采购系统需要在预算系统中确认这些经过教育部评估过的设备清单才可以进行政府采购。预算与采购数据打通,完善了政府采购流程上的内部控制,可以做到“无预算、不采购”。

2.招投标采购系统在完成政府采购任务后,将汇总相关预算数据、采购信息,自动生成采购合同,并推送到合同管理系统中,完成合同的信息化管理。

3.合同管理系统在完成合同签署后,将合同数据、设备明细数据推送到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系统中,为资产的验收提供第一手准确的数据信息。

4.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系统在完成资产验收并生成资产账后,将电子固定资产验收单推送到财务核算管理系统中,财务部门依据电子验收单进行账务处理,处理完毕后将财务账务信息回传到资产系统,双方实时完成“资产账”与“财务账”的对账工作,从而解决了困扰高校资产管理部门多年的“账实不符、账账不符、对账困难”的问题。

(三)内部控制与经济活动信息化平台的关系

高等学校的内部控制建设,以“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作为整体建设的指导思想。“流程信息化”是高校内控建设最终的落脚点,这里的流程,应涵盖高校经济业务中的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合同管理、项目管理等多个方面,不仅仅局限在业务层面,也应该涵盖权限设置流程、签字审批流程、审计跟踪流程、纪检监察流程等内部控制流程。因此,我们在构建高校经济活动信息化平台时,应注重将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功能设计到平台的建设中去。如图2所示,高校经济活动内控管理,以业务流程处理为主线,各类型经济业务流程与数据全打通的同时,信息化全过程贯穿业务授权、财务审签、审计跟踪、内控分析、风险点防控等多项内控措施,从而达到内部控制的效果,实现内控管理流程信息化。

1.构建完善的财务审签系统。对传统的财务签字审批、项目经费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批进行流程改造,利用CA证书与电子密钥建设电子签名与审批系统,并内置到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平台中,加强审签的内部控制。

2.构建完整的审计分析系统。将审计部门信息系统整合到经济活动信息化平台中,审计系统可以实时的跟踪、挖掘出财务系统、采购系统、合同系统、资产系统中的相关数据,进行审计分析与数据跟踪,加强审计的内部控制[4]。

3.构建完善的风险控制与内控评价系统。将内部控制体系中的风险点检查、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内控评价、缺陷管理等内控管理里工作流及工作节点整合到经济活动信息化平台中,通过对经济活动的流程管理及财务数据的分析、挖掘、跟踪、评价,真正实现内部控制的信息化管理[5]。

四、结语

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提高学校经济活动和财务管控水平,是摆在高校管理者面前的一项新命题。高校的内控建設应以信息化建设为最终的落脚点,实现学校内部控制从管理制度化向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有序推进。建立一套基于内控视角的高校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平台,对经济业务流程进行重构,融合财务审签、跟踪审计、实时监察等功能,构建多维管控方式,对提高学校资金管控水平、加强资源优化配置、提升学校经济活动的风险防范能力、实现学校内部控制管理的系统化与常态化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高校内部控制风险点梳理和基本制度框架参考[M].北京: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2017:1-2.

[2] 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教育部直属高校内部控制制度汇编[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3:127-140.

[3] 王卫星,程莹,我国高校内部控制的现状及建议——基于江苏高校的调查研究[J].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34-39.

[4] 高浩玮,基于高校财务信息平台的数据审计模式及实务探究[J].审计研究,2010(6):59-62.

[5] 赵小刚.开发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评价系统 破解管理瓶颈[J].会计之友,2016(8):86-88.

经济合同纠纷仲裁范文第6篇

[摘要] 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契约经济,经济合同作为市场经济往来的桥梁,单位必须正视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实施有效的管理策略。

[关键词] 加强 经济合同 管理 策略 研究

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亦即“契约”经济,而合同是契约经济往来的桥梁,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市场主体依法签约、履约的合同行为已成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合同及合同管理。所谓的合同管理,指的是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而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

一、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二个阶段:一是合同签订阶段;二是合同的履行阶段。

1.合同的签订阶段

(1)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

(2)合同内容不严谨。不严谨就是指不准确及不全面,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订立合法和有效的经济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不能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如果不清楚签合同应当本着“先小人后君子”的原则,那么一旦发生违约情况则难以处理。

(3)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经济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

2.在合同履行阶段

(1)合同变更没有及时履行。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为了维护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变更要及时有效。

(2)没有及时办理鉴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鉴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如果不给予足够的重视,则当发生纠纷时,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3)忽视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应该清楚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和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二、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策略

合同关系自始至终是一种法律关系,因此合同管理也应当是自始至终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管理,合同管理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建立和健全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必须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和相关的法规,同时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

2.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首先要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合同法规的宣传教育,促进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者和决策者转变不合时宜的思维和模糊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然后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单位的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方式选拔人员,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把优秀人才放在这个岗位上。人员确定之后,要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可根据本单位与市场的实际情况,参加短期培训或进相关高校深造。同时从经济角度出发,对合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他们的责、权、利,建立竞争机制,对有贡献的单位领域和合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通过以上措施,促进合同管理人员的思想水平、法制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不断提高。

3.违约纠纷的及时处理

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法律顾问部门审查合同时选择合适的违约条款和纠纷处理条款显得很重要,一旦发生违约情形,法律顾问要区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减少单位的经济损失。

4.加强监控,防范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风险

加强对本单位经济合同签订授权的管理与控制,落实执行好授权制度,完善对合同履约情况的考核制度,加强合同签订后的监督和管理,促使相关人员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对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强化合同履行的有效控制。

三、结束语

经济合同管理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和签约等内容,而转化为一种全过程、全方位和科学的管理,现代单位若能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将为单位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经济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

单位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陈伟波:加强合同管理 提高索赔意识. 中国建设信息,2002(15)

[2]张华:合同管理工作浅谈.理论界, 2006(09)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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