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停车管理范文
机动车停车管理范文第1篇
为保障正常的校园交通秩序,缓解校园交通压力,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园车辆停放,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停车位不属专业停车场,仅收取停车泊位费,只负责对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不承担车辆的损伤、丢失及车辆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第三条
所有机动车辆凭出入卡通行,出入卡分为通行卡和临时卡。通行卡适用于学校公务用车及本校教职工机动车辆,临时卡适用于未办理通行卡的临时来校车辆。
第四条
使用通行卡的车辆
(一)A类卡:学校公务用车,免收停车泊位费。
(二)B类卡:本校教职工、外聘教师车辆,白天停车免收停车泊位费,若凌晨2时至6时在校内停车,每年可免收20次(进出校门为一次)过夜停车泊位费。
(三)C类卡:本校教职工车辆,但行驶证不是本人或其配偶的,收取通行卡工本费100元,在三个月内免费通行(过户时间),三个月以后每辆收取停车泊位费150元/月,按月计算。
持有B类卡和C类卡的车主,若凌晨2时至6时在校内停车,每辆车收取3元/次的过夜停车泊位费。因特殊情况需长期在校园内停放过夜的,经批准每辆收取停车泊位费70元/月,按月计算。
(四)D类卡:校内施工、送货和租用场地经商人员车辆,收取通行卡工本费100元,若白天停车收取停车泊位费150元/月(1500元/年),若晚上22时至次日早7时停车,收取每辆车10元/次的过夜停车泊位费。
第五条
使用临时卡的车辆
(一)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以及军车(含武警车辆)、邮政、环卫、运钞车进出校园,免收停车泊位费。
(二)经学校同意持有《兰州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免收停车泊位费。
(三)学校举办重大活动时,主办单位到保卫处办理特别通行证,实行免费通行,活动结束时收回通行证。
第六条
使用临时卡的车辆的收费标准
(一)白天实行计时收费,小型汽车3元/小时,1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9座或3吨以上汽车4元/小时,1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2元;20座或8吨以上汽车5元/小时,1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3元,1小时以内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二)夜间实行计次收费,小型汽车3元/辆/次,9座或3吨以上汽车5元/辆/次,20座或8吨以上汽车8元/辆/次。
(三)白天从早7点(含7点)至晚22点,实行计时收费,超过基本计费时段按每小时加收,不足一个计时段按一个计时段计收;
(四)夜间从晚22点(含22点)至次日早7点,实行计次收费。
(五)白天和夜间连续停放的机动车累计计费。
(六)半小时以内停车免费。
第七条
大、中型车辆需要在校内停车过夜的须经学校保卫处批准,按指定区域停放 。
第八条
申请办理通行卡,应填写《兰州大学机动车辆通行卡申请表》,申请表从保卫处网站下载。其他要求详见附件。
第九条
持 A类卡、B类卡车主首次办理免收通行卡工本费,持B类卡和C类卡车主凭工作证、离退休证、学校颁发的聘书(人事处认定)办理车辆通行卡,
第十条
通行卡的成本费、按月或年收取的停车泊位费,凭保卫处开具的收费通知单到财务处缴费。出校门时收取的停车泊位费需现金支付,开具兰州市统一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各类通行卡仅限于申请人在申请车辆上使用。车辆变更时应主动到学校保卫处重新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各类通行卡期满后,自动作废;若还需继续使用,须及时交验所需资料并缴费,否则按临时车辆用户计时收取停车泊位费。
第十三条
通行卡遗失、损坏(无法修复),需重新补办的,原卡费不予退回,需新缴通行卡工本费100元。临时卡遗失的,在出校门时除按规定收取车辆停车泊位费,另再收取临时卡工本费30元。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学校根据违规情节程度采取注销通行卡的使用权、取消违法违规人员办理通行卡的资格、通报相关单位追究行政责任,追缴所欠交的停车泊位费等措施,情节严重构成违法或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通行卡;
(二)通行卡转借他人使用;
(三)伪造或变造我校各类通行卡及私下出售、出租各类通行卡。
第十五条
校园内交通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兰州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制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收费标准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兰州大学机动车辆通行卡申请表
机动车停车管理范文第2篇
【文 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颁布日期】1991年4月5日
【实施日期】 1991年4月5日
【时效性】 有效
【法规正文】
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
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991年3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4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和停车场、停车库的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把停车场、停车库列为防火重点部位,建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加强防火安全管理。
单位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由本单位负责;公共停车场(包括临时停车场)、停车库由停车场、停车库的设置或收费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条 机动车须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一)电源火线绝缘套管不被挤压,与灼热部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驾驶室、车厢的车门(包括安全疏散门)开启灵活,门锁完好。
(三)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排气管上安装火星消除器。
(四)车上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五条 机动车使用管理单位和司机(包括私人机动车所有者,下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车辆机件油路,防止漏油。
(二)机动车行驶中严禁往汽化器内直接注油。
(三)机动车电瓶充电,须将电瓶送至充电间进行。严禁在机动车上充电。
(四)给机动车加油时,不得吸烟和靠近明火。
(五)检修机动车应在修理间或安全地点进行。为发动机保洁时必须切断电源,禁止烟火。严禁用明火烘烤发动机。焊补油箱、机件时,须将被焊补件拆下后,按操作规程进行。严禁在车上进行焊补作业。
(六)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库后,司机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七)车辆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扑救并采取应急措施。
(八)客运机动车不得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六条 建设停车场、停车库,必须执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现有停车场、停车库的建筑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应予改建。
举办大型会议、活动等设置临时停车场,主办单位应事前将停车数量、消防安全措施报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备案。
第七条 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按顺序停放,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压消火栓;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二)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
(三)停车库内不准人员留宿;不准用易燃材料搭建设施。
(四)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停车场、停车库停放。
(五)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内加油、修车。
(六)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内吸烟和动用明火。
(七)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内存放汽油、柴油等燃料以及其他易燃、可燃物品。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停车库内。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消防条例和《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予以处罚。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安局
机动车停车管理范文第3篇
近年来机动车保有量持续攀升, 现有停车设施已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有的区域停车设施供给不足导致机动车乱停放增加管理难度降低交通效率, 而有的区域停车场建设因缺乏科学规划而闲置浪费, 由此, 合理的停车空间规划同样是“维持城市交通秩序, 破解城市交通顽疾”的重要手段之一。
1.1 停车规划一般思路
和众多城市问题一样,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思路也存在分歧。史蒂夫斯伯纳 (2012) 认为城市在规划之初, 就应依据土地的用途做好停车需求预测, 这是典型“规划适应需求”思路。康粟普 (2012) 则撰文指出, 如果中国不及时调整城市发展策略, 可能会重蹈美国在这个问题上的覆辙, 甚至要比美国支付更加昂贵的代价。
国内学界对于该问题的研究结论更倾向于“规划调控供需”, 如耿克姣 (2013) 和黄艳 (2014) 分别通过供求模型和城市案例来论证路内停车的必然性, 徐雷等 (2014) 结合铜仁市停车规划提出分区差异化的停车设施布局规划模式, 周玲等 (2012) 尝试在控规层面进行停车场布局评价的探索, 隋春光等 (2013) 结合旧区改造提出适应城市发展的停车布点原则和规划管理措施等。通过梳理, 国内学者认为适用的需求预测方法和合理的泊位供给策略是调控停车供需水平的关键。
1.2 城市机动性与停车规划
城市机动性理论 (Mobility) 在欧洲得到普遍认可并有取代“交通”一词的趋势, 但在国内尚未得到广泛使用。该理论认为交通规划和空间规划一样, 是城市发展的干预手段。
卓健 (2005) 撰文引入城市机动性概念, 城市环境中的一个社会个体所具有的自由、自主进行交通出行的条件和能力。城市机动性反映的是交通主体 (出行者, 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群体) 使用交通方式 (包括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在交通空间 (包括交通物质空间、社会和文化环境) 中完成出行需求的能力, 三要素相互作用决定城市机动性发展水平。由此, 对于城市机动性的思考不仅要关注交通本体空间的供给, 也要关注交通主体的需求和交通方式的选择。
近年来, 以小汽车为主的机动性发展模式受到制约, 可持续机动性和新型城市机动性理念不断被强化, 其中就包括对停车资源的优化问题。新理念不再简单的以需求为导向, 一味增加交通设施迎合以小汽车的机动性需求, 而是在合理停车供给前提下, 通过分时使用、立体停车等措施提高停车空间的综合使用效率。
1.3 交通政策与停车规划
卓健 (2005) 通过对巴西可持续机动性的研究提出, 面对城市机动性危机解决的关键是公共交通。
近年来, 多元化的城市机动性发展理念逐渐被城市决策者所接纳。停车规划方面, 轨道交通配套停车“P+R模式”在上海、北京、重庆、杭州等城市得到大力推广, 通过城市外围停车场建设引导换乘公共交通, 进而疏解小汽车进城带来的交通问题。主城区和外围区域采用差异化的交通策略, 如严控主城区公共停车场的新增引导出行方式的转变。类似这样可持续机动性的发展理念将不断被大城市采纳实践并向二三线城市传导, 进而影响城市的发展。
2 案例引发的思考
笔者以凤台县机动车停车场规划为例, 剖析问题、提出策略和总结经验。
2.1 现状停车问题
凤台县老城区因建筑退界较小、居住区停车配建标准较低等原因, 停车位供给以路内停车为主, 路内车位侵占非机动和步行空间对交通影响较大。新城区以建筑配建停车位为主, 基本可以满足停车需求, 存在商业设施周边一位难求但地下车库空置严重的奇怪现象。
2.2 规划思路与工作框架
2.2.1 规划思路
停车设施规划的基础是停车需求预测, 城市发展与土地利用、经济水平与车辆增长、路网条件与交通状况、区位与停车政策等均会对停车需求产生影响。常用停车需求预测方法包括用地分析预测法、相关分析预测法、机动车OD预测法和交通量-停车需求预测法四种。
其中, 用地分析预测法和交通量-停车需求预测法是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实践中常用的方法。用地分析预测法是以规划期末的人口分布为基础,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公共停车人均用地和半径要求确定停车场的规划布局。交通量-停车需求预测法是在人口和机动车保有量预测的基础上, 结合土地使用规划对未来交通发生率进行推演并确定停车需求。
如上两种公共停车规划方法最大的不足是存在平均主义弊端, 公共停车场的布局呈均匀布局特点。若融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及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对停车场布局进行校核, 则更为客观和实用, 但依然体现的是“规划适应需求”思路。近年来, 公共停车已经开始逐步由“需求引导, 充分满足”向“差别供给, 需求调控”转变, 差别化的停车供给策略对实现城市交通管控和引导有着积极意义。
2.2.2 工作框架
凤台县停车规划过程中融合土地使用强度因素对交通发生量吸引量进行预测确定停车需求总量, 采用差异化供给策略确定机动车停车设施布局。
第一步, 根据土地使用规划和各片区控制指标对规划期末人口、机动车保有量预测。
第二步, 结合现状停车资源的普查、停车习惯及行为调查、停车需求分析划定交通分区, 并进行交通吸引和发生量预测以确定泊位总体需求。
第三步, 结合凤台县建筑配建车位规定、凤台道路交通规划确定的道路性质与断面形式等对泊位需求进行分解。最后, 根据调控目标确定差异化供给策略, 确定路内停车位、路外停车场布局规划。
2.3 问题提出
停车规划实践中存在三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即停车设施空间分布策略、类型结构策略、差异供给策略如何确立的问题。
规划编制的目的都是城市综合目标的实现, 这是一个城市规划师的基本价值立场, 那么停车设施规划的目标则是可持续机动性的实现, 这也与当前主流理念和思想是一致的。停车规划的三个问题就转变成:可持续机动性目标下, 如何确定停车设施的空间分布、类型结构、差异供给策略的问题。
3 停车规划与机动性评价
3.1 停车规划三策略
3.1.1 空间分布策略
城市不管是单中心还是多中心发展, 土地利用关系理论决定了城市空间不会是均质分布, 皆为中心密度高外围密度低。对应到交通空间上, 中心密度高则机动性需求大, 为保障社会个体享有平等的机动性权利, 交通方式多元是交通规划的首要考虑, 机动车停车场为单一交通方式占有过多空间资源显然是不合理的;在远郊, 交通可达性是首要考虑, 小汽车无论是综合效率还是安全可达均是最优选, 那么配建足够的机动车停车空间就显得必要。由此, 停车设施的空间分布主要是选择公平性与交通可达性的平衡。
3.1.2 类型结构策略
公共停车场、配建式停车位、路内停车位是机动车停车的三个主要形式, 其中配建式停车可以实现小汽车“点”到“点”, 可达性最高。路内停车位可以大大缩短停车时间, 是最便捷高效的停车方式。社会公共停车场是经济性最高的停车方式。
另一方面, 公共停车场占有的资源最多, 路内停车会对非机动交通产生影响, 配建停车往往以牺牲生态空间与步行空间为代价。由此, 机动车停车类型的选择主要要考虑便捷性、经济性等因素。
3.1.3 差异供给策略
差异供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分别是配建标准差异化和有偿使用差异化, 差异化供给是停车空间供给的有效调控手段。
3.2 凤台县停车规划
凤台县停车规划划定三类区域采用不同配建标准和供给策略。规划也确立了差异化停车收费标准, 同一区域的机动车停车场, 停车收费价格按照“非居住区高于居住区、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确定。
(1) 紧缩策略区域
老城区及综合商业功能板块为紧缩策略区域, 严格控制机动车泊位供给, 鼓励公共交通和非机动交通方式, 新增停车泊位主要以路内停车为主。
(2) 平衡策略区域
涵盖广大居住板块的区域为平衡策略区域, 兼顾交通效率、交通安全和经济性选择, 以建筑配建车位为主要供给类型, 社会公共停车场为补充。
(3) 宽松策略区域
远郊部分区域划定为宽松策略区域, 以小汽车为主要的交通方式, 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
3.3 可持续机动性评判
基于可持续机动性的认识, 其本质反映的是交通主体通过机动性公平获得交通、公共服务、劳动就业等的权利, 相对于传统交通规划对通行能力和效率的过度关注, 可持续机动性将关注重点转向对公平性和生活品质的追求, 公平、效率、安全、绿色、经济、可达六个纬度是对不同交通方式更佳的评判标准。
小汽车交通可达性和效率性优势明显, 公平性和经济性是最大的短板, 停车设施供给若无限制扩展必然会吸引更多的小汽车交通, 随之而来的是更严峻的交通问题。具体到机动车停车泊位的需求与供应, 期望片面增加停车设施建设来解决日益突出的供需矛盾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城市土地规划和机动车保有量是影响停车需求至关重要的因素, 停车需求预测也应基于这些因素建立, 可持续机动性目标要求我们不能仅按照需求进行供应, 必须发挥供应对需求的反作用和能动性。
4 规划反思
总结国内外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经验教训可以判断, 停车规划决不能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为唯一目标, 而应考虑城市社会、经济以及交通整体发展目标, 由“热衷追求供需平衡”转向“大力加强需求管理”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但遗憾的是, 不少城市规划师对停车设施规划的理解依然是“城市特定空间的落实”。
笔者认为, 停车规划可以体现城市发展决策者对城市未来交通发展的考量, 融合可持续机动性目标的停车规划对停车需求产生深远影响进而影响出行方式构成。基于这样的思路, 城市机动性三要素 (交通主体、交通方式和交通空间) 相互影响最终达成平衡, 这体现的是可持续机动性目标下的交通规划与空间规划互馈关系的构建。选择小汽车交通是“交通主体对交通方式选择受交通空间影响”形成的固化“行为意识”, 需要通过城市交通空间不断优化, 将交通主体过度依赖小汽车交通的行为意识逐渐导向对多样性交通方式的选择。
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尝试通过交通空间布局影响交通主体对交通方式的选择, 以机动车停车规划为例反思交通规划和空间规划的关系, 按照笔者的认识两者互馈关系的形成需要经历三个阶段:
交通规划与空间规划关系转变的三个阶段本质是对“机动性”认知的过程, 交通规划的内涵在于以“机动性三要素”为研究对象的城市发展研判。交通规划的目的是保障“可持续机动性”的实现, 也就是保障交通主体公平、效率、绿色、安全、经济、可达的出行能力的实现。
基于可持续机动性目标确定停车规划三策略的研究方法在凤台县机动车停车规划中的实践是一种新尝试。鉴于机动性与城市问题的复杂性, 尚有很多因素会对城市交通运行产生影响, 值得我们不断深入研究。
摘要: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的推进, 停车难已成为最严重的交通问题之一。研究以淮南市凤台县机动车停车规划为例, 基于可持续机动性目标确立了停车规划空间分布、类型结构和差异供给三策略, 提出交通方式评判公平、效率、安全、绿色、经济、可达六纬度。实践的重要意义在于探讨“交通空间影响交通主体与交通方式”的机动性认知过程, 指出城市交通规划的内涵在于以“机动性三要素”为研究对象的城市发展研判。
关键词:城市交通规划,城市机动性,停车场规划,机动性评判
参考文献
[1] Calthorpe, Peter.Weapons of Mass Urban Destruction[J].Foreign Policy SEPT/OCT, 2012.
[2] 耿克姣.城市路内停车的必然性供求规划模型分析[J].交通工程, 2013, (3) :42-43.
[3] 黄艳.中小城市停车布局及晋江市停车规划[J].城乡规划, 2014, (8) :40-41.
[4] 徐雷, 刘冰, 张涵双.停车需求预测和泊位供给策略分析[J].交通科技与经济, 2014, 16 (2) :39-43.
[5] 周玲, 李丹, 陈秋晓.控规单元尺度上的社会停车场布局评价[J].建筑实践, 2013, (06) :85-88.
[6] 隋春光, 于星涛, 王喆.基于中心区改造的济南市中心区社会停车场布局优化探讨[J].城市道路与防洪, 2013, (6) :24-26.
[7] 卓健.城市机动性视角下的城市交通人性化策略[J].规划师, 2014, (7) :5-12.
[8] 卓健.巴西可持续城市机动性政策的实施[J].城市规划学刊, 2005, (5) :104-108.
[9] 刘健.一个城市规划师对城市机动性的几点思考[J].北京规划建设, 2011. (5) :98-100.
机动车停车管理范文第4篇
3主题分类: 商贸服务
“机动车”
天津市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津政令第31号
《天津市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资源再利用,规范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和利用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利用、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依法应当予以报废的机动车,以及所有人自愿报废的机动车。
农业机械的回收、拆解、销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制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资源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环保、交通港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按照政府引导、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集中发展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
第六条 设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七条 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完善回收网络,提高回收、拆解技术和处理水平。
鼓励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八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根据规划布局可以在本市不同区域设立回收网点和周转库。回收网点和周转库的设立应当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周转库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必需的报废机动车存放场地;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三)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回收网点和周转库不得进行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不得将报废机动车交由非法拆解单位和个人予以拆解。
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装报废机动车;
(二)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零配件拼装机动车;
(三)出售报废机动车及其“五大总成”。
第十条 下列机动车应当依法予以回收、拆解:
(一)经检验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二)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所有人要求予以报废的机动车;
(三)拼装车;
(四)行政机关罚没、依法扣留后所有人不接受处理且经合法拍卖无法卖出的机动车;
(五)在公共场所长期停留且经合法通知、公告程序仍无人认领并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条件的机动车。
第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
(二)项规定报废的机动车,由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填写授权委托书,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报废机动车进行初步确认后,向所有人出具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
(三)、
(四)项规定报废的,由相关行政机关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
(五)项规定报废的,由相关行政机关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所得款项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
第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的回收价格,按照拆解后可获得的金属、非金属等资源的含量,参照回收时废旧金属、非金属市场价格,由买卖双方自由协商。
第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行全过程网络跟踪制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市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登录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报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信息。
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信息管理系统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商务、工商、公安、环保、交通港口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信息交换制度。
第十四条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在定点拆解场所内拆解报废机动车,防止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五条 报废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式车辆的拆解,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六条 报废机动车拆解后的“五大总成”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报废机动车拆解后的橡胶、塑料、玻璃、机油等废物交售给相关企业作为生产原料;其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交由环保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报废机动车拆解后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后可以出售。
机动车维修企业使用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报废机动车拆解后的废物残渣无法再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应当在完成拆解后7日内将授权委托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审查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应当及时向所有人交付注销证明。
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行为的日常管理和现场监管。
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引导、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经营,并接受市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根据规划布局设立回收网点和周转库,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回收网点和周转库,或者在回收网点和周转库进行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顿,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
(一)项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改装报废机动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强制拆解报废机动车,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
(二)、
(三)项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零配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及其“五大总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机动车整车、“五大总成”及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不按技术规范拆解,或者在定点拆解场所外拆解报废机动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五大总成”,是指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及车架。
机动车停车管理范文第5篇
2010-06-21 14:49:33 作者:admin 来源:
赣发改收费字[2010]554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发展,满足城市机动车停放需求,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现结合全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执行情况,将新修订后的《江西省机动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江西省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昌北国际机场、南昌火车站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除省直接管理的以外,其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各设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具有垄断性、补偿性和竞争性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下列类型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纳入政府管理价格的范围:
1、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大型交易场所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2、机动车(人行)道临时占道泊位的收费;
3、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4、公安、交通等执法部门指定的暂扣、暂存交通事故、违法车辆的停车场。
5、城市繁华区域的公共露天停车场;
6、商业投资建设的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
7、商场、娱乐场所、宾馆(招待所)、酒楼(饭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
8、商业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9、住宅小区在不影响本小区业主停车的前提下,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向社会提供的停车服务。
对上述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价格管理方式。可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也可以在核定基准价的基础上规定浮动幅度,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条件成熟的,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本条第一项之外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三)为缓解城市停车难的矛盾,合理利用停车服务资源,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的条件下,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公用事业单位设置免费停车场所,鼓励提供免费服务。对不具备免费条件的,可收取适当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应在补偿设备投入、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等费用的基础上,按社会平均成本的要求进行价格成本监审;同时考虑停车场设施等级、停放车辆类型、停车场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可以在核定基准价的基础上规定浮动幅度;经营者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实行市场调节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应事先将有关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机动车(人行)道的临时占道泊位和不具备提供免费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公益、公用事业单位设置的停车场,应按照低于成本的原则,从低核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六类:
一类:九座以下(含九座)客车、二吨(含二吨)以下货车;
二类:十座至十九座(含十九座)客车、三吨以上至五吨(含五吨)货车;
三类:二十座至三十九座(含三十九座)客车,六吨至十吨(含十吨)货车;
四类:四十座以上客车,十一吨至十五吨(含十五吨)货车;
五类:十六吨以上货车;
六类:
二、三轮(不分型号)摩托车。
第八条 经营者在申请停车场收费时,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核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正式文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经设立停车场管理权限部门批准的有关设立停车场的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
(四)实行市场调节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还应将自行确定的收费标准事先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经营者申请资料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实地查勘。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和办理。
第十条 各类机动车停放场(点)收费员应持有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员证》。同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计费时段、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切实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采用IC卡管理的停车场,不得收取IC卡工本费。
停车收费必须开具税务发票,照章纳税。对停车场(点)不提供税务发票和不开具发票的,车主有权拒付停车费。
第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对停放于停车场内的收取停车费的车辆负有安全保护的责任。如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损坏、灭失或被盗,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对办公时间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电力、供气、供水、交通、银行、保险等公用事业单位办理业务的车辆;
(二)对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或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停车场的车辆停车不超过一小时,以及业主搬家、送货车辆;
(三)对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即停即走的车辆;
(四)对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车辆;
(五)在宾馆、招待所住宿客人的自备车辆。
(六)对进入不具备免费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等社会公益、公用事业单位设置的停车场的机动车,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免费的范围。
(七)凡有合法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进入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时,车主应当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免收停车费。
(八)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免费停放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 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点)收取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应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或已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附加任何费用。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对社会反映强烈,明显不合理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督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进行整改,并及时纠正收费水平。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0年5月4日起执行。原省下达的有关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机动车停车管理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废。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一) 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四)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
(五)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
(六) 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七)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四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2年;
(二)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 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年;
(五)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年;
(六)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七)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
(八)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
(九) 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
(十)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年-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1年-13年,具体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第五条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或者不同类型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转换,以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4年以内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应按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超过4年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变更使用性质的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再次变更使用性质的小、微型载客汽车,一律按有关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载客汽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
第六条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
(一)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 小、微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行驶40万千米;
(五)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六) 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其他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七)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八) 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行驶3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九) 专项作业车行驶50万千米;
(十) 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载客汽车;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以及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
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八条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机动车停车管理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