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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11-191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范文第1篇

活动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普及金融保险知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安全”大型集中宣传日活动方案的通知》(赣处非办字2014‟8号)的要求,

将和市政府金融联合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加强保险消费者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的意识,并进一步推动全市处非工作深入有效开展。为切实开展好此项活动,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与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教育人民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营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震慑犯罪份子,并以此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

- 12江大道中国人寿集合,之后将形成车队跟随带有LED显示屏的宣传车在全市主要街道巡回宣传,时间持续至上午11时。

5.发布手机信息。各保险公司利用短信平台向客户发送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短信,具体内容可参照以上8条宣传标语;

6.电视宣传。人保财险负责联系景德镇电视台,在活动期间滚动播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游走字幕。

7.报纸宣传。我会负责联系瓷都晚报记者,就此次活动进行跟踪报道并介绍非法集资的危害和识别方法。

四、工作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应在活动结束后5日内(5月28日以前)将网点悬挂横幅、组织员工及客户观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片的照片(各1张)以及宣传短信的内容和总数发送至邮箱

# ;

(二)人保财险应提前将游走字幕的播出时间告知我会;

(三)宣传活动中要加强沟通、交流,注意收集、总结宣传工作经验和成果,确保各项宣传教育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贯彻河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增强老百姓特别是低净值人群守住自己“钱袋子”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危害的认识,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宁晋支行制定活动方案、成立活动领导组、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切实有效的宣传活动。

一、加强组织,确保实效。

支行成立由行长任组长,分管行长任副组长,部门员工任成员的活动领导组,行长对整个活动起统领作用;分管行长负责制定活动方案、确定活动形式、组织活动的具体开展;部门员工对活动开展积极配合,做好执行工作。宣传活动以“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为主题拉开帷幕。

1、通过在各网点显眼位置摆放宣传手册、传单,现场设置咨询柜台等方式宣传银行业金融知识,为市民提供各类金融咨询服务,同时利用LED显示屏进行滚动宣传,扩大宣传范围,利用厅堂屏幕播放非法集资公益广告片,让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危害有更深刻印象,现场解答客户提问,让社会公众了解我行服务经济实体、服务百姓生活的情况,提高客户和社会舆论对工行服务的认可,树立我行在社会的良好形象。

2、推广订阅“河北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微信公众号,不仅全体干部员工关注该微信公众号,还在厅堂推广客户关注,关注人数200余人。

3、进社区、进村庄、进厂区,我行在9月陆续落实三进,在我县重点社区、村庄和厂区开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手册和彩页,进行非法集资危害宣传。

二、加强培训,提高认识。

对网点宣传人员加大培训力度,切实做到有效宣传。利用上午时间对大堂经理、宣传人员对非法集资知识进行集中培训,要求宣传人员自身先熟知银行业金融知识,对宣传的内容了解透彻,运用专业知识解答客户提出的相关问题,切实起到宣传效果。

三、阵地宣传与外出宣传相结合。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范文第3篇

根据人民银行《--县关于做好xxxx年春节期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精神,我行在春节返乡高峰期组织全员积极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让群众远离非法集资的陷进,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成立组织,加强学习

一、支行本次宣传活动由支行主要负责人牵头,并成立了反非法集资活动工作小组,拟定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具体部署指导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同时,支行在晨会期间,组织全员学习非法集资的相关知识,包括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形式、特征;非法集资对社会的危害;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等等。通过学习让大家掌握知识点,在宣传活动中能够及时、准确解答老百姓的问题。

二、宣传内容。

一是宣传非法集资的定义、特征、表现形式、危害,分析已成功查处并审结的典型案例,披露非法集资犯罪主体的经营真相,揭露非法集资的手法伎俩,增强群众的识别意识,提高防范、抵御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有效遏制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宣传打击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使群众进一步树立遵法守法的意识和观念,明确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引导群众正确认识非法集资存在风险和社会危害,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法规,使群众进一步掌握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三是宣传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取得的成果,震慑违法犯罪活动,引导群众进行科学投资、理财、克服暴富心理,增强群众理性投资意识。

三、活动组织

1、在行内大厅设立防范非法集资现场咨询台,并摆放相关知识宣传手册,向客户进行金融知识和理财常识的宣传,增强公众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小组成员负责大厅内的活动宣传及客户对非法集资问题的解答。

2、在我行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识,利用LED屏不间断播放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语。

3、对没街商户、社区及乡镇人口密集地区进行发放宣传手册。

4、要求员工利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新兴自媒体,进行宣传推广,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加强风险提示工作。

通此此项活动的开展,提高了群众对当前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的法律处罚,并提升了他们对我行宣传服务的认可,支行将以本次宣传教育工作为契机,认真梳理总结工作经验,强化日常宣传、持续扎实推进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篇二

根据总行《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整治活动暨宣传教育活动月的通知》、北京银保监局《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xxxx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开展xxxx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分行统一安排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XXXX支行领导高度重视,详细制定了我网点的具体的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XXXX支行深入贯彻中国银保监会要求,有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提高人民群众防范非法集资意识和金融风险识别防范能力,提高我行员工主动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我网点详细制定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并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各岗位和员工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统一思想,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一步制定工作细则,认真落实每项工作,密切协作,抓好落实,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方法,努力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确保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围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进行宣传,结合群众生活实际,重点通过宣传让群众了解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以及非法集资的危害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使广大群众认清非法集资的性质和危害,增强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

宣传月中,我网点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常识,积极扩大宣传范围、拓展宣传空间,以提高宣传活动的广泛性和针对性,确保宣传取得实效。一在本网点进行宣传,在大堂摆放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宣传资料,供群众阅览,并组织网点工作人员集中统一学习,宣传非法集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和识别方式等,利用e租宝非法集资案作为典型案例说明组织、参与非法集资的后果和危害,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抵制不法分子的蛊惑。二是和

XX支行一起走进企业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向30多人散发有关非法集资的宣传单,并配有工作人员进行讲解,教育群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全面提升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通过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月活动的开展,揭穿了非法集资的虚假性和欺骗性,在舆论攻势上对犯罪分子进行了震慑。同时营造了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客户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总之,通过宣传活动的开展,结合对非法集资广告的清理,有效引导和提高了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营造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揭穿了非法集资的虚假性和欺骗性,遏制了其虚假性和欺骗性的传播,引导客户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有效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XX银行XXXX支行

xxxx年5月31日

篇三

为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XX县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精神,进一步从源头上做好处理非法集资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学校教师和学生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识和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开展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真组织

让师生充分认识当前非法集资的严峻形势和危害后果。由学校领导班子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我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主任为副组长,班主任为成员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和协调、督促顺利完成工作。

二、积极实施,注重效果

(一)活动形式

1、充分利用多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利用学校广播、集会、板报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2、,张贴《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宣传标语。印发宣传资料,做到师生家长人手一份。

3、开展主题活动,派发宣传资料。利用升旗仪式、教职工会议等途径,开展主题教育,利用班队会活动,宣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内容,让广大师生深切的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性。

4、教师、学生及家长签订承诺书,保证不从事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二)宣传内容

1、宣传非法集资的定义、特征、表现形式、危害,分析已成功查处并审结的典型案例,披露非法集资犯罪主体的经营真相,揭露非法集资的手法伎俩,增强广大师生的识别意识,提高防范、抵御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有效遏制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

2、宣传打击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使广大师生进一步树立遵法守法的意识和观念,明确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引导广大师生正确认识非法集资存在风险和社会危害,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法规,使广大师生进一步掌握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3、宣传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取得的成果,震慑违法犯罪活动,引导广大师生、家长进行科学投资、理财、克服暴富心理,增强广大师生、家长理性投资意识。

三、建立教职工教育长效教育机制

为进一步巩固活动效果,我校制定了长期的警示教育长效机制,收集关于非法集资、反洗钱等行为的知识和相关案例,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警示教育,切实提高教职工思想意识和警惕能力,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教职工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切实增强了广大教职工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充分发挥宣传工作“震慑犯罪、树立形象、教育公众、防范风险”的积极作用。我校以后还要加大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家长远离非法集资,远离犯罪。

XX镇XX小学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范文第4篇

2017年底,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对当地反响比较大的非法集资案进行了宣判, 对涉案的公司相关人员给予了法律制裁。其中比较引人注意的是, 以前的判决主要针对的是非法集资者本人或公司的法人代表和直接参与人员, 但在这几个案例当中, 不同职务的财务人员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在当地财务人员中引起了较大的反响。

2 案例回放

2.1 湖南HTY电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公司长期亏损的情况下, 以非法集资募集资金进行虚假货物交易的方式虚增公司利润等财务数据, 骗取公司被列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 之后, 又向外宣传公司是拟上市企业, 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通过集资中介人及其聘请人员公开传播其非法集资信息, 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 伙同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28.3亿, 并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虚假货物交易的违法犯罪活动, 致使5.4亿巨额集资款不能归还, 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某某于2011年8月至2014年5月在公司任职财务部总监, 明知公司法人代表是以非法集资的方法募集资金进行虚假货物交易, 仍通过会议与法人代表对虚假货物交易进行沟通, 并根据安排用集资款进行虚假货物交易, 客观上对持续非法集资起了帮助作用, 公司累计向619人非法集资14.5亿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2 湖南XMG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 该公司法人代表肖某某等在明知相关公司资不抵债、经营持续严重亏损、明显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 隐瞒真实负债规模, 虚构公司效益好、准备上市等事实, 以开发市场、建设家居品牌、准备到长沙买地建厂、建设家居体验馆等需要资金为名, 采取支付月利率1.75%至8%高额利息为诱饵, 通过集资参与人口口相传, 用后期集资款偿付前期集资款本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向不特定对象1792人非法集资12.3亿元, 尚有989人3.4亿元不能归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并处罚金50万元。

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 蒋某某被任命为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负责财务工作, 任职期间, 公司共向不特定对象999人非法吸收存款5.7亿元, 有3.1亿元未归还。其行为因帮助法人代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10万元。

2011年2月, 吴某某被任命为公司会计, 2012年1月, 被任命为财务部经理, 至2014年4月, 吴某某共经手向不特定对象1126人非法吸收存款4.3亿元, 有2.0亿元未归还。其行为因帮助法人代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8万元。

2009年至2013年11月, 肖某某被任命为公司出纳, 任职期间, 共经手向不特定对象239人非法吸收存款1.3亿元, 0.07亿元未归还。其行为因帮助法人代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6万元。

2.3 娄底YS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

经审理查明, 该公司法人潘某投资成立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并先后与他人合伙成立了多家关联公司, 但各公司的股东投资款均未到位。潘某隐瞒公司长期亏损的事实, 制造出公司效益好、有实力的假象, 在没有取得金融机构许可的情况下, 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并出台了每介绍集资10万元给予200元至500元不等的集资奖励政策。2006年至2014年11月期间, 共向100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额达3.5亿元, 实际集资诈骗金额为0.8亿元, 并导致一名非法集资参与人自杀身亡。以集资诈骗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并责令退赔集资款。

邱某某在2007年7月进入公司, 先后任公司出纳及出纳主管。在非法集资期间, 邱某某负责非法集资的收取、非法集资利息的支付等日常管理工作。2011年, 在公司实行集资奖励政策后, 邱某某参与的非法集资额为2.7亿元, 其获取集资奖励35660元, 到案后集资奖励全部退赔。邱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吴某某先后担任公司会计、管理中心主任及财务总监, 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2011年, 在公司实行集资奖励政策后, 被告人吴某某参与的非法集资额为2.4亿元, 获取集资奖励32615元, 到案后, 集资奖励全部退赔。吴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3 案例分析

根据以上三个案例的情况, 单位法人代表、主管非法集资事务的直接人员、财务人员不同程度的参与了非法集资过程, 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财务人员受到制裁, 主要有以下几个共同点:

3.1 直接参与的财务人员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前法院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判决, 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一般是非法集资单位的法人代表、直接相关人员, 对财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在这三个案例中, 对单位法人代表等主要人员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 对协同进行非法集资的相关财务人员都无一例外的追究了刑事责任, 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 极大的震慑了财务人员。

3.2 获刑的罪名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是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经批准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 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

在这三个案例中, 相关公司进行集资没有经过相关金融部门批准, 针对不特定的人员, 以存款形式吸收公众资金, 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要件。

3.3 被追责的行为都是参与了非法集资过程中的具体行为

在“HTY”案中, 财务总监李某某明知是以非法集资的方法募集资金进行虚假货物交易, 仍然安排用集资款进行虚假货物交易。在“XMG”案、“YS”案中, 财务部长、会计、出纳大多直接经手了非法集资, 并在财务制度上作了安排, 获得了非法集资奖励。无论是制度安排还是直接经手, 财务人员都不同程度参与了非法集资, 所以被追究法律责任。

3.4 财务人员获刑的原因是会计职务行为中的非专业技术行为

财务人员在单位中都是在会计岗位上根据单位规定履行职责, 为单位提供会计服务, 其履职过程既有担任出纳、会计、财务负责人等职务行为, 也有参与单位管理等职务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做假账,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贪污, 挪用公款, 职务侵占等5种与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而对非专业技术职务的违法行为没有进行强调。在这三个案例中,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财务人员都不是专业技术行为, 与财务人员平时在这方面受到的风险提示不足有关。

4 启示

通过对三个案例的回放和分析, 可以感受到国家对于打击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强决心, 同时, 也对财务人员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职务风险防范能力、在履职过程中享受幸福生活提出了新的要求。

4.1 加强业务学习, 提升财务人员识别风险能力

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 企业竞争越来越激烈, 企业的经营受到巨大挑战, 面对环境, 大部分企业能遵纪守法, 但小部分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受利益的驱动, 会采用非法的手段来应对。“城门失火, 殃及池鱼”。财务人员必须通过不断的学习, 来提升识别风险的能力。不仅要学习会计准则、管理会计等会计专业技术方面的知识, 提高专业判断能力, 也要学习与所在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制度, 提高对经营行为合法性的判断能力, 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准确识别企业经营风险以及带来的自身风险。

4.2 杜绝侥幸心理, 提升财务人员防范风险能力

“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财务人员在识别出风险之后, 要根据风险大小、性质严重程度,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不同的风险应对策略。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 财务人员要及时在权力范围内进行纠正。对于情节严重、但不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财务人员要予以制止, 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对于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财务人员要杜绝侥幸心理, 特别是大家都在这样做、应该没事的想法, 坚决控制风险事件的发生, 一是将违法行为将带来的风险向单位负责人进行充分报告, 劝导停止违法行为。二是不参与违法行为相关的任何业务和活动。三是果断离开公司, 远离风险发生。

4.3 拒绝经济诱惑, 提升财务人员抵制风险能力

单位对在实施违法行为时, 为了保证其顺利进行, 一般会采用职务安排、提高待遇、单项奖励等措施, 鼓励相关人员积极参与。而作为财务人员, 所拿到的工资性收入大部分情况比创造的财富要低, 在很多情况下, 财务人员为了生活所迫或追求更高层次的享受, 可能会在各种经济诱惑下放弃抵制风险。因此, 财务人员要学会算经济账, 多少金钱也买不来自由, 而且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 生活将会完全被改变。“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财务人员要耐得住清贫, 坚决抵制为了利益而丧失自由的违法行为。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新时代, 企业经营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 财务人员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财务人员应有效识别和防范各种经营和职务风险, 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摘要:非法集资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各级政府一直在大力打击中, 对其中的涉案人员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在新形势下, 追究法律责任的涉案人员也扩大至财务人员。本文以2017年底湖南娄底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的三个案例为基础, 对非法集资案的案情进行了分析, 进而提出财务人员识别、防范、抵制非法集资所带来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非法集资,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 杨妮.论国有企业财务人员风险防范与控制[J].财会学习, 2016 (8) .

[2] 李璘.浅谈财务人员的风险防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5 (4) .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范文第5篇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要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

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六、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特点及防范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制造虚假保险单证或者理财协议,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主要有:一是利用职务便利。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人员,在当地有一定社会人脉或知名度,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消费者信任;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代理人,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并长期接触客户,客户较为信任。二是假借销售保险名义。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三是高额利息诱导。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四是伪造单证印鉴。涉案人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非法集资涉及金额高、涉及面广、危害性大,需要全社会一一齐努力,共同预防,坚决打击。保险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在消费过程中力争做到“两查两配合”,即“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查产品”就是买保险时通过网上查证(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网站),或者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不要相信高息“保险”,也不要受“先返息”之类的诱惑。“查单据”就是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据的真伪:真保单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配合做好缴费”就是消费者所交保费超过1000 元时,应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不能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人员。“配合做好回访”就是购买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保险产品后,积极配合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如果购买上述保险产品未接到回访,或者发现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

七、农业领域非法集资活动有什么特征?

涉农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农业政策,以发展现代农业生产,推动特种农产品开发等名义,欺瞒群众、骗取资金、违法犯罪。其主要特征包括:

一是未经依法批准。非法集资活动通常都没有得到监管部门的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同时,还采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实质。如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最大限度地骗取群众资金。

二是虚构产业链条。农业领域特别是种养业的非法集资通常都会利用群众对某个行业比较陌生的特点,编织关于产品、市场、高科技等各个方面的谎言,虚构一个高收入、高盈利的产业链条。例如借獭兔代养、银狐养殖、芦荟种植、百合花种植等特种农产品种养的名义,以普通群众很少接触的产业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

三是承诺高额回报。涉农非法集资通常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代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代管代养代销的方式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以后给予现金回报。

八、林业领域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目前林业领域非法集资最主要的形式是“托管造林”。其基本运作方式一般是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这种转让与托管为一体的经营模式,风险极大。“托管造林”公司主要采取的欺骗手段包括:

1、为公司披上合法外衣,一般极力宣传“托管造林”模式是响应中央9号文件精神,是国家鼓励社会主体参与林业建设和投资的新模式,欺骗投资者。

2、以林权证为幌子,博取投资者信任。“托管造林”公司许诺购买林木后将转交或帮助投资者办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林权证,使投资者相信林木是真实存在的、权益是有保障的,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3、夸大林木生长量及林业投资回报率。“托管造林”公司多数在宣传中许诺很高的投资回报率或出材量,甚至宣传投资林业零风险。而实际上,林业生长受自然条件、品种选择、经营措施、自然灾害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托管造林”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隐瞒投资林业所要承担的风险。

4、承诺有专业的管护队伍和机械设备,负责对投资者购买的林木进行精心管护。实际上,这种承诺是否履行很难监督,有些公司根本没有所谓的专业管护队伍,也没有实施正常的营林和管护措施,林木生长状况也很差。

5、宣传林木采伐不受采伐限额指标的控制。这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不符。《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树、树种、期限、采伐方式等进行采伐。

6、装扮公司经营形象,赢得投资者好感。在重要的商业地段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打造具有经营实力的形象;宣称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打造专业性;组建各种类型的监督委员会等,体现投资者对公司的监督权。而实际上,这正是骗局的一部分。

九、目前国家对社会造林是如何规定的?其本质含义是什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依法直接从事林业建设,特别是鼓励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从而加快国土绿化步伐,改善生态状况和人的生产生活环境。

在林业建设活动中,经营主体必须遵守林业社会融资、广告宣传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并自觉接受国家林业和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国家对林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种植、伐林、林木营销等各个环节均有相应的管理规定。

十、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作了哪些规定?

《森林法》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的使用权可依法转让。除此之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具体的流转办法,有的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可按照地方性法规进行流转。

十一、林木是否可以按照林木所有者的意愿进行采伐?

国家尊重森林经营者的经营目标,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在林木采伐上有具体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采伐林木者,需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申请文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发证权限,在批准的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内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1、售后包租。是指开发商向购房人承诺,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由开发商承租或者代为出租并支付固定年回报的销售方式。

2、返本销售。是指开发商定期向购房人返还购房款的销售方式。

3、分割拆零销售。是指开发商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出售给购房人的销售方式。这些销售行为的实质,是以承诺售后高回报、低风险的方式促销商品房,加快资金回笼速度或者为滚动开发提供资金支持。表现形式通常是以提供固定年回报、原价(或增值)回购、承诺无(低)风险投资等方式,销售公寓式酒店、分时度假酒店、酒店式公寓、酒店式办公楼、产权式百货商场、产权店铺等。具体宣传形式有:“统一经营、原价回购”、“提供每年8%的物业补贴”、“银行担保年收益9%”、“年均租金8.5%”等。如果已经以售后包租等方式购房的业主,一旦发现开发商蓄意诈骗、携款逃匿,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开发商不能按合同要求兑现回购或支付回报承诺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十三、目前证券类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表现为哪些?主要有哪些形式?

目前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是指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采用广告、公告、电话、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以及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如果是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批准,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是变相发行股票。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的证券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非法证券活动表现形式主要有: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或各类基金份额,谎称这些证券将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兜售所谓原始股或基金份额;以所谓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国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甚至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名义,未经证监会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推销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证券投资为名,诈骗群众钱财。

十四、如何识别非法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避免上当受骗?

非法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会给上当购买者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条件、审批程序、发行方式、信息披露等都作了严格规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向200人以上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经证监会核准。凡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公告其招股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公众购买股票应通过合法的证券公司申购和交易。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公告招募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立的作为该支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经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发售;公众应当通过这些合法的机构申购。一些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和机构,通过小广告、信函、网络信息、手机短信、推介会、自行或者雇人游说等方式,散布所销售是即将上市的公司“原始股”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购买后可获得高额回报等谎言,诱骗公众购买。对这些非法的证券活动,公众务必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避免使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

十五、股市热引发了所谓的“地下基金”流行, “地下基金”有什么特征?

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已查处的案件看,“金汇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所谓的“基金”都是以基金的形式进行敛财活动,它们大都无固定场所、地点,主要以网络、电话等媒介,以发展会员传销等方式进行地下犯罪活动,资金存取、转移全都通过“一卡通”银行账户进行。其突出特征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有的以传销为手段,以境外“基金”为幌子,以互联网为载体,是一种新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什么是传销?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主要包括“拉人头”传销、骗取入门费的传销和团队计酬式传销三种形式。

十七、传销属于国家禁止的行为,那么,传销主要有哪些危害呢?

传销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危害:

1、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传销涉及地区广、人员多、资金大,有的还伴有非法集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诱骗了大量社会人力资源,吸纳了大量社会资金,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

2、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传销违法活动具有很强的继发性,由此引发了大量刑事案件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据统计,2006年,全国由传销引发的杀人、抢劫等暴力刑事案件100多起,其他治安案件660多起。同时,因传销引起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给不少家庭造成巨大伤害,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

3、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被骗参与传销者多为城市退休、下岗或无业人员、农民等,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也日益突出。传销组织者对参与人员反复“洗脑”,进行精神控制,唆使参与人员阻挠、对抗执法部门,围攻、打伤工商、公安执法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抗性日益加剧,而且不断引发群体性事件。传销不但极大损害群众利益,还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十八、当前传销组织惯用的欺骗手段有哪些?

传销组织惯用的欺骗手段有以下五种:一是传销组织往往利用人们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许诺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或购买产品,以此作为加入该组织的条件;二是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特许加盟经营”等幌子,打着已注销或并不存在的企业旗号,进行虚假宣传,诱骗群众参加传销;三是传销目标瞄准身边的亲朋好友,即“杀熟”,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职业介绍、招聘兼职为名,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后非法聚集,限制其自由,通过利诱、威逼、暴力等手段胁迫其从事传销活动;四是传销组织采取开会、培训、上课等方式,强行对新加入者进行上课、“洗脑”,灌输严重背离社会道德和法律的致富理念,不少人被“洗脑”后,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形成“滚雪球”式的恶性循环;五是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也愈演愈烈,不少传销还涉及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利用网络进行非法集资有什么特点?

利用网络进行非法集资和诈骗活动集中归纳起来有如下特点:

一是投资极具诱惑性。从事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同时,宣称其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此类活动一般投资金额小,往往以100美元为一个投资单位甚至更少,最高也不过5000美元左右;回报高,回报率一般在每日1%-3%不等,年回报率可达到200%-500%,有的甚至高达1000%,而发展下线与出售股票收益则可能更高;周期短,按天返利的机制,可以使投资者在几十天内便可收回投资。

二是网络具有虚拟性。 不法分子在境内外利用网络设局进行行骗活动的经营过程中,其公司就是一个网站,而且服务器一般设在境外;公司的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实现了全网络化。此外,投资者的收益并不直接转到其银行账户中,而只是显示在其网站上,投资者只能登陆公司网站才能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需要提取现金,需要提交申请,公司会在24或48小时内,通过网上银行或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将钱支付给投资者。

三是推出三种投资方式。以私募基金等名义募集资金,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投资基金、公司经营并收取红利;投资基金、公司以购买产品和发展会员为名义,投资者通过发展“下线”获利;投资者购买投资基金、公司推销的未上市公司股票,待其境外上市后出售获利。

总之,由于这类集资、传销活动的宣传极具诱惑性,很容易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和追捧。同时,因互联网的便利性、广泛性和跨地域性,且我国上网人数众多,使得这类网络集资活动发展迅速,流动性强、涉及人员多、涉及金额大、涉及地域广。此外,投资利润越高的产品,其相应的风险也越高。但这些公司所宣称的回报率如此之高、风险还几乎为零,显然违反了最基本的商业规律。而网络的虚拟性更加剧了风险。同时,由于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的全网络化,使经营者隐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现问题,他们可以轻易地携款潜逃。从目前网上反映的情况看,一些公司在运营3---5个月后,网站便无法登录。

十、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二十一、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我们应当注意什么?

1、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骗取钱财。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挡住利益的诱惑,切莫贪图高丽,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

2、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3、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4、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5、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善良、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6、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作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二十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1、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取缔机构等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三、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第15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49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50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8.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第58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47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9号)

12.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89号)

1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121号公布)

14.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令第247号公布)

15.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

16.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

20.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法[2004]240号)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2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0年5月7日)

二十

三、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相关制度办法有哪些?

1.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1993年4月11日国发[1993]24号)

2.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1993年9月3日国发[1993]62号)

3.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1998年4月18日国发[1998]10号)

4.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1998年7月26日国发明电[1998]6号)

5.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7年1月8日国函[2007]4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1996年8月5日国办发[1996]33号)

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1998年3月25日国办发[1998]10号)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年8月11日国办发[1998]126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年5月6日国办发[1999]39号)

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2000年8月13日国办发[2000]55号)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2001年8月31日国办发[2001]64号)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2001年10月31日国办发[2001]80号)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2005年3月30日国办发[2005]21号)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12日国办发[2006]99号)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7月25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号)

17.《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001年6月1日)

18.《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2004年7月20日)

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利用庄园开发进行非法集资的紧急通知(1998年10月25日银发[1998]509号)

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月27日银发[1999]41号)

2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严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的通知(1999年7月22日银发[1999]254号)

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2日证监发[2008]1号)

23.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26日保监发[2007]127号)

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企业以招商等名义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1998年11月25日工商企字[1998]第272号)

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查处庄园、果园“招商”广告的通知(1998年11月30日工商广字[1998]第284号)

26.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2006年11月21日工商广字[2006]217号)

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7月25日工商广字[2007]190号)

28.国家林业局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11日林策发[2004]228号)

29.国家林业局关于正确引导社会投资造林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7日林策发[2005]208号)

30.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2月8日林资发[2007]33号)

31.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2007年8月3日农经发[2007]19号)

32.公安部通报涉众经济犯罪表现形式(2006年11月23日发布)

33.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工作力度的通知(公经[2010]230号)

34.坚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

二十

四、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1.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2.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3.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4.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5.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6.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7.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8.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9.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10.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11.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12.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13.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范文第6篇

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

5月31日,为提升公众金融安全认识,全面提高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辨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团风农商银行在县城黄商购物中心门前广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针对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具有较强的欺骗性等特征,该行通过展出宣传展板、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揭露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揭示了非法集资的欺骗性、风险性和危害性,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积极支持打击非法集资。

在宣传活动中,该行紧紧围绕“当前正确的投资理财方式有哪些”、“什么是非法集资”、“当前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有那些”、“为什么要打击非法集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怎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主题,向广大群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基本特征、危害性及预防措施。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范文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范文第1篇活动方案根据《关于印发“普及金融保险知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安全”大型集中宣传日活动方案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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