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管理制度范文
废旧物资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1、机电部全体职员对我公司的废旧物资有回收、修复利用的监督管理的责任及义务。应经常性的督促管理各单位队组,做好废旧物资的回收及修复利用工作。
2、材料使用单位的废旧物资回收管理,要指定专人(或兼职)负责进行管理,并按规定与机电部办理交接手续。回收的废旧物资有“交旧领新”规定的,机电部要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对不能严格执行制度的单位,应依据其欠交回收比例和价值执行罚款。
3、废旧物资应回收品种、数量要求,见“《煤矿材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4、机电部负责废旧物资的入库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做到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回收的废旧物资要码、垛整齐,帐、卡、物要对照,做到分类、分区管理等。
5、机电部应建立物资包装物记账制度,各单位领用材料时,要对包装物进行登记,待用料单位交回包装物时,机电部消帐,凡不交或损坏包装物的,从用料单位结算收入中按包装物原值扣除。
6、公司回收的废旧物资,原则上应进行修复及二次利用;修复时,优先由矿机修厂修复,需外委修理的,经废旧物资管理工作领导批准后,由机电部按批示要求办理。
7、各生产单位要把好井下废旧物资的升井关,凡在井下能够修复使用的材料、设备、工器具等,必须在井下修理,一律不得升井。特殊情况时,应经分管材料部室同意。
8、因技术改造更换下来的旧设备、部件及零件等,不得擅自以报废物资处理,必须经机电经理组织机电部门进行鉴定。能使用的尽量调剂使用;不再使用的,上报煤气化总公司鉴定处理,由机电部负责办理。
9、修复合格的材料、设备、工器具等,入库后要集中保管、统一发放。修复后的产品价格一般按原值折价发放;机电部要坚持有旧不发新的原则,做好修复物资的复用管理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使用修复产品。
10、鼓励生产单位使用修复的旧材料、备配件及工器具等,公司折价考核单位。
11、机电部要做好修复产品的协助检查、试验工作,确保安全使用,严禁不合格产品入库或使用,否则,按影响情况进行处罚。
12、矿废旧物资需要处理时,必须上报煤气化总公司批示,按批示结果办理。
13、在废旧物资销售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合同约定的数量、品种等,履行职责到位,监督人员要在销售记录表上签字;机电部负责分管材料的报废鉴定工作。
14、废旧物资处理资金全额存入财务部。
15、特殊情况下的以物换物,由机电部以书面形式,报请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工作领导审批,并按批复意见办理。
16、严格废旧物资出矿监督检查工作,凡是出公司的废旧物资,必须持有机电部负责人签字的废旧物资出库单或出门证;“出门证”一式两份,购货方送交门卫一份,一份存根备查。
17、机电部库管员要严格检查废旧物资出库手续,检查出门证,手续齐全,方可放行,否则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废旧物资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全面加强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增强对废旧物资回收、销售等主要环节的管理监督力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所产生的各类废旧物资。 第三条 职责与权限 管理部
(一)负责对各类废旧物资处置的管理、监督、考核。
(二)负责对各种废旧办公设备、车辆、办公家具及行政用品等废旧物资的申报、管理、处置;负责开具《持物证》。
(三)负责各种废旧设备、报废电脑及其配件等废旧物资的申报、管理、处置。
(四)负责破损包装箱等废旧物资的申报、处置。
(五)负责各类废旧物资变卖资金的收取,负责开具收据;并对处置结果进行跟踪、监督。
(六)各部门负责相关废旧物资的申报、管理、处置。 第四条 废旧物资定义
废旧物资指公司内经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确认后,判定为无效用的报废塑胶原材料、塑胶产品、设备、工装、模具、办公设备、车辆、办公家具、工具以及铁屑、铜屑、废纸箱、废纸花等。公司废旧物资分为日常性废旧物资和临时性废旧物资。
(一)日常性废旧物资:指随着生产同时产生的废旧物资,长期存在的,如铁屑、废料、纸箱、纸花、纸屑等。
(二)临时性废旧物资:指临时出现的各种需处置的废旧物资,如设备、工装、模具、办公设备、车辆、办公家具、工具、报废塑胶产品等。
第五条 废旧物资处置程序
(一)日常性废旧物资的处置程序
1.日常性废旧物资处理由管理部会同相关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各项废旧物资以竞标方式确认价格及购买方,并签订合同。
2.各种废旧物资需要处理时,由各收集部门报告管理部,由管理部通知购买方到公司收购。管理部在处理各类费旧物资时由财务部负责监督处置。
3.各类废旧物资处理必须现场过秤确定重量,由管理部和收集部门共同监督,过秤后由管理部和整理部门共同在《废旧物资处理登记表》上签字认可。
4.收购方凭《废旧物资处理登记表》到公司管理部交费,管理部和收集部门的签字后,收取物资处理款,并开具收据交购买方。
5.收购方凭收据到各部门卫处开具《持物证》,各部门见财务收据方可开具《持物证》。
(二)临时性废旧物资的处置程序 除固定资产以外的临时性废旧物资处置
(1)临时性废旧物资处置要采取作价变卖方式处置时,部门须先填写《不合格评审单》,并提出建议处置方式,交主管副总审核确认。
(2)金额超过5000元的须报总经理审批或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对金额巨大的废旧物资(10000元以上)则采用竞拍等方式确定价格和购买方。
(3)申报部门在处理物资时,必须将处置方式报告管理部,并与管理部一起根据市场行情确认价格,填报《不合格评审单》,经部门负责人确认,管理部审核,主管副总批准后处置。
第六条 管理规定
(一)各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私自处置公司各类废旧物资,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对部门或个人给予处理物资310倍的处罚。
(二)按规定程序处理废旧物资时,要认真负责,必须确保处理物资数量、款项准确,如有徇私舞弊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对部门或个人给予处理物资310倍的处罚。
(三)各部门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废旧物资,当收集一定数量时须及时告之管理部及时处理,管理部必须及时通知购买方收购。
(四)各类日常性废旧物资必须是已不能使用的,如有发现将可使用的物资进行变卖,一旦发现对收集部门及个人给予1001000元的处罚。
废旧物资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1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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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
(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一)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二)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
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上述涉及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并且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三)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 混合油》(NY/T 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
重不低于90%。
(六)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七)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四、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五、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三)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
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
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七)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八)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 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
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烟尘灰”,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粉灰状残料物。
“湿法泥”,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
“熔炼渣”,是指在铅、锡、铜、铋火法还原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七、本通知所称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
除第三条第
(一)项外,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比例计算。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凡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政策。
九、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具体数据要求和提交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商同级财
政部门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
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事宜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严密措施加强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动态监管,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本通知第九条第
(五)项要求提交的数据]、纳税申报情况和退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凡经核实纳税人有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十二、本通知中所列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另行发文明确。
十三、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
(一)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其他款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8月1日
起执行。纳税人销售(提供)本通知规定的免税产品(劳务),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十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114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废旧物资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摘要:为加强内部控制,堵塞管理漏洞,宁阳县供电公司大力开展废旧物资管理,规范废旧物资经营管理,盘活公司资产,提高经济效益,顺应了节能降耗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需求,促进企业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成本,实现企业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从而规范了内部监督行为,强化内部管控职责,防止了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减少企业利益流失,实现了废旧物资的集约化管理。
关键词:废旧物资;管理;分析
作者简介:程涛(1978-),男,山东宁阳人,宁阳县供电公司办公室,经济师。(山东 宁阳 271400)
一、废旧物资管理的范围及要求
1.废旧物资管理的范围
对电力建设、生产过程中,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淘汰、更换,或因本身原因长期闲置不用,以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已遭毁损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备品备件等废旧物资的管理。
2.废旧物资管理的要求
公司为规范废旧物资管理,防范资产流失和违纪违规事项,对于企业的增效有重大的经济效益。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及《国家电网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开展废旧物资管理,帮助企业管理者及时分析、评价物资回收处置管理的状况,找出管理中薄弱环节,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进一步规范废旧物资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堵塞管理漏洞。
二、废旧物资管理的目标
实施废旧物资管理,有利于维护工作纪律的严肃性,节约创效益,以监督促廉洁,以效能强管理,进一步严格、规范废旧物资处理程序,健全和完善了废旧物资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以杜绝人为浪费和闲置,减少资产损失,堵塞管理漏洞,强化企业内部监督,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廉政建设。
三、废旧物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1.内部控制管理
从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入手,对废旧物资管理流程、职责分工、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完善。从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技术改造(大修)项目实施入手,注重废旧物资来源、数量等基础资料。从废旧物资的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入手,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保管、变卖处置等环节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2.回收情况管理
(1)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台账。便于核对物资处置计划与废旧物资台帐,核查废旧物资的回收率,分析废旧物资实际回收情况。
(2)执行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对于报废的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填写报废清单,包括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残值等情况。
(3)技术改造和大修项目的废旧物资采用报废清单。通过技术改造工程拆除的设备、器材等,具有可用价值和可继续使用的,妥善保管并登记入帐,并尽可能在本单位内部调剂使用。
3.保管情况管理
(1)废旧物资放在单独的仓库中保管。废旧物资集中保管,与新物资分库保管,无法入库保管的大型设备等废旧物资现场保管,确保安全存放。
(2)废旧物资堆放实行分类管理。对还能二次使用的物资设备采取防水、防锈措施。
(3)及时登记台账,出、入库手续齐全。
(4)实行定期盘点制度,而且盘点记录应当有盘点人、保管人的签字。
4.处理情况管理
(1)废旧物资集中处置。采用集中竞卖等公开拍卖方式,按公司处置程序进行。
(2)处置资料归档管理。废旧物资工作处置完毕后,相关资料按规定归档管理。
(3)二次使用填写申请单和领用单。
5.收入情况管理
(1)废旧物资处置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确保不出现挤占、挪用现象。
(2)废旧物资变卖收入及时收取,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规定进行核算。
(3)废旧物资回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合规、合理列支。
四、废旧物资管理的关键
1.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制订了《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废旧物资审计管理办法》,建立有效的废旧物资内控机制,严格废旧物资管理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做到不相容职务、岗位分离,通过废旧物资归口管理,加强了对废旧物资回收、保管及处置等的服务监督,实现了废旧物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管理。
2.严格出入库手续,审核废旧物资管理台账和入库单
每月召开经济分析会汇报废旧物资情况,每季度审计部门调阅被审计单位的入库单或废旧物资回收单,审核废旧物资的回收情况。核对的内容主要是名称、数量、型号等信息。废旧物资管理台账按照废旧物资的种类用收发存三栏账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包括入库时间、数量、型号、完整性以及其他情况的备注(如回收的废旧物资是否可二次利用)等信息,达到鉴证废旧物资出入库手续齐全的目标。
3.废旧物资处置变卖采用竞价、拍卖等公开方式进行
物流服务中心根据废旧物资实际情况,拟订废旧物资处置方案报公司领导批准,公司生产技术部、发展策划部、财务部、监察审计部等部门共同参与,监督废旧物资的处置。达到变卖材料与交接记录、出库单一致,处理的废旧物资与竞卖资料中的废旧物资一致,专人负责对成交价格与废旧物资处理的收入凭证相核对,确保成交价格得到有效执行。
4.重视二次使用物资程序
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单位填报申请单批准后,到物流服务中心办理领用单,达到出库记录和台账相一致。对二次领用的物资进行跟踪检查,确保物资真正使用,不被移作他用或变卖,对领用旧物资的工程通过查阅工程的决算,了解工程中有列支该物资的现象,以确定领用该物资的真实性。
五、废旧物资管理的效果
2010年,公司组织废旧物资现场集中处置竞买会,标准规范的工序逐一展开,来自济宁、泰安、淄博等地的11家回收商激烈竞价,分门别类被打成8包的废旧物资分别以高出底价30-55%的高位价格成交。其中第二包以3万元起价,最终以4.5万元成交,实现了较高的经济效益。
加强废旧物资管理以来,规范了废旧物资经营管理,盘活了公司资产,提高了经济效益,实现了废旧物资的集约化管理。通过对废旧物资处置的计划编制、回收、变卖、安全管理等的监督,使废旧物资管理按照统一流程、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公开向有回收资质的废旧物资回收商竞价销售,实行阳光操作,降低了运作成本,杜绝了串标、围标等违规现象,有效避免了暗箱操作,防止了资产流失,从根本上规避了废旧物资处置上的管理风险。
(责任编辑:刘辉)
废旧物资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为了加强我校物资管理,对多余、闲置、报损、报废物资处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多余、闲置、报损、报废的界限:
1.多余:是指多购置而积压的仪器设备及器材。
2.闲置:是指在院、系(处、所等,下同)等单位中长期不用的仪器设备及器材。
3.报损报失:指库存或在用仪器设备及器材的非正常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4.报废:由于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而无继续使用或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二、资产处理的报批权限
1.凡申请报废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主管系主任(处长)审批,报实验室与设备处核准并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2.凡申请报废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由实验室负责人、技术人员、财产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认真地对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等鉴定,并填写《清华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上报主管系主任审查,再送实验室与设备处核准。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3.多余和闲置的设备及器材,要先组织院、系内部调剂使用,然后向实验室与设备处报送多余、闲置仪器设备及器材清单,组织校内调剂使用,做到物尽其用。
三、回收处理工作:
1.仪器设备及器材的回收处理工作。
①院、系财产管理人员凭已批准的多余、报废仪器设备及器材清单,到实验室与设备处办公室设备账注销手续。 ②多余报废、仪器设备及器材,统一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归口对外处理、调拨、收款、开出门条。
2.废旧金属的回收处理工作
①实验室与设备处归口管理全校废旧金属的回收处理工作。 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废旧金属的收集存放。
③凡需处理废旧金属,要及时通知实验室与设备后,并由该处统一联系对外处理、结算、开出门条。
3.仪器设备处理的原则
①机械加工设备,大型的仪器设备,比较集中的设备,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做到公平竞争。
②回收处理时填写“仪器设备调剂处理清单”,价格由三方(校、系、调入方)协调价格满意后,三方签字,再处理。
四、回收物资的财务处理
1.对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后勤系统的经济实体及核研院等,废旧仪器设备和器材处理后的变价收入,由财务处转给本单位,其它单位均按变价收入的80%由财务处转给本单位。
2.废旧金属变卖后收回的残值80%退回本单位,其中可提取不高于退回本单位经费的20%做清理费用。
3.多余、报废仪器设备以及废旧金属的变价收入按上述比例退回本单位,作为设备更新、维修经费的补充,其余部分列入学校财务帐。
五、有关奖惩办法:
1.对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并认真作好多余、闲置、报废仪器设备上交回收工作的院、系单位及工作人员,学校分别给予表扬、奖励。
2.对于未按规定擅自处理物资者,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批评或处罚。
废旧物资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剩余物资及废旧物资管理,规范剩余物资及废旧物资回收处置管理程序,杜绝浪费、提高综合经济效益,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中铁股份物资﹝2016﹞46号)的要求和《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电气化物设〔2016〕366号),结合《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电气化物设〔2015〕92号)试行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废旧物资是指施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利用的边角余料、各种有残值的废弃物(如废弃的各类金属制品、工器具、导线、电缆、周转材料等),无押金不需返回的包装容器,经鉴定批准不可利用的库存积压及工程剩余物资。不包含完整的报废固定资产设备。
本规定所称的剩余物资是指新建、更新改造或大修工程项目及生产、维管完工后未使用的物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剩余物资及废旧物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是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处置的职
1 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回收处置管理规定;
二、负责审核、分析、批复集团公司各单位提报的废旧物资回收处置申请报告(估价在20万元以上);
三、负责向股份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处置资料;
四、负责对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回收处置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是剩余物资处置主管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汇总集团公司各单位剩余物资数量及质量状况,建立多(剩)余物资调剂利用平台,协助办理多(剩)余物资调剂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第六条 集团公司直管指挥(项目)部、各子(分)公司物资管理部门是本单位的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回收、处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回收处置实施细则及具体量化指标和奖励制度;
二、集团公司直管指挥(项目)部、各子分公司直管项目部负责本单位废旧物资清点造册,鉴定、评估并提出处置方式,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估价超20万元以上报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批准);
三、负责汇总本单位工地剩余物资数量及质量状况,并上报局物资采购管理中心。各子、分公司应建立本单位的多(剩)余物资调剂利用平台,并负责本单位多(剩)余物资调剂工作。
2 第七条 各项目部分部、作业队(架子队)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废旧物资的现场管理,接收入库,对本单位入库的废旧物资统一造册登记验收、确保帐物登记完整;
二、负责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处置前的保管及防盗;
三、负责工地剩余物资的清点造册,报上级物资管理部门。
四、负责职权范围之内的废旧物资鉴定、报告、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剩余物资管理
第八条
剩余物资分为在库物资、退库物资两类。
在库物资:项目完工后,没有领用的库存物资。项目部(生产车间)要及时清理库存,做到账物相符。
退库物资:项目完工后,已经报销出账但没有投入到工程使用的物资。项目部(生产车间)物资机械部须督促作业队(班组)退回料库,办理退库手续。
第九条
剩余物资的清理。工程项目的物资供应工作量基本完成时,项目部(生产车间)应及时组织各用料单位对工程剩余物资和在库积压物资进行清理,按品种、等级重新分类,编制《剩余物资清册》(见附件1),并由项目部(生产车间)物资机械部做好实物和质量证明文件的对应及保管工作。
第十条
项目部(生产车间)物资机械部会同工程生产技术、工经、安质、财务等部门共同进行鉴定,明确可利用(剩余)物资或不可利用(废旧)物资,完善《剩余物资清册》,分析工程项目剩余物资的产生原因,形成分析报告,拟定处置方案,上报隶属公司物资机
3 械部、工程管理部等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子分公司物资机械部应将项目部(生产车间)上报的《剩余物资清册》整理,建立《剩余物资管理台账》(见附件2),列出《可调剂剩余物资清册》上报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应对子分公司的《可调剂剩余物资清册》进行整理,及时在集团公司OA办公平台上发布可调剂剩余物资信息。
第十三条 子分公司物资机械部应对项目部(生产车间)上报的剩余物资分析报告及处置方案进行审核,按照物尽其用的原则,作出利库、调拨、调剂、退货、转让等处置批复意见。
第十四条
剩余物资处置。项目部(生产车间)物机部按照上级公司批复意见,及时处置剩余物资。处置结果反馈公司物机部。
一、定价:剩余物资处置前要进行处置价格评估,原则上结合物资进价,以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计取,运杂费由调入、调出单位协商。
二、责任项目部(生产车间)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后续工程的需用情况,优先利库,办理正常领用手续,报子分公司主管领导,核减剩余物资库存。
三、责任项目部(生产车间)不再需用时,应主动联系或按照上级公司批复,调拨调剂到其他项目,办理物资调拨手续,同一纳税主体下的项目之间调剂一律开具调拨单,同时将调拨单返子分公司物机部,核减剩余物资库存。
各子分公司之间的物资调剂,物资调拨手续必须满足税法的相关
4 规定,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责任项目和其他工程项目均不需用的剩余物资,应联系协调原供货商,办理退货。
五、责任项目不再需用而又无法调剂、退货的剩余物资,按规定的决策程序,经批准后,可以有偿转让。
六、不具备转运利用的物资,经项目部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鉴定,并报请隶属公司主管领导、物机部等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纳入废旧物资处置。
第十五条
剩余物资的账务处理。剩余物资处置收入交项目财务账户统一管理,依据财务的相关规定,用于冲减项目工程成本和列支剩余物资清理、处置中产生的管理费用,禁止处置资金账外管理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剩余物资处置的监督。纪委监察部门应对剩余物资处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剩余物资,违者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废旧物资管理
第十七条废旧物资处置原则。
一、归口管理原则
废旧物资处置权归属各单位、项目部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实行物资部门归口集中管理,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处置废旧回收物资。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确定,基本应由主管领导、物资、技术、安质、财务、纪监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
二、再利用优先原则。对经过整修仍有较高使用价值的物资应优先考虑重新利用。
三、分级管理原则
1.单批次估值在20万元(含)以下的,由子分公司物机部自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每半年)上报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
2.单批次估值在20万元(不含)以上的,报集团公司批准,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报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
四、先鉴定后处置原则:项目部定期对废旧物资进行清理,处置前必须先鉴定后处置,未经鉴定批准的不得处置。
第十八条废旧物资处置方式主要为再利用和报废变卖两种处理方式。
一、可再利用的废旧物资,由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仓储管理及利库。废旧物资回收目的在于利用,使原来失去价值的废旧物资,以新的价值投入使用。一是以原材料形式加以利用;二是以零部件的形式修复再用。废旧物资的利用要确保质量,利用废旧物资需要技术、安质、物资等部门共同确认质量和数量。必要时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利用。废旧物资的再利用,必须依据该项目建设单位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二、拟报废变卖的废旧物资经联合鉴定之后,由各单位采用逆向公开招标或拍卖竞价等方式进行,以出价最高者中标为原则。并与中标单位签定相关协议或合同后方可执行。
同时要注意有关政策的执行,废旧有色金属和废旧铁路器材,选
6 择返厂或当地有资质的回收部门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处置程序。
一、回收。各子、分公司,项目部根据各线施工特点要认真核算拆旧数量和剩余线头的回收数量,核定作业队(架子队)、工班应回收的废旧物资数量,按核定数量回收,并及时上交料库,双方做好交接记录。对数量大,价值高的有色金属废旧物资(如接触网承导线,各种电缆等)回收需达到95%以上。
废旧物资的储存,单独设立回收料存放地点,集中进行处理。
二、整理分类。项目物机部对回收的废旧物资整理造册。
三、鉴定。项目物机部组织生产技术、工程经济、安质、财务等相关部门对废旧物资联合鉴定。
四、建帐。项目物机部根据联合鉴定结果,分类存放保管,避免损耗、贬值或因大量堆积造成混乱。同时建立回收物资台账,拟订处置方案。
五、审批。项目废旧物资处置方案上报至子分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子分公司汇总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执行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六、处置。项目部根据上级批复,在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处置给具备废旧物资回收资质的企业,并将处置方式及结果在项目部厂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七、归档。废旧物资处置结束后,物资部门必须将废旧物资处置见证性资料及财务凭证归档备查,并将废旧物资处置清单提供给项目
7 财务部,配合其及时收回废旧物资出售的全部款项。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报上级物机部核备。
第二十条
账务处理。依据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废旧物资处置收入用于冲减工程成本、回收处置中所发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奖励基金等,严禁形成帐外资金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废弃危险品和化学品的处置,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要求执行。
第五章
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经项目物资消耗管理小组确认物资总额(量)有节余的作业队(班组),属于限额内节约退库的,可申请物资节约奖励,奖励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部(生产车间)奖励相应的责任成本主体。
项目部(生产车间)应明确造成剩余物资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对因生产技术部门提报数量加大、规格型号错误或物资部门无依据加大采购数量形成的剩余物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职工参与废旧物资回收工作的积极性,可提取处理所得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得超过处理金额的30%;对未按应回收计划回收的,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剩余物资、废旧物资处置奖罚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单位、项目部根据施工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一级物资管理部门核备。
8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将不定期的组织相关部门对剩余物资、废旧物资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在集团公司OA办公平台予以通报。
对违反规定,私自处理剩余物资、废旧物资以及渎职和营私舞弊等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和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电气化物设〔2015〕9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废旧物资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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