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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状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11-191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状范文第1篇

牢记税收使命,为经济发展提供财力保障。牢记国税部门“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根本职责,把围绕收入抓管理作为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着力点。通过开展“新春话发展”、“五五立局”论坛等活动,把干部职工思想统一到谋发展、干工作上来,凝聚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上来。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主线,不断做大税收蛋糕,为XX经济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财力保障。2011年我局共组织税收72.68亿元,继2008年后再次迈过70亿大关,创历史新高。今年一季度累计组织税收20.99亿元,实现首季开门红。

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始终遵从“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这一基本规律,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重点,严格执行一系列调结构、促发展的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2011年落实税收优惠11.09亿元,其中审批出口退税3.7亿元,固定资产进项抵扣6.48亿元;2012年出台了支持XX产业集聚区发展的一系列措施,用足用好优惠政策、压缩环节加快审批、创新机制优化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结构调

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起征点调高等政策,起征点调高政策惠及16357户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户达到个体工商户的75.5%。对39985户(次)小微企业免征普通发票工本费83.6万元,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增添了活力和后劲。

创新纳税服务理念,为经济发展构建有效载体。牢固树立“中原发展我有责”的主人翁意识,把握优化服务这一重点,积极主动服务,提升服务标杆。我们加快由“执法+管理”向“执法+服务”转变,在全系统开展了“服务在我手中 满意在您心中”活动,积极探索办税服务大厅实体化,实现审批事项在大厅办结,加强工作讲评和沟通管理,建好服务窗口;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对纳税人进行沟通式、定点式讲解和引导,树立依法诚信纳税典型,用和谐融洽的征纳关系为经济发展凝聚合力。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为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环境。牢固坚持依法治税这个基本原则,规范税收执法,努力为XX经济发展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坚持按程序办事,按制度办事,当好税收法律卫士,自觉用法律约束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税收经济秩序,2011年共检查纳税人838户,执行入库税款1.23亿元,今年13月稽查入库1975万元;加强执法监督,发挥税收执法督察和内部审计的综合监督作用,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坚持素质引领,为服务经济发展打造高效团队。牢固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将以人为本与从严带队相结合,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坚持文化培育,用“忠诚、奋进、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状范文第2篇

一、正确认识问题

(一)认识统一难。一些党组织和个别党务工作者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比重小,成份复杂,党员人数少,党组织建与不建、党员管与不管、党建工作抓与不抓关系不大,存在“无所谓”思想和“畏难”情绪;一些业主对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内建立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明推暗顶,态度不积极,产生“排斥”心理;少数从业党员感到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工作不稳定,党组织关系长期滞留在原单位,以致成为“挂名党员”、“口袋党员”。

(二)职责定位难。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的地位和职责,如何定位,众说不一。有的人认为起领导核心作用,有的人认为起监督维权作用。

(三)建立组织难。非公有制经济管理多头,有的属直属党委管理,有的属商务局党委管理,有的属乡镇、社区管理,这与党组织的要求和民营企业的发展很不相适应。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隶属管理问题,有的人认为隶属当地县级以上组织部门,有的人认为当地基层党委属地管理,有的人认为应隶属当地工商联管理;导致当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企业)党组织不健全。

(四)党员管理难。由于私企党员流动性大,对党员的管理存在很大的漏洞。

(五)开展活动难。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没有活动场地,有活动场地的,条件较差;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党内活动有制度,但没有坚持;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内党员学习,党组织偶尔组织,主要靠党员自学;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虽然经常召开,但很少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发挥作用难。非公有制企业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一般。

二、探究破题对策

(一)创新组织模式。①独立式。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若规模较大,从业人数较多,且有固定场所,党员3人以上者应建立独立党支部,设立专门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组织。②“联姻”式。党员不足3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规模较小者,可按行业或地域采取“联姻”式组建党组织,隶属管理上可采取“属地管理”法,挂靠本县或乡镇党委或有关部门等。③托管式。党员数量少,生产经营地靠近集贸市场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可依托工商行政管理所或市场服务中心“托管”。④专门式。可由县级部门成立一个机构,负责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

(二)改进工作方法。做到“六个结合”,一是私业党建工作要与企业经营发展相结合。在实际工作中,要求做到“四共三不”。“四共”,即与企业发展共思、工作共做、成果共享、困难共排;“三不”,即参与而不干预,补缺而不越权,分忧而不添乱,努力为企业实现经济目标,提高经济效益作出贡献。二是私企党建工作要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党组织要教育员工爱岗敬业、遵规守纪,讲文明、讲礼貌、爱企业、讲奉献,努力提高员工素质,努力打造企业品牌、提升企业文化品位。三是私企党建工作要与工、青、妇等群团工作相结合。以党建带群建,以党建促群建,整合企业人力资源,激活员工为企业献计出力的工作积极性,不断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四是私企党建要与企业经营自主权相结合。五是私企党建要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相结合,主要是实现三个转变:即转变领导方式、转变工作思路、转变活动方式。六是私企党建要与企业管理活动相结合。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状范文第3篇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经验是: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环境基础,正确的认识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认识基础,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社会条件,自身的优势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内在基础,政府的有效支持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外在条件。与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特征相适应,未来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将出现五大发展趋势: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将进一步得到提升,产业结构与区域结构将进一步优化,国际化水平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发展的环境将进一步优化。

[关键词]非公有制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

白永秀(1955—),男,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任保平(1968—),男,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经济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吴振磊(1982—),男,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陕西西安 710127)

改革开放30年,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先后经历了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非公有制经济也面临着外部环境和自身发展等方面的障碍,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规范以及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克服发展障碍,进行二次创业势在必行。因此,回顾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历程,总结改革开放30年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经验,分析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障碍,研究非公有制经济的未来发展趋势,对于进一步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是与市场经济同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在理论上经历了“利用论”→“补充论”→“重要组成论”等三个阶段[1];在实践中经历了艰难起步→夹缝中求生存→实践中高速发展等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81年),理论上的“利用论”与实践中的艰难起步。

在这个阶段,人们追求“一大二公三纯四统”的公有制模式,把非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的关系视为是格格不入的,认为两者此消彼长。但是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低,物质产品不丰富,加之所有制结构单一,公有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垄断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导致物质资料贫乏,群众生活品供给困难,因而提出要利用非公有制经济这种形式来满足群众的生活需要。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非公有制经济便开始起步。我们把这一阶段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称为“利用论”。这一阶段,人们没有也不可能把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视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特征,更没有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长期存在的必然性,只是把它作为活跃市场,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临时办法。从本质上讲,这一阶段还把非公有制经济视为非社会主义的东西。由于理论上的局限性,导致了实践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种种限制,使其起步相当艰难。

这一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个体工商业经济是该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改革开放初期,个体工商业经济是首先被认可并合法存在和发展的一种非公有制经济形态,此后伴随着个体工商业的发展才出现了私营经济。但在1978—1981年期间私营经济一直未取得合法的发展地位,这导致私营经济的数量和规模非常小,外资经济的份额更加有限。第二,非公有制经济的总量规模小。以个体工商业经济为例,1978年全国共有14万从业人员,1979年为31万,截止到1981年全国总的就业人数也仅为227万人,如表1所示。第三,非公有制经济在区域分布上以农村乡镇为主。到1981年,全国共有个体户183万户,从业人员227.4万人,其中城镇个体户有86.8万户,占总户数的47.5%,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105.6万人,占总人数的46.4%;乡镇共有个体户96.1万户,占总户数的52.5%,乡镇有个体经济从业人员121.8万人占总人数的53.6%。[2]第四,非公有制经济在产业分布上以第三产业为主。由于当时政策上的约束,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进入领域上受到严格的限制,这就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只能在饮食服务业、日用品、消费品销售等领域存在与发展,同时个体经济自身所具备的特点也适合第三产业的发展。

第二阶段(1982—1997年),理论上的“补充论”与实践中的“夹缝中求生存”。

在这个阶段,人们在理论上把非公有制经济视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简称“补充论”。同“利用论”相比,“补充论”有了一定的进步,它承认了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肯定了它存在的合法性。但是,这一理论把非公有制经济置于补充的地位,只能起“拾遗补缺”的作用,不能大量发展,因此可以说是在夹缝中求生存[3]。1992年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其数量有所增加,形成了一定的气候。尽管实践的发展促使人们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重新认识,但仍没有超越“补充论”的范围。

这一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特点是:第一,打开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港澳台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全面发展的局面。区别于“利用论”阶段,伴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及其对国民经济促进作用的日益明显,人们对非公有制经济有了更为客观的认识,初步形成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存的局面。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户数来看:1992—1997年我国个体工商户由1 534万户增加到2 851万户,年均增长率为15%;私营企业户数由13.963 3万户增加到96.072 6万户,年均增长率为49%;外商投资企业由8.437 1万户增加到23.568 1万户,年均增长率为24%,如表3所示。第二,非公有制经济布局地域分布不均衡。该时期无论是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还是外商经济都主要集中于东部发达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出现区域分布上的不均衡。以个体工商企业为例,1996年东部地区个体工商户总数为1 245万户,占全国个体工商户总量的46.04%,而西部地区则仅有444万户,全国个体工商户总量的16.44%[4]。第三,非公有制经济产业结构选择趋向优化。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前期,各方面的限制导致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时产业结构选择不合理。1992年以后伴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进一步提高,国有经济有选择地退出某些行业,非公有制经济的进入领域得以扩大。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商投资经济在产业选择上也日益趋向合理化。

第三阶段(1997年至今),理论上的“重要组成论”与实践中的跨越式发展。

党的十五大以来,在经济改革的推动下,我们对非公有制经济有了新的认识,在理论上党的十五大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认识,简称“重要组成论”。理论上的突破,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上档次,上规模,进入一个新的跨越式发展阶段。党的十六大报告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方针,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则进一步指出:“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党的十七大进一步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理论上“重要组成论”的确立,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实践上的发展。这一时期,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速度、进入领域以及企业竞争力培育等各方面都有较大提高。

这一时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特点是:第一,发展速度快。1998年到2006年,私营工业企业数量和“三资”工业企业数量的年平均增加率分别达到145%和14.46%。如图1所示。

图1 1998—2006年私营工业企业和“三资”工业企业数量发展情况(个)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中国统计出版社。

第二,非公有制经济实力逐渐增强。1998年到2006年,私营工业经济资产总额和“三资”工业企业资产总额,年平均增加额达到4 336亿元和6 198亿元,非公有制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如图2所示。

第三,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国民经济的领域更宽。从1997年以后非公制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非公有制经济已经进入了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非公有制经济可以从事绝大多数轻工产品和部分重工产品的生产,第三产业的咨询业等一些对人力资源要求过高的行业也已经有较多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

第四,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随着非公有制经济规模的扩大,非公有制经济在保持优势的同时,开始培育新的竞争能力,提高组织能力、战略能力、技术水平等,逐渐形成了许多大的企业集团和各行业的龙头企业。

二、改革开放30年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经验总结与发展的障碍分析

(一)改革开放30年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经验总结

改革开放30年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由小到大、由弱到强逐步发展的30年,促进其发展的原因,既有政府等外部要素的推动和引导,也有非公有制经济自身优势的发挥等,其基本经验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环境基础。改革开放使“我国成功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5](P9)。这一转折使得人们原有的、落后的、排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观念得以转变,使得市场作为资源配置主体的地位得以确立,使得束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和制度得以创新和发展,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发展的空间和良好的环境。同时改革开放实践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经济改革和发展中的成绩和贡献做出了肯定,使得非公有制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得以确立。

第二,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正确认识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认识基础。党和政府始终坚持解放思想的基本方针,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过程中,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不同影响和作用,党和政府适时地调整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认识和不断加大对非公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从“利用论”→“补充论”→“重要组成论”的认识的转变,以及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等历次重大会议上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阐述中,充分印证了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的加深。正是认识上的不断进步,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三,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社会条件。改革开放30年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正是通过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逐步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扫清障碍的过程。首先,通过体制创新,确立了市场作为资源主要配置手段的地位,初步形成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改变了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格局,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了发展空间。其次,初步形成调动积极性的激励机制。经过分配体制的改革,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体系并存的分配体制,极大调动了各种生产要素的积极性,极大鼓励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再次,初步形成以公司治理结构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制度,为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管理层次,增强企业的活力,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四,非公有制经济自身的优势奠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内在基础。与公有制企业相比,非公有制企业具有经营机制活、社会负担轻等特点,其发展更具特色。改革开放30年充分证明了非公有制经济发挥自身优势和公有制经济相互补充的作用,具体体现在十个方面,即从发展趋势上非公有制经济有十大作用:“它是市场经济的推动者;是个人利益的最大体现者,最能调动人的积极性;是思想解放、观念转变的推动者;是创新的主体,是推动创新的力量;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是职工就业的主要渠道;是中国政治民主的推动者;是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净化器;是社会公益事业的推动者;是中国文化建设的推动者。”[6]

第五,政府的有效支持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外在条件。从改革伊始至今,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由改革初期严格的管理和限制,到逐步放开和监督、引导发展,再到今天大力支持和鼓励发展,政府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支持政策等方面不断创新,在对非公有制经济引导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上不断革新,在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行政审批、社会舆论引导等方面的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政府逐步实现了由管理者向发展的引导者、协调者、监督者和服务者角色的转变。

(二)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障碍分析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遇到了一些障碍,既包括思想认识方面的障碍,又包括非公有制经济自身发展中的障碍,还包括政府服务方面的障碍。

第一,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认识不到位。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在解放思想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不可否认,思想观念的现有水平与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尤其是在思想相对保守的地区。由于改变落后的思想观念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一定的时间,因此,我国尚未在整体上形成全面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强大舆论导向和社会氛围,大多数人只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没有看到它在政治、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等方面的作用;部分人对非公有制经济还存在着某些偏见和误解,甚至将社会上的一些丑陋现象同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与个体、私营经济相联系;部分政府工作人员思想转变不够,有的政府基层部门对非公有制经济缺乏主动服务的意识,这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在生产经营中遇到了较多的障碍和限制。

第二,非公有制经济自身发展中的障碍。经过30年的发展,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在经营管理和企业运行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产权单一,不清晰。大多数企业以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为特征,即使注册为股份制的企业也有的以家属成员挂名注册,产权没有真正社会化,其家族化现象严重。二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尽管很多企业都发展到现代公司制阶段,但是普遍存在着缺乏健全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或者即使有公司治理结构也名存实亡的现象,集中表现为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的缺失。三是没有自己的企业家队伍,管理水平低下。表现在基本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司决策不科学,往往是个人决策,缺乏科学和民主决策;战略管理落后,缺少长期发展战略思考,短期行为严重。四是缺乏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很多企业照抄照搬其他企业的文化,甚至模仿计划经济下的企业文化,缺乏非公有制企业文化的特点。

第三,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管理职能定位不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职能必须及时做出调整,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应该发挥更大作用。我国近年来对政府职能进行了较大力度的改革,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必须承认,我国一些政府部门在职能定位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政府机构设置不合理。许多政府机构的设置缺乏相互之间的沟通与支持,缺乏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统一、协调、高效的办事机制。二是管理角色错位。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对企业的管理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管理手段由行政管理为主变为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但不少政府部门政企分开工作滞后,管企业具体事务多,抓宏观协调少。三是政府的支持与引导意识、服务意识、协调与控制意识、监督意识淡薄,使政府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不顺,宏观调控乏力。四是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财产保护、政治地位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滞后。五是服务监督体系不健全。在一些地区仍存在乱摊派、乱收费现象,部分政府官员作为个人还在增加企业的负担。

三、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未来发展趋势的展望

进入新的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到了由加速发展向稳定发展的过渡时期,经济增长进入到了由追求速度向追求速度和追求质量并重的时期。与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特征相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趋势之一: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将进一步得到提升

经过30年的改革实践,非公有制经济在满足市场需要、促进市场繁荣、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科技创新、缓解就业压力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奠定了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此,未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应在拓展经营范围,加强自身管理、明晰产权关系、规范运营机制、健全组织结构、建立企业文化、推进企业创新等方面进一步上台阶和上档次。因此,在新的世纪和新的经济发展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将进一步得到提升。

(二)趋势之二:非公有制经济的产业结构与区域结构将进一步优化

进入新的发展时期,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允许进入的领域也被逐渐放宽,涉及国民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同时各级政府也将出台相关政策,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在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党的十七大也提出“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因此,未来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领域将进一步拓宽,逐步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非公有制经济不但在发达地区而且在欠发达地区都将得到更大发展,其地区发展的布局结构也将进一步优化。

(三)趋势之三:非公有制企业的国际化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我国加入WTO过渡期已经结束,意味着非公有制企业面临着与国际接轨以及在国际规则下与国外企业和跨国公司进行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但是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由于受体制制约,起步比较晚,在企业规模、经营管理、技术水平等方面与竞争对手都有较大差距。而且在国际化分工的产业链条中非公有制企业大多处于附加值低、利润低的中间加工环节。为了赢得竞争中的优势,非公有制企业必将在管理理念上和管理模式等方面与国际接轨,提高其国际化水平。首先,非公有制企业将实现发展观念的国际化,即树立国际化经营与竞争的意识,在统一的国际规则和市场规则下,将企业的发展放到国际化的大市场中来考虑。其次,非公有制企业将实现在管理上的国际接轨。主要是在管理理念、管理体制、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上与国际接轨,尤其实现从非规范的管理向现代企业的科层制管理的转变。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以“三会一层”(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为依托的,所有者、经营者、职工、监督者之间的一整套责权利相结合的制度安排[7];在企业管理方面,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发挥各种生产要素在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中的作用,降低企业交易费用,优化企业资源配置。第三,非公有制企业将实现发展战略的国际化。改变当前在国际分工中的不利地位,制定有针对性的发展战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在全球产业价值链中抢占高端地位。

(四)趋势之四: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管理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由建立阶段进入完善阶段,非公有制经济既要按照市场经济要求,重新设计自己的发展方向,进行内部机制的重新构造与运行机制的新调整;又要实现自身竞争力的提升,按照市场经济微观体制完善的要求,把自己建设成为规范的市场经济运行主体,培育企业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首先,非公有制企业将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引进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将非公有制经济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健全决策机制,完善权力制衡机制和工作组织机制。对于那些家族式企业和以人身信用为基础组建的合伙企业,将通过产权界定,进行股份制改革,使产权多元化,将“人合公司”变为“资合公司”,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现代企业,提高生产经营者对企业资产的关切度,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其次,将加快培养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家,建立企业人才流动机制,发现和培养有发展潜力的管理人员,促进企业管理上台阶。第三,将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特色企业文化的建立,形成一项独特的思想观念、价值标准、经营理念及职业道德规范,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凝聚力与向心力,为企业上档次、上水平培育可持续发展的“软”环境。

(五)趋势之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环境将进一步优化

伴随着改革的深入,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的认识更加深刻,对其管理职能也逐渐完善,尤其加强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服务和监督。尤其是在服务型政府建设背景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环境将进一步优化。首先,政府将更加明确其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角色和作用。未来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将进一步理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发挥政府服务、引导、协调、监督的职能,建立高效、快捷的服务体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其次,政府将进一步提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制度保证。按照十七大的要求,未来将进一步完善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法规、方针政策,健全行为规范,完善制度安排,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财产、社会地位、市场准入、资本筹措等方面的制度保证,加大制度创新支持,消除体制约束。[8]第三,政府将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健全中介服务机构,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高效、快捷、全面的服务,切实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服务主要包括:为企业提供工商管理培训和职业培训;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为企业提供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实现制度和技术创新;为企业提供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的企业“联姻”和企业外贸服务等。

[参考文献]

[1]白永秀.陕西非公有制经济二次创业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2]王克忠.非公有制经济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3]白永秀.非公有制企业:优势、制约及对策[J].经济体制改革,1999,(2).[4]张厚义.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No.5(2003)[M].北京:社会文献出版社,2003.[5]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R].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6]白永秀.深化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作用的认识[J].新疆大学学报,2003,(3).[7]白永秀.基本经济制度下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前景[J].经济体制改革,2003,(2).[8]严汉平,白永秀.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二次创业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6).

【责任编辑:叶 萍】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状范文第4篇

无论是在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小微企业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最具活力的市场组织,在拉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岗位、加速科技创新、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内蒙古自治区2.5万以上的小微企业和近100万户个体工商户对GDP的贡献率超过了60%,创造了75%以上的就业机会和90%以上的新增就业岗位以及50%的财税收入,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近年来,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对小微企业发展高度重视,发布了多项政策法规,将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提升到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高度来强调。但是从融资环境来看,当前小微企业依然面临着融资难的困境,如何推动政府扶持“有形的手”与金融市场“无形的手”紧密相握,打通小微企业融资瓶颈,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长期以来,全国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着“两高两难两门”的困境,即成本高、税负高;用工难、融资难;玻璃门、弹簧门。2008年后,面对生产要素成本上升、银根趋紧、利率汇率调整、市场低迷等不利条件,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为突出。按照自治区银监局测算,全区银行对大企业贷款覆盖率为100%,中型企业为90%,小企业仅为20%,几乎没有微型企业。

从融资渠道来看,企业融资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蒙古小微企业的内源融资主要靠企业自身发展积累和自筹投入。据国家统计局呼和浩特调查队抽样调查报告显示,72%的小微企业靠企业自筹来解决和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状况。与国外相比,西方国家小微企业内源融资占比一般在40%-45%。在我国,小微企业内源融资占比普遍较高,从民营经济最为发达的温州来看,内源融资也占温州小微企业的70%以上。从外源融资来看,由于自身实力和发行门槛的限制,对内蒙古自治区绝大部分小微企业来讲,通过股票上市和发行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还需要时间;在间接融资方面,2012年我区452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新增不足25亿元,远远无法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于典当融资,主要以救急的特点发挥短期融资辅助的作用,难以全面承担小微企业融资的重任;民间借贷由于其融资速度快、获得门槛低、资金调动方便等优势,往往也成为小微企业主要融资方式。但由于资金成本很高,小微企业一般很难长期承担这种高利率,存在很大的资金链条断裂风险,并容易造成区域金融风险。

综观小微企业融资现状与困境,内源融资由于自主性强,成本较低或无成本,是当前小微企业乐于选择的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但面临经济形势下行和市场变化的冲击,小微企业利润空间急剧下降乃至亏本运营,内源融资难以为继,迫切需要探求化解融资难题的有效途径。

二、国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经验借鉴

(一)从法律上赋予小微企业平等融资和发展的权利

发达国家通过制定较为健全的法规体系为小微企业的融资和发展提供保障。如日本颁布了《中小企业公库法》、《中小企业信贷保护法》、《中小企业基本法》等法律法规;美国为了确保小企业获得同大企业同样的贷款权力,颁布了《公平信贷机会法》、《机会均等法》法律法规,并在《小企业融资法》规定联邦政府采购中必须保证小企业获得23%以上的份额,并要求大企业获得的政府采购必须将其中20%转包给中小企业。

(二)设立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提供融资、技术和管理支持

为统一管理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成立了专门的相关政府机构。例如,美国设立有小企业管理局(SBA),除了为小微企业创业准备、计划拟定、公司成立、行政管理、商业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以外,还以金融中介的形式向企业提供资金帮助,经国会授权拨款提供贷款。日本在通产省设立中小企业厅,都、道、府、县设立了中小企业局。德国对小微企业设置多头管理机构,除在经济部设立了中小企业局专门促进小企业发展外,联邦政府财政部、科技部等也设有中小企业管理机构。

(三)通过税收优惠措施增强企业内源融资能力

为增强小微企业自我积累\"造血\"功能,国外从税率、税额、税基、纳税时间、纳税方式等方面为小微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美国按个人所得税率征收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对新建小企业免3 年所得税,某些地区期满后仍享受50%的税收优惠;德国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免征营业税或流转税;美国、法国、日本对小微企业固定资产实施加速折旧;俄罗斯将利润税、销售税、财产税、社会税和增值税合并简化为小企业包定收入统一税,将纳税额降低了一半左右。

(四)通过财政补贴和资源配置扶持发展

国外对小微企业的财政补贴力度较大,分为一般性补贴和专项补贴。德国和意大利两国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的一般性补贴分别达总投资额的30%和50%;国外政府还通过设立专项资金等多种形式对小微企业提供就业岗位、创业启动、专业人才聘用、技术创新、海外业务以及落后地区小微企业发展等提供专项补助,德国对小微企业每招收一名失业者政府资助1万欧元,土耳其对小微企业研发经费最高可报销50%。韩国在资源配置上给予小微企业优先权,包括征用土地,只要项目符合产业导向,就可以获得用地指标。

(五)通过建立小微企业融资机制引导金融服务

一是设立专门的小企业金融机构。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指定优先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意大利由政府设立专门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专业银行;日本政府出资设立了小企业融资专业机构。二是扩大针对小微企业的贷款规模。如法国大幅度提高银行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比重。三是提供优惠的贷款条件。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直接贷款或担保贷款最长期限可达25年;日本建立了“微型企业经营改善资金融资制度”,对融资能力较弱的微型企业提供低利息、无担保、无保证的融资服务;德意志银行向新创立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联邦政府为贷款提供风险担保和支付利息。四是与有关金融机构共同提供贷款,如法国的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瑞典的AIMI基金。五是积极引导对小微企业的风险投资,实现政府资金与私人资本的结合,规范民间资本运作。如英国的地区性风险投资基金(RVCF)由中小企业服务局(SBS)、欧洲投资基金、私营机构投资者分别出资30%、 20%、50%。美国的民间风险投资公司既为融资困难的小企业提供贷款收取利息,又为有潜力的小企业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

(六)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有效防控小微企业融资风险

美国通过设立政策性金融担保基金,促进了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进行放款。日本政策性融资信用担保占比高,采用地方担保与中央再担保的双重担保方式,在地方设立了52 家信用保证协会,并在全国范围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日本还引入保险公司行使担保保险职能,如日本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公司为贷款担保提供保险。德国由联邦政府出资,以低息长期责任贷款的方式对以行会为基础的担保银行进行扶持,担保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三、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探索实践

近年来,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克服基层没有网点和人员不足的不利因素,将开发性金融理论与基层民生业务发展的实际相结合,运用社会化融资理念,创新建立了批发式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模式,主动服务小微企业发展,为破解自治区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开辟了新的途径。

(一)坚持以“六项机制”为先导,建立科学高效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体系

根据银监会关于小企业授信业务指导意见,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积极开展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内部机制建设。通过建立专门的小微企业贷款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信贷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制定独立高效的小微企业贷款评审审批制度,精简审批流程,搭建了便捷、高效的小微企业贷款绿色通道;实行小微企业信贷规模单列管理机制;实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单独定价和合理浮动;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动态管理和监控体系。

(二)坚持以外部合作机制建设为核心,开展批发式小微企业贷款业务

按照金融社会化的开发性金融理念,借助社会各方力量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与政府(包括金融办、妇联、团委、教育厅、就业局、扶贫办等部门)、龙头企业、社会各界合作,建立社会化、批发式的小微企业贷款模式。以平台统贷方式为主,实现批发式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先后与鄂尔多斯市、赤峰市、通辽市等地区政府主导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合作,采取统贷模式积极支持当地小微企业发展,得到了自治区各级政府、社会各方的充分肯定。为有效解决小微企业担保难的问题,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通过多家地区投资公司向各盟市、工业园区担保公司注资,引导多方资金进入,推动全区担保资源持续做强做大,进一步完善了全区信用担保体系。

(三)坚持以模式创新为主导,开展多层次、多品种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坚持以金融社会化的机制建设为核心和先导的风险防控思想,以统一的标准模式解决千家万户的共性问题,以批发的方式解决零售问题,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一揽子服务。坚持\"先评机制,再评客户\"的原则,开发了统贷模式(通过统贷平台以委托贷款等合法有效的资金运作方式向小微企业提供支持)、转贷模式(通过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直贷模式(直接向小微企业授信)等贷款模式向小微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等全方位贷款服务。

(四)坚持以综合性金融服务为统领,构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多层次金融体系

小微企业的发展需要和融资困难的解决对金融机构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充分发挥贷款及其派生业务、投资、债券、租赁、证券功能兼备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优势,以及母子公司机构的协同优势,不断创新开展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融资租赁等业务,为中小企业成长、发展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进一步拓宽了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四、破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建议

(一)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在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要切实落实好国家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一是继续加大对微小企业的减税力度,降低企业税负压力,提升自我发展能力。二是统筹使用各项财政扶持资金,发挥基础性和引导性作用,以杠杆效应撬动社会资金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三是设立专项基金,支持小微企业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和结构转型。四是支持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五是积极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对小微企业不合理规定,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

(二)大力发展微型金融,不断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首先实践表明,在小微企业贷款方面,以批发式的“信贷工厂”能够建立可持续的商业模式。监管部门应出台差异化的专项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鼓励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多元化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建立大规模的微型信贷网络,利用市场化手段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二是逐步构建多元化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体系。创新型、成长型小企业可以进入梯队培育,通过中小板、创业板融资;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技术型企业,可从场外交易市场融资;规模小、实力弱的企业可以通过集合票股、集合债股等方式融资;继续引导和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机构在小微企业短、小、频、急融资需求中的积极作用。三是要正视民间借贷存在的合理性,出台相关政策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挥其对小微企业融资的补充作用。

(三)完善专业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络,扩大覆盖面

一是立足县域和社区,增加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网点,专职服务于小微企业发展,从监管导向上尽快明晰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职责,扩大信贷服务的覆盖面。二是要放宽中小银行业的准入条件,支持民间资本成立专业服务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通过地缘优势降低小微企业信贷成本,增加小微企业的融资来源。三是引导成立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发展基金、产业互助基金、科技创新基金等,从多个方面解决小微企业难题。

(四)完善小微企业担保体系,建立健全小微企业融资中介服务体系

建立完善小微企业担保体系和融资中介服务体系,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重要途径,也是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一是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各级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整合、引资、并购及吸收民间资本等多种方式做大做强,提高担保机构对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二是组建自治区小微企业再担保机构,为各级担保机构分散风险提供再担保服务。三是成立由银行、担保机构和小微企业等联合组成的小企业信用互助协会,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互助担保组织,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四是大力发展为小微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各类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工商联合会、咨询机构、科技服务中心等,并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进入。

(五)加快小微企业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实现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

进一步推进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建设,深化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小微企业信用档案,扩大信用信息使用范围。积极推行小微企业统一的征信制度,确保其权威性、规范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和引导小微企业守信用、重合同,依法规范经营,加强信息批露,维护金融债权。

(六)依法行政,积极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一是应加强行政部门的自身建设,规范行政执法,增加政策法规透明度,加强行政监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二是应建立有效的企业维权机制,如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在政府部门设立小微企业便捷申诉通道,为小微企业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等。三是规范市场秩序,对各种扰乱市场环境的行为严厉惩治,为小微企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小微企业平等的市场待遇。

责任编辑:张莉莉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状范文第5篇

最近面世的《自由与繁荣的国度》一书,为我们提供了一部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自由主义的饶有兴味的著作。本书原名就叫《自由主义》,作者是奥地利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路德维希·冯·米瑟斯。在这本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纯正的自由主义者对私有制的极富理性的辩护。

自由主义的宗旨是什么?米瑟斯指出:“自由主义完全是一种关于人类相互合作与交流的学说”;“自由主义断言:在实行劳动分工的社会里,人类相互合作的唯一可行的制度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如果人们因此将自由主义者称为私有制的辩护士,那么,这个称号是恰如其分的。”(第93、61、119页)自由主义思想无疑包含很多内容,但其核心就是主张私有制,了解自由主义如何为私有制辩护,才能根本上了解自由主义。

社会主义者为什么要了解自由主义对私有制的辩护?除了人类大家庭中相互理解、更好合作的需要外,更现实的原因是,其一,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随着祖国统一目标的逐步实现,我们将在日益深入广泛的层面上面对私有制,我们如何认识和对待不断发展的私营经济?如何对待由此而来的越来越多的“老板”、“款爷”、“富婆”?如何对待他们的豪华甚至奢侈的生活?这一切都需要作理性的思考。其二,从对私有制的认识中反观公有制,自由主义的思想可能会给我们一些启迪。

私有制是目的指向,还是手段选择?这是米瑟斯劈头掷给我们的一个问题。米瑟斯反复强调:使自由主义区别于其他意识形态的,“不是使人类和世界普遍幸福这个终极目标”,“自由主义的特色正是在于:它所选择的途径就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第214页)看来,自由主义主张私有制是作为一种手段选择。不管这种主张是真诚的还是虚伪的,也不管通过私有制是否真能达到人类和世界普遍幸福的目的,自由主义把私有制看作是手段,使人们多了一种选择的可能。由此引起联想:公有制是目的还是手段?

制度选择的最高标准是什么?米瑟斯的答案是:能否保证人类劳动的最高效益,并由此指出:“只有私有制和自由经营活动,才能确保人类劳动达到最高的效益。”(第207页)且不论米瑟斯这一断言是否过于绝对,他从保证人类劳动的最快速度和最少消耗来评判制度选择,倒是不失客观。正因为如此,米瑟斯合乎逻辑地提出:一旦自由主义者认为取消私有制能够创造人类劳动的更高效益时,“他们会赞成消灭私有制,而且毫不顾忌这样做是否会损害业主的利益。”(第71页)这道出了一个真理:能够取代私有制的,只能是比私有制有更高劳动效益的制度。这一点从反面告诉我们:公有制必须创造出不低于私有制的劳动效益,来作为自己生命力的证明。

私有制何以能保证人类劳动的最高效益?米瑟斯在这里触及了市场机制的实质,即:生产者从对自己利益的关心出发而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全力以赴。市场机制的这一实质迫使劳动者和业主都要兢兢业业,也迫使业主必须把他的财产使用到社会最需要的地方去,否则,他就会被别人取而代之,就会不再是财产所有者了。而传统公有制曾经失去了利益关心这一驱动力,其后果历史已昭示明白。那么公有制不可以贯彻市场机制的原则吗?公有制不可以把生产经营也放在利益关心的基础之上吗?事实上,列宁早在本书出版前的一九二四年就明确指出:向社会主义过渡,必须“借助伟大革命所产生的热情,依靠从个人利益的关心,依靠经济核算。”(《列宁选集》第4卷第571页)可见,共产主义者早就意识到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驱动力问题。现实促使我们下决心要寻找公有制与市场机制的结合之路,这确实是公有制的生存之路。

有意思的是,这些毕生为私有制辩护的学者,很长一段时间住在贫民窟最简陋的房子里,没有任何收入,靠很少的一点积蓄勉强生活,却在贫困中为私有制进行辩护。我们并不赞成米瑟斯的所有观点,但我们应当理解他所代表的另一部分人类的思想,因为只有建立在相互理解的高度理性之上的人类,才能最终结束只有人类才有的大规模的自相摧残,才能有真正高于任何动物种群的人类合作。

(《自由与繁荣的国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一九九五年一月版,13.40元)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状范文第6篇

内容摘要: 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的探索是基层检察机关推行的改革举措,它是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的客观要求,也是政法机关服务大局意识的体现,它促进了非公企业发展体制机制的完善,克服了检察事后监督的不足。其具体措施包括:提高非公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水平,增强非公企业自身发展的能力,提升防范综治的工作成效,通过建章立制、畅通渠道为非公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它是检察法律监督职能在服务社会发展领域的拓展,也是犯罪预防控制手段的延伸,符合检察权的内在要求。推行这项改革必须在“亲民”的同时防止权力寻租,维持法律监督的必要张力。

关键词: 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非公企业发展保障与服务;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发展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基层人民检察院推行的改革举措,它通过发挥检察职能,防止非公企业人员违法犯罪,促进非公企业健康发展,充分体现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理念,是在传统检察职能之外积极探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益尝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可见,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顺应当前时代发展的潮流。随着近年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勃兴,以及检察社会监督权能的拓展,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发展的实践也应运而生。这项制度创新依据何在,具体措施有哪些,执行效果怎样,如何客观评价,值得思考。

一、检察服务非公企业的依据

目前,江苏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正在推行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的改革,它通过由检察机关发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职务犯罪预防等常规检察职能,并通过成立犯罪预防协会,组织法律服务志愿者为非公企业发展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等新型手段,为非公企业提供犯罪预防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这项改革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制度缘起具有多个方面的因素:

(一)政策、法律依据

1.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是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可见,保护非公企业发展成为检察机关一项服务大局的工作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是最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政治问题。”这为检察工作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指明了方向。首先,要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其次,要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切实增强、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围绕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大局,找准检察工作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人士成长的切入点,为非公有制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再次,要树立平等理念,把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威作为检察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坚持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主动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

2.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体现政法机关服务大局的意识

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不断提高政法机关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忠实履行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 可见,当前政法机关除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职责之外,还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坚持服务改革发展的稳定大局,在打击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各个方面狠下功夫,围绕经济建设的中心,服务改革发展的大局,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有条不紊的法治环境,只有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消除各种阻滞社会发展的障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才能得以实现。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制约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因素很多。检察机关必须找准服务社会发展的“契合点”和“落脚点”,才能不负“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使命。

(二)现实依据

1.解决非公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非公有制企业在发展经济过程中,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外部监督、人员法律意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造成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法律保护不足,同时还滋生一些违法犯罪的现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面临的一些制度瓶颈或者体制机制问题可归纳如下:一是缺乏法律的平等保护,在立法、司法过程中对公私存在差别,轻视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尽管中央文件在决策中明确提出公、私财产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在实践操作层面中,这些文件的精神执行不到位,特别是对非公企业经济保护的条款不能落到实处。二是缺少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妨害公平竞争的最大阻力是行政干预,其后果是权力成为守护神,难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南通市开发区为例,作为我国首批国家级开发区,该市近年来以“靠江、靠海、靠上海”的地理优势,吸引了大批投资者前往投资创业。非公企业在取得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守法用法、权益保护方面的隐患。比如,由于部分非公企业管理层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在资金管理、产品销售、商业秘密保护等环节缺乏有效监管;由于部分企业员工守法意识淡薄,一些企业内部盗窃、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问题还时有发生;由于当前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尚不顺畅,一些企业在遇到矛盾纠纷时,还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予以处理,等等。据统计,2007至2012年五年内,南通市检察院办理的涉及非公企业的刑事案件约占该院办理的全部刑事案件数量60%以上。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将给企业效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对社会秩序带来不良的影响,给司法机关带来不小的办案资源耗费。

2.克服检察机关事后监督的局限

我国检察制度是从前苏联借鉴的,但经过自身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不同于前苏联检察体制的特殊性。我国《宪法》賦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基于法律监督职能的逻辑起点,检察机关在三大诉讼中又派生出不同的检察权能,对应体现为三大诉讼中涉及检察机关的权能,并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进行非诉监督。但非诉监督的力量向来孱弱,起不到应有的刚性约束作用。前苏联、包括现在的俄罗斯检察机关存在“一般监督”的做法。例如,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定的“一般监督”职能,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大量的日常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许多行政违法行为,有效地预防和消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官民矛盾和纠纷,在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方面发挥着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 因为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非常重视履行“一般监督”职能,又有充足的人力配备,所以俄罗斯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日常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消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官民矛盾和纠纷,大大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我国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根据当时国家法治发展的实际状况,确定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取消了“一般监督”的职权,将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限定在司法活动或者诉讼活动之中。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行政检察监督也开始在行政诉讼中运用。《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是在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进入检察环节之后,检察机关通过职务犯罪侦查活动进行干预。但这种活动是不是属于监督?这在理论界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我国的检察机关既是公诉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即使把这一行为视为监督,其充其量也只是一种事后监督。这种事后监督的弊端是造成检察机关无法有效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及时、同步地开展监督,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有鉴于此,南通检察院等部分地方人民检察院立足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权职能的基础,不断通过制度创新,将检察职能介入非公企业服务社会发展,依托机制化、常态化的工作体制,取得一定的成效,得到上级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肯定。

二、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的具体措施

(一)南通检察机关采取的具体措施

2012年7月,南通开发区检察院发起筹建全国首家非公企业预防犯罪协会——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公企业预防犯罪协会。作为首批创始会员包括了区内60余家非公企业和协会聘请的20余名专家咨询团成员、高等院校的专家等人员。预防犯罪协会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引导和推动全区非公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远离犯罪,不断提升企业“防单位犯罪、防员工犯罪、防不法侵害”的能力。通过以协会为依托,南通检察机关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发挥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非公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水平

构建与非公企业相适应的教育、监督、制约并重的惩防体系,使反腐倡廉工作向非公企业拓展和延伸,消除反腐倡廉工作的盲点,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南通市检察院把以往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有机嫁接到非公企业,通过组织企业开展廉政教育、安排非公企业负责人同管理人员签订廉政承诺书、规范和健全有关监督制约机制、发展非公企业的清廉文化建设等形式,为非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2.改善法治环境,为非公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为给企业生产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协会从与企业生产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政法机关中聘请较深资历的专家,成立非公企业预防犯罪工作专家咨询团,长期为企业提供工商、税务、环保、海关、金融和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协会通过聘任专业志愿者,借鉴香港廉政公署专职人员与社会义工协同工作模式,聘请来自律师界、企业界、司法界等领域的专业人士,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全方位的专业化服务。

3. 提升非公企业防范综治的工作成效

对涉及园区研发中心、标准厂房建设等重大工程项目开展零距离的监督。依托高等院校等社会力量组建法制宣讲团,在非公企业广泛开展预防犯罪法制宣讲活动,不断提高企业员工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同时,加强对非公企业推行普法宣传,通过案件分析、预防调查、预防咨询、检察建议、案件通报等形式,有针对性地指导非公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加强自身防范,避免纠纷和诉讼的发生,有效减少和杜绝非公企业和员工的损害。

4. 建章立制,畅通渠道,为企业提供服务

在建章立制方面,围绕非公企业关注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完善配套制度。在暢通渠道方面,通过组织协会活动,搭建企业交流平台,促进非公企业合作与发展。创新“互联网+”模式,检察院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建立协会微博、协会聊天群,公开协会邮箱,便利非公企业与协会的联系反馈,提升服务效果。建立融反腐倡廉、法制教育、预防犯罪等功能于一体的“非公企业法治教育基地”,开辟崭新的法治教育阵地。

5. 确保协会工作质量提升

通过开展法治教育、注重源头预防,指导企业通过合法途径与政府监管部门、市场交易合作对象打交道,有效预防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办事,同时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办事难的问题,做到堵与疏结合。依托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制定实施细则为非公企业参与公共项目投标、考察应聘人员素质、检验对方单位资信提供查询服务。依托非公企业预防犯罪协会平台,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用于招投标、采购、信贷、商贸合作或谈判等方面。

(二)其他省市检察机关采取的措施

除了南通市检察院采取的上述具体措施以外,全国其他省市推行的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发展的做法亦如火如荼,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其他地方检察机关采取的做法不一,取得的成效也不同。例如,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台服务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提出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等具体工作措施,要求该省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握全局,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服务改革发展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则主要由该院民行检察部门加强对涉及非公企业债务纠纷、知识产权维权等申诉案件的办理,对非公企业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依法通过抗诉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在上海,部分检察机关也推行服务非公企业的举措。例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制作《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备忘录》,通过对近年来办理的经济类案件进行分析,梳理出涉及非公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点,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为企业建立健全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供参考。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园区企业需要,以“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洁社会”为主题,推进“微信预防”工作,受到企业的好评。

三、检察服务非公企业实践的评价

(一)效果评价

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的探索实现预防非公企业违法犯罪之目的。江苏省南通市作为全国首批国家级开发区,在近年来经济蓬勃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处于急剧增长态势。据统计,目前全区拥有6000多家企业中,私营、外资、个体等各类非公企业占99.5%以上,可见,非公企业已经成为该区经济社会发展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部分非公企业法律意识与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在资金管理、产品销售、物资采购、商业秘密保护等重点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再加上企业职工中外来人口居多,人员构成较为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此,这部分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容易上当受骗,企业内部侵占、挪用、商业秘密侵犯等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给非公企业的效益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此外,由于受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非公企业在利益驱使下,还通过违法违规手段获取利益,求得发展,引发商业贿赂、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不仅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还极大地损害了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通过检察院牵头组建非公企业预防犯罪协会组织,在工作中引导和推动非公企业依法经营、提升企业预防犯罪的能力。实践表明,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改革推行以来,非公企业违法犯罪的数量有了显著的减少,企业内部矛盾纠纷的案件也有了明显的下降,一些获得帮助的企业对这项改革创新给予良好的评价,并且地方基层检察机关推行的相关改革举措也得到上级检察机关、政法部门领导的支持和肯定。

(二)法理评价

1.机关服务非公企业是检察法律监督职能在服务社会发展领域的拓展

《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根据《宪法》赋予的权限,在刑事诉讼领域,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通常分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四个方面。这种分类主要依据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权能的具体体现。以往,人们只从刑事诉讼职能来理解和限定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从而造成检察权作用空间的局限性。但检察机关除了在刑事诉讼领域发挥监督职能之外,还包括民事检察监督、行政检察监督,乃至行政执法活动中也发挥着监督职能。我们认为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既包括诉讼内监督,也包括诉讼外监督,相比较之下,检察机关对非公企业的监督更多的是通过诉讼外的监督来实现的。

2.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符合检察权具有行政属性的内在要求

检察机关具有行政权的特征,使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的实践符合检察权运行的客观规律。有关检察权的性质,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可归纳为行政权说、司法权说、法律监督权说几种类型。行政权说的观点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认为检察机关的组织体制和行动原则具有行政权的主动性、非终局性、上命下从等特征。 另外,支持该观点的理由还包括:按照西方法治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基本结构,在这一结构中检察机关是政府在诉讼中的代言人,是代表第二权(行政权)对第三权实施监督制衡的机关。 司法权说的观点认为,检察院具有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处理的权力,即具有将法律适用于案件的属性,符合“司法”一词的语意。检察院有权对案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一旦被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即不进入诉讼程序。因此,检察院不起诉的权力具有司法权的实体效果。 法律监督权说的观点认为,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都只是检察权的兼有特征和局部特征,法律监督才是检察权的本质特点。

由于我国检察制度借鉴于前苏联,加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府两院的制度与前苏联的不同,造成我国检察制度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并且世界法治国家对检察机关并未形成统一的做法,检察机关是个尚未成形的机关。因此,检察权本质属性长期以来存在理论争议。然而,不管主流观点将检察权定性为何种权能,从实然的角度分析,检察权在运行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具备一定的行政性特质。这一点我们从检察机关的特点可发现一些依据。首先,檢察机关具有上命下从的特征。这在刑事诉讼中尤为明显,上级检察机关可以承办下级检察机关承办的案件就是行政属性的体现。其次,检察机关检察长的产生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实行选举制,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实行选举和任命相结合的制度,即检察长在选出或罢免后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这种批准任免制度体现了一定的行政性特质。再次,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具有行政性的特征。因此,我国检察机关具有行政化的特征。尽管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司法领域内去行政化”作为司法改革的着力点,但这里的“去行政化”并不意味着从根本上否定检察机关具有行政性特质的事实。 “去行政化”只是针对检察权内部管理的行政化色彩过于强烈的现状提出的改革方向,保证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司法职能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能够排除外界的干预。正因为检察权具有行政属性的基本特征,所以在服务非公企业过程中就表现出行政权的主动性、执行性特征。

3.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发展是犯罪预防控制手段“触角”的延伸

检察机关传统的监督方式是一种事后监督的做法,在三大诉讼中均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监督功能。例如,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正是通过启动刑事诉讼活动中职务犯罪侦查,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方式行使诉讼职能,而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达到纠错的目的。我们认为上述传统的检察职能均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其作用的发挥往往必须等到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发生,无法通过诉讼监督的替代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正因为如此,随着检察基础理论的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日趋多元化,监督的理念有所转变。诚如汤维建教授所言:“检察机关监督功能在传统上是一元化为特征的,就是单纯的纠错。检察监督的纠错功能固然是有的,但如果局限于此,显然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最终将窒息检察监督制度向前发展的活力。” 应当说,三大诉讼法对于检察监督制度提出的功能要求就是这种“一元化”的要求,这反映了诉讼法制定之时,立法受到传统理念的局限。然而,近年来为了满足司法现状的需求,检察监督的实践并未受此绝对制约,相反,它在制度功能方面进行了与时俱进地开拓,从而实现了由“一元化”到“多元化”、由封闭性到开放性以及由诉讼领域到全部社会领域的转变。概而言之,现代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功能体系除了纠错外,还包括矛盾化解功能、社会监督功能。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负载了这种新型功能。

检察机关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根深蒂固地形成一套单一的思维方式和法律评价标准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据此,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首先,要从片面理解对法律实施监督转变成为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观念。在过去,一提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职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逐步认识到检察监督的职能必须服务于经济建设的主旋律,所办的各类案件都要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其次,要从过去单一打击的旧观念转变成打防并举的新观念。打击犯罪是服务非公企业的一种方式,但打击犯罪不完全等同于服务。因此,在执法理念上要解除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单纯业务观念和机械被动的执法观念。要紧密结合检察职能,把打击、预防、服务有机结合。既要防止以打击代替服务或把打击作为唯一的服务,又防止离开检察职能单纯为服务而服务的倾向。通过打防结合,大力开展预防工作,使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经济发展得以顺利开展。

四、进一步的探讨与建言

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是检察权在传统职能之外介入社会治理领域的必要拓展,也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疑问:检察院在服务非公企业中相较于行政管理机关而言优势何在?我们认为,检察队伍服务非公企业相较于行政管理机关的优势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检察机关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优势。作为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具有更为专业的法律学养和诉讼实践积累,从而能够有效防止非公企业负责人、职工违法犯罪的发生。其次,检察机关具备法律监督者所秉持的中立地位。检察机关相较于行政执法机关而言,其在服务非公企业发展方面具有超然中立的立场。而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与非公企业形成纵向法律关系,实践中有的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对企业进行处罚,一旦检察机关发现处罚不当就会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提出纠正,从而保护非公企业的合法权益。 再次,检察机关具有相对充足的办案资源优势。例如,检察院掌握行贿犯罪档案的信息,可供非公企业提供查询服务;同时检察院还可根据某个阶段社会突发的违法犯罪案件总结治安防范经验,以检察建议的方式为非公企业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言,防止企业蒙受不法侵害。

也许还有人会顾虑,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是否会造成检察人员过于“亲民”而滋生权力“寻租”的腐败现象?他们担忧的是办案人员在服务非公企业过程中,容易受到少数私营企业主不法请求的影响,造成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不力的后果。这种担忧虽然可以理解,但完全可以通过规范运作避免危害。因为,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是立足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本前提,并通过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制度贯彻执行到位,杜绝违法犯罪。检察机关服務非公企业必须把握一个正确的方向,就是对“法律服务”和“法外求情”之间进行严格的界分,服务非公企业是体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对非公企业提供的任何帮助都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如果非公企业业主企图通过不法手段获取利益的,一旦发现这种违法犯罪的苗头,检察机关必须坚决打击犯罪,绝不姑息。因此,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必须从源头上切断检察人员与非公企业之间的利益链条。对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提出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非公有制企业有权拒绝并及时向本级或上级检察机关反映,注重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工商联及商会工作人员中选聘人民监督员,听取非公有制经济界的声音。

还有部分公众担忧检察机关服务与非公企业形成的法律监督关系缺乏必要的张力。他们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在刑事诉讼活动承担着国家公诉人和法律监督者的职责,因此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必须把握一定的度,防止法律监督关系缺乏必要的张力。这种考虑是必要的,值得检察机关认真思考。正确区分非公企业合法正当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是协调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功能与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关键。首先,检察机关内部分工可以实现服务非公企业与法律监督并行不悖。承担公诉和法律监督职能的部门主要是公诉部门、侦监部门、自侦部门,而承担非公企业法律服务的部门主要是民行检察部门,因此通过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可以实现内部的分工与权力制衡。其次,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必须掌握分寸,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不能参与到非公企业经营活动中,否则就会僭越检察机关的职能权限。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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