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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行政区划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山西行政区划范文第1篇

山西大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平遥印象文化艺术团, 2006年成立于太原,坐落于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南路188号省委党校院内,办公面积1300平方米。

公司现有演职员90多人,演员下设综合部、市场部、工程部、演艺部、企划部、创作部等六个部门,艺术顾问由男高音歌唱家、国家一级演员郭虎绛和2012星光大道年赛优秀选手袁忠山担任,艺术总监由中国民族声乐协会会员、山西省青联委员、山西省音乐家协会会员、山西省合唱协会理事、声乐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徐娟担任,总经理由中国演出家协会会员、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会员、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山西省音乐家协会会员、山西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演出经纪人、策划人、导演张志国担任。

公司现拥有中国演出行业舞美(舞台)专业技术资质高级舞美总监两名,舞美总监两名,一级项目经理一名;二级项目经理一名;高级舞台音响师一名;舞台音响师三名;高级舞台灯光师两名;舞台灯光师两名。拥有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书六个。并荣获中国演出行业舞美工程综合技术壹级资质证书,是山西唯一拥有此项资质证书的企业。

公司拥有库房近2800多平方米,设备包括雷亚架舞台5000多平方米、雷亚灯架600多吨、truss架900米、篷房6000平方米、桁架3000米;灯光音响设备包括LED灯、电影回光灯、帕灯、260光速、300光速、1500光速、1200电脑灯、1500电脑灯、2000电脑灯、追光灯、AC灯、天地排灯等累计1800多台以及配套调光台和线材、线阵音箱、JBL音箱等以及配套设施;演出服装现有1000余套;拥有LED显示屏P

5、P

6、P

7、P

10、P12和LED地砖等累计1000多平米;拥有8轨现场切换、专业摄像机、摇臂等专业摄像和现场导播器材。

山西行政区划范文第2篇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19日制定、1997年12月4日修正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要求,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编制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为决策提供依据。 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优秀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密集地区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城镇密集地区规划。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报国务院审批。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镇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十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村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的独立开发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乡规划确定的独立产业用地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区和历史建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级、县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四条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乡规划,并报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城镇勘测工作。

第十六条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区域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与目标,城镇与乡村居民点功能定位、规模和布局,产业空间布局,区域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禁止、限制和适宜开发的地域范围以及空间管制措施等内容。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以及水系等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和公路、铁路、机场、邮政、电信、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防洪、水利枢纽、广播电视、垃应当作为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一)规划区范围;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三)干道系统网络、交通枢纽;

(四)邮政、电信、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广播电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用地;

(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六)水源地和水系;

(七)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八)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九)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十)预防和减轻地震、洪水等灾害;

(十一)其他。

第十八条乡规划应当包括乡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以及空间管制措施等内容。 圾处理等区域基础设施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一)规划地块的土地用途;

(二)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规定;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配套建设的指标和布局等。

规划地块有历史文化遗产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以及保护区界线等。

第二十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通过媒体、展览、张贴等方式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审查。

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依法在专门场所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送交同级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存档。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有序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城镇的建设与发展,应当优先安排道路、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城镇新区开发和建设中的土地使用强度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城镇旧区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效利用既有建筑,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建。

第二十五条工矿型城镇的建设,应当以产业多元化和新型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增强城镇的辐射带动能力。

第二十六条乡和村庄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学校、卫生所、文化站等设施,体现乡村特色。

第二十七条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起止年限一致。

第二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对年度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住房建设以及规划编制等做出安排。年度实施计划还应当包括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年度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的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予以公布,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作出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的事项及内容在项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或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系统。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工作。

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选址申请表、选址方案图等材料。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条件;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十六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界线、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绿地率、停车位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工业、仓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条件,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规划条件应当符合节能要求。

第三十九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主管部门不得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改变建筑物外型和色彩、设置雕塑、户外广告等,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建设期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四十四条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在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建设。

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

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乡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可以变更的,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评估和修改

第五十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作出评估。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结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经研究和评估,需要对规划进行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

第五十一条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分为修编、调整和补充。

修编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编制修编纲要或者修编方案。修编后的规划,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调整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送调整方案,经同意后,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划,经原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对城镇发展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研究,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公布实施。

补充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分为修编、调整和补充。

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对修编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编制修编方案。修编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公布实施,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补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后公布实施。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应当征求其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五十三条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应当包含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和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作出评价,并进行动态监测。国务院审批的规划实施情况,由省人民政府进行评价。

第五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停止对施工场地供水、供电,供水、供电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给予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或者擅自增加规划审批条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有下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 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并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

(二)违反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三)违反上位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的;

(四)违反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未经放线、验线,擅自进行建设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六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逾期不采取改正措施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指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二)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

(三)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的;

(四)没有引起相邻纠纷、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经过改正后可以消除的;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单位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继续施工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市。

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古代、近代、现代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总体规划修编,是指改变规划期限或者对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用地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进行重大变更的行为。

总体规划调整,是指变更规划区范围、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等内容的行为。

总体规划补充,是指不改变前两款规定的内容,将经过研究和评估提出的、以及专项规划确定的需要对总体规划的部分内容进行完善的行为。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是指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道路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设施用地和防灾减灾设施用地等内容的行为。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是指变更规划确定的支路走向、宽度,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内容的行为。

控制性详细规划补充,是指不改变前两款规定的内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部分内容进行完善的行为。

山西行政区划范文第3篇

(贵州大学化学工程学院,贵州贵阳 550003) 摘 要:介绍了硫在铝土矿中存在的形态、硫及其化合物对生产工艺、产品氧化铝质量的影响。对浮选法、碱性铝

酸盐溶液浮选法,电位调控浮选法、碱石灰烧结法以及添加脱硫剂的氧化铝湿法除硫等几种脱硫方法的主要优缺

点作了简要评述,详述了氢氧化钡、铝酸钡、氧化钙脱硫剂湿法脱硫的原理及其特点。 关键词:铝土矿;硫;脱硫方法

中图分类号:O 613. 51;O 614. 3 +

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10446进入溶液,约占全部硫含量的90% ~94% ,其余为S2O2的含量不断变化,且变化范围大,据资料[ 6 ]报道,当铝酸钠溶液中S22x) H2O而减少NaOH的损失,既有利于硫的化合物排除,又可促进针铁矿的裂解提高Al2O3 的溶出率,并加速针铁矿向磁铁矿转化,改善赤泥的沉降性能;既能减缓结疤,又有利于赤泥综合利用等等[ 19 ] 。但也存在某些缺点,如Al2O3 溶 出率较低,附液损失较大等。 2. 5 碱石灰烧结法[ 4, 20 ]

山西行政区划范文第4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经过连续两年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但一些行业和领域事故隐患较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加快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由明显好转向稳定好转转变,为全省转型、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三深化”(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深化依法监管,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深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和“三推进”(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保障和救援能力;推进安全达标,强化安全基层基础;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构建安全防范体系)为重要内容,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抓手,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突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为我省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1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把专项整治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

2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

3提升安全生产水平。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坚决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淘汰国家及省明令禁止的生产、储存装置,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和各行业、各领域的整体安全水平。 4全面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重大事故,坚决杜绝特大事故,使我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全面完成我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省深化整治领导组)负责组织制订全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对全省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任润厚 副省长

副组长:王 成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根虎 省安监局局长 李富林 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 杜建荣 山西煤监局局长 王守祯 省煤炭厅厅长 成 员:李东福 省教育厅厅长 李建功 省国土厅厅长

王国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潘军峰 省水利厅厅长 段建国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李永林 省林业厅厅长 朱晓明 省国资委主任 王虎胜 省工商局局长 席小军 省旅游局局长 常高才 省质监局局长 刘银才 省国防科工办主任 郝孝义 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局长 杨绍清 太原铁路局局长 杜顺义 省气象局局长 苏亚君 省体育局局长 边智慧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 陈子浩 省消防总队总队长 李澍田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 王立伟 省农机局局长 李廷勇 山西电监办专员 王宇魁 太原市市长助理 王伟国 大同市副市长 王湜洲 阳泉市副市长 尚宪芳 长治市副市长 王树新 晋城市副市长 韩忠荣 朔州市副市长 武 德 忻州市副市长 张中生 吕梁市副市长 畅志仁 晋中市副市长 白建荣 临汾市副市长 张建喜 运城市副市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负责全省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各行业(领域)、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共性问题;负责全省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受理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 办公室主任:张根虎 (兼)

副 主 任:狄重阳省安监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 王玉成 省安监局纪检组长 唐 晋 省安监局副局长 刘德政 省安监局副局长 刘晋英 省安监局巡视员 张英保 省安监局副巡视员 牛建华 省安监局副巡视员

成员包括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负责人及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成立深化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对本行政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要做好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

三、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分工

2011年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范围:继续以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覆盖全省各行业(领域)和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职责分工,省直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省国土厅负责牵头组织。

2.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安监局、省国土厅负责牵头组织。 3.化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4.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5.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牵头组织。

6.消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公安厅消防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

7.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牵头组织。

8.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市政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组织。

9.水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水利厅负责牵头组织。 10.水上交通及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牵头组织。

11.铁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太原铁路局负责牵头组织。 12.民航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

13.学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教育厅负责牵头组织。 14.旅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旅游局负责牵头组织。 15.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16.军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牵头组织。

17.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农机局负责牵头组织。 18.电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山西电监办负责牵头组织。

四、专项整治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巩固200

9、2010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 各地、各部门及各企业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中规定的方法步骤分类整治情况。一类企业是否关闭到位,关死关实,是否有死灰复燃现象,是否对死灰复燃企业采取了针对性措施;二类企业经整改后仍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列为关闭对象并实施了关闭;三类企业是否切实加强了安全管理,安全监管责任是否得到落实。

(二)深化专项整治的内容

1“打非”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重点检查: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行为;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行为;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行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行为;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行为;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3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是检查政府班子成员、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领导、市县长安全助理“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到位情况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监管“三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事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5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结案及重大险情的调查处理情况。

6安全监管“四级监管、五级网络”建设情况;开展“安全乡村(社区)创建活动”情况。

7国发〔2010〕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0〕2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12个行业118条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8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职工培训、班组建设、安全监管职责到位、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等情况。

9煤矿兼并重组后安全监督责任的落实情况;在建矿井和技改矿井的安全管理情况;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情况;瓦斯、水患、火灾、煤尘、顶板、机电、机械和运输等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特别是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措施落实情况;对列入关闭计划的矿井按“六条标准”关闭到位情况;水害防治和井下防灾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情况。 10非煤矿山资源整合、整顿关闭情况;地下矿山推行“五大员”及入井人员定员落实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按要求推进情况;2010年度尾矿库闭库计划执行情况;省人民政府下拨的尾矿库闭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危库、险库、病库的治理情况。

11危险化学品非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情况;治理危及公众安全的重大隐患情况;化工企业搬迁或关停计划制订及落实情况;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设施)安全自动化控制和联锁改造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情况。

13冶金、有色、建材企业防范煤气泄漏、中毒和爆炸情况;开展高温液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防范金属液体运输、调运过程中发生倾倒和坠落的措施落实情况。 14作业场所有毒物质及粉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情况;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健康培训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开展情况;重点行业领域治理情况。 15以化工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为重点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及管理情况。 16道路交通落实“五整顿”、“三加强”情况;平安畅通县区创建、交通秩序示范公路创建等活动开展情况;排查治理危险路段、治理超载超限、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情况;落实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责任,加强对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槽罐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情况。

17水上交通“两防”(防船舶碰撞、防泄漏)和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建立动态安全监控系统情况。 18建筑施工以防范坍塌、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整治情况。

19消防安全以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三合一”(住宿、生产经营及储存场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的整治情况。

20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和铁路、民航、电力、民爆物品等行业(领域)对存在的严重隐患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情况。〖HTH〗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2011年的专项整治要在前两年的基础上,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检查,省行业主管部门垂直督导”的方式进行。各地、各部门要将深化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一级抓一级,分级进行督导。

具体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总体部署和宣传发动(3月)

各地、各部门及各单位要根据省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成立各专项整治领导组,制订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深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了解掌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第二阶段: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4月-6月)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晋政发〔2008〕35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的自查自整方案,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整改情况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驻晋中央及省属企业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所属企业和单位开展自查自整工作。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过程中,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分别组织对本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进行垂直督导。省有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开展针对性垂直督导。 第三阶段:市、县级政府督查检查(7月-8月) 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内各行业和各领域排查出的一类、二类、三类企业进行检查。各县人民政府对一类、二类企业要逐个进行检查,对三类企业要进行重点抽查;各市人民政府对一类企业要逐个检查,抽查一半以上的二类企业,三类企业要进行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确保安全生产。在市、县级政府督查阶段,省有关部门要对重点市、县及重点企业进行垂直督导。

第四阶段:省级督查指导(9月-10月)

省各有关部门按照专项整治分工安排,制订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市、县检查督查的基础上,针对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对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垂直监督和指导,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要实施针对性督查。要对全省30%以上的县(市、区)进行督查,每个县的一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30%,二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20%,对三类企业要重点抽查。

第五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和总结(11月) 各市及省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回头看”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一类企业的取缔关闭和二类企业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检查市、县(市、区)和省行业督查中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各市和省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反复抓、抓反复。要把专项整治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通力配合。各地、各部门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组,认真落实专项整治的每一个步骤,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组织者、实践者和执行者,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和晋政发〔2010〕24号文件精神,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股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一是各类企业要加强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把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全面开展企业安全达标活动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对标达标活动。二是要继续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三是要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企业领导干部现场轮流带班等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和各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落实。四是要严格现场管理,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杜绝“三违”(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规指挥)、“三超”(工业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五是要严格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按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许可制度。六是要全面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严格执行上岗资格制度。要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辨识、申报、控制、综合治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切实从源头上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根据情况责令企业全部或局部停产进行整改,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到治理目标任务、治理方法措施、治理经费物资、治理机构人员、治理时限要求、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六落实”,做到企业分管领导、整改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三落实”。要加强对隐患整改过程的监督,实行跟踪问效、问责。对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发现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制订隐患治理方案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处罚,予以曝光,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其立即改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信息管理系统,每月25日前要续报

一、

二、三类企业的“三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工作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开展联合执法,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进行生产经营和建设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的、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三类非法违法行为;严肃纠正“三违”“三超”等违规违章现象,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打非”专项行动的成果。要按照 “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罚,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追究责任),坚决制止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监管的冒险生产活动和短期行为,保持正常、安全的生产经营秩序。要加强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协调配合,统一部署,联合执法,运用遥感、航拍等先进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各种非法窝点,露头就打,增强实效;要彻底清除滋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加强监督检查和不定时巡查,深挖深查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已关闭取缔的非法窝点,决不允许死灰复燃;要突出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属地监管职责,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促进责任落实;要畅通媒体监督和群众举报渠道,依法根治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靠山”和黑恶势力,严厉打击顶风作案的企业和人员,对非法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关闭,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省人民政府已将专项整治工作列入2011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地、各部门也要将专项整治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实现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既要治标,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注重治本,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产生新的事故隐患;要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的认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建立隐患登记和销号制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深化,取得实效,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要在体制和机制的创新上下功夫,在制度的完善上下功夫,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制度管事、制度管安全,逐步实现制度的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省有关部门要依照本通知要求,在前两年整治方案的基础上,尽快制订各行业、领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的每一阶段工作安排抓好落实。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的,要责成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的、存在应关闭取缔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的市、县,要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省、市、县在督查检查工作中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督查检查人员的责任。

各市安委会、省有关部门每月5日前要向省政府安委办报送上月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及电子版。7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分别向省政府安委办报送专项整治的半年总结和全年总结。 联系人:刘国庆 宋 波

山西行政区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安全人”理念

山西省作为一个产煤大省,安全文化建设是实现山西煤矿企业安全发展的必由之路。

1 山西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现状

近年来山西煤矿企业生产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通过搜集整理山西安全监察局相关的信息资料,2007年初到2010年4月前山西省煤矿企业的主要安全事故概况如表1所示。

分析上表,山西煤矿企业安全问题主要表现为三大特征:一是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二是死亡人数高居不下;三是安全隐患众多。

2 “328” 王家岭透水事故

2010年3月28日14时30分左右,中煤集团一建公司63处碟子沟项目部施工的华晋公司王家岭矿北翼盘区101回风顺槽发生透水事故,即“328” 王家岭透水事故。截止4月14日,115人获救、37人遇难、1人被困。

2.1 “328” 王家岭透水事故分析

2010年3月28日11时10分,王家岭煤矿碟子沟项目部经理接到一名副经理的汇报:井下27队的工作面800米位置右下角底板处有少量渗水。

11时50分,一名技术经理升井后汇报:800米位置右下角出水,没有压力,水是清的、无异味。当时项目经理向在场的一位西安煤科院的技术人员询问,该技术人员表示曾对该位置进行了探测,探测报告为在820米之内可以正常掘进。

13时40分,项目经理接到调度室电话,27队的工作面出大水。

13时45分,项目经理要求紧急升井,但井下电话已无法接通,最终造成惨重后果。

2.2 “328”矿难暴露的安全问题

根据“328”矿难调查组初步调查分析,王家岭矿建设施工中主要存在七个方面的安全隐患:一是水文地质资料未查清;二是劳动组织管理混乱;三是现场管理不到位;四是施工安全措施不落实;五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六是施工组织不合理;七是安全培训不到位。

“328”矿难所暴露的众多安全问题及其严重的后果,反映了山西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普遍缺失,迫切要求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3 山西煤矿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

山西煤矿企业安全问题所表现的事故频繁发生、死亡人数高、安全隐患多三大特征,以及“328” 王家岭透水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要求山西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文化建设,树立“安全人”理念和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矿企业的安全机制,扭转山西煤矿的安全生产形势。“安全人”理念要求一切行动首先要考虑人的安全,包括自身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以“安全人”理念为基础的安全文化建设应主要从如下三方面入手:

第一,煤矿企业应以“安全人”理念为基础总体贯彻安全文化建设。对“328”矿难的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华晋公司和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对企业内部工作领导不到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给矿工、企业和国家都造成了重大损失。与此同时,其他相关单位也应切实吸取本次事故的严重教训,重新审视各自的职责范围,避免一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以确保安全生产。因此,山西煤矿企业及相关单位都应树立“安全人”理念,建立健全山西煤矿企业安全战略机制,明确安全文化建设的总体方向,由上而下贯彻落实安全文化建设。

第二,煤矿企业领导者、管理者和技术人员应树立“安全人”理念以促进安全文化建设。由于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的工作疏忽,直接导致了“328”矿难的发生。因此,山西煤矿企业的各级领导、管理者和技术人员都应树立“安全人”理念,以正确引导他们履行各自的职责。进而共同引领煤矿企业积极引进世界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来确保生产的安全和效率,建立高效的安全探测队来定期检查作业环境,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机制,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标准和安全能力,营造一种良好的山西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氛围。

第三,煤矿工人应树立“安全人”理念来奠定安全文化建设的基础。“328”矿难从某种程度上揭示了煤矿企业对矿工教育培训的严重缺失。大多数矿工教育水平很低,有相当一部分人未经专业培训就下井工作,严重违规违章,却无人问责或制止,极大地增加了作业风险。此外,对矿工的安全知识和自救知识普及不到位,同样增加了矿工的危险。因此,建立健全煤炭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机制,促使矿工树立“安全人”理念,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安全和尊重他人安全,能够为山西煤矿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山西煤矿企业必须通过企业、领导者、管理者、技术人员和煤矿工人树立正确的“安全人”理念来进行安全文化建设,并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企业带来效益,为员工带来利益,为社会创造财富,达到共赢的目的,最终促进山西煤矿企业的安全、健康、长远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卢守青,李子文.煤矿企业安全文化体系和建设[J].现代矿业,2009,(8).

[2] 陈超.浅析煤炭企业安全文化建设[J].经营管理者,2009,(8).

山西行政区划范文第6篇

2015年03月29日09:40 来源:山西日报

原标题:“晒权力清单”好

从“有权不可任性”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到“晒权力清单”新政颁布全国,不仅引发持续热议,更引来一片叫好声。一个是新提法,一个是新规定,目的只有一个:让政府放权,给企业松绑。

3月25日,山西迅速作出回应:今年7月1日,省政府将对全省全面清理行政权力后,向公众晒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从省直部门到市县都将陆续推开,既有明确的时间表,也有清晰的路线图。

“晒权力清单”好就好在,百姓找政府办事,该找什么部门、走什么程序、政府该怎么办、多长时限内办结,什么事情政府该管,什么事情政府不能管,都由权力清单规定得清清楚楚。

阳光下最廉洁,阳光下没有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相反,手中的权力不公开“晒晒”,就容易“霉变”,出现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力寻租,使公权力的膨胀、扩张、出轨、滥用时有发生。权力过大、边界不清、不透明,只会阻碍着廉洁高效政府的建立。

因此,“晒权力清单”的好处,远不止于给企业松绑、让百姓好办事,使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还在于能够对反腐倡廉起到根本性、基础性的作用,是反腐的治本之策。 现实中查处的许多贪腐行为,正是因为行使权力不公开透明,失去监督渠道而发生。特别是一些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如土地使用、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人员配置等,为确保参与各方不易、不敢、不想违规,从根本上避免腐败发生,就必须明确权力边界和行使过程,并透明地晒在阳光下。

需要指出的是,“晒权力清单”在许多地方早有尝试。在我省,晋中市去年8月晒出首份权力清单,多达3301项涉企权力被暂停使用。但事实证明,这条路并非走得一帆风顺。不少市直部门在自报涉企权力阶段,都存在少报和瞒报问题。甚至有一个局连续6次上报,都声称自己不握有任何涉企权力,最终的结果却是确认了7项权力。

一句话说得很形象:“交权的过程,就如同从自己身上割肉一般痛。”因为交权就意味着手中的权力变小,甚至变得无权。有些人自然会不习惯、不舒服、不愿主动配合。这也恰恰说明,改革最需要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

晋中“晒权力清单”换来的是,收到政府这份“大礼”的当地企业家,对政府部门有哪些涉企权力、每一项权力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一清二楚,政府部门一旦越权就可以据理力争,一个个因此变得干劲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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