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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交易服务协议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11-191

电子交易服务协议范文第1篇

甲方:

乙方:银行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通过因特网终端、电话、手机等电子设备渠道向社会提供的银行服务,具有信息查询、支付结算、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功能。

2.客户证书:指存放在IC卡、USB KEY等物理介质或客户端系统数据文件区上甲方身份证明的电子文件。

3.电子指令:指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向乙方银行发出的各类业务请求命令的统称。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须在乙方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2.甲方可自行选择将已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作为电子银行注册账户。注册账户原有性质不变,甲方仍可在乙方营业柜台办理各项业务。

3.甲方如对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有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拨打电话、登陆乙方网站或向乙方营业网点咨询或投诉。

4.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申请、业务变更、暂停业务、恢复服务、注销业务等,均应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网上银行判别注册客户合法性身份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标识是客户证书及相应密

码;电话银行判别注册客户合法性身份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标识是客户号和相应密码。甲方应妥善保管客户号、客户证书、相应的密码以及电子银行注册账户账号、银行卡号及其密码,如因保管不当、密码泄露等造成风险损失或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凡通过电子银行客户号、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实现的交易,均视作甲方本人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应按照《银行电子银行服务价格标准》向乙方支付电子银行相关服务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约定账户主动扣收。

7.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申请的具体业务涉及有关法律法规或乙方其他业务规定,须同时遵守。

8.甲方不得攻击、损坏乙方电子银行系统,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名誉。

9.甲方应熟知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客户的相关操作规定,并严格按相关操作规定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如因甲方操作错误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发送的有效电子指令,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已提交的业务请求,并及时向甲方返回业务处理信息。但对于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完整或信息内容有误;

(2)甲方账户可用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等。

2.乙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止电子银行服务;有权对提供的服务项目或内容进行调整,但应提前七天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

电子交易服务协议范文第2篇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箱/微信/QQ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箱/微信/QQ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由缔约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缔结。

本协议由协议正文、附件及依据本协议公示于甲方平台的各项规则所组成,协议附件及规则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规则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公布生效日期或签署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执行。

本协议各条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无意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也不影响本协议的含义或解释。

第一条 合作方式

1.1 商城合作形式

本协议所称合作,指由甲方所有并运营的“xxxxxxxx诚信商城”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并代收货款、由乙方提供商品并在甲方平台展示,同时由乙方自行向终端消费者提供商品、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双方联合经营的经营模式。

1.1.1 甲方平台:指由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网站,由甲方提供技术服务或运营的移动端交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网APP、甲方PC平台等)。随着甲方服务范围或服务项目的变更,甲方可能在平台规则或公告中对甲方平台的范围或域名调整予以声明。

1.1.2 用户:指使用甲方平台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商品:指在甲方平台上销售或展示的商品和服务。 1.1.4 商家:指在甲方平台上出售或提供商品的用户(商标持有人资质等公司性质企业)。

1.1.5 消费者:指在甲方平台上购买商品的用户。 1.1.6 商家后台:商家在甲方平台经甲方审核及完成必要的入驻流程后,由甲方给予商家PC端的商家管理后台网址,包括独立的账号和平台设置的初始密码,商家在该后台完成产品编辑、上传、设置运费、处理订单、申请提现等相关事宜。 1.1.7 确认交易:指消费者在爱国者诚信商城向乙方购买商品,通过爱国者诚信商城提供之后台系统付款并确认收货的交易。 1.1.8 交易服务费:指甲方根据确认交易的商品价款向乙方收取的服务费用,此费用不包括网上支付涉及的银行交易手续费,也不涉及商品配送所产生的物流费用。

1.1.9 平台规则:指在各甲方平台上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xxxxxx商家入驻协议》及其他细则、规范、政策、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1.1.10平台技术服务:以下或称“平台服务”,指甲方依托甲方平台向乙方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店铺管理、商品发布、浏览、信息交流、商品交易、推广营销以及其他甲方各个平台上所提供的无偿或有偿的技术服务。

第二条 商家资格要求以及证明文件

1、乙方申请及开展店铺经营活动,须持续的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乙方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并领取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取得其他经营许可,身份信息应为商家自身情况的客观表现;

(2)乙方所经营的商品来源合法,资质齐全;

(3)乙方提交的任何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所使用的图片、文字等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

(4)乙方签署本协议并同意甲方平台规则内容;

(5)甲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经营需要可能设定的其他条件。

2、证明文件明细

(1)乙方应依据平台规则及相应的入驻流程要求完成甲方平台的入驻及店铺开设,在线签订甲方平台所公示的需要卖家签订的相应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各项为经营店铺所必须的资质、证照、证明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下统称“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开户行证明、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质检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等,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且加盖乙方公章的纸质复印件(根据实际业务提供相应资质)。

(2)乙方保证上述证明文件发生任何变更或更新时立即通知甲方,并于变更或更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新后的文件并依据甲方平台实时公布的流程进行相应认证。

(3)乙方提交虚假、过期文件、或未如期通知并提交更新文件等情形的,由乙方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由此导致乙方的店铺信息不符合甲方平台所公示的店铺认证条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拒绝乙方申请、调整卖家权限、直至终止本协议。如乙方造成甲方及其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足额赔偿。

第三条 费用以及付款

(1)甲方根据双方确认的商品结算价格向乙方结算货款(包含乙方自行设置向买家收取的邮寄费用)。

(2)货款自动结算周期为

10 日(自乙方发货至消费者确认收货),结算日为结算周期届满的

1 日后。甲方与乙方帐目未对清,乙方有权暂不结算。 (3)乙方自账户提现至银行账户时,每笔手续费为3元,系统自动扣除。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在现有技术实现基础上努力维护甲方平台的正常稳定运行,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对平台功能及服务进行更新、升级,以不断提升平台性能和交易效率。如发现卖家有损系统安全、稳定操作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为乙方继续提供平台服务,并立即删除所有有害信息、数据等;乙方应对此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机构、消费者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的损失。

2、甲方有权根据甲方平台的发展规划自主选择是否对通过资质审核的乙方开设店铺,提供平台服务。而未承诺必然对所有申请认证的卖家承诺开通权限;同时有权依据独立判断,不受时间限制的审批卖家的认证申请。

3、甲方有权单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甲方平台运营情况,对公示于甲方平台规则进行变更,变更后的规则甲方将以公告形式告知乙方,任何变更一经公告即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申请信息、上传的相关数据信息、在甲方平台发布的其他信息、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平台规则或的信息及其相关内容,乙方知晓并同意甲方有权不经通知直接删除,对发现的其他问题或疑问卖家发出询问及要求改正的通知,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改正。

5、甲方有权将国家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文书确定的乙方违法违规事件,或乙方已确认的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事项,在甲方平台上予以公示;卖家违规或者有严重违约、违规情形的,甲方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权限、依据平台规则进行违规处理、扣除保证金直至终止本协议等措施,上述措施不足以补偿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机构、消费者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足额赔偿。

6、如乙方的运营情况不能满足甲方平台公布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平台规则等),经限期整改调整后,仍无法满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停止向乙方提供服务。

7、乙方有义务对其在甲方平台销售的每款商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甲方发布的各品类商品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包括且不仅限于商品法律法规符合性,商品安全性,商品功能材质与描述符合性,商品标识标示,商品外观,商品包装等),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提供售后三包服务。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反馈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不定期商品抽检(检测项目包括且不仅限于乙方销售商品的性能,质量,材料成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等各方面;抽检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匿名购买、对于卖家订单信息及页面信息进行检查等),或要求乙方对甲方指定商品提供进货凭证,出厂检验报告或者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相关商品及批次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如果乙方所销售商品抽检不合格或无法向甲方提供相关商品及批次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及甲方平台所公示的平台规则,规范及标准,并且依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对乙方提出相应的限期整改要求、进行违规处理以及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乙方商品、售后服务等相关的信息,以便于消费者直接向甲方平台客服中心进行咨询时予以回复,对于甲方无法回答或属卖家掌握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或给出相应方案,如乙方未及时予以解决的客户咨询及投诉,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9、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乙方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及乙方申请的经营类目,核实及调整乙方在甲方平台经营的具体商品的种类、数量和类目范围。

10、如因乙方商品、发布的信息或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而引发客户对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诉讼,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机构有权披露乙方为实际商品提供商,乙方应承担因诉讼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而给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机构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全部损失。

11、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代收买家货款,同时同意并授权甲方以甲方名义指令第三方支付机构将买家支付货款转账至甲方指定支付账户中,依据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流程,自买家确认收货后,将货款结算至乙方账户。

12、经双方约定并确认,乙方违反本协议时,应立即向甲方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同时,甲方有权暂缓支付未结算款项;乙方进一步知悉并同意,在乙方未按时承担法律责任时,甲方有权直接自暂缓支付

13、乙方有义务按照买家实际支付的金额为买家开具发票,相关税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商户自行承担。

第五条 保密义务

1、一方对于本协议的签订、内容及在履行本协议期间所获知的其他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相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相对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关联公司除外)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向政府、证券交易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提供、协议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除外)。

2、如相对方提出要求,任何一方均应将载有相对方单独所有的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等,在本协议终止后按对方要求归还对方,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置,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3、在本协议终止之后,各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其他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4、任何一方均应告知并督促其因履行本协议之目的而必须获知本协议内容及因合作而获知对方商业秘密的雇员、代理人、顾问等遵守保密条款,并对其雇员、代理人、顾问等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的经营导致纠纷或政府部门查处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应自行或由甲方协助或授权甲方及/或其关联公司/机构处理解决。由此导致的甲方及/或其关联公司/机构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赔偿、补偿、行政机关处罚、差旅费等),乙方应足额赔偿。

2、乙方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涉嫌非法信用卡套现等违法活动,并有可能涉嫌违法甚至刑事犯罪的,甲方有权向相应机关(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监管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有权机关)提供乙方一切资料及信息,在甲方平台披露乙方涉嫌违法及犯罪行为及情况,并配合相应机关的调查取证及侦查工作,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平台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3、乙方违反乙方于本协议项下的陈述、承诺、保证和义务,或违反甲方平台规则以及乙方所在线签订的甲方平台所公示的在线协议,均构成对于本协议的违约。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可以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要求乙方在指定的时限内停止违约行为,要求其消除影响并依据平台规则对于乙方违约行为进行违规处理。乙方发生违约情形时,甲方除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依据本协议其他约定限制卖家权限、扣除保证金(如有)、解除本协议等措施。

第七条 通知及送达

1、针对乙方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变更、规则变更、保证金标准、通知等将以甲方平台公告形式告知卖家,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送达,卖家应实时关注公告内容。

2、甲方针对某特定卖家的通知等,将发送至卖家于“卖家在线认证页面”所填写的联系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地址中;如以信函形式发送的,则以甲方发出之日起满三日视为已送达卖家;如以电子数据形式发送至卖家电子邮箱地址的,则甲方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八条 争议解决

1、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协议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2、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变更、履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2、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

3、本协议是缔约协议方之间关于本协议中提及合作事项的完整的、唯一的协议,本协议取代了任何先前的关于该合作事项的协议和沟通(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4、本协议文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简体汉字版本为准;乙方与甲方在线签订的《甲方平台非个人卖家服务协议》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5、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本协议仅对乙方基于本协议而设立的特定店铺开展的相关业务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对甲方与乙方开展的同等或类似业务具有法律约束力,如甲方与乙方同时开展同等或类似业务,应依据另行签订的协议执行。

甲方:

(盖章)

日期:

电子交易服务协议范文第3篇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16 生效日期: 2009-10-1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

(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

(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 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 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第十条 接入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保证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相符。

第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所需的认证服务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接入机构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作为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第十七条 接入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者,应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的身份真实性负审核责任。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接入机构应对通过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的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对接入机构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的接入机构实时发送该信息;接入机构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实时发送该信息。

第二十条 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将其交付收款人。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背书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质权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出质人。交付是指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且受让人签收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签收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驳回是指票据当事人拒绝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收款人、被背书人可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委托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行为申请,并代理签章。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由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提示付款指令,并代理签章。

第二十二条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 “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第二十三条 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和追索清偿等行为的发生日是指相应的签收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不得撤销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接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接入机构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应按规定由其他接入机构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

第三章 票据行为

第一节 出 票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承兑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出票人名称;

(五)付款人名称;

(六)收款人名称;

(七)出票日期;

(八)票据到期日;

(九)出票人签章。

第三十条 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

第二节 承 兑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

第三十三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交由金融机构承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承兑;

(二)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交由第三人承兑;

(三)第三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

(四)收款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

第三十五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向承兑金融机构提交真实、有效、用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承兑金融机构应负责审核。

第三十六条 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第三十七条 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承兑”的字样;

(二)承兑日期;

(三)承兑人签章。

第三十八条 承兑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

第三节 转让背书

第三十九条 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第四十条 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

第四十一条 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背书人名称;

(二)被背书人名称;

(三)背书日期;

(四)背书人签章。

第四节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第四十二条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再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 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第四十三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

回的交易方式。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 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

第四十五条 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 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

第四十六条 持票人申请贴现时,应向贴入人提供用以证明其与直接前手间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发票等其他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贴入人应负责审查。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贴出人名称;

(二)贴入人名称;

(三)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日期;

(四)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类型;

(五)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利率;

(六)实付金额;

(七)贴出人签章。实付金额为贴入人实际支付给贴出人的金额。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还应记载赎回开放日和赎回截止日。 贴现还应记载贴出人贴现资金入账信息。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应作成背书,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原贴出人名称;

(二)原贴入人名称;

(三)赎回日期;

(四)赎回利率;

(五)赎回金额;

(六)原贴入人签章。

第四十九条 贴现和转贴现利率、期限等由贴出人与贴入人协商确定。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五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或其他方式清算资金。本办法所称票款对付,是指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并互为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五节 质 押

第五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

第五十二条 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质权人应按约定解除质押。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到期未履行的,质权人可行使票据权利,但不得继续背书。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在票据到期后行使票据权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票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出质人名称;

(二)质权人名称;

(三)质押日期;

(四)表明“质押”的字样;

(五)出质人签章。

第五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质押解除”的字样;

(二)质押解除日期。

第六节 保 证

第五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保证,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该票据获得付款的票据行为。

第五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出票人。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后、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承兑人。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后,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背书人。

第五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保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

(三)保证人住所;

(四)被保证人名称;

(五)保证日期;

(六)保证人签章。

第七节 付 款

第五十八条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第五十九条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第六十条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接入机构不得拒绝受理。持票人在作出合理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并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付款或拒绝付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 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按其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

(一)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 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接入机构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

(二)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机构应在下一 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第六十一条 接入机构应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通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通知方式由接入机构与承兑人自行约定。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或其他方式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第六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提示付款日期;

(二)提示付款人签章。持票人可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委托接入机构代为提示付款并代理签章。

第六十四条 承兑人付款或拒绝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承兑人名称;

(二)付款日期或拒绝付款日期;

(三)承兑人签章。 承兑人拒绝付款的,还应注明拒绝付款的理由。

第八节 追 索

第六十五条 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一)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第六十七条 追索时,追索人应当提供拒付证明。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非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相关法律文件。

第六十八条 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原因,拥有的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的权利时效规定如下:

(一)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二)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发出追索通知,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追索人名称;

(二)被追索人名称;

(三)追索通知日期;

(四)追索类型;

(五)追索金额;

(六)追索人签章。

第七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清偿,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追索人名称;

(二)清偿人名称;

(三)同意清偿金额;

(四)清偿日期;

(五)清偿人签章。

第四章 信息查询

第七十一条 票据当事人可通过接入机构查询与其相关的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

第七十二条 接入机构应记录其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之间发送和接收的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并按规定将该信息向客户展示。票据信息包括票面信息和行为信息。票面信息是指出票人将票据交付收款人后、其他行为发生前,记载在票据上的所有信息。行为信息是指票据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

第七十三条 出票人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票面信息。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前,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票面信息。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后,可查询该票据的所有票据信息。收款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可查询自身作出的行为信息及之前的票据信息。持票人可查询所有票据信息。在追索阶段,被追索人可查询所有票据信息。

第七十四条 票据当事人对票据信息有异议的,应通过接入机构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查询权限办理相关查询业务。

第七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所有票据行为中,处于待签收状态的接收方可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该票据承兑人和行为发起方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仅提供票据当事人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不对其进行信用评价或评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发生法律纠纷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负有出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记录的义务。

第七十八条 承兑人应及时足额支付电子商业汇票票款。承兑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影响持票人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七十九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票据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人除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转入逾期贷款处理,并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第八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各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影响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或造成其他票据当事人资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一)作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的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无理拒付或拖延支付的;

(二)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基本信息尽审核义务的;

(三)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的;

(四)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造成资金损失的;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未对接入机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造成资金损失的;

(六)接入机构因清算资金不足导致电子商业汇票资金清算失败,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七)接入机构因人为或系统原因未及时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接入机构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信息严重不符,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九)接入机构的内部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运营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一)电子商业汇票债务解除前,接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承兑人撤销账户的;

(十二)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金融机构发现利用电子商业汇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数据电文格式和票据显示样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电子交易服务协议范文第4篇

乙方:_________

鉴于:乙方开通并运营着_________网(_________),并通过该网站向用户提供有关_________等方面的信息资源服务;甲方同意依据本协议,接受乙方向其提供的专业有偿信息资源订购服务。为此,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信息资源订购服务

1.1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以下信息资源,信息资源服务费为_________元/年。

1.2 本协议第1.1条所述的信息资源具体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1)免费加入企业大全;

(2)查询_________网_________公司库、企业大全及其它需收费查看的内容;

(3)将配件供应信息发布到_________网供求信息栏目;

(4)_________网一级栏目首页精美图标广告宣传。宣传时间为_________年,具体内容由甲方拟定;具体栏目由甲方指定并与乙方协商;

(5)定期收到_________网电子邮件,邮件内容含:_________行业新闻;最新的_________信息;最新的_________信息;最新的_________信息。

1.3 乙方承诺:根据本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信息服务费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登录_________网,并享受为期壹年的有关服务,其服务内容详见本协议第一条的规定。

第二条 信息服务费

2.1 根据第1.1条的选择,甲方在合同签定后两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依据本协议享有如下权利:在其如数支付了信息服务费后,要求乙方在_________网上向其提供依据本协议其所订购的信息资源;

3.2 甲方根据本协议应承担如下义务:

(1)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散布、出售、出版、广播、转播其自乙方得到的信息资源。

(2)在_________网上发布有关信息时,甲方不得发布恶意的、不真实的、欺诈性的或易引起他人歧义的信息,且甲方应对其所发布的所有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根据本协议享受如下权利: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向甲方收取信息服务费。

4.2 乙方根据本协议应承担如下义务:对甲方根据本协议第1.1条所指定的信息资源进行组织、编辑。

第五条 协议的终止及争议的解决

5.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

5.2 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电子交易服务协议范文第5篇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基于乙方在_________产权交易(以下简称“交易所”)所拥有_________号会员席位,甲方有项目在交易所挂牌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相关项目挂牌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一、乙方的职责

1、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将甲方的融资项目在_________产权交易所挂牌上市,进行公开推介并征集投资人。如甲方需要召开专题推介会或新闻发布会,则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将协助甲方与征集到的投资者进行洽谈,并促成双方签订相关投融资协议。

二、甲方的责任

1、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该项目挂牌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内容,如为复印件,甲方须加盖公章。

2、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甲方应尽可能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条件。

3、甲方向乙方承诺,所提供的与该项目相关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属真实、完整。如有不实,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甲方应当按时缴纳挂牌及相关服务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保密条款

1、乙方提供的有关投资者的一切材料均属于商业机密,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甲方承诺赔偿乙方因其泄密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乙方预期可以取得的收益。

2、对于通过交易所挂牌征集的投资者,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绕过乙方与其单独签订协议,否则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委托期限

本财务顾问协议的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2、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经双方友好协商可以终止本协议。

3、如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其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可以取得的收益,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六、协议文本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其内容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电子交易服务协议范文第6篇

第一条甲方选择乙方为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所属______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方指定交易的股东帐号为____________甲方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则写明指定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第三条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帐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帐户的申报指令。指定交易生效日为乙方完成指定程序之日起下一交易日。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处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帐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帐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帐,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五条 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记名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帐等服务。甲方需要其他服务项目,应与乙方另订协议。

第六条 甲方证券帐户内的记名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必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帐户“卖空”的规定。

第七条甲方证券帐户一旦遗失,应持有效证件先行向乙方挂失,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帐户再被他人使用。甲方持乙方挂失证明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构申请补办证券帐户。帐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帐户在乙方办理证券余额的过户手续。

第八条甲方选择指定交易后,有权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的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申请日为其办理撤消指定交易申报,并经上交所确认后即生效。

第九条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办理证券帐号的挂失、补领或非交易过户等手续,应先取得乙方证明文件。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出具证明文件.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

电子交易服务协议范文

电子交易服务协议范文第1篇甲方:乙方:银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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