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工作记录范文
法律顾问工作记录范文第1篇
一、培训要求:
1、必须对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关员工教育和培训内容。如:从业人员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2、对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有毒有害气体、触电、片帮冒顶、机械伤害等)
3、“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从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要求、配备规定、佩戴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培训。
4、班前班后会记录、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监测记录、检验记录、会议记录、隐患上报规定、事故上报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5、《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培训。
三、培训准备
1、根据培训主要内容收集整理资料编写讲议。
2、制定“培训计划安排表”。(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教师、组织单位、培训参加人数。)
3、制定培训管理制度。
五、培训管理
法律顾问工作记录范文第2篇
学习记录
XX小学
XXXX年秋季学期
XX小学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记录
时间:第二周星期四(9月8日) 地点:办公室 组织人:
参加者:全体教师 过程:
1、文件出台时间(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于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
2、包含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的卫生。第三章,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第四章,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第五章,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第五章,食品卫生管理。第六章,食品卫生管理。第七章,食品卫生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3、重点学习食品的卫生和食品卫生管理两章。
4、全体教师针对我校学生爱买零食吃及学校周边摆摊设点现象严重的问题进行讨论。
5、要求教师做好笔记,查找资料结合实际召开主题班会课对学生进行教育。
6、总结。
XX小学
学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记录
时间:第三周星期三(9月14日) 地点:办公室 组织人:
参加者:全体教师 过程:
1、文件出台时间(行政法规)
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0号,卫生部第1号发布。
2、文件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三章,学校卫生工作管理。第四章,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
3、重点学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学校卫生工作监督三章。
4、全体教师针对我校学生乱扔果皮纸屑现象严重的问题进行讨论。
5、要求教师做好笔记,查找资料结合实际召开主题班会课对学生进行教育。
6、总结。
XX小学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记录
时间:第四周星期一(9月19日) 地点:办公室 组织人:
参加者:全体教师 过程:
1、文件出台时间(国家法律)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4年12月起施行。
2、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疫情控制。第五章,医疗救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3、重点学习传染病的预防。
4、全体教师针对我校学生易发生流行性感冒的问题进行讨论。
5、要求教师做好笔记,查找资料结合实际召开主题班会课对学生进行教育。特别是要按上级卫生部门的安排积极进行各种疫苗接种。
6、总结。
XX小学
学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记录
时间:第四周星期五(9月23日) 地点:学校操场 组织人:
参加者:全体师生 过程:
1、文件出台背景及时间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及各有关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关心和重视,进一步规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
2、目录
第一章,总结。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第五章,安全教育。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八章,奖励与责任。第九章,附则。
3、重点对学生进行日常安全的教育,全面提高全体师生安全重于泰山的意识。
4、各班组织学生在课堂上讨论,要求出一期专刊。
XX小学
学习《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记录
时间:第五周星期二(9月27日) 地点:学校办公室 组织人:
参加者:全体教师 过程:
1、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中小学生面临突发事件自救自护的应变能力,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特制定本纲要。
2、内容。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二、主要内容。重点学习小学13年级的教育内容,分为五个模块。46年级的教育内容,分为六个模块。
三、实施途径。
四、保障机制。
3、教师讨论:怎样结合学校实际对学生进行公共安全的教育?
4、要求各位教师认真作好笔记,拟写心得体会一篇。在平常的教育中采取简明扼要的方法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教育。
XX小学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记录
时间:第五周星期日(9月29日)
地点:学校操场 组织人:
参加者:本校全体师生 过程:
一、 XXX校长概述学习的意义。
二、 文件出台的背景。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三、 XXX校长逐条宣读。
四、 教师针对在教学和日常生活中的实际,自由讨论。
五、 总结。
XX小学
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记录
时间:第五周星期日(10月9日) 地点:学校办公室 组织人:
参加者:全体教师 过程:
一、XXX校长概述学习的意义。
二、文件出台的背景。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三、 XXX校长逐条宣读。
四、教师针对在教学和日常生活中的实际,自由讨论。
五、总结。
XX小学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记录
时间:第五周星期日(10月21日) 地点:学校办公室 组织人:XXX 参加者:全体教师 过程:
三、XXX校长概述学习的意义。
四、文件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总内容包括七个章节。
五、XXX校长逐条宣读。
六、教师针对在教学和日常生活中的实际,自由讨论。
法律顾问工作记录范文第3篇
一、培训要求:
1、必须对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关员工教育和培训内容。如:从业人员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2、对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有毒有害气体、触电、片帮冒顶、机械伤害等)
3、“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从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要求、配备规定、佩戴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培训。
4、班前班后会记录、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监测记录、检验记录、会议记录、隐患上报规定、事故上报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5、《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培训。
三、培训准备
1、根据培训主要内容收集整理资料编写讲议。
2、制定“培训计划安排表”。(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教师、组织单位、培训参加人数。)
3、制定培训管理制度。
五、培训管理
法律顾问工作记录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提高学校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切实保障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市各高校、各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校园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全市各高校和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校园法律顾问制度,有效发挥法律顾问在维护学校法律地位、处理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的各种法律关系、处理学校与学生、教师的关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要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分管学校开展校园法律顾问工作。各学校应当对开展校园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的经费予以保障。
第四条 校园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受指派担任校园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宪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规范;
(二)在我省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且年检考核合格;
(三)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担任校园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六条 校园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对学校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重要规章制度等进行合法性审查与论证,提供意见或建议;
(二)对学校重大行政行为、重大事项的风险性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参与学校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的拟定、修改、审查,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接受学校委托,参与学校有关法律问题谈判,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法律纠纷,代理学校诉讼、仲裁、复议等活动,维护学生、教职工、学校的合法利益;
(五)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六)为学校、学生、教职工提供一定的法律咨询服务;
(七)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校园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
(一)涉及学校的群体性敏感事件、重大法律纠纷;
(二)对学生、教职工作出开除或解聘的处分;
(三)学校重大决策行为的论证,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履行;
(四)涉及学校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五)涉及学校、师生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各学校应当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聘期宜为1年至3年。规模较小、法律事务较少的学校也可以联合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联合聘请同一律师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的学校数量,一般不宜超过3所。
各学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支付合理报酬。
第九条 各学校聘请校园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中选聘。
聘用单位应当与聘请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律师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条 校园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聘用单位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校园法律顾问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由承办律师签名,并加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公章。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建立校园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服务律师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聘用单位应当建立对校园法律顾问的考核机制,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第十二条 校园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三)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更换其他律师提供服务或提前解聘;
(四)开展校园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三条 校园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守提供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聘用单位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法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与学校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学校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一)拟由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学校与本所已经接受委托的服务事项或者已经办理且没有办结的服务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
(二)由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可能对该学校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校园法律顾问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聘用单位的学生或其家长、亲属的委托起诉聘用单位的;
(二)律师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校法律顾问,明知该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校在同一案件中相互利益冲突,仍然同时担任代理人的;
(三)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个或以上学校的代理人;
(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学校,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
(五)在担任学校常年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学校相关利益的对立方委托的;
(六)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校园法律顾问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 校园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群体性敏感事件,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协助争议各方选择合法、适当、平和、稳妥的争议解决路径和方式,提倡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端和纠纷,不得鼓动和参与群体性敏感事件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的违法上访活动,不得建议和鼓动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
第十七条 各学校发生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敏感事件,应及时报告分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分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予以指导,如果遇到难以把握的情况,要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校园法律顾问代理涉及10名以上当事人的群体性敏感案件,应及时报告所属律师事务所,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报告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备案。
律师事务所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对校园法律顾问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组织集体讨论或提交所在地律师协会讨论。
第十九条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允许,校园法律顾问不得就参与处理的群体性敏感事件接受报纸、电视等媒体采访,不得通过博客、微博、微信等方式擅自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看法。
第二十条 校园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本指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校园法律顾问工作,律师事务所再次指派的律师也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聘用单位认为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校园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配合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校园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指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聘用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校园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业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予以撤换,两年内不得再指派其担任校园法律顾问。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法律顾问工作记录范文第5篇
第一个月 了解情况
主要了解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历史(成长史、以往的失败案例和成功经验),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管理架构,部门结构,业务流程等。
第二、三两个月 着重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经深入了解公司情况,提出改进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的建议;对历史遗留问题加以梳理,重点解决突出的法律问题;保证公司的运营畅通。
第四、五两个月 规范各类合同文本
收集公司各类合同文本(包括劳动合同,业务合同等)。针对收集到的合同文本,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从法律的专业角度进行分析研究,规范合同的各项要件,对原合同中欠缺之处加以修改和审定;协助制定标准的合同文本。
第六个月 中期总结
针对公司六个月来的实际运营加以分析、研究,并与顾问单位进行深入探讨,提交一份工作报告,总结法律顾问工作及公司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对服务模式以及实施方案作相应的调整。
第七个月 劳资法律培训
针对公司的劳资问题,结合公司的实际劳资纠纷,委派我所资深劳动法专业律师,深入剖析相关法律;指导公司相关人员掌握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技巧。
第八、九两个月 协助完善规章制度
通过对公司总体架构运行情况的熟悉,找出其中的弊端,寻求完善的方案,充分调动公司各单元的活力;补充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寻求公司效益最大化。
第十个月 一线人员法律培训
对顾问单位的一线工作人员进行免费的业务法律培训,针对公司不同的情况委派相应的具备施教才能和拥有施教背景的专业律师担纲,从整体上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素养和意识。
第十一个月 税务建议
针对公司在税收交纳、代扣代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派我所税法方面的专业律师,为公司讲解、透析如何合法纳税,如何最大限度地取得税收优惠,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
第十二个月 年终总结 综合评价
回顾整的服务情况,由顾问单位对服务质量和工作方法作出综合评价;同时就顾问单位的现状提出专业的整体评估报告。与顾问单位协商制订下的服务计划,签订下法律顾问的续约合同。
法律顾问工作记录范文第6篇
一、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参与企业对外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加合同评审并提出法律意见;
四、参加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改制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六、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七、对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八、负责日常公证、鉴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联系、协调管理工作,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九、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十、应由法律事务部门承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具体要求
一、服务、参谋功能
对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企业面临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参与对相关纠纷的调解,或代表企业进行诉讼。
应当做好:了解决策事项的有关背景;了解有关当事人的资信情况;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协调好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的关系;为经营决策提供正确完整的法律意见和方案。
法律意见和方案的主要内容:决策议题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决策方案适用的法律依据;决策议题涉及的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公平,企业得奖是否有法律保障;决策事项涉及的法律文件是否合法、严密、完备、准确及修改意见;对决策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答复;实现决策目标在法律上的具体方案和意见。
法律意见书的要求:明确提出问题,透彻分析问题,系统论述方案,清楚表明建议,形式规范、文字严谨。
法律意见审核表:直接针对决策事项中的具体问题出具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控制和风险预防功能
1、合同管理:统一归口管理与分类专项管理相结合;合同管理人员资格制度;合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合同会签和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合同纠纷调处制度;合同台帐及统计报表制度;合同归档制度;合同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2、审查合同:合法性审查(主体,代理人资格,合同形式,内容,订立手续)、真实性审查(是否有欺诈,重大误解)、公平性审查(是否显失公平)、周密性审查(是否完备、严密、准确、规范)。
避免签订无效合同,避免出现重大内容瑕疵。尽量争取合同起草权。
3、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事前防范为主,事中化解和事后补救为辅):通过接受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发现、识别、整理分析并发现法律风险,制定、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监控和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使法律风险被控制在企业所能接受的范围内,实现企业承担的法律风险与经营收益的优化和平衡。也就是说要使企业在法律风险最低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或在收益一定的前提下,追求法律风险的最小化。
4、预防法律风险: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管理行为,做到依法治企。根据法律风险源,制定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灌输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一)日常法律事务
1、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2、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3、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4、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经济合同;参与企业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5、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起草、审查劳动用工合同,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
6、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
7、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仓储、物流管理制度,压缩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8、帮助企业制定、修改、梳理内部的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9、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10、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11、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提前介入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
12、对企业的商标权 、专利权 、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其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顾问单位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13、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14、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15、列席企业董事会,对董事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16、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17、根据企业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18、不定期向顾问单位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与顾问单位业务有关法律法规。
(二)重大经营活动法律顾问
1、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
2、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制作项目标书.
3、参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4、参与企业收购与反收购,配合企业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5、参与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设计投资方案,协助寻找投资机会和投资伙伴;
6、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三)非诉讼法律事务
1. 为顾问单位进行有关的企业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 为顾问单位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3. 为顾问单位的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全面提供法律服务。
4. 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各类公证。
5. 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工商、房管、商标、专利等登记、注册、转让和报批手续。
6. 代理顾问单位办理信贷、抵押贷款、商业贷款、专案融资、融资租赁及其它筹资事宜的法律事务。
7、查询涉外投资所在国有关法律;境外法律纠纷全案策划与研究等;
8、办理顾问单位委托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诉讼法律事务
1. 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
2. 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诉讼。
法律顾问工作记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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