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国库支付管理范文
财政国库支付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促进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明确工作权限,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县财政局工作规则》,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全面履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职能,努力促进财政资金科学支付,全面推进财政支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第三条工作准则:以保障财政资金高效、安全支付为核心,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监督,强化服务举措,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四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在局长的领导下负责中心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主任、副主任在工作中要相互通气,团结协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副主任要及时向主任报告,来不及请示的,事后应及时报告。主任参加局里会议后要及时向副主任通报会议精神。
第六条中心各岗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办理日常业务,落实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七条中心工作人员在各自岗位职责范围内办理具体业务或领导交办的专项任务,应服从领导,尽职尽责,积极主动工作。
第八条实行AB岗工作制度。中心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在相近岗位之间,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即在工作日内,两个相近岗位互为AB岗,A岗责任人出差或其他原因离岗不在时,由B岗责任人自动顶岗,代行处理业务,并切实负起责任,待A岗返岗后主动说明代行职责情况。
第九条加强工作协调配合。中心各相关岗位间对应共同完成的工作,应加强沟通协调,要积极主动参予配合。
第三章内部管理
第十条中心按照相互监督、互相制约的内部控制原则分别设立相应工作岗位,将各岗位职责进行明确细化,落实到人。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原则,及时清理完善相关制度,以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队伍管理,促进业务规范,提高工作质量,树立中心形象。
第十二条加强印章管理。中心公章、财务专用章及相关印鉴章分别由专人保管,严禁一人同时保管全套印章。印章管理遵循“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印章保管人在岗时,不得转由他人保管、使用,印章保管人不在岗时,须对印章进行交接,不得使全套印章同在一人手中管理。使用中心公章,须经中心副主任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中心各部室要妥善保管好重要凭证和资料。资金会计使用的支票、银行汇款凭证及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应由专人购买、领取和保管,并按凭证种类、号码分别进行登记。使用时应办理领用登记手续,作废票据应完整保存,不得擅自销毁。统管会计要及时整理装订会计凭证,不得遗失损毁。系统管理员要定时备份数据库账套数据,并妥善保存,防止系统数据丢失。
第十四条强化内部考核。中心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每位工作人员从工作纪律、文明服务、业务规范、勤政廉政、群众评议、其他事项等方面进行百分制考核,在年终进行总评。通过考核做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行政监督
第十五条中心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上级或同级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中心要主动听取预算单位及局内相关股室的工作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对各方面反映的问题,支付中心必须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予以汇报。
第十七条中心要重视预算单位来信来访工作,对预算单位的来信、来电、来人、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首问负责人要认真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切实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开展内部互审,加强内部监督。
第五章廉政建设
第一九条中心主任、副主任要带头廉洁从政,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理财。做到勤政廉政,讲究职业道德,不接受统管单位宴请;不参加统管单位安排的公款消费娱乐活动;不收受统管单位礼金礼品;不以职权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定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到拒腐防变,警钟长鸣,提倡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遵守社会道德,抵制社会丑恶现象,切实筑起思想道德防线。
第二十二条利用国库集中支付平台,充分发挥中心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发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作用。
第六章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中心工作人员要按照工作程序办理公务,正常工作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如遇特殊情况越级请示的,事后要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
第二十四条领导交办的工作,承办人要抓紧办理,并及时向领导反馈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工作要提前向领导汇报,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及紧急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向主任或副主任请示报告,不得拖延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六条重要事项报告程序。
1、重要事项包括,预算单位特殊事项的支付申请;支付软件、数据库内容的修改;对外报送的材料和发布信息;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其他重要事项。
2、涉及重要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副主任汇报,副主任不能办理的再呈报主任审定办理。
第七章作风纪律
第二十七条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坚决执行县财政局和中心的各项工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中心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县财政局及中心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二十八条加强效能建设,严格遵守上下班签到签退、临时离岗登记、请销假、服务承诺制及限时办结制等局机关及中心内部各项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切实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财政系统“五项禁令”,严格遵守财政系统文明办公“五要五不”规定,做到令行禁止。
第三十条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按时参加局机关及中心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学习心得。努力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管理能力。
财政国库支付管理范文第2篇
一、探究我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一) 有利于我国财政部门开展监督工作
我国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利于财政部门对政府国库资金进行有效地管控, 可以让财政部门在各项资金预算执行之前就对资金进行全面的、详细的审核, 并且可以根据最终的审核结果来进行国库资金的使用、分配等。也可以让财政资金无论是在拨款还是在资金的审核上, 都做到去向明确、使用明确。有利于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实际有效地解决财政国库资金一直以来对地方国库资金使用缺少监管的问题。方便中央财政部门对地方机构的管理。
(二) 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国库资金只有在对预算单位审核通过的基础上, 才会发放到预算单位当中。在此期间需要经历很多程序、很多机构环节。这在一定程度上耽误了资金的使用时间, 而且还容易产生国库资金流失等问题。而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 可以使预算单位在通过预算审核后, 第一时间国库从账户中直接得到中央国库的资金注入。这样便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单位所需的建设资金。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一方面促进了预算单位的建设发展, 另一方面, 也加强了国库资金的使用效率, 使国库资金的作用发挥到最大。
(三) 有利于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以往我国没有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时, 各种腐败问题频发。这也是我国实行国库集中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背景原因之一。以往国库资金支付给预算单位之后, 中央财政部门对国库资金的使用、管理等都缺少有效地监督。因此在很多单位中出现挪用国库资金或者个人贪污国库资金的情况屡见不鲜, 致使腐败问题频发, 严重的影响了国家的稳定建设, 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 中央财政可以对预算单位进行严格审核和有效地监督。而且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变以往直接将财政款项打入预算单位账户的方式, 而是通过将专项资金不经过预算单位的方式, 直接支出到商品或者劳务供应商手中, 可以有效地避免预算单位机构中各种腐败问题的产生。
二、探究目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存在的常态问题
目前,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还存在着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预算单位认识不到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脚步, 不利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开展。
(一) 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中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改革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支持, 随着我国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深入, 以往相关法律法规, 逐渐显现出与目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之间不匹配的情况来。在这种情况下, 中国政府必须要有针对性的加强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尤其是要做好会计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及预算管理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法律层面上最大限度的保障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 预算单位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改变以往分散式的国库支付方式, 变为现在的集中支付方式, 会对预算单位带来一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预算单位不能像过去那样, 对财政预算资金进行自主的管理和使用了, 就如同是齐天大圣戴上了紧箍咒, 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为所欲为”了。这必然会引起部分预算机构及机构领导的排除和抵触。所以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推行背景下之下, 出现了很多预算机构不积极配合改革工作的情况, 使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施起来变得尤为困难, 这完全是因为, 部分预算机构没有对国库集中支付的正确认识导致的。
(三)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覆盖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全面推行和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但是在实际的政策执行过程中, 仍然有部分单位没有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 一方面是由于部分单位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存在认识不到位造成的, 另一方面是由于很多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运用不够规范。从而导致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落实不到位, 由此中国政府还需要不断强化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推行与实施力度。
(四)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机制的改革, 离不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的建立。随着社会信息数据量的不断增加, 以及我国预算单位众多等因素, 对我国财政国库建立起有针对性的集中支付信息管理系统是非常有必要的, 这也是为了更好地进行我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但事目前, 我国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的建设上还存在诸多问题, 导致没有建立起完备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体系来, 使得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大打折扣。
结语
希望通过文章对目前我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存在的常态问题分析, 可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在问题的基础上, 不断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进行完善。
摘要: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对于促进我国的财政改革和经济稳定有着积极的意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起源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我国引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较晚, 无论是在方法还是在实施过程上, 都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优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推进改革速度, 有必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优化改善。由此, 本文将重点对新时期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本主义国家,财政制度,常态问题,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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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支付管理范文第3篇
要想做好财政资金的监管工作,那么就必须要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水平,从目前的监管工作出发,采取更好的策略措施,才能够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监管的水平。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监管的内容
在国库集中支付下,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监管主要有一些重要内容,需要进行针对性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加强对专项财政资金的监管力度,这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很多财政专项资金多数是为了某些项目的推进和发展,促进某项事业的发展,进行专门安排,专款专用的资金。这些专项资金的拨款,其核心目的就是为推进重点事业的快速建设,是为了促进基础性设施及公益性事业,提升人民生活质量所进行的。在这项资金的监管中,就需要严格控制,确保做到专款专用,杜绝专项资金的挪用和违法违规使用等问题。
二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内外资金管理,提升监管效能。这也是其进行资金管理的重要内容。从监管的目的而言,主要是为了提升财政资金预算的科学严谨高效性,确保财政资金能够按照要求规范使用。在此过程中,针对部分追加的预算资金也要进行监管,从而做到全流程,全过程的监管,避免出现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于资金的使用也要加强控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资金使用绝对不能批准。
三是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从国有资产的来源而言,主要是用财政资金来进行支持和购置,这也是国有资产的基本来源之一。因此,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要定期加强科学盘点,定点盘查,严格核对资产的账面数和实际数量的匹配度和符合度。针对部分不按照流程和规范进行国有资产的处置的行为,要加强打击惩处力度,从而杜绝和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提升国有资产的管理效能。
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部门的资金监管不力
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主要来源就是财政拨款,其资金来源可靠稳定,没有多重压力。这种来源可靠稳定性,就导致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管理人员对资金的管理不够重视,在进行资金使用和监管过程中,会不同程度的忽视资金使用效率。针对这种情况,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设置会计结算中心,以进一步加强对资金的集中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管理效率。会计集中计算的方式,在一定时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影响到对财政资金的监管效能。在这种模式下,政府财政部门是对各项资金进行分配的机构,让财政部门自己成立机构来对资金进行监管,一定程度上存在灯下黑的情况,缺乏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难以让监管过程中做到透明化。同时,会计结算中心依然受到多重领导,在监管时候,很容易受到上级部门和领导的干涉,缺乏独立自主和话语权,从而让监管作用难以发挥。
(二)财政资金缺乏系统性的管理方案
目前,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在推进国库记账支付的模式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十分健全,多是一些分散的地方性规章,针对保障制度和资金监管方面,没有能够整合成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同时,在具体的监管过程中,财政资金监管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报账内容和报账所需准备的材料方面,很容易发生改变,造成一种朝令夕改的现象,这就导致在衔接上,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打乱仗,在新规定尚未完全落实的情况下,被迫不得不使用老制度老方法对财政资金进行管理。这也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整个财政资金管理的高效性和科学化。
(三)财政资金监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部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对于相关的监管规定理解并不彻底,并且自身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也相对较低,大部分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并且缺乏财政资金监管的敏感性和专业性。在进行财政资金监管过程中,仅仅稍微对财政预算工作加以重视,而在某种程度上对财政资金的监管缺乏重视力度,让监管缺乏实效性。同时,有一些财政资金管理人员容易片面化理解法规政策,对财政资金的规范使用标准把控不准确,容易在监管过程中形成把关过于严苛,审批过于复杂等问题。这也不同程度的影响财政资金的监管效率。
(四)监管信息化水平不高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在国库集中支付模式下,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监管也日渐走向信息化。也相应开发出一些财务管理系统和软件,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财政资金监管效率。但随着互联网技术和财政资金监管的新要求,依然存在财务管理系统软件老化,系统不稳定,系统的安全性不高,操作复杂,更新换代比较慢等问题,监管的信息化水平不高,也造成了财政资金管理的效能不高。
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监管策略
(一)提高专项资金监管力度
在进行财务资金监管过程中,专项拨款资金使用范围宽,规模大,监管难度较大,因此,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力度。在此过程中,一是要转变资金监管人员的管理意识,通过各种途径,让财政资金管理人员意识到加强对专项资金监管的重要意义,要求监管人员全面落实各项监管规定。二是在具体的资金使用过中,要科学评估、完善资金使用策略,不断提升资金使用的优化和高效性。同时,要建立健全资金评价机制。当一些专项财政资金使用完毕后,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效果和效率、效能进行综合评价,并形成成熟科学的财政资金监管报告,为后续财政资金的使用提供借鉴。
(二)建立系统性的监督管理体系
作为财政资金监督和管理的重要屏障和标准之一,其监督和管理制度应该做到如下几点:首先,社会经济一直在飞速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对监督的管理过程中的不足和问题正视起来,并且对此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
与此同时,要求相关财务人员对其准确掌握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二是相关部门在制定规范时要认真实地调研,高瞻远瞩,广泛多方征求意见,尽可能地做到在实际情况被满足的基础上保证政策的权威可靠。最后,地方各级监管部门应该及时将规范性的文件和相关制度做出完善和整理,以便于各方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得以高效工作。
(三)提高财政资金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国库集中支付模式下,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将会直接关系到整个监管过程中的效率和水平。所以,要对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培训和提高,可以聘请专业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培训,以便于提升业务素质。要不断加强人才培养,提升监管人员的风险控制意识,积极组织专业的业务工作培训,加强对财政资金监管人员的操作能力提升。同时,要通过一系列的奖惩策略,激发财政资金监管人员主动学习,刻苦钻研,不断奋进的意识,通过这些激励措施,确保理论水平和操作水平不断提升。在此基础上,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监管人员的考核督查,积极促进财政资金监管人员的积极能动性。
(四)不断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
在推进国库集中支付下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管理过程中,要不断提升财政资金管理的信息化,要加大对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化的投入力度。通过和支付机构的通力合作和不断协调,强化推进落实电子支付的进程。同时,实施科学动态的资金监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财政资金的支付安全性和高效性。同时,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要加强业务指导,提升和各部门的协调衔接水平,不断制定和完善资金监管相关的政策和规章,全面落实相关制度,全面促进财政资金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论述了国库集中支付下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探讨了财政资金监管的方法和策略,明确了应该采取的方法和措施,可以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
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国库集中支付下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监管, 明确了财政资金监管的一些要求, 以及现在的资金监管现状, 提出了一些比较好的财政资金监管策略和方法, 希望可以为今后国库集中支付下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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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支付管理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参照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鲁财库[2002]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济南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
1 管理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任何一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代理银行是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中,由市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试点单位的财政性资金不再以实拨资金方式拨付到预算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服务、工程的供应商及实行统发工资个人等,下同)。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授权,在市
2 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自行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再逐级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独立核算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要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3 第十一条 基层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一级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制《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一),纳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统一核算的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由结算中心汇总集中报市财政局审批。
市财政局审核批准预算单位的账户申请后,及时通知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办理相关的手续。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二条 对于市财政局批复预算单位设立的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 试点单位原有银行账户与该单位零余额账户并轨使用,但市财政局不再向该单位原有银行账户实拨列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
第十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需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
4 定,具体为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并将所开账户的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报告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同时通知一级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要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市级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
第十九条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经市政府、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
第二十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分预算内、外资金,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预算单位可从零余额账户支取经市财政局批准的款项。
预算单位本月不能支用下月的授权支付额度,年度内上月剩余额度可结转下月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预算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支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市财政局
5 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具体办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将支付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具体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项目进度,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部分,科学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预算外资金支出用款计划还要结合预算外收入上缴进度编制。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市级预算内(外)专项经费用款计划表》(附件二)编制。人员公用类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级科目编制,专项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逐级上报到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并由一级预算单位按
6 单位和项目进行汇总,每月20日前,编制《市级预算内(外)专项经费用款计划表》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数(部门预算控制数),批复下达各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第二十九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当市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时,或因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发生追加、追减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一级预算单位应及时调整分月用款计划,并按上述程序办理。市财政局在收到用款计划的7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等。
第三十二条 基层预算单位录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电子信息,报送市财政局。《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按项级科目填写,专项支出按项目和科目填写。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三),经市财政局加盖印章后,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
7 款单位;市财政局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四),加盖印章后,分预算内、外资金,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依据市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预算单位分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项级)进行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分预算内、外资金,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五),发送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提供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的会计核算。市财政局根据代理银行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
第三十七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市财政局核实原因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或退款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
8 的第二个工作日)分预算内、外资金,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通知市财政局,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市财政局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按规定纳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集中结算的资金实行授权支付,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须经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审核后才能办理。
第三十九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由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各基层预算单位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每月27日前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六)、《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七)的形式分别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资金范围和使用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打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八),分别通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和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各基层预算单
9 位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并做为各基层预算单位的记账依据。
第四十条 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出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分预算内、外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止12月31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核对。代理银行将基层预算为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代理银行对账单作为基层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帐凭证。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一年度的第二工作日报送市财政局。
第四十二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额度支用资金时,录入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申请》电子信息,并按政府资金结算中心集中结算规定提供相关支付依据,送达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审核,代理银行根据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审核通过后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九)电子信息与预算单位结算凭证相关信息核对,经核对无误后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资金支付清算后打印回单退单位做为记账依据。
10 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所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结算。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信息,不得无故做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现金支付的主要内容是:未实行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津补贴和离退人员经费;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员必备的差旅费;其他必须直接支付现金的支出等。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需从零余额账户支付煤气、电费、水费等费用的,可以应用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予以办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与收款单位及零余额帐户开户行签订三方协议。代理银行接到三方协议规定的业务划款通知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的项级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纳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统一核算预算单位的三方协议须送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备案)。
第四十五条 试点单位在预算年度内从其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确需退回的,可以退回该户。其
11 资金由试点单位退回的,试点单位须将退回的现金或银行票据送交代理银行;收款单位或收款银行主动退的,由代理银行分预算内、外资金直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按规定恢复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四十六条 代理银行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分预算内、外资金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七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月(日、旬)报表》(附件十)。支出日报按基层预算单位,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类、款、项编制;支出旬(月)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类、款、项编制。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分单位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后1日、月报表于每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第四十八条 每月15日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的零余额账户分类、款、项支出情况,编制《财政支出月报表》,报市财政局,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
12 第四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基层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基层预算单位对账。各预算单位应在收到对帐单的3个工作日内将对帐结果反馈给代理银行。
第五十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市财政局按年度统一与代理银行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 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十一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十二条 为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库〔2003〕126号)等有关规定做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
第七章 职责范围
13 第五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实施;
(二)审核、批复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预算,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授权支付额度;
(三)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
(二)监督预算单位按预算、按程序、按项目进度和合同条款使用资金;
(三)审核预算单位签发的授权支付指令。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14 改革试点的实施;
(二)为市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供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情况;并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市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五十六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年度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组织和汇总编制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审批所属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四)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经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审核,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六)配合市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
15 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联网,向市财政局反馈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向市财政局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定期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四)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的管理监督。
第五十八条 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16 第五十九条 预算单位未按规定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市财政局、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工作及实施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擅自动用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市财政局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或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代理银行违反规定,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情节较重的,由市财政局取消其代理资格,予以通报批评,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市政府或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第六十四条 除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政府资金结算中心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之日起施行。
财政国库支付管理范文第5篇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制度的实施, 虽然为技术层面电子化建设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对传统国库管理体系、制度与工作流程等各方面管理措施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且会随着支付电子化管理制度的实施而越来越明显。比如, 国家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以及各个代理银行等选用的对账方式。传统对账方式采取的是两家单位之间的相互对账, 其工作过程烦琐、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且容易出现错误。而支付电子化管理模式则实现了实时对账, 不仅大幅度地减少了对账的流程, 缩短了对账的时间, 同时也稳步提高了国库管理工作效率。代理银行不仅是国库集中支付的重要环节之一, 同时其作为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实施的起点, 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充分发挥自身资源的优势, 在确保工作人员、资金以及各部门工作协调的基础上, 为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全面的支持, 才能确保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对代理国库加强业务监管
国库代理业务监管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强, 是确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关键。首先, 人民银行针对各个代理银行检查工作力度的加强。人民银行在针对代理银行业务检查的过程中, 应该将各个银行资金的流向、集中支付业务的监管作为其检查的重点, 才能在确保财政资金合理使用的基础上, 促进资金使用率的不断提升。其次, 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一般情况下应急预案的建立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国库突发事件紧急处理预案的建立。这一应急预案的建立主要是为了确保国库业务在运行过程中, 系统发生规章后, 确保国库相关规章的安全稳定进行, 以便于相关部门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件造成的影响, 降低国库因为突发事件而出现的损失。 (2) 国库工作人员培训力度的加强。定期地进行国库工作人员紧急事件处理能力的培训, 不仅有助于工作人员提高突发事件处理能力, 顺利开展国库相关业务。另外, 作为国库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 不仅要掌握和了解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模式操作的技能, 同时还应充分重视财政资金与普通存款之间的区别, 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技能, 才能在确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 为我国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建设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贯彻落实电子化支付管理
由于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涉及各个方面的工作, 所以, 相关部门在落实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过程中, 不可采取一刀切的形式, 而是应该支付电子化管理与国库集中支付的工作流程紧密地融合在一起, 科学规划电子支付管理实施步骤, 确保顺利实现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目标。首先, 业务电子化管理目标的实现。其次, 业务管理在向电子化方向发展的过程中, 积极优化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流程的方式, 提高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效率。而支付电子化管理制度在实际过程中则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 不调整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现有业务和流程的前提下, 集中优势资源改革支付系统电子化管理, 要求各个代理银行与预算单位配合实施支付电子化管理模式改革工作, 以此贯彻落实电子化管理制度。在此过程中, 人民银行则应该严格按照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实际要求, 积极优化网络, 加快核心业务系统升级的步伐, 确保升级与更新后的系统满足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要求, 为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开展做好充分的准备。 (2) 拓宽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深度和宽度, 提高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效率。在确保集中支付业务安全稳定进行的基础上, 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简化业务流程, 以此提高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效率。 (3) 县市级别支付电子化管理目标的实现。现阶段, 县市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主要是在上级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开展相关支付电子化管理知识和业务培训, 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电子化管理的业务流程与技能, 为县市级别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做好充分的准备。
四、不改变集中支付体制基本框架
由于国库工作与人民银行、其他代理银行等诸多单位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业务联系, 所以为了确保国库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所有与国库工作相关的单位或者部门必须积极地进行支付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创新, 才能满足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要求。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并不是否定以往的一切从零开始重建, 而是应该在原因国库集中支付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创新, 以确保电子化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而在电子化管理改革制度实施的过程中, 相关部门必须在确保原有国库集中支付框架不变的基础上, 将先支付后结算的集中支付形式, 与电子化管理紧密地融合在一起, 充分发挥各个预算单位的主体地位, 才能确保预算工作的有效执行。另外, 针对政府财政部门与代理银行、人民银行之间已经构建的信息系统则应该在保持其基本框架不变的前提下, 进行适当的调整即可。
五、结语
综上所述,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不仅促进了财政部门工作效率与质量的全面提升, 同时也为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随着我国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的顺利实施, 国库集中支付不管是从管理理念、支付理念以及管理模式等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由于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涉及各个方面的工作内容, 所以, 相关部门必须严格地按照电子化支付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 才能确保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摘要: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目标的实现, 不仅为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以及现代化财政税收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同时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而言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文章主要是就国库集中支付的电子化管理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和分析, 希望可以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提供积极的建议。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
参考文献
[1] 李慧.对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规范的思考[J].财会学习, 2018 (22) .
[2] 王瑜.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财会学习, 2018 (21) .
财政国库支付管理范文第6篇
业务流程说明:
基层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审批通过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编制直接支付申请书,并上报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基层预算单位的已审批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为基层预算单位代编直接支付申请。
主管部门对基层预算单位上报和本部门为预算单位代编的直接支付申请进行汇总,并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国库支付中心。 国库支付中心审核主管部门提交的直接支付汇总申请,并提交分管局长审批。
分管局长审批通过后,由支付中心根据直接支付汇总申请单的内容编制直接支付凭证,并上报国库科进行审核。 国库科对支付中心上报的直接支付凭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支付中心根据分管局长审批通过的直接支付凭证汇总生成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并提交国库银行确认。 分管局长审批通过的直接支付凭证直接提交代理银行进行支付确认。
代理银行支付完成后,将直接支付凭证回执交支付中心,并编制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单,由财政逐级下发到基层单位。 基层预算单位收到代理银行的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单后,编制直接支付的记账凭证。
代理银行对支付过的直接支付凭证汇总编制申请划退款清单、申请划退款汇总清单和申请划退款凭证,并提交国库行进行清算确认。
代理银行根据国库银行清算国的申请划退款凭证编制直接支付结算清单,并递送国库支付中心和财政国库科。 财政支付中心和国库科根据收到的直接支付结算清单分别编制支付中心凭证和总会计凭证。
2、授权支付业务流程图
业务流程说明:
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审批通过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编制、审核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同时编制、审核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其中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提交国库银行进行确认;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送代理银行进行确认(附带授权支付明细单)。
代理银行对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进行确认后,编制、审核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并将审核过的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经主管部门送达基层预算单位。
主管部门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代理银行递送的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后,分别作记账凭证。
基层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递送的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编制、审核授权支付凭证(附带银行票据)。 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代理银行递送的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为基层预算编制授权支付凭证(附带银行票据)。 基层预算单位和主管部门编制、审核过的授权支付凭证根据财政需要,可以由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进行进一步审核。 审核完成的授权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进行支付确认。
代理银行对支付过的直接支付凭证汇总编制申请划退款清单、申请划退款汇总清单和申请划退款凭证,并提交国库行进行清算确认。
代理银行根据国库银行清算国的申请划退款凭证编制授权支付结算清单(即财政支出日报),并递送国库支付中心和财政国库科。 基层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代理银行支付过的授权支付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财政国库科和支付中心根据代理银行审核国的授权支付结算清单(也即财政支出日报)编制总会计凭证和支付中心凭证。
3、 支付更正(资金退回)业务流程图
业务流程说明:
财政支付中心根据支付过的直接支付凭证和退款业务需要编制直接支付更正(退款)通知书,并将通知书提交国库科审核,国库科审核通过后,交分管局长进行审批。
财政部门审批通过的直接支付更正(退款)通知书由支付中心递送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进行更正或退款的确认处理。 代理银行对单据进行处理后,将单据回执送财政国库科,再由国库科逐级送达基层预算单位。
基层预算单位、主管部门、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和国库科根据收到的已处理状态的直接支付更正(退款)通知书分别记账。 代理银行对支付过的直接支付更正(退款)通知书编制申请划退款凭证,并提交国库行进行清算确认。 代理银行根据国库银行清算国的申请划退款凭证编制直接支付结算清单,并递送国库支付中心和财政国库科。
4、 权支付更正(资金退回)业务流程图
业务流程说明:
基层预算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支付过的授权支付凭证和退款业务需要编制、审核授权支付更正(退款)通知书,根据财政业务的要求,可将通知书提交支付中心、国库科审核,国库科审核通过后,交分管局长进行审批。 通过了全部审核过程的授权支付更正(退款)通知书提交代理银行进行更正或退款的确认处理。 代理银行对单据进行处理后,将单据回执送财政国库科,再由国库科逐级送达基层预算单位。
基层预算单位、主管部门、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和国库科根据收到的已处理状态的授权支付更正(退款)通知书分别记账。 代理银行对支付过的授权支付更正(退款)通知书编制申请划退款凭证,并提交国库行进行清算确认。 代理银行根据国库银行清算国的申请划退款凭证编制授权支付结算清单,并递送国库支付中心和财政国库科。
5、 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年终结余处理业务流程图
业务流程说明:
财政支付中心根据已批复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进行结余计算,得到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结余资金。
预算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结余资金对需要结转的计划编制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结转申请表;财政支付中心也可代预算单位编制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结转申请表;对不需要结转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由支付中心进行注销。 编制完成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结转申请表送财政国库科进行审核,国库科审核通过后报分管局长进行审批。
财政支付中心在分管局长对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结转申请表审批通过后,编制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结转批复单,并对该批复单据进行结转处理。
在支付中心对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进行结转完成后,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支付中心和国库科分别对结转的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结转成功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结转后,成为下年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可直接用款控制直接支付申请等业务资金的分配使用。
6、 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年终结余处理业务流程图
业务流程说明:
1)财政支付中心根据已批复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进行结余计算,得到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结余资金。
2) 支付中心根据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结余资金对需要结转的计划编制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额度结转核定表,并逐级上报国库科和分管局长进行审批;对不需要结转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由支付中心进行注销。 3)局长审批通过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额度结转核定表交由支付中心进行结转处理。
4)支付中心进行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额度结转,并编制授权支付额度注销通知单交代理银行确认。
5)代理银行根据财政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注销通知单编制授权支付额度注销到账通知单,并由财政国库科逐级下发到基层预算单位。
6)基层预算单位、主管部门、财政支付中心和国库科分别根据代理银行递送的授权支付额度注销到账通知单编制各自的记账凭证。 7) 结转成功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结转后,成为下年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支付中心根据已结转到新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金额编制授权支付额度结转通知单,并送代理银行。
8)代理银行对支付中心送达的授权支付额度结转通知单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通过的授权支付额度结转通知单编制授权支付额度结转到账通知单,并由财政国库科逐级下发到基层预算单位。
财政国库支付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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