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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粮食局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哈尔滨市粮食局范文第1篇

计算机出现时,就是80年代第一台计算机进入学校时,人们就说教育要发生革命了,到现在快20年了,革命也没发生。学校买了那么多计算机,利用率却不高。计算机课倒是排得满满的,但是用它干什么?学打字、学语言。结果计算机没有对学校教育模式产生任何影响。这不是革命,买了机器都是浪费,这个现象必须改变,而且要真正迅速改变。其它领域信息革命几乎都发生了,现在办公室都是自动化。还有影视界,小时候看到的屏幕上的天空是人画出来的,现在全部是电脑三维动画。军事上,海湾战争就是电子战。各个领域几乎全部都信息化了,虽然信息化的程度不一样,但都比教育快。为什么教育落后?现行体制僵化是原因之一,另外一个最重要的教师的教学思想、教师的信息技术能力以及教育技术设备的配置、教育资源的运用等,这些都是制约教育发展的因素。

进入21世纪,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特点是近几年移动互联网的性能提升,教师的教学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都将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推进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教育要想发生革命性的变革,突破口就是教育信息化。

二、校长如何适应新形式,尽全力推动教育信息化

在培训过程中,听了专家的讲解,对于信息时代教育需要面对的问题、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及教育信息化的思路以及信息化环境下校长应具备的素质及能力等方面的问题有了初步的了解,这也使我个人对教育、对教育信化有了全新的认识。教育信息化如何抓,我认为应从以下几年方面着手:

1、抓硬件配备。

目前,特别是电子白板运用于课堂以后,使得学生、教师与多媒体课程之间的互动变得可能,改变了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学习模式。因此在硬件配备这一块,我们要逐步的更新,争取每年拿出一点资金更新我们的设施设备。

2、抓教师队伍培训。

一是抓教师的思想观念转变,二是抓教师的技能培训。信息技术的发展已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以前的计算机、多媒体是专业人士操作的,普通人忘而却步,而如今新的设备操作更简便,更人性化,所见即所得,因此在使用这一块要求老、中青必须会用。三是抓教师的资源使用培训。

3、抓“云平台”的使用。

哈尔滨市粮食局范文第2篇

(1)行走在人生路上,对梦想的追求常常让我们行色匆匆,不肯停下前行的脚步。是在努力拼搏的过程,我们有时会感到疲惫、失落、孤独、苦闷因 此我们需要偶尔停一下,去休息,去放松,去调整,去总结偶尔停一下,不是懒散懈怠,而是张弛有度;偶尔停一下,不是逃避放弃,而是积蓄力量;偶尔停一 下,不是停滞不前,而是整装待发。停一下再上路,我们会发现人生的道路更加宽广,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偶尔停一下,真好! 请以"偶尔停一下,真好"为话题,写一篇。

要求: ①所写内容必须在话题范围之内,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②立意定,题目拟,文体选(诗歌、戏剧除外) ③不少600字

④文不得出现真实的人名、校名

(2)一个公司的职员向朋友抱怨:同事的冷漠、客户的刁难、老板的忽视,让他苦恼不已,所以他决定换个工作。朋友提醒他说:"现在找一份工作不容易, 你应该多和大家沟通,尝试着改变己。"他接受了朋友的建议。半年之后,再见到朋友时,他向朋友说,现在己在原的公司很开心,与同事的关系很融洽,客 户对他很满意,老板也夸他工作出色,正准备给他升职加薪。 本文来自冀教网

这个职员的经历至少给了我们这样一些启示:少抱怨别人,多反省己;与其被动变换环境,不如主动适应环境;耍主动与人沟通,为己打开一片广阔的天 地;要善采纳别人正确的意见和建议。

请根据以上材料,选角度,写一篇。

要求: ①所写主旨必须从所给材料提炼,但不要对材料扩写、续写和改写,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②立意定,题目拟,文体选(诗歌、戏剧除外) ③不少600字

④文不得出现真实的人名、校名

2010年哈尔滨考满分作文:

偶尔停下,感觉真好

人生是飞扬在生活的风帆,航行在大海上,那茫茫的海面,等待着我们的是惊涛骇浪。生活道路上的荆棘,面对命运的一次次挑,我们经常遍体鳞伤,与其一直艰难前行,不如偶尔停下。

偶尔停下,是一种享受。 夜,月清寒如水,明亮如纱,好美。你曾欣赏过吗?阳光雨露,碧水蓝天,曾有多少文人墨客寄物抒情的然恩赐。你曾在乎过吗?花开蝉鸣,叶落雪飘。你曾感觉过吗?朋友,长途跋涉,何不偶尔停下呢? 停下,停下躺在草地上,请接受春的请柬。在光秃秃的树枝上寻找到叶的身影,花的踪迹。它们带你进入夏的门槛;停下,望望夏夜的星空,接受秋的礼单,它带你追逐冬的步伐;停下,品尝收获的喜悦,步入一个淳美的世界,这多么美好!享受后,起程,步伐是否会更加有力?

偶尔停下,是一骤要。

当你追逐阳光奔跑时,当你在海扬起生活之帆时。时而晴天霹雳,时而风起云涌,时而风雨交加,时而狂风大作,在你一次次潦倒在命运脚下,任凭被风雨蹂躏,朋友,何不偶尔停下? 停下,擦干眼泪,接受阳光的抚摸,风雨的洗礼,让心灵净化;停下,调整好心态拍去泥土站起;停下,去天的尽头,采一篮娇嫩,享受生命之精彩;停下,去山间听一听鸟语,感受溪流的快乐。偶然抬头,是否可以发现,你喜欢的花儿开在眼前,阳光更加灿烂? 偶尔停下,是一种智慧。

哈尔滨市粮食局范文第3篇

项目名称: 医院物业管理及配套服务 委托方(甲方): 香坊区侯氏中医医院

受托方(乙方): 哈尔滨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16年 1月 1日

香坊区侯氏中医医院物业管理及配套服务委托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香坊区侯氏中医医院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哈尔滨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为加强甲方医疗环境的保洁管理,协助甲方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创造优美、整洁、舒适、文明的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香坊区侯氏中医医院提供物业管理及配套服务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类型:香坊区侯氏中医医院保洁及相关配套服务

2、坐落位臵及服务场所:香坊区侯氏中医医院内

3、物业管理范围:详见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三条 乙方提供管理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物业使用人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物业管理范围、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香坊区侯氏中医医院采购项目的服务规范及要求)、附件二(报价明细表)、附件三(设备及工具耗材目录清单)附件四(物业管理服务承诺书)

1、门诊楼1-3层、住院楼1-2层、外围环境。总房屋面积1800㎡。

2、全院中心运送服务。

3、负责洗衣房日常布类洗涤工作。 第五条 配套服务

1、协助晨间护理护士整理床、被。

2、被服管理,负责清、污被服的清点和回收工作。

3、整理出院病人床、被及清点物品。

4、手术室、产房、供应室、输液室、ICU按要求做好相关清洁杂工。

5、在工作期间协助为病区送药及院内标本。

6、医疗垃圾交接。

第三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依照本合同规定将香坊区侯氏中医医院所属物业的保洁委托给乙方实行专业化的管理。

2、对乙方的乙方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考核评定,乙方有下列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1)乙方经甲方考核评定连续两个月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

(2)乙方或乙方聘用人员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或人员伤亡。

(3)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扰乱甲方正常工作秩序。 (4)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冒用甲方名义,造成甲方名誉和财产受损。

(5)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未能积极配合甲方或甲方管理部门的工作,影响或妨碍甲方正常医疗和办公秩序。

(6)出现医疗废物(医疗垃圾)流失、泄露、扩散等事件的。 (7)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未按服务清单内容提供服务及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3、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按约定向乙方提供托管区物业管理所需的相关资料(由甲乙双方签确认书为依据),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是否依法或依合同规定开展工作,但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但如乙方工作人员表现不好或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乙方应在7日内更换,并向甲方报备。

5、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无偿提供管理工作用房、办公桌椅(由甲乙双方签确认书为依据)。提供约 平方米的场所作为乙方办公室及主任宿舍、工作间等物业管理用房。工作用房水电费由甲方负责(不含乙方煮饭和空调用电)、车辆维修费、电话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6、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7、结算、审定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8、概不承担乙方的任何法律纠纷。

9、教育好本院干部职工配合乙方物业管理工作。

10、提供专业的消毒液及工具。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同时结合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该服务项目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及考核、奖惩办法(具体详见香坊区侯氏中医医院采购项目的服务规范及要求)。

2、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托管区实施物业管理,确保实现管理目标,执行甲方委托事项,自觉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

3 、有权依照甲方委托对物业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4、乙方持有效证照与甲方签订合同,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持有效岗位证书及资格证书上岗。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目转包给第三方经营。

6、甲方原有后勤服务临时工人员人事关系、待遇及管理等,乙方应按原劳动合同(甲方与后勤人员签订)约定继续履行,乙方未能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应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7、乙方应建立本项目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在合同期满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各类管理档案、财产等资料;乙方自己购臵的用具及设备仍归乙方所有。

8、乙方聘用员工仅与乙方发生劳动关系,乙方应承担与管理服务有关的直接运营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乙方员工工资、社保费用,培训材料,与承担管理服务有关的所有清洁材料、工具、消耗品和其它费用,乙方公司法定税费,物业管理日常办公费用等费用。

9、不承担对物业使用人及非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险义务。

10、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有关管理制度,参与甲方组织的有关会议及有关考核(甲方考核标准以香坊区侯氏中医医院采购项目的服务规范及要求);确保甲方保洁工作每天正常运行,向甲方提出物业管理的建议。

11、政策、法规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12、乙方提供配套服务中涉及与医疗相关事务而发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章 物业管理及服务要求

第八条 关于物业管理目标与保洁质量约定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项目制定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全面负责甲方委托的规定范围的保洁及养护,后勤服务综合满意85﹪以上;

2、对医院日常工作任务的派发落实100﹪。医院的满意率85﹪以上。

3、完成根据医院工作要求制定的其它工作指标。医院的满意率85﹪以上。

4、各科内服务要求完成率100﹪,服务满意率85﹪以上。

一、病区

(1)除护士站、治疗室、护士长办公室外,病区地面(包括病房内卫生间)每日湿式清扫二次,床头柜、生活柜、电视机、盥洗室内水槽、开水器、护士站吧台、卫生间洗脸盆、马桶或蹲盆每日擦拭冲洗,其中床头柜、马桶用施康液擦拭,施康液由病区护士配比后提供;医生办、主任办(示教室)、值班室每周清扫二次(包括家具、墙面、天棚);病区墙面、门、窗(包括卫生间内)、病床、凳子、陪人床、热水瓶架每周擦拭,污染时及时擦拭;病区天花板、空调表面等每月清洁一次;出院病人床头柜、生活柜、病床及时擦拭,按要求消毒。

(2)理疗室、病房按现有工作要求做好保洁工作。

2、门诊楼

门诊13层大厅、走廊、楼梯、各诊室、急诊科、急诊抢救室地面每日湿式清扫二次,墙面、门、窗每周一次擦拭,有污迹及时擦净,室内外所有玻璃窗、天花板、灯管每月擦拭清洁一次,并保洁;各办公室内、诊室、检查室家具每日擦拭1-2次;3层会议室、行政值班室至少每周清扫一次,使用后及时保洁,公共厕所每日清扫二次,水箱等每日擦拭一次,并保持无臭、无污垢。

3、放射科、检验科、体检中心、值班室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卫生间参照门诊楼保洁要求。

4、室外广场、道路、绿化等每日一次清扫,垃圾、烟蒂随时清理,绿化及时除杂草。

5、垃圾每日收集二次,并及时清理。

6、供应综合楼:按现有供应室保洁要求做好工作。1-3层走廊、厕所、楼梯、办公室、阅览室、信息中心至少每日清扫一次,每月大扫除(天棚、灯管、家具、墙面),并保洁。

7、保洁时间:住院楼6:00~20:00、门诊楼、供应综合楼按医院上班时间提前1小时,下午下班推迟半小时。

第九条 配套服务质量要求

1、人员要求固定,到岗人员情况及调换应及时告知各病区护士长,门诊部主任及相应科室负责人。若要调离必须告知科室负责人。

2、对不负责任,工作表现差的人员,护士长及科室负责人有权提出调离建议,乙方应安排顶替人员到岗。

第五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条 委托管理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止,时效期限2年。

第六章 费用标准及支付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和配套服务收费金额全年为贰拾捌万元整。按每月平均转账支付合同款,支付时间由医院财务科根据月考评分情况核算后次月初7日内向乙方支付上月的服务费,甲方不得拖延。乙方按照上述收费,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如果本合同服务费在 应付日后60天内未支付(非甲方原因造成延期支付除外),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1、鉴于甲方所处行业的特殊性,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在双方合同约定服务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或暂停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违约金2万元整。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完成约定的管理目标或造成甲方不良影响、以及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导致甲方保洁工作不能正常运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按当月收费10%计付的违约金。

3、因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在每月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直接抵扣。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及时支付物业管理费,每逾期1天支付违约金 200元。

4、本着甲乙双方长期合作、共同发展双赢的原则,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请示甲方是否继续签约(续签合同另行约定),但甲方在没有增加服务范围的情况下,续签合同时乙方服务费不变。

5、本合同终止后,在新的服务承包商接管本项目之前,甲方若有要求,乙方应在甲方的要求暂时(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继续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按合同标准继续支付服务费用。

6、本合同期满且双方未能就续约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乙方应在期满之日当天撤出甲方场所,并积极配合甲方的交接工作。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如何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不允许采取包括阻扰、破坏正常办公秩序、拒不搬离或不交接等办法。乙方有上述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约人民币5000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甲方如因医院业务扩大,增加医疗项目,加大工作量,须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及其他文件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下述附件应被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 附件一:香坊区侯氏中医医院物业管理(保洁)方案 附件二:报价明细表

附件三:设备、工具和消耗品清单 附件四:物业服务承诺书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 法人代表:

哈尔滨市粮食局范文第4篇

【发布文号】哈政发法字〔2005〕22号 【发布日期】2005-10-28 【生效日期】2005-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协调会议规则》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5〕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协调会议规则》,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协调会议规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规章制定协调会议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规章制定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政府规章制定协调会议(以下简称协调会议)。?

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协调会议,是指在政府规章送审稿审核过程中,经书面征求意见并审核修改后,召集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进行协调的会议。?

第四条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协调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和市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市人民政府主管市长认为应当由其对有关规章送审稿进行协调或者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主管市长协调的,协调会议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市长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 ?

第六条第六条 协调会议时间确定后,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会议召开的3日前(市人民政府主管市长临时确定时间的除外),将协调会议的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第七条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的协调会议,规章送审稿的起草部门应当由部门主管负责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规章送审稿涉及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由法制机构和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市人民政府主管市长主持召开的协调会议,规章送审稿的起草部门应当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参加会议,规章送审稿涉及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由主管负责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八条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召开的协调会议,起草部门负责人、规章送审稿涉及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法制机构和业务处(室)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市人民政府主管市长主持召开的协调会议,起草部门负责人、规章送审稿涉及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同时告知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第九条第九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会议召开前组织研究会议材料,形成的修改意见应当经本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十条第十条 协调会议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有关人员作立法审查说明,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就规章送审稿的内容提出的意见应当简明扼要,相同意见不再重复提出。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起草部门可以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的意见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协调会议决定的事项,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向本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对协调会议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协调会议限定的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反馈。?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协调会议结束后,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与规章送审稿起草部门根据会议形成的意见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发参加会议的部门或者单位征求意见。部门或者单位提出的意见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返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经协调形成一致意见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形成规章草案,并将规章草案及其草案说明报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拟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提出的意见与协调会议形成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协调会议主持人说明理由。向市人民政府主管市长说明理由的,应当同时告知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协调会议,适用本规则。?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粮食局范文第5篇

(2012年5月31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8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21 区23晚32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是指由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对未实行物业管理和自行管理的老旧住宅,按照政府确定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自行管理,是指以业主共同商定的服务形式,为业主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价格、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财政、民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水务、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建设和健康发展。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基于继承、遗赠、合法建造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以幢或者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业主小组可以推选业主小组代表。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套数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且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建设单位对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提供有关资料。业主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七至十七人单数组成,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人员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派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组建后七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物业建筑面积、共用部位、物业出售和交付使用情况等资料。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并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经依法选举产生后,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告知全体业主,并通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其监督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等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

业主可以委托业主小组代表或者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事先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上如实反映。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出具业主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名以上单数委员组成,候补委员人数按照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设置。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的项目,新一期项目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第十六条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或者机构任职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签字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通知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派员列席。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后,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不履行委员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三)侵害业主共同利益;

(四)不履行业主义务;

(五)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

(六)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不能履行职责;

(七)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未按期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财务收支情况向业主大会报告,并将有关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并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已经建成交付使用、自然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且无争议的,不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重新划分。

第二十二条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在明确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图纸,向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书面申请。

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告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一百平方米,最高一般不超过五百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按照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十的比例调剂,但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独立成套房屋,具备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采光、通风等使用功能。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规划图纸中标注的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进行审核。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核查。

在物业项目交付使用时,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住宅物业前,应当通过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不超过两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同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手续,应当移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重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做好登记存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上报告物业承接验收等情况。

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的同时,应当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份。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物业项目。

非本市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物业项目经理、管理专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职称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档案,并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但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选聘等其他方式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拟定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实绩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等内容。

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物业服务合同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 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四)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方法、要求及注意事项;

(五)向业主大会进行报告,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等高档住宅以及写字楼、酒店、商场等其他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配套使用的电梯费和室内停车场(位)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社会平均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人根据政府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的,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决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人自主协商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续聘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物业服务合同自动顺延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依法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提前六十日将解除原因等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十五日。

第三十九条 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与业主委员会办理退出交接手续,并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

(一)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

(二)全部物业档案资料;

(三)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

(四)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财物。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同时移交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资料、财物。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终止服务的,三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三年内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自行管理的老旧住宅,应当实行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

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社区设置、物业规模等情况组建,报经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成立。

市、区人民政府对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二条 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绿化养护、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综合维修等基础性服务。

第四十三条 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经物业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并接受市、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自行管理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费用、收费方式、服务标准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共同协商确定。

自行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的,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终止服务,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发生半数以上委员资格终止、任期届满未换届、任期未届满提前退出等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情况时,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在管理区域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

(二)擅自占用、损坏或者移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等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

(四)占用消防通道、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

(五)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垃圾、杂物,擅自占用、损毁绿地、花草树木,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悬挂、张贴,违法搭建外挂式保温阳台,违法搭建鸽舍等设施,饲养家禽、家畜等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

(六)放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七)产生噪声、振动、烟尘、恶臭气体等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八)擅自设置摊点、开办公司等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上述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申报登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告知允许施工的时间、禁止行为、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置等事项。

第五十一条 在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的情况下,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停放车辆收取道路、场地占用费和服务管理费的,参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停车场收费指导价执行。道路、场地占用费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对停放车辆有保管等专项服务要求的,由车主或者车辆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五十二条 拥有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按幢立账、按户核算、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部分建立应急维修资金。在物业使用中发生影响业主正常生活和危及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维修时,经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先行启用应急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待维修工程结束后,所发生费用由相关受益人共同分摊。

业主转让物业时,买卖双方应当同时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转移变更手续。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账户余额不足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补足。

第五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维修,费用从物业服务费用列支;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除日常维修养护之外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维修,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业主专有部分、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和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物业保修期内,发生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承担维修责任。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物业管理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本条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和业主委员会,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五条 设置于房屋内部的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或者妨碍正常使用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或者有关管理单位进行维修。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实施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市、区、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企业资质、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合同备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物业服务质量、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业主大会成立和决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配置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容貌、环境卫生、绿化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擅自拆改、擅自占用共用部位、私搭滥建、乱设摊点、损坏绿地、乱贴乱画、室外经营活动噪声扰民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履行房屋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公示等情况进行监督;

(七)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对治安、消防、养犬、车辆停放、室内居民噪声等情况进行监督;

(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烟尘污染、经营活动噪声扰民等情况进行监督;

(九)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排水等情况进行监督;

(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无照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电梯、锅炉等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饮用水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相关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

第五十九条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动态发布制度。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从业人员、承接项目及其履行责任和义务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实行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项目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缴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信用保证金实行企业缴存、政府监管、专户存储的原则,专项用于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的临时接管以及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情况。

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活动出现纠纷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协调解决;街道办事处协调无法解决的,由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出现重大纠纷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市、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召集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业主代表等共同协商,调解纠纷。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参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行政问责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本部门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问责。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住宅物业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附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未按照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或者未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本市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未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聘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缴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处以应缴存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移交有关资料、财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予以通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由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文件的示范文本,供物业管理活动中参照使用。

哈尔滨市粮食局范文第6篇

C146 刘耀林

一、指导思想

通过数学课的教学,使学生切实学好从事现代化建设和进一步学习现代化科学技术所必需的数学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努力培养学生的运算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学情分析

九年级是初中学习过程中的关键时期,学生基础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将来是否能升学。要在本期获得理想成绩,老师和学生都要付出努力,查漏补缺,充分发挥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是教的主体作用,注重方法,培养能力。

由以上情况, 为更好完成本期教学任务,特制订以下计划: ⑴ 课堂教学

“活学活用”,想方设法调动学生的思维活动,努力营造人文色彩的教学氛围,不断提高教学的艺术水平。鉴于课改教材,注重了联系生活实际,注重学生体验数学,注重合作交流的意识,我决定实施有目的预习新课,再让学生根据教材内容,自己设计问题,合作解答,再针对不同的课时内容,设计不同的教学方法,“扬弃”和“继承”相协调,目的是有利于教学,有利于学生掌握知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各种能力。同时做到“提前3分钟候课”,“下课铃响不拖堂”等教学校长在课堂常规方面提出的各方面要求。

⑵、 教案更新

为了更好的促进教学,在数学的教案格式上,进行重点改革,由原来的教学目标,教学重点、难点、关键、教学程序中的复习提问,导入新课。巩固练习,反馈教学,检测布置作业,板书设计.更新教学目标为思想目标、能力目标、知识目标、教学重点、难点、关键。教学程序更改为问题情境引入、探所新知、应用新知、巩固所学、综合运用、探究创新、课堂反馈、作业设计、板书设计。在教案上,根据学校课改的实际情况,和学生的层次性,教案设计为:基础课教

案和综合拔高课教.适合因地制宜,因材施教的原则,在备课上,体现合作精神和集体主义的团体精神。按照学校的要求提前一周备课,备学生、备教学内容,做到充分了解学生的认知情况,了解教材内容的层次性,更深的了解《新课程标准》的教学要求,实现教案的创新化。 ⑶ 总结教学

争取拿出一部分时间品味教学,更新和梳理课堂教学中的不足,希望自己能坚持写教学日志,积极主动的投入课改,探究课标,领悟课改精神,立意创新,改善教学中出现的问题,由教育者向教研型教师转变.坚持写作,坚持和学生沟通教学,和同行沟通教学方法,改变陈腐的教学观念.更新和摒弃教学中教师一言堂现象,钻研教材,定格不同教学内容的教法,定位教学,化有形于无形。

⑷教学辅导

在教学中,有很多同学不能一次形成技能,针对知识点模糊,对知识的理解不通透,不能全方位的理解知识的现象,有效的,有目的的,有针对性的做配套练习,巩固所学,拓宽知识,让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现知行统一,充分驾驭知识。辅导学法,引导学生在练习巩固中及时发现问题,分清主次矛盾,与矛盾的主要方面,发现问题的主要方面,一点即破,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现象,改掉教学中舍不得现象,相信有舍才有得,抓典型中的典型题,典型题中的典型矛盾,遵循学校领导所提出的注重辅导,有效的学习。

⑸培养学生应用数学意识

数学来源于实践,并反作用于实践。生活中处处有数学,让学生在学习中要把所学知识与生活实际相联系,并通过生活实际,抽象出数学知识,靠拢数学知识点,建立可行的数学模型,解决有关问题。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观念和空间想象及应用数学意识,数学中这样的题型比比皆是,教育学生留心做过的题型.实现课改,导向生活,贯穿于生活,与学校的教学管理要求接轨。 ⑹批改作业

本学期作业全批全改,并做到及时批改。针对数学的学科特点,批改作业的同时,及时找学生促膝谈心,导向方法及思想,弥补作业中存在的不足,鼓励自信,激发学生的学习数学的欲

望。

⑺教学反馈

学习一单元之后,及时反馈教学,及时测评,查缺补漏,切忌急功近利,调整心态,摆正位置,注重过程,轻视结果,相信良好的开端,再加上忍耐和坚持,就会有良好的结果。

总之,工作上:用心做事.

生活中:用情作人。

哈尔滨市粮食局范文

哈尔滨市粮食局范文第1篇计算机出现时,就是80年代第一台计算机进入学校时,人们就说教育要发生革命了,到现在快20年了,革命也没发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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