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夫妻婚姻生活协议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夫妻婚姻生活协议范文第1篇

童心:

众多国人对一些中老年人喜欢手舞足蹈、载歌载舞不理解,甚至称他们为“精神病”,这些人忽视了童心不泯增加许许多多生活情趣。其实只有童心不泯,青春才能常驻,爱情才可历久弥新,所以最好能保留多一点儿童真、单纯,拥有多一点爱好,好奇心,多玩一点游戏。

浪漫:

不少家庭太注意实际,而缺少浪漫,,也许有人碰到这样的提问:“工作、家务忙了一天后,为什么不出去散散步呢?”回答是:“我很累”,然而这些说我“很累”的人过不一会儿就垒起了“四方城”来,甚至通宵,可见,能否浪漫是在于是否拥有浪漫的情怀。不要认为浪漫无边就是献花、跳舞,不要认为没时间、没钱就不能浪漫。要知道,浪漫的形式丰富多彩,多种多样。

幽默:

许多人把喜欢开玩笑看成油嘴滑舌,办事靠不住,认为夫妻之间讲话应该实在,用不着讲究讲话艺术,殊不知,说话幽默能化解、缓冲矛盾和纠纷,消除尴尬和隔阂,增加情趣和情感,让一家人乐融融。

亲昵:

许多夫妻视经常亲昵为黏黏糊糊,解释“不当众亲昵”是不轻浮的表现,亲昵是提高家庭生活质量有妙不可言的作用,而长期缺少拥抱、亲吻的人容易产生“皮肤饥饿”,进而产生感情饥饿。因此,家庭生活最好多产生点儿亲昵的举动。例如:长的女儿仍挽着父母的手;夫妻出门前拥抱、亲吻;回家晚了,不放拍拍忙碌的另一方的“马屁”。

情话:

心理学家认为,配偶之间每天最少向对方说三句以上充满情感的情话,如“我爱你”、“我喜欢你的某一点 ”等。然而,不少人太过含蓄,有人若把“爱”挂在嘴边,就会被说成浅薄、令人肉麻。这固然没错,但如果只有行动,没有情话,会不会给人“只有主菜,没有佐料”的缺陷感呢?

沟通:

夫妻婚姻生活协议范文第2篇

一、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的内容

我国《婚姻法》中将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两种, 同时指出夫妻财产制中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夫妻财产制。2001 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一) 》, 该解释中有三条内容涉及到夫妻财产制, 第一条阐述了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置权;第二条内容规定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具有的举证责任; 第三条规定夫妻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化转变成夫妻共有财产[1]。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 ( 二) 》中进一步确定了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2011 年7 月4 日,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三) 》中规定了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具体归属、父母资助财产的归属、养老保险金的具体分割、夫妻继承财产的归属和婚姻期间的债务承担等内容[2]。

二、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的漏洞

( 一) 司法解释的冲突

实际法律案件审判结果显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 年之后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矛盾现象同样发生在《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三) 》中第五条对于孳息和自然增值归属问题的规定中, 该项规定中指出婚姻当事人通过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 但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 ( 二) 》中规定婚姻当事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婚姻继续的过程中取得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我国当前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婚姻当事人通过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可见我国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存在冲突。

( 二) 司法解释和我国传统家庭共有制的冲突

基于此我国在《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三) 》中对该问题进行规定: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此时房屋可根据婚姻法中规定看作子女一方的赠与财产, 且将其认定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此可见, 我国《婚姻法解释法解释》中关于房屋的归属问题与《物权法》中的“登记主义”原则一致, 但采取登记主义原则处理夫妻财产纠纷问题不符合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3]。

长久以来, 我国家庭的延续靠两代人共同完成, 上一代人和本代人主要完成婚姻和育幼的任务, 本代人和下代人完成养老任务, 基于此, 才有了家庭的延续。在该种风俗的影响下, 父母甘愿在经济投资上帮助子女。但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三) 》中明确指出, 家庭成员之间需采用“亲兄弟明算账”的方式进行交往, 可见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于违背了传统的家庭观念, 不利于家庭和谐的维护。

( 三) 司法解释的准立法化倾向

我国针对婚内财产问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三) 》出台之前缺少明确规定, 因此司法实践的处理方式不同, 主要处理方式包含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调解方式结案等。但具体司法审理案件表明, 我国司法实践在处理婚姻财产问题方面出现混乱。我国的司法解释不可创设法律, 但在《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三) 》中对婚内资产的规定来看, 该项规定已经超出了司法解释的功能范围, 存在准立法的嫌疑。

三、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漏洞产生的原因

( 一) 缺少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原则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主要对审判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解释, 但会造成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内在思想和逻辑不统一的状况。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三) 》中过于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注重财产来源和资本收益, 导致夫妻个人财产扩大的现象。同时在房屋归属问题上过于强调公平, 不利于家庭的和谐。可见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缺乏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原则指引, 导致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出现矛盾。

( 二) 忽略中国传统家庭的共有制

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同时家庭的稳定离不开家庭共有财产的支撑。改革开放之后, 由于受到西方思想和个人主义观念的影响, 我国部分民众过于追求个人权利, 尤其体现在夫妻财产权利方面。随着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三) 》出台, 登记主义原则的应用摧毁了我国传统的家庭共有财产制, 导致法律天平倾向家中经济强大的一方。在该种法律的引导下, 家庭的存在毫无意义。可见同居共财已经成为中国的习惯和传统, 因此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应遵循中国传统的家庭共有财产制观念。

( 三) 缺少《婚姻法》的立法支持

当前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仍存在漏洞,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三) 》出台之后, 婚内侵权纠纷问题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但该解释存在准立法的嫌疑。总结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 主要包含: 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体现在财产范围模糊、财产管理制度简单、法定财产制度缺失。夫妻约定财产制不健全[4]。体现在缺少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和公示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内容过于简单。

四、完善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的措施

( 一) 确定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原则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关系调整过程中需尊重婚姻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同时需给予适当限制, 由此来保证家庭成员的和谐相处。《婚姻法》司法解释在夫妻财产制规定中需遵循保护弱者合法权益、肯定妇女家务劳动和尊重婚姻当事人意愿三个原则, 由此来实现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统一。

( 二) 重视传统家庭共有制的价值

中国传统家庭共有制虽存在很多弊端, 但在该制度的影响下, 家庭和睦稳定, 即使有成员死亡家庭仍然存在。可见家庭共有制能够发挥赡养老人和抚育儿女的功能, 因此我国《婚姻法》应当给予家庭一个合理的法律地位, 将其列入民事主体的范围, 设置以家为主体的财产制度[5]。

( 三) 健全《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健全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须首先从完善法定夫妻财产制着手, 首先, 我国《婚姻法》需明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范围, 详细规定法定夫妻财产的管理制度, 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其次, 需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增加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一般规定, 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增加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公示制度。

五、结语

夫妻财产制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 关系到每个家庭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我国今后的《婚姻法》在制定夫妻财产制过程中, 需遵循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婚姻当事人意愿和肯定妇女家务劳动等三项原则, 尊重中国传天传统家庭共有制, 不断完善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由此来保证家庭和谐, 社会稳定。

摘要: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的内容, 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的漏洞, 第三部分针对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产生漏洞的原因进行分析, 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的有关措施。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

夫妻婚姻生活协议范文第3篇

一、我国《婚姻法》中夫妻房产认定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三) 》中的第七条中已经明确规定, 夫妻双方在婚后由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资一方子女名下时, 可将其看作出资人子女的赠与不动产, 其认定为出资一方子女的个人财产。由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而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时, 可认定为以夫妻各自父母出资比例作为根据按份共有,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该婚姻法实施后, 夫妻房产认定相关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将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进行相互比较发现, 在夫妻房产认定问题上, 新婚姻法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更为全面和详细[2]。但是现实生活中, 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时面对的问题往往存在复杂性和多变性。因此, 新婚姻法在夫妻房产认定上也还存在一定局限, 未能完全解决实际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因此, 必须加强对婚姻法中夫妻房产认定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二、《婚姻法》在夫妻房产认定上存在的不足

( 一) 覆盖面过于狭小, 实践认定难度大

新婚姻法中在夫妻房产认定上存在覆盖面过于狭小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在婚姻法中, 夫妻房产认定细节主要包含父母出资或为一方父母出资, 或为婚前婚后的不动产赠与。但是在实际生活中, 夫妻双方在要将婚姻解除时需要面对的不动产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当夫妻双方要将婚姻解除时, 在房贷偿还问题上, 房屋归属认定上均会存在突出复杂性。如夫妻当时为一方出资贷款; 或为婚前贷款买房, 婚后共同承担贷款; 或为一方父母出资贷款, 然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房贷。在接触婚姻时, 房产该如何认定?。在现行的婚姻法中并未全面涵盖上述这些问题。其次, 认定难使得举证也存在难度主要表现如下: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三) 》中有关规定, 由夫妻双方的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以双方出资的具体比例作为根据, 按照份额占有。但是在实际生活中, 当夫妻双方在接触婚姻时, 想要按照法律的认定拿出详实的证据存在较大难度, 其成为离婚夫妻面对的一个大难题。因为在实际生活中, 当夫妻双方还为解除婚姻时, 大部分的人均不会将这些问题拿出商议, 中国传统观念认为做这些会影响到夫妻感情, 伤了两家的和气[3]。因此, 在购房过程中, 大部分人不会将各自出资多少的证据完整的保留好。再次, 因为婚姻法在夫妻房产认定上存在不足, 进而导致在婚姻房产纠纷出现时, 审判人员无法可依, 同时也缺乏相关附属条款作为审判的有利依据。因此, 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相关工作的实施困难重重, 影响解决问题效率。

( 二) 界定缺乏清晰度和公平性

目前, 我国《婚姻法》在夫妻房产认定上还存在较为清晰的界限模糊问题, 进而导致认定缺乏公平性, 这个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三) 》中虽然已经明确规定了在房产为夫妻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况下的具体认定。但是在实践过程中, 夫妻双方父母出资却缺乏清晰的界定。实际上, 父母出资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为父母部分出资, 第二种情况为父母全部出资。当夫妻双方接触婚姻面对房产认定时, 如为夫妻双方父母全部出资购买的房屋, 应该归夫妻其中的一方所有。当房屋为夫妻双方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时, 又将如何进行认定就成为一个难题。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 在解除婚姻后, 房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但事实上, 在婚姻尚未解除过程中, 夫妻双方均存在一样的还贷行为, 如果按照这样的界定对房产归属进行认定的话, 夫妻中有一方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犯, 法律也就失去了其公平性。此外, 婚姻法在夫妻财产的认定上应将夫妻关系作为立足点, 只有这样夫妻房产的认定才是真正属于夫妻双方的。但是在现行的婚姻法中却存在父母这个第三方。所以, 是否必须要将这个第三方明确到在婚姻法中成为目前还需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4]。其次, 《婚姻法》中在夫妻房产认定上存在的不公平性主要体现在女性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一直以来, 在中国的社会中, 女性均划分为弱势群体。虽然随着社会的进步, 与过去相比, 女性同胞的社会地位已经得到很大提升, 但是一些不公平现象依然普遍发生在女性身上。与男性相比, 在家庭生活上, 女性所作出的贡献并不比男性少, 女性应该获得与男性相同的家庭地位, 甚至社会地位, 进而真正实现社会层面上的男女平等。但是新婚姻法的实践过程中, 女性同胞的合法权益受到较大的损害。例如: 在婚姻关系中, 我国普遍存在男方买房的观念, 但是在房价高涨的当下现实社会中, 多数家庭在购房是均无法做到一次性支付房款。因此, 在实际生活中普遍存在夫妻双方父母或一方父母支付首付给子女买房的例子。若为男方父母支付首付买房, 夫妻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那么在解除婚姻之后, 按照婚姻法规定, 房产会归男方所有。在这个过程中, 女性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界定, 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从整体上看, 我国婚姻法在改进过程中得到不断优化, 部分问题的处理在法律上得到不断细化, 更加重视对个人的合法财产进行保护, 保证夫妻双方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他人侵害。但是剖析实质进行分析, 婚姻法偏重于对男性的合法财产进行保护, 而女性的合法权益被边缘化, 其合法权益还为得到真正的保护。

三、婚姻法中房产归属认定立法建议

( 一) 完善基本价值取向

首先, 明确婚姻法与一般财产法的适用原则。在婚姻法总则添加婚姻法与一般财产法的适用规则, 将一般财产法、婚姻法二者的界限划清, 明确夫妻房产权属的基本原则, 使得各部门法能够真正实现分工明确, 防止法律适用中相关矛盾的产生。在处理家庭、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时, 应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作为根据, 应该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其次, 加强对夫妻中弱势一方进行保护。婚姻法在房产认定上应该严格坚持公平原则, 对家庭各方利益进行充分考虑, 加强对家庭中的弱势一方进行保护。在夫妻解除婚姻房产认证问题上, 必须以公平原则作为指导, 同时需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分考虑, 承认夫妻双方在家事劳动中的价值。在婚姻期间, 夫妻双方均为了家庭生活、家庭和睦付出劳动和贡献。因此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时, 夫妻任何一方为家庭生活做出的贡献和牺牲均应该作为婚姻期间的一种形式进行公平分割[5]。再次, 将维护夫妻利益作为房产认定的根本出发点。在房产认定上, 应该以维护夫妻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当夫妻双方将婚姻解除时, 如果不重视对双方利益进行维护会直接影响到双方今后的生活水平, 进而影响到其家庭中老人的赡养和小孩的抚养, 进而导致诸多社会问题发生。

( 二) 完善相关制度, 规范不动产登记制度

首先, 明确举证责任。将举证责任明确对离婚房产认定科学性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 必须要明确房产权属的举证责任和夫妻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的举证责任。其次, 提高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范性。登记存在公示效力, 其是对所有权归属进行判断的最具直观性、最具说服力的证据[6]。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仅是行政管理的需要, 同时更是市场经济实现有效发展的需要。在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完善上, 主要包含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处分房屋时登记两大部分内容。设立并不断完善房屋所有权登记体系, 便可直接以登记情况作为主要根据对所有权归属认定进行判断, 进而降低有权归属认定的难度, 提高认定的公平性。此外, 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的房屋归属认定。

四、结语

随着《婚姻法》、《婚姻法解释 ( 一) 》、《婚姻法解释 ( 二) 》、《婚姻法解释 ( 三) 》的先后施行, 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时的房产认定问题上所存在的缺陷得到不断弥补, 存在的不足得到不断改进, 夫妻房产认定的法律操作性不断增强。《婚姻法解释 ( 三) 》的出台更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归属以及房产处分等问题绩效了细化规定和处理, 其涉及了婚前或婚后房产赠与、婚后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权属界定、以父母名义购买房改房权属认定等诸多问题。该婚姻法在实践过程中引起了很大社会反响, 在我国婚姻法完善历程上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该婚姻法的出台在实质上也并未能有效的将社会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多变、复杂的矛盾进行有效解决。因此,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还需不断加强对婚姻法完善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社会矛盾得到更好解决。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到不断完善, 进而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

摘要:房屋为家庭生活的一个重要物质保障。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 房产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 房产成为一个主要分割对象。随着社会主要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荐, 我国婚姻法得到不断改进和完善。《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实施后, 夫妻离婚时的房产问题得到了更加全面和细致的规定。但是从理论和实践上进程分析, 目前我国《婚姻法》中在夫妻房产的认定上还存在不足之处, 仍需继续将其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房产,认定

参考文献

[2] 贺剑.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增值归属兼论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J].法学家, 2015, 06 (04) :285-286.

[3] 朱晓慧, XU Xinyan, ZHANG Kai.Women's Liberation during the Initial Stage of P.R.China:A Human Rights Perspective[J].Human Rights, 2015, 18 (03) :987-988.

[4] 杨晋玲.试论赠与基础丧失规则在我国婚姻法中的设立以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第七条第一款为例[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4, 11 (02) :111-112.

[5] Editorial Department.The Sunset Is Still Beautiful, Even If Dusk Is NearA Scan of Elderly Marriage in China Now[J].China Population Today, 2012, 08 (02) :682-683.

夫妻婚姻生活协议范文第4篇

乙方:

甲乙双方为促进家庭的和谐发展,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以及保证婚姻生活美满幸福,经协商一致,特制订以下协议,以求共同恪守(以下正文内容甲乙双方统称老公老婆):

一、后勤分工

为营造出清洁舒适、勤俭与享受、有秩序、有乐趣、有品质的家庭生活空间为目标,考虑老公在外工作,所以当老公不在家时,由老婆全权负责家庭生活的后勤工作,打扫卫生、洗衣服被子,整理家居,定制家用消费品计划并实施,家用电器的日常清理、家用电器及其他物品如遇故障请售后或维修、水、电、煤气的缴纳以及亲朋好友之间的人情往来;老公回家时,如条件允许需去买菜做饭做菜,同时需在家内积极协助老婆干家务活,具体事务由老婆统一安排并监督。

当老婆工作时,老公需和老婆共同承担家务,为老婆分担一半工作,不得将老婆视为佣人仆人,不得有任何不尊重老婆的表现。

二、收入分配

考虑老婆辞职在家暂没有收入,由老公全权负责通过不断努力工作赢得工资薪酬作为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同时为充分保护老婆作为全职太太的权益和为家庭作出的牺牲,老公需耐心劝导老婆找到工作,不得催、骂、不尊重老婆,直至老婆以后重新工作为止。※ 为充分发挥老婆是一家之主,家庭财务由老婆进行统一管理。 老公每月工资要如数上缴,老婆要争取在扣除每月还贷、生活费、水电费、电话费、Internet费、房租费等日常开支的情况下,每月有一定工资结余。

另:每周一老婆有义务向老公提供300元的零花钱(备用200)共500,具体用作:饭费、烟费、社交费,同时老公不得以其他借口向老婆索要超额现金,如有超额开支,需及时向老婆书面说明开支去处,并携带好发票,由老婆审核盖章。老婆酌情而定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要从次月零花钱中扣除其超支部分。老公不得使用工资私存小金库。

老公未经过老婆允许,不得随意承诺借钱给亲戚朋友或向亲戚朋友借钱。

家庭财务约定:

1.老公需如实上报经济收入,不得漏报,少报,瞒报。

2.老公将信用卡,借记卡,储蓄卡,工资卡,交由老婆管理和支配。

3.老婆承诺在管理家庭经济账务过程中,保持公平,公开。

4.老婆应保证家庭收支平衡,并有结余。

5.老婆应制定每年计划,和老公协商后,并共同达成目标。

6.单项消费1000元以上,需告知对方,并最后由老婆决定。

※ 即日起(记作2012年4月5日),老婆每一年年底都应给老公发放1000元,作为压岁钱。

三、打仗约法

1.若遇事心有疑问,应抱以信任和积极的态度,及时向对方求证,对方也应积极态度及时给予回应,解释,消除疑问。

2.当老公老婆之间发生意见冲突时,首先要制怒,老公年长几岁,要让着点老婆,双方坚绝杜绝使用“离婚(分手)”、“趁早散伙”、“你自己过吧”之类不负责任的言语刺激对方,如若犯规,事后要在脸上画画并在小区公园跑步五圈以示惩罚,由另一方监督。

3.当双方出现冷战局面时,老公要主动给老婆打电话,发短信,但不得使用火上浇油的锐利话语,老婆有行使权拒接老公的电话、短信,但要适可而止。

4.老公不得随意辱骂老婆,不得以:“因为你是我老婆,所以我只能冲你发脾气。”为理由,随便欺负老婆,如有违约,罚在脸上画画,小区公园跑三圈作为惩罚,由老婆监督。

四、每月外出

老公每月需安排时间陪老婆外出游玩,地点由老公老婆双方讨论决定,老婆具有最终决定权。每月至少要陪老婆逛街一次,逛街时老公要有耐心的充分当好陪伴者、建议者及拎包大使,要让老婆逛得开心,此时老公享有牵老婆小手的权利。每月要创造和老婆单独相处的时光,带老婆重温恋爱的浪漫与深情。每年假期时应去外地旅游一次,以增进夫妻感情,时间地点由老公老婆协商而定。(特殊纪念日可增加旅游次数,均由双方协商)

五、保持健康

身体是革命的本钱,老公老婆要保重身体,经常锻炼,情感上经常沟通,做无论身体还是心理上都健康的人。

六、本协议自即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夫妻婚姻生活协议范文第5篇

由于双方(简述双方离婚的原因),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离婚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

(双方是否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自愿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男方: , 年龄: ,民族: ,职业: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女方: , 年龄: ,民族: ,职业: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经商定,达成以下自愿离婚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 男方 与女方 于 年 月 日在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一)双方婚生子女_____ 由_____方抚养,_____方每月_____日前向_____方支付子女生活费计____元人民币,直至其_____岁。(二)子女大学毕业之前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平均分摊,非监护方应在见相关票据后5日内支付,但不排除紧急情况下非监护方的垫付责任。(三)如果子女对外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由双方平均分摊。(四)非监护方探视子女的具体方式为: 。

三、 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明细(单物或份额价值在___ 元以上者)如下:(二)如果一方持有、控制的夫妻共同财产(单物或份额价值在___ 元以上者)未在上款列明,一经发现,另一方有权分得该财产的80%。

(三)夫妻共同债务如下:(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以下财产归女方所有:以下财产归男方所有:其他特别约定:(五)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四、本自愿离婚协议书一经双方签订即合法成立,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或:本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在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五、上述自愿离婚协议书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因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对外赔偿等,延迟支付的一方应按日向全部垫付一方支付未支付金额千分之六的延期违约金。子女监护方阻止非监护方探视或不提供探视机会的,非监护方有权取得监护权,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金额为监护方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上全部收入。 自愿离婚协议书当事人:

男方: (签字) 女方: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本自愿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存档备案一份)(本自愿离婚协议书范本适用于登记离婚或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书 篇2

甲方:________, 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 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儿子,名________。因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同等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甲、乙双方共育之子________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现居住男方父母家里,男女双方对孩子有任意探视权,对方不得干涉,而女方对孩子有抚养责任,离婚后男方父母照顾孩子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男女双方平均承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婚后无积蓄,不存在存款分割问题。

2、房屋:

A: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 ____________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_______万元。购房时以甲方为主贷人贷款___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___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 万元,买房时向男方父母借款_____万元。该房屋离婚后进行变卖处理。

房子还没正式收房,无家电及家具用品等分割。

B:变卖房产所得款分割如下:首先偿还男女双方买房时向男方父母的借款。从离婚正式生效次月起,男方继续负责房货,待房屋变卖后,从变卖所得款里偿还男方自离婚次月起所付房屋贷款。余下由男女双方进行平均分配。

C:房产变卖期限不得超过20xx年12月12日。

4、其他财产:

双方各自无其他财产。

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双方结婚时无首饰等物品,不存在归还问题。

三、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和债务,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权的,无论何时发现,另一方均有权平分;如对外负有债务的,则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四、此协议乃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按双方个人意愿而立。

甲方:________ 女方:________

___年___月____日 ___年___月____日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书 篇3

男方:______

女方:______

男方___与女方___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日前支付共计___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上海市___路___弄___号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元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书 篇4

协议人:张某,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王某,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的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60万元,现值人民币100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贷款42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30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18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35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100万元-未还贷款本金30万元/2、女方给付男方的折价款35万元在两年内分3次付清: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10万元;

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0万元;

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5万元。

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儿子张某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五、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XXX协议人:XXX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书 篇5

男方:某某,男,汉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证号码:

女方:某某,女,汉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 年 月认识,于 年 月 日在 登记结婚,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书。因 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 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月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月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 元,双方各分一半,为 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 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协议书《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书》。女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 元给男方。

⑶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方于 年 月 日向xxx所借债务由 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 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损害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 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 元给对方(/按 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书 篇6

男方: ,年龄: ,民族: ,职业: ,身份证号码: 住址: 。

女方: ,年龄: ,民族: ,职业: ,身份证号码: 住址: 。

经商定,达成以下自愿离婚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 男方 与女方 于 年 月 日在 人民郑虎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一)双方婚生子女_____ 由_____方抚养,_____方每月_____日前向_____方支付子女生活费计____元人民币,直至其_____岁。

(二)子女大学毕业之前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平均分摊,非监护方应在见相关票据后5日内支付,但不排除紧急情况下非监护方的垫付责任。

(三)如果子女对外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由双方平均分摊。 (四)非监护方探视子女的具体方式为: 。

三、 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明细(单物或份额价值在___ 元以上者)如下:

(二)如果一方持有、控制的夫妻共同财产(单物或份额价值在___ 元以上者)未在上款列明,一经发现,另一方有权分得该财产的80%。

(三)夫妻共同债务如下:

(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以下财产归女方所有:以下财产归男方所有:其他特别约定:

(五)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四、本自愿离婚协议书一经双方签订即合法成立,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或:本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在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上述自愿离婚协议书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因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对外赔偿等,延迟支付的一方应按日向全部垫付一方支付未支付金额千分之六的延期违约金。子女监护方阻止非监护方探视或不提供探视机会的,非监护方有权取得监护权,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金额为监护方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上全部收入。

自愿离婚协议书当事人:

男方: (签字) 女方: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夫妻婚姻生活协议范文第6篇

进入21世纪以来, 随着人们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以夫妻忠实义务为基础的夫妻忠诚协议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频频出现在我们眼前。尤其是自2002年上海闵行区法院作出首例判决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后,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报道更是屡见不鲜, 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二、夫妻忠诚协议概述

(一) 夫妻忠诚协议的定义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 学界尚无一个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在不违反法的强制性规定及自愿的前提下, 以维护夫妻间的情感、家庭的稳定及保护忠实一方为目的, 设立的当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时给予另一方惩罚性措施的协议。

(二) 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分析

夫妻忠诚协议是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 签订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该协议的特殊之处就在于, 主体是夫妻双方, 义务非通常意义上的债, 而是具有一定道德范围内的人身约束, 权利是通过一方违反道德义务而取得“精神损害赔偿金”。作为私法领域上的契约, 夫妻双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行为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故夫妻忠诚协议实际是一种民事契约。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争议

(一) 无效说

1.夫妻相互忠实属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只是倡导性的道德义务, 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要成为一个法律规范, 必须具备“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 而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 并不包含行为人违反法律的后果, 因而该条款并非法律规范。故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一种抽象的、感情上的道德义务, 理应由道德来调整, 其并非法律义务, 不具备法律上的可执行性。

2.夫妻忠诚协议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此可见, 我国《合同法》排除了具有身份关系性质的合同的使用。对于人身自由的约定也因其可能限制或剥夺了基本的法定权利而有违宪之嫌。

3.违反忠实义务不符离婚损害赔偿中规定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将离婚损害赔偿限定于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除这四种情形之外的造成离婚的其他原因被认为是轻微的过错, 交由道德调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并不在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之列, 因而也就无权以此为依据获得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夫妻忠诚协议也就因缺失依据而无效。

(二) 有效说

1.婚姻的本质是契约

婚姻事实上可以推定为特定男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身份契约。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首先, 婚姻关系的成立以达到一定婚龄的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和同意为前提。其次, 婚姻关系中存在着权利和义务。最后,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协议解除、法定解除以及诉讼解除三种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也进一步表明我国的婚姻是一种契约关系。夫妻忠诚协议是在婚姻这一身份契约的基础上对于夫妻双方的行为自由的一种限制。自由是相对的, 男女双方一旦确立了婚姻关系, 这种自由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2.夫妻忠实义务属于法律义务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互相尊重”, 故此, 夫妻忠实义务已经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道德伦理要求上升到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 成为法律倡导性规定。夫妻忠实义务也是一夫一妻制的客观要求, 有助于从法律和道德视角对夫妻双方行为加以约束, 推进法治与德治的融合。夫妻忠诚协议通过条文的约定, 将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具体化, 是对《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的贯彻。

3.夫妻忠诚协议实质是附延缓条件合同

夫妻忠诚协议限制了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即当一方出现不忠诚行为时, 救济条款得以生效。《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不成就。”夫妻忠诚协议中救济法律关系的存在符合合同法对于附延缓条件合同的规定, 其在性质上应认定为附延缓条件合同。 (下转第221页)

四、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性探析

(一)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价值基础

首先, 从民法公平以及公序良俗的视角来看, 不忠实的行为会给无过错方造成心灵和情感上的伤害。夫妻忠诚协议体现了公平这一民法基本价值。夫妻忠诚协议要求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 不得有对对方不忠实的行为发生。这就是婚姻关系中夫妻地位平等的一种表现, 当一方违反相应约定时, 对无过错方作出相应的财产或行为赔偿或者补偿, 正是公平原则在婚姻领域的体现。

其次, 现行婚姻法对于无过错配偶方的保护措施以及保护力度不足, 夫妻忠诚协议恰好弥补了这一点, 成为在法律没有规定下的自我救济的良好方式, 弥补了现行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功能的不足。婚姻法第四条对夫妻忠实义务仅是一个抽象的规定, 且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仅就该条款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基于该条无直接适用性, 不能作为请求权的规范基础。夫妻忠诚协议恰好弥补了这一点, 以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为诉讼提供依据, 有利于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维护自身的权益。

再者, 夫妻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有效贯彻和具体落实。夫妻忠诚协议捍卫了一夫一妻的制度, 提升了婚姻家庭幸福的可能性。婚姻法所倡导的一夫一妻制度, 在忠诚协议的约束下得到了更好的贯彻, 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和谐美满的最终目的。

(二) 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夫妻忠诚协议有效的主体要件。这一要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协议双方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二是协议双方必须已获得或即将获得夫妻关系。夫妻忠诚协议是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基础的, 订约双方如不符合这一主体要件, 则其订立的“夫妻忠诚协议”将是无效的。

2.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 无意思表示则无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夫妻忠诚协议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 这种意志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可以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同时, 这一要件也否定了当行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下的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意思表示不自由即行为人因受到欺诈、胁迫等外在原因导致其处于意志不自由的状态;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了真意保留亦即单独虚伪表示, 虚伪表示亦即伪装表示, 隐藏行为三种类型。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此要件要求夫妻忠诚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合法, 不仅包括内容合法, 而且包括法律行为的形式合法。《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殊形式的,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夫妻忠诚协议是否需要书面形式, 但从合同法视角上来说, 作为契约的一种, 夫妻忠诚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五、结论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笔者认为, 应当适度地承认其效力。夫妻忠诚协议因其约定的内容不同, 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必定不同。夫妻忠诚协议中单纯约定双方互负忠实义务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有效;对于违反忠实义务, 过错方给付无过错方的“损失费”等可以认定为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离婚损害赔偿的补充;其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或者承诺, 属于违约责任, 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处理。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故应具有法律约束力。

摘要:由于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致使司法界和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为了更好地解决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纠纷问题, 本文简要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法律价值基础、效力争议及有效性进行探析, 以有效解决夫妻忠诚协议的纠纷问题。

关键词:合同,意思自治,违约

参考文献

夫妻婚姻生活协议范文

夫妻婚姻生活协议范文第1篇童心:众多国人对一些中老年人喜欢手舞足蹈、载歌载舞不理解,甚至称他们为“精神病”,这些人忽视了童心不泯增...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