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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改革工作总结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11-191

公安改革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无论2013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还是今年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都没有明确提到公安改革事项。所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公安改革,也被视为公安系统全面提速改革的重要标志。

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魏永忠教授看来,这意味着公安改革将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重点解决的法院检察院改革“齐头并进”。

在此之前,公安改革已经初见端倪。据魏永忠介绍,无论是9月习近平听取公安部工作汇报后作出的6条重要指示,还是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都在释放改革的信号,并做了不少前期准备。今年10月16日,公安部曾召开部分地方公安厅局长座谈会,专题研究讨论推进各项公安改革。

另一方面,公安部门也逐步推出一些大的改革举措,比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建国以来户政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魏永忠称,这表明中央和公安机关关于深化改革已经达成共识,并具有足够的决心和行动。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如何推进?魏永忠认为此轮改革不仅覆盖了公安职能的诸多方面,也是关涉各级公安的全面改革,是以问题为导向、着力民生的纵深发展。

魏永忠多年来一直关注公安改革,他认为改革将会集中在以下十个方面,并向财新记者详细解读了不同方面的改革重点。

第一,科学定位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重点是公安部管什么,地方管什么,事权要理清楚,权责要做出明确规定。”魏永忠主张,加强公安部的领导指挥职责,地方机关着力于本地区的服务。

自上个世纪50年代公安机关确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思路以来,如何协调系统内的垂直领导和地方权属一直存在争议。魏永忠认为此次改革条块体系会有一些调整,特别是探索在局部地区实现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会有一些大的尝试,推出一些新的举措。事实上,有些地方已经开始类似尝试,比如北京市公安局在重点地区建立直管的派出所。

第二,在完善事权的基础上,更加明确公安组织建设。抓住司法改革的契机,加大公安机关的机构改革力度。魏永忠表示,“在组织机构上,简政放权,剥离一些事权,交给其他部门,更加凸显公安机关的专业性,有些非执法性事项或业务,可以交给其他职能部门,甚至社会组织。具体哪些业务剥离,还要由中央统筹安排,总的态势肯定是这样的。”

第三,加快推进法治公安的建设进程。重点是完善公安行政执法体系,包括执法规范的力度和覆盖面,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去“人治性”加大法治性,实现执法程序的规范化,保证执法公正。

第四,强化经济保障职能,将关系民生的经济事务作为警务改革的着力点和发力点。魏永忠说,包括侵财类案件,比如非法集资等,各地也积累了一些不错的经验,今后会成为公安工作的重点,并从管理机制上加以改进。

第五,着力提升公安机关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升公安的治理能力,重点是善于利用法治思维方式处理问题。

公安改革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做为县级公安纪检监察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做好新形势下的纪检监察工作,根本的问题还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落实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遵循党的章程,坚决而有效地惩治腐败。

随着国家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法制观念的不断加强,执政和行政职能的日益完善,给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做为县级公安纪检监察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做好新形势下的纪检监察工作,根本的问题还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落实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遵循党的章程,坚决而有效地惩治腐败,把有损民生、有损民望、有损党的肌体的行为灭息在萌芽状态。做好新形势下的纪检监察工作,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离不开广大民警的支持,离不开各项制度的建立,离不开机制的完善和职责的严格要求。因此,在新的形势下,为适应形势发展,县级公安纪检监察工作应做到"三真":

一、真心对待群众

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是推动历史前进的主人,人民群众的疾苦,就是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痛楚;人民群众遇到的困惑,就是纪检监察工作要帮助解决的困难;人民群众的合理要求,就是纪检监察工作要努力维护的职能。如何对待群众,过去我们常说,是一个观点问题、立场问题,现在这种说法似乎淡忘,而做为纪检监察人员切不可抛弃,要牢牢记住群众观点群众利益,才能站稳立场、站稳脚根。怎样对待群众,我们应该是用自己的心比他人之心,用心去对待。但是,不乏一些人虽然用心,而用的是虚情假意;用的是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用的是假心假意。做为行政公务人员,做为人民的警察,特别是做为党的纪律检查干部,切忌虚假之心。要用真情实感真心相待群众。真心的对待才能换来群众的真心回报,才能使打击犯罪、惩治腐败有一个坚实的基础,才能使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兴旺发达,民族团结才能有凝聚力,社会才能和谐稳定。

二、真诚对待民警

我们的人民警察是维护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同形形色色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政执法力量,是和平时代随时奉献的国家机器。在维护经济建设中,我们的民警不惜累倒、病倒、伤残甚至献出生命。他们的无私无畏的奉献,代表一个群体的形象,代表解危除恶的坚强信念,工作计划《2011县级公安纪检监察工作计划》。 因此,如何关爱民警、情倾民警,是摆在公安纪检监察机关的课题。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往往一概而论地把民警作为对立面,单纯地只讲追究追查,形成民警怕登纪监的门,从心理上感到畏惧;从工作上缩手缩脚、畏首畏尾,致使明则保身,但求无过。在公安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严格要求民警,对发生在少数个别民警违法违纪违规的事进行严肃查证处理,认真履行职责,是对同志负责,对党和人民利益负责的表现,不可厚非。随着公安民警队伍的扩大,严查严管,警钟常呜,也是做为纪监工作的必然要求。然而,为了少出问题或者不出问题,我们用热肠热肚,对民警关怀备至,固然是纪检监察人员不可或缺的思想。特别是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和意外的行为,我们不能袖手旁观,等不幸的结果发生后再来处理。纪检监察人员要有前仰性,用真诚相待,以诚心诚意为民警服务的心灵去感召、去融情、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旗帜鲜明的维护民警合法权益。2月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全国公安机关反腐倡廉暨第二次警务督察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入抓好从优待警各项工作的落实,从政治上关心民警,精神上鼓励民警,工作上爱护民警,生活上体恤民警,不断增强公安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要探索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办法,支持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责,做他们的坚强后盾。"从这里足见,中央领导对纪、监、督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要求,真诚对待民警,为纪检监察督察工作注入了创新的思维和工作内容。

三、真抓制度落实

在新形势下,怎样真正把工作抓好,公安纪检监察督察人员单靠忙忙碌碌是不可能有大作为的,实干必须与巧干相结合。在实干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提炼,在提炼中确定方圆,形成切实可行的制约规定,然后腾出精力再抓实施,在实施中把制度转化为成果,个人认为这才叫真抓。一项制度的出台,不仅要深入实际,而且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勉励自重:自己惦量惦量其重要性;自省:自己去反复思考别人是否做得好;自励:自我去鞭策达到进步的目的。在抓制度建设时,切忌片面主观臆断,要客观实在,易于操作,便于接受,这样既防止了形式上的教条化,也有利于真正意义上的落到实处。从而切实增强廉洁从警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比如"五条禁令"、"五个严禁"、"六个严禁"的下达,其言简意明,事项清晰,能对号入座,意义深远。真正抓好各项制度的建设,关键在领导,具体在落实。要持之以恒,一抓到底,方能显出真抓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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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改革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录用公安特警公告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决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面向社会为伊犁州、阿克苏、喀什、和田地区公开招考920名公安特警。现就招考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

1.新疆户籍、生源的大专院校毕业生。

新疆户籍考生取得户籍截止时间:2010年12月31日前。

2.新疆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内地生源2011年应届毕业生。

3.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包括:在新疆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含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上述人员中服务期规定一年的满八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二年的满十六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三年的满二十四个月。服务期计算截止时间:2011年8月19日)。

4.具有新疆户籍人员的子女(具有新疆户籍人员须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新疆户籍)

5.援疆干部的子女。

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

1.自治区统一选派充实到乡镇工作未满6年服务期的在职公

务员(服务期截止时间:2011年8月19日)。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近五年来被自治区、地州市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

4.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未满五年最低服务年限(含试用期,服务期截止时间:2011年8月19日)的在职公务员。

5.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截止时间:2011年8月19日)。

6. 曾经考取公务员但在试用期内因违规、违纪和考核不称职被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的、录用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或在试用期内离职(无论是否办理辞职手续)未满三年的考生(截止时间:2011年8月19日)。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即:1985年8月19日至1993年8月19日期间出生);

⒊ 未婚;

4.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5.具有良好的品行;

6.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经国家、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含

兵团)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学历。取得军队院校毕业证书的,须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的人员。

各类毕业证书须于资格复审前取得。

8.男性身高170CM(含)以上,女性身高160CM(含)以上。

9. 报考人员须符合公布招考职位的全部条件。

三、招考部门、人数及职位

招考具体职位、人数及资格条件等详见《招考简章》。8月18日10:00(北京时间),可登录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cn)、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cn)报名。

六、笔试内容、时间

1、笔试内容:

公共科目:《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使用维吾尔文字答题的考生需加试《汉语基础知识》,该成绩不计入总成绩。取得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的报考人员免试《汉语基础知识》。

2、笔试时间:2011年9月 17 日。

七、咨询电话:0991-1233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局

公安改革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1确立擒拿格斗在警务实战技能课程中的主导地位

(1) 领导重视, 注重加强对擒拿格斗的宣传。实战技能教研部领导重视, 在制定课程规划时实施了政策倾斜, 一是大力加强擒拿格斗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 根据课程的特点, 选拔学历高、能力强、业务精的优秀年轻教师不断充实到教学队伍中, 实现擒拿格斗教师年龄、知识结构的最佳组合, 保持师资队伍旺盛的活力。二是不断改善擒拿格斗教学场地和设备条件, 为擒拿格斗教学训练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利用各种机会, 向各级领导、有关专家及社会各界大力宣传擒拿格斗的重要性, 展示擒拿格斗的教学训练成果, 以引起各方对擒拿格斗的关注和重视。利用接待外国警察代表团、省部各级检查团、庆祝学院建校六十周年、升本迎接教育部评估团的机会, 充分展示擒拿格斗的教学训练成果, 受到了各级领导、各界来宾、市县基层公安机关领导的高度评价, 领导重视、大力宣传, 扩大了擒拿格斗的影响。

(2) 文件规定, 确立擒拿格斗的主导地位。在大力宣传、扩大擒拿格斗影响的同时, 我们从擒拿格斗教学改革入手, 狠抓基本功、基本技术教学, 将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武术段位制》引入擒拿格斗教学中, 结合教学训练实际, 制定了我院学生《擒拿格斗教学训练达标实施办法》, 在两届学生中试行, 取得了良好的教学训练效果, 为此, 学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学生警务技能训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规定了在校学生经过学习, 必须考取“中国武术段位考试”合格证书。这种以红头文件形式的规定, 大大调动了学生自觉训练的积极性, 有力的促进了擒拿格斗教学训练水平的提高, 擒拿格斗课被学院评为精品课程, 从而确立了擒拿格斗在警务实战技能课程中的主导地位。

2建立起科学完善的擒拿格斗教学训练体系

(1) 根据计划讲授课时, 科学整合教学内容。在学院升本后制定的《本科专业课程体系改革与建构方案》中将擒拿格斗教学时数压缩为68学时, 针对实际我们对擒拿格斗技术进行了科学的整合, 对教学内容进行了精简, 将擒拿格斗技术科学的划分为基本功、基本技术和应用技术三大部分, 精选动作简单易掌握, 实用性强的技术作为计划讲授的教学内容进行重点教学, 把有限的课时充分用到重点教学内容上并加强和提高技术动作在实战对抗中的运用, 将有限的教学计划课时用足、用好, 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主导作用。

(2) 争取实验课时, 拓展教学实验空间。《本科专业课程体系改革与建构方案》在对学院各学科计划讲授时数进行重新调整定位的同时, 针对计算机、刑事科技等学科的特点, 增设了实验课程。我们根据擒拿格斗课程的特点, 在总结以往教学经验, 科学论证的基础上, 为擒拿格斗课程争取到34个学时的实验课时, 开设实验课既可以有效解决计划讲授课时的不足, 继续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各项内容, 介绍与擒拿格斗相关的技击技术, 拓展学生的知识面, 又可以以训练课的形式充分消化吸收计划讲授课时的内容, 将实验课与计划讲授课科学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使实验课更好地为讲授课服务。

(3) 更新考核内容, 改革考核形式。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 督促学生自觉学习训练, 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我们在规范教学全过程做到“五个统一”既统一大纲、统一计划、统一进度、统一教案、统一考核的同时, 重点选择教学考核作为突破口, 在调查研究, 科学论证的基础上, 分别在基本功、基本技术和应用技术上制定了高标准的考核项目, 改变过去人人都能过关的情况, 增加了淘汰率。考核采取公开考核、教考分离的形式集中进行, 高标准的考核极大的调动了学生苦练基本功的积极性, 各项身体素质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为擒拿格斗教学质量的提高打下了坚实的身体基础。在各学期考核的基础上, 将擒拿格斗各科考核成绩综合起来评定, 以国家体育总局《武术段位制》段位的形式来确定等级, 颁发等级证书。新颖的考核内容, 高质量的考核标准, 严格、公开、透明的考核形式对擒拿格斗的教学改革, 提高教学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4) 将《中国武术段位制》成功引入擒拿格斗教学中。国家体育总局在各行业体协和高校实施《中国武术段位制》后, 我们在两个年级学生中进行了试行, 通过试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学院正式下文在学生中实行武术段位制, 并制定了《学生武术段位制达标实施办法》, 引入段位制并不是完全照搬, 而是将其内容根据我们的教学训练特点赋予了新的内涵, 考评从二段开始, “二段”考评技术除按规定考核技术合格外, 要结合实际进行各项基本功的考核, “三段”考评技术除按规定完成主、被动攻防外, 要进行实战对抗考核比赛, 考核对技术运用和得分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必须达到三段段位, “四段”、“五段”必须参加学院正式的散打比赛, 取得2~6名的授予“四段”, 各级别的冠军授予“五段”, “四段”、“五段”必须要结合应用技术考核综合评判, 段位制全部利用课外活动、晚自习和双休日进行, 不占用计划讲授和实验课时。将武术段位制引入擒拿格斗教学, 丰富了教学训练内容, 普及了中华武术, 同时也有力促进了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5) 成立格斗代表队, 开展教学训练研究。课外训练是教学的辅助和延续, 成立格斗代表队, 利用课余时间进行训练和教学研究是建立擒拿格斗完善体系的重要环节。通过考核选拔优秀的学生组成代表队, 一是为擒拿格斗课程培养教学骨干, 起到小教员的示范带头作用;二是提高竞技对抗的竞赛水平, 代表学院参加各种比赛;三是培养裁判、竞赛组织人员, 为每年进行的学院散打比赛和武术段位通段赛服务;四是根据学院对外宣传工作的需要, 完成各种擒拿格斗技能表演;五是作为加强实战技能教学训练的示范分队, 按课题、分层次开展实战技能教学训练的研究。代表队按照规定的任务, 坚持长年训练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为全面提高擒拿格斗教学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作为擒拿格斗的教学科研实验队, 在立足教学的基础上, 开展科学研究, 针对公安一线出现的爆炸、绑架人质、群体突发事件等新情况, 加强格斗、抓捕、防爆、解救人质等综合技能、战术训练, 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形式与刑警、防爆、特警队加强交流, 根据实际的需要调整充实教学训练内容, 使之成为一支训练有素, 具有一定实战能力的防爆机动队伍。

摘要:擒拿格斗是公安院校实战技能的重要课程, 确立擒拿格斗在实战技能中的主导地位, 完善擒拿格斗教学训练体系, 走出教学改革探索的新路子。

公安改革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言语识别与鉴定”是中国刑警学院本科刑事科学技术系面向本科和干训学生开设的专业方向课程。课程开设历史悠久, 受到学生的普遍欢迎和好评。面对现今公安招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 课题组全体同仁从学科的性质和特点出发, 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根本方针,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 教学、科研、办案三结合的教学方式, 为促进学科体系的发展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使整个教学呈现出生动、活泼的好局面, 展开了一系列的教学方式、方法的革新。

1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 教学、科研、办案三结合的教学方式

“言语识别与鉴定”是为侦查确定方向、范围, 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的一门多学科交叉的应用技术学科。它产生于侦查实践, 服务于侦查实践, 并在侦查实践中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 离开侦查实践就会失去学科的生命。因此, “言语识别与鉴定”始终坚持以教学为中心, 教学、科研、办案三结合的教学方式。

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 一直坚持协助司法机关办理各种实际案件, 直接为打击犯罪服务, 从而培养锻炼了一代又一代青年教师, 也源源不断地为科研、教学提供了新鲜的研究课题和实习案例, 推动了教学与现实同步, 保持了教学的时代性和先进性。

2 探索互动式、启发式教学方式、方法

传统的课堂教学大都是教师的“一言堂”、“满堂灌”。在坚持教师在教学中主导地位的前提下, 我们开始探索一些新的互动式、启发式教学方法。

2.1 提问式教学法

这是一种很普通常见的教学方法, 但如果用好了, 它的启发和互动功能是很好的课堂催化剂。

已经本科毕业的生源情况决定, 我们不能再循规蹈矩地进行枯燥的理论性地推导, 而是要从具体的、感性的知识入手提出问题, 启发学生思考、回答, 进行师生之间的互动。

如讲述“不同职业群体人言语识别的依据”, 我们可以启发学生:“有两句俗语最能准确地回答这个问题。”从而让学生说出:“干什么吆喝什么”、“三句话不离本行”。

2.2 讨论式教学法

讲授一些理论性较强的问题时, 可以组织学生进行专题讨论。

如讲解“声纹鉴定的理论根据”时, 在布置学生预习的前提下, 集中利用一些时间组织学生进行专题讨论。在讨论的基础上, 教师做出总结, 阐明问题的要点和实质, 使讨论内容得到升华, 达到教学目的的要求。

2.3 有条件地组织学生参与教学

言语识别与鉴定是一门应用技术学科, 其中有些章节的内容理论性不强, 侧重实践应用性。针对本科起点的学生, 完全可以采用在选择得当、准备充分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与教学的方式进行教学。当然最后教师要做适当点评。

如“不同年龄群体人的言语识别”等章节就可以作为学生讲课的内容。要求讲课学生先写出讲课提纲, 做出多媒体课件。教师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 帮助学生明确讲课程重点、难点后, 让学生走上讲台。

3 改革实验教学方式, 培养学生动手能力

公安招录体制改革要求“重点进行公安专业教育和警务技能训练, 努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警察职业意识, 为基层公安机关培养输送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这就要求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具备较强的实际动手能力和从事案件言语识别与鉴定的技能。以往的“言语识别与鉴定”实验多采用人为设计的样本, 并且是以作业和演示的方式进行的, 实验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需要改革。

3.1 使用实际案例做样本

近年来我院办理的实际案件不断增多, 为“言语识别与鉴定”课实验教学提供了大量新鲜的实际案例, 这些案例不但有具体详实的案情, 而且大多数有经过侦查和法庭审理证明了的正确结论。把这些真实的实际案例运用到实验教学中, 可以保证实验的真实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3.2 让学生亲身动手操作

随着新的“文件数字化检验实验室”的建成, “言语识别与鉴定”的声纹鉴定实验完全可以实现由过去的演示实验, 到现在的自己动手操作的现代化变革。从而使实验效果得到整体提升, 对于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际技能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4 改革考试方法, 注重能力考核

面对公安招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 原有的考试方法也需要有所革新。

4.1 在笔试中增加主观题的比重

本科起点的新生源一般都具备良好的学习习惯, 对本学科客观知识的掌握应该只是对他们的基本要求, 我们需要以考试方法促进的应该是学生实际动手能力的养成。因此, 考试中客观题与主观题的比例从原来的7∶3变为现在的4∶6, 从而适应了学科培养目标的新要求。

4.2 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 进行口试

为加强学生表达能力、论述能力的培养, 在加大平时考核记分比例的前提下, 我们多次进行口试实验。学生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 抽取考试题签, 经过10分钟的准备, 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阐述自己的观点并回答主考教师提出的问题。主考教师依据评分标准, 给出口试分数, 口试分数加上平时分数作为总成绩。

4.3 以实际案例进行实际能力测试

在加大平时考核记分比例和组织全面复习的基础上, 让学生动手做一起实际案例, 重点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在实践中锻炼学生。

摘要:面对公安招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 中国刑警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言语识别与鉴定”课程组全体同仁从学科的性质和特点出发, 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根本方针,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 教学、科研、办案三结合的教学方式, 为促进学科体系的发展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使整个教学呈现出生动、活泼的好局面, 展开了一系列的教学方式、方法的革新。

关键词:教学方式改革,言语识别与鉴定

参考文献

[1] 岳俊发.言语识别与鉴定[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7.

公安改革工作总结范文第6篇

一、当前公安基层刑事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执法程序不够规范

1. 办案程序操作不规范

首先是受理案件。公安机关受案的来源有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和其他部门移送等六种情况, 这当中以公民报案占绝大多数, 而公民报案往往是向辖区派出所报案, 或电话或来所。而在我们的刑事案卷中往往缺少派出所的接警登记, 反映的是群众直接向刑警大队报案, 不能如实的、完整反映案件的报案经过。这种情况在一些重大案件的后期诉讼中造成麻烦。比如杀人案件, 派出所接到报案后, 先期到达现场后, 有的要采取现场保护措施、有的要采取紧急措施, 比如抢救被害人、救火等; 如果受案中将派出所接警这一环节省略, 会造成案卷材料前后不一致, 导致案件来源不清。

其次是符合立案条件, 不及时依法立案, 主要表现在:不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立案, 在调查的案卷中, 21% 的立案决定书与接处警登记表时间间隔较长, 有的超过7 天, 有的长达一个月; 有部分案件不走案事件系统, 以开具纸质立案决定书的方式立案, 也未开具立案告知书; 有的案件立而不侦, 未及时开展相关侦查工作。

再次是撤销案件, 在何种情况下应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已作出具体规定, 据此, 转治安处罚的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作案及双方协商处理或被害人自诉 ( 公安机关已立案) 的轻伤害案件都应当撤销案件, 但一些该撤销的案件没有撤销。同时转治安处罚的案件, 在撤销刑事案件后如何走治安处罚的程序也存在一定争议。

另外还有一个关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的问题, 这项内容在《刑事诉讼法》及办案程序规定中都没有提及, 是近年来公安部根据办案实际作出的要求。由于没有统一的格式, 各地写法也不一样。以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为例, 有的是以抓获单位出具说明, 有的是参与抓捕的民警以第一人称“我们”共同书写由单位加盖公章, 有的是参与抓捕的民警以个人第一人称分别书写加盖或不加盖单位公章等等, 没有统一的标准。

此外, 还有一个毋庸讳言的环节就是程序倒置现象的存在, 表现在先侦查后立案, 有的甚至案件破了再立案, 有的先采取强制措施后立案; 有的受案、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移送起诉等不依法履行告知程序; 有的先搜查后补手续; 有的对拘逮捕行情况不按规定及时通知检察院等等。

2. 取证程序不规范

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 1) 忽视见证人的作用。见证人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保证执法公正有至关重要的法律地位。在现场勘查、搜查、扣押物品、辨认、侦查实验等时都要有见证人见证。在实际办案中见证人往往是派出所的协警。协警作为派出所的协助力量, 从法律地位上说, 不能成为独立的第三方。 ( 2) 对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使用传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 规定: 传唤适用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而办案中在一些重大案件甚至杀人案件中对嫌疑人使用传唤措施。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 嫌疑人可来可不来, 有的专家甚至提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传唤期间主动供述的, 应当以自首论。此外, 对传唤时间的延长, 多数办案单位均无延长传唤时间的呈请报告, 未经审批直接就延长至24 小时。 ( 3) 对嫌疑人、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不够重视。让嫌疑人和被害人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对保证诉讼的公正性有重要意义, 也可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告知的程序在笔录中都有所反映, 但多流于形式。对权利义务告知书只是交给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阅读或读给他们听, 而没有对内容作必要的解释。

( 二) 案件取证不到位

1. 犯罪构成的四要素是取证的四个方面。在办案中往往最重视的是犯罪的客观方面, 对案件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等都调查的较清楚, 但对犯罪的主体和主观方面都有所忽视。 ( 1) 对嫌疑人身份的认定。有的是根据嫌疑人自报的身份从全国人口资源库中调取的打印资料, 这种情况在协同办案系统运行之前较突出; 有的甚至缺失, 这在一些未成年嫌疑人轻微案件中较多, 有的办案人员一看嫌疑人在上小学, 肯定不到责任年龄, 干脆连身份证明都省略了。 ( 2) 犯罪主观方面, 包括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动机更能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 更需要全面的调查。在实际办案中反映犯罪动机的往往只有嫌疑人自己的供述, 缺少相应的调查材料相印证。

2. 收集证据不全面。有些办案人员先入为主, 只注意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 而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收集不全甚至不去收集, 或未收集另一当事人的过错, 导致案件事实模棱两可, 证据之间不能很好地相互联系和相互印证, 不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甚至相互矛盾。

3. 对证据的固定, 方法简单, 形式单一。实践中, 侦查员为图简便, 往往只以一种形式固定证据 ( 通常以言词证据和书证居多) , 不太注重运用视听资料固定证据。当前, 虽然运用录音录像固定证据已逐步增多, 但却存在视听资料制作不规范、制作质量不高, 有的甚至不能当庭正常播放的情况, 起不到证明作用。

( 三) 侦查措施运用不规范, 突出表现在扣押、辨认和询问

1. 扣押, 《刑事诉讼法》139 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 应当查封、扣押”, 这一规定扩大了扣押适用的范围, 改变了刑诉法修改前只能在勘查和搜查时实施扣押的规定。当前, 对扣押措施的运用较为普遍,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无《呈请扣押报告》和《扣押决定书》、扣押贵重财物时拍照和录像固定扣押的意识不强, 且未及时进行必要的鉴定和估价等手段来补充证明扣押的法律效力、有时扣押嫌疑人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2. 辨认, 作为一项很重要的侦查措施,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只将辨认笔录规定为证据的一种, 而对相关操作没有具体规定, 这是立法的缺陷, 虽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一定规定, 也不尽完善。在具体办案中存在最大的问题是指认现场或物品取代对现场或物品的辨认。本身应该由嫌疑人进行辨认的物品和场所, 很多办案单位都按照以往的思维和作法搞成了指认, 导致辨认笔录制作不够规范, 影响了作为证据的“辨认笔录”的证明力。此外, 除制作必要的辨认笔录外, 多数办案部门未对辨认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辨认结果的真实性, 导致辨认结果的证明力大打折扣。

3. 询问, 作为最常用的一项侦查措施, 实践中, 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对在现场以外的地点进行询问时, 办案民警未出具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即《询问通知书》。对这一程序的忽略和缺失,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也削弱了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

( 四) 笔录制作不规范

主要表现有: 有的询、讯问不分; 有的询问笔录未经证人、被害人签名 ( 盖章) 、捺手印; 有的讯问笔录未经犯罪嫌疑人签名、捺印; 有的提讯证上签署的侦查员姓名、时间与讯问笔录上侦查员、时间不相符合; 有的同一民警在同一时间对不同犯罪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 有的笔录没有制作的起止时间、地点或者只有一位民警签名; 有的笔录内容残缺不全; 有的笔录涂改后未捺指印; 有的笔录制作水平不高, 该问的问不到, 无关的情节记了不少; 问话方式不正确, 有的先入为主或有指供、诱供的嫌疑; 若干笔录中同一人姓名记录不一致; 有的讯问笔录除时间不同外, 其它内容存在粘贴复制现象; 有的案材料缺少侦查员签收; 电脑制作的文书或笔录, 错别字、漏字、多字的情况常常出现, 等等。

( 五) 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特别是在报立案、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 一些民警未认真参考文书制作范文, 过于简单, 导致不能准确反映该案件的时间、地点、参与人、起因、过程、导致的结果及涉嫌违反的法律条文。

二、解决对策和建议

( 一) 提高思想认识, 明确规范执法的重要性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 决定了行动的方向。每个公安民警都应树立规范执法是公安工作生命线、是公安机关永恒的主题的理念, 执法规范化建设始终是公安工作的核心问题, 更是当前适应我国法制建设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 因此, 理性、文明、规范执法应成为全体公安民警的一种自觉行为和行动要求。同时, 还应认识到, 执法规范化建设不仅是增强公安机关履职能力、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大举措, 也是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的有力保障。

( 二) 规范执法环节, 细化执法要求

近年来, 公安部虽然出台了《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细则》, 对各警种日常执法的范围、程序、标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随着日常警情的不断变化所呈现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为确保民警的每个执法行为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提高现场接处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就应对执法的各个环节一一细化, 并将与之对应的相关法律法规、注意事项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还可借助现代化设备对信息的采集、证据的固定、现场处警的操作指导等来提高执法的效果和质量。

( 三) 开拓创新, 以刑侦息化建设为契机, 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信息化建设是将民警从人海战术中解放出来、使传统侦查模式瓶颈得以突破、使有限警力得以增加的有效途径。通过网上办公, 海量信息的采集录入、各类信息数据的梳理、分类、分析、关联, 推行执法办案的网上流程管理、网上审批、网上监督和网上考评, 把信息化手段渗透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通过执法平台固定执法标准, 强化执法监督, 从而不断提高执法质量, 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

( 四) 完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

一是构建完善执法监督体系。法制、纪检、督察、信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 形成合力, 切实改变力量分散、监管不力的状态, 努力在执法责任制落实上求突破、见成效; 二是完善网上监督巡查机制。建立网上监控、网上巡查、网上督查、网上预警等四项监督机制, 随时在网上掌握各单位的接处警信息、发破案动态、使用强制措施情况、涉案人员和财物处理结果, 及时查纠普遍性、苗头性的执法问题, 对接处警、治安调解、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是否规范等问题开展重点整治; 三是要落实责任, 严明奖惩, 形成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长效机制。要按照“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切实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 四是利用公安网络和社会信息网络两个监督平台, 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透明度。一方面, 可以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作用。通过视频信号接入各级监控中心, 由专人对值班人员、窗口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另一方面拓宽网上举报渠道, 通过互联网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 探索一直在路上, 永远没有终点, 规范化执法建设任重而道远。只要我们每位民警从自身作起, 转变观念, 加强学习, 与时俱进, 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作好每一份笔录、每一份法律文书, 完成好每一项侦查措施, 办理好每一起案件, 忠于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 就一定能够实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这个中国170 多万人民警察追求的执法理念。

摘要: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 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 执法办案规范化进入新常态。面对新的形势, 尤其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部署和要求, 对公安刑事执法工作的质量要求更高, 不断加强、改进、发展和完善执法工作新机制, 探索符合基层执法实际的规范化道路, 成为摆在各级公安机关身上的重大历史使命。

关键词:刑事执法,规范化,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 佚名.浅谈如何在公安信息化背景下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EB/OL].金盾网, 2009.12.

[2] 程振华.基层刑警大队在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EB/OL].南国警察网, 2011.12.

[3] 张萍.关于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探索与思考[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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