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资代理协议书范文
国际合资代理协议书范文第1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电话:
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般规定
1、乙方愿意将货物委托甲方办理订舱手续,甲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接收订舱,并按乙方要求的时间负责安排向有关航空公司订舱,并进行安检、报关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
2、除非另行书面约定,货物不包括危险货物、贵重物品、尸体、骨灰等。其中,危险货物系指可能会变成有危险性的、易燃的、放射性的、有毒性的或有破坏性的货物;贵重物品系指金银、硬币、钞票、可流通的票据、宝石、古董、字画、工艺品及类似财物。
3、除非另行书面约定,否则甲方无义务为出运货物安排保险。
4、如果运输单证(提单和/或空运单)是以甲方的名义签发,并且,该单证明确载明甲方为承运人,当该单证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管辖法院和法律适用条款)和本协议的规定不符时,则该次运输适用以该单证的规定为准。
5、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或任何用电子方式所作的记录。
业务操作要求
1、乙方在出运前应递交(或传真)给甲方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正确、清晰,必须载明托运货物的品名、件数、唛头、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货日期、运价以及其它特别要求,并加盖乙方“订舱章”或“公司业务章”。对于乙方要求加载的货物,甲方应该积极配合办理加载。乙方须在合理期限内将委托书原件交付给甲方。
2、托运单证的变更、退关,乙方必须在出港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因此引起运单与场站收据不符、无法报关、提单不能按期签发、退税单无法办理等一系列问题,以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只负责办理托运单证的更改,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如与甲方签有运价协议,应在托运单上明确注明该运价协议编号及运价,否则甲方将不承担运费误差责任。
4、乙方应不迟于截关日前小时持甲方提供的进仓编号将货物送仓(场站),办理交接手
续,签收收货记录单,否则,由此引起的航班延误等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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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需甲方提供门到门服务,乙方应在航班开始前一天将详细的装箱地址,联系人以及电
话等联系方式提供给甲方。
如为乙方自行安排做箱,乙方须于装箱后将装箱单留底传真至甲方处,否则由此可能造成制舱单与报关资料不符,甲方只负责办理更改,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委托甲方报关,应在规定的时间里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报关单证,保证报关单内容必须与出运货物一致,否则因此遭到海关处罚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并承担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7、在正常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将核销单等,于货到后
运费结算
1、 空运费按照甲方公布运价执行。(公布运价如有调整,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2、 甲方已与乙方签定协议运价的,乙方必须在托单上注明运价,否则甲方按IATA的公布运价结算。
3、 如需要和甲方单票确认的,乙方必须在航班起飞后的1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进舱的公斤数、体积数向甲方提出书面的申请,超过时间申请的甲方将不予接受运价申请,按甲方按IATA的公布运价结算。
4、人民币收费标准:
1) 制单费:RMB票
2) 报关费:RMB元 /票
5、收货人在目的港逾期提货或不提货,乙方应连带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费用。
6、甲方在货物出运后开具发票交由乙方,乙方必须按如下方式以人民币付款。
A. 甲方先签放提单,乙方以日前核对上月费用,每月10 日前以支票及电汇方式结清上月费用。
B. 甲方签放提单,乙方在到港后
C.银行托收。
7、乙方有义务提供付款明细或其他付款凭证以利甲方及时销账。如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有权留置乙方单证(包括核销单退税等),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滞纳金。
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戒严,及其他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迟延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迟延履行不应视为违反合同。
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着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任意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保密条款
乙方应该保证并且不会发布或向社会公众披露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客户信息、价格等,除非法律要求披露或取得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方可披露。该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乙方的雇员和代理人。乙方对于其雇员和代理人违反该项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情况严重时将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争议条款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双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协议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提出不再续签,则本协议自动延长年 。
2、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署,双方原有的货运代理协议自动终止。
3、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4、协议终止后双方应承担原协议期内已经发生的业务所引致的义务与责任。
5、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国际合资代理协议书范文第2篇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被代理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货物事宜,签定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代理进口货物
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本条下述所列货物:
货物名称:
单价:
数量:
总价:产地:供应商:
装船期:
装运港:
目的港:
2、甲方应按本条1款约定的进口货物条件,以自己的名义,与国外供货商协商签定进口货物合同。乙方同意,在与外商签约或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可视情况对本条1款约定的进口货物条件做适当变更。乙方承诺承担进口货物合同下买方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第二条 代理费
为本协议履行之目的,乙方向甲方支付代理费,金额为结汇金额的%。
第三条 进口费用的承担
1、为本协议履行之目的,甲方对外开证、付款所发生的银行费用(汇费、开证费、承兑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为本协议履行之目的所发生的进口关税、增值税、报关费、港口费用、国内运输费及其商检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代理费、货款及其它款项的支付
1、 乙方应在甲方对外开证 万元付至甲方帐户。
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采用付款方式,对外开立信用证:
(1)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财产担保或第三人信用连带保证,
有关财产担保或第三人信用担保事宜,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另行签订担保协议。
(2)乙方应在甲方对外信用证付款日之前,将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代理费和
已付定金之外的进口货物货款一次性全额付至甲方帐户。
3、乙方以人民币向甲方支付代理费、货款和其他费用。甲乙双方之间结算的汇率以甲方向银行购汇日的实际汇率为准。
第五条 甲方义务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之规定外,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根据本协议第一条1款对进口货物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与国外供货商签定进口货物合同,并将合同复印件及时传真给乙方。
2、按本协议和进口货物合同的规定,按期、足额对外开立信用证;但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1款之规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进口货物定金,甲方有权拒绝对外开证,由此引起的国外供应商的索赔由乙方承担。
3、如果由乙方指定代理报关机构,甲方应及时出具报关委托书,提供填写了甲方名称的报关单。但甲方对该代理报关机构的信誉及其报关风险不承担责任。
4、及时向乙方转交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贸易单据,并要求乙方进行书面签收。但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之规定向甲方付款,进口货物的货权即转归甲方,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进口货物,以所得价款弥补甲方损失。如处理货物所得价款仍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要求乙方赔偿。乙方已经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5、 如进口货物出现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应乙方的要求,根据有关商检机构的证明文件,甲方代理乙方对外进行索赔;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由乙方承担,对外索赔的收益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 乙方义务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之规定外,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自行就进口货物合同条款对外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不得自行与外商修改、补充进口货物合同。
2、就甲方根据与乙方约定的进口货物条件所签定的进口货物合同,承担进口货物不实、延迟交货、货物质量缺陷、货损、货物灭失的风险,除非该等损失系因甲方
的违约或过失所致。如因进口货物不实等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代理费按约定向甲方支付。
3、按本协议第四条之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定金、代理费、货款及其他费用;并按甲方的书面指令、凭发生费用的单据向甲方及时结清银行费、报关费等甲方代垫的一切费用。
4、如因乙方违约导致进口货物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乙方应偿付甲方为其垫付的费用及利息,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和违约金(按逾期欠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承担甲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5、对其指定的代理报关机构的信誉承担责任,并自行与该报关机构结算报关费用,承担报关风险。
6、自行办理进口货物的提货手续,安排进口货物的国内运输并承担相关费用。
7、 如果由乙方指定的代理报关机构报关的,乙方办理完成报关提货手续后7日内将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报关单交付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如因乙方提供的进口报关单不实,乙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对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履行等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纠纷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纠纷。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合同具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盖章)
国际合资代理协议书范文第3篇
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XXX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XXX
经XXXX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同意,甲、乙双方就转让甲方在XXXX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份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转让财产份额及其价格:甲方将其在XXXX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的财产份额(认缴出资金额XXX万元),以人民币0元的价格出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上述财产份额。
2.自转让之日起,甲方在XXXX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相应的合
伙人权利和义务由乙方承继。甲方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方对入 伙前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法:协议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本协议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本协议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贰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6.签订协议地点:XXXX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办公室 7.签订协议时间:2015年5月20日
转让方(甲方)签字:
受让方(乙方)签字:
国际合资代理协议书范文第4篇
2、FOB条件下货运代理人交付单证相关问题分析
3、高职院校报关与国际货运人才培养探析
4、基于“应用型人才”需要的高职院校报关
5、第三人介入情况下货运代理人的违约责任承担
6、货代岗位证书考试与《国际货运代理》课程教学
7、国际海运货代企业经营风险防
8、内蒙古卓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展对策研究
9、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责任分析
10、实践性教学环境下《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11、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研究
12、基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国际货运代理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13、货代VS外贸,谁在为成长而烦恼
14、报关行业发展的新机遇
15、多元化《国际货运代理实务》课程实践教学模式研究
16、高职《国际货运代理》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
17、基于货运代理企业转型中法律地位转变的分析
18、教学视角下高职院校专业第一堂课思政育人功能的实现策略
19、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物流协作探讨
20、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纳税筹划探讨
21、深圳报关与国际货运行业发展现状研究
22、浅谈国际货运代理向第三方物流转型
23、培养实战型人才的国际商务函电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24、直销:中国货运航空发展的突破口
25、世赛模式下技师学院高技能人才培养探究
26、跨境电商新业态背景下国际货运代理操作员初入行时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27、跨境电商的发展对传统贸易方式的挑战及对策
28、我国贷代签发提单的行为及出口企业如何规避相关风险
29、浅析高职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的职业能力
30、项目式教学法在国际经济与贸易课程中的应用
31、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技能模块课程体系的构建
32、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综合实训室建设
33、杭州聚冠国际货代公司的发展现状及改进措施
34、基于核心技能的国际货运综合实训体系建构研究
35、滨海新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市场发展战略研究
36、实例分析EXW术语在外贸实践中的应用
37、货运代理转委托中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请求权
38、浅议技工学校国际货运代理实务课程教学改革
39、高职《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综合实训》课程改革探索
40、广西港航强桂战略研究
41、上海航运服务类人才需求状况研究
42、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43、关于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的研究
44、国际货运代理分岗实训课程设计与实践
45、国际货代物流企业的转型
46、高职院校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特色建设探析
47、国际货运代理人身份识别
48、《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学实践与思考
49、高职报关与国际货运课程体系研究
国际合资代理协议书范文第5篇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制造商同意将下列产品________(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方(简称代理人)。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________国________市(区)。
第二条 代理人的职责
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 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
代理人是________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进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 广告和展览会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第五条 代理人的财务责任
5.1 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
5.2 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第六条 用户意见
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条 提供信息
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____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八条 正当竞争
8.1 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产品。
8.2 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保密
9.1 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9.2 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第十条 分包代理
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工业产权的保护
国际合资代理协议书范文第6篇
国际货运代理一词是英文The Freight Forwarder的直接译法。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变化, 使它的服务范围不断扩大, 法律地位也有了很大变化。
目前, 国际社会对于国际货运代理并无统一定义, 也没有一部国际条约对这一制度作出专门规定, 但国际社会对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方式却是很有相似性。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 ( FIATA) 将其定义为: 国际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 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 其本身并不是承运人。[1]我国在立法中对它所作的的定义显然是由此而来。1999 年我国颁布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将货代行业定义为, 根据进出口货物货主的委托, 进行与国际货物运输有关的工作并从中收取报酬的行业。
上述定义均承认, 国际货运代理的本质是代理, 它是发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 代表这两者与承运人进行联系, 对货物的仓储、运输、报关、保险等工作作出安排, 并从被代理人处收取报酬。
然实践中, 国际货运代理正在越来越高的程度上从事承运人业务员, 其角色定位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早期货代企业不同的是, 现代的许多货代企业都拥有自己的运输工具, 它们运用自己的信息优势, 直接从事国际货物运输工作, 或者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 这已经具有承运人的特点。与此同时,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的相关文件也对它的承运人角色作出了规定, FIATA发布的《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 即将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责任分为两类, 即, 其作为代理人和作为承运人 ( 当事人) 的法律责任。我国2004 年新实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即规定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两种身份, 即代理人身份与独立经营人身份。这些实践和理论都足以证明: 国际货运代理的身份已由代理人逐渐向当事人转变, 其具有双重身份。对此, 应当与时俱进, 重新对其作出定义。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历史发展[1]
国际货运代理始于10 世纪。起初,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收货人与发货人的佣金代理, 依附于货方, 进行装卸、结关、储存、运输、收取货款等各种经营管理活动。16 世纪, 有些货代公司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18 世纪, 其开始集中托运运往同一目的地的货物, 同时, 为其进行投保, 之后, 发展成为我们所熟悉的、传统意义上的具有中间性质的行业, 并开始停止收取货款以及其它与财务有关的业务, 交由商业银行办理。1850 年以后, 铁路运输以其速度快、运费低的优点而得到巨大发展, 成为陆路运输的主要方式, 与海运、内河航运的竞争也在加强。
19 世纪, 国际货运代理开始进入专业化时代, 各洲的国际货运代理协会陆续建立, 加强了国际货运代理的行业管理。20 世纪20 年代, 货运代理在国际合作方面不断加强。1926 年, 国际货代行业的全球性专门性国际组织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 ( FIATA) 成立, 进一步强化了该行业的国际合作。
二战以后, 定期航空空运业务出现, 专门的空运代理也在各国陆续出现。迄今为止,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已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出现了水运、陆运、空运、联运等多种运输方式, 陆运又包括公路运输与铁路运输; 国际货运代理也因此有水运代理、陆运代理、空运代理、联运代理等多种代理方式。
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在改革开放以后得到了较快发展。这一时期, 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 国际货运代理市场开始对外开放, 其垄断局面被打破, 多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成立。商务部颁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对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作出了基本规定。同时, 成立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强调货运代理的行业管理。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变化发展对货运代理的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 行业协会也是如此。然而, 其国内外立法明显不足, 应当加强其立法工作。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 一) 概述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主要指其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扮演什么身份的问题, 是当事人身份还是代理人身份; 并进而判断在此身份下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早期的国际货物运输中, 国家货运代理通常被认为是收货人或发货人的代理人, 承担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其在收货人、发货人和代理人中间居间介绍, 为货主安排货物运输或为承运人揽取货物, 以此向货主收取代理费或从承运人处取得佣金。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 水运、陆运、空运、多式联运等多种运输方式的出现, 国际货运代理越来越超越其代理人的角色, 而承担起当事人的角色。此时,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 直接参与国际货物运输过程, 或者与承运人直接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向其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并从中收取运费作为自己的利润。
然而, 当今并无专门的国际条约对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 当前我们对于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及其制度的描述多是来源于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制定的相关规定, 典型代表如《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 其制定初衷为为各国货运代理立法提供参考, 本身并无法律效力。我国商务部颁布的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虽然对其法律制度作出了基本规定, 但并不完善。国际货运代理在实践中更多的是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所制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尤其是其制定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当今国际运输中, 国际货运代理的当事人地位在不断增强, 它的法律地位及其制度应当由相关立法作出规定。
( 二) 国际货运代理的身份识别
国际社会的理论与实践对于其身份已形成了基本一致, 即国际货运代理具有代理人或者是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具体个案中, 要判断其究竟属于哪一种却不容易。这主要是由于货运代理实践的复杂性和极其不规范性。首先, 货运代理业务非常复杂, 其业务范围十分广泛, 由此也产生了多种多样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次, 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行为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其很可能与货主或者承运人之间并无规范的合同, 或者只签订一个非常简单的合同。[2]再次, 目前, 国际货运代理的国内外立法非常缺乏, 其主要依靠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这些因素, 都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断定其法律地位。笔者认为, 对其法律地位的判断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3]
第一, 合同。合同, 是民商事领域判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直接证明。在一项具体的国际货物运输中, 判断国际货运代理在其中到底是何身份, 首先考察的便是货主与货代企业所订立的合同。从该合同的名称与内容而判断该合同的性质, 即, 其是委托代理合同, 还是运输合同; 若为前者, 则货运代理在此运输中担任代理人的角色, 反之, 则为当事人的角色。
然在实践中, 货运代理企业与货主订立的合同并非都是规范的, 许多合同并未标明合同性质; 或者即使标明了合同性质, 但货运代理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却与之相反, 因此, 还需要结合其它因素来进行综合判定。
第二, 运输单证。运输单证是当事人双方订立运输合同的直接证明。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判定, 应当考虑到运输单证的证明作用, 尤其应当注意运输单证是以谁的名义签发的。若是以货运代理人的名义签发, 那么此时它的法律地位便是当事人; 反之, 该运输单证不是由货运代理企业所签发的, 或者虽是由其签发, 但其自身及货主已明确表示是代表货主签发, 那么此时货运代理人为代理人, 承担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 收费性质。即判断国际货运代理所收取的是代理费、佣金还是运费; 若为前两者, 则为代理人, 反之, 则为当事人。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时, 以自己的名义安排托运人所托货物的运输, 从托运人处取得运费, 同时, 货运代理付给承运人较低的运费, 货运代理的利润即来源于这两笔费用的差价。即,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时, 其向托运人收取的运费一定会高于其向实际承运人所支付的费用, 这两者费用之间的差价是国际货运代理的利润来源。
第四, 业务习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货主、承运人以前是否有过交易行为, 若有, 则其通常是为代理人还是当事人, 基于信赖原则, 以前数次的交易习惯可作为判断此次交易性质的依据。同时, 还应注意, 托运人在与货运代理进行业务商谈时, 对于此次交易的性质是否又另作口头表述, 若无, 自然可以更加确定依据他们之前的交易习惯来判断此次交易的性质。
( 三) 国际货运代理的相关概念
1. 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 顾名思义, 即不实际运用船舶这种运输工具进行货物运输的人, 它的出现与集装箱运输的兴起息息相关。由《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可知,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 ( 当事人的一种) 时, 有两种情况, 其一,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实际承运人, 直接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 其二, 国际货运代理为契约承运人, 此时, 它并不直接进行货物运输活动, 而是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由实际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 同时, 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这种情况下, 其非常类似于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的相关规定, 见于我国2001 年颁布的《海运条例》, 从其规定可知, 无船承运业务主要涉及三方法律主体, 即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货主、船舶实际运输经营者。前者从货主处揽取货物, 并取得运费, 而后由于前者并没有运输工具船舶, 故而, 将该货物交由船舶实际运输经营者, 由后者承担运输任务, 并向其签发运输单证。当货运代理不使用自己的船舶而是安排其它船舶进行海上运输时, 其便成为了无船承运人。
这种情况下, 国际货运代理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同时具有了两种身份, 首先, 相对于托运人, 它是承运人, 又由于它不实际从事运输活动, 所以它是缔约承运人, 具有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其次, 相对于实际承运人, 它又具有托运人的身份。同时, 在此国际货物运输中自然产生两个货物运输合同, 并签发两种提单: 一种是货运代理 ( 无船承运人) 与货主所签订的运输合同, 另一种是货运代理 ( 无船承运人) 与实际承运人所订立的运输合同; 一个提单是由实际承运人, 即船公司所签发的总体单, 另一个是货运代理, 即无船承运人签发的分提单。[4]
由此可知, 国际货运代理从事海上货物运输时可能为无船承运人, 它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自然见诸于无船承运人的有关规定。
2. 多式联运经营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含义基本相同, 依据《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可知,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与货主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即, 当货运代理从事多式联运业务并签发提单时, 其便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它与无船承运人相同, 为契约承运人, 对多式联运的整个运输路段负责。此时, 国际货运代理分别与托运人和具体运输区段的实际承运人订立合同, 即, 其与前者签订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签发多式联运运输单证;再与后者订立分路段运输合同。
可以说, 无船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有相似之处, 即他们都没有运输工具, 都不实际从事货物运输活动, 实际上承担的是契约承运人的角色, 符合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契约承运人角色时的特点。故而, 国际货运代理不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进行海上或多式联合运输时, 其为契约承运人, 此时其完全可以引用无船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规定, 而后者对于货运代理立法具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四、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承担
( 一) 作为代理人时的责任承担
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时, 其法律规定见于我国《民法通则》对于直接代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合同法》对于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直接代理, 见于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代理的有关规定,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 承担法律责任; 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 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间接代理, 我国对其并无相关立法, 可借鉴《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规定。即, 货运代理以自己名义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时, 承运人知道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之间的委托关系的, 该合同的当事人为委托人与承运人; 反之, 若不知道, 则该合同的当事人为货运代理人与承运人, 与委托人并无直接关联。然而, 由于该运输与货主的利益息息相关, 因此, 在承运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 法律规定货运代理人有向货主披露承运人的义务;同时, 由于货主不履行义务导致货运代理无法对承运人履行时, 货运代理同样也具有向承运人披露托运人的义务; 货主或承运人因此有选择是否直接介入该运输合同的权利。
( 二) 其作为当事人时的责任承担
这主要是指其作为承运人时, 包括其作为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前者, 即其运用自己的运输工具实际完成货物运输; 后者是指其安排实际承运人进行运输活动, 并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 无船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即是其典型代表。
五、结语
由上可知,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分为两种, 一为代理人, 二为当事人, 两者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具体个案中, 对于其法律地位的判断更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同时, 也应完善其立法工作, 使其有法可依。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 国际货运代理不断扩展其业务范围, 它的法律地位也已发生了很大变化, 与此同时, 其法律责任也应当作出相应调整。本文就国际货运代理两种身份的识别问题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分别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责任承担
参考文献
[1] 孟于群, 陈震英.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及案例评析[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0, 1:5-6.
[2] 田辽.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 2009 (12) :255.
[3] 吴宗祥.国际货运代理的身份如何判别[J].对外经贸实务, 2003 (10)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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