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范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文化遗产;行政执法;文化遗产权
文化遗产行政执法是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在现实中,文化遗产领域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严重制约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因此,需要深入研究文化遗产行政执法,以提升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的实际效能,树立法治政府的形象,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文化遗产的尊严。
一、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正当性及理论基础
(一)“文化遗产权的公权属性”是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基本前提
自21世纪初,文化遗产权逐渐进入学者的研究视野。学者们认为,文化遗产权是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某一特定群体、国家乃至全人类对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有、传承与发展的权利;文化遗产作为珍贵文化资源的公益性和作为普通物的私益性,决定了文化遗产权兼具公权和私权双重属性,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公权属性[1]。文化遗产权理论的发展,特别是文化遗产权概念的提出和属性的认定,为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开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前提不是个人利益,而是文化遗产权的公权属性。文化遗产权的公权属性决定了文化遗产保护采用的是政府主导型模式,依靠政府行为主动推进文化遗产保护,这是讨论文化遗产行政执法问题的逻辑起点[2]。文化遗产权的公权属性不因文化遗产的私人所有而改变。
文化遗产权的公权属性决定了对文化遗产应当采用公权保护方式。一方面,国家公权力有权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实践,采取必要措施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如不断完善国内立法,推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采取措施对重要的文化遗产予以确认,开展特殊保护;推动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遗产的惠益分享等。另一方面,国家有权运用公权力设置文化遗产流失与毁损灭失的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权利救济制度等,其中不仅包括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直接干预和制约私人权利,如限制特殊类型可移动文物自由出境、限制对不可移动文物任意迁移、修缮、拆除、转让、抵押等,还包括因保护文化遗产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施工采取限制措施等。
文化遗产的公权保护需要借助国家强制力。涉及文化遗产的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不容违背;一旦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家强制力将对其予以惩罚。国家强制力的运用不仅在于约束不同利益主体的利己行为,调和利益纷争,保证公民不得对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3],更重要的是要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国家强制力所具有的高效性成为保证公权有效运转的必要条件。可以说,从公权产生的那天开始,国家强制力就与公权如影随形,在保障公权的实施、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虽然我国法律认可和保护与文化遗产相关的私权利,权利人对文化遗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益受我国私法保护,但是,文化遗产是一种稀缺的文化资源,加之不同主体间存在利益的多元化和差异性,为了调和利益冲突,权利人行使文化遗产权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文化遗产权。这也就解释了文化遗产权之所以在具有财产权利性质的同时,还具有公权属性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文化遗产违法行为侵害的不仅是文化遗产所有权,更是文化遗产公共利益,这是文化遗产行政执法正当性的基础。更何况,与文化遗产相关的私权利的行使不是没有边界,要受公共利益的制约,即文化遗产私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视公共利益行使私权,即便权利本身没有问题,由于缺少对公共利益的关注也会因此而失去合法性基础。
一旦发生了违背社会公认准则的行为,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就需要借助国家强制力,通过国家强制力的运用,使那些破坏社会公认准则的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同时对其他人象征性地表明违反准则行为的不利后果以及遵从的意义,从而加强他们对社会准则的认同[4]。文化遗产权的公权属性决定了文化遗产的保护有赖于以国家强制力为表征的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为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存在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保护公共利益是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恰当内容
行政法以公共利益为本位,强调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和维护[5]。据此可以逻辑地推导出这样一个结论:国家行政执法权介入公权领域,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在现代国家理念中,政府坚持公共利益至上的理念,能够主动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6]。特别是当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出现危机需要救济而没有人主动诉至法院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事前防范或者同步处理的方式,防止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件发生。
文化遗产往往凝结着一个国家或地区民众的集体劳动和智慧,反映了当地特有的文化价值,带有强烈的集体主义色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文化遗产体现为一种公共利益,對文化遗产的不当使用将损害整个民族、地区乃至国家的利益。政府对于文化遗产肩负的职责不只是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文化遗产流失、使其免受破坏,保护文化遗产表征的公共利益更应当成为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国家是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主体,由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保护文化遗产、协调因文化遗产保护而引发的纠纷和矛盾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有之义。行政执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与文化遗产保护对于公共利益的诉求相契合。当发生权利主体疏于管理或滥用权利而造成文化遗产流失或毁损灭失时,基于公共利益维护的需要,国家可以对文化遗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以此平衡各主体对于文化遗产的权益。实践也表明,文化遗产行政执法能够有效规范文化遗产的利用行为,防止文化遗产被不当使用而出现毁损灭失的现象,并且能够为文化遗产保护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和制度支持。以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为基点,超越狭隘的个人利益观,能够实现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推进文化遗产公权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良性互动。
二、我国文化遗产行政执法存在的困境
(一)私权理念和刑事手段弱化了文化遗产行政执法
文化遗产权与文化遗产所有权的混淆容易造成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弱化。随着《文物保护法》在20世纪80年代的实施,私人文物所有權在法律层面得到承认。受所有权理念的影响,文物所有权理论发展迅速,特别是随着《物权法》等私法制度的发展,私人文物所有权得到了普遍的关注和重视。文化遗产保护主要依据《文物保护法》《物权法》,在保护手段上主要表现为私主体之间的自力救济。尽管文化遗产权理念的提出恰逢其时,在理论上,划清了文化遗产所有权和文化遗产权之间的界限,在现实中,改善了文化遗产过度依赖私法保护的现状,但是文化遗产权理念的提出时间较短,文化遗产权理论的发展远远滞后于文物所有权理论以及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需要。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并未得到强化,行政执法权未能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上受到应有的重视。
刑事处罚极大地挤占了行政执法的生存空间。长期以来,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二者关系的处理,主要依据是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该规定坚持“刑事优先”的原则。鉴于刑事处罚更为严厉,理论界很多学者也主张,刑事处罚应当优于行政处罚得到优先适用[7]。受此影响,文化遗产行政执法长期以来处于边缘状态,实际上,文化遗产保护具有特殊性,刑事手段并不能够满足文化遗产保护对于风险防范的要求。
文化遗产行政执法手段缺少应有的力度。从理论上来说,行政机关对于文化遗产违法行为享有监管权力,但是,从我国当前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难发现,其所运用的监管措施无外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证书、给予行政处分等。相比文化遗产违法行为背后所隐藏的巨大经济利益,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效果并不明显,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守法成本。加之,文化遗产违法行为往往交织着地方利益、个人利益,甚至部分文化遗产违法活动与地方政府官员相勾连,出现行政机关包庇违法的现象,特别是在发展地方经济的幌子下,文化遗产行政部门的执法活动更显柔弱。
(二)执法主体分布失衡降低了文化遗产执法效能
文化遗产在我国分布极为不均衡,仅就不可移动文物而言,我国不可移动文物7667万处,833%散落在县(区)以下的农村地区或广袤的乡野间。①①数据来源于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结果。 反观我国文化遗产行政管理体制,在我国现有文化遗产管理体制下,文化遗产行政执法主体包括4种类型:第一类是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第二类是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包括负责全国和地方文物保护工作的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第三类是其他行政部门,如城乡建设规划、海关、公安、工商、环保等行政机构;第四类是依据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获得行政执法权,成为行政执法主体的组织,如文物所在单位、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文物稽查处、文物公安特派室甚至文物管理处等。
文化遗产执法主体呈现“纵横交错”、条块分割的特点。首先,从文化遗产行政主管机构的纵向设置看,文化遗产执法体制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文物行政主管系统内权力分配失衡,国家文物局享有“决策权”,地方各级文物保护部门缺少话语权;乡、镇一级的文物行政主管机构缺失,缺乏文物行政执法主体。结合我国文化遗产分布较广、数量较大的特点,从文化遗产行政主管机构纵向设置上的特点可以看出,监管能力有限仍然是导致我国文化遗产特别是位于广大农村地区的文化遗产疏于保护、管理、被盗、被损的重要原因。其次,从文化遗产执法主体的横向配置看,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实行的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多层次的执法体制。在众多的文化遗产执法主体中,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为主,其他相关部门的执法为辅。执法主体的多样性以及各执法部门之间缺少权力分工,往往导致出现重复执法和执法“盲区”等现象,严重地制约了文化遗产执法效能的提升,阻碍了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的实施。为了协调文物部门与其他部门在文化遗产执法方面的分工,文物部门要在履行日常文物管理职责和文化遗产执法权的同时,还需要对城乡建设规划、海关、公安、工商、环境等其他部门的文化遗产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协调。然而由于这些部门在行政隶属关系上往往是平级的,导致文物部门对其他部门的协调和监督难以实现。
授权执法与委托执法在文化遗产领域大量存在。我国法律并没有就文化遗产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做出明确的规定,从依法行政角度,所有行政机关的委托授权,都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为,不能随意私自授权[9],然而,实际上文化遗产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特别是针对委托执法,由于受委托组织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至于事业单位、行政部门都可以成为委托执法的执法主体,现实中执法主体混乱,执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10]。
(三)违法的隐蔽性复杂性增加了文化遗产执法难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逐步提升和国家对于文化遗产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文化遗产违法活动逐渐趋向隐蔽,文化遗产违法活动经过伪装显示出表面的合法性,导致执法机关对于行为的违法性难以判断,增加了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难度。
文化遗产违法活动的判断对于执法人员有着较高的专业要求,而我国现行执法体制下,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不具备文化遗产保护专业知识和文化遗产执法专业知识,缺少文化遗产执法实战经验,在执法过程中无法迅速而准确地识别文化遗产违法行为,执法能力不足,文化遗产违法行为难以有效制止。如就文物的非法走私而言,由于文化遗产执法的专业技术要求较高,加之海关抽检率低、行为人巧妙掩饰,部分禁止或限制出境的文物被盗运出境。
某些地方政府以牺牲文化遗产为代价片面追求政绩,默许甚至主动实施侵害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程序的启动以违反法律法规为前提,对于那些经过合法主体审批、符合合法程序的侵害文化遗产的行为,执法机关则无能为力。在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珍贵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的名义,在履行了一系列合法审批和合法程序之后,被“合法”拆除。
不仅如此,文化遗产违法活动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利益诱惑,交织着不同主体对文化遗产的不同利益诉求,然而,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文化遗产行政执法部门并没有被赋予与其他利益主体相抗衡的权力,在不同利益主体面前,尤其是在法人违法的情况下,文化遗产行政执法部门表现出明显的弱势,现实中,文化遗产保护往往让位于经济发展、让位于城市建设,文化遗产行政执法步履维艰。
(四)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文化遗产执法存在漏洞
行政权力是社会生活中掌握公共资源最多、干预能力极强的国家权力之一[11]。行政权力针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当行使或错误行使都将直接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并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实践证明,对公民合法权益侵害最多的也是行政机关,而公民合法权益遭受行政机关侵害很大程度上与行政机关缺乏经常性、有效性的监督,违法行使权力或滥用权力有关[12]。
从权力来源角度,行政权力源于人民权利的转让和委托,行政权力应当受到转让与委托的人民权利的限制,行政权力的行使不是无限制的、放纵的。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13],防止权力被滥用,其对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发挥行政权力的基本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积极作用。然而现实是,行政权力具有天然的支配性和扩张性,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依程序行政的意识淡薄。长期以来,针对行政机关的制度约束和监督机制也很欠缺,表现在文化遗产领域,文化遗产行政执法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缺少透明度,行政执法权力很容易发生越界的现象,实践中,文化遗产执法不当和执法错误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行政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而且加剧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之间的矛盾。
(五)缺少对文化遗产内在规律的尊重导致保护性破坏频发
如果说文化遗产执法领域存在的前几类问题属于疏于执法的话,那么还有一类问题是在执法过程发生的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性破坏。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执法部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提升,文化遗产行政执法逐渐开始受到重视,但是,由于缺少对文化遗产内在规律和保护原则的理解与重视,导致在现实生活中以保护之名行破坏之事的“保护性破坏”现象频发。如,2016年,杭州市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点“秋水山庄”在西湖景区的修缮中,其门楼先后被涂刷成黄色和灰色,严重影响了秋水山庄古朴沧桑的韵味;同年,辽宁锥子山长城在修复过程中,对墙体顶面采用了“三合土鋪平夯实”技术,被联合国认为是对长城自然、古朴历史风貌的严重破坏;2018年,四川省安岳县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庵堂寺摩崖造像在修复过程中被绘成五颜六色,对保存至今的南宋时期的文物佛像造成难以挽回的破坏。
文化遗产行政执法一方面要防止出现疏于执法的现象,另一方面更要警惕缺少文化保护专业知识的随意执法现象。对执法部门而言,不仅要重视文化遗产,知道需要保护哪些文化遗产,而且要知道如何保护这些文化遗产。
三、当前文化遗产执法障碍的破解
如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走出上述困境,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文化遗产行政执法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提高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党的十九大更是明确提出“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14],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政府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的应有之义,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对“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有力践行。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在法律授权范围内,符合法律在实体和程序上的规定,即“无法律则无行政”。文化遗产行政执法同样应当遵守合法性原则。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任意做出影响文化遗产权利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特别是不得使文化遗产权利人负担义务或限制其权利。文化遗产执法领域的依法行政体现的是最大限度保障文化遗产权利、防止国家行政机关侵害或者干预相对人权利和自由的法治精神。
文化遗产行政执法应当遵循的法律具有多样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其中,诸如《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从性质上来说属于国家法律,是文化遗产领域的基本法,但是起草和修订都是由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主导,其自身面临着法律内容合法性和正当性的问题。作为上位法的法律尚且如此,更何况存在于文化遗产领域的其他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了,他们都是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尽管我们主张依法执法,但并不能因此直接推导出所依据的“法”必然具有合法性[15],这就要求我们在依法执法的同时,还要不断论证、完善现有法律的正当性、合法性,保证执法所依据的是正当的、合法的法。这既是文化遗产行政执法合法性的保证,也是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基本前提。
(二)重视行政执法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有价值
加快对诸如文化遗产权等文化遗产领域基础法律理论问题的研究,从理论上进一步明晰文化遗产权与文化遗产所有权等理论的界限,奠定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理论根基,进而用理论研究成果完善文化遗产行政执法制度。
厘清文化遗产行政执法与文化遗产刑事处罚之间的界限,防止出现“以刑代行”的现象。从理论上,探讨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价值。文化遗产的自身属性决定了文化遗产法制的特殊性,刑事处罚措施的事后性无法满足文化遗产风险防范的要求,与此同时,文化遗产行政执法存在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日常,具有经常性和灵活性等特点,契合了文化遗产保护的诉求,能够规避刑事手段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不足;在制度上,完善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制度建构,加大对文化遗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特别是对文化遗产违法责任人,加大行政处罚,将违法行为与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职务晋升相挂钩,建立并完善配套措施。
我们在承认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在体例上的依存关系、一体关系的同时,更要看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不同。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制裁,具有行政性、具体性、处分性、不利性、决定性和制裁性等特性[16]。刑事处罚是针对犯罪行为,给予行为人法律上的制裁[17]。在文化遗产领域,前者针对的是文化遗产行政违法行为,后者针对的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文化遗产犯罪行为,二者存在的场景不同,在实践中要准确判定文化遗产错误行为的性质,妥善处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关系,为文化遗产行政执法保留必要的生存空间,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的不同价值都能够得以发挥,共同构建惩戒文化遗产违法行为的严密法律网络。
(三)平衡文化遗产行政执法主体的配置
文化遗产行政执法制度能否有效开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化遗产执法机关的建立健全及其执法活动的合法性。针对当前我国文化遗产违法活动所呈现的多样性、跨行政区域的发展趋势,建议在坚持行政执法属地原则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增强行政执法主体的适格性:其一,在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全国性的跨区域文物违法行为和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文物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权力外,明确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本行政区域内以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违法案件的执法工作;其二,逐步健全市、县级文物行政机关的文化遗产执法权,并将其纳入联动执法的范畴;其三,增加乡镇级别文物执法机构的设置,真正实现文物执法各层级的全覆盖和文物行政执法重心适度下移的目标;其四,完善文化遗产综合行政执法,赋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执法的权力,由文物行政部门牵头并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文物行政执法机构,统筹文化遗产的行政执法活动。
文化遗产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使得部分非行政机关因此获得了行政执法权,客观上充实了文化遗产执法的力量,减少了文化遗产执法领域的空白。但是,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将执法权赋予了原本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主体,使得这些主体有机会、有权力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如果不对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予以规范,难以避免在执法过程中不会出现侵害相对人权利的事件。因此,对于文化遗产的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坚持审慎的态度,从授权和委托的对象、授权和委托的条件、授权和委托的程序、执法错误的后果等方面,严格限制适用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
(四)预防文化遗产保护性破坏与提高执法能力并举
对文化遗产违法活动的查处能力有赖于高素质的执法人员和设计缜密的法律制度的双重因素。
1.针对执法队伍建设。执法者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关系到法律威信和法律功效的真正实现[18]。建立文化遗产执法人员的准入机制,提高准入门槛,分别从个人品德、专业素养、学历层次、从业时间等多方面严格文化遗产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推行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资格认证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应有的专业知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采取定期培训与专题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分别从职业素养、业务能力以及法律常识等方面提高其职业技能,特别重视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知识和执法基本素养的提升并以此防止出现属于执法和保护性破坏现象的发生。与此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在物资与经费等方面的保障。保障执法人员在办公条件、执法工具等物资方面的供给,特别是针对文化遗产违法活动的特点,加大文化遗产执法人员对现代化执法手段的掌握与利用,借助现代技术手段保障执法活动的开展。通过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以整体提升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正當性和效率。
2.针对法律制度的保障。适度放宽文化遗产违法活动调查取证规则。目前,执法人员在查处文化遗产违法活动时往往采用记录、拍照等方式采集证据,而这些方式通常会遭到违法者的抵制、不足以制止其隐匿、转移、销毁证据。针对这一情况,对于某些特殊的违法案件,可以有条件地规定由违法者提供其行为正当的依据。对各级官员在政绩考核、职务晋升等方面,规定文化遗产违法一票否决制。从制度上引导官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营造领导干部不愿、不敢、不能参与文化遗产违法活动的社会氛围。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文化遗产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针对我国幅员辽阔、文化遗产蕴藏丰富以及执法力量有限的现实状况,通过明确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遗产诉讼的制度,发挥社会公众对于文化遗产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19],弥补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能力有限的弊端,防止出现因行政机关的疏漏导致文化遗产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制止的现象。
(五)完善对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综合监督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以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现代法治以制约国家权力和保障自由人权为核心[20],行政权力不得滥用, 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21]。文化遗产行政执法权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权力,理应受约束,理应接受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监督。对文化遗产行政执法权的监督不仅有利于防范执法不当或执法错误行为的发生,纠正执法不当或执法错误行为,减少相对人因不满行政执法而启动司法程序的几率,而且有利于维护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正当性,提高文化遗产行政执法效率。
针对文化遗产权的特点,加强对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监督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其一,防止执法主体滥用行政执法权;其二,防止当事人通过行政执法规避司法管辖。在具体措施方面,可以建立文化遗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个案违法信息随时公开”制度,接受行政相对人、文化遗产权利人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保障其知情权的实现,督促行政机关谨慎执法;通过“典型案件违法信息定期公开”制度,指导社会公众依法、合理安排自身行为,预防文化遗产领域“因不知法而违法”现象的发生,达到文化遗产法治宣传和保障社会公众文化遗产利益的目的。文化遗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不仅能够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统一,符合行政执法的初衷和目的,而且能够改善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执法,提高相对人依法行为的自觉性。
当然,对于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监督方式有很多,除了社会监督,还包括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等。对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监督应当是全方位、多角度、多种方式并存的,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文化遗产行政执法活动处于阳光之下。
四、结语
文化遗产行政执法是对文化遗产违法行为的监督,惩戒功能有限。由于文化遗产所具有的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不仅要加强文化遗产执法,而且要防止出现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性破坏,与此同时,还需要完善文化遗产其他相关的预防性保护措施,防止文化遗产遭受破坏,防止出现文化遗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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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平]
Key words: cultural heritag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the law; cultural heritage right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范文第2篇
兴趣往往是最好的老师,通过非遗文化进校园,最大的效果就在于开启学子们的兴趣点。无论是小学、中学还是大学,每个阶段的学生都有着对知识和文化的渴求,而非遗文化的传递,如何培植兴趣才是重点。贵州省的例子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因为作为多民族的省份,非遗文化的资源也极其丰富,让这些文化资源走进校园,成为孩子们的必须课,不仅丰富学生们的文化修养,更为非遗文化传承带来新契机。学校是一个重要载体,学生们不仅要学习书本上的科学文化知识,更应该与现实结合,懂得呵护民族文化的传统,为非遗文化的传承贡献力量。
在非遗传承的链条上,人才辈出是最理想状态。对很多非遗项目,往往面临着“人走技失”的困局。而打破这个困局,关键问题在于完善人才培育机制,让非遗的传承能够源远流长,能够有不同时代的“手艺人”代代相传。而通过非遗文化进校园的形式,对于小学和中学阶段来说,只是启发学生的兴趣,让其懂得非遗的文化价值,而对于高校来说,就需要在专业设置和人才培育上努力。目前,高校可以从开设非遗选修课上作为突破口,再进一步设置非遗必修课,从而在高校中能够培养合格的人才,为非遗传承续上薪火。
文化遗传作为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蕴含着民族文化的深厚底蕴,传承文化遗传就是保护我们共有的精神家园。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推进“非遗”进校园是至关重要的,学校作为文化传承的重要场所,其在文化传承中的作用不容忽视,“非遗”进校园大有可为。
开设“非遗”校本课程是传承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环。每个地方都有属于自己地域特色的文化遗产,作为学校,完全可以制作符合本校校情和地方文化特色制定内容丰富多彩的校本课程。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领略本土“非遗”文化遗传的独特魅力不仅有利于学生加深对本土“非遗”文化的理解,更有利于本土“非遗”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比如,开展方言课,让学生更深层次地了解我们的语言文化,有助于加强学生对本土文化的认同感归属感;比如,引导传统戏曲进校园,让学生感受戏曲文化的博大精深诸如此类,都是有效传承本土“非遗”文化的重要手段。
立足本土,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实践活动。作为学校,可与文化单位建立对口的教育实践基地,通过开展文化夏令营的方式带领学生深入开展文化实践活动,让学生在潜移默化的环境中感受本土“非遗”文化遗产的独特魅力。
创设环境,让学生在耳濡目染中接受文化环境熏陶。学校可充分利用橱窗、板报、广播节目、班会课等形式对学生开展本土“非遗”文化教育,让学生在耳濡目染中与本土文化面对面,让文化的种子扎根在学生心中。
本土“非遗”进校园是一项系统的文化工程,学校要做有心人,要做用心人,真正搭建平台,让文化传承大优可为。
本次活动联合了县文化馆在教学楼大厅特设了五个方阵,依次是变脸馆,越剧馆,剪纸馆,布袋戏馆,提线木偶戏馆,每个方阵分别由民间艺术大师张永新、邢玲娟与柯秀容、金素清、郑运德、许正桃坐镇。民间艺术独特的魅力,大师精彩绝伦的表演,吸引了大批的幼儿及家长驻足观看,大家纷纷送上了热烈的掌声,与此同时每个班级都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民间游戏活动,幼儿与家长都积极参与其
中。
在这个美好的日子里,机关幼儿园处处洋溢着欢乐的节日气氛,孩子们在民间艺术家的魅力中,在传统文化的熏陶下,体验到了民间文化的独特之处,萌发了传承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感。展望未来的一切,我们更加珍惜美好的六月,让游戏点亮幼儿快乐的童年!
当然,通过非遗文化进校园实现非遗传承,更需要有创新的理念。而学校,尤其是高校往往是创新高地,通过“头脑风暴”等方式,人们能够碰撞出思想的火花,也能够激发创新的灵感,从而换取非遗传承新的形式。可以说,在非遗传承上,我们需要不断创新载体和形式,借助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共同呵护非遗的传承。非遗文化进校园,可行且有新的启示。同时,非遗文化也可以走进社区,走进更为基层的地方,让非遗的未来传承更为广阔。(苏彦)
“教训子女,宜在幼时,先入为主,终身不移”。总书记在讲话中谈到:“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学习和掌握其中的各种思想精华,对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很有益处。”学校是进行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重要阵地,如何让传统文化精髓与教育教学工作实实在在地融为一体?各地纷纷从改革教材、提升教师传统文化素养以及丰富孩子们的业余生活等方面入手,让孩子们能够真正地接受优秀传统文化,领悟“传统之美”。
让孩子从小学习传统文化,教材是基础。当下许多城市推陈出新,编写适合适龄儿童阅读的教材,将具有当地特色的文化引入教材,使阅读过程既有教育性又有可读性。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者也。对传统文化的教育,除了注重教材革新外,教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直以来受到广大群众的喜爱。在形式上,非物质文化因其新颖、有趣,容易被儿童接受,成为许多地区推广传统文化的范本。全国中小学校纷纷邀请大师名家走进校园,与孩子们一起互动,为幼小的心灵种下传统文化的种子。
等国家级和省级非遗项目的保护教学基地,真正做到了非遗项目保护从娃娃抓起,加强了学生的民族传统文化教育,使珍贵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很好的传承和发展。 淄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剪纸代表性传承人郝萱琳在傅山小学传授剪纸技艺,培养孩子们的艺术素养和兴趣爱好,推动剪纸艺术的传承。 苇编老艺人给孩子们传授技艺。
除了古文经典,中秋、重阳、清明、春节等文化传统节日及习俗,传统戏曲戏剧,传统礼仪,等等,都是目前学校传统文化教育中的“短板”。
学校如何加强传统文化教育?加强传统文化教育就是增加古文比例?优秀传统文化如何走进课堂?传统文化教育还有哪些误区?这些问题的确引人深思。
学习传统文化关键在于“领悟”,把传统文化当作生活中的智慧与美,而不是一种“古书”、“落伍”或“久远”。对于,孩子们而言,千万不要小看小孩子们的“鉴赏力”,如今的孩子,既然能“三岁读诗”,更能在小小年纪领悟“传统之美”。而孩子天生对文化美的鉴赏力,需要家长、学校、老师、社会形成一个呵护“传统美”的氛围,这样,在孩子们的心目中,就会对“传统文化之美”有一个内心的意愿和感受。
传统文化“近生活”,说难也难,说易也易。最重要的是“文化自信”,这是民族文化之魂,自信才有美丽,而在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交融之中,传统文化自身的魅力一定要通过“必要的形式”去展示和发扬,但一定不能“就形而形式”、“重形式而轻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范文第3篇
校园活动方案
全校各单位:
今年6月11日,是我国第十一个“文化遗产日”。为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意识,充分展示近年来非遗保护工作取得的丰硕成果,推动商丘优秀传统文化在校园普及和传承。我校决定与商丘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商丘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联合举办第十一个“文化遗产日”非遗进校园展演、展览等活动。
一、活动目的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旨在让大学生在感知、体验中了解商丘本地的历史文化,激发爱国爱家乡的热情,在传统民间文化的滋养中,培养对传统民间文化的兴趣,提升文化自豪感和自信心,也是为了让多种民间艺术走进校园,将不同的艺术精品和非遗保护成果展现在广大师生面前,突出民俗,突出特色,突出原生态,展示商丘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新成果,让广大师生在不同文化元素的融汇、交流中,得到艺术的熏陶和美的享受。
二、活动宗旨
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展示,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营造全民共同参与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强文化的自觉、自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三、活动主题和口号
、主题:让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活
2、口号:保护文化遗产,创造美好生活;为文保员点赞,向守护者致敬;文化遗产无价宝,需要你我呵护好。
四、主办单位
党政工作综合办公室、公共艺术教学部、团学活动发展中心
五、活动内容、时间及场地安排
、非遗成果展
以图文方式介绍和展示我市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让广大学生进一步了解我市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
时
间:6月12日-14日
地
点:智博广场
责任单位:党政工作综合办公室、公共艺术教学部
2、传统美术类剪纸展览
征集我市省、市、县传统美术类-剪纸项目作品,充分展现我市剪纸艺人所表现的民间民俗情趣、艺术特色以及剪纸所传达出传统文化的内涵和本质。
时
间:6月12日-14日
地
点:勤政苑一楼展厅
责任单位:党政工作综合办公室、公共艺术教学部
3、泥塑、剪纸、面塑、玉雕、刘腾龙毛笔传统制作技艺、冷谷红葡萄酒传统酿造技艺等部分非遗项目现场技艺展示使广大青少年零距离、亲身参与、亲眼观看感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从而引导广大青少年认识非遗、参与非遗保护,加深他们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了解。
时
间:6月12日上午9:00-12:00
地
点:智博广场
责任单位:党政工作综合办公室、公共艺术教学部
4、豫东坠子展演
现场演唱,让学生欣赏和感受我市传统文化的魅力。
时
间:6月12日下午3:00-6:00
地
点:明德讲堂
责任单位:团学活动发展中心、公共艺术教学部
5、皮影戏展演
呈现商丘独具特色的皮影艺术,增强群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时
间:6月12日晚上7:30-9:00
地
点:大学生生活区广场
责任单位:团学活动发展中心、公共艺术教学部
六、活动要求
、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有关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化遗产日宣传工作,确保文化遗产日活动安全顺利开展,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号召全校师生广泛参与,感知、体验文化遗产的魅力。
2、传播理念,积极引导。各有关单位、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宣传平台,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传播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努力使文化遗产日主题和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深入人心,激励公众自觉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实践。
XX年6月2日
商丘工学院办公室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范文第4篇
“扬弃”是唯物辩证法中关于事物发展的一个重要哲学观点,即对旧事物要“辩证的否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各少数民族世代相传的,具有各少数民族文化特点的各种身体活动内容的储存和再现,是各少数民族文化模式的外在表现和历史文化知识的延续。对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也要坚持辩证的否定观,采用“扬弃”的态度,亦即批判其落后的东西 ,继承其积极的东西并加 以改造和发扬 ,使其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
基于以上认识,本文主要通过文献资料法及实地考察法,对瑶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特征和现实价值进行了分析和总结,“考察从前、服务现在、着眼未来”,希望为其传承和发展提供一些参考依据。
1 具有悠久发展历史的瑶族传统体育
瑶族是我国历史悠久的古老民族之一,关于瑶族来源说法不一,但大多数人认为瑶族源于“长沙、武陵蛮”或“五溪蛮”,原始居地在长沙、武陵两郡 ,即现在湖南的湘江、资江、沅江流域和洞庭湖沿岸地区,早在秦汉时期,瑶族先民就活动在了这一带。
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为了躲避统治阶层的剥削,寻找美好的家园,瑶族人民曾经过着频繁的游耕生活,大部分瑶胞经过漫长的迁徙后,散居在海拔 lO00m以上的高山和密林中,集散在广西、广东与湖南接壤的五岭南北地区,因此,形成了“南岭无山不有瑶”的分布局面。“大分散、小集中”是瑶族人口分布的特点。
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瑶族总人口为 263.74万人。广西壮族 自治区是最主要的聚居地,共有 147.19万人,占瑶族总人口的 55.81%。在广西的 87个县市中,有 69个县市都有瑶人居住,其中都安、巴马、金秀、富川、大化、恭城是瑶族自治县。1988年 12月,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费孝通考察南岭地区,提出了建立南岭瑶族地区经济开发区的构想,开发区范围共包含了湖南的江华、江永,广西的富川、恭城、贺州市 8步区、钟山,广东的连山、连南、连州、乳源,一共3省(区)1O县(市)。
在长期的迁徙过程中,由于受到不同文化的影响,他们的宗教信仰也呈现多元化,但多数瑶胞崇尚祖先“盘瓠”,各地瑶族均有过“盘王节”,“还盘王愿”等习俗,“盘王节”是瑶族最重要的传统节日,盘王节 中最 主要的活动就是“跳盘王”、“打长鼓”及“唱盘王歌”。其中“打长鼓”是瑶族文化中最活跃的因子,有语称“瑶不离鼓,以鼓认宗”,打长鼓渊远流长,南宋范成大在《桂海虞衡志》中就有记载:“绕鼓,瑶人乐状如腰鼓,腔长倍之,上锐下侈,亦 以皮鞔植 于地,坐拊之。”
悠久的历史是民族传统体育的摇篮,瑶族的许多传统体育项目就是在一定的生存环境下与生产和生活中产生并逐步发展的,且沿袭今 日仍能看到古时的影子。
2 瑶族传统体育的文化特征
瑶民族悠久的发展历史,赋予了瑶族传统体育丰富的文化内涵,瑶族传统体育文化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主要体现在:
2.1 民族性
不少瑶族传统体育项目和瑶族传统文化有着很深的渊源,反映着瑶族的祖先图腾崇拜、宗族祭祀、生产生活习俗等,具有非常强的本民族文化特色。如盘瑶的“打长鼓”,就是极具瑶族特色的传统体育活动,而关于打长鼓的来历,就和盘瑶祭祀祖先盘瓠密切相关,前文所说“瑶不离鼓,以鼓认宗”讲的就是这层意思,“打长鼓”是瑶族传统体育文化中最活跃的文化因子,是瑶族的文化名片;另有布努瑶的“打铜鼓”,是祭礼和庆丰收中的重要活动,表达了思念祖先密洛陀和对亲人的深厚情意,打铜鼓的动作古朴粗犷,格调高昂感情充沛,运动量大,非常能表现出瑶族人民勇敢刚毅的性格。这些有代表性的瑶族传统体育项目中,都有很深的瑶族文化底蕴,体现出了很强的民族性。
2.2 艺术性
有句话叫“壮族的歌、瑶族的舞”,瑶族不少传统体育项目有文艺元素植入,载歌载舞的,艺术表现力特别强,具有很好的观赏价值。如“打长鼓”时,锣鼓喧天,瑶族男女青年身着民族盛装,腰挎长鼓,在“嘀嘀打”“嘀打嘀打”地唢呐吹奏声和群众的欢呼声中,热烈而欢跃地跳长鼓舞进场祭祀。挎母鼓者双手掩着鼓面,时而左右摇晃轻舞场,跳跃跨步前奔,时而弯腰拱背,碎步踏踏后退。拿公鼓者,翻花绕身飞旅,击打出噼啪乒乓之声,而姑娘们唱起优美的长鼓歌;在布努瑶祖先密洛陀生日5月 29日(农历)生 日那天,人们也会打起铜鼓,跳动铜鼓舞以纪念祖先和庆祝丰收。在跳打铜鼓的同时,一群瑶族少女身着民族盛装,手持飘带(绣有花纹的长腰带),花圈或花月伞,转绕着铜鼓,按鼓点节拍翩起舞。非常看,周围的观众也情不自禁地欢歌漫舞起来,整个场地上片欢腾 。
2.3 节庆性
瑶族的节日文化非常丰富,众多的节日多源于祖先崇和劳动,和生产、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瑶族传统的大节有盘王节、达努节、社王节,前者集体祭祀祖先和庆祝丰收后者集体祭祀社王商议生产,制定生产规约。
其中每年农历 10月 16的“盘王节”,又叫“还盘王愿“跳盘王”,是盘瑶人民祭祀祖先,祈求风调雨顺、国泰民安的节日,也是瑶胞最盛大的节日,“打长鼓”,“跳盘王”等就是“盘王节”中必不可少内容;而达努节则是布努瑶最隆重的传统节 日,除打铜鼓外 ,人们还要进行射弩、斗牛、摔跤等体育活动。可以说,最具有代表性的瑶族传统体育项目大都和节日庆典密不可分,有非常强的节庆文化特色。
2.4 健身、娱乐性
不少瑶族传统体育活动带有游戏性,是人们在劳动之余、日常生活中的闲暇时间里经常参与的项目,有很强的健身、娱乐功能。如打泥脚是龙胜瑶族和苗族喜爱的一项体育活动,据说有 400多年历史,风格独特,饶有风趣,苗、瑶同胞不仅在本寨打,还经常到村外打,开展村与村、寨与寨之间比赛,不仅可以锻炼身体 ,还能给山寨增添欢乐,增强民族之间的团结;掷石头是龙胜各族自治县瑶族群众十分喜爱也十分擅长的活动,投掷爱好者们不但掷得远,而且掷得准。瑶族酷爱掷石头风俗,与他们居住的地理环境和生产条件密切相关,瑶族大都居住在高寒山区,他们在放牧时,如牛羊走散了或吃庄稼,人在上面可用石头指挥它们 ,将它们赶走或起拢免得上下奔跑,既省力又省事。瑶族人劳动之余的掷石头比赛,逃离了劳动的束缚,已经演变为一种消闲娱乐的活动。
3 瑶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现实价值
从以上的研究中可以看出,瑶族传统体育具有多重文化特征,随着时代的进步及社会的发展,其社会功能也在发生着变化,在现代社会中体现出了新的价值(引,主要表现在:
3.1 瑶族传统体育文化对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少数民族传统节庆体育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具有长期和丰富效益的产业。瑶族传统体育文化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和艺术感染力,具有非常好的观赏性,如开发得当,对民族地区经济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
如在桂林恭城瑶族自治县举行的“2007年第 9届中国瑶族盘王节”,就是粤、湘、桂 3省 11市区的瑶族同胞的重大节日,节日期间,举行了盛大的盘王祭祀仪式及传统的文体表演,其中最能体现民族文化特色的传统体育项目“打长鼓”是表演中的重头戏。儿 月 25日开幕式 ,来 自各地的瑶族代表,都携带着大小不一的长鼓入场,面向主席台时做打长鼓表演。姑娘、小伙身着节日盛装 ,载歌载舞,表演着各地风格不同的打长鼓 ,非常具有艺术感染力 ,烘托出了热闹和喜庆的气氛,引来八方游客的阵阵喝彩。同时,这次“盘王节”和“月柿节”搭配举行,也显示了“文化搭台、经贸唱戏”的优势,吸引到了大批的游客、果商,举办的非常成功。恭城瑶族自治县“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显示 ,在第 9届中国瑶族盘王节暨第 5届月柿节举办期间,接待旅游人数、旅游收入同比都有较大增长。
3.2 瑶族传统体育文化对当前“和谐”文化建设具有独特作用
少数民族节庆体育是和密切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的重要形式,对民族地区的“和谐”文化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节 13里,人们期望的是“国泰民安”,“和睦、祥和”的氛围是通过节 13文化活动所展现出来的,而节 13里的体育活动就是促进各民族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也是密切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的凝聚剂。
瑶族传统体育具有很强的节庆特色,不少少数民族的传统节庆体育项目是类似的,互有交叉,比如,舞狮、舞龙、抢花炮等就是壮、瑶、苗、侗、仫佬等民族在盛大的节 日中共同喜爱的体育项目。这就为民族之间产生共同语言,提供了互相交流、相互切磋的好机会,直接密切了民族内部、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增进了各民族之间的团结进步,起到了“文化纽带”的作用。
3.3 瑶族传统体育具有重要的健身、娱乐价值
不管是“打长鼓”、“跳盘王”,还是“打泥脚”、“掷石头”,或“瑶拳”、“摔跤”等这些体育活动,都是千百年来瑶族人民喜闻乐见的活动形式,有着很广泛的参与性。在参与的过程中,参与者都要承担一定的生理负荷,这无形中就促进了体能的发展、增强了体质 ,另外,瑶族传统体育中蕴含有丰富的游戏性和艺术性等人文价值,也符合当代的休闲娱乐观念,如果加以正确的改造和推广,是一种最健康的娱人和自娱的休闲娱乐方式。
3.4 瑶族传统体育是瑶族传统文化传承的重要形式
瑶族传统体育文化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不少瑶族传统体育项目源于最古老的瑶族文化,一直到今天都是瑶族传统文化构成中最浓墨重彩的一笔,是瑶族文化的代表性符号具有深刻的瑶族文化内涵,如“打长鼓”、“跳盘王”、“打铜鼓”、“瑶拳”等等传统体育项目。可以说,通过了解这些体育项目,人们可以了解到瑶族的历史 ,了解到瑶族人的生产、生活习俗。因此,这些瑶族传统体育代代相传的不只是一个具象的活动形式,还承载着瑶族 自身的历史文化,对其文化传承起着非常有效的作用。
4 结语
唯物辩证法的否定观既提供了文化的发展观,同时也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方法论,唯有辩证的否定才能保持瑶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先进性,使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而更加健康、稳定的传承下去。虽然今天经济全球化给民族传统文化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困惑,但终不可能替代文化的多样化。在唯物辩证法否定观的指导下,瑶族传统体育文化在发展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文化积极性因素的关照,尤其是民族性、艺术性、节庆性和健身娱乐性的重点挖掘,使其能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出现实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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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鼓舞分"单人舞"、"双人舞"、"群舞"等类型。它有72套表演程式,而每一套又分"起堂"、"移堂"等若干动物细节。其动作特征是粗犷、勇猛、奔放、刚强、雄劲、彪悍、洒脱。不管是跳、跃、蹲、挫或旋转、翻扑、大蹦、仰腾等动态,都表现了瑶族人民热情奔放、坚强勇敢的性格特征。
长鼓的击鼓动作大多是表现生产、生活内容,如建房造屋、犁田种地、摹仿禽兽动作等,形象生动,富有生活气息。击鼓有文打武打之分。文打动作柔和缓慢,武打粗犷豪放;有2人对打、4人对打,也可大群人围成圆圈打,气氛热烈,鼓声洪亮。
长鼓舞大部分反映瑶家人的生产斗争和生活习俗,反映了瑶胞的思想感情和理想愿望,具有瑶族独特的风格。在表演形式和程式上,都充分表现瑶胞的性格特征和气质。舞蹈的动作粗犷、勇猛、奔放、雄劲、洒脱;节奏明快、敏捷。舞蹈语汇模仿上山落岭、过溪越谷、伐树运木、斗龙伏虎等等,形象生动,一看就懂。瑶族舞蹈几乎全是群众性、广场性的,并且都有一定的道具,如长鼓、花鼓、牛角、阳伞等,构成本民族的风格,为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流传。因此,在节日、婚事、宗教、丧葬等各种场合,有歌有舞,热闹非常。
瑶族长鼓舞属于喜庆舞蹈。瑶家逢"过新年"、农历十月十六"耍歌堂"等传统节日,或是喜庆丰收,恭贺新婚等喜庆场合,青年歌贵们即兴而跳,一呼百应,龙腾虎跃,气势磅礴,实在壮观。
瑶族打长鼓大多在农历三月
三、六月
六、八月十
五、十月十六日举行。尤以十月十六日瑶族"盘王节"最为盛行。"还盘王愿"三年一小愿,十二年一大愿;小愿打长鼓三天三夜,大愿则打七天七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此类活动由同姓宗族组织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则以村为单位组织,而且不限于上述节日,国庆节、春节或庆贺丰收时,均可打长鼓。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范文第5篇
[摘 要]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思政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思想政治工作贯穿非物质文化遺产教育教学全员、全过程、全方位,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协同发力的专业课课程思政。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思政的内涵包括立德树人的本质,协同育人的理念,立体多元的结构,显隐结合的方法,科学创新的思维。当前,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思政面临着认知度较低、教学团队不健全及教育体系不完善三个困境。由此,应当从强化师生意识、打造优质团队、完善教育体系三个路径培育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思政。
[关键词]课程思政;非物质文化遗产;立德树人;文化传承
引言
2014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课程思政”概念,随后在部分高校进行试验并取得较好的成效。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提出,“其他各门课都要守好一段渠、种好责任田,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1对此,2018年6月,陈宝生在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上表示,“高校要明确所有课程的育人要素和责任,推动每一位专业课老师指定开展‘课程思政’教学设计,做到课程门门有思政,教师人人讲育人”。2次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再次强调,“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不是单纯一条线的工作,而应该是全方位的。要完善课程体系,解决好各类课程和思政课相互配合的问题……推动思想政治工作贯通人才培养体系,发挥融入式、嵌入式、渗入式的立德树人协同效应”。3
作为人类伟大的精神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人类通过口传心授而世代相传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其深藏于民族民间,是一个民族古老的生命记忆和活态的文化基因,体现了民族智慧与民族精神,具有丰实厚重的文化内涵。4综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高校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的有机结合既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举措。高校“非遗”课程思政指向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高校“非遗”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形成“非遗”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的协同效应。可以说,高校“非遗”课程思政既符合高校课程思政的内涵要求,推进高校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教育教学相统一,又对高校“非遗”教学、提升学生“非遗”保护传承意识与能力发挥作用。
一、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思政的内涵
高校“非遗”课程思政立足于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积极探索思想政治理论课与“非遗”课程有机融合,在“非遗”教学中着力培育既有高知识素养的专业人才,又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的爱国、励志、求真、力学的新时代青年。探析高校“非遗”课程的丰富内涵,应从其本质、理念、结构、方法与思维五个维度准确把握。
(一)立德树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思政的本质
古语有云:“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1寓意人无德则不立,立德在育人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多个场合就“立德树人”作出重要论述,无论是“育新人,就是要坚持立德树人、以文化人”,“大学是立德树人、培养人才的地方”,还是“要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等,均是强调高校教育与立德树人的密切关系。“非遗”课程思政旨在“非遗”教学中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助力学生塑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究其根本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因此,“非遗”课程思政在教学设计前期,应当明确回答“非遗”教学“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三个根本问题,在教学目标、内容开发、方法选择、管理评价等方面切实以立德树人为中心,充分挖掘“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优良品德,培养以德为先、德才兼备的专业人才。
(二)协同育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思政的理念
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是“非遗”课程思政协同育人的必然要求。“实施‘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必须聚合校内外各类育人资源,实现育人主体、时间、空间三个维度的有效协同。”2首先,“非遗”课程思政的育人主体应当协同整合,注重“非遗”专业课教师的思想政治培养工作,鼓励其与思想政治课教师交流合作,提高“非遗”专业课教师的思想政治水平,努力实现全员育人。其次,“非遗”课程思政的育人周期应当协同整合,既要遵循“非遗”教学与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又要与学生成长规律相结合。针对不同学习阶段的学生,应当根据其身心发展特点展开教学引导,对低年级和高年级的学生实施层次性教学,使“非遗”课程思政的育人模式贯穿学生学习的全过程。最后,“非遗”课程思政的育人平台应当协同整合,积极把握“非遗”线上教学资源,打造“非遗”线上精品课程;扩展校内外“非遗”实践基地,努力实现“线上+线下”“课内+课外”的全方位育人模式。
(三)立体多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思政的结构
“课程思政本身就意味着教育结构的变化,即实现知识传授、价值塑造和能力培养的多元统一,课程思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对这三者重新统一的一种回归。”3显然,“非遗”课程思政将思想政治教育元素融入“非遗”课程,打破“非遗”传统教育结构,从“非遗”知识传授、“非遗”价值塑造和“非遗”保护传承能力培养三个方面重构“非遗”教学三位一体。“非遗”课程思政基于理论联系实践,引导学生在了解、体验“非遗”的过程中,发现“非遗”之美,揭示文化之真,探究信仰之善,从“非遗”中感悟“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一方人创造一方文化”的价值理念,并以实际行动为“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添砖加瓦。同时,关注不同类型学生在这一教学过程中的实际心理动态,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对学生遇到的身心困惑进行及时回应,尝试从“非遗”课堂“入”日常生活,完成单一的知识传授向价值塑造与能力提升的多元转变。
(四)显隐结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思政的方法
思想政治教育包括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两种形态,从特点上看,前者直接外显,后者浅隐无形,二者虽形式各异但目标一致。众所周知,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是显性课程,其存在的必要性与产生的教育效果不言而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相统一”落实到“非遗”课程思政上,即深入挖掘“非遗”课程与教学方式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对此应当明晰“思想政治理论课程——‘非遗’课程思政——‘非遗’课程”在教学体系、教材体系、学科体系、管理体系上的区别与联系,推进“非遗”课程思政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显隐互补之余,增强“非遗”教学的思政育人力度。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与富有高度思政育人功能的“非遗”课程思政的双重育人模式下,推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既旗帜鲜明,又润物细无声。
(五)科学创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思政的思维
“非遗”课程思政重视科学思维与创新思维。首先,“非遗”课程思政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来发现并解决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提到“文化自信”,更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将“文化自信”写入党章,并强调“文化自信是最根本的自信”。“非遗”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从观念还是行为上看,对其开展保护传承工作都是坚持文化自信,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必然要求。因此,“非遗”课程思政应当积极挖掘文化要素中的思政元素,从理论学习到参与实践,在教学中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身文化,克服文化自卑与文化自负心理,增强文化自信。其次,“非遗”课程思政要积极运用创新思维,尤其是“非遗”教学设计初期,如何推动“非遗”实现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使其与当代社会和现代文明相适应,如何创新“非遗”教学理念、方法与形式,激发学生问题意识,善于从“非遗”学习中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等,均是“非遗”课程思政创新思维的重要体现。
二、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思政面临的困境
目前,高校课程思政工作正如火如荼进行着,但仍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工作过程中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只有认清现状,查摆问题,才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症下药”。
(一)非物質文化遗产课程思政认知度较低
近年来高校课程思政工作自上而下有序进行,“非遗”课程思政也在部分高校研究试行,但推进效果却未尽如人意。例如,部分高校的“非遗”教学仅立足于向学生传授专业的“非遗”知识,侧重知识的“求真”,却对“非遗”的“思政”内涵挖掘不足,忽略了与“非遗”内涵“真善美”的融合统一,极大地影响了“非遗”教学发挥立德树人、文化传承的积极功能,也未能有效培育学生的创新示范精神,不利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究其根本是观念意识问题,即部分高校对“非遗”课程思政重要性与意义的认知度较低,造成思政教育与专业知识难以有机融合,未能有效承担起立德树人、文化传承的责任。一是未及时细化本校课程思政具体实施意见。部分高校未根据《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和省(市、区)级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研究落实学校内部关于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的实施意见细则,高校各部门的工作时间进程与具体责任分工尚不明确。二是未妥善制定本校课程思政实施情况评估体系。部分高校的校、院两级未将学校部门、学院教师是否准确认识并认真开展课程思政相关工作与其年终考评等切身利益工作相结合,直接导致部分教师对课程思政工作重视程度不高。三是未准确认识课程思政的主体协同作用。建设高校课程思政主力军是实现高校“三全育人”中全员育人的重要举措。当前,部分高校专业课教师队伍与思政工作队伍协同育人意识较弱,两支队伍的教育教学仿佛是两条互无交集的“平行线”。前者完成传授专业课理论知识的教学工作后,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较少,后者对学生的专业学习情况了解不足,缺乏专业课教学储备及经验,因此,二者缺少交流合作,在推进高校“非遗”课程思政工作中难以形成合力,协同育人程度低。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思政教学团队不健全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承担着神圣使命。传道者自己首先要明道、信道。”1“非遗”课程思政教学团队作为“非遗”课程思政的关键主体,应当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保障“非遗”课程思政寓德于课,立德树人。可以说,“非遗”课程思政能否真正实现“非遗”专业知识技能与思想政治教育融合统一,能否在“非遗”教学中把握“人才培养辩证法”的核心要义,完成对学生价值引领、人格塑造的重任,“非遗”课程思政教学团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部分高校“非遗”课程思政教学团队存在着人员结构单一、团队内部协作性差等问题。
其一,部分高校“非遗”教学师资匮乏,尤其是在本科教学工作中未组建专业教学团队,即便已形成专业教学团队的,其成员却仅为本学院专业课教师。诚然,“非遗”课程思政需要专业课教师深入挖掘“非遗”课程中的思政元素,但这绝不仅仅只是“非遗”课程和专业课教师的事情,学校各单位部门、“非遗”相关领域工作人员均负有责任与义务。然而,当前部分高校仍未全面动员校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等积极参与“非遗”课程思政,未协同推进专业课教师队伍与思政工作队伍资源共享、同心同向。其二,教学团队由多名任课教师组成,本应当根据教学课程特点,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使学生在一个学期的学习中得以系统连贯地学习知识技能。但由于部分“非遗”课程思政教学团队内部交流较少,出现团队同上一门课,每位教师“自说自话”,教学内容交集不大甚至毫无关联的现象。尽管学生在一个学期的学习中能够得到多名教师的团队授课,但若团队教师授课内容差异过大,未形成系统、完整的教学体系,学生便难以准确、深入地掌握专业内涵,得到积极、持续的价值引领,实则“事倍功半”。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思政教育体系不完善
“非遗”作为特定地域、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绝大部分仍处于衰落甚至濒危的境地,面临着传承危机。青年学生是民族的未来,应当主动承担起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责任,但由于部分高校“非遗”教育滞后,现有的“非遗”课程思政教育体系不完善,教学广度与深度亟待提高,未能有效承担起宣传、教育、传播、传承、保护“非遗”的责任,致使绝大多数学生对“非遗”等优秀传统文化不甚了解,参与度与认同度偏低,无法积极投身“非遗”保护传承的工作之中。可见,高校“非遗”教育并非仅仅针对某类专业学生进行的专业知识教育,要想把“非遗”的精神标识提炼并展示出来,把人类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当代价值与世界意义凝练并弘扬出去,就要使“非遗”教育尽可能覆盖高校全体学生,引导学生学习世界“非遗”,尤其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本国“非遗”的内蕴及价值,增强文化自信,提高“非遗”保护传承意识,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与文化观。因此,探析高校“非遗”课程思政教育体系存在的问题,可从“非遗”专业课和通识课两方面展开讨论。
一方面,“非遗”专业课的课程体系、方法体系与教学体系单一。首先,部分高校仍未充分挖掘“非遗”专业课中所蕴含的思政元素,未能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发挥“非遗”教学对学生的价值引领作用。同时,“非遗”专业课未能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学习特点,设计完整、持续的学生培养方案,未明确具体课程的思政教学目的及重点。其次,部分“非遗”专业课价值引领过于生硬、死板,未能形象生动地寓德于课,以贴近学生的话语方式进行价值引导,使部分学生产生抗拒心理。最后,部分高校教学体系不完善,未为“非遗”课程思政建设提供相应的教学管理和服务等条件。另一方面,“非遗”通识课存在普及度低、敷衍式教学等问题。以广西某高校为例,现有通识选修课“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但一周仅有一次课,且课程限选名额不足百人,未开发线上课程资源,无法满足“非遗”课程覆盖全体学生的需求。另外,部分教学团队未明晰专业课和通识课的区别与联系,未根据受教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授课目标及重点,在“非遗”通识教育上出现“过度专业化”现象,使非专业学生对“非遗”专业化学习一知半解,既无法掌握全面、系统的“非遗”专业性知识,又缺少对“非遗”价值理性和人文精神的感悟吸收,造成“非遗”通识教育成效不佳。
三、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思政的培育路径
(一)强化高校师生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思政意识
从教育的主客体上看,教师是教育过程中的教育者、领导者、组织者,学生作为被教育者、被领导者、被组织者,是教育活动中的作用对象,因此,推动高校“非遗”课程思政工作有序进行,需要高校师生的共同努力与协同配合,首当其冲的是强化意识。
其一,作为高校教育主体,学校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及任课教师,应当自觉加强对“非遗”课程思政必要性与重要性的深刻理解,既要看到“非遗”教学的学术与现实意义,又要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其中,使“非遗”课程思政真正发挥立德树人、文化传承的重要作用。广西民族大学深入贯彻落实《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和《全面推进广西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的实施意见》,公开征集《广西民族大学课程思政专项培训实施方案》《广西民族大学课程思政教学名师评选与奖励办法》和《广西民族大学课程思政教学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意见,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学校课程思政“顶层设计”,为深入推进“非遗”课程思政工作“保驾护航”。
其二,作为高校受教育主体,学生有责任配合教师完成相关教学活动。全体学生应当充分意识到青年学子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责任与使命,勇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学习者、传承者和弘扬者,新时代的“弄潮儿”。尤其是“非遗”相关专业的学生群体,应当积极发挥“非遗”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主动了解“非遗”课程思政“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坚持将“非遗”蕴含的精神内涵对照自身,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深入领悟“非遗”这一活态文化的精神价值。
(二)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思政优质教学团队
为深入推进高校“非遗”课程思政建设,高校应积极打造一支具有政治强、情怀深、思维新、视野广、自律严、人格正的“非遗”优质教学团队,共同探讨“非遗”教学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在联系。
一是加强教学团队的德育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提出要求,要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1“非遗”教学团队要育人,首先要做好“自育”工作。不仅要加强“非遗”专业领域的自我学习,实现专业知识的有效教授,还要持续加强自身的德育意识,自觉加强思想政治觉悟,担当为人师表、以身作则的表率,才能在教学过程中向学生言传身教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真正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二是提升教学团队的思政技能。“非遗”课程思政需要教学团队深入挖掘“非遗”课程中的思政元素,其思政元素本身是极其丰富的。“挖什么”“怎么挖”“挖多少”成为教学团队在实际操作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如何提升专业课教学团队的思政技能便显得十分关键。广西民族大学选派教师参加“高校课程思政教育教学改革暨教师育德能力提升研讨会”“打造示范专业课课程思政策略研修班”等培训会,通过聆听重点高校的优秀实践经验,研讨推进专业课课程思政过程中的重、难点,加强专业课教师对专业课课程思政的内涵理解,使其思政技能得到有效提升。
三是丰富教学团队的人员构成。上文提到,“非遗”课程思政绝不仅仅只是“非遗”课程和“非遗”专业课教师的事情,所以,“非遗”课程思政的教学团队也不应当只由“非遗”专业课教师构成,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非遗”领域优秀人才,聘请校外专家学者、“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共同授课,组建一支专兼结合、德才兼备、理实一体的教学团队。
(三)完善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思政教育体系
高校“非遗”课程思政要努力實现学校、学生全覆盖,就要将“非遗”教学的“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协同发展,进一步完善“非遗”课程思政教育体系。
第一阶段,夯实“非遗”教学“第一课堂”主战场。“非遗”专业课应当紧密结合课程性质和授课教师的实际能力,针对学生不同学习阶段的身心发展特点,挖掘与之相应的思政教学特点与亮点,丰富课堂教学形式,充分利用线上教学平台,采用启发式、互动式、研讨式等多元化教学方式,尽可能摆脱“灌输式”教育。“非遗”通识课应当根据高校实际特点,在校、院两级强化教学师资队伍,提高课程排课量,扩大课程普及面,使更多的学生能够参与到“非遗”学习当中。同时,任课教师要明确通识教育的课程定位,把握好通识教育中知识传授与精神引领的相应比重,使“非遗”通识教育成为“非遗”课程思政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二阶段,打造“非遗”教学“第二课堂”新模式。鼓励学生充分利用“第一课堂”之外的时间精力,参加与之相关的“非遗”“第二课堂”教学活动。广西民族大学开展“‘非遗’进校园”系列活动,举办“‘非遗’学堂”系列讲座、“非遗”技艺进课堂之“壹心遗艺”民族工艺实验室成果汇报展、“创艺街圩”暨“艺市集”创新创业联合项目活动等。同时,学校重视实践、强化创新,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为学生提供形式多样的“非遗”实践机会。例如,学校连续多年承办“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培训班”,在2020年广西民族大学“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培训班学员返校交流暨成果展示会”上,学生们不仅可以与“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面对面交流,聆听传承人群对代表作品的详细解读,还能够现场学习、体验“非遗”制作技艺,收获“第二课堂”的知识感悟。此外,学校还积极鼓励师生合作参与全国“互联网+”“挑战杯”等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培养学生的“非遗”创新精神。
第三阶段,推动“非遗”教学“双课堂”协同发展。高校应当明确“非遗”教学“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的区别和联系,结合“双课堂”的内在特征与独特优势,整合校内外“非遗”教学资源,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适应社会,锻炼成才。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范文第6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精神文化的重要标志,内含着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想像力和文化意识,承担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族群文化生命的密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关系到文化血脉的传承,关系到精神家园的维护,关系到先进文化的建设,是继承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坚定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捍卫中华民族文化主权的客观需要,也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构建和谐社会、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体现。淮安历史悠久,自秦时置县,至今已有2200年历史,自古就有“南船北马、入京孔道、九省通衢”的美誉,便利的交通条件为淮安的对外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交流的频繁带来了文化的繁荣,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淮安人民以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了不少丰富而又独特的地域文化,并将地域文化与外界文化相交流、融会,最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地域文化。其中,民族民间文化种类丰富,形式多样,经过了多代的传承发展形成了具有独特地域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有金湖秧歌、淮海戏、南闸民歌、博里农 1
民画、蛋雕、草编等。
下面,我主要汇报一下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并提出一点建议。
一、积极探索,逐步实施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
1、对全市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进行了初步调查。从2004年开始,经过细致的普查摸底,初步建立了保护名录,如“金湖秧歌”、“淮海戏”、“南闸民歌”、“十番锣鼓”、“车桥剪纸”、“博里农民画”等。
2、制定规划。在搞好普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制定了市、县两级“保护工程”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
3、抓好试点。建立市、县两级专业保护试点。通过我们的努力,“金湖秧歌”已被确定为第一批省级试点项目,同时,我们加大对“南闸民歌”、“十番锣鼓”和“博里农民画”的征集、收藏、改编和推介力度,争取省级试点。2005年,我市又委派专业人员改编了3首“南闸民歌”,对“十番锣鼓”的曲谱进行了进一步的加工和整理,购置乐器,使它们能重新登上舞台。在全市群众文艺调演中,有几个南闸民歌、金湖秧歌改编的节目在评比中获奖,进一步扩大了民间文化的影响力。我市还派专业人员对“博里农民画”的题材扩展及包装、推介进行指导,并由市文化局出资进行采购,作为对外交流的礼品,以此加大对“博里农民画”的保护和推介力度。
4、开展教育培训。我市在积极参加上级举办各类培训的同时,还邀请专家来淮对市、县两级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5、注重宣传。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以来,我们及时通过媒体对有关这方面的内容进行宣传,从今年三月起,我们的《淮安日报》连续登载了季云华的瓷雕、顾瑾的结艺等专题报道。
二、明确目标,扎实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是要继续建立健全和完善保护工程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协调运转工作。继续对全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了解,建立档案资料。
二是要建立专项资金,争取加大投入,为我市“保护工程”提供必要的经费。
三是要组织开展传承工作,培养后继人才。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专业刊物、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保护工程”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实施“保护工程”的意义、方法和知识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宣传和展示“保护工程”的成果,鼓励和支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程”。加强对学校开展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教育工作,普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突出重点,全面带动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
非物质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要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需要持久的奋斗和阶段性攻坚结合起来,把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结合起来。通过重点项目的建设,逐步形成点面结合,相互链接,结构合理,纵横交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在我市的金湖秧歌被列为首批省级试点项目的基础上,我们要对淮海戏的生存环境、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传承脉络进行深入挖掘,并加大包装和推介力度,让人们更好的了解淮海戏、认识淮海戏、喜爱淮海戏,为淮海戏的传承和发展进一步奠定坚实的基础,力争入选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一点建议:能否将饮食文化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中国的饮食世界一流,在饮食制作工艺方面,博大精深,早就形成了淮扬菜、川菜、鲁菜、粤菜四大菜系,现在支系又层出不穷。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定义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方式、知识、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被不同社区和群体在适应周围环境和自然的过程中和与其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地再创造,为他们提供持续的认同感,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参照这个表述,根据《江苏省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条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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