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检查表范文
合同履行检查表范文第1篇
关于《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合同》
履行情况的报告
各位代表:
二O一一年是我单位第六轮《集体合同》履约的第一年,同时年初依照《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由行政和工会分别代表企业方和职工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年来,在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努力下,两个合同的履约率达到98%,现在我受公司委托,将本单位二O一一两个合同的履约情况向大家报告如下:
一、关于《集体合同》
1、劳动用工
我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进行用工,不以任何理由收取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
2、劳动报酬及工作时间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的实际情况,推行以岗位、工种等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月标准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按月兑现,年终结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节假日、职工加班按国家规定结算加班工资。
3、保险福利
企业每月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定期向职工核对确认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14%作为职工福利资金,绝不挪作他用。特殊工种和一线施工人员还办理了工伤保险。
4、劳动保护
- 1 -
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如手套、安全帽等。
5、职工教育
结合企业实际,建立教育与培训组织机构,管理职工教育与培训,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每年用于职工教育的培训费用11万多元。
二、关于《工资专项合同》
二O一一年我单位实现利润76.8万元,比上年增加18.1万元,企业劳动生产率达13万元/人,全年职工工资总额达2026万元,职工人均货币工资达3.63万元,圆满地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指标,并能按照《工资专项合同》的约定,按时向职工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现象。
三、合同履约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从总体上来说,职工对两个合同的履约情况还是基本满意的,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与《江苏省一办法两条例》规定的标准相比,我们在合同履约方面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职工教育培训。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还不能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抓好。
二是职工的保险。虽然已经搞了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保险工伤,但职工的还没有办理失业、生育保险等。
三是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虽然建立了,但还没有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厂务公开未能长期开展。
以上报告,请各位代表审议。
报告人:朱家宝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合同履行检查表范文第2篇
(2011年4月25日)
各位代表、同志们:
我受一届二次职工会委员会委托,对2010年《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和“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合同”的履行情况向各位代表报告,请予审议。
为了保证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和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合同的各项条款落到实处,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公司《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组于一届二次职代会期间分两次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和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结果报告如下:
1.在合同的贯彻执行中,公司与工会坚持定期检查与日常动态检查相结合,加强合同执行的动态管理,组织人员对各基层单位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了检查,并对在生产操作过程中违规操作等不安全问题进行了整改。2010年没有发生一起劳动安全纠纷案件 。
2.企业严格执行《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及时修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并根据公司经济发展情况,对工资分配
办法进行了调整,工资增长15.4%,并按时足额为职工发放工资。
3.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时为职工缴纳各类保险统筹金,并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
4.公司按合同规定,认真履行了对全体职工进行综合素质培训。
5.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公司做到了三年将退休人员的欠发工资全部补发完的承诺。
6.2010年,公司为480多名女职工免费进行了体检。
2010年集体合同总的履行情况是:合同兑现率达100%。劳动用工制度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得到保证,合同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落实到位,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各类奖罚制度、措施得到了有效地落实,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障。
合同履行检查表范文第3篇
对于已经陷入感情破裂的旋涡,急于解脱婚姻桎梏的男女双方来说,可能在离婚时并未对相应房产进行处分,会在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再行分割,当下社会,这一行为很常见。但离婚时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事后一方反悔,其又能否提起分割之诉?或者以其他形式实现撤回赠与的意思表示?
为了生计 大房置换小套
胡先生与韩女士1997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15岁。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购置本市商品房一套,产权登记在胡先生一人名下。2011年,胡先生与韩女士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随胡先生一起生活,由胡先生直接抚养,韩女士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登记在胡先生一人名下的房产,胡先生与韩女士均放弃所有权,归儿子一人所有,韩女士搬离该房屋。
离婚后,胡先生带着儿子一起,度过了一段平静的生活,儿子也逐渐从父母离婚的阴影中走出来。但好景不长,因胡先生无固定工作,靠低保维持生计,随着儿子日常生活、教育开支不断加大,胡先生愈发感觉到压力,生活也随之陷入窘境。
因离婚时约定给儿子一人所有的这套房屋面积相对宽裕,胡先生因此萌生了一个想法,是否可以将现在居住的房产出售后置换一个小套,这样换来的房屋差价可以供儿子生活学习。主意打定,胡先生很快联系房屋中介、挂牌售房、签订居间买卖协议、收取首笔售房款,因为房屋登记在胡先生一人名下,所以胡先生在进行上述出售行为时,没有受到任何阻碍,但就在即将完成产权过户的关键时刻,事件的发展出现了意外。
走漏风声 上演分割之诉
韩女士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得知胡先生售房的消息,备感气愤,找到韩先生质问,认为其售房行为侵犯了儿子的合法权益。理亏的韩先生只能如实陈述售房的原因,并希望能得到韩女士的谅解,但韩女士坚持认为胡先生在未同其商量的情况下,做出如此重大的决定,是一种无耻的欺骗行为,所以坚决不同意卖房。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胡先生与买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在即,韩女士立即委托律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并将房屋进行财产保全,限制了房屋的产权转移。
此时,胡先生已收取买家100万元的购房款,因房屋被诉讼保全限制转移,因此无法将房屋过户给买家,而一旦无法按时完成过户,胡先生的行为将构成违约,面临承担总购房款20%违约金的风险。
权衡利弊之后,韩先生在法官的建议下,与韩女士进行协商,韩女士提出条件,可以撤销诉讼并配合办理产权过户,但条件是要将售房款中的58万元汇至其账户,由其保管,且这笔钱可以用于日后为儿子买房。韩先生同意了该方案。韩女士在收到58万元后遂撤诉,胡先生也因此得以顺利将房屋过户给买家。同时按照约定,2013年2月,韩先生即要和儿子搬出房屋,因此另购置一个小套房屋的计划成了胡先生的当务之急,但就在胡先生联系韩女士协商购房的时候,事件的发展再次令胡先生措手不及。
男方无奈 向“帮女郎”求援
为协商购房事宜,胡先生拨打韩女士的手机,但不是忙音就是关机,偶尔接通电话,得到的答案是另定时间协商,便匆匆挂断电话。胡先生情绪激动时,会指责韩女士的不仁行为,但会得到韩女士更强烈的反驳,认为是胡先生不仁在先,现在对其失去信任。
事情到此已经非常清楚,在房屋价值被变现为58万元现金后,随着亲情的退却及对金钱的掌控所带来的愉悦,韩女士已不愿意将58万元拿出来为儿子买房。胡先生无奈之下,向上海教育电视台“帮女郎”节目组求援,节目组遂委托“帮女郎”律师团——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对本案进行分析。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律师团提炼了本案的焦点问题,并由余庭律师做了法律分析。
1. 韩女士是狠心妈妈还是正当维权?
有公众认为,本案的房屋在胡先生与韩女士离婚时已作出明确约定——归儿子所有,所以胡先生与韩女士已经不存在财产纠纷,韩女士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并无道理。
余律师:涉案房屋虽登记于胡先生一人名下,但系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韩女士与胡先生离婚时约定该房屋归儿子一人所有,这是一种将房屋共同赠与儿子的意思表示,而韩女士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实为韩女士作为赠与人之一撤回对儿子赠与的意思表示。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赠与适用登记主义,当房屋过户至儿子名下时赠与才生效,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胡先生或韩女士作为赠与人均有权撤回赠与,所以韩女士并非恶意阻止胡先生的交易行为,只因该房屋涉及她一半的权益,胡先生擅自变卖房屋涉嫌转移财产,她是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
2. 离婚后,韩女士是否有权参与管理儿子的生活和财产?
有公众提出,韩女士与胡先生离婚后,儿子与胡先生共同生活,所以胡先生是儿子的监护人,由胡先生照顾儿子生活,管理儿子的财产,韩女士无权干涉。
余律师:韩女士与胡先生离婚后,虽然彼此不再有互为配偶的身份关系,但他们是儿子监护人的身份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即离婚后韩女士与胡先生均为儿子的监护人。儿子虽与胡先生一同生活,但胡先生仅为儿子的直接抚养人,与韩女士作为儿子的监护人并不矛盾,故胡先生为儿子利益管理、处分儿子个人重大财产时应当与同为监护人的胡女士协商处理。韩女士如果认为胡先生出售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儿子的合法权益,除撤回赠与外亦可提起诉讼。
3. 58万元售房款该归儿子还是母亲?
有公众表示,售房款58万元是受赠房屋转化而来的,故58万元仍然归儿子所有,韩女士与胡先生所达成的新的财产约定,违反第一份离婚财产协议约定,是损害儿子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余律师:韩女士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表明撤回对儿子的房产赠与,故胡先生取得购房款42万元、韩女士取得购房款58万元系两人对于共同财产的重新分割并已履行完毕。韩女士收到58万元后承诺给儿子重新购房,是一个新的赠与的意思表示。但与之前赠与房产不同,该现金系动产,动产赠与适用实际交付主义,即当韩女士将58万元现金全部交给儿子,儿子接受58万元时赠与才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赠与并未生效,韩女士依然有权选择不为儿子买房。
节目组与律师团 齐唤亲情回归
如果没有胡先生售房的行为,若韩女士不配合办理过户,则胡先生可以对韩女士提起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之诉。由于已发生售房行为,双方就售房款分割达成新的协议,导致新的法律关系产生。
现在,韩女士收取了58万元,并拒绝将该笔款项用于为儿子购房,是以实际行为表示撤回赠与,虽然韩女士承诺过为儿子购房,但该承诺仅是一个口头约定,不具有强制履行的效力。造成如今的局面,胡先生本身就存在一定过错,他不应该在韩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出售房产。因此,若韩女士明确表示拒绝为儿子买房,从法律角度来讲,并无较好的方案予以救济。
对此,“帮女郎”节目组提出建议:这本是一起离婚后家庭财产的处分争议,虽然双方已经离婚,但孩子毕竟是无辜的。明明父母健在,却即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况,何等凄凉?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也很不利。因此建议胡先生和韩女士念及亲情,主动协商解决孩子的居住问题。
律师团也提出,双方应回归理性,为孩子权益着想。本着最初财产处分方案的精神,进行协商并化解矛盾,共同为孩子购置一套可栖身的房子。
栏目主持人: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编者按:“帮女郎”是上海教育电视台的一档著名节目,2013年,她来到了《检察风云》杂志。栏目选取发生在百姓身边的真实案例,以案释法。让百姓了解更多与自身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避免陷入误区,或及时寻求救济。本栏目获得了“帮女郎”节目组及其律师团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的鼎力支持。
从内容到形式,“帮女郎”的栏目和节目既各有特色,又互为补充,还会不时联动。比如,与节目相关案例的一些前期预告、后续追踪,以及与读者、观众的各类互动,也会经常出现在《检察风云》杂志及其官方网站和微博上,敬请期待。
延伸阅读
1.如果儿子直接起诉韩女士,是否可以要求母亲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儿子具备诉权,可以起诉母亲要求过户,但在诉讼过程中,韩女士可以主张撤回赠与,不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于赠与行为不成立亦未生效,故儿子直接起诉母亲要求过户,有较大诉讼风险,胜诉权亦不确定。
2. 若房屋并未出售,胡先生该如何为儿子的利益维权?
当时胡先生没有售房时,韩女士又不配合办理过户,则胡先生可以将韩女士作为被告,儿子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履行离婚协议之诉,要求韩女士履行双方的离婚协议,将房屋过户至受益人即协议外第三人儿子的名下,胡先生具备诉权及胜诉权,而且能为儿子保住房子,避免产生后续矛盾。
3. 假设胡先生已和买家办理了过户手续,韩女士事后得知,该如何救济?
这种情况下,韩女士可以提起对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诉,并仍然可以在诉讼过程对该房屋进行诉讼保全以限制该房屋的再次转移。若经诉讼查明,买家明知胡先生非完全的权利处分人,则该合同将因不具备善意第三人情形而归于无效,系争房屋恢复至原先状态,并由胡先生返还相应的购房款。
但经审理查明,买家系善意第三方,则根据物权法规定,买家可以取得房屋物权,但因为被出售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韩女士仍然有权利另行起诉对售房款进行分割。
合同履行检查表范文第4篇
我公司近1年没有发生诉讼和仲裁情况。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2018 年 04 月 23 日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五)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
1)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没有此类情况。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2018 年 04 月 23 日
2)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合同履行情况良好。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2018 年 04 月 23 日
3)其 他
没有此类情况。
备注:
1、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主要是近年投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当结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2项定义的范围填写。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2018 年 04 月 23 日
2、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投标人近年所承接工程和已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等履行合同义务,对未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明非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等等。
没有此类情况。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合同履行检查表范文第5篇
在我国《合同法》中, 第93条第三项中对迟延履行状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当买卖合同双方当时中的出卖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 在买受人一方确定合理的履行期限之后, 在履行期限届满后, 对于出卖人一方仍旧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买受人一方可以通过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方式以保障自身的权力。
1.1 出卖人一方提出给付
做为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当买受人一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以及对无期限下的违约赔偿行为做出选择的同时, 买受人在享有解除权的基础之上却仍然进行给付上的延期, 伴随着解除权的消失, 买受人的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对于解除权的放弃。此外, 当买卖合同的履行规定日期到期的时候, 作为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一方不愿意对买卖物进行领取并且支付款项, 此时, 作为买受人不许应该履行支付领取的义务, 不得加以拒绝[1]。
由于考虑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及义务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法律出于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立法实践。对于其他情形之下, 出卖人一方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规定日期到期之后的时间里提出的给付, 对于此种情况, 法律考虑到买受人一方的利益, 规定作为买受人一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权时间上的行使期限, 因此, 在此种情形下, 作为买受人的一方依然能够对买卖合同进行解除或者是请求损害赔偿以对抗出卖人一方的延期给付行为。
1.2 出卖人给予买受人通知下的继续履行
在买卖合同的履行当中, 当合同双方中出卖方在继续履行前向买受人一方提出通知, 买受人一方在收到通知之后, 能否对自身在买卖合同中权力保护方面产生影响, 是当前我们需要重点探讨地问题[2]。作为出卖的一方, 在任何时间里向买受的一方提出通知, 这对于买受方而言是极为不公平的, 作为买受的一方, 由于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充分的考虑, 以此导致买受方无法对出卖方的给付条件进行履行, 买卖合同难以进行下去, 受领支付行为没有完成, 买卖合同因此不能成立。
2 瑕疵履行中继续履行的适用
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 瑕疵履行是一种极为常见的合同履行的状态, 它不同于延迟履行, 在瑕疵履行中, 做为买卖合同双方中出卖的一方, 对于合同的继续履行状态是不确定性的, 如果是出卖人一方的出卖物发生了瑕疵缺陷从而造成买卖合同无法进行, 此时作为买受人的一方可以依照法律要求出卖人的一方进行买卖物的修整或者是替换, 买受人的一方在此刻对买卖物是享有这样的权利的[3]。作为买受人的一方, 首先需要在合适的时间内, 对买卖物所存在的瑕疵对出卖的一方提出请求, 是需要修整还是替换, 此外, 如果是出卖人的一方在街道买受方要求后口头上或者书面形式上提出承诺, 答应买受人的请求进行买卖物的给付, 此时, 买受人的一方是不可以延期进行买卖物的领取以及支付的。
此外, 买受人在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间也不可以肆意妄为的对瑕疵履行的履行方式进行改变, 法律在充分考虑到出卖任一方的利益后, 也对买受人一方的行为做出了限制, 对买受人瑕疵履行合同中的变更全做出了限制,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出卖人一方的权力。
结束语
在买卖合同中, 作为买受人的一方, 会根据合同买卖中存在的瑕疵请求出卖人的一方给予适当的解决, 同时, 对于出卖人的一方对合同买卖物的延期履行也提出了明确性的要求, 对于促进继续履行规则的有效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在我国《合同法》上, 对买卖合同中继续履行规则做出了明确意义上的解释及说明, 《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的签订中,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及义务, 当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作为买受人的一方, 法律规定其所享有的救济性权力, 但是, 由于我国法律尚未规定买受人所享有救济权利的具体时效, 因此导致买卖合同法中继续履行规则的不健全, 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本文联系实际, 结合当前我国《合同法》的最新规定, 深入探讨买卖合同法中的继续履行规则, 并对其完善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买卖合同法,继续履行规则,完善
参考文献
[1] 叶玲.浅析减损规则与继续履行的协调[J].文艺生活文艺理论, 2012 (8) :268.
[2] 郭超.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理辨析与裁判规则对赵某诉何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评析[J].天津法学, 2017, 33 (2) :92-98.
合同履行检查表范文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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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落实情况”根据“检查内容”填写具体检查情况;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一份由督查单位存档。
合同履行检查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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