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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凭证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6-01-071

收款凭证范文第1篇

(承兑上的付款行):

本公司确系在商品交易活动中收到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份,该票据主要要素如下: 汇票号码: 出票金额: 出票人: 出票人账号: 付款行全称: 收款人: 收款人账号: 收款人开户银行: 出票日期: 到期日期: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疏忽,致使该银行承兑汇票延期托收,本公司承诺:由此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均由本公司负责,请贵行予以办理为谢。

特此证明! (印鉴章)

某某公司

收款凭证范文第2篇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

(一)交通运输业

1、出租汽车业务中,出租汽车连带配司机的,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有营运资质的出租车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其经营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出租小客车业务,可以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相关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固定线路运营的长途客运业务,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快递业务属于营业税“邮政业”税目的征税范围,不纳入试点范围。如企业主动要求参加试点,则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不得按“物流辅助服务”税目征税。

(二)研发和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主要对应营业税的“转让无形资产”和“转让非专利技术”。

2、技术培训收入按“研发和技术服务”税目征税,应纳入试点范围。

(三)信息技术服务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提供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所称条件是指:(1)企业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2)企业经人民银行批准从事上述的第三方支付业务。

2、电脑维护业务,如提供硬件维护服务,应按照现行增值税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如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则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征收增值税。

3、从事婚姻介绍、交友网站业务,虽然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四)文化创意服务

1、建筑设计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城市规划、园林景观的设计(根据客户要求提供前期方案设计和规划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环境设计”。

3、销售著作权经营许可、转让品牌使用权,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4、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身广告服务,其实质是利用车身为客户提供宣传等服务,属于广告的发布行为。因此,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身广告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广告服务”范围,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5、原营业税文件规定,“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国税函[1999]353号)。据此,从事广告代理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6、在提供广告服务中,以外购的商品(伞、笔等)或广告客户提供的产品等实物为载体为客户的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7、会展企业从事会议展览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会展企业收取的冠名费是对特定企业广告性质的收费,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8、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

如果属于提供广告服务的收入,纳入试点范围,征收增值税;如果不属于试点服务,例如进场费、上架费等,仍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五)物流辅助服务

1、搬场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船务代理企业从事船代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河道疏浚服务,一般是为船舶运输的开展而提供的辅助性业务活动,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

4、码头拖轮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

(六)有形动产租赁

1、将不配备操作人员的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的业务,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花卉租赁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七)鉴证咨询服务

1、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职能范围内的业务不再区分具体事项,全部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市场调查业务,如利用市场调查结论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建议,则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如单纯提供调查结论,不提供上述咨询服务的,则不纳入试点范围。

3、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业检测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

4、对于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的主体,没有专业资质要求。

(七)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的服务项目

1、从事消费卡业务,除第三方支付业务情况外,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代理业”,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在具体操作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代表处要求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申请,则按照代表处从事的业务性质决定是否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3、劳务公司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4、出售电信流量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5、建筑图纸审核业务,不论主体是否有专业资质,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6、工程监理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7、公证处提供的公证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8、高速公路收费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9、从事职业中介网站业务,虽然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0、改征方案中的代理业只包含了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而且从范围注释总的原则来看是采用了正列举的方式对改征的范围作出界定,对代理业务不做扩大解释。因此,招标代理服务不属于《应税

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1、污水处理劳务,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等项目,属于原增值税应税劳务,按照财税[2001]97号、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12、美容美发行业中的造型设计,属于消费性服务业,不符合生产性服务业改征增值税的总原则,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3、旅游景区提供的缆车服务、观光车服务和游船服务属于旅游业征税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4、攀岩咨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5、电信增值业务属于营业税税目中的“邮电通信业”,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6、在判断“咨询”服务是否属于改征增值税范围问题上,应结合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特点,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列举的范围进行界定。健康咨询、房产中介咨询、期货咨询、医疗咨询、健康咨询、城市发展规划等项目咨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咨询服务的范围。

17、鉴证业务应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列举的范围执行。为客户提供信用评估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18、股权投资公司的基金管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19、专业技能培训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与应税服务一并提供且属于应税服务组成部分的培训除外。

20、车辆上牌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均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1、代销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2、招标行为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3、电梯维护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90号)规定执行。

24、网络游戏的运营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5、将配备操作人员的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在建筑现场进行施工,无论采用何种标准计算收入,均属营业税“建筑业”税目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征收营业税。

26、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7、运钞车运钞业务属于营业税中的“其他服务业”,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

收款凭证范文第3篇

月我司办税人员

消极怠工,从

日至

月底持续旷工一个多月,未办理交接手续,严重违反公司人事规章制度。根据公司规章第十一条第9款规定,公司于8月30日公告而解除合约。

因其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部分发票 未交回,公司一直在追要增值税发票,直到

月份才追回,导致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税额

元。 特此说明

公司

收款凭证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信用社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凭证。按照用途分为存款类、贷款类、结算类和其他4个类型。存款类包括:各种空白存单(折)、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出国人员存款证明书、借记卡卡片等;贷款类包括:借款借据、贴现凭证、收贷凭证等;结算类包括:各种汇票、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系统内资金划拨单等;其他类指股金证。

第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由各市州、县联社财会部门负责。坚持“证账分管、证印分管、证押分管”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在办理金融业务中涉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印制与保管

第五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的重要空白凭证由省联社根据业务需要或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在定点厂家印制。

第六条

各市州、县联社按季向定点厂家报送重要空白凭证印制计划,厂家按计划安排印制。市州、县联社、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均不得自行印制或外购重要空白凭证(向人行或其他开户行领取的除外)。

第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各级信用社应指定专人(库管员)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工作。做到领发手续严密、保管安全可靠。库管员变动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调运

第八条

市州、县联社到定点厂家调入重要空白凭证。市州、县联社的库管员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并加盖联社公章。由库管员和1名财会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到定点厂家办理调运事项。定点厂家凭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认真核验来人身份后,登记领用凭证种类、数量、启迄号码并办理出库,库管员认真清点,进行质量、数量和号码段的配对检查,随同人员复核无误后,共同在定点厂家的出库单留存联上签字认可。

重要空白凭证由定点厂家送货上门时,市州、县联社先将盖好公章的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传真到定点厂家,不得仅用电话联系。重要空白凭证送到时,市州、县联社按照上述要求接收。 第十条 信用社到县联社调入重要空白凭证,由库管员和会计主管共同到县联社办理调运事项。信用分社(储蓄所)到信用社调入重要空白凭证,由库管员和会计共同到信用社办理调运事项。调运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市州、县联社调运凭证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调运工作应在规定的在途时限(最长不超过1天)内完成,由双人专车押运,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各级信用社不得越级调运重要空白凭证,县联社(信用社)根据信用社(分社、储蓄所)的调运申请发放,不得随意下拨。信用社(分社、储蓄所)之间不得调剂重要空白凭证。

第四章

领用与核算

第十三条

柜员领用。柜员所保存、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柜员向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

柜员交接。柜员间因轮岗或需调剂重要空白凭证时,办理交接。

第十五条

柜员上缴。柜员因工作变动或重要空白凭证停用,要将未用完的重要空白凭证及时交回信用社(分社、储蓄所)。

第十六条 对外出售。凡由客户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应由信用社指定柜员出售给客户,严禁出售给非本社开户客户。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时,登记好种类、数量、启迄号码后将重要空白凭证交予客户清点,由客户在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上签章认可,并在收费单上加盖全部预留印鉴。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柜员不得将重要空白凭证置于桌面,要入箱、入屉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属于信用社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使用,严禁移作他用,不准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严禁带离柜台使用。属于计算机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未经会计主管同意不得擅自手工填制。

第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经柜员填制(打印)使用后,如不属系统自动销号处理,则应进行手工销号处理。

第二十条

每日营业终了,柜员要认真清点使用和结余数量,做到日日清、班班结,账实一致,并入箱入库保管。

第二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以份为单位,全部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要在表外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下按领用单位(人)分凭证种类设立账户,按收、付发生额及结存余额予以核算。保证重要空白凭证的账、薄、实相符一致。

作废待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在表外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下设立专用“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账户进行核算。销毁完毕之后及时销记。

第二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登记薄、领用(交回)单、销号单、作废、销毁清单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章

作废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

营业期间错填和客户交回的已注销重要空白凭证,当时进行作废处理,作出明显作废标记(盖作废章、打孔等)后,交与会计主管装订入当天的会计凭证。

第二十四条

对已停止使用或损毁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及时进行批量作废处理,编制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清单,登记种类、数量和启迄号码,并对作废凭证货物做出明显批注妥善保管,待上缴或销毁。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分社、储蓄所)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经清理后,要及时上缴县联社。信用社(分社、储蓄所)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在作废清单上加盖公章。县联社收到并清点,与作废清单核对无误后入库保管。

第二十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销毁。省联社负责审查批准并监督市州联社的销毁工作;市州联社负责审查批准并监督所辖县联社的销毁工作;县联社负责集中收回辖内待销毁凭证,在未经上级联社审批并监督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销毁重要空白凭证;信用社(分社、储蓄所)无权销毁,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在1个月内上缴;各柜员严禁保留已停用的或客户交回未用的作废重要空白凭证。

负责销毁联社要成立有审计、财会人员参加的监销小组。监销小组对所有封包查验无误后组织销毁。销毁方式必须是化纸浆或者焚烧,确保干净彻底。

第六章

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主管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重要空白凭证库存盘点,单位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使用、保管和库存情况1次,会计主管每月至少检查、盘库2次。如发现遗失、缺号等现象,立即进行凭证挂失处理,编制挂失凭证清单,请示当地人民银行在金融系统公告并报告上级联社。要对挂失情况进行认真查处,如过后重新找回,则应及时进行解除挂失处理;如确实丢失,则应及时进行核销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信用社要严格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建立重要空白凭证被盗、被抢、丢失等事件的紧急预防机制。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未设专人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的;

(二)未坚持“证账分管、证印分管、证押分管”原则的;

(三)重要空白凭证核算混乱,账目不清的;

(四)重要空白凭证调运、领用手续不合规,控制不严密,对使用、保管情况的检查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

(五)发生重要空白凭证丢失、去向不明、被盗、被抢、毁损等事件的;

(六)因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不善引发各类经济案件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普通会计凭证的印制、调运、领用、作废和销毁等,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收款凭证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适应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向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龙卡准贷记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龙卡信用卡产品之一,是发卡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小额消费信贷等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

第三条 龙卡准贷记卡按加入的信用卡组织不同,分为银联卡、VISA卡、万事达卡等;按卡片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复合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持卡人信用状况不同,分为普通卡和金卡等;按卡片是否影印持卡人照片,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

第四条 发卡银行、龙卡准贷记卡持卡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 领

第五条 申请人申领龙卡准贷记卡须填写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与发卡银行签订领用协议。申请人应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银行认为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3张附属卡。

第七条 具有一定规模、信誉良好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材料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主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领9张附属卡,每张卡片的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单位卡必须先存后用,不具备消费信贷功能。

第八条 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审批发卡,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发卡银行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使 用

第九条 龙卡准贷记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否则,因此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条 持卡人在收到龙卡准贷记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预留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

第十一条 持卡人凭龙卡准贷记卡可在特约商户结算消费款,在ATM等自助设备及发卡银行网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以及享受发卡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单位卡不能存取现金,账户内资金结算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持卡人凭龙卡准贷记卡在特约商户结算购物消费款项时,按预先与发卡银行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在银行网点及ATM等自助设备支取现金、转账支付时须输入个人密码。若通过手工办理,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彩照卡除外)。交易成功后,应在相关单据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相同的签名。

第十三条 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银行网点大额取现,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在ATM等自助设备上提取现金,每账户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含)元人民币;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每账户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00(含)元人民币,且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发卡银行规定比例,转账交易视同取现。

第十五条 龙卡准贷记卡账户内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十六条 龙卡准贷记卡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时,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透支,但交易总额不得超过存款余额与信用额度之和。透支自银行记账日起开始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不计复利,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

第十七条 持卡人须在首笔透支发生60(含)天内偿还全部透支本息。发生首笔透支超过60天未全额归还透支本息的,发卡银行有权自第61天起止付其卡片,并对持卡人及其保证人追索或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质物。

第十八条 持卡人如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应自交易日起90(含)天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超过90天的,须交纳相应的账务查询处理费;超过180天的,发卡银行应受理持卡人查询,但不再进行更正处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龙卡准贷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向发卡银行办理电话挂失、网上银行挂失或书面挂失。挂失生效时间以发卡银行办妥挂失手续的时间为准。持卡人须承担未及时挂失造成的债务和损失。

第二十条 持卡人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偿还所欠款项。

第二十一条 龙卡准贷记卡卡片有效期为5年,过期即失效,但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龙卡准贷记卡卡片到期,持卡人应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龙卡准贷记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向发卡银行提出书面销户申请,发卡银行在确认持卡人无未偿款项后为其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销户的,应在提出书面销户申请45天后,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卡片过期、银行主动止付、挂失等超过45天的可立即办理销户。单位卡销户时,账户内剩余的资金转回其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换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注销附属卡、持卡单位注销某张单位卡、持卡人销户时,应将相应龙卡准贷记卡卡片交回发卡银行。对未交回发卡银行的,持卡人应将卡片剪角销毁处理;否则,由此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使用、处理、留存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有权向有关方面查询并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有权向征信机构提供持卡人的资信情况。

二、对持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依法催收并对其龙卡准贷记卡止付,有权将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开立的其它账户的存款以及其它抵(质)押财产用来清偿。

三、对违反章程、领用协议等规定或利用龙卡准贷记卡从事非法活动的持卡人,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发卡银行有权向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在领用协议中与持卡人另行约定。

五、发卡银行有权对龙卡准贷记卡长期不动账户进行清理。

六、发卡银行有权依照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冻结持卡人的龙卡准贷记卡账户,扣划账户内资金。

第二十五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二、对当月龙卡准贷记卡账户变动的持卡人,发卡银行应在次月以寄发对账单等方式将其账务情况告知持卡人,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持卡人在规定时间内对账务变动情况提出疑义时,发卡银行应提供查询等服务。

四、发卡银行应对申请人或持卡人的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发卡银行与申请人或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银行承诺的各项服务,监督其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有权知悉龙卡准贷记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通过对账单或电话银行等方式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四、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对不符账务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协议的规定。

二、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龙卡准贷记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持卡单位应承担其龙卡准贷记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查询,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偿还欠款。

四、如持卡人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立即以书面或发卡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收款凭证范文第6篇

)支票一张,支票号码;(

),金额;(

)由于账户(

)已造成退票。以后(

)方式支付给我 (

),我反对此空头支票行为表示谅解,对此不再予以追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单位盖公章(个人签名)

单位附上营业执照复印件

收款凭证范文

收款凭证范文第1篇(承兑上的付款行):本公司确系在商品交易活动中收到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份,该票据主要要素如下: 汇票号码: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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