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民办企业范文
非民办企业范文第1篇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对照标准,符合标准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2、登记机关告知申请人材料明细,并填写名称核准表;
3、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拟定机构名称、淮安市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筹设/设立申报表、举办者(单位/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提供资格证明文件)、拟任法人代表基本情况登记表、拟任校长、园长基本情况登记表、民办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备案表、民办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拟聘主要管理人员登记表、拟聘教师登记表、学科设臵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验资报告、食堂卫生许可证、新建房屋竣工验收文件、消防安全证明文件、办学章程、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二、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对照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臵和管理办法及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臵标准(包含举办者个人(董事会成员)、办学经费、注册资金、办学场所、设备设施、决策机构、专职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等);
3、幼儿园注册办法;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
4、幼儿园舍规格要求;
5、省优质园方案及评估标准等有关材料。
三、服务指南:办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
一、服务内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行政许可,要准备淮安市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申报材料:1.淮安市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筹设/设立申报表;2.举办者(单位/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提供资格证明文件);3.拟任法人代表基本情况登记表;4.拟任校长、园长基本情况登记表;5.民办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备案表;6.民办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基本情况登记表;7.拟聘主要管理人员登记表;8.拟聘教师登记表;9.学科设臵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10.验资报告;11.食堂卫生许可证;12.新建房屋竣工验收文件;13.消防、安全合格证明;14.办学章程;1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凡提交的材料需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 你们主要办理什么业务?答:我们主要办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登记 (培训中心、学校、幼儿园等)。
(二)申请注册登记需要那些材料?答:
一、关于举
办者
(一)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经审计机构确认具备办学出资能力。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公民个人和不具备本地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担保协议应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并经本地公证部门公证。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
(二)需要提供办学担保的,担保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资金,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法人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担保人最近一个月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三)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二、关于办学经费
(四)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含幼儿园);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注册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关于办学场所
(五)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总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要求相对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自有校舍5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要求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自有校舍1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教学面积不少于校舍建筑总面积80%。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非学校场地作为办学用房的,须有消防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有食堂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各中小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租赁或借用给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
(六)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四、关于设备设施
(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自行购臵和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常规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以自行购臵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向其他单位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
五、关于决策机构
(八)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负责人)担任。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
六、关于专职负责人
(九)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 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
七、关于专职管理人员
(十)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7人,其中教育教学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高等院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5人 ,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 ,其中教学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八、关于专兼职教师
(十一)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具备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开设的高等非学历教育项目(或专业),每个项目(或专业)至少应配备1名以上具有副教授职称及以上的专职把关教师;各门课程应配备1名以上讲师职称及以上的专任教师。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聘请的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在职人员和在职教师不得作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专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自行离职等人员需提供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相关证明。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淮安市清江浦区民办非教育机构申报年检
一、受理条件:
(一)时间:每年3月1日---2013年5月31日。
(二)受理条件:1.民办学校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2.学校自查报告3.收费许可证(副本)及收费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复印件;4.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5.本单位校园安全保障措施(学校安全制度及应急预案、技防、人防、物防及消防安全、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保健合格证等);6.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交的材料。
二、法律依据: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为依法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与指导,认真总结办学经验,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臵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经教育部门批准核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均应参加年检。
三、服务指南:
一、年检服务内容:1.民办学校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2.学校自查报告3.收费许可证(副本)及收费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复印件;4.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5.本单位校园安全保障措施(学校安全制度及应急预案、技防、人防、物防及消防安全、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保健合格证等);6.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交的材料。
二、凡提交的材料需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年检需要那些材料?答:1.民办学校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2.学校自查报告; 3.收费许可证(副本)及收费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复印件;4.2012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5.本单位校园安全保障措施(学校安全制度及应急预案、技防、人防、物防及消防安全、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保健合格证等);6.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交的材料(凡提交的材料需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非民办企业范文第2篇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③《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④登记申请书;⑤业务主管单位批文;⑥章程草案;⑦拟定法定代表人身份简历及证明;⑧验资报告;⑨办公场所使用证明;⑩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①项一式三份,其余一式二份)
办理程序:①确认管辖权,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打印《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立项;③初审,承办人在成立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上签署承办人意见;④审核,部门负责人在成立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⑤审批,机关负责人在成立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审批意见;⑥同意成立的,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
咨询电话:66602561
非民办企业范文第3篇
关于注册登记济南市XXX俱乐部的申请
济南市民政局: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发展我市体育事业,特申请成立济南市xxx俱乐部。本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成立后将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
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同时自觉接受市民政局和体育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导。
筹备的基本情况:资金、设施以及人员等各方面的情况做一简要说明。
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自筹资金 业务范围:根据章程业务范围简要说明。
特提出登记申请。
非民办企业范文第4篇
的请示
锡林郭勒盟民政局:
一、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必须载明以下情况):
1、名称(符合相关名称核准规定);
2、宗旨;
3、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4、发起人(单位)基本情况;(单独)
5、注册(开办)资金及来源(国有资产不得超过1/3);
6、拟任法定代表人情况(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兼任);
7、住所(非居民住宅);
8、章程草案;
9、人员名单及简历。
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承诺。
发起人签字(盖章)
申请单位印章或申请人签字
非民办企业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成都高新区林之爱环境保护公益发展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马丽,利用非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从事公益慈善类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保护自然环境,关爱贫困儿童。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成都市高新区(市、县)紫瑞北街20号,邮政编码:610000。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1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3万 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环境保护 ;
(二) 贫困儿童救助 ;
(三) 关爱老人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5-25人;特殊情况设定3年或4年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正职)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 章程的修改;
(五)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单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
3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未进入理事会的,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4人 。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派遣和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
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4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马丽 。 〔法定代表人一般为举办者、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5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6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
7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9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
非民办企业范文第6篇
特征有五:民间性:其成员来自社会,其资金也来自社会。 组织性: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
自治性:依照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实行自我管理。自愿性:其成员不是应行政或法律要求而组成,是自愿参加的。
非营利性:其全部合法收入不在成员之间或出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其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相关的公益事业。
一、 基础知识
(一)民办非企业定义。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如基金会等,一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如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经营机构。单位内设组织不是法人组织,又不是非法人独立组织,不能对外独立民事法律责任,不属于)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民非的特点。民间性、社会性、非营利性、独立性和实体性。1.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既可以是独立举办,也
可以联合举办;2. 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所谓“非国有资产”即是国有资产以外的,个人、集体和境外资产都可以。也并非是绝对不能含有,只要不超过1/3,就可以认定为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只要资产不是来自财政性拨款即可。3.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企业组织。并不是绝对不盈利,而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盈利一是除支付人员工资、租金等成本外,必须用于自身业务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二是单位终止时,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非营利性组织。这是对民非的要求,又是区分民非企业与企业的标准。
(三)民非类型。《条例》规定:民非单位按其所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法人、合伙和个体三种类型。区别是:法人单位有内部机构(包括决策、执行、监督等机构),以注册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民事责任(民办教育和培训机构应一律为法人单位)。合伙单位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以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协议》就是该单位的章程,其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推行产生。个体单位是举办者以个人资产投资举办,投资者担任负责人并对外以个人资产承担无限责任。
(四)对民非的规范管理。1.严把登记关。一是材料要齐全,特别是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要一清二楚,确凿无误;二是实地考核,对于办公(服务)场所及设施,不仅要看物品清单、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是否合法有效,还应到实地察看核实。2.按时年检。重点是审查民非单位提交的财务报告,必要时要求社会审计。3.实施自律与诚信单位申报制度。4.探索建立评估机制,实行等级管理。5.对民非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
【开办资金的有关说明】如果开办资金中含实物投入,还需提交实物的资产评估报告。被评估的实物其产权应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有。如果不能证明被评估实物的产权属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不能计算到该单位的开办资金中去,汽车、土地等实物在办理过户手续后,可以认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在申请成立阶段,如果因民非单位的法人主体资格未被确认而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举办者应当写出承诺书,承诺“在半年内将所评估的实物过户登记到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下”。对于此种情况,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填半年,半年后对其实物过户情况进行核实无误后,重新换证。
二、成立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登记应具备的条件。1.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名称须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3.必要的组织
机构(民主决策、监督和执行机构);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资质和资格证书);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非国有资产(教育机构为非财政性经费)不得低于2/3,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二)申请登记须提交的材料。1.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书应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场所、开办资金、申请登记理由等。申请书须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拟任)签署盖章,其中合伙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指全体合伙人(下同)。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有许可证的,需提交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3.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须提交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证明);4.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5.相应执业人员的资格证明;6.《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内容应包括:①名称、住所。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实填写;②宗旨、业务范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主管单位审查的文件或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相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③组织管理制度;④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的程序;⑤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⑥章程的修改程序;⑦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⑧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即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可省去“负责人产生及罢免”有关内容;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中有关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的部分可从简,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省略。所有民办单位章程中都必须载明“举办本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如有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教育和培训类除外)。教育和培训类民非企业单位章程,将教育或劳动部门核准的章程复印件上加盖教育或劳动部门印章后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即可。7.填写完备的相关表格。
(三)登记程序。1.名称预核准程序。提交登记申请书和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名称。名称组成为:行政区域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登记,不符合的不予登记。2.成立登记程序。(1)申请。举办者持登记申请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2)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有效登记材料后,开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书》,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定的不予受理;(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举办者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有关表格是否真实、合法、有效;(4)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举办者。(5)发证和公告。对准予成立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发布公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凭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申购票据、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银行帐户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教育、劳动、卫生等系统的前置审批形式是颁发“许可证”。许可证上的法定代表人与民非登记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乡镇转制民非单位必须登记为法人组织类型。归入“其他类。”
民非单位在章程中必须承诺:本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终止时剩余财产不由举办者分配,而是用于相同性质的公益事业。
科技类:在社会科学(文、史、哲、经、教育、法律等)领域从事研究、咨询与服务活动的民办科研机构,不属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而统称为民办社科类研究机构。由省社科联主管、省厅登记。
设立验资应提供资料:
一、验资业务约定书及声明书(事务所提供);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出资证明书(出资人签章,出资人每人1份,事务所提供表格);
四、现金缴款单或进帐单(付款人为投资股东,收款为被审单位,款项用途为开办资金)原件;
五、银行结账单、银行询证函原件(需银行盖章事务所提供表格);
六、出资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一个月会计报表(原件、盖章、签字);
七、出资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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