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范文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范文第1篇
一、基本情况
经区人民检察院自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以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重视制度建设和检察官的教育培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一步规范了办案工作,严把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四关,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上依法进行监督,维护了法律尊严,检察机关整体形象良好,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狠抓制度建设,规范办案程序,以规章制度管人管事。进一步完善了侦查监督办案制度,制定各项工作流程图,明确程序监督和检察官责任标准,形成了一个程序标准明确、责任规定具体的规范化管理模式。检察机关的各项执法活动均处于一个比较严密的制度规范下,避免了执法活动的随意性。
二、加强监督制约,规范执法行为,以重点督察保证质量。认真发挥检委会决策职能,施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办法、检务督察办法,重点督察自侦不立案、捕后不诉、捕后撤案、决定刑事赔偿、批捕后公安机关没有移送起诉、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等案件,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运行正常。同时,继续发挥外部监督作用,虚心听取人民监督员和执法执纪监督员建议意见,坚持案件回访制度,加强与发案单位联系,不断丰富创新检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近两年来,在实行权利义务告知、办案期限提示、不捕说理、规范讯问(询问)用语、联系回访发案单位等工作上有比较明显的改进。
三、增强质量意识,规范质量考评,以执法质量衡量绩效。结合基层检察工作实际,对自侦、侦监、控申、公诉与民行联合办案、检察官执法过错追究等工作制定了一系列考评制度,设立内部考评机构,采取抽查、互查、必查等方式,重点查评不批捕、不起诉、不立案、撤案及变更强制措施等案件,增强了办案检察官的质量意识,提高了办案质量,达到了公正执法,准确惩治犯罪目的。
二、存在问题
一、批捕工作的质量还存在不足。近年来还存在少数案件批捕后被决定不起诉;一些案件退侦的理由(《补充侦查提纲》)不够详实具体明确,有的在发出之前没有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对被监督机关有时出现的立而不侦现象,虽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但跟踪监督不够。
二、少数法律文书制作不够严谨,卷内材料不够规范,撰写过于简单,表述笼统。
三、检察机关与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不够密切,对它们的联系监督工作相对薄弱,对它们查处的符合刑事立案标准而不及时移送的,采取的措施有时不够及时。
三、几点建议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队伍建设。检察机关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需要,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强化自身建设,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的需要。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抓实抓好。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检察官职业道德、组织纪律和作风教育,教育检察官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检察官纪律规定,公正、高效、廉洁、文明执法。要不断加强检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培训效果,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狠抓制度落实,建立长效机制。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建立长效机制作为保证。要在继续完善有关制度的同时,把已有制度的执行和落实作为规范执法行为的重点,坚持用制度管人,真正把各项制度落实到检察工作之中。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宣传、表彰公正执法的先进典型,严肃查处无视制度的执法不规范行为,加强警示教育。要进一步修订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完善内部考评机制。
三、加强法律监督,解决突出问题。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认真对待群众申诉案件,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杜绝不文明或违法违纪执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要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严格依法查处职务犯罪,减少随意性。要强化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之间的监督,切实提高案件质量。针对当前法律监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这次调研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整改。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努力建立健全一个良好的案件查处协调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范文第2篇
一、基层统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工作环境复杂严峻
在基层开展统计工作的时候, 由于基层群众对我国统计执法工作的认识、了解不够充足, 在具体统计工作开展的时候, 遇到了各种问题, 给基层统计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在基层统计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一些工作人员没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意识, 在深化改革基层统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推动下, 为了更好地保证统计数据的可靠性以及统计工作的权威性, 需要将统计执法工作落实到位。而基层的干部没有正确的认识统计执法工作, 总以带领基层人民脱贫致富作为工作的核心内容, 在实际基层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没有领悟到脱贫致富与基层统计工作之间的相关关系。在基层统计执法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缺乏对法律的敬畏意识, 主要原因是我国的统计法治普及工作没有很好开展, 在统计工作执法工作中一些工作人员随意捏造数据, 蔑视了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权威性, 给政府的数据采集整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在基层统计执法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一些被统计对象, 不愿主动的配合统计执法工作, 且一些人员为了一己私利抵触、打击基层统计执法工作, 使基层统计执法的权威性受到了挑战, 直接影响到了基层统计的工作顺利开展。
(二) 基层统计执行工作的边缘化
在我国基层统计执法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由于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的原因, 导致目前的基层管理工作仍旧处于被动的环境下, 在统计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轻”结果与“重”过程的情况。出现这些现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因素:
其一就是“双随机”的管理制度推行阻力较大。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主要财务支持来源于当地的政府, 因此基层统计执法工作在客观因素上会受到当地政府的政策安排干预, 从而使得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职能不能很好发挥, 在具体执法的过程中会受到外界环境的阻碍, 从而影响到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可靠性。
其二就是基层统计执法人员的经验与实力不足, 在处理一些临时问题的时候, 不能展示出执法工作的权威性。如在对当地一些“三无”企业进行信息登记时, 不能严格的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在统计工作开展时思想顾虑太多, 且有时会受到企业和调查对象的“恐吓”, 一些基层人员没有表现出强硬的执法工作态度, 反而是采取了协商妥协的方式, 使得基层统计执法工作失去了真实性。
其三就是对违法案件不能进行详细的参与记录。由于基层统计执法工作需要在当地政府的行政辖区内开展相关的工作, 而一些违法案件涉及了当地的一些政府单位, 当地的政府单位为了避免时态影响的不断扩大, 没有允许基层统计执法人员参与到案件的数据记录中, 从而给基层统计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了一定影响。
二、加强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对策研究
(一) 基层统计执法工作权威性的建立
在上文中讲到了基层执法工作由于种种原因, 不能进行有效的开展, 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没有确定基础统计执法人员的工作权威性, 从而使得基层统计工作困难重重。为了提高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可靠性与真实性, 需要为基层统计执法工作建立起绝对的权威。具体的工作变化有以下几点:其一由国家构建统一的基层统计管理系统, 对不同的统计层面实行领导和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其二就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国务院需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且为基层统计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其三就是加强基层统计数据采集、整理、加工的研究工作, 构建科学合理的基层统计工作指标体系, 改革优化基层统计工作的方式方法, 提高基层统计数据的可靠性与真实性。其四就是由国家统计局为各个地区编制不同的基层统计执法指导意见, 充分地突出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 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保障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质量, 需要构建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进行统一的组织管理, 对全国范围内的基层统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立即进行严厉的处罚, 确保基层统计工作的绝对可靠性。
在县级以上基层统计执法工作开展的时候, 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对下级的人民政府、本级的人民政府进行统计工作的监督。在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时候, 监察人员不能少于3人, 这样可以保障监察工作的公平公正, 在监察人员对某地区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的时候, 必须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 若相关的监察证件, 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检查。
(三) 统计法律知识的普及
在基层统计执法工作开展的时候需要加强执法法律知识的宣传, 通过宣传不仅可以促进基层群众主动参与统计工作, 提高基层统计工作的效率。并且统计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意识也可以得到很好的提高。通过对基层统计工作人员进行集中的培训, 使其明确以下的“红线”坚决不能越过:第一工作人员擅自修改统计数据资料或者是编造虚假的统计数据信息;第二就是对抵制统计工作的企业与个人进行报复;第三是本单位、本地区的基层统计工作人员有严重的违法私察行为;第四是统计管理人员和其他机构的人员, 因为其他原因对基层统计的数据信息进行更改;第五就是由于基层统计人员违法对外公布统计数据资料, 从而给企业与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人员进行处罚;第六是违反我国统计法的条例对统计的资料擅自损毁;第七是基层统计执法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 泄露国家统计数据的, 依法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为了促进基层人们协助统计执法工作的积极性, 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基层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等宣传也是非常重要的, 让基层的群众明确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重大意义与绝对权威性, 以及违反法律、条例、法规等规定时依法进行处罚。我国统计法明确规定, 当发生以下行为与情况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当事人进行处分与行政处罚。
其一就是企业或个人拒绝为统计工作人员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且在催促之后仍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供相关资料, 可以对违法对象进行处罚。其二当统计对象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时候, 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其三当对企业开展统计工作时, 企业法人拒绝答复有关统计问题, 且在统计查询统计中不如实答复的企业, 依法进行警告处理。其四在基层统计执法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拒绝开展统计工作, 严重阻碍、打击报复统计工作的个人与单位, 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其五在统计执法工作开展的时候, 对应的单位对原始的数据资料进行篡改、转移、藏匿、销毁等, 当发现这些情况时依法对其单位进行相关的处罚。
三、结语
综上所述, 在基层统计执法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执法难的问题, 以及管理制度不完善与运行机制不合理等情况, 都给我国的基层统计执法工作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此需要以国家层面构建完善的统计管理体系, 保障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权威性与真实性, 通过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与工作人员的培训, 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的可靠性。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为了及时地了解社会各行业的变化, 以及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情况, 需要开展基层统计工作。为了提高与维护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权威性, 需要不断完善我国基层统计的法律法规建设, 保证统计数据的可靠性。本文主要就加强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对策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基层统计,执法工作,提高措施
参考文献
[1] 吴晓红.关于加强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思考[J].中国统计, 2017 (1) .
[2] 刘洲.对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思考[J].农场经济管理, 2017 (10) .
[3] 陈辉.浅析基层统计执法的现状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 2016 (6) .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范文第3篇
一、强化监督理念
近些年, 公安部坚持不懈地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活动, 如“大接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走访”等, 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应当继续开展法治教育活动, 并结合发生在边防民警身边的实际案例, 使民警能认识到依法执法是履行职责、保护自我的最好方式, 从而自觉主动积极的接受监督。“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监督不仅是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的责任, 各级领导都有责任。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边防民警进行思想教育, 培养正确的理想信念、法制理念和纪律作风, 加大从源头上预防的力度, 消除边防民警的逆反心理和模糊认识, 树立“监督是关爱”的理念, 增强监督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提高监督能力和接受监督的意识, 敢于监督, 善于监督。
二、改进监督方式
( 一) 积极推行和落实法制员制度
派驻公安边防派出所的法制员不但要履行执法监督指导职责, 还要履行监察联络员的职责, 实行“一岗双责”。在公安边防派出所, 要设立法制员, 由法制员对本单位的执法情况实施全程跟踪, 通过对受案情况的核查通报、法律文书和执法台帐的规范适用、强制措施的跟踪, 全面掌握本单位的执法状况; 同时, 对疑案、难案及时介入, 对已经审结的案件进行及时的考评, 从而彻底解决受案、结案不及时这一问题。
( 二) 依托网络平台创新监督方式
因公安边防派出所执法涉及的内容较多, 要广泛搜集、了解公安边防派出所民警的执法情况, 就必须加强监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发挥网络信息优势, 强化监督, 力争从源头遏制腐败。通过推行应用警务综合平台系统, 全面推行接处警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制度, 对执法办案进行全程的实时监督管理。
三、明确监督责任
( 一) 整合内部监督力量
要赋予监督主体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必要的权力和手段, 树立监督主体在内部的威信。公安边防派出所所长是本单位的执法监督工作总负责人, 教导员要协助所长保障好执法监督。总之, 从负责案件审核的公安局法制室、支队主管业务部门到公安边防派出所主官, 相互之间应当做到权责明确、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 形成多方联手、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的局面[3]。
( 二) 采用初审初评制度
这是一种将问题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的有效手段, 必须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由法制员通过对受案情况的核查、法律文书和执法台帐的制作、处罚裁量及法条引用、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全面掌握公安边防派出所民警的执法情况。边防支队业务部门对未结案件进行跟踪, 严格监督办理; 对疑难案件应及时介入, 对已结案件进行执法考评, 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等, 才能达到防微杜渐、正本清源的效果。
四、健全监督机制
( 一) 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
执法质量考评是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促进工作的有效手段, 也是考核基层班子、衡量基础业务工作的重要标准。通过执法质量考评, 可以及时掌握执法动态, 及时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有针对性地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帮助基层执法人员不断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提高执法质量。因此, 制定严格细致的执法质量考评细则, 明确考评标准和考评方法, 对促进执法质量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 二) 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制
加强执法监督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明确执法责任。要通过明确不同层级的执法责任, 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 明确主管领导、办案人员的岗位职责, 落实责任。
( 三) 细化执法操作规程
要通过制定科学、严密、明确的操作流程来规范执法细节、执法环节、执法标准, 最大限度压缩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 减少、杜绝裁量的随意性。公安边防派出所可根据上级现有的执法监督制度, 依据本单位实际, 进一步细化执法办案工作流程, 使接处警开始直至案件办结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道程序都有章可循, 都处于有效监督之下。特别要增强监督细则的可操作性, 减少只有倡导性规定而缺乏相应惩处规定的“软性条款”, 避免执法监督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4]。
总之, 只有充分发挥公安边防派出所执法监督的主动性, 逐步建立权责分明、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 能够促进公安边防派出所依法行政, 维护边境地区稳定,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摘要:对于执法权的监督是重要命题, 从我国公安边防派出所的总体情况看, 重视和发挥公安边防派出所执法监督的作用有着重要意义, 文章从强化监督理念, 改进监督方式, 明确监督责任, 健全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完善公安边防派出所执法监督机制的对策, 以期进一步充分利用监督资源, 保障公安边防派出所依法行政。
关键词:公安边防派出所,执法监督,解决的对策
参考文献
[1]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7.
[2] 甘敏.强化公安边防管理职能, 创新服务管理机制模式[N].广西法治日报, 2012-03-22 (005) .
[3] 韦俊武, 刘建昌.新形势下加强边防派出所建设的几点思考[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2 (03) .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范文第4篇
摘 要:城管执法信息化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和信息化技术,管理整合数字资源,规划流程管理,以构建城市有效管理的长效机制。目前,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息化基础设施已初具成效,构建起了城管基础网络平台和城管信息资源库,执法信息化应用中的亮点也逐步凸显。广州市打造信息化、数字化的城管执法体系,以形成“智慧城管执法”基础构架,以完善城市管理信息化体系,推动广州市城管执法进一步实现公正、文明、高效为目标,服务城市管理,力求在深化城市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上实现新突破。但是,在广州数字化城市综合执法建设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如城管综合执法体制不顺、执法信息化水平发展不平衡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广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息化体系建设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城管执法信息化;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
1 广州市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现状
1.1 信息基础设施初具成效
1.1.1 城管基础网络平台
广州市城市管理基础网络平台包括广域专网和局域网两级平台,其中,广域专网是依托广州市电子政务外网构建而成,目前主要为数字城管系统提供支撑服务,城管广域专网平台,实现了市城管局与一圈层各城管局的互联互通,并将逐步向二、三圈层各区(市)县城管局延伸、覆盖;市、区两级都已建成内部局域网络平台,为应用系统的可靠、稳定运行提供了基础保障。
同时,通过城管网络与公安视频监控平台、市政务呼叫中心、GIS管理和服务平台等资源实现了对接和资源共享。
1.1.2 城管信息资源库
建立了广州市城市管理数据库群,实现多行业、多领域数据整合,市、区共享数字城管核心数据库;道路桥梁管理方面,已经开始从桥梁数据资源库建设逐渐向城市道路数据库扩展;城管门户网站数据库也在信息发布、在线服务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完善。
1.2 执法信息化应用亮点初现
1.2.1 广州市数字城管信息系统
数字城管系统在市、区两级系统应用软件建设方式上采取了统一物理平台、逻辑分级的应用模式,市、区共享一套核心数据库和应用软件,提高了系统的规范化水平和运行效率,实现了监管分离,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市、区协同的数字化城市管理体系。
1.2.2 城管局门户网站
广州市城管局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信息办的要求,对城管门户网站进行了升级改版,一是补充和完善了政务公开的内容,二是突出为民服务的政府网站宗旨,三是提高了公众参与的能力,达到了宣传城市管理工作,提升城管形象的目的。
1.3 区县城管局执法信息化应用快速推进
1.3.1 圈层数字化城管建设和应用
目前在市级和一圈层区域实现数字化城管全覆盖,在数字城管的平台上率先实现城管车辆数字化管理(主要包括城管车辆GPS管理系统、车辆油耗监测管理系统)和垃圾压缩站监控系统。
1.3.2 二三圈层数字化城管建设和应用
二圈层各区市县数字城管平台建设纳入目标任务,明确了组织机构,建设资金已落实,其中,温江区已经进入系统安装、调试阶段,其他区进入设备采购阶段。二圈层数字城管平台的建成将实现中心城区、近郊区数字化城管一体化。在未来几年内,广州市三圈层的区(市)县城管也将纳入这个管理网络,从而在全域广州范围将实现数字化城管全覆盖。
2 广州市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需求
2.1 执法信息化观念意识有待提高
城管部分工作人员对信息化建设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真正身体力行去应用的少。
2.2 统筹规划需要加强
市、区两级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信息化规划相对薄弱的问题,对城管系统的各级信息化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和行动计划,致使一些已建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协同效应和整体效益没有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难以争取国家、地方财政的支持,致使信息化建设资金不足、投入力度不够。
2.3 城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整合共享不足
目前城管局多数行业管理处室和局属单位仍没用建立起相应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行业管理仍然处在手工、单机处理模式阶段;没用服务于全市城管系统的统一协同办公平台,难以满足当前和今后城市管理和服务的需要,也无法向区县有效的延伸、共享;已经建成的数字城管信息系统资源还没有用足用够和充分拓展延伸。
2.4 执法信息化水平发展不平衡
市、区两级城管信息化建设都已全面开展,但受外部环境和自身条件所限,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二、三圈层城管与市局和中心城区城管局的信息化意识、基础和应用能力及水平上还存在一定差距。基层城管执法信息化还有待加强,基层城管执法队伍的信息化设备配置不足,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实时传输设备,如相关视频设备、执法通、带执法监控平台的机动车等。
2.5 城管综合执法体制不顺
体制问题是制约城管综合执法工作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一个核心问题。当前,广州市城管综合执法存在的体制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缺乏上级统筹协调机制。目前中国的城市管理与其它管理有个明显的区别就是缺乏上级统筹协调。城市中设有城管部门,但上至省、国家却没有城管部门,城高管理部门得不到上级部门的统筹和指导,体制上存在不顺现象。广州市内区城管执法建设不太统一,市原有城管委、城管综合执行局两个机构,这两个机构开始合并,有的区最就是城管理与城管执法合在一起(白云区),与现在市的发展思路比较一致。有的區进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行一个信息平台、一支执法队伍(荔湾区),与市城管存在体制上的不一致,市城管综合执法与荔湾区城管难于对接。
3 构建广州市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框架和 体系
3.1 总体框架
城管执法信息化以服务城市管理为目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信息基础设施为支撑,规范标准、组织管理、资金和人才为保障,推进广州市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广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化总体框架构成可概括为“1312”,即:一个目标、三个层次、十二个工程构成,即以提升城市管理能效和服务水平为目标,分三个层次进行信息化建设,通过十二个工程项目的实施来落实规划、实现目标。框架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具体内涵将随着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改变而适当调整变化,在总体框架指导下,各部门结合业务实际,突出重点,分工协作,共同全面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为城市管理工作服务。广州市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框架,如图1所示。
3.2 信息化体系
以城市管理业务流、信息流为核心,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集约建设、资源共享、属地化管理的要求,优化业务流程,整合数据资源,形成两级平台、三级管理、三级网络的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化体系,即 “233”体系。“两级平台”是在市和区(县)建立两级信息化应用平台,“三级管理”是以市级为中心,实现市、区(县)和街道(街道)三级协同管理;
“三级网络”是依托广州市电子政务外网,建立连接市、区(县)、街道(乡镇)的三级信息网络,完成城管数据信息的快速交换和处理反馈,保证管理到位、执行快捷。广州市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的体系,如图2所示。
4 广州市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措施
4.1 推进城管执法信息化规范建设
进一步理顺市、区、镇(街)城管体制机制,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城管队伍素质,对各级城管队伍实行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建设。引进第三方法律机构对城管绩效评估,特别是对城管执法的各个环节、程序、适用法律和工作效率等进行评估。
在对城管事件采集录入情况的基础上,对重点道路的流动摊贩、夜间大排档、市政设施、环卫设施等全市基础设施资料进行详实的调查摸底和上图入库,不断完善城市管理数据基础。
4.2 夯实城管执法信息化装备配备
行政执法需要现代化科技手段来保障。信息化技术能进一步提高各城管执法队伍在开展行政执法中的调查取证能力,提高执法效能。城市管理工作涵盖面广,对象复杂,而相对的,如果城管执法装备不能适应当前城市管理的需要,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制約了查处各类行政违法案件的及时性,客观上增加了收集证据的难度,同时,通过现代化住处技术设备,能更好的监督执法过程,使执法更加规范公正。
4.3 推进城管电子政务建设
电子政务正逐步成为我国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电子政务应用开发越深,解决的问题就越多,作用就越大。城管系统需要科学规划城管电子政务建设,加强在线审批、行业管理、综合执法、办公自动化等应用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深度,提高城管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扩大信息渠道,推进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
4.4 构建全市统一的综合执法业务平台
具体建设内容:一是建设综合执法统一业务系统。市、区、街各级执法部门的所有案件查处、审理和督办在系统进行登记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系统设定的案件处理流程,实现从立案受理、调查取证、案件审批、执法文书打印、处罚处理、强制执行和结案归档等全过程的网上办理,增强执法透明度,提升规范化执法水平,提高办案效率。二是建设移动执法系统(执法通)。面向基层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基于智能移动手持终端(PDA手机或平板电脑),开发实现信息查询、巡查上报、证据采集、案件处理、GPS定位、对讲通信和地图导航等服务功能,提高综合执法现场处置效率和紧急响应能力。三是建设综合评价系统。在综合执法工作的量化考核模型基础上建设综合评价系统,实现各级单位和个人的量化考核,建立以综合评价为内容的量化考评体系。四是建设辅助支持系统。实现文书法规信息管理以及配套的系统管理模块。
4.5 开发民生服务城管APP软件
方便市民及时掌握公园、广场、绿道、公厕等信息,政府与公民协同共治,形成齐抓共管的“大城管”格局。
参考文献:
[1] 谢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困境和出路——以广州城管建设为
例[J].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报,2012(1).
[2] 张菊梅.以大部制改革促进城市管理信息化——基于广州城市建设
管理监控指挥中心的分析[J].广州大学学报,2013(2).
[3] 池朝兴.城市管理使城市更加美好——广州市城管委城市管理转型
升级城市[J].城市管理与科技,2012(3).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范文第5篇
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建【2011】2号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铁路、能源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30日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管理中心应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日常工作。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应持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围包括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和违反住房公积金其它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八条 违反其它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位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职工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职工恶意拖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五)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单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管理中心应立案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可在媒体上将单位或职工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布。
第十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整改的,由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按下列处罚裁量基准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单位职工人数在20人(含20人)以内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单位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100人(含100人)以内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元罚款:
1、单位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2、单位逾期不整改,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3、单位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4、单位在管理中心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妨碍公务行为的;
5、单位发生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书面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对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管理中心应事先告知违法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对处以3万元(含3万元)以上罚款的,管理中心还应当告知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单位要求举行听证的,管理中心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管理中心依法对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单位。
第十四条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单位不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收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原罚款的金额。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决定的,管理中心可以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或职工不服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和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向管理中心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拒不整改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范文第6篇
(二)、严禁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
(三)、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家或者依法处理;
(四)、严禁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
(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返还被侵害人的财物;
(六)、严格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
(七)、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严禁对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制止;
(十)、严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过程中,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
(十一)、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其他情形。
(一)、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
(二)、严禁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
(三)、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家或者依法处理;
(四)、严禁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
(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返还被侵害人的财物;
(六)、严格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
(七)、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严禁对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制止;
(十)、严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过程中,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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