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最新范文
村民自治章程最新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壮大集体经济,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使全村逐步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理、管理民主。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政务、村务公开制度。在村总支委员会的领导及上级组织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村全体村民。凡居住在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流入人口都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村民会议:凡属本村户籍18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每户选一名代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驻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条:村民参加村民委员会重大事务决策会议。村民代表由每15户选举一名。村民代表应做到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率先垂范、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任期和村民委员会一致。
第六条: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在本村、组需要解决的事务可随时召开,实行一事一议;村民代表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村委会主任向大会报告本村的政务、村务和经济发展工作情况。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会议一月召开一次,总结前期工作,研究安排下步工作。
第三章 村民组织
第八条:本村设村民小组、监督领导小组、理财小计划生育协会、民兵、妇联、共青团、调解等有利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群众性组织。
各组织应接受村总支委员会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协助村两委完成各项任务,反映群众诉求,提出工作建议和要求。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广泛向村民宣传法律和法规,维护社会稳定,帮助村民发展生产,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村民意见和建议。办理本村的公益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十条:村民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有参与讨论村务,反映诉求,提出建议,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的权利。
第十一条:村民应遵守法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由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各项工作的义务。
第五章 村级事务 第十二条:凡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至60周岁的每一位村民(除在校学生、军人、服刑人员外),经过一事一议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都有平等投工投劳、集资的义务。
第十三条:本村的一切土地(除国有土地外)属村民委员会所有,未经村委会批准,任何人不得将承包土地随便转变用途或转让,公益事业、村民宅基等用地,都应接受审批程序审批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合理开发利用现有水资源,按照先保证人畜饮水,其次灌溉用水,再次工业用水的顺序,逐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对群众提供科技信息等培训方面服务,推广实用技术,办好试点,逐步实现产业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以分类指导、分期推进、喜闻乐见、易于接受、评比表彰、务求实效的原则,对村民进行崇尚科学、反对邪教、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婚育新风教育。
第十七条:提倡移风易俗,推行喜事喜办、丧事从简,厉行节约,不滥办酒席和违规吃酒。
第十八条:爱护环境,保护生态,搞好家庭环境和公共卫生,不乱倒垃圾,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本村的整脏治乱,改变村容村貌。 第十九条:加强安全防范,注意防火、防盗,严禁野外用火,房前屋后不准乱堆杂物。
第二十条: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违法生育,实施“三大工程”(避孕节育、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开展“关爱女孩、关注母亲”活动,严禁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实行村民自治,村组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得违背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二十二条: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把矛盾解决在萌芽阶段,做好小事不出村,禁止违法集体上访。
第二十三条:本村事务、财务实行每季度公开制度,由监督小组负责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村级财源建设,逐步壮大村级积累,村级账目应接受监督小组的检查监督。
村民自治章程最新范文第2篇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年月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计划生育自治工作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依托村计划生育协会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第二章宗旨、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广泛发动群众、充分体现民主、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为宗旨。
第五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提高村民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
第六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务是:落实政府计划生育任务指标,保障村民享有合法生育权、工作知情权、生殖健康权和避孕节育措施的选择权,维护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计划生育自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三章村民自治内容
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策范围内,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计划生育事务的权利,自觉承担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教育村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涉
及计划生育的事务要向全体村民公开,增加公平、公正的透明度。积极为群众提生活、生产、生育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让村民最大限度地获得计划生育的参与权、自主权、民主权、监督权。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途径,达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让群众自已管理自己,做计划生育的主人。
第四章村民的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自治中的义务:
一、村民的义务
(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义务;
(三)有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四)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五)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六)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七)有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履行《计划生育村村规民约》的义务;
(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村民的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权利;
(三)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四)有获得避孕节育基本技术项目免费服务、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五)有获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六)有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有对计划生育中违法、违纪的事实行监督检举的权利;
(八)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九)有申请加入计生协会并在其中工作的权利。
第五章自治措施
第九条违反本章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300元的违约金;
(一)报称新生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
(二)容留他人计划外怀孕、生育的;
(三)阻碍计划生育专干
履行公务,诽谤、侮辱、殴打、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和积极分子的;
(四)歧视、虐待生女婴的妇女和有遗弃、残害婴幼儿行为的;
(五)侮辱、谩骂纯女夫妇未生育男孩的;
(六)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终止妊娠的;
(七)不按要求参加环孕检或意外怀孕知情不报造成大月份引产的;
(八)有非法送养、抱养女婴行为的;
(九)不及时报告怀孕、出生、死亡的;
(十)外出务工人员不按时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
(十一)其它破坏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议。既不申议,或虽已申议,在镇人民政府维持原决定后,仍拒不执行决定的,取消享受村民委员会给予的一切优惠待遇的权利(包括低保、危房改造和其他政策性补助)。
第十一条对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申请,协助镇人民政府核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村民自治章程最新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居)级民主自治建设,建立、健全“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新机制,提高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居)实际,制定本村(居)《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居)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居)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居)“两委”提名,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居)党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为村(居)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居)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街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居)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居)计生协)在村(居)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居)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居)计生协秘书长由村(居)计生专干兼任,会员小组由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居)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居)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居)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村(居)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居)建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居)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一)有权参与村居委会《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协议书》以及有关制度的制度和修改。
(二)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四)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五)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六)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居)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推选本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七)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居)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八)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九)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十)可以自愿加入计划生育协会。
(十一)享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和本《章程》。
(二)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接受计划生育管理。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三)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四)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五)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六)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七)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八)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房屋若租(借)给外来人口暂住时,应认真配合村(居)计生部门做好外来人口的计生管理,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验《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及上级计生部门的管理。
(十)享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若干制度
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
(一)村(居)人口学校每季举办一次育龄群众培训班。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二)村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三)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民主议事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计生工作例会。镇驻村(居)干部、联片领导、村(居)党支部委员、村(居)人口计生办工作人员、村会计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育龄妇女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村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三查、全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其它人口计生数据情况,并按变更情况及时调整有关档案。研究解决计划生育群众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置下季度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二)每年召开1-2次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居)委会关于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居)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管理服务制度。
(一)建人口计生工作台帐。对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外来人员、享受计生技术服务人员信息录取入机(电脑)。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接受免费避孕药具等计生资料建档入册,并做到每月进行变更调整完善。
(二)村(居)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育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协会小组长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镇街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生育者在产后10天内应向协会小组长主动申报生育情况,杜绝出生漏报现象的发生。
(四)配合镇街计生服务站按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对患妇科育龄妇女和不孕症夫妇,提供防病治病知识和不孕症诊治联系服务。
(五)积极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在计划生育家庭户中树立“少生快富”示范户,搞好计划生育结对帮扶,尽力为他们提供致富项目、信息、技术、资金、销售等服务,帮助计划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下列内容:
(一)奖励扶助政策及对象名单;
(二)再生育政策、生育情况;
(三)违法生育生育人员及处理情况;
(四)帮扶对象及项目情况;
(五)镇街、村(居)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咨询举报电话、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协议制度。村(居)委会与育龄村民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镇街政府、村(居)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优秀协会会员和优秀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村(居)委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计划生育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进行奖励。
(一)对独生子女因意外亡故、致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其丧失劳动力后的养老问题,按照上级规定给予照顾。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三)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而自愿终生只生一孩的家庭户,享受区给予1500元奖励金;
(四)村(居)委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就业信息,优先解决就业问题。
(五)0-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镇政府及村委员会承担,承担比例根据各村的情况,由镇政府与村委员会协商确定。
(六)农村独生子女特困(低保家庭)户的独生子女上学免交课本费,资金由镇计划生育事业费和民政救济各付50%。
(七)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特困家庭(低保家庭),给予产妇产后营养费补助100元,由镇街计划生育事业费支付。
(八)贫困(家庭人平均收入1000元以下)独生子女考上国家重点大学奖励1000元,普通大学奖励500元,经费由区计划生育事业费支付。
(九)镇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建房时,“自治”独生子女家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审批。
(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有利于“自治”独生子女家庭优惠政策。
(十一)农村“自治”计划生育户改厕时每户补助100元。
第十七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罚。
(一)凡享受第十六条所述优惠政策后,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应退还所享受的一切优惠奖励。
(二)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村(居)民,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措施,不得参与村各类先进评比。
(三)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村(居)民,不享受奖励扶助扶贫贷款、子女入学、就业等优惠政策。不得评为文明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居)委员会。
第十九条:本《章程》报当地镇街人民政府备案,自本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即日起生效。
村民自治章程最新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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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件 w w w.5y K J.Co m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是指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县、街道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
第三条本章程提及的社区是在街道管辖区内设立的,依据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同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
第二章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七条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代表以及辖区单位代表组成。
第八条社区成员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原成员小组中补选产生。
第九条社区成员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此项议题形成决议。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居委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
2、罢免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
区居委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发展规划,对社区居委会和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及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4、监督权。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对其予以说明或解答。
5、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成员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
第十条社区成员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成员的义务。社区成员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其它社会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应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积极完成社区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必须有社区成员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全体社区成员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三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由社区党支部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在征求社区党支部意见的前提下主持召开。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社区民主自治活动。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县、街及各业务部门指导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社区居委会管辖规模一般在1000户3000户左右,特殊情况可不受居民户数的限制。
第十六条
本社区居委会经过选举由X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X人,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任职期间可享受补贴。委员每人每月元。
第十八条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由县财政下拨,每个社区居委会每月元,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1、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或自治章程。
3、加强本居住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4、发展居办经济,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根据自愿原则筹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经费。
5、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管理社区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组建一支群防群治队伍。做好社区内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间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7、协助城管、环卫、环保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生、县容县貌、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工作,绿化美化社区环境。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社区居民和成员进行康复、初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8、协助劳动、人武部门做好招工、就业、征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社区内的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低收入家庭等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10、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出租、装修、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工作。
11、协助工商、税务部门对社区内个体经营网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协税护税。
12、行使辖区内的属地管理权。辖区居民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入学、参军、工商注册、迁入迁出及出生、死亡、流动人口暂住证明等方面的手续,应由居委会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方可办理。
13、协助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济等工作。
14、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代表社区成员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对各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和强化各项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向党支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听取建议和意见,汇报下一季度工作要点。每年社区居委会要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两次工作情况,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计生指标的发放及人口管理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社区成员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社区成员代表的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把有关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事务,如社区财务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开栏形式向社区成员公开。社区居委会成员在工作期间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社区居委会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检查和监督。
4、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定期接受社区成员的考核评议。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满意率低于60%时,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应督促社区居委会进行整改,并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XX街道XX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XX年X月X日X街道X社区。第一届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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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莲山
村民自治章程最新范文第5篇
一、主要做法
(一)成立一支“汇民智、解民心、理民事、解民忧”的村民事务会队伍。
2010年12月,通过群众推荐、民主考核、公信力排名的原则,我镇在大塘、蓼池两个自然村从村组干部、创业致富能手、青年入党积极分子、“五老成员”中分别推选产生了第一届村民事务理事会。自理事会成立起,我镇便在两个自然村建立了村民事务理事会章程,明确了理事会工作职责。此届理事会的成立,不但搭起了村民与镇党委政府的桥梁,弥补了村干部不足、村委会管理难以到位的问题,而且
推进了农村民主建设和社会稳定,真正做到了解民心、理民事、解民忧。
(二)争当群众贴心人,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20世纪70年代,花桥板桥张、板桥査村民陆陆续续迁徙到我镇傍湖而居,取名新村为大塘、蓼池村。98年灾后重建后,大量移民迁入,村庄规模逐渐扩大。由此衍变出一系列的民生社会问题。小到垃圾处理、邻里纠纷,大到一些项目建设、征地拆迁。村民事务理事会担当起了群众的贴心人,及时化解邻里乡亲之间的矛盾,主动把群众意愿、困难与村两委沟通,上报我镇党委政府,使得我镇在第一时间掌握百姓动态,制定出一些好的惠民利民政策。
二、工作成效:“三结合两确保” “三个结合”:
一是结合三城同创工作。自去年三城同创工作开展以来,我镇作为城中镇,在三城同创过程中,注重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因镇制宜突出特色,在村民事务理事会的引领下,各村村民兴起整治村庄环境的热潮,家家户户门前实现水泥路面硬化到位,部分旧房危房得到改建,露天厕所全部清除。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绿化。二是结合农村卫生清洁工程。增设了专职保洁员,所有农户配备“两桶一袋”。每周五定为“清洁卫生”日,全村村民齐动手,除杂草、清阴沟、清垃圾死角,环境卫生质量大大提高。三是结合营造农村和谐新风。
维护一方稳定是理事会建设的重要职责,更是所有工作开展的源泉,在理事会参与努力下,全村做到矛盾不出村,所有纠纷调解在萌芽状态,全村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在红白喜事方面,大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在我镇形成了良好风尚。
“两个确保”:
一是确保队伍长效机制落实。我镇对所有理事会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实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保障理事会活力。二是确保为民办实事求实效。以“为民办实事”的成绩作为衡量理事会建设的标准。建立为民办事台账,实行“民主评议”工作法,一切向群众公示,实行阳光操作。
三、几点体会
(一)基层组织得到夯实
村民事务理事会延伸了村级组织,大大提高了村级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二)重点工作表现突出
村民事务理事会在村庄公益事业、维护稳定、扶危济困等方面发挥了村干部不可替代的作用,效果明显。
(三)亮点工作成效显著
一是“红白喜事”移风易俗。乡情更浓厚,村风更文明,关系更和谐促进经济发展。二是理事会支持村民发展产业协
会或专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组织,扩大生产规模,达到经济增长,社会事业协调发展。三是困难群体得到有效救助,安全生产实现零事故,计划生育稳步推进。
在理事会建设过程中,我镇结合实际,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查找不足,不断推进此项工作的建设。
村民自治章程最新范文第6篇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居民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第三条
凡户口在本社区或常住本社区的居民(包括外出非婚嫁人员和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员),都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在肃州区委区政府、区人口计生委的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积极参与。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起草和修改《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征求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意见,经过社区党总支讨论同意,提交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完成区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
(三)建好社区人口学校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等阵地;
(四)配好社区计划生育专干、居民小组长、计划生育指导员,按工作需要设立楼群计划生育协管员;
(五)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协会会员数不少于社区总人口的1%);
(六)与外出、外来已婚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七)定期向居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章程》的执行情况,接受居民监督;
(八)成立社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一般为5-7人,领导小组组长由社区党总支书记担任,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成员在社区计生办及居民小组长中产生。
第六条
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做好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二)按规定办理《一孩生育保健服务证》等各类证件和申请生育二孩的审核上报工作;
(三)负责做好社区内所有常住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收集、变更和上报工作,建立和健全计划生育各类台帐;
(四)及时了解掌握意外怀孕、生育动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补救措施;
(五)做好外来流动人口查验证及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做好社区内育龄人群的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随访服务和组织参与工作。 第七条
社区妇代会、共青团支部、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动员本组织成员带头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居民在计划生育中的权利:
(一)依法生育的权利;
(二)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权利;
(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四)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
(五)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服务的权利。
(六)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
(七)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权利;
(八)公民有获得法律救助的权利。 第九条
居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一)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三)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 行为的义务;
(四)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五)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七)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实施制度 第十条
宣传教育制度
(一)社区人口学校每年举办四次五期教育培训班。讲 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基本知识;
(二)每月组织一次居民小组长、计划生育协管员学习有关政策法规知识,汇报交流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三)每季利用有线广播、墙报、板报等宣传形式,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四)按需要向社区育龄群众发放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及其他宣传品。 第十一条
服务制度:
(一)组织育龄群众按随访服务规范接受服务;
(二)每月(工具可按季)按时保质向社区育龄群众发 放避孕药具,并做好随访服务记录;
(三)与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合做好产后访视和落实短效措施者的知情选择,填写知情选择表;
(四)指导节育措施到期者及时变更措施,指导绝经半年以上妇女到服务所(医院)终止节育措施;
(五)独生子女困难户进行帮扶。 第十二条
民主议事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计生工作例会,汇总计生工作情况, 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每年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居委会关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居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评比表彰制度。定期召开表彰会,将计划生育纳入“文明幸福家庭”、“文明社区”、“示范社区”评比的内容。 第五章
奖励与限制
第十四条
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实行优待和奖 励:
(一)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父母奖励金;
(二)享受本社区规定的其他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居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依法进行
处理外,不享受政府救济、补助和本社区规定的其他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
外出已婚育龄人员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按时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如未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按合同规定作违约处理。 第十七条
外来人员应自觉接受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凡已婚育龄妇女应主动交验《婚育证明》,如拒不交验的按有关规定接受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对计划
生育政策有新的规定或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实际需要,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对本《章程》内容作出修改和修订。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九条
村民自治章程最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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