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范文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规划、申报、评估、验收、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生态工业园区。
本规程适用于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管理,生态省管理参照执行。国家生态乡镇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发〔2010〕75号)执行。国家生态村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192号)执行。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8号)执行。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鼓励地方开展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创建工作坚持国家指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组织,群众参与;重在建设、注重实效的原则。
对积极开展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达到相应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的市、县,环境保护部授予相应的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称号。
第二章 申报和规划
第四条 各市、县(含县级市)均可申报创建生态建设示范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所属的区,可以申报创建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
(一)辖区内含建制镇(涉农街道)、建制村;
(二)生态功能用地 占辖区国土面积的比例≥50%。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发布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
开展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的地方(以下简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编制指南,组织编制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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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相关部门的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国家生态市建设规划由环境保护部组织论证;国家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由环境保护部委托创建地区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通过论证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建设规划草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
在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颁布实施后3个月内,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将建设规划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八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建立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九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建设规划,制定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行政区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进度,落实专项资金。
第十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总结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进展,包括项目实施、经费落实、建设成效等情况,并于次年3月1日前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和归档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的相关资料和工作总结,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批准之日起,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或定期更新以下信息:
(一)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
(二)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三)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计划;
(四)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总结;
(五)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动态。
第三章 技术评估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评估:
(一)生态市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实施4年(含)以上,或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实施2年(含)以上的;
(二)获省级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1年以上的;
(三)设市城市(包括县级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并获称号的;
(四)经自查达到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各项标准。
第十四条 创建地区申请技术评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评估申请书;
(二)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
(三)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四)省级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命名文件;
(五)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报告;
(六)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技术报告;
(七)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八)地方近三年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统计年鉴和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书后,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环发〔2007〕195号),及时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技术评估申请及相关附件。
环境保护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个月内组织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应当于6个月内开展技术评估。
第十六条 技术评估组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地区的工作汇报;
(二)评估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实施情况;
(三)审核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基本条件和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四)审核区域生态环境监察情况;
(五)检查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档案资料;
(六)开展现场考察;
(七)开展民意调查;
(八)形成并通报技术评估意见。
第十七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技术评估组抵达前3天,在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技术评估组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举报电话和信箱等相关信息。第十八条 技术评估的现场考察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技术评估组确定。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创建地区反馈书面评估意见;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创建地区进行整改。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评估意见和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条 技术评估合格,或已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考核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考核验收申请和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考核验收申请及相关附件。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个月内,组织对创建地区提交的整改报告以及其他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指标落实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应当于3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
第二十三条 考核验收组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工作及整改情况汇报;
(二)检查评估和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开展现场考察;
(四)形成并通报考核验收意见。
第五章 公示公告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拟授予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环境保护部在政府网站及中国环境报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众可以通过登陆政府网站、来信来访、“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区存在的问题。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环境保护部应当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委托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整改完善的地区,环境保护部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授予创建地区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获得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的地区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后续工作报告。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本地区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后续工作汇总报告。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对已经获得称号的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并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环境保护部应当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环境保护部审查;未通过环境保护部审查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撤销其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
第二十八条 已经获得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的地区发生行政区划变更、重组、撤销、分立或合并等情形的,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自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每5年复核一次。
已经获得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复核:
(一)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复核申请;
(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初核;
(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环境保护部提交复核申请和初核意见。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复核:
(一)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工作汇报;
(二)检查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指标达标情况。如考核指标或考核标准发生调整,按调整后指标进行复核;
(三)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复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对复核合格的地区,经公示和审议程序,将其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延续5年。
第三十二条 对出现以下
(一)至
(六)情形之一的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应当终止其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审查;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已获得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称号的地区,环境保护部应当撤销其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并暂停该地区申报资格两年: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二)发生由环境保护部通报的重大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的;
(四)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或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
(五)在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违法违规影响技术评估和考核验收结果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
(七)复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未按期办理复核或未通过复核的;
(九)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未通过复核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称号被撤销的。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建立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技术专家库。专家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经环境保护部遴选纳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第三十四条 参与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等工作中,必须严格落实廉洁要求和责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构成违法行为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范文第2篇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8号)的精神,进一步深化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九日
抄送: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为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部门广大干部的法律素质和环境管理法制化水平,推动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四五”规划》)要求,结合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环境保护部门“四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对象
(一)指导思想
“四五”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部署,紧紧围绕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坚持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培训相结合,坚持学习法律知识和解决环境法律问题相结合,坚持增强公务员法治意识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相结合,推进各级环保部门的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法治条件。
(二)目标
在“四五”普法期间,通过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和依法参与环境监督的能力,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环境守法意识,提高环保部门公务员特别是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提高各级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效率和依法管理环境事务的能力。
(三)对象
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一是社会公众;二是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特别是具有环境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三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务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
二、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1、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江泽民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
2、《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刑法、民法、资源法、经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4、《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法规;
5、国家确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的政策和法规,有关西部大开发中加强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法规性文件;
6、各地关于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7、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国内配套的的履约规定;
8.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世界贸易组织基本知识,特别是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规则。
三、工作方法与实施步骤
(一)工作方法
1. 环境法制宣传教育要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努力适应不同对象的实际需求,坚持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环境监督管理服务。
2.环境法制专业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即国家总局对省、省对市、市对县,开展三级培训工作。
3. 以提高环保部门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严格执法的能力为目的,建立健全环保部门的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中宣部、人事部和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的要求,组织进行法律知识的专门培训工作。
4. 以提高环境管理相对人的环境守法意识为目的,向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5. 以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和参与环境监督的能力为目的,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方式,多种形式地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创造学法、守法和监督企业守法及环保执法的社会氛围。
(二)实施步骤
环境保护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从2001年开始实施,到2005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1年12月底以前)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和地方普法规划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单位的实施规划,并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2年1月--2004年12月)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规划制定实施计划,确定法制宣传教育任务,分层次、有步骤、有重点地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5年1月--10月)
2005年,按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在中自管辖范围内组织总结验收工作。
四、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的领导要按照《“四五”规划》的要求,把普法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领导干部不仅要切实加强对“四五”普法工作的领导,而且自身要成为学习法律的表率,带头学法、用法和守法。
(二)组织保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健全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确定普法工作的办事机构或归口机构,建立和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三)经费安排
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五”规划》要求列入预算,以保障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监督检查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范文第3篇
这三项标准是《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规定了国家级和省级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验收的基本条件和指标,由经济发展、物质减量与循环、污染控制和园区管理四部分组成,共21个指标。《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规定了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验收的基本条件和指标,由经济发展、物质减量与循环、污染控制和园区管理四部分组成,共19个指标。《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规定了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验收的基本条件和指标,由经济发展、资源循环与利用、污染控制和园区管理四部分组成,共20个指标。
这三项标准对生态工业园区提出了基本要求:一是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政策要得到有效贯彻执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二是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三是《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已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论证,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范文第4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三次、县委十三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生态园林城市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习总书记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疆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自治区党委九届二次、市委十一届三次、县委十三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按照“规划建绿、工程造绿、见缝插绿、社会增绿、均衡布绿、标准建绿”的工作思路,科学规划,精心建设,高效管理,强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为各族群众创造优美、舒适、健康、方便的生活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确保XXXXXXX早日创建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
人民政府决定成立XXXXXXX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人员如下:
组
长:XXXX
、县长
副组长:XXXX 县委常委、纪检委书记
XXXXX县委常委
成
员:xxxxx 委办主任、司法局党组书记
xxxx 县政府办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推进落实和资金安排,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整合项目资金,健全投入机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xxxxx兼任,常务副主任由xxxxx兼任,副主任由苏建新兼任,成员由相关单位抽调。
各乡镇也要成立领导机构,制定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抽调专人负责本乡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以及与上级对接落实工作。
三、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标准和要求,2017年要做好迎接国家住建部评审的各项工作,确保验收成功。
(一)完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综合管理体系。 1. 制定完善城市园林绿化政策法规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
2 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修订完善全县园林绿化施工及验收、养护管理和绿地分级管理标准,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等标准与规范。重视科学规划设计,严格把好绿地设计方案审查、论证关,将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的具体要求落实到设计方案审查要求中;加强施工和验收,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和验收,确保方案在建设过程中的落实到位;强化日常管护,加强监督,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竞争的绿化养护体系。建立健全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公示制度、“绿色图章”及控制大树移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古树名木保护等各项管理制度。
2. 落实全县园林绿化建设维护专项资金,争取市财政支持解决园林绿化建设及养护管理经费,并不低于当地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标准。养护管理资金要按照养护管理定额标准视财力情况安排并逐年增加,重大生态园林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要予以重点保障。
3. 修编完善全县绿地系统规划,加快乌板乌水三角地5万亩生态防护林工程建设,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加快绿地建设。
4. 加强依法治绿力度。落实《乌鲁木齐市绿地系统规划》,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划审批和建设监管,做到不符合绿化规划的不批,不满足绿化指标的不批,不落实绿化资金的不批;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
3 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提高社会建设项目绿化指标达标率。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园林绿化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对违法占绿、毁绿行为的查处力度。
5. 提高全县园林绿化科研能力。加大对园林科研的投入,加强生物多样性研究,区域物种保护与开发研究,耐旱、耐盐碱、耐瘠薄植物的研究以及园林植物育种、引种驯化工作,为我县园林事业良性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6. 推进全县园林绿化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全县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数字绿化管理系统平台,实施绿化养护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做到“栽管并重”,以养护考核的高标准体现绿化环境的高质量。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实施动态监管,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二)加大全县绿地建设力度,提升管护水平。 1. 实施公园绿地建设工程。继续推动道路绿化、街头游园、小水面及小绿地建设,提升道路绿化的生态性和功能性,建设环境优美、主题突出、健身休闲设施齐全的公园绿地,为外来游客和各族群众营造更便捷、完善的游憩空间。
2. 实施景区生态景观提升工程。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突出特色”的原则,全面开展全县各大景区生态景观提升改造工程建设,提升现有景区环境质量和服务水平,形成艺术风格多样、文化底蕴深厚、植物景观丰富、服务设施完善的生态景区。
4 3. 实施xxx连湖生态建设项目。建设以板房沟河道治理、景观提升为重点的生态工程,打造十二处人工景观湖及防洪渠,通过梳理水系、水体护坡驳岸的生态化建设等生态恢复技术,运用园林造景艺术手法,对板房沟河流域景观进行改造提升,打造生态良好、环境优美、可供游憩的生态河道景观带。
4. 实施xxxx万亩生态防护林工程。目前已完成工程建设xxxx余亩,计划每年以xx亩的规模继续推进。
5. 加强对创建“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社区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已命名的定期复查,对复查不达标的给予“黄牌警告”或摘牌处罚。
6. 加大绿化管护经费投入,提高树木管养水平。参照乌鲁木齐市绿地养护的基本费用,完善绿地养护所需的各个环节,提高绿地管护质量,优化美化环境。
(三)深入开展城市节能减排工作。
1. 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施监管减排,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杜绝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2. 加强再生水利用。推进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统筹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厂及配套中水管网,扩建水西沟污水处理厂,加快乡镇和景区分散式污水处理站及排水管网建设,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在绿化、市政公用等方面大力推广
5 使用再生水。
四、保障措施
一项全局性、战略性的系统工程,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由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的创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推进本单位的创建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考核评审办法》,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研究制定部门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分解方案,明确创建目标、工作步骤、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限。要建立考核通报制度,各牵头单位每月将配合单位的工作进度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单位将进行通报。将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纳入综合目标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创建任务的全面落实。
(二)规划引领,有序推进。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创建要求,做好各个项目的规划方案和实施计划,保证城市生态绿化的先进性和超前性,确保并促进全县生态绿化建设朝着科学、规范、有序和人性化方向发展。
(三)加大投入,提供保障。建立以政府投入及社会投资共同筹措资金的保障机制,筹措园林建管资金,设立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专项资金。要根据实际加大对本辖区绿化的投入,安排园林建设资金,争取市财政补贴。大力组织开展认建认养活动,为广大首府市民和城区单位参加我县绿化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县财政部门要建立财政保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是障机制,多渠道筹资,集中财力,支持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重点项目,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奠定坚实的基础。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范文第5篇
1.1 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是指建立在城市及其周边, 具有一定自然特性、科学研究和美学价值的湿地生态系统, 能够发挥一定的科普与教育功能, 并兼有游憩休闲作用的特定地域。它在改善生态状况, 为人们提供游憩、康乐的场所, 涵养城市水源, 维持区域水平衡, 调节区域气候, 降解污染物, 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集中体现了湿地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
1.2 生态驳岸
生态驳岸是伴随着人类渴望“亲近自然、回归自然”的新思潮逐渐发展起来的。它是指恢复后的自然河岸或有自然河岸“可渗透性”的人工驳岸, 它可以充分保证河岸与河流水体之间的水分交换和调节, 除具有护堤、防洪的基本功能外, 可通过人为措施, 重建或修复水陆生态结构, 岸栖生物丰富, 景观较自然, 形成自然岸线的景观和生态功能[2]。
目前使用较多的生态驳岸有三种做法:自然原型驳岸、自然型驳岸和多种人工自然驳岸[3]。
2 千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驳岸总体规划
2.1 规划区概况
千龙湖国家湿地公园位于湖南省望城县格塘乡, 属长沙市管辖, 距长沙市区40公里, 距望城县城12公里。公园规划区总面积13800亩 (含千龙湖度假村10000亩) 。在国内许多大小河流及湖泊的驳岸主要以硬质直立驳岸为主, 这种驳岸破坏了原生态斜坡驳岸的生态群落结构, 只有合理加以修正才能满足不同工程实际的需要[4]。因此, 千龙湖国家湿地公园驳岸的设计应尽量在保持自然原貌的基础上适当加以人工改造, 采取以生态保护为目的的生态驳岸建设模式。
2.2 规划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千龙湖国家湿地公园驳岸建设的全局, 以国家关于湿地保护、湿地合理利用、生态旅游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认真贯彻执行“保护优先、科学修复、适度开发、合理利用”的总方针, 充分保留千龙湖湿地的原有自然风貌, 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同时积极挖掘、展示、利用源于湖湘湿地的人文资源, 使千龙湖国家湿地公园驳岸景观成为公众领略湖泊湿地风光、认识湿地、了解湿地、提高公众生态意识的教育窗口。
2.3 规划原则
(1) 生态保护优先, 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好湿地资源, 是千龙湖国家湿地公园驳岸建设中必须予以优先考虑的。这包括保护千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的生物多样性和湿地生态系统的生物连贯性;保护千龙湖湿地环境的完整性以及保护湿地资源的稳定性。 (2) 保护千龙湖湿地的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原则强调在千龙湖湿地驳岸景观建设中, 有计划的引进外来物种, 保护和发展乡土物种。 (3) 与周边环境融洽, 与整体景观协调;在进行千龙湖驳岸带设计时, 应该倡导“原生态、纯自然”的规划理念, 在保护并美化原有环境的同时, 也让人们感受到和谐的自然气息。 (4) 突出地域特色, 注重湖湘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千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的驳岸建设突出湖泊湿地的生态特征, 尤其是湘江下游的独特湖湘地域景观特色注重挖掘、展示、利用源于湿地的人文资源, 让游客在领略湖泊湿地风光、认识湿地的同时, 了解湖湘文化、民俗及其在人类生态文明发展进程中的作用。
3 千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驳岸景观设计
3.1 千龙湖生态驳岸宽度研究
千龙湖生态驳岸宽度的确定遵循了3个步骤: (1) 弄清千龙湖生态驳岸廊道的关键生态过程及功能; (2) 基于现有驳岸的空间结构, 将河流从千龙湖水库到团头湖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3) 将最敏感的生态过程与空间结构相联系, 确定每种河流类型所需的廊道宽度。当河岸植被宽度大于30m时, 能够有效地降低温度、增加河流生物食物供应、有效过滤污染物。当宽度大于80m~100m时, 能较好地控制沉积物及土壤元素流失。根据千龙湖湿地公园驳岸的现状和不同地段的功能要求, 从而确定千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驳岸的宽度为10m~100m不等。
3.2 千龙湖湿地公园水岸带类型
(1) 大湖区驳岸类。
(1) 自然溪沟驳岸:主要位于团头湖区该区由于人为活动较少, 人为活动对湿地破坏程度较轻, 在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中作为湿地景观恢复和野生鸟类救护中心的主要区域。该湖岸带岸边侧较为平缓, 全靠植物根系稳固岸堤, 驳岸不需要人为改造即可达到抗洪功能, 这样的湖岸称为自然溪沟河岸。 (2) 自然山石湖岸:位于千龙湖与团头湖相连的区域, 水流湍急, 对湖岸的冲刷较为严重, 地形也较其他地段徒陡。
(2) 小湖区湖岸带类型。
(1) 垂直型湖岸:垂直型湖岸对缓冲带可以进行保护, 防止山体滑坡和水土流失等地质灾害, 是千龙湖渡假村小湖区最主要的驳岸形式。 (2) 滩涂型湖岸:千龙湖渡假村湖区部分地段经改造后较为平缓, 浅水区为斜坡地形, 并且设置了种植池, 增加了水生植物种植范围, 增宽了湖岸消落带。
3.3 千龙湖区生态驳岸建设模式
(1) 码头驳岸;采用了浆砌石立式驳岸, 与台阶式驳岸的结合, 方便游船靠岸停泊, 增加亲水性。码头驳岸也成为小湖区的主景。 (2) 退式台阶驳岸;退式台阶具有强烈的时代感, 具有浓厚的时代艺术气息, 虽然它不具生态驳岸的诸多优点, 但它可以很好地体现园林造景的效果。 (3) 缓坡型湖岸;千龙湖区与团头湖之间的部分驳岸带, 周边有较多区域为缓坡型地形, 在这些区域构建梯田式湿地, 增大湖水水质净化效果。 (4) 树桩驳岸;对于土堤容易塌滑的沙土型驳岸, 为达到防洪抗洪要求, 在湖岸边用防腐树桩做驳岸处理。 (5) 垂直型驳岸;垂直型湖岸对缓冲带可以进行保护, 防止山体滑坡和水土流失等地质灾害, 是千龙湖渡假村小湖区最主要的驳岸建设模式。
4 结语
驳岸在湿地公园中是连接水生生态系统和陆地生态系统之间典型的生态过渡带, 是湿地公园中展现湿地风貌、体现湿地文化的重要窗口。驳岸带的建设理应与人们当前“亲近自然、回归自然”的新思潮紧密结合起来, 即驳岸带在结构和功能上不仅要达到固岸的作用, 还应具有相应的生态净化功能, 可以兼顾自然和人类的共同需求, 使人类和自然真正达到和谐、统一。
摘要:在湿地公园中, 驳岸环境作为一种独特的线性空间, 是湿地系统与其它环境的过渡地带, 由于“边缘效应”其生物种类异常丰富。本文以湖南望城千龙湖国家湿地公园驳岸设计为例, 阐述了结合实际提出生态、新颖的城郊湿地公园生态驳岸的设计理念和千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驳岸景观设计的方案, 希望能为以生态学原理为基础的城郊湿地公园建设提供一点参考, 形成多学科相互渗透的可持续发展理论。
关键词:景观设计,生态驳岸,湿地公园,千龙湖
参考文献
[1] 严军.基于生态理念的湿地公园规划与应用研究[D].南京:南京林业大学, 2008:13~16.
[2] 汤学虎, 赵小艳.香港湿地公园的生态规划设计[J].2008, 3.
[3] (英) 西蒙贝尔[著], 王文彤[译].景观的视觉设计要素[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4.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范文第6篇
示范区地处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 既是三峡库区重要生态涵养区, 又是嘉陵江和汉江两大流域水源涵养区;既是南水北调中线重要水源涵养区, 又是国家优质水源战略储备库的重要水源地;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保障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重要区域。示范区内有各类动植物4900余种, 其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97种, 世界极度濒危“国宝”植物崖柏也在示范区内得以繁衍;有国家级野生保护动物100余种, 被世界自然基金会列为中国17个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键地区和11个优先重点保护区域之一。建有九重山国家森林公园和巴山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综合指数为69.62, 森林覆盖率达62.9%, 均位居全市第一。享有中国生态气候明珠、中国富硒农产品之乡、大中华最佳绿色生态旅游名县、中国绿色名县等美誉。
示范区生态资源丰富, 城口山神漆器、九重山牌野生山核桃油、城口老腊肉等成为知名旅游商品。城口山地鸡、城口蜂蜜、鸡鸣茶叶等69个产品获有机食品认证。核桃、板栗、大木漆等林特产品丰富。建有全国最大的太白贝母种植基地和西南地区最大的南苍术种植基地, 有野生天麻、太白贝母等名贵中药材500余种, 被称为大巴山“生态药谷”。
一、大力巩固和推进获证产品
一是加强获证产品 (山神漆器、九重山牌野生山核桃油) 的宣传力度。针对目前我县获证产品在国内外知晓率相对较低的现状, 将通过新闻媒体、农业信息网站和专题的形式加大对获证产品的宣传, 提高获证产品的知名度、美誉度和附加值。二是强化获证产品的标准化生产。严格按照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相关要求, 扩大生产规模, 为获证产品出口销售打下基础。三是严格获证产品的证后监管。对产品获证企业采取一对一定点监管的形式, 把责任落实到人, 同时实行生产到销售全程记录, 积极推进获证产品的追溯体系建设。
二、积极培育和发展生态特色农产品
以示范区建设为契机, 以产品质量为核心, 以品牌建设为引领, 充分挖掘生态资源, 大力挖掘和培育生态农产品。全力申报城口蔬菜、城口山地鸡、城口老腊肉、城口蜂蜜、城口干果等条件成熟的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
三、加强生态产业扶持力度
把现代特色效益农业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结合, 制定生态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将现代特色效益农业产业扶持政策重点向生态产业发展领域倾斜。实现“绿色效益”最大化。
四、加快生态产品转型升级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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