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暂行办法范文
互联网保险暂行办法范文第1篇
指保险公司通过自建官网销售保险产品。目前已有超过60家保险公司开通了官网销售保险的功能。
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平安保险等都会有自己的官方网站。
以中国人寿官网商城为例,官网上主要销售意外险、健康险、车险、家财险。购买流程包括选产品算价格填写投保信息支付保费下载电子保单或凭证几项内容,车险实现了保单寄送。保单服务及理赔全程实现了互联网服务。
优点:有助于保险公司品牌建设与推广。官网销售注重品牌效应,可以为具有品牌忠诚度的客户提供网上购买渠道,对产品的介绍较专业、集中、详细。
缺点:网站建设和维护的成本高,为了增加流量和获得广告投入,需要企业具有雄厚的资本;而且访问流量有限,客户无法横向对比,销量上无法保障。
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渠道)
指保险公司利用大型第三方电商平台,以店铺的形式组织销售保险产品。
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淘宝网,目前已有多家保险公司进驻淘宝网平台开设旗舰店,集中售卖自己的保险产品。此外,像京东商城、网易、和讯等网站也开设了保险频道。
以淘宝网为例,淘宝“保险理财”服务板块,销售车险、意外险、健康险和家财险。每一类目下,又有保险公司、保障类型、保额、期限等子类目。每一种产品的购买页面,有“宝贝详情”和“成交记录”,便于客户对比产品和选择。还有在线客服,方便与商家直接联系。与一般的生活服务领域网购体验相似。
然而,对于每一款产品的介绍上,宣传语言传递出“物美价廉”、“性价比高”、“优惠折扣不容错过”、“快来投保吧”这种信号,对产品风险提示存在疏漏,误导的嫌疑较为明显,很难消除投保人疑虑。此外,保单服务和理赔服务仍需要线下完成,服务流程不完善。
优势:流量大,用户多;产品全,便于比较;销售成本降低;与目前互联网行业中多数生活服务领域的业务相似,购买体验好,为大众所普遍接受。
劣势:服务流程不完整,后续服务如理赔等仍需落地服务;存在销售误导性质的宣传,需要更到位的监管。
三、网络兼业代理
主要是以银行为代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网络上实现的保险销售。通常银行会将投资、理财、保险类产品的销售集成到网络银行中。此外,还有一些网站也兼业销售保险产品,如旅行网、云网、福佑网等,这些网站多数仅销售短期意外保险或卡折式保单,产品种类较为单一。
优缺点:
以银行为代表的网络兼业代理,用户量有一定保障,产品比较丰富,可直接通过网银购买,付款安全便捷。但由于银行网站功能的设置多以银行主业为主,对保险销售不能投入更大精力,因此,受制于网络银行架构设置,保险用户体验可能不佳。
其他网络兼业代理平台,多数仅销售短期意外保险或卡折式保单,产品种类较为单一。
四、 专业中介代理
由保险专业经纪或代理公司建立的网络销售平台。
专业中介代理网站有中民保险网、优保网、慧择网、大童网等。
以慧择网为例,寿险、意外险、健康险、车险、家财险和企业险等险种涉猎全面。每一险种可以按照期限和保险金等进行筛选。用户评价给投保人提供了选择产品的参考。还有典型案例和购买提示,对产品的介绍和讲解比较专业、客观。每一产品页面上有黑色字体提示“投保险请您仔细阅读”一栏,包括产品条款、保险金赔付比例、索赔方式、特别约定、客户告知书,做到了保险要求的最大诚信原则,尽到了明确告知的义务。另外还有“同款产品不同计划”和“同款产品热销排行”,便于客户比较和选择。用户可以获得从投保到保单服务和报案理赔的一站式在线服务。
优点:其功能类似于保险超市,可以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种类丰富,产品对比和筛选起来比较方便,咨询也更为便捷,用户在这里可以得到全面的一站式在线服务,相对而言专业化程度较高。
缺点:这一渠道尚未发展形成规模,广大消费者目前接受度低,主动寻找专业中介机构网站购买保险的欲望不高,因此受众面较窄。
五、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
2013 年,国内首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财产保险公司设立,通过“众安在线”开展专业网络保险销售。主要经营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家庭财产保险、货运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短期健康或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分出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优势:
腾讯和阿里为众安保险提供了强大的渠道资源。作为中国最大的电商阿里巴巴,它拥有的大量客户涵盖了企业和个人,这些客户不但能成为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消费者,而且阿里还掌握着大量客户群的信用水平和交易记录,这成为众安保险研发新产品的重要资料库。同时,阿里集团旗下支付宝拥有庞大的用户群,能够为客户提供即时消费、安全支付的保证,使得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的同时,保证支付的安全性。腾讯拥有大量的个人用户基础的同时,还有丰富的媒体资源和营销渠道。 中国平安专业于发掘保险产品市场需求、保险产品设计、保险费率厘定、保险产品定价、保险准备金提取,旗下庞大的开发、精算、销售及理赔团队,可为“众安保险”产品供应提供强大保障。
不足:目前产品较为单一,待创新。
在公司成立后不久推出的众乐宝是众安保险的第一款保证金产品。2014年3月,以保代费的“参聚险”新鲜出炉,它是众安保险为聚划算商家定制的,帮助商家释放占用的保证金,缓解互联网商家资金压力,与众乐宝有异曲同工之妙。以下是众安在线的产品:
在众安在线的产品中目前只有众乐宝和参聚险是互联网创新产品,可见其产品创新有限。
六、保险信息类网站
一些信息类网站通过导航功能给保险销售者和购买者提供一个沟通和交易的平台,如中国保险网、易保网保险广场、生命天空保险中间站等。
通过行业的优势代理销售,通过广告和引流的作用,能够吸引到海量的访问量。这些网站自身并不销售保险产品,只展示或对比产品,通常用户点击购买后,页面将自动跳转链接到保险公司网站,实际购买行为并未发生在原网站中,基本上不具有网上交易和购买的特点。因此,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电子商务网站。
七、移动互联网新兴销售渠道
目前,以国华人寿为代表的众多保险公司已经在移动应用上推出微信商城,可实现微信投保、支付、在线客服、产品展示、查询等功能。泰康的“微互助”、阳关保险的“摇钱术”和“爱升级”、太保的“救生圈”、幸福人寿推出的微信公众号“幸福产品在线”、安邦保险联合微商城,还有2014 年初,泰康人寿推出用微信购买“春运保险”。
互联网保险暂行办法范文第2篇
**市妇幼保健院指纹考勤机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院考勤制度,强化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使考勤工作更加科学公正、透明准确,根据医院实际,决定实行指纹考勤机考勤,具体办法如下:
一、参加指纹考勤的范围
全体干部职工
二、指纹考勤的方法
(一)、刷指纹方法和注意事项
1、按指纹前,应注意手指是否干净。
手指上不要带有脏物及可能的化学腐蚀物,按指纹前手指保持清洁,确保指纹考勤的一次成功率。
2、将已经存档的手指平放于刷指纹镜面上,指纹机语音提示“谢谢”即操作成功;如果不成功,就需要再次放入指纹,或者用备用指纹刷。
3、刷指纹要尽可能大面积接触感应板,不要有翘、刮、滑、晃动、抠镜面等动作。
4、指纹考勤机上其他键盘不许随便按动,刷指纹成功后,不得重复、随意乱刷。
5、指纹考勤机对手指干燥、太冷等会感应失灵,自己要提前处理后再试(可用口呵温、润)手不可有水。
6、刷指纹时,如考勤机不能识别指纹或不能正常工作,要第一时间向后勤科反应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视为未出勤。
7、常用和备份指纹因各类原因刷指纹不顺畅时可以到后勤科重新采集指纹。
8、考勤机上设定了管理员,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凡随意操作造成考勤机故障、损坏的,将按《**市妇幼保健院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处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罚;故意损坏考勤机的,加倍处罚。
三、指纹考勤时间及规定
1、刷指纹时间为(暂执行每天两次指纹考勤):
A每日早上为7点至8点31分为刷指纹时间,其他时间刷指纹无效;
B每日下午13点至14点31分为了刷指纹时间,其他时间刷指纹无效。
2、考勤人员每天上午8点至11点30分,下午2点至5点采用突击检查方式,检查违规违纪现象。
四、特殊情况考勤
1、请假人员要提前向后勤科递交请(休)假条。
2、开会、学习、培训人员要向办公室提交相关申请进行备档,办公室负责通知后勤科;
互联网保险暂行办法范文第3篇
为加强我镇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镇机关制度,提高行政效率,按照《界首市国家工作人员考勤暂行办法》的通知(界办[2009]3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条例适用于本镇全体在编在岗的财政供给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条 镇实行考勤机考勤,指纹信息采集范围为各单位在编在岗所有人员以及借调人员。凡国家工作人员无故逾期不采集者,以旷工论处。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勤的人员,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考勤时间为上班后30分钟内和下班前15分钟内,特殊情况另行通知。镇全体工作人员应按时参加指纹考勤,上午8:008:30,下午4:305:30(计生办单独考勤,应按照镇制度执行),8:20之后未按指纹机即视为迟到,8:30仍为按指纹机即视为旷工,下班前15分钟内为按指纹机的视为早退,旷工一次,扣当月工资60元,早退一次,口当月工资30元,迟到一次20元。在工作紧急特殊情况下,无论一天几次按指纹,其中一次未按,即视为旷工。
第四条考勤工作由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每天将有请假、下乡、出差、参加会议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并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并保存好请假条、会议通知等原始依据,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考勤结果加盖单位盖章后书面抄送市考核办公室,抄送材料时
需附考勤记录和原始依据。每月考勤结果在各单位在各单位政务(事务)公开栏公示。全年考勤情况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请销假按界办发[2006]16号文件执行。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或电话请假均视为旷工,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书记或镇长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由主要领导签批后,副科级上报市组织部门审批,一般干部上报市人事局批。需请假者,应由本人提前写出请假条,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离岗。每月事假不得超过3天,3天内每天扣工资20元;超过3天按旷工处理。所有请假手续统一交办公室留存。参加学习和培训市委出勤。
第六条 镇执行夜间值班制度。主要负责人每周值班不少于3天,其余时间由副科级以上干部带班。带班和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不得脱岗。
1、实行副科级干部轮流带班查岗制,维护全镇安全稳定。参加值班人员,每晚由值班副科级点名,值班人员应主动签到值班。
2、因事不能值班者,要提前找人带班,并向副科级干部说明情况。值班副科级干部有事应找其他副科级干部替班,一般干部不能代替副科级干部值班;不能让常住干部顶替值班,否则视为未值班。对无故脱岗又未找到顶班者,每次扣当月工资30元。
3、若本人未到岗,其他人员签到,不仅扣本人工资30元,还要扣替签人员30元,以防弄虚作假。
4、虽然到岗,无论副科级干部或一般干部,没有在值班薄上签
字的即视为未到岗,扣当月工资30元。
5、国家法定节日,要安排值班人员值班,领导带班。
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旷工的,依照《国家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无故旷工或情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全年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予参加年度考核,本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经常迟到、早退和工资时间经常产离职守的人员;除进行诫勉谈话外,年终考核视情节列入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对工资时间玩扑克、打麻将、玩电脑游戏等严重违反工资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在年终考核时列入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第八条 考勤日常统计和汇总工资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负责,玩忽职守造成统计失误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恐吓、威胁考勤统计人员或故意破坏考勤设备的,给予严肃处理,情节特别恶劣的予以辞退。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镇作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互联网保险暂行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11农村55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部控制,规范稽核审计监督行为,提高稽核审计质量,促进本行依法、规范、稳健、高效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55银行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11农村55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稽核审计的目的是以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和加强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的有效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各项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行实行稽核审计监督制度,各业务部门及基层支行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依法和按本办法接受稽核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本行的稽核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稽核监督职责,对董(监)事会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
第五条 稽核审计部门和稽核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应实事求是,勤勉尽职,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做到原因未查明、整改未到位、责任未追究、可追损失未挽回不放过。
第六条
稽核部门应接受国家审计机关、银行业监管机构及上级22等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二章 稽核审计机构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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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稽核审计人员的考评,由本行组织考核评价,报上级稽核部门认可、备案。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功稽核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章 稽核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稽核审计部门和稽核审计人员具有如下职责:
(一)对贯彻执行法规、政策情况进行稽核审计;
(二)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审计;
(三)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稽核审计;
(四)对信贷计划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决算等进行稽核审计;
(五)对各项贷款的风险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稽核审计;
(六)对系统内授权授信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审计;
(七)对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稽核审计;
(八)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业务操作和管理进行稽核审计;
(九)按规定对辖属网点(部门)负责人任期及离任进行稽核审计;
(十)董(监)事会、管理层认为应稽核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稽核审计部门和稽核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有如下知情权:
(一)有权知悉稽核审计对象的财务、经营和管理目标、政策、标准、程序以及各阶段结果;
(二)有权要求稽核审计对象报送有关资料;
(三)有权要求在信息系统中添加或预留稽核数据接口;
(四)有权要求稽核审计对象反馈稽核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稽核审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参加或列席本行和被稽核审计单位与稽核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
第十八条 稽核审计部门和稽核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具有如下检查权:
(一)有权检查稽核审计对象全部财务活动、经营活动、管理活动;
(二)有权现场调阅和要求报送所有具有可读和可视形式形成的信息记录载体;
(三)有权查验贵金属、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以及重要物品;
(四)有权调查与稽核审计事项相关的部门、人员及其他事项;
(五)有权现场观察无记录载体的操作流程和工作环境。
第十九条 稽核审计部门和稽核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具有如下取证权:
(一)有权向稽核审计对象索取证明材料;
(二)有权复制证明材料;
(三)有权向有关单位函询;
(四)有权以摄影、录音、录像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五)有权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对稽核审计证据进行鉴定。取证对象必须就取证事项提供证明材料,并在稽核审计对象声明、调查记录、访谈记录以及记载审计证据的工作底稿上签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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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因稽核审计人员玩忽职守,对重大问题失察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现重要问题故意隐瞒不报,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有关稽核审计人员的失(渎)职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稽核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金融法规和本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作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稽核审计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涉及触犯刑律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经董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相抵触,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执行。
互联网保险暂行办法范文第5篇
毕业班顶岗实习管理及费用报销暂行办法
在学校推行财务核算二级管理运行机制后,为了进一步规范顶岗实习管理,在保证教师外出带顶岗实习工作与生活的需要的同时,尽量节俭费用开支,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07)109号)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毕业班级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1.顶岗实习仍然按以班级为单位指派一名校内专任教师进行实习任务指导,学生在单位顶岗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指派指导教师。
2.已签订就业协议的学生原则上到就业单位进行顶岗实习,未签订就业协议的学生可以自行联系顶岗实习单位,或由指导教师帮助联系顶岗实习单位,但需提供顶岗实习单位的接受函。
3.各教研室必须在第五学期期末前安排落实好各班毕业第六学期顶岗实习单位,根据毕业学生顶岗实习相对集中分布情况,打乱原有班级建制,综合本院各专业,实施划片区指派带队和巡回检查指导管理办法;人数较少且分散到各实习单位的学生,实行电话联络沟通方式。
4.应分班组织进行顶岗实习前的安全教育和实习任务的交底,并认真做好原始记录,要求每个学生履行签字备案。
5. 教师外出巡查须详细记录巡查起止时间、具体地点、巡查的学生名单等。
第二条 顶岗实习课时费计算及发放办法。
1.顶岗实习校内教师总课时数按照0.4学时/(人周)学生人数周数进行计算,列入教师课时费进行发放。
2.顶岗实习校外教师总课时数不再按照0.4学时/(人周)学生人数周数全额发放,根据校外兼职教师参与实习指导工作的多少按实际酌情发放课时费,具体发放数额由校内专任教师提出书面依据报告,经院长审核后按实际数额发放,发放方式通过学校财务打到校内专任教师提供的校外兼职教师个人银行卡上。
第三条 实习管理费计算及发放办法。
实习管理费计算方法参照学校《差旅费报销暂行办法》,即在本行业实习五周以内(含五周),班级实习人数在20人以上、集中实习的班级,实习管理费为1200元;多点实习的班级,实习管理费为1500元。实习时间超过五周,每增加一周,实习管理费增加120元。实习人数少于20人的班级,每减1人,实习管理费相应减少60元。在行业外实习的班级,实习管理费按在本行业实习费用标准上浮30%的标准,限额节约使用。
第四条 顶岗实习差旅费计算及发放办法。
1.教师在主城区外巡查学生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按照90元/人.天标准限额据实报销;教师在主城区内(不包括中梁山、沙坪坝、石桥铺、歌乐山及其范围内)进行巡查交通费按照公交车标准据实报销,伙食费按照每人每天16元标准限额据实报销。
2.教师外出巡查交通费按照长途汽车、公共汽车和火车硬座标准
报销,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多出部分由教师自行承担。
3.教师有校企业合作科技项目附带巡查指导学生顶岗实习任务的,所产生的差旅费列入科技项目成本。
第五条 费用报账程序及要求
1.学校实行二级管理后,可不走网上报账程序。毕业顶岗实习结束后十五天内,由校内指导教师填写好费用及差旅费报销单,粘贴好各类凭据报院级报账员初审,提交院长审校签字后,到学校财务领取费用。
2.实习单位管理费通过发放清册形式报销,但需提供顶岗实习带队和巡回检查指导详细的如实记录,且记录有本人签字确认,如有虚假谎报,经查实,将追回所报销的管理费,并给予严肃处理。
3.实习指导教师报销差旅费,须以学生实习单位所在地的住宿发票或长途交通票据或其它可以证明的相关凭据作为计算依据,不能提供有力凭据的不予报销。
第六条 其他规定。
1.本办法未尽事宜,视情况由院务会研究决定。
2.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互联网保险暂行办法范文第6篇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分包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降低用工风险,促进公司施工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分包是公司的主要用工形式,公司施工总承包项目应依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劳务作业总分包关系,实现施工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分离。
第三条 劳务分包应使用公司集采平台采取招标方式实施,逐步减少直接发包劳务作业。同一项目实施劳务分包应分工种或分阶段签订分包合同,原则上不得将劳务作业整体分包。
第四条 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劳务分包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程公司、分公司对管辖项目部劳务分包直接实施业务管理,同时分公司对区域范围内劳务分包统一实施归口管理,公司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劳务分包分别实施监督管理。
项目部应配备专职劳务员,工程公司、分公司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兼)职劳务员,其工作职责由工程公司、分公司制定。
第二章
劳务分包企业选择
第五条 项目中标后,工程公司、分公司依据施工图、内部控制单价等组织编制目标成本,提出资源配置计划,会同项目部进行用工策划,制定劳务分包招标文件,并利用公司集采平台发布招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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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市场部建立合格分包企业数据库,将与工程公司、分公司多次合作、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分包企业统一入库,入库分包企业具备投标资格。工程公司、分公司组织对拟引进分包企业的考察、评价,经初审合格报公司市场部审批后入库。
明确劳务公司的主体资格、关联关系以及独立性要求。 劳务公司必须有独立的注册地与办公地址,并保持人员独立即专业劳务公司的中高级管理者的委托书、任命书、上岗证书、劳动合同、社保(五险)证明、工资表都必须是独立的。
第七条 工程公司、分公司成立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实施评标,坚持“合理低价、优质优价”的原则,择优确定分包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流程审批后在公司集采平台发布中标结果。
第八条 总包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分公司组织分包合同的起草、谈判、评审,分公司统一签订辖区内的分包合同,并按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和公司规定实施分包合同备案。
第九条 劳务作业不得直接发包给新进分包企业,与中标新进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应约定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或其他有效的保证措施,约束分包合同履行。
第十条 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分包合同推荐使用建设部、工商总局示范文本,加盖分包企业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或由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约定分包企业劳务费用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分包合同签订并落实履约保证措施后,工程公司、分公司组织相关人员结合总包合同对项目部进行分包合同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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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务分包队伍进场
第十二条 项目部在接受分包合同交底后,根据现场情况通知分包队伍进场。分包队伍应当配备与分包业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企业主要人员配置如下: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进场前项目部应对分包队伍进场条件实施审查,收集审查资料,建立分包队伍档案。
进场条件审查应当包括:分包队伍项目负责人委托书与管理人员任命书及社会保险证明,工人进场计划和花名册、身份证与上岗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
项目部应当审查注册地在海安的分包企业录用海安籍职工缴纳人身保险情况,原先已纳入海安社会保险中心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社会保险,未纳入的职工应当确保有相应的保险全部覆盖。
第十三条 项目部全面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核验分包队伍实际进场人员的身份证、上岗证,组织健康检查并造册登记,发放工作牌。发现与花名册及证件不符或体检不符上岗要求的,责令分包队伍清退不合格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队伍劳务人员进场后,项目部组织入场培训,对现场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实施交底,建立学习与交底档案,完善劳务人员技能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分包队伍劳务人员进场后,必须先进行标板间或标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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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的施工,经总包方、业主或监理综合评定达标后,方可展开后续大面积施工,否则,须无条件撤换队伍或作退场处理。
第四章 劳务分包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积极履行分包合同权利义务,保持与分包队伍有效的沟通联系,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调整分包范围、单价、付款、违约责任等合同变更,或情势变更需解除合同,项目部应按合同签订流程实施评审,办理变更、解除手续。
分公司(工程公司)应明确分包队伍签证、索赔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项目部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向分包队伍下达施工任务书,明确工作内容及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加强日常监管,落实总包现场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分包队伍主要管理人员严重不称职,项目部应将相关情况报告分公司(工程公司)和分包企业,并要求分包队伍限期调整,由分包企业重新任命。
第二十条 项目部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加强人员、料具等进出场登记,鼓励使用电子监控、门禁、考勤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包队伍按月向项目部报送劳务人员考勤记录并在指定位置公示,项目部劳务员实时更新劳务人员花名册、完善档案,按月核查整理分包队伍劳务人员考勤记录。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对分包队伍使用的料具实施分类管理,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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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包干或总消耗量控制,制定节超措施和奖惩办法。严格执行限额领料制度,建立分包队伍领(退)料台账,分阶段控制使用量。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公司)、公司职能部门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分包队伍合同履行情况。分公司统一汇总履约情况并及时反馈给分包企业,保持与分包企业联动,共同监管分包队伍。
第二十四条 出现重大劳务纠纷,项目部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稳定劳务人员情绪,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展开调查,做好相关资料、证据的收集整理,加强与分包企业沟通协调,协同分公司(工程公司)、分包企业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第二十五条 跨项目部或分公司区域施工的分包企业,出现严重信用不良行为,公司项目运营中心联合分公司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公司内部联动。
第五章 劳务分包队伍退场
第二十六条 分包队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或因情势变更无法继续施工,可申请或由项目部通知办理退场手续,项目部依据履约情况核定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制定分包队伍退场方案,明确分包工程、相关设施、证件资料移交时间和方式,以及人员、机具退场安排。分包队伍填报离场清单,经项目部验收、审批,办理放行手续。
第六章 劳务分包完成工程量结算与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因工程进度需要,将部分工程量分包给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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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队伍完成,必须经分公司(工程公司)与专业分包队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工作内容、承包价格、付款方式、划分工作界面等。
第二十九条 分包工程每月或全部完成工程后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办理月度报表或结算申请报表,申请报表必须按照分公司(工程公司)统一格式的表格,要求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材料耗用、奖罚等进行填报,经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保管员、分管预算员签署确认的结算审批流转申请表,作为劳务分包费用申报进度款或结算的依据。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工作内容以外的经济签证必须按分公司(工程公司)分包统一表格填报,经分公司(工程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项目部签证未经分公司(工程公司)审核批准的一律不予结算,因项目签署工程量不实及未经分公司(工程公司)审核批准的签证单造成经济损失,一旦发现按所发生的损失金额扣罚项目签证责任人。
第三十条 项目部对工作量、进度、质量安全、材料消耗、现场配合等情况审核会签后,将分包结算报分公司(工程公司)审定。
进度(节点)结算仅作为劳务费用中间支付的依据,完工结算应加盖分包企业法人公章。
第三十一条 分包企业依据分包合同约定和审定的结算书提出付款申请,执行分公司(工程公司)规定审批流程后,由分公司统一将劳务费用支付到分包合同约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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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分包企业应通过银行卡发放劳务人员工资,提出付款申请的同时提交经项目部劳务员核查确认的考勤及工资发放记录。分公司(工程公司)必须采取得力措施进行过程监控,以防发生劳资纠纷。随着全国建筑工人信息平台一卡通实名制管理和总包企业代发工资机制的逐步推行,工人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将得到充分的保证。一卡通实现劳务工人全职业周期管理,包括为劳务工人建立职业档案、职业履历、职业技能、健康状况等信息的个人职业档案,促进劳务工人职业化,有利于培养社会工匠精神。
第三十三条 分包企业一定是专业劳务公司,要有独立的记账系统,独立完整的劳务公司财务报表,要求记账凭证真实性与劳务结算单的每每项目分包单价及结算金额基本相符。
第七章 劳务分包企业考核评价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组织对劳务队伍实施月度和完工考评,工程公司、分公司结合项目部考评以及公司内、外部督查情况对分包企业实施考评。
第三十五条 推进劳务市场信息化建设,分公司年终统一将对分包企业的考评结果报公司市场部,考评不合格的清出公司合格分包企业数据库,严重失信的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六条 为防范经营风险,要求与本公司处于长期合作的劳务公司,必须与分公司签订专业的合作协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工程公司、分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劳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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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企业考察引进、考核评价以及劳务分包现场管理细则,并将相关制度报公司市场部、项目运营中心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总承包项目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承包的专业工程实施劳务分包,公司总承包范围内专业分包公司实施劳务分包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使用自有劳务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实施劳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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