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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民营企业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11-191

法律保障民营企业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金融交易是信息不对称程度最高的经济交易形式之一,对于缺乏法律保护的我国民间金融交易更是如此,交易中的信息弱势一方承受着巨大的投资风险,因此,在我国现行的金融制度体系下,民间金融活动能够在金融监管之外得以运行,有其特有的契约保护机制。为了厘清这些履约机制的具体形式,笔者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进行了问卷调查,从调研结果中分析得出,地下金融参与人之间的关系机制和身份机制是地下融资契约得以保障的重要支撑,地下金融参与人的关系强度及其身份所具有的政治资源强度全面影响融资交易的利率、融资形式、投资收益、对地下金融活动的感知和未来预期融资利率、融资规模、融资年限、契约签订和违约比例等各个方面,这两种机制也构成了我们区别于其他同类研究的重要创新点。本文的研究发现对于如何正确引导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关系机制;身份机制;地下金融;契约执行机制

一、引 言

金融交易由于其特殊的復杂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往往需要相应的契约保护机制作为支撑,因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会建成或正在建立复杂的金融交易制度体系来保护融资交易中的弱者,资本配置效率的高低必然与资本市场对资本权益的保护程度成正比,较低的资本配置效率也必然植根于功能不良的融资保护制度。

近些年来,我国民营经济快速增长,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业者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但同时,由于金融体制发展相对滞后导致正规金融系统所提供的融资机会和融资规模有限,民间自发融资活动得到了快速发展。如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依托煤炭、煤化工和电力等重型工业和随之兴起的房地产业,地区经济实现了跨越式增长,资金需求与供给之间出现严重缺口,巨额民间资本通过地下金融活动流入工商企业。虽然这些民间借贷行为在推动地区发展中确实发挥了部分积极作用,但其在组织结构和履约方式上却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和缺陷,一旦外部经济环境或政策发生改变,融资链条易发生大面积断裂,进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地下金融活动在我国各省市地区均有一定的规模,在东三省和中西部地区多以农村民间借贷行为为主,而在浙江、福建和广东等沿海发达地区多以中小企业间融资为主,而内蒙古自治区、山西和陕西的地下金融活动则在组织结构和履约方式上呈现出一种与其他地区完全不同的特征。根据笔者的预调研,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的地下金融:在组织形式上,资金流向主要以从个人到工商企业为主,或直接融资、或通过中介进行;在履约方式上,除了依托传统的亲缘、地缘和社会网络等机制以外,债权人和中介人的身份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履约机制,尤其是具有一定政治资源的身份,更是保证债务契约得以顺利执行的重要条件。

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在新制度经济学契约执行理论的视角下,通过对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的实地调研和访谈,准确掌握我国西部地区地下金融活动中的信贷契约执行情况,尤其是关系机制和身份机制在其中发挥的特殊性作用。在此基础上,分析现有契约执行机制的内在缺陷和潜在风险,同时提出改进措施和完善方案,以期为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监管政策提供借鉴和参考。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为问卷调查,问卷发放回收的时间段为2016年10月到2017年3月,这个时间段已经不是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地下金融最繁荣、最火爆的黄金时期,之所以选择在这个时间段主要出于以下两点原因:一是履约机制是否有效需要一定时间的积累才可能得以鉴别,在地下金融的活跃时期,融资网络的运作掺杂了太多的干扰因素。二是笔者的调研和访谈发生在该地区地下金融融资链条断裂之后,这样可以保证调研对象都是危机筛选出来的有效样本,正是由于履约机制的存在,他们才得以存续。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文献综述

地下金融也称非正规金融、民间借贷和灰色金融等,本文无意对这些概念进行辨析,我们将沿用李建军[1]的概念,即地下金融是指货币金融当局以及统计核算部门未观测到的金融活动及相关金融组织、市场等金融要素与运行机制。现有有关地下金融活动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地下金融的产生根源、资金供求关系、融资渠道分析、资金用途、利率水平、还款期限、交易方式、规模测算以及对经济发展和正规金融系统的影响等问题,鲜有研究关注到地下金融活动中的履约机制问题,即使提到也只是简单地以关系治理、网络治理、亲缘和地缘交易概括之。地下金融活动中的履约机制本质上是一种私立秩序,任何私立秩序的发展与演化都是所在地区政治制度、法治水平和社会发展状况的被动反映。

对于地下金融产生的内在动因,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代表性的观点有:Mckinnon[2]的金融抑制(Financial Repression)假说和市场分割(Market Segment)假说揭示了地下金融在发展中国家产生的制度性根源,即前者在利率管制、行业准入监管与贷款规模控制方面导致正规金融体系效率低下,无法发挥其中介功能,为地下金融的产生发展提供了土壤,进而导致在发展中国家中正规金融体系与非正规金融体系二元分割的局面。Stiglitz和Weiss[3]的信贷配给(Credit Rationing)假说认为,由于金融市场内在的信息不对称性,银行无法在事前识别所有融资项目的质量,导致中小企业被排除在正规金融系统之外,从而为地下金融创造了空间。张军[4]、史晋川和叶敏[5]、Seibel[6]和刘民权等[7]的研究认为,地下金融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其相对于正规金融系统具有手续简便、放款迅速、管理成本低以及有亲缘及地缘关系作为依托等多种优点,借助于社会网络和亲缘、地缘关系,债权人相比银行更能识别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从而使地下金融与正规金融系统形成竞争关系。

也有一部分研究探讨了地下金融的组织方式,我国现存的地下金融活动包括多种方式,既有点对点式的融资方式,也有中介式的融资方式,甚至还有金字塔式层层吸纳、统一放贷式的融资方式[8]。资金大多为民间闲散资金,但由于地下金融与正规金融体系之间高额的利息差(高达十倍甚至几十倍以上),也有正规金融资源通过各种途径流入地下金融的情况[9]。这类文献为数众多,但多为简单描述性文献,缺乏量化分析,即使偶尔有一些基于问卷调查的研究,也多是将研究重心放在地下金融的规模估算和影响估计上,鲜有研究关注地下金融细节性的组织方式和契约执行状况。

地下金融活动是一把双刃剑,具有一定的正面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极大的风险与隐患,其来源是不完备的履约方式。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教授建立的孟加拉乡村银行凭借其独特的集体声誉履约机制帮助上百万贫民脱离了贫困,还款比重高达98.89%。可见,选择一种好的履约方式完全可以使非正规的金融秩序服务于经济发展,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的地下金融活动也是一样,完善和改造现有契约执行机制、降低其负面危害,同样可以使其地下金融活动成为正规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压力。两种思路的交叉推动了国内的研究也开始关注社会网络对非正规金融、农村民间借贷以及创业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缓解作用。,如马光荣和杨恩艳[13]、柴时军和王聪[14]、刘景东[15]、谭燕芝和张子豪[16]等。

(二)研究假设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转型经济国家的一个重要制度特征是不同经济个体或企业在使用公共秩序时的机会和成本是不对等的,即那些脱胎于原计划体系的个体或企业,或与转型政府及其代理人关系比较密切的个体或企业、又或经济实力比较雄厚有能力影響或俘获转型政府的个体或企业,总是能够按照自己的利益方向使用、扭曲或重塑包括政府组织、法律制度、金融体系等在内的一系列公共秩序[10-11];而同时那些没有机会进入上述“俱乐部”的个体或企业不得不自发组织一些诸如地下经济、民间融资、商业网络和集体行动等私立秩序来保护他们的产权不受政府及强势经济个体的双重侵犯,使契约能够得到执行[12-13]。

在私立秩序下经济个体之间的交易,无论是商品交易、劳动力交易,还是金融交易,都主要依靠关系治理模式履约[14]。之所以称为关系治理,是因为每个经济个体都会根据自己对未来收益的预期来约束自己的侵权或违约行为,以避免破坏其与其他交易者建立起来的长期交易关系。关系治理模式主要分为双边关系治理、多边关系治理以及中介式关系治理三种。这三种契约执行方式分别需要对应一定的社会结构,双边关系治理需要交易双方的关系足够紧密、交易机会足够频繁,以至于他们从一次性违约行为中所获得的投机性收益小于其在持续性交易中获得的未来收益流现值[15];多边关系治理需要交易方所处的社会结构足够紧凑、信息流动通畅,以至于某个违约交易者的违约信息能够快速传播,从而在交易事前对其形成制约[16];中介式关系治理需要某个交易者愿意以营利的方式承担收集违约信息或辅助契约执行的角色,以使其他交易者珍视自己的声誉,形成事前约束[17]。每种治理模式在现实世界中都有大量的案例与其对应,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地下金融活动中的契约执行也可以用上述理论进行解释,地下金融秩序的发生和运作必须要嵌入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与血缘关系、亲缘关系、地缘关系和同学朋友关系等这些常见的社会结构相契合。为此,笔者提出研究假设1:

H1:保持其他条件不变,地下金融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强度有助于融资交易契约的履行。

如果关系强度比较可靠,地下金融网络将基于以下优势得以运转: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息掌握较完备,贷款手续也较简便。二是资金到位迅速,无正规金融中的层层审批环节。三是融资形式多样化,便于操作,适应中小企业的需求。四是资金运用灵活度高,企业只要融到资金并能按时偿还,如何使用均不受债权人干涉。五是融资时其他费用开支较少,熟人之间利率可以压得相对较低。关系机制到底如何发挥作用?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呢?还需要进一步进行统计检验,为此,我们需要将H1具体化,将关系机制与地下金融的融资利率、融资规模和期限、收入水平、契约形式、违约比例、正负评价等因素关联起来。因此,H1应该包含以下隐含假设:

H1a:参与人关系强度与地下金融融资利率成反比。

H1b:参与人关系强度与地下金融融资规模和融资期限成正比。

H1c:参与人关系强度与参与地下金融的收入成正比。

H1d:参与人关系强度越高,在融资交易中越不倾向于签订书面合同,反之则否。

H1e:参与人关系强度越高,违约比例越低,反之则越高。

H1f:参与人关系强度越高,对于地下金融越不容易产生负面评价,反之则否。

根据我们的调研结果可知,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的地下金融活动还体现出不同于其他地区的独特一面,即债权人或中介者的身份非常重要。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的地下金融活动中,债权人或中介者一般都具有比较特殊的身份(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银行工作,或直接是政府公务员),这些身份普遍具有某些政治资源。政治资源在两个方面使债权人或中介者相对其他人具有优势:一是事前的信息甄别,具有政治资源的债权人或中介者更能识别债务人的投资质量和还款能力;二是事后的履约机制,债务人一般不敢轻易拖欠这些具政治资源优势的债权人和中介者。我们把上述这种基于债权人和中介者特殊身份的履约机制称做身份机制,这种基于身份的机制与传统的关系机制共同发挥作用,治理着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地下金融活动,为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2:

H2:保持其他条件不变,地下金融参与人身份的政治资源强度有助于融资交易契约的履行。

同理,身份机制也会与地下金融的融资利率、融资规模和期限、收入水平、契约形式、违约比例、正负评价等因素相关联。地下金融参与人拥有的政治资源越强,他们参与融资活动就越便利,因此,H2应该包含以下隐含假设:

H2a:参与人身份的政治资源强度与地下金融融资利率成反比。

H2b:参与人身份的政治资源强度与地下金融融资规模和期限成正比。

H2c:参与人身份的政治资源强度与参与地下金融的收入成正比。

H2d:参与人身份的政治资源强度越高,在融资交易中越不倾向于签订书面合同,反之则否。

H2e:参与人身份的政治资源强度越高,违约比例越低,反之则越高。

H2f:参与人身份的政治资源强度越高,对于地下金融越不容易产生负面评价,反之则否。

三、调研过程与描述性统计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地下金融活动中的契约执行机制,而不考虑地下金融的资金供需关系、利率决定、规模测算及其对正规金融和区域经济的影响。

根据我们的重点访谈,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典型的融资模式包括点对点式、中介式和金字塔式融资模式三种。点对点式融资模式即贷方直接向借方融资,一般额度较大,而且既不需要担保人也不需要抵押物,甚至有时贷方与借方之间没有稳定的双边关系。有很多政府部门的亲属(也有本人)或国有银行、企业的亲属通过各种渠道从银行以较低的利率贷款,然后转手以高息点对点放贷到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中介式融资模式即贷方通过中介向借方融资,在这种融资模式下,中介者一般具有比较特殊的身份,这种特殊的身份将贷方和借方连接了起来,中介者抽取佣金作为酬劳。(有时没有酬劳,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收益,例如索取或收受贿赂)。金字塔式融资模式,也是潜在危害性最大的一种融资模式。具有一定政治资源的中介者有能力从最底层的贷方层层搜集资金,然后集中贷出,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在这种融资模式下,贷方一般都是普通市民,而中介者普遍具有较为雄厚的社会资本和政治资源,但这种身份都是非正式、暂时的,随着中介者个人状况的改变而转移,无法与正规的金融系统相比,因而,很多地下钱庄的风险都来自金字塔最高层中介者的个人状况,全国著名的石小红案和吴英案就是这种融资模式的典型代表。

无论地下金融的组织形式如何,地下金融的参与人都可以分为单纯贷出者、单纯借入者和中介者三种类型。在预调研访谈的基础上,我们设计了针对三类参与者的调查问卷,问卷分为六个部分:一是参与者的关系和身份背景相关信息。二是针对单纯贷出者的相关问题。三是针对单纯借入者的相关问题。四是针对中介者的相关问题。五是所有参与者都必须要提供的收益相关信息。六是对地下金融活动整体评价的相关信息。针对该调研,我们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303份,其中,收到针对单纯贷出者的问卷144份、针对单纯借入者的问卷103份、针对中介者的问卷56份。

2.调研结果一般性描述

根据表1的结构,就调查问卷而言,我们整理了调查问卷每个单元问项的平均回应和典型回应,具体描述如表1所示。

从表1中可知,从地下金融参与者的关系与身份背景方面来看,中介者的平均年龄最高,可能是由于中介者需要更加丰富的从业经验,因而年龄较长;无论是单纯贷出者、单纯借入者还是中介者,女性的参与比重都较低,只有单纯贷出者的比重稍高,可能是由于男女社会分工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差别所致。单纯贷出者的党员比重最高,工作性质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公务员的比重也最高,说明这一群体具有较为充足的闲余资金。从业时间方面,中介者最长,可以看出没有长时期的浸染,基本上无法从事中介业务。

从融资活动信息方面来看,无论是单纯贷出者、单纯借入者还是中介者,地下金融参与人都倾向于与亲戚、朋友等强关系人发生交易,尤其是单纯贷出者,由于相对于中介人缺乏行业经验,他们平均77.1%的贷出对象为亲戚和朋友。同时,相对于经验丰富的中介者,单纯借入者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62.2%来自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大部分资金流向房地产业投资和能源企业短期需求,借贷时间较短,利息远高于银行利率。对于单纯贷出者和单纯借入者,由于关系机制和身份机制的作用,很多交易甚至不需要借条和合同,中介者情况比较特殊,由于相对专业以及关系紧密度相对较低,合同比重较高。概而言之,相对于中介者,单纯贷出者和单纯借入者的融资交易可能更加依赖参与人的关系和身份机制,关系强度和身份机制到底发挥多大的保障作用,需要我们进行实证分析。

四、实证分析结果

(一)变量描述

为了对假设进行统计检验,我们将变量的代码、含义、性质和赋值规则进行总结,如表1所示。

(二)假设检验

我们对表1的被解释变量进行了回归分析,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被解释变量的类型不同,我们针对不同的被解释变量采取了不同的回归模型:地下金融的融资利率、资金规模、融资年限和融资收益为连续型变量,我们采用OLS回归进行分析;地下金融的违约比例为受限变量,介于[0,1]之间,我们需要采用Tobit回归;而是否签订书面合同以及对地下金融未来预期为0、1变量,需要采用Logistic回归。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首先,我们来分析重点关注的解释变量融资关系强度Relation。从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Relation在回归方程中对被解释变量融资利率Rate、融资规模Range、融资期限Time、融资收益Return、是否签订书面合同Contract、违约比例Break均具有显著解释力,而对于被解释变量对地下金融未来预期View则解释力不显著。Relation在解释融资利率Rate时符号为负,说明在保持其他变量不變的情况下,地下金融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强度越强,融资利率越低; Relation在解释融资规模Range时符号为正,说明在保持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地下金融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强度越强,融资规模就越大;Relation在解释融资期限Time时符号也为正,说明在保持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地下金融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强度越强,融资期限也可以相应地拉长;Relation在解释融资收益Return时符号也为正,说明在保持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地下金融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强度越强,融资收益就越高;Relation在解释是否签订书面合同Contract时符号为负,说明在保持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地下金融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强度越强,他们就越不倾向于签订书面合同;Relation在解释违约比例Break时符号也为负,说明在保持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地下金融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强度越强,他们之间的违约比例也就越低。综上,H1的前五个隐含假设全部得到验证,而第六个隐含假设没有通过检验。

其次,我们来分析另一个解释变量参与人身份的政治资源强度Identity。Identity在回归方程中对被解释变量融资利率Rate、融资规模Range、融资期限Time、融资收益Return、是否签订书面合同Contract、违约比例Break也都具有显著解释力,而对于被解释变量对地下金融未来预期View解释力也不显著。Identity在解释融资利率Rate时符号为负,说明在保持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地下金融参与人的政治资源越强,融资利率越低;Identity在解释融资规模Range时符号为正,说明在保持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地下金融参与人的政治资源越强,融资规模就越大;Identity在解释融资期限Time时符号也为正,说明在保持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地下金融参与人的政治资源越强,融资期限也可以相应地拉长;Identity在解释融资收益Return时符号也为正,说明在保持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地下金融参与人的政治资源越强,融资收益就越高;Identity在解释是否签订书面合同Contract时符号为负,说明在保持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地下金融参与人的政治资源越强,他们就越不倾向于签订书面合同;Identity在解释违约比例Break时符号也为负,说明在保持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地下金融参与人的政治资源越强,他们之间的违约比例也就越低。综上,H2的前五个隐含假设也全部得到验证,而第六个隐含假设也没有通过检验。

上述实证结果说明,地下金融参与人的关系强度越大、所拥有的政治资源越多,他们所参与的融资利率越低可以支撑的融资规模越大、融资期限越长,融资收益也越高,他们之间也越不倾向于签订书面的合同,违约率也越低。一言以蔽之,关系机制和身份机制可以显著降低地下金融参与人的融资成本,提高他们的融资效率,因而我们基本可以确证,地下金融网络中的关系机制和身份机制切实在发挥着作用。而H1和H2第六个隐含假设没有通过检验的原因则可能是,在2012年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的房地产市场整体崩塌后,地下金融链条大面积断裂,所有人对地下金融的预期全部呈现悲观态势,使对地下金融未来预期View变量没有太大区别,进而导致解释变量Relation和Identity对其解释力不足。

最后,我们来分析控制变量参与人角色Role1和Role2、参与人年龄Age、参与人性别Gender、参与人学历Degree、参与人是否为党员Party、参与人从业年限Year、参与人是否有人引入行Enter、参与人自有资金占比Self、资金流向Flow的表现。从回归结果我们可以看出,控制变量的解释力也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角色变量Role1和Role2在部分回归方程中显著,表示地下金融网络中介者身份的特殊性,中介者可以支持更大的交易规模和融资期限以及可以获取更高的收益。而参与人年龄Age、参与人性别Gender、参与人学历Degree和参与人是否为党员Party的解释力并不强,只是在某些回归方程中显著,说明地下金融活动中的融资成本和融资效率与参与人的年龄、性别、学历及是否为党员等人口统计学指标不太相关。但是,参与人从业年限Year却是一个非常有效的解释因素,从中可以看出,人们参与地下金融活动的时间越长,其抗风险的能力和获益能力也就越强,能够支持的融资规模越大、融资期限亦越长。另外,参与人是否有人引入行Enter在部分方程中显著,说明由他人引入行的参与人可能也会获取引路人的某些帮助,从而影响其融资表现;自有资金占比Self也在部分回归方程中显著,说明自有资金占比较高的投资者抗风险能力也相对较高;资金流向Flow也在部分回归方程中显著,说明房地产业和能源企业的融资利率更高、收益更大,但却比较脆弱,容易发生违约现象,是地下金融融资网络的主要波动性因素。

整体来看,我们的研究假设得到了较好的验证,我们重点关注的解释变量在回归方程中解释力较强,说明关系机制与身份机制是地下金融活动中必不可少的支撑保障;众多控制变量也具有一定解释作用,符合现实预期且具有参考价值。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关注的关系机制与身份机制,按照逻辑推理,随着这两个机制变量取值的差异,当事人对地下金融的预期信念应该产生差异,但统计结果未能证实我们的推断。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2012年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房地产业崩塌后,人们的群体性悲观反应导致,该问题留待我们进一步跟踪研究。

五、结论与展望

笔者实地调研并深入探究了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地下金融网络的运行机制,为了获得第一手资料,我们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针对地下金融的三类参与者,即单纯贷出者、单纯借入者和中介者,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回收到有效问卷303份,并对其中部分样本进行了深度访谈。根据的调研结果可知,地下金融活动中最重要的两种履约保障机制是参与人之间的关系治理以及参与人身份所具有的政治资源,实证研究发现,融资关系强度和身份的政治资源强度对于地下金融活动中的融资利率、融资规模、融资年限、契约签订、违约比例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同时还发现,地下金融活动中最关键的问题包括两个:一是由外部經济和政策环境所导致的地下金融投资领域(例如房地产)波动。二是资金需求方的诚信问题,但前者是决定性的,往往是前者的波动导致了后者的诚信危机。但即便是这样,关系机制和身份机制也扮演了投资领域波动的稳定器角色,在这两种机制的缓冲下,地下金融融资链条断裂所带来的损失还是被大大缓解了。

从调查问卷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知道,民间资本的需求、供给和利率决定是客观的、不容忽视的存在,地下金融的发生和发展是民营经济自我探索、自发演化的结果,是纯粹的市场主义冲动和行为,也是民营经济对正式金融体系功能不足或秩序不佳主动或被迫的反应,忽视或压制民间金融亦是变相地排斥民营经济的发展。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吸纳和消化民间资本的需求和供给,把它们引导投入到安全的业务和行业中去。地下融资的高利率也说明,由于缺乏必要的保护,民间资本的供给是相对不足的,因此,进入地下金融市场的资本只能流向投资回报率最高的行业,例如房地产业、能源性行业或其他投机性行业,这些行业的高风险正是地下金融潜在风险的根源。

法律保障民营企业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近些年来,学界对人事档案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人事档案管理问题与对策、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高校人事档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企业人事档案、人事档案系统等方面的研究。我国人事档案管理研究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关注国内人事档案问题的研究多,借鉴国外经验的研究少;针对个别单位人事档案问题的研究多,探讨共性问题的研究少;实际问题研究多,理论概括少。今后应该加强人事档案工作改革、人事档案的“三化”以及人事档案法制建设的研究。

[关键词]人事档案; 研究评述;未来展望

近年来,学界对人事档案管理研究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相关研究成果也越来越多。为进一步明确研究拓展的空间,推进人事档案管理的研究与实践,且有必要对其研究状况进行归纳总结,进而揭示人事档案管理研究的发展趋势。

一、人事档案管理研究述评

(一)研究主题分析

第一,人事档案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分析人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这是人事档案管理研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研究模式。因为只有目的明确才可以准确的解决问题,以达到进步的效果。对于人事档案管理,人事专员要多加的注意平时的人事工作,以发现日常工作的问题,这样就可以很好的解决人事档案的问题,以加快人事事业的发展。

第二,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研究。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是信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做好新时期人事档案工作的必然选择。学界对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的研究,大都是围绕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问题、对策等方面展开,对不同企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进行专门探讨。因为每一家公司的状况是不同的,在进行人员档案信息化处理的时候一定根据公司的具体状况来制定人事档案信息化的处理。

第三,高校人事档案研究。对于高校的人事档案处理是一个即有规律、不断更新、工作量庞大的一项工作,因为学校每年都会招收众多的学生,同时也会有大量的学生离开学校,因此对于高校的人事档案登记的更新要不断的进行,这样就可以保证高校人事档案的及时与准确。

第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研究。每年有众多的大学生与农村的劳动人员远离他乡,来到其他城市工作的,而对于这些前来求职的人员对于当地来说就属于流动人员,他们会随着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转移,所以在经济发达的地区一定要做好这些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的记录,这样就可以很好的、准确的计算出当地的经济发展指数与人均经济指数等各项经济指标,这对于该地科学的制定未来发展计划有很大的帮助。

(二)研究述评

第一,关注国内人事档案问题的研究多,借鉴国外人事档案管理经验的研究少。学界对于人事档案管理研究,主要结合国内实际,为了解决我国人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而展开研究。应进一步拓展人事档案管理研究的国际视野,关注国际动向,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提升我国人事档案管理水平。

第二,针对个别单位人事档案问题的研究多,探讨人事档案管理共性问题的研究少。学界对人事档案管理的研究,注重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主要针对某一具体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展开研究,譬如,程海强结合自己在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多年从事人事档案工作的经验,对新时期如何做好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思考。

第三,实际问题研究多,理论概括少。学界对人事档案管理的研究,十分关注人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有些研究也非常深入,如傅华的《聚集人事档案》一文既对人事管理实践中的失范现象进行了全面的概括,同时也准确地分析了现象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提出了可行性地对策。

二、具体措施及发展前景

(一)加强人事档案工作改革的研究

我国的人事档案工作是在战争时期人事档案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人事档案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管理人、控制人。这种历史遗留下来的特点很突出地反映在人事档案的内容上,重政治历史、轻工作实绩,重思想品德、轻才能成就,无法全面、完整地反映一个人的真实面貌。在当今竞争愈加激烈的信息化时代,传统的人事档案内容明显不符合时代潮流,无法在人事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人事档案内容及其管理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时候。关于人事档案改革的研究,已有不少学者提出了一些改革思路,譬如,陈兆祦提出要改革人事档案的“终身制”。

(二)加强人事档案的“三化”研究

人事档案的“三化”是指人事档案管理的现代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如果要实现现代化就要将人事档案管理技术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联系起来,通过将计算机技术与数据库原理等信息技术应用到人事档案的管理之上以实现其现代化管理技术水平。而对于人事档案管理而言,规范化与标准化是极其的重要的,因为只有实现了人事档案的规范化与标准化,才可以使得各个领域在进行人事档案管理的事后有条理、方便查阅,还有利于防止档案的弄虚作假,实现人才录用的公平性。

(三)加强人事档案法制建设研究

目前,我国已有的人事档案法制主要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等,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以及我国人事档案事业的发展要求,我国先后颁布和修订了众多的人事档案法律,这样就可以在法律上保障人事档案的发展与进行,从而为我国的人事档案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三、总结

综上所述,加强人事档案法制建设的研究,既是实践的需要,也是丰富人事档案管理理论的需要。所以我国要不断的推进人事档案的管理研究,以保证我国经济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刘琴,人事档案管理研究综述与展望[J],2011

法律保障民营企业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国的法治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与此同时,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供需矛盾也日益凸显。法律援助逐渐成为缓解这一矛盾的重要途径。本文在此背景下,简要介绍了我国法律援助的发展历程和主要特征,并着重分析了当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相应措施建议。

【关键词】法治建设 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

【DOI】 10.16619/j.cnki.rmltxsqy.2017.17.009

法律援助建设的法治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不断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标志着我国的法治化建设进入到新的历史阶段。新的法治建设时期,党中央明确提出了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其中的重要一项就是要不断推进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当前,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大量法律援助需求与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之间矛盾突出,这成为我们必须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原因。

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法律援助是作为法治中国的一种应然要求而存在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应坚持司法为民,法律服务的对象应当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体。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改革攻坚期和深水期,社会各种矛盾逐渐积累凸显出来,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法治问题,法律矛盾和法律纠纷案件急剧增加。另一方面,随着普法工作的日益深入,整体来讲,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得到了不断增强,这使得人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

随着改革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社会内部也出现了一定的群体分化。一部分群体因为抓住了改革的先机实现了自身的良好发展,积累了更多的资源。不管是出于经济的、文化的还是社会的原因,对于那些没有经济能力而又面临法律纠纷的弱势群体,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应该合理调配资源来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此外,法治公平不仅仅体现在法律服务的对象是全体人民,还体现在司法的程序上。这就需要完善的制度设计调动大量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来推行,充分保证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体的整体正义。

然而,当前我国的法律服务体系尚不完善。法律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备,法律服务的有效开展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法律服务的门类尚不齐全,并且法律服务的资源分布不均,法律服务供应在城乡之间、东中西部地区间布局不平衡,法律服务的资源未得到合理配置。此外,法律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还有待提高,不管是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还是职业道德素养都需要进一步增强。总的来讲,我国的法律服务体系服务总量、资源布局、结构机制等方面尚存在诸多不足,法律服务体系的增长机制、管理机制以及保障机制都需要更大的建设空间,法律服务的层次不够多样,质量难以保证,使法律服务无法满足人们的实际需要。

我国“两不四自”的律师制度改革一方面加快了律师行业的专业化,另一方面,职业法律服务队伍的扩张也加剧了法律系统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距离,比如律师服务的高收费直接导致经济困难的群众打不起官司,加之法律市场的不规范和不正当竞争,使得法律服务市场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锐。这就需要我们在现存的法律服务体制中查漏补缺。法律援助逐渐成为缓解这一矛盾的重要渠道和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体的法治守望。

我国法律援助的发展及特征

法律援助的雏形最早在15世纪的苏格兰出现,当时是以英国议会法令的形式来保障贫穷的民事诉讼当事人获得免费的律师帮助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后,法律援助制度在西方社会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与完善。西方发达国家也逐步建立起现代法律援助制度。当今国际社会,法治、公正和平等成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三项基本原则。

我国最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并于1994年开始试行法律援助制度,1996年,“法律援助”被首次写入《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明确了律师应承担法律援助的法定义务,各地随之初步形成了各具代表性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到2003年由国务院制定并正式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确立了法律援助的监管机构。《条例》指出由政府组织实施对经济困难群体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随后,从中央到地方逐级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以专门监管法律援助事务。

总的来讲,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由政府设立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及其社会各类志愿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以及特殊案件中的当事人进行免费法律服务提供,以保障这部分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政府的责任性、对象的特定性以及服务的无偿性等显著特征。

法治化进程中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建设

法律援助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实现司法平等和社会正义的重要渠道。法律援助让由于经济、生理等原因而致贫的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从而得到司法公正对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目前仍不够完善,无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需要全面改革。当前,我国迫切需要寻求建立职能明确、高效运作、成本低廉、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和我国国情的法律援助模式。

提高认识,明确职能,完善制度建设。整体正义对社会秩序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此,法律援助的制度设置理应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事务。一方面,法律援助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是建设法治化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表现。另一方面,法律援助在性质上更是针对弱势群体的一项法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法律援助制度通过为贫困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来保障其法定权利,它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關系到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然而,目前我国政府和社会对法律援助的认识高度还不够,法律援助理应从维护政治稳定、保障人权、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的高度去加以重视,并提到宪法议程中,但我国宪法里并没有关于法律援助的特别规定。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属于宪法的下位法,立法层次低,使得法律援助在实践中遭遇到较大的阻碍。随着我国法治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援助的立法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

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知晓率不够高,公众对法律援助的了解度和社会满意度还有待提高。由于市场经济意识的影响,许多人认为不花钱得不到法律援助,或者即使得到了法律援助也只是走过场,对自身并不能起到实质的帮助,这使得受援人的积极性和期望值表现较低。

在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方面还需要深刻思考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如果完全由政府出资来保障法律援助的经费支出,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国家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控力,但是由于缺乏同业竞争,往往会带来援助律师办案积极性较弱、援助形式呆板、灵活性较差,法律援助服务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相反地,如果将法律援助服务完全交由市场,又会出现经费困难、不正当竞争、受惠群体有限等一系列问题。因此,需要在政府调控和法律市场自主支配之间找到更好的结合点。

当前,我国法律援助的主要职能部门是司法行政机关,因此,应该明确政府职能,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一方面不断加强对各法律援助中心的科学指导和监督,另一方面应该切实地将法律援助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请示汇报,为法律援助建设争取资源。此外,在法律援助政策的贯彻落实当中,应该进行规范管理,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评估体系,让法律援助在阳光下进行,让公民真正感受到法治阳光。

保证质量,增加经费和人才。当前,我国法律援助最大的阻碍就是资金和队伍建设问题,使得法律援助的质量难以保证。经费缺口一直是制约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瓶颈。一方面,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条例的立法层面不高,在顶层设计中所处的位置难免会遭遇“顺带”的尴尬境地;另一方面,基层存在着财政困难,法律援助所需要的业务经费并没有严格纳入到政府财政预算当中。此外,当前的法律高等教育中缺少对法律援助方面的专业人才培养。因此,法律援助工作者所能支配的政治资源、经济资源以及文化资源有限。在政府层面,应将建立起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机制,法律原则上应该纳入到同级财政预算当中。此外,还要进一步开拓法律援助的经费筹措渠道,比如设立专门的救援基金,而且法援基金会在继续巩固维护现有募资渠道的基础上还应不断加强与行业协会、社会各界的联系。比如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就通过“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和中央转向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搭建起了与外界联合的桥梁,从而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广。高校以及行业协会还应该积极响应法律援助的号召,为法律援助建设培养和输送更多更专业的优秀人才。

此外,由于缺乏良好的监督机制,法律援助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援助中存在着乱收费现象,应扩大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从中挑选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职业道德过硬的法律工作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设立评价考核体系,加强不合格人员的及时退出。要想长久保持法律援助的质量,还需要不断适应现代化的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改革升级法律援助中心管理系统,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搭建信息服务系统和平台,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专业化水平。

联结社会资源,深入基层,拓宽惠及面。當前,我国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主要与行政体系相联结,设有国家级、省区级、地市级以及县区级四层均由相应司法机构和部门指导、监督的法律援助中心。在具体的法律援助实践中,由于政府用于法律援助的人力、财力等资源受限,除了这四级组织架构,人民团体也建立了各类法律援助组织,成为我国法律援助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要建构起满足人民需要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需要各方合力推进。法律援助是一项特殊的民生工程,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更离不开社会的广泛参与和配合。法律援助的人员应当具有多样性,只要能够利用自身资源通过合法渠道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都不应该被排除在外,除了执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还包括广大的人民团体。其实,我国有一支热衷公益事业、法律素养和事业道德较好的法律援助队伍,只是需要加以科学引导和鼓励。因此,法律援助不应该也不可能是体制内的法律“扶贫”,而是社会共建的法治“小康”。要改变过去将法律问题高度政治化的惯性思维,充分依靠妇联、工商、共青团、高校研究机构等人民团体的力量,增加法律援助服务供给,寻求法律服务“供给”与法律服务“需求”之间的基本适度和平衡。这也是实现政府宏观调控与法律援助市场自主调节两者间的协调平衡的有效途径之一。

法律案件援助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法律援助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法律援助实践中,由于经费、人员等方面的限制,经常出现法律援助过程中案件指派审查审批不科学、走过场、不充分辩护等种种问题,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信任。特别是在乡村地区,法治与本土资源常常会正面遭遇冲击,国家法的主体地位受到本土资源的侵蚀,乡村地区人民对法律援助的渴望更甚。因此,法律援助工作需要更接地气,真正深入基层。不断推动法律援助服务向基层延伸,一方面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健全县乡村多级法律援助工作系统,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改善欠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面貌,加大对这些地区的扶持力度,从政策上、资金上不断鼓励、引导优秀的法律工作人才向这些地区合理流动。

(本文系国家民委项目“少数民族流动儿童融入城市教育的法治保障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14XNZ003)

参考文献

殷梦雯,2016,《初探我国法律援助的发展》,《经济研究导刊》,第22期。

责 编/杨昀赟

法律保障民营企业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本文通过对研究公益型NGO的定义、分类、发展困境以及对策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这类研究的不足之处,并对以后研究的方向进行了简单的探析。

关键词:公益型NGO;困境;对策

一、引言

在我国,NGO的发展既是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结社革命”的回应,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产物。时至今日,大批的NGO随着社会的发展孕育而生,他们开始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提供服务,在发展和谐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价值逐渐被人们认可。但对于NGO的研究却起步于90年代中期,理论研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此外,学者明确提出研究公益型NGO也只是近几年才开始的。本文将尝试对近几年我国公益型NGO可持续发展困境及其对策的研究进行综述。

二、公益型NGO可持续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现状

(一)公益型NGO可持续发展困境研究的现状

1、关于公益型NGO定义和分类的研究

目前学术界对于“公益型NGO”这一概念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总结众多学者关于“公益型NGO”的概念,可以发现有以下三个共同点:第一,非营利性,即公益型NGO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活动,这是NGO首要特征;第二,公益性,指的是公益型NGO是以实现或者保护社会大众的福祉和利益为目的。第三,促进社会公正,公益型NGO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的稳定。

此外,不同的学者就公益型NGO概念作了自己的界定。赵月高和陈敏认为,公益型NGO即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以社团的名义,从事公益性社会活动,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政府法人[1]。两位学者突出了公益型NGO在法律规制方面的内容,却忽视了区分公益型NGO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不同。学者王薇从伦理学的角度定义公益型NGO,她认为公益型NGO是为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或社会全体提供公共福益和公共服务的非政府组织,其成员“是理性地、通过牺牲自己的利益而追求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纯公益人”[2]。王文菲在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王名和贾西津的理论基础上,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将公益型NGO定义为是指维护和保障社会上不特定群体的利益为使命,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从事公益事业的非政府性组织[3]。田奕奕称那些以促进社会公益为目标,主要的服务对象时弱势群体的NGO组织称为公益型NGO[4]。史香玲指出公益型NGO来源于公益说,其是以促进社会公益为目标,面向整个社会提供服务,公益型NGO能充分体现NGO的公益性,志愿性和非营利性[5]。对比田奕奕和史香玲的界定内容,史香玲的进步意义在于将公益型NGO的服务对象弱势群体进行补充,延伸到面向整个社会,此外还对其性质作了补充说明。

关于公益型NGO的分类,从王名的《中国NGO研究—以个案为中心》可知,“目前理论界将公益型NGO分为三种类型:体制内官方背景的组织,指的是在政府直接领导下建立的具有合法性地位和浓厚的官方背景的组织;体制内的民间组织,指由政府外的力量自下而上建立起来,已获得合法性地位的组织;体制外组织,指的是由政府之外的力量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尚未获取合法性地位的组织”[6]。此类分类方法主要是依据NGO组织成立的法合法性和其制度性,对其服务对象和其能够提供的服务内容却未纳入分类定义中来。程玥和马庆钰在《关于非政府组织分类方法的分析》一文中对公益型NGO进行了分类,认为公益型NGO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会员制公益组织,包括团体会员组织和个人会员组织;另一类是非会员制公益组织,其中又分为实体型组织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养老医院、研究所、图书馆剧团、美术馆等,都归属于民政部门;非会员制公益组织的另一部分就是基金会组织包括运作型基金和资助型基金[7]。此类分类方法的进步意义在于借鉴科层制的分类方法,并且还结合了NGO组织的特征和中国的国情,更能让人从多层次了解公益型NGO的分类状况。

2、关于公益型NGO发展困境的研究

我国NGO的发展虽是80年代“结社革命”的产物,但最主要的还是受了1995年的世界妇女大会的影响。此后,我国公益型NGO的发展进入活跃期,时至今日也有了一定的数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反映社会利益诉求、提供和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求、缓解就业压力和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8]。但就整体而言,我国公益型NGO的发展情况仍不乐观,其可持续发展依然面临诸多困境。

赵月高和陈敏两位学者通过对我国公益型NGO法律规制的研究分析得出公益型NGO存在公益诉讼法主题困境、财政收入过分依赖政府的困境、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困境、公众缺乏对NGO的捐资捐赠热情的困境、外部监管部门权限区分不明确的困境以及内部监管缺失的困境[1]。王文菲分析我国公益型NGO主要困境在于传统的运营模式不适合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环境,这一困境导致一系列其他困境的出现,包括资源匮乏和资金困扰等。王文菲还通过SWOT分析工具分析公益型NGO组织外部环境得出其劣势即其面临的困难,包括三点,一是使命不清,二是产权界限模糊,三是营利性业务与公益型业务协调困难[3]。虽然公益型NGO的运营模式对其自身的发展有很大影响,但王文菲忽视了外界环境对公益型NGO的影响,对公益型NGO困境认识存在片面性。王薇指出以人的理性情感需求为公益型NGO动机的局限性是导致公益行为影响范围小,而且这样的公益行为会随外界环境的变化而产生不稳定性[2]。王薇对公益型NGO的困境认识比较注重参与者的理性情感,更多的从伦理层面看待困境问题,夸大了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史香玲从NGO动力的视角来看当下我国公益型NGO面临的困境,她认为双重制约困境、社会信任的脆弱性和敏感性、公益产权模糊化、志愿失灵、NGO自身造血能力差和效率低下等问题是造成公益型NGO发展动力不足的主要原因[5]。田奕奕总结概括了我国公益型NGO的困境主要分为内部困境和外部困境两个方面。其中内部困境包括权力困境、资源困境和收益困境,外部困境包括法律困境、监管困境、表达困境和文化困境[4]。田奕奕的困境分类视角比较好,困境总结的也比较全面。

目前学者对公益型NGO发展困境的研究,借鉴田奕奕的分类方法,总的说来,可以归纳为两大点,即内部困境和外部困境。其中,内部困境包括以下四点:第一,自身造血能力不足困境;第二,管理运营模式固化困境;第三,内部监督机制缺失困境;第四,资金依赖于政府补贴困境;外部困境包括以下四点:第一,双重监管,行政压力大困境;第二,缺乏明确有针对性的法律保护困境;第三,社会信任度低,公信力缺乏,缺乏公民支持和认可困境;第四,缺乏权威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困境。

3、关于应对公益型NGO发展困境对策的研究

赵月高和陈敏主张从三个方面入手来解决目前公益型NGO所面临的困境。第一,在法律层面上需要增修目前的相关法律。其中需要增设公益诉讼的专门条款,还需要修订NGO法人登记相关法律等相关法律;第二,在经济层面上需要独立和自主最终达到管理体制的剥离。这要求公益型NGO拒绝政府财政投入,甚至要拒绝其他经营性社会团体的投入;第三,在监管层面需要按照现代管理模式对公益型NGO进行监管。首先从立法层面上要求改变现有的NGO登记的相关法律,尤其废止业务主管单位,而代之以完善的监管方案;其次内部监管制度需要完善,包括设立内部监管委员会,现代财务制度的设立以及志愿者管理制度的完善等;最后是外部监管制度即社会监督要正确行使其监督权[1]。就中国的国情来讲,对策第二点实行的难度最大,此对策实行的必要性也有待考究。王文菲认为面对公益型NGO困难,首先要注入企业化的经营理念,并保证组织行为不偏离其使命,通过企业化的运营模式创造更多经济上和使命上的价值。

所以其主张为可持续的发展,公益型非政府组织可适当的收取低于市场价格的费用;主张公益型非政府组织实行市场化管理,摆脱政府的庇护,树立独立的组织使命;主张采用商业化运作模式,创立社会性企业[3]。将企业化的经营理念、市场化的管理和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引入公益型NGO这个理念正在指导许多公益型NGO实行转变,是目前比较认可的新理念。史香玲认为对公益型NGO建立有效的动力监控和反馈是解决公益型NGO发展困境的主要手段,而有效的评估是监控的前提。她认为通过评估等管理工具可以提升NGO自身的实力和推动NGO发展,能够诊断出NGO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现实问题,通过评估才能考虑到主要相关利益群体的需求,使得动力监控具有针对性,发挥有效性从而帮助NGO达成使命[5]。田奕奕在澳大利亚、美国和英国三个国家关于公益型NGO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对公益型NGO的管理应该要从内部建设和外部建设两个方面同时着力。内部建设要求做到完善公益型NGO自身管理制度、探索多元化的资源筹集途径、树立良好的营销理念和拓展营销领域;外部建设要求做到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健全外部监督机制、优化资源认证体系、增强公众的公益文化意识和发挥第三方实体的作用[4]。

对公益型NGO要实现可持续的发展这一目标,学者们普遍认为公益型NGO要走出目前的困境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包括政府、公众以及公益型NGO自身。政府要改变现有的管理和监督模式,为公益型NGO提供法律保障,为公益型NGO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有益的发展环境;公众要认识到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保持对公益事业的热情,增强对公益型NGO的公信度,正确、有效行使监督权;公益型NGO要做到明确自身使命并做到不偏移、不异化,要加强自身造血功能,要不断完善组织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为社会公益事业而努力。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及今后研究的方向

综观近年来学者对于公益型NGO可持续发展的困境及对策的研究,当前仍存在不足之处。首先,对公益型NGO研究比较少,大都是将公益型NGO置身于NGO这一大的环境中,极少对公益型NGO与其他NGO做区分研究;其次,不同性质的公益型NGO发展形式和路径也不尽相同,当前的研究还缺乏对不同公益型NGO进行分类的专项研究。第三,对于公益型NGO的研究都是从小的切入点入手,缺乏比较完整的、体系化的研究,导致目前公益型NGO诸多问题界线不明确,未能形成较为统一的定论。对于研究的不足之处可作为日后深入研究公益型NGO的研究方向。(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赵高月,陈 敏.中国公益型NGO法律规制研究[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1(7):62-64.

[2]王 薇.公益型非政府组织行为的伦理思考[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09(5):29-31.

[3]王文菲.公益型非政府组织企业化运营模式战略分析[J].理论观察,2011(1):87-88.

[4]田奕奕.我国公益型NGO的困境及改进对策研究——以爱德基金会为例[D].江苏:苏州大学,2011.

[5]史香玲. 转型期公益型NGO的动力机制研究——公益型NGO与弱势群体社会支持体系的建立[D]陕西:西北大学,2007.

[6]王 名.中国NGO研究—以个案为中心[M].联合国区域发展中心出版,2000.

[7]程 玥,马庆钰.关于非政府组织分类方法的分析[J].政治学研究,2008(3)

[8]章 燕.近年来我国草根NGO问题研究综述[J].学理论,2011(7):50-51.

法律保障民营企业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随着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水利工程PPP建设得到了普遍推广,为了更好推进我国水利工程建设,提升建设质量,就需要完善PPP模式水利工程项目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笔者就我国PPP模式在水利工程项目财务风险的概述入手,介绍了PPP 模式在水利工程项目风险上的应用,最后提出了相关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PPP模式;水利工程项目;财务风险

一、PPP 模式水利工程项目财务风险的概述

(一)PPP模式基本定义

PPP模式即公私合作制,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在于互惠互利。通过PPP模式,政府可以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办实事。而就社会资本方而言,采用PPP模式的目的是在政府提供相应资源前提下通过自己的运营获得更多回报。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就要求合作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明确彼此权利与义务,进而提升公共产品服务建设效率。

(二)PPP模式实施水利工程项目财务风险的主要内涵

PPP模式在水利工程建设的实施主要应用在项目财务风险管控上,旨在提升工程建设效率,降低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财务风险。政府在与建设企业进行合作时,会对企业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水利工程建设流程,同时针对不同PPP项目自身特有的风险,分配其与社会资本方承担的风险责任,让PPP模式对水利工程建设企业财务风险进行管控,进而实现规避企业的财务风险。

二、PPP模式投资项目风险分析

(一)合同瑕疵所造成的风险

就我国PPP 模式在水利工程项目财务风险管控上的建设来看,我国PPP上位法缺乏法律依据,没有明确法律条文作支撑,导致PPP模式在水利工程项目财务风险管控上运用效率低下。这就容易导致工程建设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合同存在瑕疵,缺乏法律保障,进而导致二者合作关系破裂,给水利建设企业带来财务风险。例如,实践过程中政府违约、政府换届、政府信用、多头监管等现实障碍,导致PPP实施仍欠缺程序上的可操作性。

(二)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筹措中的风险

在水利项目建设的资金筹备阶段,由于国有企业发挥的作用较小,这就影响了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的运转,PPP模式在水利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的运用上,没有根据市场实际特点,对资金管理进行具体调整和规划,使水利工程建设企业在资金筹备方式和途径的选择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给企业资金的筹措带来一定的风险,同时加大了企业财务风险。

(三)PPP项目融资过程中面临不确定的各种风险

我国关于PPP模式的相关政策密集出台,但相应PPP融资支持政策尚不成熟。而PPP项目具有总投资规模大、周期长、风险大和收益低等独有特性,再加上融资方式单一、抵押增信不足、融资结构不合理、金融市场不健全、资产所有权问题、政府和社会资本对债务的承担责任范围等所面临的各种风险,致使PPP项目遭遇了融资难题,进而很可能导致融资失败,影响项目正常运作,延缓了项目的进程。

(四)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PPP模式在企业项目推进的过程之中,存在PPP 项目的实际落实效率较低,相关基础设施内部配置工作缺乏科学性,难以实现企业风险的辨识,增加了水利工程建设企业在水利项目推进工程中的风险。

(五)项目运营过程中的收入风险

PPP水利工程项目在建设完成达到试运营阶段后,就产生了一定的收入来源,随之的收入风险也逐渐呈现。例如,市场收益不足、收费变更风险、财政补贴承诺未及时到位、收费的定价机制弹性不足等风险,均有可能会加大项目运营后所需求的最低风险,从而削弱社会资本方实施PPP项目的积极性,给PPP项目带来前所未有的财务风险。

三、完善PPP项目投资财务风险的几点思考

(一)熟悉掌握风险控制政策

水利工程建设企业在对 PPP 模式水利项目财务风险管控的同时,需要及时了解和落实相关水利项目政策,通过对相关政策的研究来分析PPP模式水利项目风险管控建设存在的各种隐患,建立政策与PPP模式一体化机制,科学管控企业的财务风险,深化PPP模式水利项目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同时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二) 对财务风险不同方面予以分别思考

就企业的财务风险爆发的获取、投资及使用三个环节来看,想要对水利工程建設企业的财务进行高效管理,就需要强化PPP模式在企业财务风险爆发的三个方面的运用,在水利项目工程建设的款项获得上需要加强企业PPP模式规范工程款的取得,严格遵循相应的工作原则向政府单位以及企业单位获取。在水利工程款的投资上需要全面的分析投资项目的利弊,对投资商进行考察,选择资质比较高的投资方,同时提前做好项目风险预警方案,有效规避水利项目工程建设的投资风险。在水利项目工程款的使用上需要对工程款的各项支出进行记录,避免谎报钱款数量的情况发生。通过强化PPP模式在企业财务风险爆发上的五个环节的运用,可以全面的强化企业的财务风险,推进水利项目财务风险管理工作有效的开展。例如,2016年,大禹节水在云南省元谋大型灌区丙间片11.4万亩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BOT模式,从建设到运营,从分包商优选到工程量核算,财务人员积极参与施工全过程,降低诸多中间环节风险的发生,项目的实施进度,质量都达到业主要求,取得良好效果,该项目实现从“风景”到“盆景”的转变。

(三)加强水利项目投资风险控制

在对水利项目相关投资的选择上需要采用静态标准与动态标准相结合的标准判定方法。就从水利项目相关投资的整体情况而言,PPP工程项目的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所划定的范围是不同的,只有通过将企业的静态指标与动态指标相结合才能全方位对水利项目相关的投资进行科学分析,让企业对工程项目整体财务可行性的判断上提供科学依据。同时,投资的风险性导致了水利项目在对相关项目的投资判断上存在多种形式,如在进行高风险的投资时,需要选择保险公司机构进行合作关系,来规避企业的财务风险,在进行低风险投资时,就需要采用联合性投资方式,选择一些具备高实力的企业进行合作,以企业的共同利益为前提,在投资风险分散基础上,降低资金投资,最终有效的规避企业投资风险。

(四)设立专门PPP项目风险管理机构和流程

相关水利工程企业在设置PPP项目,需要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对企业PPP项目进行管理。同时需要招聘和培养相关的PPP项目管理人才,强化企业水利项目工程的融资及风险管控,优化PPP项目的各项职能,规避企业财务风险。同时,在PPP项目的贷款和投资上需要不断完善流程,提升PPP模式的风险辨别、评价及最终的控制等环节的运用效率。在水利项目的融资上应积极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与合作,提前做好融资管理工作,减轻水利项目的融资风险。同时对相关的水利项目投资结构进行科学的分析,合理引入财务投资人,减轻企业对资本金投入的资金压力。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同时提前做好相关的投资风险规避方案,有效的降低水利项目的投资风险。进而有效的规避企业的财务风险,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五)对风险进行全过程监控

所谓的风险监控就是对水利项目存在的各项风险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特别是在水利项目的投资方面,应对水利项目的投资风险进行全过程的风险监控,以此来对水利项目投资风险进行科学分析,为相关单位建立水利项目投资风险防范机制提供有效的参考数据,同时精简不必要的水利项目投资项目风险评估的程序,优化水利项目投资风险评估流程,强化水利项目相关投资项目的有效性,为水利工程建设企业谋求更高的利益,降低企业的水利项目财务风险。

(六)优化国有企业资金管理机制

就我国国有企业之间管理的能动性来看,需要从国企的融资渠道和资金管理手段来分析,想要提升国有企业之间的管理的能动性就需要强化企业资金管理水平及优化国有企业的融资渠道。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环境背景下,一方面,国有企业在资金管理上的主观能动性较低,不能够对企业的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这就需要我国国有企业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利用互联网建立企业的资金管理平台,对企业的资金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其次,需要优化我国国有企业的融资渠道,通过科学技术建立国有企業与外界的资金联系平台,减轻国有企业的融资压力,优化企业的融资渠道,强化企业的融资能力。提升PPP模式水利项目财务风险管控水平就需要从提升国有资金管理水平和优化国有企业资金融资渠道入手,有效的降低了政府对水利建设过程的压力,实现了财政收支平衡。促进水利项目工程建设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使PPP模式的效率最大化,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有效的规避企业的财务风险,有效的提升PPP模式水利项目财务风险管控水平,使PPP模式在新常态下能够得到有效的运用。

参考文献:

[1]陈珊华.新常态下PPP项目融资问题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7(04).

[2]郭芬辉.新常态下PPP项目融资现状及建议[J].商品与质量,2017(S3).

法律保障民营企业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 档案信息化建设有利于提升档案服务效能、创新档案工作模式。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档案信息化建设。本文分析了我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树立开放的档案服务意识、完善配套的技术标准与法律法规、加快档案信息安全建设、建立高水平的信息开发与管理队伍等多项保障措施。

[关键词] 档案管理;信息共享;信息安全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1 . 24. 045

随着网络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化管理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档案信息化建设有利于提升档案服务效能,拓宽档案服务领域,创新档案工作模式。档案信息化管理能够减少不必要的事务性工作,大量的查阅、浏览任务可以在网络上完成,使得档案人员能够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档案信息的收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信息化建设是档案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档案工作创新的关键所在。因此,我们要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档案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使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1 档案信息化的内涵

档案信息化是指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充分利用网络与信息技术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采集、存储、管理和开发利用的过程。档案信息化的实质就是档案管理模式从传统的以档案实体保管为主向档案信息服务转变,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档案信息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简单等同于档案数字化、网络化。档案数字化是档案信息化的基础,它将纸质文件转化为电子文件;档案网络化则是档案信息化的传输媒介和传输通道。除此之外,档案信息化还应包括档案信息人才的培养、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等方面内容。档案信息人才的培养与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直接关系到现代信息技术与档案事业的深度融合。从总体上看,档案信息化建设并不能一蹴而就,它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要不断更新思想观念,优化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实现档案信息化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2 我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1)信息共享意识淡薄。档案信息化建设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只有实现档案信息的开放共享,才能满足公众多样化的档案需求,但还有很多人还没意识到这一点。一些档案人员思想保守,对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认识存在偏差,他们认为档案信息化就是档案数字化。事实上,档案数字化只是提高了查询和检索效率,并没有实现信息共享,不能为公众提供方便的档案信息服务。另外,一些档案人员害怕泄密,害怕承担档案信息公开的风险,不愿意信息共享。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工作态度,他们仅仅满足于为本单位的工作提供参考,因此档案信息化建设进展缓慢。为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增强信息共享意识,逐步拓宽档案服务的领域。

(2)相关技术标准、法律法规不健全。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档案信息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国档案信息化建设相关的技术标准还不够成熟,配套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还不完善。例如,数据存储技术、访问控制技术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不健全、不完善。这一方面导致了各部门重复建设,造成了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另一方面,由于标准不统一,信息很难实现共享,整体的利用效率偏低。另外,我国缺乏配套的档案信息服务法律法规,导致一些重要环节无法可依,影响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3)档案信息安全建设滞后。网络化、信息化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许多被人们所忽视的安全问题。计算机病毒的传播、信息的窃取与盗用时有发生,给档案管理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近年来,档案信息安全损失逐年攀升。事实证明,计算机和网络并非绝对安全,计算机病毒的危害和黑客的攻击已成为信息安全的隐形杀手。在信息上网的同时,由于计算机防护措施不到位,随时有可能导致档案与电子文件突发事故的产生,造成数据库和服务器的破坏、电子公文和业务系统的严重瘫痪。如果我们对此不高度重视,就有可能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从而导致泄密事件的发生。因此,档案信息安全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4)档案信息人才缺乏。在信息化管理浪潮中,我国的档案事业迎来了新的改革和创新,急需既懂档案业务,又精通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但是,部分档案人员知识结构单一,没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计算机技术。在网络化时代,仅仅懂得纸质档案管理方法和技术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及时补充电子档案的存储、检索、开发、利用等技术。另外,由于缺乏经费,他们参加交流学习的机会较少。因此,档案人员的知识更新进展缓慢,制约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健康稳定发展。为积极推动档案事业的发展,我们必须迎接挑战,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3 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对策和措施

(1)树立开放的档案服务意识。开放的服务意识是做好档案工作的一项重要的思想基础,是提高档案服务层次和水平的客观要求。我们要结合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要,进一步端正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参与。要以信息共享为目标,进一步提升档案的开放水平,让社会公众能够获得快捷、高效的档案信息服务。一是全力丰富馆藏资源。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拓宽档案收集渠道。通过有效整合档案资源,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和档案服务体系。二是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开放是服务民生、服务社会的重要举措,我们要坚持开放、严格把关。在确保档案安全的前提下,要认真做好档案鉴定开放工作。通过定期向社会发布可公开的档案信息,满足公众查考和利用的需要。面对公众多样化的档案需求,要进一步发挥各级档案部门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面向学术研究、科研发展、信息咨询、参考服务的各类档案服务。

(2)完善配套的技术标准、法律法规。首先,科学、统一的技术标准是档案信息化建设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是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和应用的基础。只有实施统一的技术标准,才能打破地域性、平台性限制,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交流。我们要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吸收成熟的技术,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总结出适合中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一套技术标准,以促进各类网络互通,实现档案信息资源体系的共建共享。其次,要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包括对电子档案管理、传输的规定,为档案信息服务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需要不同利益主体的共同参与,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他们的行为。

(3)加快档案信息安全建设。档案信息安全关系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扬,关系到档案事业的繁荣与稳定。如果档案信息的安全无法保障,其他工作就无从谈起。因此,我们要加快档案信息安全建设,自觉抵御各类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的侵袭,营造一个和谐、安宁的计算机和网络环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严格控制访问。对用户的访问权进行严格控制,禁止非法用户登录服务器,并杜绝合法用户对一些重要文件进行修改。二是强化防火墙技术。为防止内部信息的外泄,可以在内网与外网之间建立一道安全防火墙,拦截潜在危险的入侵。三是采用先进的入侵检测技术。通过入侵检测,了解系统的安全状况和潜在风险,提前做好安全防范,最大程度上保证计算机和网络安全。四是定期用光盘、硬盘进行信息备份。在系统出现故障遭受损失时,能够帮助系统尽快恢复数据。安全就是发展,安全是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我们要加快档案信息安全建设,确保档案信息安全万无一失。

(4)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信息开发和管理队伍。人才是档案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档案信息化建设离不开档案人员素质的提高。作为档案工作的主体,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较丰富的业务知识,能够胜任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工作。我们要以人为本,尊重人才,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发展。要培养一批从事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型、技术性和复合型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档案管理队伍。一是调整人才结构, 把那些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特长的人才充实到档案队伍中,优化组合档案管理队伍。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有计划地给予人才培训和继续深造的机会,鼓励个人拓宽知识面,尤其要学习和掌握现代通信、网络等档案管理和服务的新技术, 为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建设奠定基础。三是积极开展总结交流活动,及时查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四是创新人才激励机制。通过工资报酬的正常增加、带薪休假等优惠条件,提高人才对工作的满意度,激发人才的生机和活力,打造一流的信息开发和管理队伍。

主要参考文献

[1]薛匡勇.现代档案观[J].档案学通讯,2006(2).

[2]郭洪敏.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建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江苏档案,2010(19).

[3]刘涛.谈谈档案工作的“有为”与“有位”[J].科技咨询导报,2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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