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的论文题目范文
司法警察的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川剧,是四川文化的一大特色。成都,是戏剧之乡。早在唐代就有“蜀戏冠天下”的说法。清代乾隆时在本地车灯戏基础上,吸收融汇苏、赣、皖、鄂、陕、甘各地声腔,形成含有高腔、胡琴、 昆腔、灯戏、弹戏五种声腔的用四川话演唱的“川剧”。其中川剧高腔曲牌丰富,唱腔美妙动人,最具地方特色,是川剧的主要演唱形式。川剧帮腔为领腔、合腔、合唱、伴唱、重唱等方式,意味隽永,引人入胜。川剧语言生动活泼,幽默风趣,充满鲜明的地方色彩,浓郁的生活气息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常见于舞台的剧目就有数百,唱、做、念、打齐全,妙语幽默连篇,器乐帮腔烘托, “变脸”、“喷火”、“水袖”独树一帜,再加上写意的程式化动作含蓄着不尽的妙味。川剧为世人所喜爱并远涉重洋传遍世界。川剧名戏《白蛇传.金山寺》更是在国内外流传甚广。 川剧,流行于四川全省及云南、贵州部分地区。原先外省流入的昆腔、高腔、胡琴腔(皮黄)、弹戏和四川民间灯戏五种声腔艺术,均单独在四川各地演出,清乾隆年间(17361795),由于这五种声腔艺术经常同台演出,日久逐渐形成共同的风格,清末时统称“川戏”,后改称“川剧”。
高、昆、胡、弹灯在融汇成统一的川剧过程中,各有其自身的情况。昆腔,源自江苏,流入四川,演变成具有本地特色的“川昆”。高腔,在川剧中居主要地位。源于江西弋阳腔,明末清初已流入四川,楚、蜀之间称为“清戏”。在保持“以一人唱而众和之,亦有紧板、慢板”的传统基础上,又大量从四川秧歌、号子、神曲、连响中汲取营养,丰富和发展了“帮、打、唱”紧密结合的特点,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四川高腔。胡琴腔,又称“丝弦子”,源于徽调和汉调,也吸收了陕西“汉中二黄”的成分,先后通过“做唱胡琴”和舞台演出与四川方言和川剧锣鼓相结合,在腔调与音乐过门上起了不少变化,形成具有四川风味的胡琴腔。弹戏,即乱弹,又称“盖板子”、“川梆子”,因用盖板胡琴为主奏乐器和以梆子击节而得名,其源出于陕西的秦腔同州梆子。秦腔流入四川后,与川北的灯戏、高腔长期共处,互相融汇,又采用四川方言,便逐渐形成独具风格的四川梆子--弹戏。
上述四种外地声腔艺术在四川流行的过程中,相继与四川方言及群众欣赏习惯相结合,逐渐演变成后来川剧的昆、高、胡、弹、灯五种声腔。
川剧与其他剧种不同的地方在于特别高的高腔。
川剧中最有名的技巧为变脸。在四川号称川剧变脸之王的是王道正先生。
【流派】
川剧由于各种声腔流行地区和艺人师承关系,逐渐形成一些流派。在这些流派中,除象旦行浣(花仙)派、丑行傅(三乾)派、曹(俊臣)派等以杰出艺人称派外,主要则是按流行地区区分为四派:一是“川西派”,包括以成都为中心的温江地区各县,以胡琴为主,形成独特的“贝调”;二是“资阳河派”,包括自贡及内江区和县市,以高腔为主,艺术风格最为谨严;三是“川北派”,包括南充及绵阳的部分地区,以唱弹戏为主,受秦腔影响校多;四是“川东派”,包括以重庆为中心的川东一带,在1997年6月18日重庆成为直辖市之前,重庆为四川商业中心,来此演出的外地剧种很多。特点是戏路杂,声腔多样化。
【剧目】
川剧剧目繁多,早有“唐三千,宋八百,数不完的三列国”之说。其中要以高腔部分的遗产最为丰富,艺术特色亦最显著,传统剧目有“五袍”(《青袍记》、《黄袍记》、《白袍记》、《红袍记》、《绿袍记》)、“四柱”(《碰天柱》、《水晶柱》、《炮烙柱》、《五行柱》),以及“江湖十八本”等,还有川剧界公认的“四大本头”(《琵琶记》、《金印记》、《红梅记》、《投笔记》),不少为其他剧种失传的剧目。 1949年后,经过整理,出现了一批优秀的川剧剧目,如《柳荫记》、《玉簪记》、《彩楼记》等。
川剧的表演艺术有深厚的生活基础,并形成一套完美的表演程式,剧本具有较高的文学价值,表演真实细腻,幽默机趣,生活气息浓郁,为群众喜爱。有的演员还创造了不少绝技,如托举、开慧眼、变脸、钻火圈、藏刀等,善于利用绝技创造人物,叹为观止。
明末清初,由于各地移民入川,以及各地会馆的先后建立,致使多种南北声腔剧种也相继流播四川各地,并且在长期的发展衍变中,与四川方言土语、民风民俗、民间音乐、舞蹈、说唱曲艺、民歌小调的融合,逐渐形成具有四川特色的声腔艺术,从而促进了四川地方戏曲剧种川剧的发展。
【川剧脸谱】
川剧脸谱,是川剧表演艺术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历代川剧艺人共同创造并传承下来的艺术瑰宝。
川剧演员在演出前,要在面部用不同色彩绘成各种图案,以展示人物的身分、形貌、性格特征。历史上川剧没有专职的脸谱画师,演员都是自己绘制脸谱。在保持剧中人物基本特征的前提下,演员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创造性地绘制脸谱,以取得吸引观众注意的效果。故川剧脸谱的个性化和多样化特征,是各类地方剧种中少见的。
此外,川剧脸谱历史上都是以“师带徒”的方式传承,师傅怎样画脸谱,口传身教于徒弟。师傅对自己所绘脸谱烂熟于心,徒弟听之学之绘之,也慢慢烂熟于心并可有改变。演出完毕后,脸上一擦一摸干干净净,脸谱全然成了演员吸引观众的一个法宝。既是口传心授,又是制胜法宝,所以川剧脸谱历史上就缺少纸面的图像记录。
学苑版《中国戏曲脸谱-川剧脸谱》,共归集几百位川剧老艺人历史上的演出脸谱1000多种,涉及剧目几百出。该谱具有珍贵而丰富的资料性,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学术价值。作者龚思全先生生长在重庆合川,从19岁起到退休,一直是重庆合川川剧院的资深舞台美术设计师,他具有美术功力,又是川剧票友。合川位于川渝交通要道,物产丰富,其民间文化发达繁荣,清末民初,当地剧团和外地剧团云集,好角众多、好戏众多。合川川剧院的历史甚至可以追溯到明末清初。龚先生在这样一个环境中生存,民间丰厚的文化底蕴滋养了他。他穷毕生之力,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就收集绘制川剧脸谱,所绘脸谱曾达2000多种。可惜,“文革”期间大部分脸谱毁于一旦。到七八十年代,龚先生又重新寻找川剧老艺人,再一次走上了收集、整理、绘制的道路,只不过这一次,他的使命感已不全然建立在喜爱的基础上,川剧演出的减少、剧目的流失、老艺人的悄然离世,让他惋惜和痛心,自觉地承载起保护民间文化的重任。
本书所收脸谱分为两部分,其一是按照音序排列的人物脸谱,其二是按照专题排序的人物脸谱,两者并不交叉涵盖。其中,重要戏曲人物的脸谱有多个,显示了不同演员对戏曲人物不同的理解,表现川剧脸谱艺术的多样性。比如三国人物曹操、关羽、张飞等等,他们的脸谱谱式,从青年到中年再到老年,几乎做到了面面俱到,反映了人物的成长过程。
学苑版《川剧脸谱》的特点在于:该《脸谱》是目前惟一最真实保存历史上川剧演出脸谱谱式的本子,是目前国内唯一归集川剧脸谱谱式数量最多的本子,也是惟一力求真实反原作者绘制脸谱所用色彩的本子。
《川剧脸谱》的出版,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弘扬和传承,以及历史资料的真实留存,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用色定调
颜色是最基本的角色标记。川剧脸谱以颜色表现人物的基本特征,其用色定调原则是以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人长期形成的欣赏习惯为根据的。
例如,在川剧脸谱中,多以红色来表示忠肝义胆的人物,如关羽、姜维;黑色多用来表现刚直不阿、铁面无私的人物,如包公。白色多用来表现冷酷无情、阴险狡诈的人物,如曹操。绿色和蓝色多用来表现草莽英雄、绿林好汉或好勇斗狠而又凶残的人物,如单雄信。而金、银和灰色具有虚幻神秘的感觉,多用来表现佛、神、仙、妖、鬼怪等角色。
二、具有象征寓意的图案
在用色定调的前提下,在人物脸膛上勾画具有象征性和寓意性的图案,以显示剧中人物的性格特征。人们对剧中人物或歌颂赞扬、或揭露讽刺、或批判鞭挞,其贬其褒都能从图案中反映出来。
例如,包拯的黑脸膛上绘有山字形笔架、朱笔、寿字、月牙、太阳等图案,象征他官高极品、执法如山、一生廉洁。关羽的红脸膛上绘有卧蚕眉、三柱香、品字图案,表现他英武忠诚、信义必守。赵匡胤也是红脸膛,龙纹双眉表示他是一代帝王,印堂或眼皮上勾画的那一笔白,则表现了他为人猜忌阴险的特征。项羽黑白分明的脸膛上勾绘有七星北斗、寿字形龙纹、宝剑、虎豹眼等图案,表现了他得天威曾为一代强霸和兵败乌江拔剑自刎的结局。
三、动物图案的使用
用动物图案表现人物特征,是川剧脸谱的一大特色。例如,江湖豪杰马俊,人称“玉蝴蝶”,于是就在马俊脸上勾画一只色彩斑斓的蝴蝶;绿鸭道人的脸上勾画有展翅的鸭子;蛇精的脸上勾画有盘曲的蓝绿色长蛇,等等。
特别要提到的是,这些动物图案的绘制,需要完全符合演员面部肌肉的分布特征。比如,蛇的头嘴画在演员的嘴部,蛇身盘在两颊上,蛇尾伸延至眉肌部位。这样,演员嘴巴的张闭刚好表现了蛇嘴的张闭,整个面部肌肉的运动正好带动了蛇身的爬行。再如《水漫金山》中的蟹将,一只大蟹螯勾画在演员的嘴部,嘴肌运动表现的刚好是蟹螯的张合运动。
设计勾画带有动物图案的脸谱,绝不是把动物图形生搬硬套于脸上,而是需要经过变形、夸张、巧妙安排的艺术处理,不论是用动物的全貌或取其一部分,都需要以角色所需、表演所需,塑造刻画人物特征为前提。动物脸谱的绘制,要力求色彩明快,具有装饰美,还要充分考虑剧中角色各个行当的规范,这也就是说,勾画动物图案脸谱也要有大花脸、二花脸、小花脸及霸儿脸的区别。
四、霸儿脸
霸儿脸又叫霸儿花脸,是剧中人物青少年的造型,反映人物血气方刚、风华正茂的特点。霸儿脸延续角色中老年脸谱的特征,不带口条,一般以鼻为界,只勾画脸的上半部分。霸儿脸还有隐含表现人物后代形貌特征的作用。
例如:红脸关羽在《步月杀熊》中还是个青年,其脸谱是半头红的红霸儿脸。
黑脸包公在《判双钉》中初次为官,还是个性急耿直的青年人,便给他开黑霸儿脸。《波罗花》里的青年英雄石应龙,开鸳鸯霸儿脸。张飞的儿子张苞开黑霸儿脸、牛皋的儿子牛通开白霸儿脸,他们都秉承父豪,又年少气盛。
五、文字脸谱
川剧脸谱中还有以文字作为造型来表现人物特征的手段。将书法汉字勾画在角色面部的显著位置,再配以其他装饰图案。文字脸谱多出现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前的舞台上。本书中的文字脸谱是根据资深川剧艺人的口述反复勾画而得到的,大约可以分为简捷的文字造型和抽象的文字造型两种,并有篆、隶、楷、行、草等书法形式。
例如,牛皋脑门上写隶书“牛”字;李逵脑门上写隶书“李”字;阎王脑门上写楷书“阎”字;魁星脑门上写楷书“斗”字;据说杨七郎为黑虎星下凡,他的黑霸儿脸上就草书了一个“虎”字。人们常说“脸就是招牌”,文字脸谱起到了介绍剧中人物的招牌作用。
六、变脸、扯脸、擦暴眼
川剧演出中,随着剧情的转折,人物内心世界的变化,脸谱也需相应发生变化。如何在一出戏里让脸谱发生变化,川剧艺人创造发明了变脸、扯脸和擦暴眼的特技。这些特技都是在舞台演出现场,在不能被观众察觉的前提下使用的,以达到人物脸谱瞬间变化的强烈演出效果。
变脸以吹粉的方式最常用。扯脸是把脸谱绘制在薄绸上,演出中迅速巧妙地将事前贴在脸上的薄绸一层一层地揭去。擦暴眼是让脸谱局部发生变化的方法,演出中演员将事前涂抹在手指上的黑色松烟迅速将眼睛周围涂黑。
例如,《治中山》中的乐羊子,当他得知眼前的肉羹是亲生儿子时,演员使用嘴吹金粉的方法,让乐羊子粉底本色脸突然变成了金色的脸,口条也由黑变白。这一变脸,刻画了乐羊子心灵受到的强烈刺激,“面为心变”得到了最为淋漓尽致的表现。《断桥》中的青儿要报复薄情寡意的许仙;《飞云剑》中的陈仓魔要追食书生宁采臣,演出中,他们的脸都一变再变,强烈展现了青儿的法力和陈仓女魔的凶恶残忍,渲染了演出气氛。《水漫金山》中的紫金饶钵要降妖收伏白蛇,双方交战斗法可谓惊心动魄。当剧情发展到高潮时,演员使用“扯脸”术,让紫金饶钵的脸在瞬间出现红(喜)、蓝(怒)、白(哀)、绿(乐)等各种颜色,刻画了紫金饶钵能够瞬息万变的神威和法力,生动形象地展现了他的复杂个性。《情探》中的新科状元王魁,新婚洞房之夜被前妻焦桂英的鬼魂前来索命,此时演员使用了“擦暴眼”的手法,以表现王魁丧魂落魄的丑态。《坐楼杀惜》中,为表现宋江瞬间突然升起的杀人之念,演员也使用了“擦暴眼”手法。
【川剧之变脸】
何谓变脸:变脸是川剧表演的特技之一,用于揭示剧中人物的内心及思想感情的变化,即把不可见、不可感的抽象的情绪和心理状态变成可见、可感的具体形象脸谱。
脸谱演变:最初的脸谱是纸壳面具,后经改良,发展为草纸绘制的脸谱,
表演时以烟火或折扇掩护,层层揭去脸谱,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变脸绝技的飞速发展,制作脸谱的材料也发展成为现在使用的绸缎面料,极大的方便了演员的表演。
脸谱造型:变脸脸谱会选用一些不知名人士,包括侠士、鬼怪之类的造型,而人们所熟知的脸谱,如关公、曹操、包公等人物的脸谱一般不用于变脸。绘制变脸脸谱笔锋要锐利、粗犷,颜色对比要强烈,这样才能形成炫目的礼堂效果,在设色寓意的设计上,要以剧中人物的道德品质和角色种类为依据,或歌颂赞扬、或揭露讽刺、或鞭挞批判,或贬或褒,全都可以从脸谱色彩中反映出来。
手法:抹脸、吹脸、扯脸
抹脸:将化妆油彩涂在脸的某一特定部位上,表演时用手往脸上一抹,即
可变成另外一种脸色。如果需摇变整张脸,就把油彩涂在额上或眉毛上,如果只变下半部脸,则将油彩涂在脸上或鼻子上。《白蛇传》中的许仙用的就是“抹脸”。
吹脸:用粉末状的化妆品,如金粉、银粉、墨粉等,装进特定的容器里,表演时,演员只需将脸贴近容器一吹,粉末就会扑在脸上,吹时必须闭眼、闭口、闭气。《活捉子都》中的吹脸,化妆粉末是放在酒杯内的,更多的时候是在舞台的地面上摆一个已经装好粉末的小盒子,演员只需做一个伏地的舞蹈动作,就可以趁机将脸贴近盒子。
扯脸:事前将脸谱画在一张一张剪好的绸子上,然后按顺序贴在脸上,每张脸谱都系有一把丝线,丝线的另一端系在衣服的某一个顺手而又不引人注目的地方(如腰带上),依据剧情的需要,在巧妙利落的舞蹈动作的掩护下,再一张一张地扯下来。《望娘滩》的聂龙、《白蛇传》中的钵童都使用的是“扯脸”。
【唱腔】
川剧由昆曲、高腔、胡琴、弹戏、灯调五种声腔组成。其中,除灯调系源于本土外,其余均由外地传入。这五种声腔和为五种声腔伴奏的锣鼓、唢呐曲牌以及琴、笛曲谱等音乐形式。川剧音乐博采众长,兼收并蓄,她囊括吸收了全国戏曲各大声腔体系的营养,与四川的地方语言、声韵、音乐融汇结合,衍变形成为形式多样、曲牌丰富、结构严谨、风格迥异的地方戏曲音乐。
高腔
高腔是川剧中最重要的一种声腔,是明末清初从外地传入四川。高腔传入四川以后,结合了四川方言、民间歌谣、劳动号子、发间说唱等形式,几经加工和提炼,逐步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声腔音乐。
川剧高腔是曲牌体音乐,川剧高腔曲牌数量众多,形式复杂。它的结构基本上可以概括为:起腔、立柱、唱腔、扫尾。高腔剧目多、题材广、适应多种文词格式。高腔最主要的特点是没有乐器伴奏的干唱即所谓"一唱众和"的徒歌形式,它以帮打唱为一体。锣鼓的曲牌都是以这种方式组成的。有的曲牌帮腔多于唱腔,
有的基本全部都是帮腔,有的曲牌只在首尾两句有帮腔,其具体形式是由戏决定的。
川剧高腔保留了南曲和北曲的优秀传统,它兼有高亢激越和婉转抒情的唱腔曲调。 昆腔
昆腔多文人之作,词白典雅,格律规严,演唱时特别讲究字正腔圆,加之曲牌曲折,节奏缓慢,如今已渐衰微。川昆源于苏昆,川剧艺人利用了昆曲长于歌唱和利于舞蹈的特点,往往只选取昆曲中某些曲牌或唱句,插入其它声腔中演唱,形成了川昆独具姿色的艺术风格。
川剧昆腔的曲牌结构与它的母体"苏昆"基本相同。应用时有"单支"和"成堂"两种形式。目前,以昆腔单一的声腔形式演出的剧目已经不多了,更多的是溶于高腔、胡琴、弹戏诸声腔之中,或者是与其它声腔共和。
昆腔的主奏乐器是笛子。伴奏锣鼓及方式与其余高、胡、弹、灯诸声腔相同,以大锣敲边和苏钹二件乐器的特殊单色构成锣鼓的"苏味"来区别于其它声腔的锣鼓伴奏。
胡琴
胡琴是二黄与西皮腔的统称。因其主要伴奏乐器是"小胡琴",故统称胡琴。《燕兰小谱》卷五记载:"蜀伶新出琴腔,其器不用笙笛,以胡琴为主,月琴应之,工尺咿唔如话",可以说是四川胡琴腔的注脚。胡琴腔约在乾隆年间就已经形成了。
二黄包括正调(二黄)、阴调(反二黄)、老调三类基本腔。正调善于表现深沉、严肃、委婉和轻快的情绪;反二黄宜表现苍凉、凄苦、悲愤的情绪;老调则大多用于高亢、激昂的情绪。西皮腔与二黄腔的音乐性格相反,具有明朗、潇洒、激越、简练、流畅的品格。西皮、二黄多为单独使用,但也有不少剧目同时包纳二种声腔。 弹戏
川剧弹戏是用盖板胡琴为主要伴奏乐器演唱的一种戏曲声腔。它源自陕西的秦腔,属梆子系统,因此又有"川梆子"之称。弹戏虽源于秦腔,但它同四川地方语言结合,并受四川锣鼓和民间音乐的影响,经过长期的衍变,无论曲调、唱法还是唱腔结构都与秦腔有所不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艺术风格,具有浓郁的四川地方色彩。尽管二者的关系不是相当接近,但从从曲调结构,调式特点,以及整个唱腔的韵味等方面分析,均可找到它们之间的渊源。
弹戏包括情绪完全不同的两类曲调:一类是长于表现喜的感情的叫"甜平"(又称"甜品"、"甜皮"、"甜腔"),一类叫"苦平"(又称"苦品"、"苦皮"),则善于表现悲的感情。它们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它们的调式、板别、结构都是相同的,甚至在同一板别的唱腔中,曲调的骨架都一样。
灯调
灯戏在川剧中颇有特色,它源于四川民间的迎神赛社时的歌舞表演,也可以说是古代巴蜀传统灯会的产物。所演为生活小戏,所唱为民歌小调,村坊小曲,
体现了当地浓烈的生活气息。
灯戏声腔的特点是:乐曲短小,节奏鲜明,轻松活泼,旋律明快,具有浓厚的四川地方风味。
灯调声腔主要由"胖筒筒"、发间小曲和"神歌腔"组成。灯戏伴奏的"胖筒筒",是一种比二胡杆粗、筒身大、声音略带"嗡"声的琴。 【角色 】
川剧分小生、旦角、生角、花脸、丑角5个行当,各行当均有自成体系的功法程序,尤以文生、小丑、旦角的表演最具特色,在戏剧表现手法、表演技法方面多有卓越创造,能充分体现中国戏曲虚实相生、遗形写意的美学特色。 【乐器 】
川戏锣鼓,是川剧音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乐器共有二十多种,常用的可简为小鼓、堂鼓、大锣、大钹、小锣(兼铰子),统称为“五方”,加上弦乐、唢呐为六方,由小鼓指挥。这是去农村演出的轻便乐队。锣鼓曲牌有三百支左右。“装龙象龙,装虎象虎”,这一句形容和要求川剧表演的话,在川剧演员中代代相传。川剧表演具有深厚的现实主义传统,同时又运用大量的艺术夸张手法,表演真实、细腻、优美动人。
【现状】
川剧具有巴蜀文化、艺术、历史、民俗等方面的研究和认知价值,在中国戏曲史及巴蜀文化发展史上具有十分独特的地位。近年来,川剧同其他各种地方戏曲一样出现了生存危机,观众减少,演出市场萎缩,经费不足,传承发展举步维艰,抢救、保护川剧的任务正严肃地摆在人们面前。
司法警察的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大家好!中国人民的传统节日新春佳节刚过去几天,今晚我们迎来了全州司法行政系统“公正执法,一心为民”演讲比赛,这既是展示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取得的成果,又充分彰显了全系统“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成效。我的演讲题目是“一心为民,筑牢防线”。
在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中有一项需要挖空心思,磨破嘴皮子的活,就是被称为第一道防线的人民调解工作,也是基层司法行政系统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最直接、最广泛的体现,它的人民性需要广大人民调解员心系群众,服务大局,执法为民,民主性需要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司法性需要熟悉法律条文,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充分体现了“第一道防线”作用,涌现出了一批可歌可泣的优秀人民调解员,他们有不屈不挠,不分日夜搞调解的调委会女主任李x,有从农民到司法所所长、调委会主任的左x,有临危不惧的村调委会主任杨x
xx镇位于州、县政府所在地,是全州政治、经济、文化、交通、金融中心,辖16个社区,8个村委会,310个村(居)民小组,辖区内有365个省、州、县单位,有常住人口近18万人,由于城市建设开发、征地、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民事纠纷日趋突出,而xx分局7人中有4人下派村委会、社区或抽调参与拆迁等工作,若大一个镇,只有3名干警开展司法行政工作,工作压力可想而知,李x作为分局长、镇调委会主任,她深知肩上的担子重量,同时作为家庭主妇,女儿正上中学,父亲多年前就患脑梗塞、高血压,70多岁的老母亲也不得不担起照顾病人的任务,镇政府同志都说,李局长太难了,工作压力大,生活压力更大,工作误不得,家庭不管不行。为此,他加班加点,不分昼夜和双休,做吃苦耐劳的典范。经常白天搞法制宣传、走访刑释解教人员,开展镇政府和县司法局安排相关工作,双休和晚上进村入户搞调解,写材料、理档案,回家洗衣做饭当保姆,做工作上的“儒子牛”,生活上的贤妻良母。她把提高调解质量,扩大调解效果作为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执政为民的典范。调解中,不利用行政权力当“裁判员”,而是从思想教育入手做工作,做到使当事人口服心服,认真从中吸取教训,他调解纠纷的过程,当作向人民群众进行法律、法规和思想道德教育的过程。调解前,不偏听偏信,而是通过调查研究,弄清是非曲直,做到心中有数;调解中,不简单生硬,而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工作;调解后,加强回访,巩固和扩大调解成果。她不屈不挠,做公道正派的典范。调解中,她坚持公正执法,不偏听偏信,不畏强权,赢得了干部群众的信任和支持。2006年在调处一起土地纠纷时,有一方当事人通过姐姐在法院的朋友找到她原来的两位领导打招呼,并说了对方当事人的不是,但她不偏听偏信,带领调解员认真作了走访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在调查中得知该当事人蛮横不讲理,有点霸道,群众反映较强烈,在调解时得到验证,该当事人仗着上边有人,对方本份这一点,不积极配合,耍赖,还将调解笔录撕碎,处理不好,将失去威信,也将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她十分慎重,首先对当事人的这一行为作了严肃的批评,向其宣传了有关法律法规,再次宣读了调解纪律和调解原则等;然后主动将调查的情况、群众的反映以及调处意见向其亲戚朋友述说,争取得到他们的支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后该当事人主动找到她要求调解,并积极配合调解了该纠纷,当地群众对此纠纷的处理结果也比较满意。
司法警察的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二00四年一月六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授予
(一)首次授予警衔的范围
首次授予警衔的人员,应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编在职、从事司法警察工作并且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
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中直接管理司法警察并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和履行司法警察职责的人员。
(二)首次授予警衔的标准
首次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首次授予警衔,按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首次授予警衔的标准”的有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
(1)现任省人民检察院法警处处长,法警总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2)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
(1)现任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2)其他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4、科员级职务人员:
(1)现任县(市)人民检察院法警队队长,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2)其他科员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3)参见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人民检察院法警队队长,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4)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人民检察院法警队队长,不具备授予一级警司条件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5、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不同职务的司法警察首次授予警衔,年龄一般应掌握在:科员、办事员不超过三十二周岁,科级不超过四十周岁,处级不超过五十周岁。
二、警衔的晋级
(一)按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司法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二)提前晋升
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的司法警察现衔级满一年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的司法警察现衔级满二年,符合提前晋升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提前一年或两年晋升一级警衔。
1、现衔级期间内获得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称号和一等功奖励或国家、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者;
2、现衔级期间获得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的一名主要贡献者;
3、县衔级期间获得国家和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奖励者;
4、其他功绩突出者。
(三)晋职晋升
1、司法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2、二级警督以下的司法警察,在职务提升前,其警衔已达到或者超过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但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应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一级警衔。
(四)选升
一级警督以上司法警察,德才表现优秀,现衔级期间考核称职,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升一级警衔。
1、正厅级和副厅级司法警察的警衔选升,按照《人民警察选升警衔暂行办法》的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
(1)省人民检察院法警处处长、法警总队总队长、政委,任一级警督满二年、任正副处级职务时间满三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一级警督满六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2)省会市(副省级建制的城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长支队长、政委,任一级警督时间满三年、任现职级时间满二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二十五年的,或者任一级警督满六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3)其他正处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一级警督满四年、任现职级时间满三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三十年的,或者任一级警督满七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4)正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一级警督满五年、任现职级时间满三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三十五年的,或者任一级警督满七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五)延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司法警察,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延期晋升警衔:
1、受行政警告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6个月;
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12个月;
3、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延期18 个月;
4、受留党查看处分的,延期24 个月;
5、不胜任本职工作、纪律松弛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延期3至6个月。
三、警衔的保留、更换、降级、取消
(一)警衔的保留
1、司法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警衔标志和受衔命令证书由本人妥为保管。离休、退休后的司法警察不得佩戴警衔标志。
2、司法警察调离法警工作岗位或者辞职、辞退的,其警衔不予保留,警衔标志应予以收回。
(二)警衔的更换
从其他政法部门调入的已授予警衔的司法警察,现衔级在其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之内的,不再办理警衔审批手续,由调入单位在本人档案中注明并办理更换新的警衔标志手续;现衔级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警衔的降级
1、司法警察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党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其警衔晋级时间可从降级前的警衔等级算起。原警衔标志应予以收回。
2、司法警察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其警衔高于其重新确定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警衔降至重新确定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警衔从其重新确定职务之日起算;如警衔在其重新确定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之内的,降低一级警衔,降低后的警衔从其受处分之日起算。
3、司法警察违反警纪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衔降级处分,其警衔晋级时间应当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原警衔标志应予以收回。
(四)警衔的取消
司法警察被依法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免于刑事处分和被劳动教养的,或者被开除公职、党籍的,其警衔相应取消,警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均应收缴。
四、首次授予、晋升警衔的培训
(一)授予、晋升警衔的培训
司法警察首次授予、晋升警衔,需经相应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授予、晋升警衔。最高人民检察院培训拟授予、晋升一级警督以上警衔的司法警察和本院的司法警察;省人民检察院培训拟首次授予二级警督以下的司法警察,晋升二级、三级警督警衔的司法警察和本院的司法警察;分市院培训拟晋升一级警司以下警衔的司法警察。
(二)免于警督晋升警监警衔培训的条件
凡参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的省人民检察院法警总队长培训班的,其学习结束时间与达到选升警衔条件之日时间不满一年的,可以不参加警督晋升警监培训(申报时,需附上培训合格证书),直接选升三级警监警衔。时间超过一年的,应参加培训。
五、警衔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审批权限
1、首次授予司法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1)警监、警督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授权; (2)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授予; (3)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4)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的警司、警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2、警衔晋级批准权限适用前项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
3、警衔降级的审批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二)审批程序
1、首次授予警衔的审批程序
(1)资格的审查。各级法警部门会同政工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认真核定法警建制、编制员额和法警职务等级的基础上,确定首次授予警衔的对象。
(2)人员的考察。担任省人民检察院法警总队领导职务的司法警察,由所在院政治部组织考察并负责鉴定;担任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区县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法警队领导职务的司法警察,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法警部门会同所在单位政工部门组织考察并负责鉴定;其他的司法警察,由所在单位的政工部门组织考察并负责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3)警衔的审核。警务本门根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评定授予警衔的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警衔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批材料,报政工部门审核后,由政工部门按照批准权限上报审批。拟授予二级警监以上警衔人员的材料,报政法部门警衔办主任联席会与审核。
(4)警衔的审批。政工部门根据审核情况,起草审核报告绩上报请示,附授衔命令签发稿,报经领导同意并签发后,填写审批表相关内容,印发警衔命令。
(5)首次授予警衔的授衔时间,为确定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2、警衔晋升、降级的审批程序适用前项规定。
3、按照有关规定不予保留警衔、更换警衔和取消警衔的,由县级以上检察院政工部门办理手续,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备案。
(三)警衔的办理时间
1、警衔的首次授予和晋级的审批工作,每年办理两次,各级检察院应将截止3月底和9月底的拟评授警衔人员的有关材料,分别于4月底和10月底前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2、三级警监以上的警衔审批工作,可随时办理。
3、警衔降级的审批工作,可随时办理。
六、其他相关规定
(一)警衔报批材料的内容及填写要求
1、首次授予、晋升警衔的请示,《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审批表》、《司法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各二份;《首次评定授予xxx警衔人员名册》、《拟晋升(降低、取消)xxx警衔人员名册》,确定司法警察职务(职级)的通知,组织人事部门任职通知及授予、晋升警衔培训合格证书各一份。
首次授予和选升三级警监警衔、提前晋升警衔、晋职晋升警衔和降低警衔的请示,应分别上报。
2、首次授予、晋升警衔的人员,报批材料式样按照《关于规范警衔报批材料式样的通知》(〔2001〕高检政发第13号)的要求上报。
3、评授警督以上警衔,应由省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示,加盖省人民检察院印章。领导职务的表述,应按照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命的职务名称填写;非领导职务的表述,应按照国家公务人员序列中规定的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填写,职务与职级不一致的应当用括号注明。
(二)警衔标志的佩戴
应严格执行有关警衔标志的佩戴办法和管理规定,禁止违法使用警衔标志和扩大发放警衔标志范围的行为。各级检察机关应根据批准机关的授予警衔命令文件,发放警衔标志。司法警察在见习期间或试用期间佩戴学员警衔标志。
(三)警衔的统计工作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将上一的《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年报表》等相关报表于次年1月底前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七、附则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警察的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
1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 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配合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遇有脱逃、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法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国家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警察职务,并履行司法警察职责。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管理本级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的条例、条令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四)组织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工作;
(五)协助管理司法警察警衔;
(六)管理司法警察装备;
(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管理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考评司法警察工作;
(三)制定司法警察教育训练计划;
(四)承担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职备案工作;
(五)管理司法警察警衔;
(六)协调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七)承担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录用的司法警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录用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二条 调任、转任到人民法院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经过司法警察专业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任职或者晋升职务、授予或者晋升警衔。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警察职务序列,分为警官职务序列、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警用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
3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警务保障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对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指令的执行,依照前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武器和警械,由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武器、警械、人民警察证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人民法院财务预算。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有计划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须的指挥、通信、武器、警械、防护、交通、救援等装备设施。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抚恤以及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司法警察的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徐州公务员考试:2015江苏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考试公告
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通
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公务员局,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 现将《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印发给你们,请在当地媒体或政府网站发布,并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公务员局 2015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苏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与全省考录公务员工作一并进行。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含市属强制隔离戒 毒所)考录计划数由市、县(市、区)司法局商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监狱、省属强制隔离戒毒所考录计划342名,其中监狱290名,省属强制隔离戒毒所 52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 18号)精神,结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报考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需符合省、市2015年考录公务员的相关条件。 报考监狱、戒毒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2.符合招考职位规定的专业、学历、经历等条件要求;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4年2月6日至1997年2月12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招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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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录用人民警察规定的条件; 5.身体健康。体检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体能测评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6.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全省职位均可报考,不受户籍(指社会在职人员)或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限制,其他人员限本省户籍(指社会人员)或本省生源(指应届毕业生);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 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4)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 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6)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9)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2) 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3)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14)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5) 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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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7) 自2012年2月12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8) 自2010年2月12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9) 自2012年2月12日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20) 自2012年2月12日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1) 201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
13、2014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2)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3) 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4) 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二、考录程序和方法
1.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招录程序、方法、步骤,按照2015年全省考录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2.拟录用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司法行政部门公务员的,由各市司法局上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招录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职位人民警察,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名和资格初审
报名、资格初审和缴费,通过网络进行,与全省招录公务员同步进行。网址见各市招考简章。时间:2015年2月6日至12日。报名和资格初审由所在地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2)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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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职位,考试类别为B类。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测试》(B)两科。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各科目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考生参加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笔试,笔试时间:2015年3月22日。 08∶00~09∶30 《公共基础知识》(B) 10∶30~12∶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体检和体能测评
在笔试科目合格的人员中,按照大于1∶
3、不大于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的人员。达不到1∶3比例的职位,按实际合格人 数确定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的人员。体检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 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因体检和体能测评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递补。体检和体能测评由所在地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 同招录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4)资格复审
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参加资格复审,由所在地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全者,取消面试资格。 (5)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原则上按1∶3的比例,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 的比例,采取百分制计算考生总成绩。形不成竞争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由所在地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6)考察(政审) 根据考生总成绩,按照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按照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 作的通知》执行,同时还需符合本简章的有关要求。因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计划缺额时,分职位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7)公示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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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招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从考察(政审)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有关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 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 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录用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录用审批程序为: ①拟录用为监狱、省属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的,经招录单位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监狱管理局和省戒毒管理局复审,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审批。
②拟录用为市属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的,由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实行一年试用期。培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培训、考核不合格或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资格。录用为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的享受人民警察待遇。
四、纪律与监督
考录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2015年江苏省公务员考录工作的要求,坚持考录政策、考录职位、资格条件、考试成绩、录用结果“五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省司法厅 (025)835911
29、83591125 省公务员局 (025)832361
51、83236050 原标题: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司法警察的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具有国家刑事法律强制力的司法武装力量,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实践证明只有坚持政治建警,科技强警,从优待警,努力提高法警队伍整体素质和保障能力,才能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司法警察队伍,才能更好地维护检查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和服务检察办案工作。
一、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各项检察工作中的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要求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也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进一步加快人民检察院改革步伐,全面推进检察工作改革也势在必行。
1、办案的保障作用新时期检察机关办理各类案件,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具有强烈的对抗性。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有的以死相要挟;有的趁办案人员不备逃跑、自杀、自残;甚至用武力袭击办案人员。为了保证办案工作顺利进行,这就要求司法警察运用其警务技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办案工作的顺利。
2、法律的震慑作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领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这些规定赋予了检察院司法警察在一定条件有使用警械、武器的权利,是其他检察人员所不可替代的,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特有的对犯罪分子或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
3、内部的监督作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保障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必须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制约。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实行捕、诉分离,办理自侦案件实行侦、捕、诉分离,各部门既分工合作,又相互制约。司法警察受检察官指挥,将检察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检察官违法办案有权提出纠正,这样,既有效地保证办案工作依法进行,又防止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违法事件的发生。
4、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司法警察在办案中,可以运用其警务技能有针对性地将保护现场、看管、执行传唤、拘传、查找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等工作有序进行,这样能使办案更专业,也能减轻检察官的工作压力,检察官就有更充足的精力投入到案件的突破口、证据的固定和案件的质量上。检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使办案的效率、质量都得到提高。
二、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目前存在的不足当前,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从总体上来说是好的,能够积极主动有效地参与检查办案工作,在保障和服务检察办案工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不足:
1、有的院只重视检察办案工作,而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时间少,知道少,检查少。
2、部分院在司法警察人员的配备上名额不足,司法警察老龄化,编制不齐,造成警力严重不足。
3、未能严格实行编队管理,警务技能差,警务装备落后,部分法警分散在各业务科室,不能行使其专业职能,直接影响司法警务工作的开展。
4、对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认识不到位,司法警察的政治地位和职能作用得不到保障。
三、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
1、加强文化学习和警务技能训练知识文化和警务技能是司法警察工作的基础,强化学习训练是提高法警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坚持定期化、警察化学习训练是巩固提高技能素质的重要保证。新形势下,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司法警察的警力需求越来越强,要求越来越高,司法警察的职能范围不断扩大,积极参加教育训练,提高各方面的素质,进一步提高司法警察力的工作能力,是检察工作的需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专业化的集中管理,既受本院检察长的领导,又受上级检察院法警部门的领导。行使协调警务制度,是上级院对下级院司法警察队伍进行领导的有力手段,可以解决执法过程中警力不足问题,并能集中优势警力进行一些大型的执法活动。同时可以体现司法警察大局意识、一切行动听指挥的优良作风。其次要加强警务装备建设和管理,提高保障能力。警务装备是法警执行任务、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只有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与精良的装备有机的结合,配上与之相适应的科学管理,队伍的整体战斗力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再者要加强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法警业务素质。在平时的工作中可以通过网上学习、研讨、组织到公安、监所等单位学习经验,向他们学习警察知识、警务技能,使干警熟练掌握法警职责、检察业务、办案程序等。
2、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培养良好作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军事化的武装力量,是保障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后盾。这一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这只队伍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优良的工作作风。因此,要对干警进行警魂教育,引导广大司法警察紧紧围绕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履行工作职能。在保障检查工作中,扎实肯干、任劳任怨;在参与执法工作中,耐心、细致、机智、灵敏;在处理突发事件时,雷厉风行、英勇顽强;生活作风上,要端正人生观和价值观,廉洁自律,艰苦奋斗,积极向上,一身正气,树立良好的司法警察形象。
司法警察的论文题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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