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撤回执行案件申请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撤回执行案件申请书范文第1篇

请求事项

1. 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公司****支公司赔偿给被申请人的理赔款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数额为20000元;

2. 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月22日,被申请人家属***乘坐***驾驶的豫****号车辆在宁洛高速与****号车辆、豫*****等车辆发生事故,该事故造成豫***号车辆乘车人***死亡。豫****车辆在****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了客运责任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申请人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先行支付部分费用,保险公司将20万元费用支付到申请人公司账户。豫***车辆的驾驶员****为了在刑事部分得到家属的谅解积极筹款,向交警部门缴纳了30000元丧葬费用。申请人在收到保险公司的预付款后代替保险公司在交警队向受害人****的家属*****等支付了20000元的丧葬费,受害人的家属出具了收条,保险公司预付款尚余18万元在申请人账户。

后受害人****家属在***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家属和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家属共计235600元,在调解生效后保险公司通知申请人将保险公司垫付余款的18万元交到了****法院。由于***家属已先行领走了保险公司垫付的2万元,于是保险公司将剩余的35600元转到了法院,至此申请人和保险公司已履

行了全部义务。现在****家属故意歪曲和隐瞒从交警队领走的2万元是保险公司垫付的事实,继续要求保险公司再支付2万元,其行为存在重复主张的事实,被申请人现又申请执行保险公司2万元,其取得2万元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了不当得利,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将此款项返还给申请人。

保险公司现已将该理赔款20000元存入法院账户。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保全*******支公司赔偿给被申请人的理赔款20000元。

此致

**********人民法院

撤回执行案件申请书范文第2篇

“老婆本”至少30万 七成小伙儿都恐婚

日前,一项针对中国十大城市“老婆本”的网络调查显示:深圳、北京、上海三大城市排在排行榜的前三位,娶老婆的成本都超过了200万元,排行第十的成都,娶老婆的成本也达55万多元。一时,“老婆本”这一话题在全国各大中城市悄然兴起。就“老婆本”的相关问题,记者在南昌爱家汇、南昌搜房房地产网、青山湖畔论坛、南昌地宝网等进行了网上问卷调查,有200多位网友参与了调查,结果显示,70%的未婚男士表示结婚带来的压力很大,害怕结婚。对于许多工作不久的年轻人来说,很难在短时间内积累这笔数目巨大的“老婆本”,不少人表示如果要体面地结婚,只能靠啃老。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了30位结婚男士,只有两成受访者表示“老婆本”完全是自己赚的;近三成既有父母给的,也有部分自己赚的;超过半数受访者称“老婆本”完全是父母给的。记者还通过电话、QQ等方式采访了20位未婚女性,问是否愿意接受裸婚,只有一位可以考虑接受裸婚,其他被采访女性均表示,现在就业压力这么大,如果结婚时没有任何物质保障,以后生活会很艰难。

调查称:

70后婚外情最烈,

80后闪离最快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新离婚案件调研报告称,人到中年的70后婚外情几率最高,“闪离”则是80后人群离婚的最大特点。

北京80后人群草率结婚又轻率离婚的人数一直在持续走高。据最新统计数字显示,婚龄在5年内的离婚案件中,80后人群的离婚案件占55.2%,70后人群的离婚案件占32.8%,60后人群的离婚案件仅占7.2%。

80后人群的离婚案件中,因生活琐事而导致离婚的高达54%,而性格不合、婚外情、家庭暴力及经济原因等其他离婚原因被远远地甩在了后面。

调研报告显示:婚龄在6至10年的离婚案件中,70后人群的离婚案件占到了七成,其中,70后人群因为生活琐事而离婚的占59%,因婚外情离婚的则占26%。

生于上世纪70年代的人群如今人到中年,男性正处于事业的黄金时期,社会经验丰富,并已经占有了充足的社会资源,其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社会上。而30至40岁的女性却是青春不再,其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家庭上。相比较而言,70后男人接触家庭以外的诱惑比较多,产生婚外情的几率就高于其他年龄段的人群。

政协委员提案:试行一方为独生子女可生二胎

全国政协委员李冬玉在提案中提出,应实行“单独二胎”政策,即在全国已普遍实行“双独二胎”的基础上,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的情况,在部分城市先试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单独二胎)的政策,最大限度降低个体家庭的人口风险。

李冬玉表示,计划生育政策施行以来,我国已积累了上亿个独生子女家庭,这些是由政策产生的、数量庞大的高风险家庭。所谓“高风险”,包括独生子女的成人风险、成才风险、婚姻风险和养老风险,独生子女家庭的儿女养老风险、结构缺损风险,社会的发展风险、国防风险和责任风险。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也面对中外媒体再次呼吁,尽快放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允许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二胎,转变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劳动力储备不足的严峻形势。

纪宝成说,劳动力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如果劳动力没有了,就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人口结构不平衡,也会对中国的未来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孩子满18个月再上班

浙江一民企推超长哺乳假

据报道,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规定,在企业内部推行女职工15个月的“亲子假”制度,即在国家规定的3个月产假结束后,女职工可以申请“亲子假”,在家里当全职妈妈,企业确保其带薪休假。截至2011年3月,已有7名女员工享受到这一待遇。“企业推出这一政策,别人或许认为是炒作,但我是切身感受到好处了。”江西籍女员工郭小琼告诉记者,在她所住的小区中,“3个月产假结束后要不要去上班”一直是困扰妈妈们的难题,母乳喂养事关孩子的健康成长,但不少妈妈为了工作忍痛断奶。得知她正在休超长哺乳假,很多妈妈都很羡慕。

杭州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傅立群认为,每位女性的工作特点和自身条件都不同,超长哺乳假不一定能在现阶段全面推广,但“亲子假”非常人性化,其对于女性的尊重是值得肯定的。哺乳假有多长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消除女性由于怀孕、哺乳带来的用工歧视才能真正保障妇女的权益。

内地首例离婚人身保护令:两百米内前夫禁止出现

1991年,重庆酉阳县人钟雯雯和陈国川在新疆务工期间恋爱同居,1994年育有一子。2009年12月,钟雯雯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判决生效后,陈国川拒不迁出与钟雯雯的家,还要求与其同吃、同睡,并以钟欺骗自己为由,威胁、殴打钟雯雯。

2010年4月,钟雯雯向重庆酉阳县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陈国川搬离其居住地。尽管如此,离开钟雯雯家的陈国川仍借探视小孩为名到其住处骚扰,并提出不许钟从事美容美发行业、不许另嫁他人等要求。5月,不堪忍受的钟雯雯在当地法院申请人身保护。

经审查核实,法院遂向陈国川发出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陈国川骚扰、跟踪、威胁、殴打钟雯雯,或与钟及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不欢迎接触,禁止陈国川在钟雯雯工作地和住处的200米范围内活动,并要求陈国川未征得子女同意不得到钟雯雯家中探视等。

据了解,这是全国第一例离婚诉讼后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80后”、“90后”留学趋向亚洲

日本动漫业受青睐

据日本新华侨报网报道,日本的动漫文化已经形成一个成熟的产业,从教育到最终产品的出产,体制比较完善。中国的“80后”是看着日本的动漫长大的一代人,有很多留学生确定到日本留学的初衷就是希望能够学到先进的动漫文化创作意识和文化内涵。

在统计中发现,大量前往日本学习动漫设计和制作专业的中国年轻一代基本都是中国所谓的“80后”、“90后”。由于日本的动漫在全球都非常有名,颇受年轻一代的青睐,因此动漫文化又被认为是“日本足以向世界夸耀的代表性文化”。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球动漫产品的六成产自日本。不少正在策划前往日本学习动漫制作与设计专业的中国年轻人对日本设置该专业的大学情况了如指掌。

近年来,中国希望出国留学的年轻人中,决定前往亚洲国家的人数越来越多,其中以前往日本留学生为主要群体;其次,前往韩国和新加坡留学的人数也不少。

作家张一一

三八妇女节全球公开征婚 称首选离异女

继微博撰文三八妇女节涉嫌“歧视男性”呼吁取消引发网络热议之后,内地80后作家张一一又有惊人之举,公然于妇女节全球公开征婚,而他“首选离异女子”的征婚标准再度遭到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

张一一是著名青年作家,又是娱乐圈数十位艺人的幕后推手,曾以写给主持人李湘的“史上最牛情书”以及痛批全国各省陋习的“丑陋地理志”系列文章闻名于世,像他这样的一位“知名人士”竟没有女朋友任谁都不会信,但这偏偏是事实。而对于张一一“发长、肤白、个高、内秀、略肥”的择偶要求,网友认为“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也有网友认为张一一的两位“前绯闻女友”李湘和袁立都曾有过离异的经历,“他可能是在按李湘和袁立的标准找女朋友”;但还有不少的网友认为张一一“首选离异女子”的征婚标准有炒作的嫌疑,怀疑其征婚的动机“是否纯洁”。

对于网友的质疑,张一一表示,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让许多年轻的女孩子都变得浮躁,而离异女子有更多人生的阅历和生活的沉淀,不需要花太多时间去调教,相处起来会要相对轻松和谐得多,因此他把离异女子作为首选是比较理性和明智的,而且他现在是“男大当婚,年迈双亲望眼欲穿”。张一一一再表示,他征婚有着相当大的诚意,绝不是一般人胡乱臆想的自我炒作:“我真心希望今年能在茫茫人海中找到一个灵魂伴侣与我浪迹天涯,看尽人生的所有风景”。

撤回执行案件申请书范文第3篇

予保护,致使法律公正性受到影响。我院民行部门在民事行政案件执行监督方面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现与大家商讨。

1、关于民事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监督的理论根据

民事诉讼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笔者认为“审判活动”不仅是指民事、行政案件庭审判决、裁定的诉讼活动,还应包括法院对生效法律执行的非诉讼活动。因为执行是法院行使职权的一部分体现,是审判职能的延续,同时也是整个审判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属于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审判权不仅仅包括庭审裁判权力,还应包括调查权、执行权等一系列相关联的权力,这些权力与裁判权相依存,它不可能脱离裁判权而独立存在,都属于法院的审判权能,因而审判活动应包括执行活动。两大程序法都已清楚表明检察机关拥有对法院裁判和执行的监督权。这既是基本法的要求,也是检察监督职能的体现,更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任何割裂诉讼活动的完整性,作限制性的狭义解释,都违反了立法的本意。

2、关于发现线索的渠道

由于法律对执行监督没有明确规定,高法的解释规定对执行方面的裁定不能进行抗诉,所以当事人即使遇到违法执行的情况,也不一定知道到检察机关申诉,因此执行监督的案件线索相当匮乏。我们在加强与国家权利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沟通的同时,主要是提高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加大宣传力度,促使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到检察机关申诉。一是利用集中宣传日活动、下乡办案等机会,送法下乡,了解法院裁判执行情况。二是与多家律师事务所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了解跟踪。三是普发手机短信,宣传民行工作的范围。四是增强服务意识,便民利民。开展了“倒一杯开水,提供一个咨询号码,散发一份宣传单,给群众一个满意解释”的四个“一”活动。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使我院民行申诉案件线索不断上升,对不服执行的申诉案件也大幅提高。

3、关于对民事行政案件执行监督的方法

实践中,我们根据民诉法关于民事案件执行的规定,对容易产生违法执行的情况进行了分类,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督方法。根据近几年我们对法院执行案件的跟踪分析,我们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在以下七个方面产生问题:一是在案件管辖方面,表现为对外地委托的执行案件不积极执行或辖内案件而不积极执行;二是执行根据方面,突出表现是执行依据不足,有些案件已经开始执行但被执行人尚未收到裁判文书;三是执行异议方面,主要是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执行员不予审查或超越权限审查,我行我素,使得有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四是执行期限方面,主要是拖延执行情况严重;五是移送执行方面,有些案件应当移送执行,但没有主动移送,非要让权利人申请执行不可,致使那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的当事人无法及时得到保护;六是执行中止、终结方面,主要表现有审查不严,决定中止、终结有时显得很草率。七是执行措施方面,主要是对动产、不动产以及司法行政强制措施等措施的运用不当的问题。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采取了不同监督方法,主要是交流沟通、发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三种方法。比如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员不去审查、执行期限的拖延以及该移送执行的不移送等问题,我们通常采取发检察建议的方法;而对于其他几种情况,由于侵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且法律规定较为明确,我们通常采取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法;交流沟通主要是用在执行的开始阶段和采取监督措施后,主要起事前预防和事后达成共识的作用。

案例一:牛洪元、牛昆土地承包纠纷案

1998年10月20日,申诉人牛洪元、牛昆与被申诉人息县杨店乡龙庙村订立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7.868亩和11.802亩两块土地发包给二申诉人经营,期限为30年。但在2003年秋,被申诉人强行将土地收回,重新调整,导致申诉人无田可种。申诉人在无奈情况下,提起诉讼。2004年7月9日,息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立案。在审理后,认定了上述事实,但是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因比较复杂,不是一般意义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应当由有关部门解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

(三)项、第140条第

(三)项和2004年8月17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纪素云闫珂珂与济源市天坛办事处北潘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组土地承包

经营权纠纷一案的答复》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洪元的起诉。

我院受理申诉后,依法提请上级院抗诉。该案于2006年5月开庭再审,2006年11月送达判决,但是判决生效后,由于乡村不予配合,加上土地调整涉及面广,法院一直不积极执行,导致申诉人的父亲多次进京赴省上访,甚至要卖判决书,并多次到检察机关要求支

持。我们对此高度重视,主管领导出面到法院沟通协商,并深入乡村了解情况。根据具体情况,我们建议给予申诉人适当的补偿,并在下一轮承包中解决此问题。通过做当事人的工作,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30000余元的补偿款也已落实到位。申诉人表示不再上访。

案例二:潢川国土局与穆文川土地出让纠纷案

潢川国土局因土地出让与市民穆文川发生纠纷,此案由中级法院指定息县法院异地管辖。判决生效后,潢川国土局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受理后进入审查阶段。息县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开始执行,息县法院通知潢川国土局在接到通知书的15日内主动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但未到15日,息县法院便冻结了潢川国土局账户资金,准备强行划拨。信阳市检察院了解情况后,发出检察建议,并委托息县检察院到执行法院沟通协商。息县法院接到检察建议后,准备对建议内容进行听证。我们到法院沟通协商的同时,指出了法院执行中存在的错误,最后法院改原来的强行划拨为财产保全,即只冻结账户但不划拨资金给执行申请人。

4、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在探索对法院执行监督的过程中,遇到一些困扰我们的问题,一是缺少明确法律依据,尽管我们认为从法理上讲执行应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但往往审判机关与我们在认识上有分歧,很难得到统一;二是手段不硬,尽管我们发了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但往往得不到答复或者得不到纠正;三是线索匮乏,我们虽然进行大量活动,但收效并不十分明显,有很多的违法执行问题没有纳入我们的视野。

撤回执行案件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了指导律师从事行政法律业务,规范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 相关司法解释,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行政法律规范,从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以及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业务,为社会提供法 律服务。

第三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六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独立执业,不受非法干涉。

第二章 接受委托

第八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律师不得私自接 受委托。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执业律师承办案件,不得指派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承办,也不得指派实习律师单独承办案件。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不 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

第十一条 承办律师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第十二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案件转委托给他所。 第十三条 律师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三章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

第十四条 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五条 律师应依法审查确定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第十六条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 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第十八条 律师应当依法审查确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 计算。

第十九条 律师应当依法审查确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条 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应依法协助申请人审查确定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应代理申请人撰写、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协助申请人调取、收集、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l0日内,协助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 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要求复议机关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 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及代理律师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六条 律师应当注意,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 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所代理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 依法是否属于最终裁决。

第二十九条 对于委托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律师可以代理委托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作 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除外。

第三十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可以代理被申请人在法定 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章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第节 诉前准备

第三十一条 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行政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 原告的代理律师应对案件性质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并且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律师应审查案件是否依法必须先行复议。对于依法必须先行复议的案件,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先进行行政复议,只有复议机关不受 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依法审查确定案件的诉讼主体。

第三十六条 律师应当依法对案件的起诉期限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审查起诉期限时应注意考虑以下情况: (一)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八条 对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起诉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该起诉可能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

第三十九条 律师应当依法认真审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第四十条 律师经审查认为法院管辖不当时,应告知委托人可以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四十一条 律师应根据案件需要协助委托人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律师应当注意,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律师不得伪造或授意委托人伪造证据、捏造事实。

第四十四条 委托人和律师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和调取证据。

第四十五条 律师可以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勘验现场

第四十六条 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律师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书面申请。

第四十七条 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律师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十八条 律师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 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如有证据或者正当理由表明对方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有错误,律师可以代理委托人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 第五十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律师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五十一条 律师应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原件;因律师保管不善,遗失原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应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 起诉和应诉

第五十二条 原告的代理律师应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代理原告撰写起诉状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原告的代理律师可以代理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减免诉讼费的申请。

第五十四条 原告的代理律师可以代理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第五十五条 原告或第三人的代理律师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第五十六条 律师应当注意,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五十七条 律师应当注意,原告或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第五十八条 被告的代理律师应认真分析案情、调取证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好答辩准备,并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协助被告整理出被告据以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向人民法院提供。

第五十九条 律师应当注意,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六十条 律师应当注意,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律师应当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六十一条 律师应当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二)原告或者第三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第六十二条 律师应当注意,一审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第六十三条 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追加第三人的申请。

第四节 庭审

第六十四条 在庭审开始前,律师可根据案件是否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有无特别规定等情况,与委托人协商,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六十五条 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代理委托人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第六十六条 律师应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准时出庭;如因特殊紧急情况,无法准时出庭,应当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通知委托人变更承办律师:

第六十七条 律师出席庭审,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遵守司法礼仪。律师应当尊重法官,不得藐视法庭和诽谤法官,不做有损人民法院威信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律师应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委托入行使诉讼权利。若因越权代理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律师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对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二)陈述案件事实;

(三)出示、宣读本方证据材料;

(四)申请法庭通知本方证人出庭作证:

(五)经法庭许可,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六)就对方证据提出异议;

(七)就对方代理人的不当发问提出异议; (八)发表代理意见;

(九)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律师出席庭审,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第七十一条 律师应当注意,除行政诉讼附带赔偿案件外,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不适用调解。

第七十二条 律师应当注意,人民法院审理二审行政诉讼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律师代理上诉时,应审查案件是否适合书面审理,对于不适合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建议合议庭开庭审理。 第五节 庭审后的工作

第七十三条 庭审后,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对于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律师可以代理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第七十五条 对于不履行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律师可以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律师代理行政赔偿案件

第七十六条 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行政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七十七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对于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审查赔偿请求人是否己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二)是否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第七十八条 原台的代理律师应协助原告依法审查确定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 第七十九条 律师应指导、协助委托人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收集、调取证据。

第八十条 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及时准备办理案件的法律文书,进行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进行辩论,发表代理意见等

第八十一条 律师在庭审中的权利义务参照本规范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二条 委托人对于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律师可以代理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进入二审程序后,律师应注意,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第八十四条 对于不履,行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书的,律师可以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律师代理行政执行案件

第八十五条 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行政执行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就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律师可以代理行政机关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十六条 律师代理行政执行案件,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据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否在中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之内; (三)执行事项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四)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五)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六)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七)对于行政机关中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审查法律、法规是否赋予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权,以及被申请入是否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八)是否属于受理中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十七条 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对于逾期申请执行,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中请人的代理律师应代理申请人撰写执行申请书。

第八十九条 中请入的代理律师应代理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第九十条 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可以代理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第九十一条 律师应对人民法院裁定执行中止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审查,确定是否提出执行中止的异议,协助委托人做好执行程序的恢复准备工作。

第九十二条 律师应严格审查人民法院终结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终结执行,律师应代理委托人及时提出异议。

第九十三条 律师可根据案件的性质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等情况,提请委托人注意是否申请延期执行。

第九十四条 可执行回转的案件,律师可代理委托人提出执行回转申请,协助委托人提出有利于回转执行的措施。

第七章 律师代理涉外行政案件

第九十五条 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涉外行政案件的代理人。

第九十六条 律师接受委托,承办涉外行政案件,应当依法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应当注意,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因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委托效力。

第九十七条 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承办涉外行政案件,应当依法审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第九十八条 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承办涉外行政案件,应当注意程序法、实体法及国际条约的适用。

第九十九条 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承办涉外行政诉讼案件,应就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涉外送达方式,与委托人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条 律师可以代理行政许可、行政听证、行政裁决等其他行政法律业务。在代理中应当遵循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律师代理其他行政法律业务的规范,将在适时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代理业务。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撤回执行案件申请书范文第5篇

[1]探望权是基于血统关系而产生的权利, 是亲子关系自然流露的权利, 属于父母、抚养权、亲权、监护权等人身照顾权的一部分, 但又与人身照顾权分离成为并存的权利, 具有高度的专属性。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 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及财产照护权, 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级剥夺。只要身份关系存在, 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从立法目的上看, 中国的亲子关系是以社会为本位的, 法律在保护父母合法权益的同时, 也注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以达到整体利益的平衡。

二、现今法院执行探望权纠纷的难点

《新婚姻法》对探望权的相关内容作了法律规定, 使法律判决有了依据, 但是由于此类案件执行标的不同于债权或物品, 而是有生命的人, 而且《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均没有对探望权的执行作出强制执行措施方面的具体规定, 且执行内容通常具有长期性、反复性等特点, 因此, 实践中对离婚案件所产生的探望权就会产生下述几个执行难点。

(一) 判决包括调解、裁定与执行衔接困难

虽然绝大多数判决中对探望的时间、地点等做了很详细的规定, 但因为其规定的内容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 法院根本没有那么多的人力来保证判决执行。当一方阻挠另一方探望孩子时, 非抚养方便会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其探望权, 这一方面增加了法院的执行工作量, 另一方面就是法院依法实行了强制执行, 结果也往往不尽如人意, 因为强制执行往往导致父母双方的矛盾激化, 而孩子在“硝烟弥漫”的家庭氛围中战战兢兢, 怎能快乐成长?

(二) 申请人行使探望权过程中的行为控制困难

在法院的督促执行下, 一方当事人在行使了协助义务的前提下, 被协助者如果违背判决内容, 强行将孩子带离拥有监护权的家长身边, 所产生的后果由谁承担?此类在申请人行使探望权过程中的粗暴行为, 法院如何通过有关执行措施有效规避?

在实践中, 法官为防止当事人不配合, 出现意外, 专门陪伴到探望现场, 有的法官戏称自己是“保镖兼保姆”。但这样做无疑是治标不治本, 更何况法院也没有那么多的人力、物力来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

三、探望权强制执行的建议

(一) 生效文书要有明确的执行主文

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有明确的执行标的, 要么是支付金钱、特定物, 要么是完成一定行为。而探望权纠纷案件的内容是探望权及其行使方式, 具有抽象性, 因而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笔者在接触的一部分关于探望权的判决书中, 有些判决主文是不具体、不明确的。

比如有的法律文书中仅规定, “张某可每月探望儿子一次”, 或是“王某可以在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六探望女儿”等等。这里每月的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或是以什么方式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都没有明确。万一当事人在行使探望子女权利的时候产生矛盾和纠纷, 或者当事人在探望子女时对方不配合, 不履行协助义务, 甚至出现故意刁难、有心拒绝的情况之下, 法院执行是难以进行处理的。这就给法律文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当事人如何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不能规定得过于抽象、过于原则。

(二) 人身执行财产化

一般而言, 强制执行所指向的权利均具有财产性, 如股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虽不是纯粹的财产权利, 但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性。而探望权却不同, 权利人通过行使探望权只是获得情感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愉悦, 而不能获得任何物质上的权益。

探望权强制执行目的是为了排除妨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中指出修正以后的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这仅仅是以妨碍执行来处理。诚然对当事人有法律威慑作用, 但对于探望权这样一种饱含人伦内涵、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特殊形成权来说, 罚款、拘留都不是最终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好方法。

人身权内容是很难执行的, 但如果能转化到财产内容上, 那执行的方式和效果就明确得多了。所以笔者认为, 一审的判决 (包括调解、裁定) 应含有探望权的财产转化内容。例如一审主文中添加:如不能履行上述判决 (包括调解、裁定) , 则应支付对方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具体数额由一审参照罚款数额来定。对于这一点, 在有些国家和地区有关探望权的法律上都有涉及。

探望权问题是一个长期的社会问题, 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 更是子女的权利,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 最终目的都是使未成年子女享受正常的父母之爱, 减少家庭破裂给他们心灵带来的创伤。随着司法实践经验不断得到完善, 相信探望权制度将日趋科学, 更加方便的服务于我们的生活。

摘要:我国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探望权作了如下定义:“夫妻离婚后,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实践中会碰到很多问题, 对探望权执行的探讨, 有利于解决探望权执行难问题, 也有利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离婚,抚养权,监护权,协助义务,探望权

参考文献

撤回执行案件申请书范文

撤回执行案件申请书范文第1篇请求事项1. 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公司****支公司赔偿给被申请人的理赔款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数额为20000元;2...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