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超限整改方案范文
超载超限整改方案范文第1篇
[2013]19号)、《怀化市治理车了违法超限超载货运源头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13]18号)及县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
一、治超目标
严格执行《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运输办法》及宝鸡管理处文件要求,确保本项目所有运输车辆不超载超限,确保不破坏地方公路桥梁,确保交通安全。
二、组织机构
项目部成立治超领导小组,在地方交通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项目所有运输车辆的管理。
组长:赵利坤 副组长:周宗学刘继文
组员:邓建伟李志平邓沧海党永彦赵洪杨宾
二、主要措施
(一)加大源头监管力度
各有关部门及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努力将车辆超限超载问题扼制在源头、解决在苗头。
1.加强对料源装载的监管。项目部将加强跟各材料供应商的联系、加强对土方施工队伍的运输管理力度,严格控制装载吨位,杜绝超载超限车辆上路,同时在各收发料场设置过磅措施或实施
专人监管,对超限超载车辆不予收料或发料。
2.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管。建立驾驶员信誉档案,对超限超载的驾驶员按照规定给予处罚,对外来货源驾驶员将通知货主给予处罚。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将通知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3.加强对车辆的监管。对无牌无证车辆杜绝进场,同时加强对地方交通部门的联系,依法上报处理。
4.各材料运输车辆严格按照地方道路管理部门批复路线进行材料运输,杜绝擅自更改路线现象发生。
(二)实行重奖重罚,落实责任倒查制度
严格落实责任制度。发现上路的严重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不仅项目部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报送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治超氛围
项目部将继续加大对治超宣传工作,注重治超工作宣传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重点对超限超载的危害、国家和省市的治超政策及法律法规及重大举措进行宣传,公布违法违规车辆和名单。
超载超限整改方案范文第2篇
坚持“立足源头、依法治理、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负责、部门共管、行业监督的工作格局,建立和完善以源头治理与路面控制相结合、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企业自纠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长效机制,确保治超工作持续、稳定、有效开展。
二、工作目标
开展源头监管,对黄沙、石料、矿产、建材等重点货源单位监管覆盖率达95%以上;严格控制非法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过桥,通过路面控制,杜绝超载超限车辆驶上乡村道路。建立源头监管机制,形成路面控制网络,有效遏制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使货运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公路通行能力明显提高,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三、工作安排
(一)20xx年6月上旬,成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20xx年6月中旬,组织治超单位、货源单位负责人、营运货车驾驶员、相关村负责人等参加动员会,以会代训,做好宣传发动,提高合理、守法经营的自觉性。镇出动宣传车宣传治理超限超载的必要性、重要性,营造浓厚的治超氛围。
(三)20xx年6月中旬以后,在乡村公路出入口设置限载、限高、限宽等警示标志和限行措施,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认真履行职责,各村(居)积极配合,加强养护管理,开展路面巡查,真正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车辆驶上农村公路。
四、几点要求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镇政府成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组,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村书记为成员,加强对治超工作的指导。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镇召开相关部门、各村(居)书记、重点货源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动员会,贯彻学习省、市、县有关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会议精神。宣传开展治超工作的目的、意义,货源单位的责任,超限超载的危害性,以及相关处罚标准和措施。要求各村张贴宣传标语,力争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大力营造浓厚的治超氛围。
超载超限整改方案范文第3篇
xx年,为有效遏制超限超载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按照省、市、县治理超限超载“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工作要求,今年上半年我局在公安、运管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扎实开展超限超载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主要措施如下:
一、领导重视,提高认识。
为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发展,更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局领导充分认识到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树立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就是促经济发展、保一方平安的理念,切实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同时我县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坚定不移做好超限超载的治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整治宣传氛围。
在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的路面执法的同时,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制作广告牌以及利用报刊、电视台等媒体的方式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要求货车驾驶人严格按照规定装载,安全驾驶。同时派出执法人员到客运站、场教育运输企业人员和客车驾驶员,强化安全意识,杜绝客车超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广泛宣传超速、超员、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及危害性,使治理超限超载的重大意义日益深入人心。
三、加强管理,从严治理超限超载工作。
为保障广大合法运输业户的利益,认真按照工作要求,对超限超载较为集中的砂石料场、砖厂的负责人从源头宣传,对超限超载车辆都实行依法严管,严厉打击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出现的暴力抗法、野蛮闯关等行为,坚决查处打击抗拒治超的不法分子,对超限运输的车辆必须责令当事人自行卸货,达到国家标准方可驶离。从而进一步规范整治行为,完善治超的执法环境。在执法程中严格认真落实执法人员的“五不准”和“十条禁令”规定,并认真接受舆论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四、部门协调,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在治理超限超载过程中,公安、运管部门都派出执法人员和车辆、与我局组建成立超限超载整治工作联合执法队伍,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车辆超限超载、载物飘散遗洒、公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等一系列活动。
今年x至x月,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查处超限超载车辆x辆,出动x人次。通过整治运输环境逐步得到改善,全县境内未发生因超限超载车辆堵车和因超限超载造成桥梁倒塌及恶性交通事故,治超工作的开展使全县境内公路安全畅通。
超载超限整改方案范文第4篇
源头治超重“源头”
为进一步深化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成效,切实维护公路设施完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到标本兼治、重在预防。连日来,小庙交管站在抓好路面巡查的同时,选派业务精干人员,深入辖区经营业户站点,着力在“宣教、服务”上做文章。
首先,该站将辖区所有经营业户登记造册,执法人员在登门过程中,主要将上级有关车辆超限超载的文件精神、车辆超限超载对公路设施的严重损坏以及对车辆自身的损害等耐心作了讲解,并例举一些因车辆超限超载而引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使经营者深切领会车辆超限超载的重大危害,时刻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其次,该站执法人员在登门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重点督察进出站点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和安徽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上岗证等是否有效、完备。对个别从业人员的相关证件因超过时间暂时疏于年审和换发,该站人员及时督促,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小庙站郭本田)
超载超限整改方案范文第5篇
(一)交通部门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公安治安、交警部门的配合下,经常性地开展部门联合、区域联动的专项治超活动,重点抓好国、省、县干线公路和超限超载严重路段的治理。
对超限运输车辆实行严管重罚,各治超站要严格执法。坚决实施卸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严格依法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抄送给公安、工商部门,交通部门每月10日将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情况。及时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查处工作。
通过经济手段遏制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公路收费站要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实行计重收费。
(二)各县(市、区)交通部门要与公安部门联合办公。配备强有力的警力,维护超限车辆检测站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正确处理治超与物流业发展的关系。治超工作中。做到安全、便捷到达,杜绝乱设卡、乱收费,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使物流业得到快速发展,同时,也使业主有利可图,实现治理超限超载促进物资运输和经济发展的目的注重堵疏结合,综合利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做到既能有效治理超限超载行为,又能让运输业主获得合理回报,不能因为治理工作影响正常的物资运输和经济发展。
二、扎实抓好源头监管
(一)要加强对运输市场和货物装载的监管。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水利、交通、国土资源部门对各类货物分装场进行清理整顿。对不按规定装载、放行超限超载车辆问题严重的货源场(站)和运输业主,责令停业整顿,并按超限车次同等处罚。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各采砂场(站)监管,督促业主严格执行限时采砂规定,严禁在非规定时间段内采砂、取砂。
(二)交通、水利、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货源场(站)检查。加强全过程监管。
(三)交通、公安部门要联合对运输黄砂、铁砂、矿石、石料及其他建筑材料的车辆实行登记制度。坚决杜绝超设计标准的运行。
(四)运管、交警部门要加强对从事超限超载运输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非法超限超载3次以上(含3次)车辆、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运输营运证照。对超限超载运输驾驶人,公安交警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记分制度,对货车载物超载部分未超过核定载质量30%一次记两分,超过30%以上的一次记六分,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五)物价部门要依法打击各种价格垄断、价格暴利等不正当行为。
(六)交通、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检查。并予以严厉经济处罚;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违规加高的墙板进行强制拆除。
三、落实责任追究
(一)责任主体。治超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管交通、公安、水利、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建工作的副县(市、区)长为直接责任人。责任主体部门为交通、公安部门,水利、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建等有关部门依据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二)一岗双责。各县(市、区)分管交通、公安、水利、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建工作的副县(市、区)长和上述部门负责人及执法人员。履行日常工作职责的同时,必须承担治超工作职责。
(三)责任倒查。对治超工作实行责任倒查。从发现地追查到途经地和源头地,按照谁放行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项目限批与治超挂钩。对治超工作不力。公路损坏严重,事故频发,并经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扣减交通投资比例,暂缓拨付交通建设资金,停止审批新的交通投资项目。
(五)诫勉谈话。对治超不力。限期整改。
(六)对在治超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强化督办检查
(一)成立督办组。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主要督查全市治超工作,每月通报。
(二)成立巡查组。由市监察局负责人任组长。实行不定期明查暗访。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治超工作中重大失职和不作为行为,依照《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成立舆论监督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人任组长。对治超行动跟踪报道,对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曝光。
五、加大治超工作的宣传力度
(一)开展千日宣传活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开设专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力度议案的决议》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强大的治超舆论氛围。
(二)召开万人动员大会。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分别召开千人动员大会。分别召开货主、车主、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宣传政策,取得理解和支持。
(三)发放十万封信函。向各运输业主和驾驶人发放法规宣传单及《致全市机动车驾驶人一封信》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市经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物价局、市建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纠风办、市交警支队、市公路局、市运管处等单位负责人和各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交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局副局长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市公路局党委书记、市运管处主任、市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市国土监察执法支队支队长、市城管监察支队支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市、区)政府相应成立治超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治超工作。
(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考核办法》市治超办组织有关部门考核。
(三)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治超工作目标责任书。半年一小结,年终全面考核。
超载超限整改方案范文第6篇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适用本规定。
本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企业自律、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下同)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域内的治超工作,落实、完善治超联合执法机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严禁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车货总量55吨以上的车辆在本市内行驶。确需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五条 各类货物运输场站、港口、厂矿、建筑工地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以下称货源企业),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货源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装载、配载货物行为负有监管责任。货源企业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的,依法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以1000元罚款。同一货源企业三个月内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其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后再次违法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移送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关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非法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的,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六条 交通运输经营企业(含车主,下同),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或者使用非法生产、改装、拼装的车辆装运货物。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的,一经发现由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卸载至核定载质量后方可放行上路。拒不卸载的,应当强制其卸去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
同一交通运输经营企业三个月内非法超限超载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超限超载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经
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交通运输车辆驾驶人员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一经发现,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集中进行法制教育,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消其从业资格。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车型或者不按照国家强制标准生产、改装的车辆。严禁擅自改装、拼装车辆。一经发现,由质监、工商、公安交管等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拼装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驾驶证。
对擅自改装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违法责任人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强制就地拆改,拆改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外省市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本市。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各入市口联合执法,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强制劝返。
第十条 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恶意聚集、强行闯关或者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市各入市口(含高速公路收费站)、货源企业车辆出入口必须安装称重设备、车辆缓冲带和自动路障装置。
第十二条 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时,根据本规定需要追究货源企业、交通运输经营企业或者车辆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企业责任,属于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其他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处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移送部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行政执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擅离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警告、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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