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工作清单范文
法律顾问工作清单范文第1篇
1、如果公司根据本清单提供给我们的文件所载事实有变动,或公司收到了新的有关文件,请公司及时向我们提供有关事实变动的说明及有关文件的副本;
2、对于清单中的有些要求,如果公司没有现成的文件,可提供叙述性的书面材料;
3、若清单中的有关文件根本不存在或不适用,请说明无此类文件;
4、本清单所要求提供的文件,均包括附件及对该等文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5、本清单中“重大协议”、“重大诉讼”的评估标准为:单份合同或单一诉讼的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或者金额虽未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至关重要或有重大影响者;
6、若清单中不同序号的文件相同,那么可只在一处提供文件,而在另一处注明“请见序号的文件”。
一、组织文件
1、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股权结构图。
2、公司及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下列文件: 最新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设立时及历次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
历次修订直至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如为中外合资企业,其合资合同、批准证书、设立及变更批文。
国务院或有权政府部门批准公司成立及变更的批文,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批复。
国务院或有权政府部门对在建工程的批文,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批复。
发起人协议和/或股东协议。
有关公司历史的重要材料,包括其前身的组建过程以及公司成立之后进行的改组、兼并、合并、分立、资产交换或收购、出售等重大企业活动。
公司过去五年的公司文件记录,包括董事会会议纪录、股东会会议纪录、经理会议纪录及其它管理单位的会议纪录。
二、资产文件
1、公司或其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请提供公司和下属企业拥有的(在国内及国外注册的)重要专利、商标、品牌、版权和技术秘密的清单,并提供有关权属证明和/或注册证书。
3、公司及下属企业拥有的资产或权益如存在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第三方权益,或进入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程序,或被法院冻结,请提供有关文件。
4、公司及下属企业拥有的土地、房产的文件
5、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产权(包括拥有的、占有的房产和土地)的清单(请注明地址、面积、用途和使用年限)。
5、划拨土地的划拨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6、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7、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交纳凭证。
8、转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9、房产的所有权证。
10、有关土地、房产的抵押合同及登记备案文件(如有)。
11、对于未领取使用权/所有权证的土地及/或房产,请说明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址、面积、用途及未能取得使用权/所有权证的原因)。
12、租赁的土地、房产的文件
13、租赁的土地、房产清单。
14、土地、房产租赁协议及其登记证明(如有)。
15、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16、租赁房产的房产证。
17、租赁房产的业主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如有)。
18、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在建工程项目用地的批文,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19、对公司和/或下属企业物业使用权所设的限制和其他债权。
20、就公司或其下属企业所租用的、并对其业务具有重要性的任何设备、机械或仪器,请提供有关租赁文件。
21、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拥有的财产的产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如有,请提供相关文件。
三、融资文件
1、请提供公司或下属企业的人民币和外汇借款(包括公司或下属企业为其在建工程筹借的人民币和外汇借款)清单。其中重大的人民币或外币借款,请提供有关借款合同、协议、有关担保协议和/或其他有关文件。
2、公司或下属企业对外承担人民币和/或外汇担保责任的合同、承诺或安排及担保登记证明。
3、第三者为公司或下属企业的债务提供的担保和保证协议或履约保证的文件。
4、任何与国家或地方政府发给公司或下属企业补助及/或补贴有关的协议、批准或其它安排,及政府机构及非政府机构对其提供的融资及该融资条款的文件。
5、与公司或下属企业的其他融资安排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人民币和/或外汇债券或任何种类债券。
6、所有在国家和地方外汇管理局进行的外债登记。
四、重要协议
1、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供货和销售合同;保密合同;管理合同;技术合同;顾问服务合同;设备购买、维修/更新合同;同业反竞争协议或承诺;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合同等。
2、不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协议、合同及承诺。
3、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其正常业务以外,放弃价值重大的索赔或权利的任何协议,以及在正常业务以外,对应收款帐目作出重大的降低帐面值,或注销帐面值的任何文件。
五、涉外合同
公司或下属企业与任何外国公司(设备厂家、技术或服务提供者、供货商)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和其他重要文件。
六、审批及许可
1、有权政府部门批准公司【产量和价格】的批文。
2、所有有关外汇帐户和外汇交易的政府批准或授权文件。
3、公司或下属企业所签订的包含有禁止或限制其资产或股权转让的合同、承诺或安排。
4、公司和/或下属企业为从事其经营范围内的各项业务而获得的由政府授予的所有经营许可证、批准及认证,包括但不限于从事业务的经营许可证及批准、排污许可证。
七、财务报表
就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请提供其最近一个财政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八、税务
1、公司和/或下属企业现行有效的国、地税的《税务登记证》。
列出过去五年公司和/或下属企业所缴的税费的主要种类、税率和税额。
3、请提供与减免税收或其他税收优惠待遇有关的批准文件。
4、公司和/或下属企业为当事方的所有税务分担协议。
5、公司和/或下属企业自设立以来的重大税务问题( 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机关或海关要求补税或罚款或调查) 有关的文件和情况说明。
九、雇员
有关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下列资料:
与其雇员订立的雇佣/劳动合同样本。
与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任何书面服务合同。
如曾受雇于其它单位的公司的主要人员,曾作为当事方与以前的工作单位签订过保密或不竞争协议,请提供有关资料。
公司员工购股计划或激励计划(如有)及有关的文件。
现行住房制度的说明。
说明目前及过去的劳工关系。
有关生产安全的报告(包括各类事故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
十、保险
1、就公司或其任何下属企业有关的保险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有关保单。
2、任何尚未了结的保险索赔情况的具体说明。
十一、诉讼、 调查及争议
1、列表说明所有对公司或其下属企业造成影响的(已结案但尚未履行的或开始起诉的或将来可能有的)重大诉讼、仲裁、索赔、行政诉讼或政府机构的调查或质询,以及所有与上述事宜有关的文件、函件,包括答辩状及法律意见书。
2、所有公司或其下属企业为当事方的(或对其具约束力的)裁决、判决、命令、和解协议及其它协议。该类裁决、判决、命令或协议将要求公司或其下属企业从事或停止从事某些活动。
3、如公司或其下属企业违反或被指控违反卫生、防火、建筑、规划、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通知或诉讼,请提供详细资料。
4、如任何政府或其他机关对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其任何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何调查,请提供详细资料。
5、如公司或其下属企业或其他任何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曾就任何刑事罪行遭到检控或被定罪,请提供详细资料。
十二、环保事宜
1、关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如有)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复(如有)。
2、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最近五年因为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而获得的任何表扬和奖励。
3、环保部门就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出具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如有)。
4、环保部门最近五年向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出具的关于废物或危险物质外溢或释放的报告和通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最近五年因环保而支出的治理费用、罚款和其它费用的有关文件。
法律顾问工作清单范文第2篇
12.《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1993.12) 13.《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1991.2) 14.《物业管理条例》 (2007.10) 15.《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3)[125]号 16.《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6.10)
17.《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十一届第40号公告) 18《平湖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平政令第41号) 19.《关于贯彻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建房[2006]5号) 20.《平湖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平政发[2010]121号) 21.《平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平政发[2010]107号) 22.《平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平发改价[2007]130号 23.《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拆迁安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平政发[2010]183号)
24.《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平政发[2010]184号)
25.《关于开展平湖市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考评工作的通知》(平建房[2006]3号) 26.《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用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平建房[2006]4号)
27.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9.《职业病目录》
30.《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31.《职工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32.《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3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4.《职业健康安全监护管理办法》 35.《重大危险源辩识》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5.1)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1.1) 3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9《工伤保险条例》 40《工伤认定办法》
法律顾问工作清单范文第3篇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法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4号)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397号)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
5、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375号)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619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90号)
8、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
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352号)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405号)
1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
1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国发[1987]105号) 第三部分 安监总局发布或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
1、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82号)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 (安监总局令第81号)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 (安监总局令第80号)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安监总局令第79号)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 (安监总局令第78号)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安监总局令第77号)
7、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76号)
8、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安监总局令第75号)
9、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74号)
10、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73号)
11、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72号)
12、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 (安监总局令第71号)
13、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70号)
14、(安监总局令第69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69号)
15、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68号)
16、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67号)
17、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
18、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66号)
19、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 (安监总局令第65号) 20、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64号)
21、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2013修正) (安监总局令第63号)
2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3号)
2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24、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3修正) (安监总局令第63号)
25、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13修正) (安监总局令第63号)
2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3修正) (安监总局令第63号)
2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3修正) (安监总局令第63号)
2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3修正) (安监总局令第63号)
29、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62号) 30、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61号)
3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60号)
3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59号)
33、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58号)
3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57号)
35、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56号)
3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 (安监总局令第55号)
37、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 (安监总局令第54号)
38、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 (安监总局令第53号)
39、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52号) 4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48号)
4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47号)
4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51号)
4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49号)
4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50号)
45、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 (安监总局令第46号)
4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45号)
4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修订) (安监总局令第44号)
48、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43号)
4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 (安监总局令第42号) 5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1修订) (安监总局令第42号)
5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40号)
5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修订) (安监总局令第41号)
5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修订) (安监总局令第38号)
54、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修订) (安监总局令第39号)
5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 (安监总局令第37号)
5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36号)
57、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35号)
5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34号)
59、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33号) 6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安监总局令第32号) 6
1、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安监总局令第31号) 6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30号) 6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0) (安监总局令第29号) 6
4、煤矿防治水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28号) 6
5、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26号) 6
6、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安监总局令第25号) 6
7、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6
8、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修订) (安监总局令第22号) 6
9、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21号) 70、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 (安监总局令第20号) 7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19号) 7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09) (安监总局令第18号) 7
3、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令第109号) 7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17号) 7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16号) 7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修订) (安监总局令第15号) 7
7、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14号) 7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13号) 7
9、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12号) 80、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11号) 8
1、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8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6) (安监总局令第10号) 8
3、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安监总局令第9号) 8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5号) 8
5、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4号) 8
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3号) 8
7、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5年第12号) 8
8、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令第22号) 8
9、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令第21号) 90、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5号) 9
1、煤矿安全规程(2004修订)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6号) 9
2、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4号) 9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令第8号) 9
4、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第7号令) 9
5、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第6号令) 9
6、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令第4号) 9
7、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令第2号) 第四部分 公安消防方面的部门规章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129号)
2、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修订) (公安部令第119号)
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修订) (公安部令第120号)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61号)
7、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修订) (卫生部、公安部令第16号) 第五部分 职业卫生、工伤保险方面的部门规章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
2、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修订) (卫生部令第91号)
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55号)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49号)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1号)
7、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0号)
8、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
9、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
法律顾问工作清单范文第4篇
1. 第四季度活动方案
2. 中秋节活动方案
3. 商户广告位合同明细
法律顾问工作清单范文第5篇
1、账户:会计账簿 本凭证(1-6月)银行存款账簿一本,凭证:册
2、账户:会计账簿一本凭证(1-12月):本
3账户账户:会计账簿一本凭证:(1-12月)本
4、账户一本账户:银行存款:暂存款: 现金日记账簿本
2007年账户移交:
1、账户账户:会计账簿一本凭证:(1-12月)本
现金日记账簿一本
2、账户账户:现金日记账一本凭证(1-12月):5本
3、账户凭证:本
2008年账户移交:
1、账户账户:
会计账簿一本现金日记账簿一本
凭证:(1-12月)本
2、账户账户:
现金日记账一本凭证(1-12月):本
3、上缴财政账户凭证:本
2009年账户移交:
1、账户账户:
会计账簿 本现金日记账簿 本 凭证:(1-12月) 本
2、 账户账户
现金日记账 本凭证(1-12月):
3、 账户凭证: 册
2010年账户移交:
1、 账户账户:
会计账簿 本现金日记账簿 本 凭证:(1-12月) 本
2、 账户账户:
现金日记账 本凭证(1-12月):
3、 账户凭证: 册
账户余额明细情况
本 本
账户余额明细情况 ) 银行存款:
暂存款:
移交人签字:注:以上凭证数量为 年 月 日。
法律顾问工作清单范文第6篇
现将我校“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30条”予以印发,望全体教师认真学习、准确领会、抓好落实,自觉杜绝以下行为:
1.语言不文明,讽刺、挖苦、辱骂学生,侮辱学生人格,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指使或教唆学生体罚学生的;
3.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用错误言行区分学生,严重挫伤学生自尊心的;
4.育人导师制中,由于方法不当导致所负责学生发生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恶性事件的;
5.对学生实施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私自办班或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的;
6.向学生推荐培训机构,与培训机构合伙谋取私利,或为培训组织者招生提供便利的;
7.无教学方案上课,或备课不认真、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8.无故不上课,或对学生作业有布置而无批改,严重不负责任耽误学生学业的;
9.给学生布置惩罚性作业,或将学生罚站、赶出教室思过的; 10.擅自停课、随意放假,或将有过错学生撵回家,擅自剥夺学生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11.公开按成绩排座次的;
12.工作日期间不请假外出,无故迟到早退的; 13.工作日午间饮酒,课堂内吸烟、使用通讯工具的;
14.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视频、打扑克、玩游戏、炒股及其它与教学无关的网上浏览的;
15.以各种形式或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的; 16.要求或变相要求学生家长为教师办私事的;
17.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或有其他谋利行为的;
18.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报刊、教辅资料或其它商品的; 19.在给学生调位、安排学生干部、评先推优等过程中借机向学生或家长谋取私利的;
20.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强行要求学生统一,增加学生家长经济负担的;
21.非因教育子女需要,要求家长到校,或以电话、飞信等方式为难学生家长的;
22.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师生关系等有违社会公德行为,或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的;
23.传播、灌输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思想,参与社会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组织或活动的; 24.在考核、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25.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家长、同事及学校名誉言论的;
2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用不负责任的方式消极拒绝工作安排的; 27.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闹事或寻衅滋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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