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户籍管理中心范文
广州市户籍管理中心范文第1篇
地 址 :
职 工(乙方):
身 份 证 号 码 :
使 用 说 明
一,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书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其类别(管理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变更岗位的范围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单位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依法就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八,对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可在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九,签订劳动合同时请使用钢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并不得单方涂改.
(甲方)与 (乙方)双方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完成
工作任务为标志.
(二)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前 个月为试用期(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的工作岗位(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
.
乙方岗位类别确定(打"∨")为:( )管理类/( )工人类.
三,劳动报酬
(一)甲,乙双方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约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 元/月;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二)甲方每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货币工资.
四,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需要,确定其执行 工时制度.
(二)甲方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和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条件.
六,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要告知乙方,乙方要予以遵守并服从甲方的管理.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符合《劳动法》所列的法定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本劳动合同.
(二)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广州市户籍管理中心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严格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纪律,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准时上班、下班。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参加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各种会议、活动,应当纳入考勤。
第五条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考勤,由综合科长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由各小组组长负责。
第六条 各小组组长应当按照规定严格考勤。每月的考勤作为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依据之一。窗口工作人员月考勤情况由各小组组长报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科备案。
第三章 考勤办法
第七条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实行电子考勤,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向考勤机登录自己的指纹。若指纹录入后识别困难的,经督察科批准,可以用自设密码代替指纹。
第八条 每个工作日早上八点至九点为正常上班考勤,下午五点至六点为正常下班考勤。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在此时限内向考勤机登录指纹或者密码,否则视为非正常考勤。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非正常考勤(迟到、早退、送件、请假等)时,必须向所在组的组长说明情况,由组长将详细情况通过微机录入考勤系统,组长不在时,由副组长负责录入。若窗口工作人员到达(或者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不在正常的考勤时间范围内,也必须向考勤机登录指纹或者密码。
第四章 请假制度
第十条 所有工作人员因故需要晚到或提前(或中途)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前向所在小组组长请假,因急事不能当面或者事先请假的,亦需向组长电话说明。
第十一条 所有工作人员因故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半天的,应当在事前做出书面申请,由组长负责批准并报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科备案,组长不在时由副组长负责。
第十二条 所有工作人员因故需要离开工作岗位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应当出具在事前经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意见的书面申请,并由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科批准后送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 所有工作人员的病假以符合医保规定的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十四条 只有一个人值班的窗口,其窗口工作人员因故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半天以上(含半天)的,必须由原单位派出代岗人员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请假规定的,视为旷工。但经政务服务中心同意的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所有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由政务服务中心定期向所在单位通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均可以通过考勤系统随时查看全部考勤记录。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每月请迟到、早退假5次以上或者病、事假超过5天的,应当作为月度考核的因素之一(考核时,在被考核者出现并列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无假者或少假者)。
第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每季度请迟到、早退假10次以上或者病、事假超过10天的,应当作为季度考核的因素之一(考核时,在被考核者出现并列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无假者或少假者)。
第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每年累计请迟到、早退假20次以上或者病、事假超过20天的,应当作为考核的因素之一(考核时,在被考核者出现并列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无假者或少假者)。
第六章 附 则
广州市户籍管理中心范文第3篇
为加强我院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登记管理,按**市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户籍迁移办理 1.户籍迁入
(1)迁入原则:自愿原则。
(2)被我院录取学生,凭录取通知书自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办理迁移证。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应按入学通知书上的地址详细填写。新生入学时户籍迁入学院所在地派出所。
(3)新生入学报到时,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在指定时间内将户口迁移证交到辅导员处,后由辅导员审核统计后交至各系户籍负责老师处。各系对新生的户口迁移证逐一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制作表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系公章在指定时间内将户籍迁移证和统计表册上交院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表册一式两份。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对全院入迁户籍整理统计后交由火车站派出所进行入迁手续办理。
(4)新生户口迁入后,户籍科到派出所取回“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对照登记表,核对姓名及人数,确认无误后返回各系指派专人进行保管。各系需开出一式两份收据(一份由户籍主管部门保管,一份由系部保管)。
(5)在审查过程中,学生迁移证出现问题的,由户籍科从派出所领回,并及时通知各系领回,由所在系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派出所进行补办。补办手续完成后学生应将常驻人口登记表交至所在系统一保管。由于通知不及时所造成的后果由所在系负责;由于学生本人延误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6)户口迁移证遗失,凭本人补办申请、登报遗失声明、单位证明及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未予落户证明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办。
2.户籍迁出手续
(1)学生毕业时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2)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需持《择业证》、《毕业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办理户籍迁出手续。系部和班主任必须和毕业生取得联系,告知相关事宜,办理后《迁移证》必须由毕业生本人领取。
(3)持报到证的毕业生,有两种办理方式。一是户籍迁往就业单位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办理,不得代办。二是户籍迁往生源地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复印件及生源地《准迁证》、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办理,不得代办。
(4)常住人口登记表在保管过程中遗失的,由各系部开具证明,说明原因,学生本人持本人身份证、2寸照片一张到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办理遗失证明,持证明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5)学生退学或被开除,带上退学或开除证件到所在系领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到火车站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6)学生转学凭省教育厅转学批复,到所在系部领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7)现户籍资料由保卫处户籍科管理的,需由本人到户籍科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若常住人口登记表遗失的,由系部出示证明,再由户籍科开出遗失证明。原校毕业生,由本人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他人领取须有委托书。
(8)毕业生暂缓户籍迁移的对象:①应届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②接收单位仍在考虑试用而尚未签署接收意见的;③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公司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
(9)户口存留期限为一年(从毕业之日算起)。一年内仍未落实单位的,将其户口关系转回生源地,但需由学生本人返校办理有关手续(学院不负责邮递),逾时不迁的,按公安机关规定处理。
3.学生户籍一经迁入我校,在就读期间除被开除或退学两种情况以外,不得以任何原因迁出。
(二)教职工集体户口的管理
1.凡在本市没有住房的新进教职工均可将户口迁入我校集体户口;教职工新出生子女(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可按相关规定随父母入户。新进教职工持学院人事处的相关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原件等资料在指定时间(一般在每年9月)到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办理。
2.调离我院的集体户教职工,需在1个月内将户口迁出我院。半年后仍未迁户口者,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3.教职工集体户口由保卫处户籍科根据公安机关要求,定期对集体户口进行核查、清理。教职工需使用本人户口时,可凭本人的有效证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后须及时归还。借用时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毁。
(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规定 1.迁入我校集体户的学生需更换身份证。更换身份证由保卫处户籍科按照派出所的要求,统一组织办理。办理后交至系部分发学生,并办理交接手续。
2.身份证遗失,需持学生证和登报声明到系部开具证明,凭系部证明到保卫处户籍科开具补办证明,最后到派出所补办。
六、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和公安部门关于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准。
广州市户籍管理中心范文第4篇
为加强我院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登记管理,按**市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户籍迁移办理 1.户籍迁入
(1)迁入原则:自愿原则。
(2)被我院录取学生,凭录取通知书自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办理迁移证。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应按入学通知书上的地址详细填写。新生入学时户籍迁入学院所在地派出所。
(3)新生入学报到时,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在指定时间内将户口迁移证交到辅导员处,后由辅导员审核统计后交至各系户籍负责老师处。各系对新生的户口迁移证逐一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制作表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系公章在指定时间内将户籍迁移证和统计表册上交院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表册一式两份。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对全院入迁户籍整理统计后交由火车站派出所进行入迁手续办理。
(4)新生户口迁入后,户籍科到派出所取回“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对照登记表,核对姓名及人数,确认无误后返回各系指派专人进行保管。各系需开出一式两份收据(一份由户籍主管部门保管,一份由系部保管)。
(5)在审查过程中,学生迁移证出现问题的,由户籍科从派出所领回,并及时通知各系领回,由所在系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派出所进行补办。补办手续完成后学生应将常驻人口登记表交至所在系统一保管。由于通知不及时所造成的后果由所在系负责;由于学生本人延误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6)户口迁移证遗失,凭本人补办申请、登报遗失声明、单位证明及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未予落户证明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办。
2.户籍迁出手续
(1)学生毕业时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2)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需持《择业证》、《毕业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办理户籍迁出手续。系部和班主任必须和毕业生取得联系,告知相关事宜,办理后《迁移证》必须由毕业生本人领取。
(3)持报到证的毕业生,有两种办理方式。一是户籍迁往就业单位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办理,不得代办。二是户籍迁往生源地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复印件及生源地《准迁证》、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办理,不得代办。
(4)常住人口登记表在保管过程中遗失的,由各系部开具证明,说明原因,学生本人持本人身份证、2寸照片一张到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办理遗失证明,持证明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5)学生退学或被开除,带上退学或开除证件到所在系领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到火车站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6)学生转学凭省教育厅转学批复,到所在系部领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7)现户籍资料由保卫处户籍科管理的,需由本人到户籍科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若常住人口登记表遗失的,由系部出示证明,再由户籍科开出遗失证明。原校毕业生,由本人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他人领取须有委托书。
(8)毕业生暂缓户籍迁移的对象:①应届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②接收单位仍在考虑试用而尚未签署接收意见的;③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公司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
(9)户口存留期限为一年(从毕业之日算起)。一年内仍未落实单位的,将其户口关系转回生源地,但需由学生本人返校办理有关手续(学院不负责邮递),逾时不迁的,按公安机关规定处理。
3.学生户籍一经迁入我校,在就读期间除被开除或退学两种情况以外,不得以任何原因迁出。
(二)教职工集体户口的管理
1.凡在本市没有住房的新进教职工均可将户口迁入我校集体户口;教职工新出生子女(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可按相关规定随父母入户。新进教职工持学院人事处的相关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原件等资料在指定时间(一般在每年9月)到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办理。
2.调离我院的集体户教职工,需在1个月内将户口迁出我院。半年后仍未迁户口者,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3.教职工集体户口由保卫处户籍科根据公安机关要求,定期对集体户口进行核查、清理。教职工需使用本人户口时,可凭本人的有效证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后须及时归还。借用时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毁。
(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规定 1.迁入我校集体户的学生需更换身份证。更换身份证由保卫处户籍科按照派出所的要求,统一组织办理。办理后交至系部分发学生,并办理交接手续。
2.身份证遗失,需持学生证和登报声明到系部开具证明,凭系部证明到保卫处户籍科开具补办证明,最后到派出所补办。
六、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和公安部门关于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准。
广州市户籍管理中心范文第5篇
摘要:作为一项全局性系统工程,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必然关联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在群众工作中,土地档案直接关系着人们土地产权问题,属于一种典型的民生档案。在目前户籍改革发展背景下,利用土地档案管理法制化要求和服务方向要求,更应该加强对相关内容的思考。对此,下文将进一步分析户籍制度改革背景下基层土地档案档案管理的优化问题,希望对今后土地产权制度良性发展提供科学帮助。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基层土地;档案管理
加速户籍制度改革直接影响着农村地区土地确权和登记问题,关乎着农村居民各项权益的保障。但是怎样在土地产权制度构建中发挥基层土地档案的优势作用,已经成为了户籍制度改革下的全新问题。为此,本文将详细论述户籍制度改革下的基层土地档案管理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以期为后续基层档案管理工作的优化提供帮助与指导。
一、对基层土地档案管理进行优化的背景
现有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不仅为农民身份的重建提供了帮助,还能有助于农民经济财产的保护。而农民财产关系和土地产权制度之间则存在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和户籍制度改革密切相关的土地产权制度主要涵盖了土地确权问题,土地经营权的股份、抵押和转让等内容都需要直接落实并记录在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民土地产权始终能够做到有法可依[1]。作为国家档案中的重要组成环节,土地档案不仅是和群众密切相关的民生档案信息,同时还精准激励了土地所属权的相关内容,对于产权中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有着关键作用,是户籍制度变革和土地产权制度实现连接发展的重要环节。
在户籍改革工作中,土地产权改革中档案管理是最直接的信息载体,是推动土地产权保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源,在某种程度而言,土地档案的管理工作不仅可以直接影响改革中土地产权的变革,还能直接影响改革工作的效果[2]。但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同时,我国农村土地现有机制仍然存在较大问题,土地权争议问题时有发生,这也意味着土地档案管理工作压力不断增加。所以,为全面发挥土地档案资源的优势作用,更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对土地档案社会优势的挖掘,在充分提升档案利用率和服务效率的同时,实现对基层土地档案管理工作的优化。
二、对基层土地档案管理价值优化的意义
(一)推动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村深化改革
在社会发展和运行期间,档案不仅承担着信息记录和社会传递作用,还直接承载着人类社会历史活动的发展轨迹。人类历史本身就是具备较强的生命价值,而档案资料的主要意义在于对历史中的生命价值进行载体表现[3]。在某种程度而言,档案管理不仅是对历史内容进行释义的工具,还是对历史发展进行直观展现的重要环节。档案不仅是对历史发生事件的真实记录,同时也记载着获取成就的相关过程。基于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全面发展,土地档案存储工作也形势也呈现出多元化发展方向,这也意味着基层土地档案的价值将会更为全面、直接的进行展现,因此能帮助社会群众从多元化角度见证土地制度的发展和社会变迁。在此意义上而言,基层的土地档案也将成为今后户籍改革制度和农村地区深化发展的重要推动因素。
(二)土地权益保障的重要依据
土地权属、土地用途、面积和审批时间等所有内容,只要被记录在档案中,就相当于具备了更深远的法律意义[4]。长久以来,档案证据始终是书证关键类型之一,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司法领域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和其他形势相比,档案证据的优势特点更为显著,特别是在司法证据鉴别期间,其更是可以发挥书面证据无法提供的价值和作用。无论是日常地籍调查、权属归属还是其他业务的处理都与土地档案资料存在密切联系。尤其是在对复杂土地权属纠纷进行处理期间,档案中记录的原始信息和资料更是十分关键。早在我国传统社会发展时期,对于土地档案的应用就已经十分全面,可以说,档案信息中记录的土地权属和信息情况已经成为了司法审判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证据链条,部分档案证据甚至可以成为案件审判的唯一证据。
(三)土地改革决策对政府的思想指导
基层土地档案可以实现对管理部门各项工作内容的真实记录和反馈,比如土地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和经验教训,在相关制度和法规约束下,基层土地管理档案如同土地活动中的万能资料。在对这本资料进行查阅期间,越是真实、直观的案例,越能为政府部门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帮助。此外,档案信息还能对无法解决的纠纷进行调节,促进当前社会整体的稳定与和谐发展[5]。因为政府在为农户提供法律效率凭证的同时,还能为农户展示更多工作信息,这对于农村土地问题的解决也能提供有效帮助。
三、基层土地档案管理优化的具体方案
(一)推动基层土地档案形式与内容的法治发展
目前档案工作法治化主要呈现出两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形式和内容。所谓档案形式法治化指的就是在档案外在特征帮助下实现工作流程的合理化推进。而档案内容法治化则是需要保证档案中信息记录的准确性,避免工作内容发生歧义。在此基础上,不仅要在工作中严格落实《档案法》《土地管理法》的工作要求,还要从档案文本到档案制作主体中,实现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调整。特别是要在档案制作中明确工作流程。同时,对于土地档案中涉及的信息要公正、客观、准确进行记录,禁止在工作中出现随意更改记载信息的情况。换言之,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和约束方向开展档案管理工作,才能在今后工作中实现基层土地档案信息的优势作用。
(二)对基层土地档案管理的建设水平予以优化
虽然近年来我国经济水平与科学技术水平已经实现了飞速发展,但基层土地档案建设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由于基层土地档案管理开发与利用效果不佳,因此很难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在此背景下,为顺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在基层土地方案管理中就更需要加强对软件和硬件建设水平的提升[6]。一方面,在硬件建设中,利用强化对基层土地档案管理的投入,解决工作中基础设施问题。特别是在大时代发展过程中,更需要加强对全新技术手段的应用,从而在现代化科技水平带动下,推动基层土地档案的现代化建设与发展。另一方面,在软件建设中,还要认识到工作人员在档案工作中的作用。和常规档案管理工作不同,土地档案具备较强的法律功能和价值,所以要严格按照法律建设要求和规定积极进行工作人员业务指导和培训,强化工作人员的素质水平,在提高其专业能力的同时,为土地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户籍制度改革是今后社会发展的的重要趋势。某种程度而言,农村地区土地制度改革直接受到户籍制度改革的影响,所以为切实发挥基层土地管理优势和服务性价值,就更需要加强对现有土地矛盾的改进,从而在推动改革工作发展基础上,解决农村地区土地发展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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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君. 基层土地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改革与开放,2016(4):123,125.
[4] 黄全来. 加强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的若干举措[J]. 浙江档案,2020(1):64.
[5] 程术军. 乡镇基层土地档案管理的现状及对策探微[J]. 智能城市,2016(10):297.
[6] 康炳玲. 基层国土资源档案管理的若干思考[J]. 兰台内外,2017(5):61-61.
广州市户籍管理中心范文第6篇
第1章 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
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 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第二条 办理死亡登记
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户主或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证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在医院死亡的,须持医院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须持当地街道、乡镇卫生保健部门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办理迁出登记
办理户口迁往市外登记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招生、毕业分配的须持招生、毕业分配证明。
北京市户籍政策
(二)参军的须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或家属书面注销户口申请;已在国(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国(境)外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
(四)失踪6个月以上注销户口须持法院(宣告失踪)裁定或派出所报走失登记及亲属书面申请。
(五)其他原因迁往市外的须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上述人员迁出或注销户口,还需提供迁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四条 办理市内迁入登记
办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办结”(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四)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须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五)农业人口迁入的,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第五条 办理市外迁入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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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第六条 办理时限
户籍接待室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对理由正当、手续齐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即时办理(办理户口登记须经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2章 办理申请在京入户
第七条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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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八条 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
4.随迁子女应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或单位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进京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7.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提供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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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十条 子女随父进京入户
(一)受理条件:
1.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不满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申请随父亲入户的,须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原则上只解决一名子女。
2.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父亲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共同签字);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的,须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随父入户通知单;
5.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6.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母系再婚的,双方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出具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父亲为本市集体户口(不包括在校生集体户口和驻京办事处、联络处集体户口),无需提供住房证明,但须提供父亲集体户口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保卫部门)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9.父亲户口落在本市非直系亲属家庭户口的,须提供非直系亲属的住房证明,经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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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父亲户口所在地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户主同意入户证明;
10.父亲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进京的,须提供进京批件;
11.其他证件证明。
第十一条 外省市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一)申请入户人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须是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2)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
(3)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申请人在京开办的企业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申请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人民币(?营业税+所得税)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2)申请人申请在城八区以外的区(县)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办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登记。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购房所在地区(县)公安分(县)局申请,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人或配偶的在京房屋所有权证;
4.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和纳税的税票;
5.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中本市人员就业情况的证明;
6.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证明和入户申请人连续三年担任该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7.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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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婚证;
10.独生子女证;
11.申请人及配偶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须提供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1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违法记录的证明;
13.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须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其他合伙人放弃办理进京户口的声明;
14.其他证件证明。
根据《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73号)第八条的规定,在城八区以外地区落户的申请人,从户口迁入之日起,5年内不办理市内迁移,5年以后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市内迁移。
办理时限
由派出所、分(县)局、市局三级审批的时限为50个工作日;由派出所、分(县)局两级审批的时限为35个工作日;由派出所一级审批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三级审批的具体时限安排如下:
(一)派出所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二)分(县)局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受理私企人员在京入户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市局办理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四)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工作时限。
第3章 办理小城镇户口登记和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办理农转非
第十二条 办理本市农业户口转小城镇户口
办理本市农业户口转小城镇户口,申请人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申请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办理条件:
1.在本市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的规划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2.在规划区以外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在规划区内购标准为不低于二居室的商品房,可以申请办理本市小城镇农转非。
(二)应出具的证件证明:
1.个人申请书;
2.个人在规划区内合法住房或合法购房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住地所在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职业和居住两年以上证明。
第十三条 办理小城镇户口迁移
按照市内户口迁移的规定,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办理迁移条件:
1.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5年,本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2年的;
2.迁入地有合法住房,并在此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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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携未婚子女投靠丈夫或妻子的;
4.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5.父母投靠子女生活的。
(二)应交验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家属、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迁入的须提供: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制发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购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贷款银行的贷款证明;分期付款购房的,提供分期付款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分期付款购房证明;
3.夫妻投靠迁入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投靠人与父母同住的,须提供其父母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外省市人员办理本市小城镇户口的,还须提供进京批件,即《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审批表》、《外省市人员申请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申请表》的复印件(此批件由办理小城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派出所承办民警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仅供办理市内户口迁移使用,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5.其他投靠迁入的,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附: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名录
14个卫星城:
通州区通州镇卫星城,大兴区亦庄卫星城、黄村卫星城,房山区燕房卫星城、良乡卫星城,门头沟区门城卫星城,昌平区昌平镇卫星城(南口、埝头)、沙河卫星城,延庆县延庆镇卫星城,怀柔区怀柔镇卫星城(雁栖、庙城、北房),密云县密云镇卫星城、平谷区平谷镇卫星城,顺义区顺义镇卫星城(牛栏山、马坡),丰台区长辛店卫星城。
33个中心镇:
海淀区温泉镇,丰台区王佐乡,门头沟区斋堂镇、潭柘寺镇,房山区窦店镇、长沟镇、琉璃河镇、韩村河镇,通州区宋庄镇、马驹桥镇、永乐店镇、?县镇,昌平区小汤山镇、北七家镇、阳坊镇,顺义区杨镇、后沙峪镇、北小营镇、高丽营镇,大兴区榆垡镇、西红门镇、庞各庄镇、采育镇,平谷区峪口镇、马坊镇,怀柔区杨宋镇、汤河口镇,密云县太师屯镇、溪翁庄镇、十里堡镇,延庆县永宁镇、康庄镇、旧县镇。
第十四条 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办理农转非
办理本市农业户口人员申请办理农转非,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申请入户地或购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办理条件:
1.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要求夫妻投靠农转非的,不受年龄限制。
2.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要求父母投靠子女农转非的,不受年龄限制。
3.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在城镇地区购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农转非的。
(1)申请人为购房者本人或其配偶、子女(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不得单独申请);
(2)在城镇地区购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
(3)申请人在本市卫星城、小城镇购房,办理“小城镇农转非”或“农转非”,由申请人自愿选择。
(二)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要求申请人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住房证明;
4.在城镇地区购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农转非的,住房证明须提供: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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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的房产证;尚未取得房产证的须提供正式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5.其他证件证明。
第4章:附加
人口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对家庭稳定和对养子女抚养教育有益,公安机关除了取消收养独生子女不予解决进京入户的限制以外,还将北京市收养子女在京入户条件调整为3条:
一、 收养人应年满30周岁,与收养人确立收养关系5年以上;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子女被收养后,其亲生父母不能申请投靠已被别人收养的子女在京入户。
二、 18岁以下未成年人投靠继父在京入户条件也有所调整,只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18岁以下未成年人都可以申请北京户口:
1、继父与未成年人的母亲结婚三年以上;
2、继父再婚前未生育或只生育过一名子女;
3、未成年人由母亲抚养已达三年以上,并须提供法院的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时间以法院判决生效或经公证的协议书公证日期为准。
三、为解决部分未成年人的父亲已经死亡、且其出生后一直由在京的祖父母抚养、现面临上学没有北京户口的问题,18岁以下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在京入户条件也有所变化。凡是符合以下两点要求的未成年人都可以申请入户:
1、未成年人父亲生前为本市户口,其出生后一直由在京的祖父母抚养;
2、未成年人与其祖父母经本市人民法院或公证机关办理了监护抚养关系证明。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公地点:北京市成寿寺路甲19号。
咨询电话:876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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