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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11-191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范文第1篇

一、目的:为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特制定“问责制”实施办法。

二、定义:

问责制: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扯皮推诿,耽误工作,导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问责原则:

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问责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决策责任追究

1.公司部门负责人制定工作计划或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时,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事后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明显、低级错误或严重过失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对待工作,效率低下,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

1.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决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工作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本部门工作职责中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 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废旧物资的管理办法》,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 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

2.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四)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1.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办事拖拉、相互推委、扯皮,延 误工作,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的。

2.贯彻公司决策不力,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没有完成公司各项目标的。

3.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火灾、财物被盗窃、被毁等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问题有失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5.经公司查证属实,存在不顾公司利益,只站在自身利益出发, 搞小团体、小帮派,发布一些不利于团结的言论,不正面等行为的。

6.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问题上,由于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当、处理不及时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7.在工作中,对领导、同事有打、骂、言语侮辱行为,不服从管理,做影响员工团结的。

8.工作关联部门之间、管理部门与一线部门之间、各员工之间在工作上要相互配合,对工作推诿拖延、敷衍、玩忽职守带来损失的。

六、责任划分:

1.领导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和下级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应负的领导连带责任。

2.个人责任:按照各岗位职责,明确个人对其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

七、责任追究的处罚:

1.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责令整改、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解聘、调离岗位、调整职务、免职,责令辞职等。 2.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八、公司所有员工必须遵照本制度检查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到事事有落实,人人有责任,各司其责,各负其责,责任明确,违反必究。

九、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由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旭荣实业有限公司

办公室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范文第2篇

【摘要】“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是一个突显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它包含了一个深刻的权力监督与制约的政治理念,对促进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党委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早已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所以本文从宪法和政治学相结合的角度来对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基本理论开展探讨与研究,并对新时期我国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所面临的实际困境进行了分析,并有所针对地提出了解决对策,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的体系。

【关键词】新时期;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在21世纪初期,我国发生了人心惶惶的“非典”公共卫生事件,于是,在处理“非典”这一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措施中,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制应运而生。我国开始采取的官员问责制这一措施,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学者对相关理论的研究和探索。官员问责制的舆论影响让问责制越来越成为一个热门的研究,并且逐步开始扩展到实践层面上,从政策层面扩展到了体系层面。问责制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对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同时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赞扬与关注。然而,目前,从问责制的实施结果来看,我们主要侧重的是政府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或者是更关注于行政问责方面。但是,就中国现在的政治体系来看,毫無疑问,政党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政治权力的中心,执政党才是真正的民主政治的操作者,在治理国家中发挥着广泛而重要的作用。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当地的政治领域中扮演着一个组织协调各方面因素和谐发展的角色,对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或者重要决定的重大问题上,如重要干部的任免、做好重大项目的预算支出等诸多问题上。所以在一个地区中,党的“领导人”实际上是一个地区的最高领导人。

所以加强对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的研究,对于促进党委的领导干部的制度化,就有了正确的监督和制约,以确保党委领导人总是为人民服务的。这对培养党委领导干部的良好的责任感有重要意义,也能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一、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的理论基础

1、关于国内外对问责概念的研究

问责基本上与绩效管理、法治、公共财政等诸多概念一样,都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这是由他们独特的历史、经济、人文和宗教环境所决定的。目前,虽然不同的国家对问责的定义不同,但从整体来看,基本的看法还是一致的。问责,即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特定程序,去追究相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职责与义务的行为。

我国国内的众多学者也对问责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邓国胜认为真正的“问责制”的概念应该是公共组织对其使用的公共资源和权利给公众一个客观准确的交代。对公共资源的使用效果与流动去向以及对公共权利的使用现状,给公众做一个全面的社会交代,同时要对使用的公共资源和权利所产生的结果负责。郭济则认为所谓的问责是指对一个人的行为举动进行质询并且要求其对自己的行动做出合理解释的行为,这是一种监督报告。

国外的一些学者也对问责制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其中有如下观点:安.赛德曼认为“问责”是指官员应该被个人或其他的官员授权,必须对某项决策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的制度。丽莎.乔丹认为问责是社会构建的标准化的概念,它是指官员通常需要就特定事实、环境或者行为做出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波文斯则认为,问责可以被定义为社会中一个行动者自己觉得自己有义务向其他社会成员解释或证明其行动的实施过程和结果。

总之,尽管有许多国内外学者对问责的概念进行了解释定义,但其都有两个共同点:第一,当事人应该解释发生了什么;第二,当事人应该对结果负责。所以要想把握好问责的基本概念,需牢牢理解这两个概念。

2、问责的特征

本文认为,要想更好的理解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不仅应该把握好其概念,更应该掌握好以下三个特点,这三个方面的特点是问责的重要价值的体现,也是它的内在实质规定。

首先,问责的重点对象应该是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其实,早在1980年左右,我国就已经出现了问责制,在处理“渤海2号”沉船事故的过程中,中国石油部长宋振明被问责,免去了职务,国务院副总理康世恩因其专门负责石油工业的管理,有失职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所以被给予记大过处分。在“贵昆线特快旅客列车翻车”事故处理中,时任铁道部部长丁关根因此引咎辞职。在2003年的“非典”事件中,时任卫生部部长的张文康被免职。李学俊也因此被免去县委副书记职务。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时任石家庄市委书记的吴显国被免去职务,张发旺被免去了副市长职务。每次一些给社会造成巨大影响或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公共安全事故过后,都会有党和政府的官员被依法处理,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制,生动地展示了问责制的重要功能。

其次,在价值取向上问责具有民主的特征。在阶级明显的官僚体系中,下级对上级负责是官僚体系的突出特点,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官僚体系的健康运作,从而实现统治阶级的管理。但现代社会的问责是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的,即使问责还是表现为上问下责,但从根本上说,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对人民负责,由人民大众对其进行监督,否则将受到舆论的谴责,甚至威胁到自己的职位。

最后,问责是全面的灵活运用。在现代社会中,行使权力的社会背景变得越来越复杂,单一的控制权利的基本方式已经不能有效的控制权利。所以为了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公民的利益,我们应该努力克服问责制度的缺点,建立一个全面协调发展的问责机制,并不断地完善此机制。

二、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际意义

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体现了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的制度创新,蕴含着极其深刻和丰富的法治理念,对促进社会和谐、有效的防止政治腐败、改善政治环境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过去,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了反动政权,中国共产党现在作为我国的执政党,领导着我国的社会主义的建设,所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这是因为执政党控制着国家的权力,负责管理国家的任何事务。同时,这也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能够长期执政的政党,而执政党的特点与历史使命决定了它必须把执政能力建设作为一项基本任务。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关键是要提高各级党员干部的决策与领导能力,所以建立一个管理国家事务的高质量的领导干部团队显得尤为重要。假如,没有这样的团队,我党可能会失去执政的基础,也不能够完成执政的使命。党的领导干部大都持有一定的政治权力和政治资源的,如果党的领导人能不受任何约束的进行渎职,这必然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难以想象和无法估量的灾难。因此,严格规范党的领导干部的行为,提高他们的执政效率,我们就必须对他们建立一个系统的问责制,以此来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因为这不仅是给人民问责的一个交代,也是对党委领导干部的一种无形的压力。因此,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施,不仅有利于领导干部做出正确的决策,也可以起到对领导干部敲响警钟的作用。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2、有利于发展民主政治

自从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建立以来,民主政治的发展就成为了中国共产党的坚定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越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也越快”。民主的本质是“人民主权”,即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党的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不但要对党负责,更重要的是要对人民负责,无论干部身处哪个要职,都应该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主要宗旨,这是民主的本质体现。党内民主可以带动人民民主的发展,领导干部问责制是一个重要的民主监督制度,同时也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问责制可以确保行使权力的民主化。问责制强调了对公民行使权利的重视和尊重,与此同时,公民广泛参与问责制也确保了党的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民主性。

3、可以防止权利的腐败

在当今社会,导致一个国家政权更替、制度变迁的重要因素就是权力的腐败。也正因为权利腐败的巨大危害,故又称之为“政治的癌症”。一个国家要想政治稳定、国家经济繁荣和社会健康地发展,国家和政府就必须要治愈这种“癌症”。但是要想有效彻底地惩治腐败,除加强制度建设外,还必须大力加强政治文化建设,而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则是这二者的很好的结合,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方面,问责制是对党的领导干部的严格的监控过程,是利用严格的制度来约束执政党的领导干部的行为,它通过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继而用科学的制度以确保权利的正当行使。与此同时,问责制的有效实施,使一个强大的问责文化得以逐步创建,继而为权利的规范提供了“软环境”。因为问责制度的实施效果和党员干部自身的道德责任、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是密不可分的。

4、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国家繁荣振兴和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创建一个和谐社会,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是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维护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真正使人民群众享受到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伟大成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委干部却往往忽视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片面的去追求业绩、政绩,热衷于搞“形象工程”,甚至存在欺弱怕强的现象,领导干部作风松散,工作不扎实的新闻此起彼伏。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的发生,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冷漠,很多在基层的政府工作人员失去了干劲,干部之间的关系也越发紧张,拉帮结派的现象时有发生。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让党的领导干部接受人民的监督,任何党委领导干部,只要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或是忽视和损害最广泛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都要进行严格的问责,只有这样,才可能平息群众的不满情绪,从而保证其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的发挥。除此之外,整个官僚体系都因为此制度能调整自己的心态,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追求,也能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使人们在思想和情感里认可领导干部,也有利于促进民官的和谐相处,为构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三、完善我国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路径

1、完善问责制的法律

法治的有效保证是实行党的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真正的问责法治要求用问责法来解决当前党的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际困境。一般来说,我国对问责的实践过程采取的是“政策先行,当地先行”的原则,这虽然在很大的程度上解决了问责初期迫切需要系统的问责体制的问题,但随着问责制的深入发展,这种原则带来的随意性大、内化程度明显不足和刚性不足的负面影响给中国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阻碍。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我们必须站在国家的高度上以立法的形式对党委的领导干部问责制进行规范。目前,公民渴望国家的立法部门能尽快将党的领导干部问责制纳入法律系统。因为问责制的法治化不仅有利于问责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运行,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提高干部的责任感和执政能力,做到真正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为人民监督领导干部的行为提供了最可靠的法律保护。

2、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我国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对党委领导干部的问责,归根结底是對领导的领导权进行监督,以制止非法的领导权的行使。但是,至今为止,对党委领导人的领导权仍然是处于相对模糊的概念,因此,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要想有效和正确地实行党的领导干部问责制,我们就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在对政治体制进行改革中,第一是要把党和政府分开,这是改革的关键。第二个是要解决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第三是精简机构,使权力下放。这对我们科学规范的正确处理党和政府关系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建立问责机制

问责制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要设计和改进问责机制。问责机制设计得科学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直接决定了问责的深度和实际产生的结果。问责制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被分为垂直问责和水平问责、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法律问责和政治问责等。所以,构建问责机制的目的是要解决“由谁问责”和“怎样问责”的问题。

四、结语

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发展经历了“问责风暴”到“制度问责”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从中央党委到地方党委,问责制的内容和范围都在不断地扩大和持续地改进,问责制的建设也逐渐规范化和法制化。虽然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在发展的过程中,仍存在不够公开民主和信息不完全对称的问题,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但是问责制的建设已经发生了突破性的变化,问责机制开始建立起来,以提高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并且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立了一个真正的为人民服务和负责任的党。

【参考文献】

[1] 肖  扬. 坚持依法执政提高执政能力[J]. 求是, 2015(1).

[2] 张贤明. 论政治责任——民主理论的一个视角[J]. 吉林大学出版社, 2013(4).

[3] 郭  济.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思路和重点[J].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2014(1).

[4] 昆廷·斯金纳. 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J]. 商务印书馆, 2014(1).

[5] 孙红竹. 新时期中国行政问责制研究[J]. 首都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14(1).

[6] 段秀华.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研究[J]. 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4(1).

[7] 刘素仙.引咎辞职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4(8).

[8] 颜  聪. “就地免职”损害程序正义[J]. 人民之声, 2013(8).

[9] 孔凡河. 论我国行政问责复出机制[J]. 探索与争鸣, 2013(7).

[10] 田  侠. 行政问责机制研究[J]. 中共中央党校博士学位论文, 2013.

[11] Koppell. Pathologies of Accountability:Accountabilities Disorder\". Public A}lministration ICANN and the Challenge of \"Multiple Review, 2015.

[12] Stewart Smyth. Public Accountability: A Critical Approach. Journal of Finance and Management in Public Service, 2013,(6).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范文第3篇

一、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 一) 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界定

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制, 是指对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致使履职不严、工作不力、效率不高, 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 贻误行政工作, 或发生执法过错及其他问题, 从而给公安边防部队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1) 。

( 二) 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制的构成要素

1. 问责主体

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分为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两个部分。

( 1) 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同体问责主体。在公安机关中, 对边防部门领导干部进行内部问责, 特指上级边防机关对下级边防机关, 上级公安边防业务部门对下级公安边防业务部门, 本级公安边防机关对其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中的领导干部在进行队伍管理及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这些均属同体问责的主要内容。

( 2) 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异体问责主体。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的异体问责, 其问责主体主要来源于人大代表、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公众等。

2. 问责对象

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对象, 即指在公安系统内部从事边防管理和边防检查等业务的各级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员。

3. 问责范围

随着我国问责制的深入发展, 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范围也日渐宽泛, 对领导干部的行政管理工作涉及更多方面的监督问责, 不仅停留在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等层面, 还包含了失泄密、火灾、安全等事故的损失责任和干群关系处理方面的责任承担。

二、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 一) 制度规范不够健全

目前, 我国出台的有关行政问责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效力较低、内容模糊、针对性弱、适用范围不全等普遍性问题, 这些问题在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问责制中同样存在。

1. 问责规范不健全, 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在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的制度建设上, 仍然存在法律规范不够健全的现象: 首先, 问责法律规范严重缺失, 直接导致问责制稳定性不足; 其次, 现有依据层级较低, 权威性不强; 再次, 规定分散、不系统, 极易造成执行滞后; 最后, 与边防部队结合不够紧密, 缺乏针对性。

2. 问责主体存在模糊性, 缺少明确的问责范围界定

公安现役部队既是部队, 同时也是行政执法部门, 对于此具有双重身份的问责主体, 在具体追究行政责任时, 由于追责主体的多元化, 使得问责工作操作空间大, 缺乏明确的范围界定, 不利于行政问责工作的组织与开展。迫切需要可操作性强的实体法性质的规范文件对此加以明确。

( 二) 制度实施过程混乱

1. 问责内容不够完整, 对领导干部的监管不到位

在我国行政问责实践取得较大进展的同时, 公安边防部队对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在责任观念深入人心的背景下, 行政问责的范围及其涉及的具体内容仍是限制公安边防部队追究领导责任的主要因素。

( 1) 问责对象认定不明。在问责制度的执行中, 却往往存在偏颇。是否严格遵照问责规定, 直接针对具有相应决策权的各级领导干部, 在重大事项中因其决策不当或者失误, 给国家、部队带来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导致严重后果的对象进行问责。

( 2) 问责范围略显局限。主要体现为: 第一, 在对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的实践中, 存在着, 侧重有过问责, 忽略无为问责、绩效问责的现象。第二, 在边防部队历来的实践基础上, 也已形成了重权责明晰问责、轻权责不明问责的失衡现象。

2. 问责监督机制不健全, 影响问责工作的实施成效

问责监督机制不健全是问责制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问责后的监督包括公众的反应、问责的效果、经验的总结等环节均存在缺失, 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在边防部队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中尚未建立。实践中过于强调惩罚而忽视激励, 容易滋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政绩观。

三、完善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制的思路

( 一) 完善问责制的规范建设

1. 加强问责立法

首先, 应当尽快开展国家层面的问责立法工作, 进行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确保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在统摄全局的基础上, 兼顾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这一特殊群体的行政问责制建设; 进一步细化问责内容, 明确问责对象, 规范问责程序, 为落实问责措施提供行之有效的法律依据。比如在涉及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立法工作中,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国家层面的立法暂时还没有专门对此进行规制, 但是在公安部的立法范围内, 以及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 都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对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制建设。

其次, 要在重视公安现役部队的实际前提下, 充分结合公安边防部队的现实情况, 结合领导干部在具体行政工作中的职责范围出台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具体规范。

2. 明确问责主体

为实现从法律依据方面完善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制, 首先需要明确规定发生何种性质的案件事故, 应该依法限定由哪一主体来实施问责, 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确保问责落实到人。为此, 需要强化公安边防部队系统内部对领导干部的问责监督立法工作, 明确上级边防机关、上级公安边防业务部门等对其所属下级机关、业务部门、派出机构中的领导干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实施问责监督的相关法律规范。

3. 规范问责程序

通过法律制度规范问责程序, 并充分结合边防部队所在地区、所属单位、所在部门的实际, 加强问责制度体系化建设, 进一步为明确问责职责, 严肃问责纪律, 落实问责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并逐步建立健全问责工作与纪检监督、组织奖惩、纪律处分、干部人事等工作协调统一和联动协作的一体化问责体系, 不断明确具体和完备的问责程序, 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做到以程序来规范制度, 以制度来管理干部。比如在规范认定责任的程序时, 要明确列出重大决策失误的具体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 以便分别追究相应责任, 由指定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 二) 完善问责制的实施环节

1. 拓展问责内容

公安边防部队在贯彻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中, 应当将治标与治本工作相结合, 重在治本。首先, 通过问责制的严格执行, 不断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并做到及时纠正显性的不良作风和错误行为, 来进一步主动深挖隐藏在问题背后的隐性诱因, 使深层次的作风问题得到有效根治, 借以警示全体领导干部何者当为, 何者不当为, 确保问责制有效落实。其次, 严格区分问责情形的设定与实行, 明确不同案件性质下的不同情形等级, 做到对症下药。最后, 正确处理问责与预防的关系, 关口前移。积极树立抓早抓小的意识, 将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行为解决在萌芽状态, 最终全面提高问责水平和问责效果。

2. 注重教育监督

公安边防部队的领导干部问责工作不应采取疾风暴雨式, 而要融入经常, 贯穿于日常, 落实于平常。注重加强干部队伍的日常管理和常态监督, 做到小责轻问、大责重问、有责必问, 这样既能起到常提醒、常警示的作用, 也能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具体工作中, 既要注重对重大问题的问责, 也要注重对苗头、倾向性问题的问责, 既要注重对违法违纪干部的问责, 也要注重对心存侥幸干部的问责, 始终保持对干部队伍的严格监督和连续监督。同时, 还要通过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确保问责的经常性和持续性, 保证官兵工作在状态、作风不失态。

摘要:我国公安边防部队是公安现役部队的一支重要力量组成, 其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制是国家行政问责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本文分析了该制度构成要素的特点, 指出了制度存在的问题, 并从制度规范的建设、制度实施过程的规范、问责氛围的营建等方面探究完善该制度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公安边防部队,行政问责,制度完善

参考文献

[1] 周仲秋.论行政问责制[J].社会科学家, 2004 (3) .

[2] 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J].理论与改革, 2004 (4) .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范文第4篇

中发【200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臵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七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九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中央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 巡视组对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四)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视组传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任免、监督和管理;

(四)配合巡视组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市(地、州、盟)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

对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确定。

第十五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巡视组应当根据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情况制定巡视工作方案,并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地区、单位,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

第十九条 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开展。被巡视地区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被巡视单位应当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布上述情况。

第二十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一)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五)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走访调研;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二十一条 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巡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派出它的党组织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五条 巡视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1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的事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一)对涉及被巡视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问题,移交被巡视党组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二)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党组织、机关、部门收到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受派出巡视组党组织的纪检机关或者组织部门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条 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一条 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政务和政策法规;

(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巡视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建立党组织,对所属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三十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

9 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巡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十一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

(五)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单项规定。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规定,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2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中办发【2009】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

13 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臵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

15 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中办发【2009】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臵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21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22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臵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 23 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

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臵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

24 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25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6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

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

27 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28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09】2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8‟9号)的有关要求,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钱权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依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二是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三是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五是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六是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

29 全的“豆腐渣”工程。上述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中央决定,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推动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保证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科学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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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任务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

(三)阶段性目标

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

三、治理工作的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认真进行排查,找准突出问题

深入开展自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项目决策、城乡规划审批、项目核准、土地审批和出让、环境评价、勘察设计和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物资采购、资金拨付和使用、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实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

31 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自查,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掌握涉及问题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深刻分析原因。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从主观认识、法规制度、权力制约、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产生的根源,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明确治理工作的目标和责任要求,增强治理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实效性。

严肃自查纪律。对不认真自查的地方和部门,要加强督导;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自查出的违纪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作出处理。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认识和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适时对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监管效果

突出监管重点。着重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开工报告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确保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运行。着重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着重加强土地、矿产供

32 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完善土地及矿业权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着重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监管,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着重加强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监管,严格依法征地拆迁,坚持合理工期、合理标价、合理标段,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规范设计变更,科学组织施工,加强资金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着重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质量与安全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细化安全措施,强化施工监理,防止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落实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认真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对项目决策、资金安排和管理、土地及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城乡规划审批、安全生产等环节的行政管理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电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做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财政、审计部门要重点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33 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大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执法力度。组织实施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发挥工程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督作用,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过程监管。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劳务用工相对灵活、职责明确、高效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深化体制改革,创新机制制度

加快改革步伐。加强重大项目决策管理,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发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抓紧研究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加快编制完成行业标准文件,实现招标投标规则统一。不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管理。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落实度。

加强市场建设。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

34 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大力推进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建设,探索显化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转让市场的有效形式,规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专家的职业道德水平。制定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管理办法。加强中介组织管理,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价格评估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健全诚信体系。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共建共享,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

(四)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惩治腐败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以谋取私利甚至索贿受贿的大案要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立项,规避和虚假招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

35 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中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案件。依法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坚决杜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行为。

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形成有效的举报投诉网络,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注重在审计、财政监察、项目稽察、执法监察、专项检查、案件调查和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和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大案要案,严肃开展警示教育,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

四、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央纪委牵头,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

36 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电监会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确定1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落实责任分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总体部署,搞好任务分解,推动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方案,确定治理重点,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方式方法和时间要求。要深入排查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完善体制机制制度,分阶段、有步骤地落实好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相结合,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相结合,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推进政务公开相结合,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实行行

37 政审批电子监察。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相结合,大力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开展分类指导,督促工作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提出整改要求,重点督查,限期整改,确保治理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范文第5篇

[考试时限]:60分钟 00172

4[及格分数]:60分

[考试说明]:

1、政治家常说要对历史负责,实际上,政治家并不能真正地对历史负责。正确

2、对公务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开展问责制的培训,是时代的必然。正确

3、在我国,问责其实刚刚开始。 正确

4、问责持续的以“风暴”的形式存在,是一种正常状态。 错误

5、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互不替代。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 正确

6、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问责制,相比较中国大陆来说,其问责对象非常多。错误

7、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不在问责对象范围之内。错误

8、权责对等意味着直接责任大于间接责任。 正确

9、在问责的个案中,主要应考虑的是领导应承担直接还是间接责任,而关于领导的主观意识是善意过失还是故意,则不在考虑之列。

错误

10、结果责任是公共服务强调结果导向产生的责任。 正确

11、我党推行的问责文化,是治国必先治党,治党无比从严。在从严治党的时代,对领导干部问责,要保持一种高压态势。 正确

12、在我国,有责必究是通例,从轻问责、免责的情况不可能出现。 错误

13、尽管责任有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之分,但是集体责任必须转化为个人责任,否则所谓具体责任就有可能落空。 正确

14、责任个人化原则并不意味着在出现事故责任后,由官员个人承担结果责任。错误

15、所谓责任政府必须是可问责的政府。 正确

16、领导要为自己的决策和行为负责,但不必为下级的行为负责。错误

17、领导对下属的工作失误和过错,承担的是政治责任、间接责任。 正确

18、对于问责,虽然各地区、各部门情况千差万别;同类事件处在不同的背景下,后果和影响应该是一致的。错误

19、《暂行规定》对需要问责的情形,应采取哪种问责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错误

20、对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要问责领导。正确

21、( 2008年)年5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

22、问责的全部正当性,在于( B权为民所授)

23、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著名经济学家( A萨缪尔森)在所写文章《为什么我永远也不会进入政府部门工作》中,描述政府部门的官员来自“下面的反对,上面的压力;成功时的寂静,失败时的喧嚣;随时随地、任何时候官员都被纳入行政问责制的框架”。

24、我国第一次问责最高级别,即国务院总理的案件发生在哪一年哪一次事件中(B 1979年“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事故)

25、2003年兴起的“问责风暴”,成为胜利战胜( B非典)的转折点。

26、1988年,(A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导致时任林业部的部长杨钟被撤职。

27、( C2008)年,被媒体称为“问责年”。

28、1995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最早引入了( B责令辞职)形式。

29、2004年,(B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实施,对辞职做了分类,明确各种辞职的条件。

30、2006年1月1号实施的( D《公务员法》)对各级、各类公务员,尤其是公务员中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31、(D2009 )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实现了党政官员一体问责。

32、2009年7月分出台的(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选用狭隘的问责含义,表明问责跟党纪、政纪处分,互不替代。

33、我党推行的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最早来源于(C中国香港)。

34、(B 2002)年,香港行政长官董建华在香港推进官员问责制。

35、问责的方式和党纪、政纪处分的问责方式,它们是( A并列)的关系。

36、(A权责一致)是行政问责的核心原则。

37、英国启蒙思想家密尔在他所著的(D《代议制政府)一书中指出,如果能将权利和责任统一起来的话,就可以放心地将权利交给任何人。

38、()原则,是从严要求的体现,它意味着有过错必须承担过错责任。

39、严格责任除了有过错要承担过错责任以外,领导干部还必须承担另外一个责任即(A结果责任)

40、问责制本身是西方国家政党政治的产物,表面看来仅仅是涉及到官员个人的问题,但从最终的效果看,问责是( B执政党)的表现。

41、在我国,( B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和提出问责的建议。

42、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被问责官员觉得问责不当的,可以( D申诉)

43、2003年,香港财政司司长( A梁锦松),因买车涉嫌避税风波辞职。反映出香港问责文化对官员的严格的要求。

44、(D责任全面)原则意味着有责必究是通例。

45、(D 2009)年,重庆市实施《促进开放条例》,规定:开放工作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但符合所规定三个条件的,可以免责。

46、(A 2007 )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规定只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使工作发生失误或造成一定损失,有关人员可予免责

47、(B责任个人化)原则是问责的落脚点。

48、2009年4月1号,《( B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各自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

49、( A《公务员法》)第82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

50、(B“三聚氰胺”事件)事件发生后,胡锦涛总书记指责部分领导干部对人民的生命安全麻木不仁。

51、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15条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 A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52、( C《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4条规定:“给予公务员处分,应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53、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由组织部门、人士部门、或者纪检部门、监察部门调查,并且提出处理建议;在提出处理建议的基础上,由问责决定机关根据(B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

54、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问责( A领导)直接负责人 直接领导决策人

55、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被称为( B特别重大事故)

56、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被称为(A重大事故)

57、《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要问责( A领导)

58、2006年1月1号实行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 D24个月)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5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A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6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62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A 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条件,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61、《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关于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要求中,明确指出,市县政府要(ABC)

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定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人员、效果“五落实”

62、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对象包括以下哪些类型的官员( ABCD)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63、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的方式包括(ABCD )

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6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要坚持以下原则和要求( ABD)

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

65、权责一致原则,包含内容有(AB)权责对应权责对等

66、权责对应中的“责”,主要包括以下哪些方面的责任(ABCD ) 政治责任 道义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

67、过错责任主要表现在领导干部在工作岗位上( ABD) 违法履行职责不当履行职责履行职责不力

68、《问责暂行规定》第3章关于“实行问责的程序”规定,问责的程序包括(ABC )

调查和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申诉

69、问责的依法有序原则,除了要求问责的对象、事由、方式和程序等法定外,还涉及到( BC)因素的补充。政治惯例 问责文化

70、有责必究包含( AB)方面的内容。谁有责就问责谁有什么责就应当追究什么责

71、《暂行规定》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AB )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72、由官员个人承担结果责任,能够起到以下哪些功能和目标(AD )平息民众愤怒防止社会震荡

73、责任个人化原则实现了( ABC)基本的要求。 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问责必到底

74、问责制的运行规则包括(ABC ) 客观事实责任制副职负责制连带责任制

75、民警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的,(AB )

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的,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

76、“可问责”的政府问责的是(AC) 岗位责任领导责任

77、以下哪些情况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的事件、案件范围内的( ABC)

给人民群众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

给党和国家形象以及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78、政府存在滥作为或不作为、违法作为引发了( ACD)要追究领导干部在管理活动滥用职权、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的责任。群体性事件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网络公共事件

79、《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ABC )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80、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AB )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范文第6篇

政府绩效评估和问责制度的不规范性使得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主要原因就是目前我国对与行政问责制度缺乏相关的法律条例,使得问责制度不能依法进行。另一方面,绩效评估和问责制度缺乏群众的监督和评价,官员的任免群众完全参与不了,只能通过舆论的压力,这些都导致了问责制度的无序和混乱,影响了正常的政府秩序及职能。

绩效评估是引导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树立正确导向、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前提和基础。有了绩效评估的结果,行政问责才有可靠的依据。针对当前我国存在的绩效评估和问责制度混乱无序的状况,为了实现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必须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首先,合理配置和划分权力、明确职责。权责对等是问责制的一个基本原则,一个领导干部必须为其权力的行使及其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领导干部的个人形象,直接影响其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的形象,因此,也必须为其言行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后果负责。领导干部还负有对其管辖范围保平安、对其所领导的下属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制约的责任,因此,还应该对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下属发生的问题或事件负责。

其次,建立自下而上、由公民到政府的真正有效的问责制度,并贯穿到日常的行政管理中去。要使问责制度常态化,并成为悬在每个官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让官员提高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民本意识,切实依法行政,心有忌惮,减少乱作为、不作为。同时也要防止大量被问责官员风头过后移地为官的制度化安排,让问责制在构建官员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有效机制中发挥作用。

最后,加强信息公开和健全监督是落实党政官员问责的关键。官员问责是一种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而让问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社会各界包括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不可缺位。真正的问责制不应当是强化官僚制,而是要强化官员对人民的服务质量与责任。对人民负责首先意味着让人民知道这个国家正在发生的一切。如果公众不知情,就无法知道谁对公众负责,谁没有对公众负责,无法追究失职行为。只有政府透明、政务公开,才能把政府及官员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负责任的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公开,方便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才能使问责不成为“内部解决问题”的姑息行为。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范文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范文第1篇一、目的:为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特制定“问责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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