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财务管理关于范文
高级财务管理关于范文第1篇
2企业财务战略管理:以企业财务战略为对象的管理活动,是对企业财务战略制定直至实施全过程的管理。
3管理层收购:指当目标公司受到收购公司的袭击时,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杠杆收购这一工具,通过大量的债务融资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从而获得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以达到重组本公司并获得预期收益目的的一种并购行为。
4非杠杆并购:指并购企业不用目标企业自有资金及营运所得来支付或担保支付并购价格的并购方式。
5重组:指公司出于自身盈利的动机对公司现有的资源要素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再配置,实现要素在公司间的流动和组合的公司行为。
6清算:指在公司终止过程中,为保护债权人、所有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公司财产、债务等进行清理、变卖,以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依法取消其法人资格的行为。 7财务预警系统是指对企业的财务危机状态进行监测,并发出警情信号,及早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的体系。
8外汇风险:指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因汇率变动而发生的风险,指由于汇率变动使企业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9外汇管制: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当局或其他政府机构,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及国家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管制。
10国际税收筹划:指跨国公司利用各种合法及非法手段跨越国境,通过各种方法减少或取消税收负担的行为。
1公司治理结构国际趋同性的表现形式?
A股东运用投票权对管理层约束成为潮流B机构投资者发挥着日益积极的作用C股东利益日益受到管理层重视D董事会的独立性大大增强E利益相关者成为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企业如何开发筹资能力
A提高盈利能力,改善资金结构B提高对金融机构的交涉能力C增强企业领导和资金筹措人员不断开发利用新的融资渠道和工具的能力D扩大企业影响,提高企业信誉E促进融结合F制定有效的企业战略
3企业如何实施有效地日常财务预警防范?
A财务监控指标的建立与定期核查B财务预警监管机构的建立C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岗位的设置D建立定期报告和主要负责人批复制度E建立重大危机事项应变决策程序
4比较正式财务重组与非正式财务重组的优缺点?
A正式财务重组的优点: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有法院的参与,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的实施更有法律保障,对债务人的行为也更有约束力
B非正式财务重组的优点:①避免了履行正式手续所需发生的大量费用 ②可以减少重组所需的时间 ③非正式重组使谈判有更大的灵活性,有时更易达成协议
C正式财务重组的缺点:①需要较长的诉讼时间,会发生大量的手续费用②如果重整不成功,债务人企业继续亏损,这将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更大程度的损害
D非正式财务重组的缺点:①当债权人人数很多或债务结构复杂时,可能难于达成一致②没有法院的正式参与,协议的执行缺乏法律保障③如果债务人缺乏较高的道德水准,常会导致债务人侵蚀资产,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国际税收筹划的内容:国际避税、国际节税、转嫁筹划
6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A避免成为高税国的居民公司B选择有利的国外经营方式C利用国际税收协定D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E利用延期纳税规定进行避税F逆向避税
7并购税收筹划有哪些方法?
高级财务管理关于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企业经营意识,掌握最新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趋势。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董事会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
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
项的最新资料。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2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据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或者不应当从事的事项或行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
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3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
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条第 (五)项至第
(七)项规定的勤勉义务。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发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行为,应向监事会报告,并由监事会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或者接向证券监管机构
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与信息保密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4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办公室
会议,如无传达义务,一律不得透露会议内容,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交流时,应谨慎言行,对可能引起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或影响公司形象的重大机密和敏感话题,未经董事长或
董事会授权,一律回避。
第五章 买卖公司股份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依法申报其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依法买卖公司股份。
第六章 离 职
第十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辞职报告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七章 参加会议相关事项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召开有关会议前,应仔细阅读该次会议相关资料并提出中肯建议或意见,不得敷衍了事。在参加会议时,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5 第二十二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董事股东大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八章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的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6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五天的时间,对公司
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
调查。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7第九章 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
保董事会会议依法正常运作,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应严格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
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在其职责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利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
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情
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条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
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向全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
(一)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二)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情节严重的,董事长应引咎辞职。
第十章 其 他第三十八条 对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询问和查办的事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及时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亲属安排在公司管理层内任职,也不得擅自安排亲属担任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并不得同意和擅自向其亲属投资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社会公众场所,应严格要求自己,注意仪表和言行,自觉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十一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四十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8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
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
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批准了该事项外,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四十三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外,还应当严格遵守本行为准则。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准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行为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行为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制度修订状况明细表修订次数 修订日期 审议通过状态
高级财务管理关于范文第3篇
1、合并会计报表: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会计师主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单独编制的会计报表为基础由母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情况的会计报表。
2:母公司理论:是所有权理论和经济实体理论的折衷和修正,它继承所有权理论和经济实体理论各自的优点,克服了这两种极端的合并观念固有的局限性。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3:所有权理论是一种着眼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持有的所有权的合并理论。采用所有权理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要将其拥有所有权的企业的所有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及利润,均按母公司持有股权的份额计入合并会计报表中。
4:共同控制经营:共同控制经营涉及使用合营者的资产或其它资源,而不是建立一个公司、合伙企业或其它实体,或是合营者自身分开的财务结构。
5:共同控制资产:共同控制资产涉及合营者共同控制而且往往是共同拥有为合营提供或购置并且为合营所专用的一项或若干项资产。
6:共同控制实体:贡同控制实体是一种涉及建立公司、合伙企业或其它实体的合营。其中每一合营者拥有一份权益。
7:比例合并法:是指将共同控制实体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按合营者所占有或承担的份额计入合营者合并财务报表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合并方法。
8:外币交易:是指以记账本位币经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接受投资以及筹资历等交易。9:外汇:指一国持有的以外币表示的用以进行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10:外币:狭义的外币一般是指本国货币以外的其它国家和地区的货币,包括各种纸币和铸币等;广义的外币是指所有以外币表示的、能够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它除了包括国外的纸币和铸币外,还包括企业所有的外国的有价证券,如以外币表的政府公债、公司债券等,也包括外币支付凭证,如以外币表示的标据等。
11.外币兑换:指把外币换成本国货币,把本国货币换成外币,或不同外币之间互换。外币兑换一般由外汇经纪银行办理。
12.记账本位币: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时所统一采用的作为会计计量基本尺度的记账货币称为记账本位币。
13.外币报表折算:是指将以外币表示的会计报表折算为以记账本位币或规定货币表示的会计报表。
14.衍生金融工具:
15.招股说明书:是指上市公司在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时,由发起人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关于总体状况、股本总额、股权结构、发行股票的种类、总额、每股面值、发行对象、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方式、筹资目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获利能力等内容的书面报告。
16.上市公告书:是上市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工作、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后,由管理当局向社会公众发布关于股票进入市场流通的书面报告。
17.报告:是指上市公司每年终了编制并予以公布的全面反映公司状况的财务会计报告。
18.中期报告:是指所涉期间短于一个会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半年报、季报。
19.临时报告:是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将可能对公司和信息使用者产生影响的事件随时予以披露的报告文件称为临时报告。
20.分部报告:指以企业的经营分部和地区分部为主体编制的提供分部信息的财务报告。
21.租凭:广义的租凭泛指一切财产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活动,包括以融资为主要目的、以设备为主要对象的租凭,以及为满足短期、临时需要,以动产或不动产为对象的租凭;狭义的租赁仅指前者。
22.融资租赁:指实质上己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的报酬的租赁。
23.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资产出售后又租回的一种形式。
24.重组:指企业因发生财务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危险时,经法院裁定或债权人自愿,对企业进行整顿使之复兴的行为。
25.破产:指经济活动的彻底失败,从法律意义上来看,则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了维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利益,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一种特定的法律程序。
26.清算:指企业因某种原因终止时,清理企业财产、收回债仅、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
27.破产资产:指根据破产法规定可以用来偿付破产债务的资产。
28.破产债务:指按规定由破产企业以破产资产清偿的普通债务。
29.担保资产:指根据法律或协议规定,对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使债权人享有物资保证的资产。
30.优先清偿债务: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债务之前、从破产资产中优先偿付的债务。
31.抵消债务:指与抵消资产相对应的债务。
32.清算损益:指破产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净损益。它包括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费。
33.应追索资产:指所有权属于破产企业,但由其它企业、个人占有或因破产企业发生破产法所特指的无效行为或欺诈行为而转移的资产,这部分追回后归入破产资产。
34.保证债务:指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在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形成的代为清偿债务。
35.购买法:购买法是假定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取得其它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一项交易,与企业购置普通资产的交易基本相同。
36.经济实体论:会计主体与其终极所有者是相互分离、独立存在的个体。经济实体理论强调的是法人财产权,而不是终极财产权。
37.现行汇率法:也称单一汇率法,在这种方法下,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资产、负债项目,都按照编表日的现行汇率进行折算,只有所有者权益项目按收到时的历史汇率折算,未分配利润项目则轧算的平衡数。
38.现行成本会计:指以资产的现行成本作为计量基础,用以消除物价变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的一种会计程序和方法。
39.现行成本不变币值会计:是一般购买力会计和现行成本会计两种模式相结合的产物。
40.非货币性资产持有损益:物价变动是非货币资产的现行成本与历史成本会有差额,称为资产持有损益。
41.套期保值:指以回避现货价格风险为主要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
42.浮动盈亏:又称持仓盈亏,指按持仓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计算的潜在盈亏。
43.结算准备金:指会员存入期货交易所或客户存存入期货经纪公司、为交易结算预先准备的款项。它是尚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44.控制合并:也称取得控制股权,是指一个企业通过支付现金、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式取得另一企业全部或部分有表决权的股份。
45.权益性资本:指对企业有投票权、能够据此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资本,如股份制企业中的普通股,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投资者出资额等。
46.少数股东权益:如果母公司只持有公司的部分股权,则母公司未持有的那部分股权称为少数股东权益。
47.担保余值:为了保护出租人和利益,避免资产在租凭期内过度或损坏,如果租凭期满资产由出租收回,则租约往往规定承租人对资产余值进行担保,称为担保余值。
48.未担保余值:担保人并非对资产余值全额香保,未担保的资产余值称为未担保余值。
49.最低租凭付款额:指在租凭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加上由承租人或与
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50.实物资本保全:只有当期末实物生产能力或经营能力在扣除了当期对所有者的分配额和所有者的投资后,超过当期期初的实物生产能力或经营能力时,其超出金额才可确认为当期损益。
51.物价变动会计:是利用一定的物价资料,对企业传统的会计报表和会计模式作出调整修正,以反映或消除物价变动对会计信息的影响所采取的会计程序和方法。狭义上的物价变动会计是指对整个会计计量结构的改造。
52.少数股权:指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拥有的份额。
53.少数股东损益:指子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实现的损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
54.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
直接标价法是用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为标准来计算应折合若干单位的本国货币的方法。
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来计算应折合若干单位的外国货币。
55. 财务资本保全
是指企业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货币资本,它所代表的价值以货币数量表示,因此与传统会计中的净资产相同。在持续通货膨胀情况下,产生的保全就叫财务资本保全。
56.合并价差:是指母公司股权投资成本与其所占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的差额。
57. 互换交易:互换双方根据自身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相互交换一定货币流量的过程,包括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两种基本类型。
58. 经营租赁:是指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59. 转租赁:无需垫付资金的租赁,即转租赁。
60. 或有租金: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为依据计算的租金。
61控制: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62.附属企业: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63.合营企业: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64.流动与非流动项目法:
将资产负债表项目划分为流动项目和非流动项目两大类,采用不同的汇率进行折算。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项目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折算,对非流动资产项目和非流动负债项目按历史汇率折算,对所有者权益项目按历史汇率进行折算
第二部分:
1、外币:“外国货币”的简称,北京自考网是指本国货币以外的其它国家或地区的货币。
2、汇率:又称“汇价”或“外汇牌价”,是指用一国货币兑换成另一国货币时的比价或比率;或以一国货币所表示的另一国货币的价格。
3、远期外汇买卖:是指买卖双方先签订合同,规定买卖外汇的数额、汇率、交割时间,到规定的交割日期,卖方交汇,买方付款。
4、外币交易套期保值:是指在外币计价结算的商品交易完成时,为避免结算日汇率变动可能发生的外汇风险,向银行买进或卖出与货款等额的远期外汇的业务活动。
5、外币约定套期保值:是指在商品购销合同已经签订,商品在合同约定期交货并以外币结算货款的业务中,为避免可能发生的外汇风险,向银行买进货卖出远期外汇套期保值的业务活动。
6、略:外币报表折算差额:是指在报表折算过程中,对表上不同项目采用不同汇率折算而产生的差额。
7、永久性差异:是指在某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形成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产生,不能在以后各期转回,即永久存在,故被称为“永久性差异”。
8、当期计列法:也称应付税款法,是将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数额,在
本期作为应付项目处理,直接计入本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
9、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金额,保留递延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成人自考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在税率变化或开征新税时也不需调整由于税率的变化或开征新税对递延税款的影响。
10、债务法:是将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按现行税率转回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需要调整递延税款的帐面余额。
11、租赁:是资产的所有者将其使用权让渡于另一方以获得租金报酬的一种经济活动形式。
12、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13、总额法:即指出租人应收租赁款包括租赁资产成本、利息、手续费等。
14、净额法:即出租人应收租赁款只包括租赁资产成本。
15、其他业务租赁:是指属于经营租赁性质或融资租赁性质的售后回租和转租赁业务。
16、转租赁业务:是租赁公司以承租人身份与设备供货厂商直接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公司再以出租人的身份与用户签订转租合同的租赁业务。
17、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独立的企业的联合,或者一个企业通过购买权益性证券、资产、签订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另一个或另几个企业的控制权的行为。
高级财务管理关于范文第4篇
(4)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 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②许可证正副本③审批机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②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6)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②遗失或损毁证明;③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7)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歇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②许可证正副本③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的审查 地市级局或省级局收到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在做出受理决定后,受理机关(地市级局或省级局)应当启动审查程序,通过对申请的初步实质审查对是否办理许可证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报审批机关(省级局或国家局).设置审查程序的目的,主要是充分发挥受理机关属地管理的优势,便于审批机关更加充分的了解企业情况.审查程序属于内部程序,不需要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文书,受理机关的审查意见在性质上属于办理建议,不影响最终的行政许可决定,审批机关对是否准予行政许可仍具有决定权.1.审查的内容:和受理程序中的形式审查不同,地市级局或省级局在审查程序中,应当对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有关申办条件的规定,进行初步的实质审查,并结合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是否办理许可证的意见.2.审查的方式:审查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申请时,一般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地市级局或省级局认为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可以由本机关或委托下级烟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五、申请的审批 1.审批的时限:受理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 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机关在10 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 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2.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的听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的听证,分为涉及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机关依职权组织的听证和涉及申请人和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由审批机关依申请组织的听证。依申请组织的听证。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 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通知书。3.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 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六、行政许可文书的制作 X 1.申请类文书:申请类文书是申请人向烟草专卖局提交许可证办理申请时填写的格式文本。按照申请类型的不同,分为《新办申请表》《变更申请表》《延续申请表》《管理类事项申请表》以及《听证申请书》.申请类文书一般应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填写;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可以代为填写,但需经申请人确认。收到申请类文书后,烟草专卖局应当对是否符合格式文本的填写要求进行审核,如申请类型是否正确、企业基本信息是否与营业执照的相关登记事项一致、是否加盖公章等。 2.告知及相关记录类文书: (1)《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受理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填写此文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内容。制作文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①需补正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全面;②补正材料提交的期限由受理的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③加盖烟草专卖许可证专用印章;④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由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归档保存。
(2)《受理通知书》和《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时,填写此类文书。制问题:①不予受理的依据应为法律、法规、规章;②行政复议机关应为下达通知书的烟草专卖局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③加盖烟草专卖许可证专用印章;④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由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归档保存。
(3)《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审批申请的烟草专卖局认为需要延长审批期限时,填写此文书,告知申请人延期审批的理由以及延长后的审批期限。制问题:①填写本文书前,应当进行延长审批期限的内部审批;②加盖烟草专卖许可证专用印章;③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由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归档保存。
(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审批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对许可类事项或管理类事项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填写此类文书。应注意问题:①《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适用于许可类事项的申请,《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适用于管理类事项的申请;②不予行政许可的依据应为法律、法规、规章;③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④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由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归档保存。
(5)《注销决定书》:审批申请的烟草专卖局按规定作出许可证注销决定后,填写此类文书,告知被许可人注销理由、依据。应注意问题:①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的规定,注销许可证的事由分为被许可人申请歇业和被许可人出现特定违法行为两类,在填写注销事由及依据时,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②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③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由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归档保存。
(6)《责令变更通知书》:经检查发现被许可人未按规定及时申请变更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应填写此文书,告知被许可人变更许可证的期限。制问题:①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②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由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归档保存。
1 (7)《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受理的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填写此文书,用于证明申请材料接收情况。制作文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①受理的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材料后,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外,应当即时填写此文书并交付申请人或申请材料提交人;②此文书应由受理机关经办人员和申请材料提交人共同签字或盖章;③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付申请人或申请材料提交人,一份由受理机关归档保存。
(8)《听证公告》:审批申请的烟草专卖局认为申请事项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填写此文书,向社会公众公告听证事由以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情况。制作文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①此文书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 日前制作并公示;②此文书一式多份,一份归档,其余对外张贴公示。
(9)《听证权利告知书》:审批申请的烟草专卖局认为某项申请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填写此文书,用于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以及行使方式。应注意以下问题:①此文书一式多份,一份归档,其余送达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②送达此文书时应当同时向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
(10)《听证通知书》:审批的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交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后,应填写此文书,用于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以及相关事项等内容。制问题:①听证会的举行时间应当在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之日起20 日内;②此文书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 日前送达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③此文书一式多份,一份归档,其余送达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
(11)《听证笔录》:审批申请的烟草专卖局举行听证会的,应填写此文书,记录听证会组织及现场情况。应注意问题:①听证笔录应当包括:A.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的情况,包括对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权利的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权的使用情况以及听证纪律;B.许可证申请审查人员的陈述;C.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D.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E.相互的质证和辩论;F.各方最后陈述;G.出现听证延期、中止、放弃情况的,该情况产生的原由、过程及相关决定。②听证笔录应当完整,不得缺少法定要件和程序,同时要突出重点,对各方存在的争议及围绕争议所展开的质证和辩论,应详细记录。③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并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听证笔录中载明情况。
(12)《实地核查记录》:烟草专卖局按规定对申请人或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时,填写此文书。制问题:①被核查方(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人或被许可人)需签字或盖章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当在“备注”栏注明;②本文书一份,由核查的烟草专卖局保存。
(13)《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烟草专卖局将相关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送达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时,应填写此文书。应注意以下问题:①送达方式分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和其他送达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②直接送达时,领取人需签字确认;留置送达时,需有相关证明人签字确认;③本文书一份,由送达的烟局保存。
3.内部审批类文书:内部审批类文书包括《受理审查表》《依申请办理许可证审批表》《依职权办理许可证审批表》和《延期办理审批表》,用于记录烟局内部在受理审查和审批许可证时的工作流程。由于国家局已开发使用了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已实现信息化管理,内部审批类文书全部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
4.其他类文书:其他类文书包括卷宗封面、卷册目录和卷宗封底,用于行政许可文书的分类归档。
七、行政许可文书的保管 1.一次行政许可涉及到的所有行政许可文书及相关材料整理汇编为一份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卷宗。一份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卷宗使用一个档案编号。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卷宗的档案编号由审批机关统一确定。2.烟..许可证行政许可卷宗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其中,纸质档案由受理机关保存.国家局负责建立生产经营类许可证行政许可卷宗的电子档案,有条件的省级局应当在省(区市)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系统中建立电子档案.3.各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机关应当在每年文书档案移交的规定时间内,将本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卷宗交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保管。4.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卷宗保管期限为卷宗建立之日起30 年。 市场管理
六、专项联合执法方案 Y1.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的主体:主要是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其法律依据主要是:(1)法律(2)行政法规2.联合执法机制:(1)建立定期联席会重大问题协调会制度,统筹协调联合执法的重大事项.(2)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保证执法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3)建立集中整治和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制度.(4)建立执法责任绩效考核制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依法行政.(5)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执法效率.3.联合执法检查方案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具体要求等内容,由标题署名引语和正文四部分构成.(1)标题(2)署名(3)引语(4)正文①基本情况.诸如重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主题以及主办协办单位等.②对相关活动相关工作按阶段或进程做具体的部署安排.③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与解决办法.总的来说,由于方案涉及面较广,一般都以“文件头”形式下发,所以不用落款,只有标题成文时间和正文三部分内容。
八、行政许可事项与非行政许可事项信息的应用 Z 行政许可事项与非行政许可事项信息都是信息系统中零售户基本信息的组成部分,对于专卖管理员管理好卷烟市场有重要作用。行政许可事项与非行政许可事项信息的应用主要是为了实现对零售户的精细化管理。
九、违法信息与案件审理的应用 X 当前,涉烟案件出现了新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有了新动向,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更加高明和隐蔽,案件的性质、规模、涉案人数和作案手段等,都较以往发生了明显变化,建立了违法经营卷烟的网络,供货渠道、运输环节及送货方式等都非常隐蔽,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打击难度明显增大。面对新形势,我们要探索案件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积极收集违法信息和线索,做到三不放过。一是违法卷烟的源头不查明不放过。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必须对违法卷烟的来源调查清楚,源头不清楚,不能放过,做到不轻易结案,不急于处罚,务必做到查明源头,堵塞漏洞。二是线索不查清不放过。对案件审理中掌握的违法线索,我们必须高度重视,
2 确保查清违法线索,掌握违法分子活动情况和活动规律,打掉违法犯罪网络。三是卷烟去向不查明不放过。对于查获的违法卷烟,不仅要做到查清来源,还要查清去向,认真进行跟踪追溯。
十、卷烟零售户进货信息的应用 X 掌握卷烟零售户进货信息是对其卷烟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环节。卷烟零售户进货信息的运用,通过信息系统等渠道分析零售户的进货情况,根据分析结果进行相应的服务和管理。从月进货总量上看,可以对月进货量较大的零售户实施监控,有效解决了零售大户的不规范经营和大户控制小户问题;从每次进货情况上看,对于进货量波动幅度大的零售户,列为专卖管理重点管理监控对象。
十一、卷烟零售户业态信息统计 X对零售业态信息的统计在业态信息应用过程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业态资料收集、处理和最终措施制定之间的连接器,业态信息统计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业态信息应用的成败。业态信息的统计方法多种多样,通常使用百分比法、平均数法、几大类统计图表法。
十二、卷烟零售户业态信息分析 X①业态信息分析的原则:a.针对性原则b.完整性原则c.客观性原则d.动态性原则 业态信息分析主要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种.其中,定性分析主要通过归纳、演绎和对比等方法来实现。 案件查办
一、情报利用方式 Z (1)案件调查中的情报利用:案件调查的方式一般有“从人到案”、“从案到人”、“从案到案”等几种方式,同样,利用情报调查案件离不开这几种方式,但情报工作的特定性,决定了这些方式特定的内涵。
①从案到人方式:案件发生后,办案人员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等手段和措施,将获得一定数量的涉烟违法犯罪信息,如涉烟违法犯罪分子的身份特征、作案手段、作案特点等,而利用这些所获得的涉烟违法犯罪信息作为查询信息,利用情报资料系统中的人员情报资料,查找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认定违法犯罪人的方法,称为从案到人方式。
②从人到案方式:通过平时的办案工作,办案人员往往会发现一些可疑人、可疑事、可疑物,而将这些可疑人所带的可疑物等,运用已有的涉烟违法犯罪情报信息,查询未破案件资料,从而破获积压案件或实施并案查处的方法,称为从人到案方式。
③从案到案方式:根据已破案件中所获取的证据、所掌握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所查证的违法犯罪事实,再由物到案,由人到案,由案到案等方式,查询情报系统,从而破案的方式,统称由案到案方式。这是一种综合利用情报资料查案的方式,将“从案到人”和“从人到案”结合起来,反复检索,灵活运用,不断深化。
使用上述几种方式利用涉烟情报调查案件过程中,往往一份情报既可以通过“从案到人”的方式利用,也可以通过“从人到案”的方式利用,或者通过“从案到案”的方式利用,或者同时并用,或者交叉使用,或者反复使用。总之,在利用情报调查案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根据情报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利用情报方式,实现查清案情的目的。 (2)线索型情报的处置利用
①符合立案条件的线索,按照立案程序立案调查。
②已立案调查的案件的相关线索,要及时传送给有关办案部门和人员。 ③涉及外地的线索要及时传递给有关烟草专卖管理部门。
④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重大违法活动线索,要迅速向上级机关报告情况。
⑤线索反映可能对市场危害大、价值高、时间要求紧的,要立即组织力量查证情况,据情采取措施,实行专案查破。 ⑥线索反映对象属日常我们关注的重点对象,并有重要价值的,要立即组织人员深入调查,布置监控重点对象的活动。
⑦线索反映可能对市场危害较小、价值较小、时间要求较为宽松的,可按层级管理和职责要求,由相应的专卖管理部门负责查实。 ⑧对一些难以查证其准确程度的线索,在做好防范、监控的前提下继续查证,并在长时期内进行追踪,直至查个水落石出。
二、调查取证方案内容 Y 在熟悉案情、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应及时研究,制定调查取证方案。调查取证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成立调查组:办案人员的组成、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根据整个案件调查取证量的大小和难易程度,对调查人员进行合理的分工。一般可按调查取证项目,分别确定各个问题的调查负责人,使全体调查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同时明确领导关系,建立相应的请示汇报制度,以便领导及时了解情况,掌握进度。同时明确需携带的调查装备。
(2)调查取证的内容:明确调查取证内容,一方面要把需调查取证的内容逐条列入,做到不遗漏,另一方面要突出重点内容,不致湮没。明确调查取证内容,是为了在办案时有全局观念,突出重点问题,是为了抓住最主要、最关键的问题进行调查。调查取证内容的先后顺序应根据线索细目,排出调查取证的先后顺序,明确先查什么,后查什么。对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可以抓住已经揭示的主要线索,从违法行为的起始阶段查起。对案情复杂的案件,应找出以被调查人为中心的重要情节线索环链,注意选择突破口,或以能反映违法事实为特征的突出资料为依据,选择关键人物、关键问题重点突破或先扫清外围,从主要突破口涉及的外围线索中选择那些与被调查人之间关系密切,对被调查人依赖性较小的薄弱环节进行突破;对根据群众举报的,调查取证初始阶段可把主要精力放在证实举报人的举报材料上。
(3)调查取证的方法与步骤:正确的方法与步骤是完成调查取证任务的关键。办案固然有基本的程序,但各个案件都有自己的特殊性。案情的千差万别,决定了调查取证的方法与步骤的灵活多样。在调查取证的方法上,有的是从事到人,有的是从人到事;有的是正面调查,有的是侧面调查;有的是直接调查,有的是委托调查。在调查取证策略上,有的应集中力量,重点突破;有的应同时展开,分头调查;有的则需要请专门机关对已获得的物证、书证先行鉴定。需要抓获哪些违法当事人?什么时候抓获?怎样抓获?什么时候与案件被调查人见面?要向被调查人、证人了解什么情况?如果是涉烟网络犯罪案件,需要调查银行帐号、核对哪些账目?哪些事情需要进行外调和函调?是否会发生暴力抗法、危及人身安全等情形?调查中所有可能出现的这样那样的问题,都要预先研究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在调查取证步骤上,有的应先易后难,有的应先难后易。
3 (4)突发情况处置:认真分析执法过程可能发生的各类问题,尤其是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对策。
(5)纪律要求:严格的调查取证纪律是调查取证任务能否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在方案中应提出注意点,落实中要严格执行。 (6)任务完成的时间:根据领导的要求和案情的复杂程度、工作的难易,预计完成任务的大致时间。
四、证据审查方法 X 对证据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目的是为了确定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是证据材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也称证据资格、证据的可采性、证据的合法性等。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并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运用。对证据的审查应该从证据的固有属性入手,审查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客观性,亦即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客观现象;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可以为人们所认识的联系;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的取得形式要合法,证据的表现形式要合法,证据的取得程序要合法等方面。具体来讲,常用的证据审查方法有以下几种:
1.整合认证法:对证据要全面审查,具体分析。大多数案件中都存在不同类型的证据,如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等等,每一证据的证明力不同,证明事物的程度也必然不同。在案件审理时要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并进行具体的分析,不能笼统的进行高度概括。如朱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案中,朱曾先后五次出售假冒卷烟,每次销售价格均不同,既有当事人陈述、又有销售记录,还有证人证言,在计算销售金额时不能以一概全,要全面分析审查,准确计算。因此,审查证据时应当整合各种证据,全面客观地审查。在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证据内容的审查必须结合案情进行,否则便不能正确审查证据,达不到审查证据客观、关联性的目的。 2.资格确认法:审查时必须审查证据是否具有合法形式、客观真实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情况,即审查证据的法律资格。一是收集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这是指的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的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证据的来源,是认定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方面,通过审查证据的来源,可以判断证据是否真实可信。二是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法。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法直接影响证据能力,尽而影响其证明力。如没有执法资格的人收集的证据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三是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这主要包括审查收集证据的手段、过程等是否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尤其是审查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有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对照分析法:证据审查时应当注意将某个证据与本案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对于任何一个证据,如果只就其自身来审查,往往难以辨别其真伪和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如果将其与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行综合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上进行审查,就可以发现问题,辨别真伪。这种综合分析,应当针对不同证据的特征有针对性的进行审查。如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证明案情的,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情况的,因此对物证应当着重审查其外形、属性等,对书证则应重点审查其记载的内容。如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勘验、检查笔录的综合分析;也包括同一类证据前后间的区别分析。如对当事人在几次询问中的不同供述进行分析等。
4.询问释疑法:询问释疑法是指在审查证据时对某些重要问题重新向有关人员询问,确保认定的准确。很多办案人员认为重新询问没有必要,也没有时间去询问有关人员,其实不然,实际上很多案件都有询问的必要,特别是一些有疑点的案件,应尽可能地直接接触有关当事人,从而得以检验调查人员收集证据是否客观公正,当事人的辩解是否成立,还可以直观地了解当事人的年龄、精神状况,以及记忆、认知、语言表达等方面的能力。了解这些情况,有利于辨明真伪,把好证据关,并且常能发现一些从案卷中发现不了的问题。 5.比较取舍法
比较取舍法就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前后发生变化的同一证据进行对比,去一取一的分析方法。如针对当事人不同次询问时,陈述的不同结论,就需要比较后作一取舍。对前后发生变化的证据,要审查分析原来的证据是否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如能印证就能采信;否则,就不能采信。《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6.矛盾排除法
矛盾排除法是指在案件证据存在矛盾的情况下,通过分析论证,排除其中部分证据,采信其他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分析方法。在案件处理时,现有证据间存在矛盾是正常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注意去伪存真,要从证据的内容是否与当事人陈述一致、是否与确定的案件事实一致进行分析,还要注意证据的内容是否合理、证据的提供者与当事人的关系、提供证据的动机、收集证据的方式是否存在问题等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再确定矛盾证据的可采信度。
六、使用证据 X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只有对证据进行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判断,明确各种证据的证明力,才能使证据起到应有的证明作用,保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得到贯彻执行。 1.证据的证明对象
证据的证明对象是指违法案件中,需要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有违法事实、违法主体、程序事实及证据事实四个方面:
(1)违法事实。这是证明对象的主要部分,应抓住其主要核心内容,即“五何”要素予以证明。“五何”即何人、何时、何地、何具体违法活动、其危害后果如何,通俗地讲即什么人于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做了什么事,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搞清违法活动的来龙去脉,涉及的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品种、数量、价格、金额、获利等违法活动的方式、手段及重要情节、直接危害后果。同时对于当事人主观方面应知或明知的动机、目的,以及有无应当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情节,有无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必须搞清楚。违法事实的“五何”要素在一个案件中缺一不可,任何一个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的要素都可能导致案件事实的不清,出现处罚上的违法。如违法行为当事人涉及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问题;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不同的管辖问题;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涉及是否超出时效问题;违法危害结果直接决定当事人责任的大小问题,同样一批假冒卷烟,销售与否,销售价格、获利情况都影响当事人最终承担的法律责任。
(2)违法主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违法主体是谁,二是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谁违法,谁负责”是确定违法主体的基本原则,
4 其中的“谁”是指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绝不是说具体从事违法行为的人就一定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对象。如企业雇员以企业名义从事涉烟违法行为,应当由企业承担责任;个体户的从业人员违法,应当由个体工商户承担责任;单位内部部门违法,应当由单位承担责任等等。在证明违法主体时,切忌粗心大意,应有足够的证据及法律依据证明该主体应当承担责任,否则就可能造成“张冠李戴”,处罚错了当事人。
(3)程序事实。程序事实虽然不能直接证明当事人是否违法和解决如何处罚等问题,但对证明办案工作是否依法进行,能否顺利进行处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法制的进展,执法程序如同实体一样重要,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无效行为。程序合法是“处罚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处罚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办案程序规定均作了相应的规定,执法人员必须依程序进行,同时,还必须以证据证明办案过程中遵循了这一规定,以保障所进行的执法活动合法有效。
(4)证据事实。证据事实是指证据材料中反映的实质内容。获取证据应是已知事实,但就办案工作而言,任何证据事实未经查证核实前,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自古就有“孤证不立”之说。办案工作中获取的任何证据,都需要其他证据证明它所反映的实质内容是真实的。可见证据事实也是证明对象。审查判断证据,使用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的过程,也就是证明证据事实的过程。经过查证核实的证据事实,才是定案的依据。证明对象是需要用对案件处理有意义的事实证明的,但依据法律规定,有些对案件处理有意义的事实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这类案件事实称为不需要证明的事实。行政证据制度中,不需要证明的事实包括推定、行政认知的事实。推定是指根据一种事实的存在,而推断或确定另外一种事实的存在。作为出发点的事实称为基本事实,被推定存在的事实称为推定事实,只要基本事实存在,就假定被推定的事实存在。如在某零售户经营场所查获未带有当地监销标识的卷烟一件,可以以此事实推定当事人存在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的存在,而不需要加以证明。行政认知是指行政机关对一些案件事实根据众所周知的事实或常识,直接认定,无须用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 条规定“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①众所周知的事实;②自然规律及定理;③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④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将该规定应用到行政程序中,实际是认可行政认知。 2.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是当事人依法对特定主张所承担的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在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一种责任。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行为的违法性负有举证责任,根据“行政有证在先原则”的规定,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前进行,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后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作为被申请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集证据,其自行收集的证据不得所作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行政机关只有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前充分调查和收集证据,才能从源头上杜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案件的发生。
八、主要涉烟刑事案件罪名及构成要件 X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①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生产、销售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复杂客体。
②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本罪的对象是伪劣产品,即假冒产品和劣质产品。假冒产品是指产品的产地、生产厂家、种类等方面假冒其他的产品。劣质产品是指质量低劣,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具体犯罪行为表现为:
a.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b.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c.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d.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还必须达到销售金额5 万元以上,犯罪才能成立。可见,行为特征和违法销售金额标准,是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要件。所谓“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 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7 年4 月22 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5 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 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金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 公斤以上的;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 公斤以上的。
③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构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论处。
5 ④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产或者销售,并且行为人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于构成本罪的,在量刑上分以下四个档次:
一是销售金额5 万元以上不满20 万元的,处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 倍以下罚金。 二是销售金额20 万元以上不满50 万元的,处2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 倍以下罚金。 三是销售金额50 万元以上不满200 万元的,处7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 倍以下罚金。 四是销售金额200 万元以上的,处15 年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15 万元以上不满20 万元、20 万元以上不满50 万元、50 万元以上不满200 万元、200 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3)关于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定罪处罚问题
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①客体要件。市场经济具有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盲目性等消极因素,在合理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制止非法经营行为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国家对某些重要商品实行由特定部门统一经销的专营、专卖制度,也有对特定行业的经营许可制度,宏观调控手段有利于促使市场经济正常建立、运行和完善。非法经营既侵犯了市场管理制度,有时还同时侵犯国家的商品专营专卖制度、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等。 ②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具有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三要素:
a.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首先是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关于对部分物品实行专卖、专营,对部分经营活动实施许可证制度、审批制度的规定。 b.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主要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营、专卖物品在特定的经营环节和经销渠道上,只能由国家指定的专营、专卖机构进行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事实上不可能获得许可。我国目前专营、专卖物品主要包括烟草、食盐、金银以及其他贵重金属等。这些物品往往关系国计民生,或者与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 c.情节严重。情节严重主要是看违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同时结合其他情节全面分析。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多次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经行政处罚后再犯的;导致市场严重混乱的;抗拒检查,冲击市场管理机关或围攻、殴打管理人员的;对检举人、揭发人进行报复陷害的;利用职权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影响极坏的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三条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 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2 万元以上的。
③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四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非法经营行为,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
④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即明知其行为是非法经营行为而故意实施之。不知其行为为非法而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的,不构成犯罪。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但是,不以是否获利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2)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构成本罪的,在量刑上分以下二个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罚金。
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
3.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①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
②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假冒商标的行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a.行为人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6 b.行为人必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c.情节严重。
③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构成。根据2004 年11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④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如果不知道自己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不构成本罪。 (2)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构成本罪的,在量刑上分以下二个档次: 一是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罪的规定处罚。
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
①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破坏了市场管理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②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销售”,是指售出假冒商标商品。销售行为既可以是批发,也可以是零售;既可以是代销,也可以是贩卖。同时也包括在其他商品的让利销售中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作为“赠品”处理的行为。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抵作货款或者偿还债务,也属于“销售”。所谓“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与扣除成本后获利的违法所得金额并不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根据2004 年11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根据2004 年11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实施这种犯罪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③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构成。但不包括在所销售商品上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即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销售自己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属于吸收犯,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成立本罪。如果犯罪人同时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成立数罪。根据2004 年11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④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强调行为人对犯罪对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明知”的认识因素。而《刑法》第十四条关于犯罪故意认识因素的“明知”,是指行为人对犯罪构成要件及危害结果的明知。根据2004 年11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如被人欺骗,或者进货渠道复杂,疏于防范,又疏忽大意,不加辨别,销售了假冒商标商品的,不构成本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构成本罪的,在量刑上分以下二个档次: 一是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级财务管理关于范文第5篇
• EVA=税后经营利润-资本投入额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NOPAT-NAkw; •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股权资本比例股权资本成本率+债权资本比例债权资本成本率(1-所得税率)。 • EVA衡量指标的两条原则: (1)任何企业的财务目标都必须是最大程度地增加股东财富;
(2)一个企业的价值取决于投资者回报是超出还是低于资本成本。 • 提高企业经济增加值的四种途径: (1)提高已有资产的收益;
(2)在收益高于资本成本的条件下,增加投资,扩大企业规模; (3)减少收益低于资本成本的资产占用;
(4)调整公司的资本结构,实现资本成本最小化。
(二)会计报表的调整
1.资本化费用将此类费用资本化,并按一定受益期限摊销;
2.营业外收支将当期发生的营业外收支从税后净利润(NOPAT)中剔除,并资本化处理,并考虑以前年度累计资本化的影响;同时调整对现金营业所得税的影响;
3.财务费用剔出非责任性、不可控的汇兑损益和负债利息支出; 4.会计准备计算NOPAT时,把会计准备冲回,即按实际坏账发生额、实际存货跌价损失发生额、实际资产减值发生额和实际投资贬值损失发生额等计入相应的会计期间; 5.无报酬要求资产、非营业性资产将在建工程和非营业现金从资本总额中剔除,不计算相关的资本成本;对非营业现金的相关收益也从NOPAT中减除; 6.无息流动负债从资本总额中减除;
7.EVA营业所得税从利润表中的所得税出发,将各项税前收支调整为对所得税的影响并加回;
8.经营租赁按融资租赁的处理方式对经营性租赁进行调整,确定租赁资产和租赁长期负债的金额及每期还款中经营成本费用和利息支出的数额,分别计入经营成本和资本成本; 9.商誉任何当期及前期摊销的商誉都应该加回到投入资本,而当期摊销商誉所产生的费用则加回到营业利润中去。
(三)资本成本的计算
• 加权资本成本公式:
kw=kD(1-T)D/(D+E)+kEE(D+E) • 风险因素加成法
•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ks=rf+[E(rm)-rf]β 3.套利定价模型
• E(Ri)=β1[E(R1)-Rf]+β2[E(R2)-Rf]++βk[E(Rk)-Rf]
4.贴现现金流模型
•
一、
EVA的激励机制 •
(一)
EVA红利银行
• 采用EVA的绝对值或其增量; “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
(二)
EVA股票期权计划 • 1.
固定价值计划
• 2.
固定数量计划 ••••
3.
固定数量计划中引入一个风险更大的变量
(一)
评价指标(Measurement)
(二)
管理体系(Management)
(三)
激励制度(Motivation)
•
(四)
理念体系(Mindset) • EVA是一种新的价值管理工具
•
一、
EVA指标描述的不是会计利润,而是经济利润 • EVA是经营利润与全部资本成本的差额,EVA的增减与股东财富的变化是一致的 •
二、
EVA不仅是一种财务衡量指标,而且是一种管理模式和激励机制
• EVA通过将企业经营成果与薪酬挂钩,从而能使管理者像股东一样去关心企业的成败
•
三、
EVA不是单一的财务指标,而是一种业绩管理评价指标体系 • EVA连接了所有决策过程,并将公司的各种经营活动归结为一个目的,即如何增加EVA。
•
四、
EVA不鼓励追求短期利益,而是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
五、
EVA尽量剔除会计失真的影响
• 计算之前对会计信息来源进行必要的调整,有效避免会计指标短期化和过分稳健的影响 •
六、
EVA将公司价值(或股东财富)与企业决策紧密相联 • 将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未来利润超过资本成本统一起来
•
七、
EVA显示了一种新型的企业价值观 •
八、
利用EVA理论可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 应用EVA机制,可以使经营者与股东的利益一致,使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关系进一步协调 第四节EVA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场革命
一、
EVA是一种管理理念的创新
二、
EVA的主要创新思路
(一)
EVA刷新了“盈利”理念,EVA是对真正“经济”利润的评价考虑资本费用
(二)
放弃了传统的评价指标每股收益
(三)
放弃折现现金流--折现EVA
(四)
EVA提供了企业内部不同部门间、不同人员间、企业外部各不同利益集团间的共同语言
(五)
EVA作为衡量企业成功与否的真正标准
(六)
让管理者成为所有者 第五节EVA指标与上市公司业绩
•
一、
传统指标反映公司业绩的缺陷
•
(一)
传统业绩指标的计算没有扣除公司股本的成本
•
(二)
传统业绩衡量指标对公司资本和利润的反映存在部分失真--稳健性原则编制的报表低估了公司的业绩 第六节实施EVA管理模式的关键因素
一、
实施EVA的关键因素
(一)
正确理解EVA管理模式的内涵
(二)
改变观念,加强宣传教育,使全员真正明白什么是EVA和为什么实施EVA
(三)
(四)
(五)
(六) 制定一套简明的EVA操作体系 核算EVA时,财务指标的调整要科学与合理,不能随意而为 配备专业人才支持EVA的实施,避免其流于形式 用EVA来制定和设立薪酬激励制度时必须注意两个基本的原则
(七)
计算资本成本时要认真计算股权成本
(八)
要把EVA作为平衡各方关系的最有利的手段
一、企业并购及其动机
(一)兼并与收购的概念及其动机
1.兼并与收购的概念
兼并通常是指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他形式(如承担债务、利润返还等)投资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业的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收购是指企业用现款、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的投资行为。收购的实质是取得控制权。 2.企业兼并的类型
(1)按照并购双方产品与产业的联系划分。并购可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混合并购。
(2)按并购的实现方式划分。并购可分为承担债务式并购、现金购买式并购和股份交易式并购。
(3)按涉及被并购企业的范围划分。并购分为整体并购和部分并购。 (4)按并购双方是否友好协商分为善意并购和恶意并购。 3.并购的动机
企业并购的动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谋求管理协同效应。
(2)谋求经营协同效应。
(3)谋求财务协同效应。
(4)实现战略重组,开展多元化经营。
(5)获得特殊资产。
(6)降低代理成本。
(7)管理层利益驱动。 (8)政府意图 并购的资金规划: 1.增资扩股 2.股权置换 3.金融机构信贷】 4.卖方融资 5.杠杆收购 剥离与分立的动因
.1.满足经营环境和公司战略目标改变的需要 2.提高管理效率 3.谋求管理激励
4.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5.甩掉经营亏损业务的包袱
6.弥补并购决策失误和成为并购决策的一部分 7.获取税收或管制方面的收益 剥离的类型
1.按照剥离是否符合公司的意愿划分:自愿 非自愿
2.按照剥离中所出售资产的形式化分:出售资产 产品生产线 子公司 分立和清算等形式 3.按照交易方身份:出售给关联方 管理层收购 职工收购 控股公司的优点: 1.以少量资金控股
2.节约企业结合的交易费用 3.分散集团整体经营风险 4.防止企业被并购
5.防止组织一体化的损失 6.获取规模经济效益
7.法律和税收方面的利益 控股公司的缺点:
1.母子公司的经营思想很难达成一致 2.部分所得重复课税 3.容易被迫解散
4.过度运用财务杠杆的危险 四
企业反收购策略
收购要约前的反收购对策:
1.董事会轮选制
2.超级多数条款
3.多重资本重组 4.“毒丸”计划
收购要约后的反收购对策: 1.特定目标的股票回购 2.诉诸法律
3.资产收购与资产剥离
高级财务管理关于范文第6篇
答:
一、时态法--按其计量所属日期的汇率进行折算
二、报表项目折算汇率选择
A、资产负债表项目:
现金、应收和应付款项--现行汇率折算
其他资产和负债项目,历史成本计量-历史汇率折算, 现行价值计量--现行汇率折算,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历史汇率折算 未分配利润--轧算的平衡数; B、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收入和费用项目--交易发生时的实际汇率折算,(交易经常且大量发生,也可采用当期简单或加权平均汇率折算,
折旧费和摊销费用--历史汇率折算
三、时态法的一般折算程序:1.对外币资产负债表中的现金、应收或应付(包括流动与非流动)项目的外币金额,按编制资产负债表日的现行汇率折算为母公司的编报货币。2.对外币资产负债表中按历史成本表示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项目要按历史汇率折算,按现行成本表示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项目要按现行汇率折算。3.对外币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项目按形成时的历史汇率折算;未分配利润为轧算的平衡数字。4.对外币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项目,收入和费用项目要按交易发生日的实际汇率折算。但因为导致收入和费用的交易是经常且大量地发生的,可以应用平均汇率(加权平均或简单平均)折算。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则要按取得有关资产日的历史汇率或现行汇率折算。
四、时态法是针对流动与非流动法和货币与非货币法提出的方法,其实质在于仅改变了外币报表各项目的计量单位,而没有改变其计量属性。它以各资产、负债项目的计量属性作为选择折算汇率的依据。这种方法具有较强的理论依据,折算汇率的选择有一定的灵活性。它不是对货币与非货币法的否定,而是对后者的进一步完善,在完全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时态法和货币与非货币法折算结果完全相同,只有在存货和投资以现行成本计价时,这两种方法才有区别
五、不足:
1、它把折算损益包括在当期收益中,一旦汇率发生了变动,可能导致收益的波动,甚至可能使得原外币报表的利润折算后变为亏损,或亏损折算后变为利润;
2、对存在较高负债比率的企业,汇率较大幅度波动时,会导致折算损益发生重大波动,不利于企业利润的平稳。
3、这种方法改变了原外币报表中各项目之间的比例关系,据此计算的财务比率不符合实际情况。
六、时态法多适用于作为母公司经营的有机作成部分的国外子公司,这类公司的经营活动是母公司在国外经营的延伸,它要求折算后的会计报表应尽可能保持国外子公司的外币项目的计量属性,因此采用时态法可以满足这一要求。
2、简述衍生工具需要在会计报表外披露的主要内容。P215
答:①企业持有衍生工具的类别、意图、取得时的公允价值、期初公允价值以及期末的公允价值。②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和停止确认该衍生工具的时间标准。③与衍生工具有关的利率、汇率风险、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的信息以及这些信息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期限可能产生影响的重要条件和情况。④企业管理当局为控制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而采取的政策以及金融工具会计处理方面所采用的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方法。
3.1)编制7月份发生的外币业务的会计分录 (1)借:银行存款 ($500 0007.24) ¥3 620 000
贷:股本 ¥ 3 620 000 (2) 借:在建工程
¥2 892 000
贷:应付账款 ($400 0007.23) ¥2 892 000 (3) 借:应收账款 ($200 000 7.22) ¥1 44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 1 444 000
(4) 借:应付账款 ($200 0007.21) ¥1 42 000
贷:银行存款 ($200 0007.21) ¥1 42 000 (5) 借:银行存款 ($ 300 0007.20) ¥2 160 000
贷:应收账款 ($ 300 0007.20) ¥2 160 000 2)分别计算7月份发生的汇兑损益净额, 并列出计算过程。
银行存款
外币账户余额 = 100 000 +500 000-200 000 +300 000 =700 000 账面人民币余额 =725 000 +3 620 000 -1 442 000 + 2 160 000 =5 063 000 汇兑损益金额=700 0007.22 160 000 =2 909 000 汇兑损益金额=400 0007.229 000(元) 应付账款
外币账户余额 = 200 000 + 400 000 -200 000 账面人民币余额 =1 450 000+2 892 000-1 442 000 =2 900 000 汇兑损益金额=400 0007.2-2 900 000 =32 000(元) 即计入财务费用的汇兑损益= - 32 000(元) 3)编制期末记录汇兑损益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20 000
财务费用 32 000
贷:银行存款 23 000
应收账款 29 000
1、如何区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
答:融资租赁指实质上已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经营租赁是指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 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 目的不同
承租人为了满足生产、经营上短期的或临时的需要而租入资产
以融资为主要目的,承租人有明显购置资产的企图,能长期使用租赁资产,可最终取得资产的所有权
风险和报酬不同
租赁期内资产的风险与报酬归出租人
承租人对租赁资产应视同自有资产,在享受利益的同时相应承担租赁资产的保险、折旧、维修等有关费用
权利不同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可续租,但没有廉价购买资产的特殊权利,也没有续租或廉价购买的选择权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可廉价购买该项资产或以优惠的租金延长租期。 租约不同
可签租约,也可不签租约,在有租约的情况下,也可随时取消 融资租赁的租约一般不可取消 租期不同
资产的租期远远短于其有效使用年限 租期一般为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 租金不同
是出租人收取用以弥补出租资产的成本、持有期内的相关费用,并取得合理利润的投资报酬
租金内容与经营租赁基本相同,但不包括资产租赁期内的保险、维修等有关费用。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2年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17:租赁会计》中,将租赁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利益归属于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程度,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类,并规定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收益实质上已经转移的租赁,应归类为融资租赁;否则为经营租赁。
我国对租赁的分类采取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标准,也借鉴了美国等国家的有关做法。考虑到任何一项租赁,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是以双方签订的同一租赁协议为基础,因而,我国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对租赁的分类应采取相同的标准,从而避免同一项租赁业务因双方分类不同而造成会计处理不一致的情况。
2、如何建立破产会计账簿体系?P287
解:(1)、确认担保资产和担保债务
借:担保资产――固定资产 450000
破产资产――固定资产 135000 累计折旧 75000 贷:固定资产 660000 借:长期借款 450000 贷:担保债务――长期借款 450000 (2)、确认抵消资产和债务
借:抵消资产――应收账款――甲企业 22000 贷:应收账款――甲企业 22000
借:应付账款――甲企业 32000 贷:抵消债务――甲企业 22000 破产债务 10000 (3)、确认应追索资产
借:应追索资产――保险公司 11000 ――保管员 1000 ――刘丽 500 ――铁路部门 4200 ――租金 3380 ――(应收账款)599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12000 其他应收款 10080 应收账款 599000 (4)、确认应追索资产 借:应追索资产――设备 180000 贷:破产清算损益 180000
(5)、确认其他资产
借:其他资产――破产安置资产 356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356000
(6)、确认受托资产和受托债务 借:受托资产 62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6200
借:代销商品款 6200 贷:受托债务 6200 (7)、确认破产资产
借:破产资产――现金 1,500.00 ――银行存款 109,880.00 ――其他货币资金 10,000.00 ――短期投资 50,000.00 ――材料 1,443,318.00 ――包装物 47,000.00 ――低值易耗品 46,800.00 ――产成品 1,263,160.00 ――长期投资 36,300.00 ――固定资产 446,124.00 ――在建工程 556,422.00 ――无形资产 126,222.00 借:累计折旧 210,212.00 贷:现金 1,500.00 银行存款 109,880.00 其他货币资金 10,000.00
短期投资 50,000.00 材料 1,443,318.00 包装物 47,000.00 低值易耗品 46,800.00 产成品 1,263,160.00 长期投资 36,300.00 固定资产 656,336.00 在建工程 556,422.00 无形资产 126,222.00 2.请根据题1的相关资料对破产权益和非破产权益进行会计处理(破产清算期间预计破产清算费用为625000元,已经过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本题15分)
解:(1)、确认优先清偿债务 借:应付工资 19,710.00
应交税金 193,763.85
其它应交款 2,490.00 贷:优先清偿债务――应付工资 19,710.00 ――应交税金 193,763.85 ――其它应交款 2,490.00 (2)、预提破产清算费用
借:破产清算损益 625000 贷:优先清偿债务――应付破产清算费用
625000 (3)、确认破产债务
借:短期借款 362,000.00
应付票据 85,678.00
应付账款 41,716.00 其它应付款 8,442.00
应付股利 65,302.63 长期借款, 5,170,000.00 贷:破产债务――短期借款 362,000.00
――应付票据 85,678.00 ――应付账款 41,716.00
――其它应付款 8,442.00 ――应付股利 65,302.63
――长期借款 5,170,000.00 (4)、确认清算净资产
借:实收资本 776,148.00
盈余公积 23,767.82
清算净资产 710,296.48 贷:未分配利润 1,510,212.30
3、A公司在 2007年1月1日将一套闲置不用的生产设备出租给乙公司,租期2年,租金为24000元。每月设备折旧10000。合同约定,2007年1月1日,乙公司先支付一年的租金12000元,2008年1月1日,支付余下的当年租金12000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进行承租方和出租方双方的会计处理。
解: A公司(出租方)
乙公司(承租方)
2007年收付租金
将本期的租金收入与后期的租金收入分别入账, 即当月的租金收入12000÷12=1000(元) 借:银行存款
12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金收入1 000
其他应付款
11 000
借:制造费用
1 000
长期待摊费用
11 000 贷:银行存款
12 000
分摊租金
借:其他应付款1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 000
借:制造费用
1 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
1 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 000
贷:累计折旧
10 000
2008年分录同2007年。
4、资料:A租赁公司将一台大型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B企业。双方签订合同,该设备租赁期4年,租赁期届满B企业归还给A公司设备。每6个月月末支付租金787.5万元,B企业担保的资产余值为450万元,B企业的母公司担保的资产余值为675万元,另外无关的担保公司担保金额为675万元,未担保余值为225万元。 要求:计算B公司最低租赁收款额。
解: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787.58+450+675=7425万元
5、某租赁公司于2007年将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的一套大型电子计算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B企业,该大型电子计算机占企业资产总额的30%以上。双方签订合同,B企业租赁该设备48个月,每6个月月末支付租金600万元,B企业担保的资产余值为900万元,另外无关的担保公司担保金额为750万元,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利率为3%(6个月),租赁开始日估计资产余值为1800万元。要求:计算租赁公司在租赁期开始日应记入“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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