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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分析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分析(精选11篇)

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分析 第1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开办费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为开始生产经营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据此,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筹建期“业务招待费”不能税前扣除第一种观点的具体体现为:

1、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0年09月06日在总局网站的回复:

问:公司在开办(筹建)期间没有取得任何销售(营业)收入,发生的业务应酬费、广告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因此,企业在筹建期未取得收入的,所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业务招待费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大连国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支出,在国家税务总局未颁布新的规定之前,暂按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税前扣除的开办费中如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即此两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前提必须有销售(营业)收入。”。

3、河南开封地税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汇萃》第二十九条“公司在开办(筹建)期间没有取得任何销售(营业)收入,发生的业务应酬费、广告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因此,企业在筹建期未取得收入的,所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业务招待费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二、另一种不能税前扣除的观点具体体现为,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09月26日在总局网站的回复”:

问: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开办费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为开始生产经营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据此,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限额扣除具体体现为:

辽宁省国税《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相关业务问题》第八条“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开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在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时候进行计算扣除。”。

尽管辽宁省国税关于筹建期“业务招待费”规定与15公告的有关规定同为限额扣除,但两者之间扣除结果又不尽相同。在举例之前有必要说明一下15号公告里关于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60%计入开办费后“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这里的有关规定指的是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明确了1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后,下面我们举例说明两者扣除差异: 从《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中我们可以发现,《企业会计准则》及《小企业会计准则》都将开办费列入“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因此笔者建议,对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用,在按照会计准则并兼顾税法的同时,进行如下会计处理(沿用上例):

如果筹期跨的(第一个):

1、日常会计核算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费 100

贷:库存现金 100

2、筹建期每月结账前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60

本年利润 40

贷:管理费用—业务招费 100

3、年终所得税汇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二十六行,账载金额填40万元,税收金额填0元,纳税调增金额填40万元。

以上的会计处理,及报表填报,仅是笔者的一家之言。

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分析 第2篇

国税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的出现,是企业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福音。公告第五条:“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众说纷纭的筹建期“业务接待费”终于有统一待遇,但是回顾企业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所得税前扣除的过往历史,财税界的两种观点争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扣除。

依据分别为筹建期开办费的核算内容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前业界普遍认为,开办费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理由是,《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管理费用科目的规定,明确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为开始生产经营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企业当年收入情况计算确定扣除限额。但是,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未作具体规定。

所以,业内一直解读为:企业在筹建期未取得收入的,业务招待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限额扣除。

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以及现在的国税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国税函〔2009〕98号中,关于开(筹)办费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依据国税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筹办期的业务接待费,不再有收入的限制,按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

学习和回顾了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今生和前世,作为财务人员不得不思考: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剩余40%部分的处理。尽管新税法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也规定,企业的开(筹)办费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但是,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可是,依照15号公告的新规定,“业务招待费”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同时,依据前述,会计准则将开办费列入“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

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分析 第3篇

★在线专家: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的规定,开办费可以一次计入费用税前扣除。

招待费能否计入开办费呢?我认为,计入开办费应该没有依据。

新准则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综上,我的意见是,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招待费”,不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不适用开办费的税前扣除规定。

浅析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 第4篇

关键词:业务招待费 标准 税前列支 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的概念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联系业务或者促销、处理好社会关系等目的支付的应酬费用。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是经常和必要的,由于商业安排与个人消费的界线很难把握,一般要求企业能够证明业务招待费支出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比如说企业为了签定销售合同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或者企业为了签定某合作协议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等。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

因为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生产经营实实在在发生的费用,所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以据实扣除,但业务招待费又不可避免包括个人消费的部分,在许多情况下,无法将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区分开,因此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要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标准,一个是不能超过当年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另一个是不能超过当年企业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当年的业务招待费要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能超过两个标准中较低的那个标准,超过的部分要在企业汇算清缴期做纳税调增。其中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是指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之和,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等。这里的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企业把自已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投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无偿赠送他人或人个消费等,由于这些产品并没有真正的销售,没有取得收入,因此在财务处理时是按照产品的成本结转的,但是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要注意这里的产品价格应当按照市场的正常售价来计算。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对于任何一个查帐征收企业只要发生了业务招待费就得纳税调增。假设某企业2013年销售商品收入1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200万,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万元,2013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多少?根据前面的两个标准我们可以得到,一个标准是60×60%=36万,另一个标准是(1000+300+200)×5‰=7.5万,两者中较低的那个标准是7.5万,也就是说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7.5万,2013年需要纳税调增的业务招待费是52.5万元,如果该企业当年有利润的话就此一项就需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52.5×25%=13.125万元。从上面的这个案例来看,企业当年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比较高,远远的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标准,那么我们能不能合理的规避业务招待费的发生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有经验的财务会计对每年的业务招待费都会有个预判,就上面的案例来看,企业每年的销售额虽然不是一个固定的数,但每年的增长比例是预先能够判断出一个区间来,假设说2013年企业的销售额1500万元, 每年按20%左右增长的话,2014年的销售收入大概会达到1800—2000万元左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大概在2000×5%=10万元左右,企业为了能降低企业所得税当年业务招待费可以控制在16万左右(160000×60%=96000),就不会发生上述例案出现的那种情况,到年底汇算清缴期一下子得调高应纳税所得额52.5万元 ,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上未给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业务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业务招待费在实务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中经常发生的支出,在实务中要注意下列问题 ,以防产生不必要的支出。

(一)企业在实务中,餐费的开支是业务招待费中最常见的,也是企业最容易取得的发票,这些餐费也许是企业会议期间发生的餐费,也许是企业销售员出差期间发生的餐费,也有可能是员工年终聚餐发生的费用,企业会计也就按照上述用途分别记在管理费用—会议费,销售费用—差旅费,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但是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论企业会计把餐费记在什么会计科目下,一律调整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在税前扣除,该调增的就调增,原因是企业没有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证明这些餐费的用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企业确实发生了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證,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比如说,如果企业发生的餐费是属于会议期间发生的,那么必须提供开会时间、地点、出席的人员、开会的内容、费用标准等等证明材料才可以按照管理费用—会议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常会赠送给客户礼品。一方面要注意礼品的价值不适合太大,否则要有贿赂的嫌疑;另一方面,企业因为赠送客户礼品而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哪有给客户赠送礼品还向其收取个人所得税的道理,因此企业只能代客户缴纳这部分个税,这部分个税本来应属于个人缴纳部分,但由企业代替个人缴纳,因为该部分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收入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需要纳税调增。

(三)对于核定征收企业,业务招待费只要发生至少需要调增发生额的40%,因此,如果可以的情况下,尽量减少业务招待费的发生。如果赠送的礼品是企业自己生产的或委托加工的,那么不一定要把这部分礼品作为业务招待费,我们可以认为是宣传企业的产品,把这部分的产品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而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照企业销售收入×15%在税前列支,如果当年不能扣除的,第二年可以继续扣除。即使企业自己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不适合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也可以购买一些精致的礼品,额外加工上企业的标识,把这部分礼品的费用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处理也是完全可以的,这样以来就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减少企业的负担。

(四)对于企业用自己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赠送客户,无论企业会计把这部分费用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要注意只能是该产品的市场正常售价减去产品成本后的部分计入业务招待费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假设某企业的本年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30万元,其中用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馈赠给客户18万,该产品的正常售价为20万元,当年企业的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那么该企业当年的业务招待费實际发生额需要调整到12万元(30万-18万),再以12万元×60%=7.2万作为其中一个标准,另一标准是(2000+20)×5‰=10.1万,因此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7.2万元。

(五)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要想在税前扣除需要两个标准,不能超过这两个标准中的较低的那个标准可以税前扣除。但是企业如果在筹建期发生业务招待费应该如何处理呢?因为企业在筹建期,还没有达到正常生产经营的条件,不可能会有销售收入,如果按照上述标准的话,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就无法在税前扣除。因此税法另有规定:筹备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管理费用—筹办费。企业可以选择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性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也可以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暂时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时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如果选择分期扣除,需要借记长期待摊费用,贷记管理费用—筹办费,实际分期扣除时,再逐年冲减长期待摊费用。

(六)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在计算税前扣除的两个标准时,税务机关的查补收入,不能计入销售额或营业额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数。假设某企业年销售商品收入500万元,服务收入10万元,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售价6万,又把售价为10万元的原材料与债权人甲公司债务重组顶帐15万元,转让专利所有权10万,转让专利使用权6万。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有包装物押金5万元挂在往来帐上,而且已经超过一年了,企业并未作收入处理,当年业务招待费实际开支15万元,那么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多少?该企业销售商品收入500万元应当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服务收入10万元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将自己生产的产品6万元用于职工福利应属于视同销售收入,将售价为10万元的材料进行债务重组获利5万,应属于营业外收入,不计入营业额,这里债务重组的10万材料应作为视同销售收入,转让专利使用权6万元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计入营业额,转让专利所得权10万元应为营业外收入,不计入营业额,包装物押金5万元因为已经挂账超过一年了,应转为其他业务收入,本来可以计入营业额,但是因为是税务机关查补的收入不能计入,该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的营业额=500+10+6+10+6=532万元。业务招待费想要税前扣除需要两个标准,一个标准为532×5‰=2.66万,另一个标准为15×60%=9万元,取两者中较低的那个标准2.66万元,该企业当年可以抵扣的业务招待费为2.66万元,需要纳税调增15-2.66=12.34万元。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务代理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

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分析 第5篇

1)财务上直接归集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

2)在税务处理上有两种处理方法处理(金额: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

2.1可以在企业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2.2也可以从开始经营之日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无需考虑销售(营业)收入的因素。

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分析 第6篇

 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计入“开办费”?若可计入,在开始经营年度进行摊销时,是直接摊销?还是需要并入当期相关科目进行合并计算?

 意见: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2】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按有关规定”在国税总局“解读”中是指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处理,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业务招待费的最佳财税处理方法 第7篇

那究竟应该如何来把握,才能够税前扣除呢?其实,企业只要在平时做好记录,严格管理、准确分类,归入不同的费用项目,是不需要一见餐费就作为业务招待费来处理的。同时,以下两个涉税边界的把握也至关重要。

一是 企业经营行为和个人行为混合支出的边界把握。混合支出是指:由于营利及个人原因所发生的费用,这些支出应分为经营用途部分及个人用途部分,并按照各自适用的规定进行扣除。此外,某些特定类型的混合性支出(如个人爱好/度假住房)等费用,还要适用于特殊的规定,即通过不允许扣除全部或部分的这类费用来防止纳税人滥用优惠。

二是正常性、必要性及数额合理性的边界把握。正常的费用:费用是在某一取得所得活动中正常发生的;该费用是普遍的,可以接收的。必要的费用:指对纳税人取得所得的活动来说,是适当和有帮助的费用。大多数情况下,法侓倾向于接受纳税人对支出,在经营上的必要性的判断。数额合理性:一项费用要想得以扣除,还要在数量上具有合理性,而公平市场价格是其中很重要的因素。

业务招待费超标扣除是每个企业都会面临的问题,也是所得税汇算时涉及调整最多的成本费用项目。对其不能税前扣除的部分直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直接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应引起企业财务人员的高度重视,特别是一些与餐费相关的支出,如何区分显得尤为重要。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仔细分析经济业务发生的实质,避免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内容列入业务招待费核算。

一、差旅费还是交际应酬费?

面对业务人员出差报销的大量票据:出差短短几天,餐票却有好几千元,还有大额的购物发票,这么大的餐费、购物支出,财务人员该如何处理?)账务处理:

财务人员面对这样问题时,首先分清这些费用哪些是出差人员的正常餐费支出,哪些是招待客户的支出,哪些是为客户购买礼品的支出。一般情况下,企业对于也差人员的餐费支出都是一定标准的。然后,按照分好的费用,将属于个人正常差旅餐费支出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等科目,将招待客户的餐费及赠送客户礼品计入“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等科目。

税务处理:

增值税:应将无偿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第八款规定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计入差旅费的支出,属于正常的经营支出,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但如果税务机关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需提供证明材料。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计入业务招待费的部分,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做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

二、会议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在全国各地设有办事机构或分子公司,为了及时掌握各地情况及部署下一步工作,会定期或不定期在公司总部召开会议。各办事机构或分子公司的人员在开会期间的住宿费、餐费、会议费等应如何处理呢?

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为方便省事或公司没有大型的会议厅,而租用综合性酒店,即住宿、就餐、会议均在一个酒店,会议结束由酒店统一开具会议费发票;有的企业有自己的会议厅,开会在本企业进行,与会人员的住宿与餐费由宾馆承担或由宾馆与饭店分别承担,会议结束,宾馆开具住宿费发票,饭店开具餐费发票;也有的企业的会议室、职工住宿、职工就餐分不同地点,分别取得会议费、住宿费、餐费发票。

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企业无论是否取得发票,发票的开具内容是否为会议费,只要是与此次会议费有关的支出,均应按其费用实质,作为“管理费用——会议费”或“销售费用——会议费”核算。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企业为经营而发生的会议费允许税前扣除。但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 84号文件规定: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那么实际工作中,企业因会议而发生的住宿费、餐费能否作为会议费列支,并在税前扣除呢?

目前,关于会议费的餐费是作为业务招待费,还是作为会议费核算,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人认为,在综合性酒店召开会议,由酒店开具内容为“会议费”的发票,凭相关证明可以税前列支,但分别开具的餐费、住宿费就不能按会议费税前扣除,特别是餐费,应作为招待费,按税法进行纳税调增。

笔者认为,无论发票是综合开具,还是分开开具,其实质均是为召开会议而发生的费用,应作为会议费进行税务处理。其理由有三:

1、“事实与证据相结合”是企业所得税处理成本费用支出合理合法的基本原理,只要是公司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会议费的真实性、数额合理性,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是可以认定其计入费用的合理性。发票是税务证据“之一”而不是“唯一”。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曾规定:企业的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支付的费用,如:董事会开会期间董事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其他必要开支。董事会费的开支及标准,一般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决定的开支,凡本期实际发生的,均可作为当期的费用列支。但以董事会名义支付的招待费、礼品费以及其他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的支出,不得作为董事会费支出,而应计入企业的实际应酬费。

3、《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文规定,具体明确了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其中第十一条关于会议费开支标准的规定,按会议类别对会议中房租费、伙食补助、其他费用及总额度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三、业务宣传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为了宣传本企业的产品,订制如广告衫、印制宣传语的小礼品等。在订货会或商品展销会结束后作为礼物无偿赠送给客户。发生的这样的费用是作为业务宣传费核算还是业务招待费核算呢?

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账务处理:从上述对业务宣传费的定义来看,企业赠送的客户的礼品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借记“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贷记相关资产类科目。税务处理 增值税:应将无偿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视同销售处理,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应将此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十四条 企业每一纳税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四、职工福利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公司没有自己的食堂,为解决职工的午餐问题,统一由某餐厅供餐,由公司统一结算,结算时餐厅开具的餐费发票,对于取得餐费发票如何处理呢?

账务处理

此项费用属于在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活动中所发生的间接人工费用,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其他相关支出,是人工成本的一部分。应做为“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核算,而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在账务处理中,应在摘要栏内注明是职工的午餐费,同时将就餐的职工姓名及天数和标准详细列明,以避免在税务稽查时,被认定为招待性质的支出。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对于账务处理上列入的职工福利费部分的职工午餐费,税法是认可的,在不超过税规定的比例时,允许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问:除了上述事项,您还有什么需要提醒财务人员关注的?

答:有啊,那就是业务招待费证据和证明类资料及文件的准备。

我国现行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总体政策还是比较宽松的,但由于其支出是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管理难度大,所以,也不排除在2010年的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进行自我举证。虽然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会认同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费用,但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有不正常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足够的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有关凭证资料只要对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的即可,并不严格要求提供某种特定凭证,这也为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留有一定的余地。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被取消的支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目、纳税人或其他方面的证词,越客观的证词越有效。比如,给客户业务员的礼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取得发票等特定凭证,但只要有接受礼品者的证明,并且接受礼品者与企业确实存在商业业务关系,即可承认该项支出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税法并不强迫企业在送给客户业务人员礼品时要求有关人员签字,但是,如果税务机关要求证明真实性,企业也可以事后追补证据。最后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的要点进行如下总结:

◆ 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要与本企业的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 企业支付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具有正常性、必要性、数额合理性。

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分析 第8篇

关键词 筹建期 会计处理 纳税

一、筹建期的确定

明确筹建期的起始点,是作出正确会计处理的前提,而对于筹建期的起始点,《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中并没有给出准确界定。国务院91年发布的《外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财政部94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筹建期,是指……;但该两项细则在国务院07年发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后废止,新税法中并没有相关明确的规定。

实务中新办企业如何确定被批准筹建之日、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不同的会计人员因不同的理解,对企业筹建期间界定不一致,从而会造成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笔者建议,原税法规定外商、外国企业分别以协议或合同、申请被批准之日为筹建之日,这是比较明确的界定,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此规定来确定筹建期起始日。而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理解大致有三种: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因为行业不同特点不同,前两种并不能代表所有企业的筹建期结束,如有些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需一至二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筹建期;而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的表述也比较笼统,笔者认为以取得第一笔收入时间来确定筹建期的结束更为切合实际,也更宜掌握,且第一笔收入应为主营业务的生产销售收入。

二、筹建期支出的性质归属

1.筹建期间支出可以分为开办费和资本性两类

(1)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明确了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上述企业筹办期费用与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管理费用性质相同,且不会形成相应的资产。

(2)筹建期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本性支出;

2.筹建期支出性质归属的不确定性

企业会计准则虽明确了开办费的范畴,也明确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确认计量,但筹建期的企业是有”筹”有”建”, 有费用支出的同时会有厂房基建、设备安装等在建工程的支出。上述筹建期的支出又如何在在建工程和开办费之间进行分摊,会计制度和准则并没有明确的界限。所以筹建期支出还存在资本性以及费用性支出的不确定性,而此种的不确定性又分为:一是在机构设置和人员分工方向的不确定及不明确性;二是费用支付以及工程支付分工的不确定性。

对此,笔者建议把筹建期发生的支出按三种方式作分类处理:一是把明确为某一项工程发生的支出直接计入该工程;二是把发生的不能直接归到某项目的支出先归集在在建工程---待摊支出,如企业设有的专门负责工程协调管理和工程设备、材料采购部门的人员薪酬、差旅费、办公费等支出,项目完工时再按某一分摊标准如各子项目的工程量或工程总价进行分摊;三是把其他部门发生的费用直接归类为开办费。

三、筹建期费用的会计核算

1.对于筹建期的开办费,历年相关会计制度及准则

(1)92年财政部发布的基本会计准则规定: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92年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2)01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3)07年开始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中已经无“筹建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的踪迹。

2.筹建期间会计处理的几点建议

围绕上述筹建期相关会计制度,财务人员可以参考笔者分析和下列建议,根据实际问题,做出最适合自身企业的会计处理。

(1)07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有关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中,明确了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我们应按此执行,该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后无余额。

(2)相关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在购入的次月就要开始计提折旧,无形资产在购入的当月就要开始摊销,在筹建期结束前,这部分折旧应与机构及人员的设置相对应,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和“在建工程”;摊销作为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

(3)筹建期发生的借款费用和汇兑损益,根据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条件,对资本化、费用化部分予以区分,分别计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四、筹建期费用的税务处理

1.关于筹建期费用的税收规定

(1)94年颁布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2)08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没有相关筹建期开办费的规定,只是明确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对此,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会计处理对纳税的影响

新准则规定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归入当期管理费用,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国税函[2010]79号关于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对此,涉及开办费的调整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纯筹建年份的纳税调整:筹建期不存在盈利所以财务帐面必然出现亏损,企业在财务账面亏损下进行纳税调整;

(2)存在开办费及生产经营的年份:根据会计处理方法,应把当年份开办费与应摊销开办费进行差额纳税调整。

筹建期开办费的处理 第9篇

企业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应注意的是,在新准则下,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应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而不是原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分析 第10篇

业务招待费的税务、会计基本处理规定 第一条: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

第二条:如果你认为有些餐费不是业务招待费,请参照第一条。

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由股东负责的费用。条例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没有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管理费用)明确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并没有包括业务招待费。但开办费不是正列举,1、业务招待费的关键词: 业务、60%、5‰

孰小原则,60%和5%取其小。

生产经营有关:招待政府工商税务不能扣除。怎么吃最科学? 营业收入的8.33‰

2、招待费的核算范围:不仅仅是吃饭。(1)餐费

(2)接待用的食品、茶叶、香烟、饮料等。(3)赠送的礼品

(4)正常的娱乐活动(5)旅游门票、土特产品等(6)高尔夫会员卡:

(7)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3、关于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处理问题

答:企业在开(筹)办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扣除。4、2011年发生招待费办公费发票不能在2012年税前扣除

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你公司2011年发生的招待费、办公费,应属于2011的费用,不能在2012年税前扣除。申辩理由:签字程序。

5、公司经常与客户一起出差考察业务?客户的一些机票等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所称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

接相关的支出。”

据此,在税前扣除时,为客户报销的一些机票等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应在税法规定的比例内在税前扣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范畴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6、企业年会;加班工作餐;出差发生的餐费是福利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稽查认定是业务招待费。理由:

一是企业分不清是否招待,还是自用,一律作招待费处理。二是企业分得清,税务稽查不分清,也一律作招待费处理。规避执法风险。

三是60%扣除,考虑了在招待的同时,企业员工情况。

7、员工到外地发生的费用是差旅费还是交际应酬费? 项目部的差旅费应计入开发间接费。

业务人员出差报销的大量票据:车船机票、餐票、景点门票、大额的购物发票。账务处理:

车船机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差旅费 餐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业务招待费 景点门票:自费。

为客户购买礼品的发票:销售费用。税务处理:

增值税:应将无偿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房地产企业买房赠送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计入差旅费的支出,属于正常的经营支出,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但如果税务机关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需提供证明材料。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计入业务招待费的部分,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做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

8、企业召开会议的住宿费、餐费、会议费等应如何处理? 项目部的会议费和住宿费应计入开发间接费。

1)有的企业租用综合性酒店,即住宿、就餐、会议均在一个酒店,会议结束由酒店统一开具会议费发票;

会计处理:管理费用——会议费”或“销售费用——会议费”核算。税务处理:一般可以全额扣除。

2)有的企业有自己的会议厅,开会在本企业进行,与会人员的住宿与餐费由宾馆承担,会议结束,宾馆开具住宿费发票,饭店开具餐费发票; 会计处理:

住宿费:管理费用——差旅费”或“销售费用——差旅费”核算。餐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税务处理:分别按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规定扣除。

3)有的企业的会议室、职工住宿、职工就餐分不同地点,分别取得会议费、住宿费、餐费发票。会计处理:

会议费:管理费用——会议费”或“销售费用——会议费”核算 住宿费:管理费用——差旅费”或“销售费用——差旅费”核算。餐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税务处理:分别按会议费、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规定扣除。

9、赠送的礼品是业务宣传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为了宣传本企业的产品,订制如广告衫、印制宣传语的小礼品等。在订货会或商品展销会结束后作为礼物无偿赠送给客户。发生的这样的费用是作为业务宣传费核算还是业务招待费核算呢?

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账务处理:

有标识的,是业务宣传费,无标识的,可以认定为业务招待费,额度较大的礼品,可以认定为行贿支出。行贿支出必须由司法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无权认定。

上述是:业务招待与业务宣传、行贿区别

10、员工的午餐费职工福利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公司没有自己的食堂,为解决职工的午餐问题,统一由某餐厅供餐,由公司统一结算,结算时餐厅开具的餐费发票,对于取得餐费发票如何处理呢? 账务处理

以补贴形式入账,餐费不入账,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核算,以餐费直接入帐: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

即使在摘要栏内注明是职工的午餐费,同时将就餐的职工姓名及天数和标准详细列明,税务稽查时,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招待性质的支出。开餐费,可能被认定为业务招待费。发补贴,职工福利费。

11、业务招待费证据和证明类资料及文件的准备。

现行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总体政策还是比较宽松的,但由于其支出是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管理难度大,所以,也不排除在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进行自我举证。

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足够的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有关凭证资料要对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并未严格要求提供某种特定凭证。

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被取消的支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目、纳税人或其他方面的证词,越客观的证词越有效。税务机关要求证明真实性,企业也可以事后追补证据。

12、将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列?

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已经做扣除,在填表时做了视同销售处理,请问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问题? 例如:企业购买100元礼品支出计入业务招待费税已前扣除60%即60元,做视同销售处理调增100元,再做视同销售成本调减100元,这样做,不就等于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160元么?

缪慧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

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其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做视同销售。对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将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在纳税申报时,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

第二,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

第三,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业务招待费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技巧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经常发生的业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

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二、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三、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

(1)销售商品

(2)提供劳务

(3)让渡资产使用权

(4)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

(1)材料销售收入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3)包装物出租收入

(4)其他;

3、视同销售收入:

(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

(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因此企业计算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四、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五、业务招待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有:

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六、注意事项

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支出

有虚假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进一步检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

对于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属于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确定应税所得额时的一个概念,对其的调整只是依照税法的规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而已,不属于会计处理范围(除因会计差错而导致的纳税调整以外)。因此其并不需要调整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也并不导致帐表不符。

七、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某公司2008年的有关数据如下:自报情况,销售产品收入1000万,销售材料收入10万,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10万,接受捐赠5万,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债权人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万。发生的现金折扣5万在财务费用中体现。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万(净收益3万计入营业外收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有房屋出租收入5万挂在往来账账上,未作收入处理。请按新规定确认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

(案例分析):

(1)因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发生的现金折扣5万在财务费用不用考虑。

(2)“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申报数,所以虽然房屋出租收入5万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按道理应做为基数的组成部分,但因未如实申报,也就不得作为基数了。其应在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

(3)销售产品收入是“主营业务收入”当然应做为基数的。“其他业务收入”有销售材料收入,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按新规定也是应做为基数的。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及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万,其售价部份(5万,10万)是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应作为基数。要注意的是,债务重组顶账15万与材料售价10万的差额5万是不做为基数的,其属于债务重组收益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

(4)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10万(净收益6万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万(净收益3万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两项按会计处理为“营业外收入”,所以其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填列数就应是会计确定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而不是所转让的售价。

(5)接受捐赠5万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

经上述分析后,该公司08年的按新规定确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计算基数是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销售产品收入1000万(销售材料收入10万 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甲公司债务重组 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5万)

=1300万。

(6)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1300×5‰=6.5

假如,该企业08利润总额100万元,由上式得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6.5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5万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宜。则,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支额=15×60%-6.5=2.5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2.5=102.5万元。假设企业适用税率为25%的,则应交企业所得税额=102.5×25%=25.625万元。

对于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无需对会计记录进行调整。上例中,因业务招待费超支2.5万元,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计算得到的应交企业所得税,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25.625万元

企业业务招待费会计及税务处理 第11篇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注意下列问题:

(1)业务招待费核算的范围仅指交际应酬费用。交际应酬费用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交际应酬有关的费用或对外馈赠的一次性消耗性礼品。如餐饮费、娱乐费、烟、酒、茶、咖啡、食品、保健品等。对于对外赠送的带有本公司标识(商标、公司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的等)的自产产品或专门制作的外购礼品,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若无任何公司标志,应作为捐赠支出。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的以外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业务招待费属于交际应酬性质,不能对象化计入相关的资产及成本费用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不得在其他科目列支。

(3)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销售或营业收入净额,通常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对于投资收性公司,投资收益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销货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应从销售或营业收入中扣减。

(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开办费的一部分,无比例限制,与开始生产经营额当期一次性扣除。

(5)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受比例限制,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全额扣除。

(6)2007年底前新办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之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结转以后3年在税法的标准范围内扣除。允许在2008年至以后调减的金额与本期实际发生额的60%之和,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额的5‰。

例1:某企业2008收入总额1000万元,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10万元。

(1)扣除限额=1000×5‰=5(万元)

(2)实际发生额×60%=10×60%=6(万元)

(3)纳税调增金额=10-5=5(万元)

例2:某企业2008收入总额2000万元,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10万元。

(1)扣除限额=2000×5‰=10(万元)

(2)实际发生额×60%=10×60%=6(万元)

(3)纳税调增金额=10-6=4(万元)

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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