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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招标代理合同要点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6-01-071

审查招标代理合同要点范文第1篇

面对复杂的市场交易模式,由于本人法律专业知识、技能的局限,本审核要点并非对所有合同的整体分析,对税费、翻译等未作分析,敬请各位读者参照相关专业知识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以作出更加全面的判断。

本合同要点简析以买卖合同(“合同之母”)的结构,分合同首部、正文、附则、附件、尾部、签订时注意事项等六部分进行简要分析。

★:重点审核对象

一、合同首部

(一)审“性质”★

审核合同性质是否界定准确。合同名称应与合同正文内容相一致。

如果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可以命名为“协议书”、“合作协议”或“合同书”、“合作合同”等;如果属于有名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某些关键字词能够起到确定合同性质作用的,可在合同的“名称”中恰当加入这个关键字词,以体现合同的性质。

(二)审“编号”

对于使用我方模板的,对合同进行编号,有利于我方对合同进行归档处理,有利于该合同在别的合同、文书中的引用等。

(三)审“主体”★

审核我方、对方及可能涉及的第三人是否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专业资质或专门许可,并核查合同主体的年检情况、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影响合同的相关情况。注意,相关资质不可以借用,也不能在企业集团内部的各企业间共享。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信等方面的调查。

此外,主体条款中,可以对主体双方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等进行约定。

(四)审“目的”★

合同目的,是指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真正意图。若不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就直接对合同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往往令委托人不满意。

在引言部分,可以阐述合同的目的。若约定了合同目的,当条款发生解释争议时,法院会参照合同目的来解释;当一方违约时,法院根据合同目的来评估另一方的可预见损失。 当然,约定合同目的,可能会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即使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双方对交易内容保密,也不能防止泄密的可能性。一旦泄密,可能导致我方遭受损失。

因此,是否约定具体的合同目的,需要结合交易双方的熟悉程度、对方信誉好坏等问题考虑。

二、合同正文

(一)审“意思”★

审核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审核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合同标的处分是否受到对方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规定或约定的内部决策机构同意的限制;

2.合同约定的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情形,属于关联交易的,是否受到关联交易的限制:

(1)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合同签订事先是否取得应有的行政许可、登记或者备案。

(二)审“标的”★

1.审核合同标的是否合法。

合同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共同指向。合同标的最能体现合同的性质、目的,因此审核合同标的对实现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至关重要。

(1)合同标的的交易是否处于受限状态,如是否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标的。

(2)对“合的标的(物)”的描述切忌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否则,会导致今后因合同标的有歧义而发生纠纷。为明确合同标的,可以从标的的社会属性、自然属性(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进行描述。

2.数量和质量、验收标准或要求

(1)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计量单位宜采用国际通用单位。

(2)合同的验收标准,应当明确约定。例如,可以采用合格样品封存、符合欧盟RoHS指令等相关标准进行明确。

(三)审“方式”

审核合同是否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特殊的方式缔结。例如,大型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国有资产转让、上市公司收购和政府采购等都可能涉及特殊的缔约方式。

(四)审“框架”

审核合同是否具备本合同审核要点中的必备审核要点。

蓝色字体:必备条款;

紫色字体:可选条款。

(五)审“交付”★

1.包装:

可约定为“卖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震、防潮、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买方指定地点”。

2.运输:

(1)明确标的物所在地、提货地、送货地等是否明确。

(2)明确运输方式、运费承担。

(六)审“支付”★

审核货币类型、单价、总价、价格构成、支付方式、支付步骤、账户等是否明确;特

别是要明确保险、税费、代缴代扣费用的负担 。

(七)审“权利”★

1.审核权利是否较为均衡、合理、无遗漏(需要结合合同的针对性,查阅一定数量的背景资料),需要特别留意主要权利是否被对方排除,有关弃权或豁免条款是否合法、合理等。

2.防止合同权利一边倒,形成霸道条款或霸王合同,法院依此认定该条款、合同无效。

(八)审“义务”★ 审核义务和责任是否均衡、合理、无遗漏,需要特别留意义务是否为对方能力所达。

(九)审“程度”★

减少使用“极”、“更”、“巨大”、“重大”、“较大”等程度副词,尽量具体明确地进行约定。

(十)审“特殊”

1.审核合同中的除外条款、例外情形是否合法、公平;

2.审核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继承等相关问题。

(十一)审“风险”★

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甚至不可控制的非法律风险,看合同中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可以奏效。

(十二)审“解除、终止”★

虽然《合同法》中规定了法定解除、终止条件,我们也可以尽量事先预测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的事由,并加以约定。

(十三)审“保密、知识产权”

此条款的审核可参照单位内部相关制度。

(十四)审“必要措施、担保”

合同中可以视交易双方地位、标的大小等情况,约定履约保证金、担保物权,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十五)审“违约”★★

审核违约责任时,需要注意:

1.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非法律风险是否预测全面;

2.违约责任是否一一对应可能发生的风险情形;

3.违约责任形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易实施;

4.违约责任是否足以挽回我方经济等损失。

(十六)审“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审核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是否范围适当、公平。注意,不宜将政府行为列为“不可抗力”。

(十七)审“责任限制” 合同中,可以对责任进行限制,例如对违约或损害赔偿总额的限制等。

(十八)审“效力”★

1.合同效力所附带的期限和条件是否适当;

2.合同中引用的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是否部分或全文失效;

3.审核合同是否约定当合同全部或合同部分内容的法律效力存在问题时,其它条款是否失效或保持有效;

4.是否涉嫌存在企业间借贷、垄断、不正当竞争或变相商业贿赂等,是否会因违反银行、证券、信托等的特殊监管政策而无效;

5.结合上述内容,审核合同整体上能否保证其有效性。

另外,合同的条款不一定全部都要有效,有时对方提供的合同部分条款或修改的部分条款无效,只要对我方利益不产生影响,可以不必理会。

(十九)审“涉外”

涉外合同往往涉及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需要结合《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核。

(二十)审“争议解决方式、费用及争议管辖地”

1.纠纷解决方式是否明确,关于诉讼或仲裁管辖是否无效;

2.一般约定败诉方承担对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

3.一般约定交易强势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争议管辖机构,或者不约定。

三、合同附则

(一)审“法律适用”

对于涉外、涉港澳台的合同,可约定为:

“本合同适用中国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不含港澳台立法机构制订或认可的法律法规)。”

(二)审“通知与送达”★

1.审核合同纠纷协调联络方式、机制是否存在引发相互扯皮的可能;

2.可在合同中约定专门对接人员、联系方式以及合同标的物接收、验收专业人员、联系方式。

(三)审“合同、文书间的效力位阶” ★

可约定“本合同与任何在合同签订之前产生的相关广告、公告、信函、会议纪要或招投标、意向书等其他文件与本合同发生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四)审“合同有效期”

对于需要约定合同有效期的合同,需要注意此条款的约定。

(五)审“文字”

审核措辞是否确切,单位是否标准,数字是否精确,是否有错别字,字句是否有歧义,合同排版是否美观、简洁。

(六)审“印刷、手写”

可以约定除签名、签约时间外均为“打印稿”,排除“非打印的手写图文”。

(七)审“其他条款”

不能纳入其他部分的一些必要的条款。

(八)审“文本数量、生效”

1.合同的文本数量可以视合同履行的便利确定,例如,需要分公司、分支机构履行的,可以签订多一份。

2.注意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合同自办理行政审批、备案等手续后生效。

四、合同附件

(一)审“对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证件(加盖公章)复印件” ★

需要注意年检、证件有效期的情况。

(二)审“对方签约代表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信息” ★

审核授权人签名、授权书范围、期限等有效性(审核公章)。

(三)审“其它附件”

五、合同尾部

(一)审“签字、盖章”

签字环节或之前,确认签字人为被授权人,核对身份证件。

(二)审“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宜打印,避免出现一方未填写签约时间以致合同成立时间产生分歧的情况。

(三)审“签约地点”

合同签约地,与合同纠纷的管辖约定相关。

六、签约时注意事项

(一)注意合同页码、加盖骑缝章;★

防止合同相对方替换合同内容。

(二)尽量让对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使用公章。

某些不法企业会使用未经工商备案登记的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则需要

举证证明对方的主体适格。

上述合同审核要点主要针对买卖合同,而在中国大陆实践中,买卖合同罗列上述全部条款的并不多见。不同种类的合同条款差异很大,有的合同要求各方面的内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比如订单)要求简明扼要,有的合同必备条款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因此,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设置相应的合同条款,避免相应的交易风险。

审查招标代理合同要点范文第2篇

广西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

一、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四)《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国务院第19号令);

(五)《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国土规[1995]103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

(七)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7]250号);

(十)其它与耕地保护有关的政策法规及满足土地复垦工程需要的工程建设标准和预算定额。

二、审查方式

采取外业现场核实和内业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一)外业审查由受委托评审单位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对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核实。

(二)内业审查由受委托评审单位会同审查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和代表在实地核实后召开评审会。

三、收件审查

(一)新建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1、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文本6份;

2、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按国土资发[2007]81号文的格式填写)6份,编制有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应与报告表一起装订;

3、土地复垦方案电子文档(光盘)1份;

4、编制单位资质证明(资质证明放在报告书扉页);

5、复垦范围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土地复垦方案的书面意见;

6、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对复垦范围地类、权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情况的审查意见;

7、复垦义务人委托编写单位编制复垦方案委托书及对所送审的土地复垦方案的真实性和方案实施作出的承诺书;

8、申请采矿权的矿区预留范围及批文;

9、土地复垦方案附图:

(1)标准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图上用色线准确勾绘生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复垦范围及可能影响区域。项目区内有基本农田保护区时,需用不同色线勾出,并加盖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公章);

(2)破坏土地现状及预测分析图〔跨县(市、区)的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提供本图件,比例尺不小于1:10000,仅编制报告表的比例尺不小于1:2000,且图件比例尺应与

土地资源网国内最大的土地流转平台

复垦规划图比例尺一致,图中要有图斑和地形要素,图面内容要反映破坏土地的方式、地类、面积、程度及时段〕;

(3)土地复垦规划图(体现复垦的责任范围、总体布局及实施计划、工程及阶段投资,比例尺不小于1:10000,仅编制报告表时比例尺不小于1:2000);

(4)矿产资源赋存分布图(采矿项目提供);

(5)开采工艺流程图(采矿项目提供,要反映土地破坏的时序、方式和程度);

(6)建设项目位置图(属于单独选址的线性工程提供;比例尺应符合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要求,不能以交通位置示意图代替)。

生产项目提供上述(1)、(2)、(3)、(4)、(5)等五种图件。

建设项目提供上述(1)、(2)、(3)等三种图件(线性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上述(1)、(2)、(3)、

(6)等四种图件)。

10、方案要有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表和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汇总表。

(二)改扩建项目

1、有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证明或补缴土地复垦费的证明(没有完成复垦任务的要在申请改扩建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以前补缴土地复垦费)。

2、其他要求参照新建项目。

(三)已投产的生产建设项目

1、无土地复垦方案的要补编土地复垦方案,在矿产开发利用检查(简称“年检)”前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2、采矿许可证及营业执照(采矿项目提供);

3、提交审查的方案文本及图件等内容参照新建项目。

四、审查评审要点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重点为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一)编制单位是否具有资格

1、编制单位是否具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认可的编写资格。

2、编制单位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认可的资质名单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3、参与编制方案的主要技术人员是否具有与土地复垦专业相关的技术职称。

(二)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

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7]81号文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执行。

(三)项目用地方式应明确

项目用地方式分为临时用地和征收土地两种,采取方式应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政策要求。属临时用地的,应明确项目业主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土地复垦工程措施完成后,应明确土地的退还去向。

(四)复垦目标和任务确定是否合理

1、方案确定的复垦工作目标是否明确以下内容:

(1)采取预防和控制等措施可以减少的破坏土地面积;

(2)土地复垦面积和地类必须明确,应优先复垦为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3)土地复垦率;

(4)方案实施预期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等。

2、目标应是明确的、量化的。目标设定应有依据,必须体现因地制宜、耕地占补平衡原则,既有数量目标,也有质量目标,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1)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的破坏土地面积,是指项目区内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使土地不再遭受破坏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面积。计算需有根据,不得随意扩大;

(2)土地复垦面积包括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面积;

(3)土地复垦率,指土地复垦面积与被破坏土地面积的比率。破坏土地包括实际破坏和办理征收手续的非永久性受破坏土地面积,土地复垦率指标要实事求是;

(4)经济效益指标,即复垦后土地的年产值(农、林、牧、渔),指标应具可确认性。社会效益指标包括复垦后的土地利用率,集约化程度及土地权属调整合法合理等。生态效益指标是指对环境的优化、水土保持的改善等。

3、方案服务年限必须满足进行土地复垦的最短时限要求。

(五)确定的复垦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确定的土地复垦用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2、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属露天开采的生产项目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3、占用耕地与复垦耕地相平衡。项目区域内耕地总量如有减少,应制定补偿措施。

4、复垦地类布局合理,符合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习惯,有利于土地集约使用。

(六)土地利用现状和面积、复垦范围是否准确真实

1、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以标准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类为准(图上加盖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

2、项目用地面积统计时应包括永久性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

3、生产项目复垦范围包括采矿权范围内造成的破坏和实际造成的破坏范围。

4、土地利用现状清楚,按照不同的破坏单元,提供现状图片,土地权属清楚,耕地质量等级明确,具体说明农用地土壤特性,提供土层剖面图片等。

5、土地复垦规划图须为数字化带地形的线划彩图,图上标明或用表格表示复垦阶段、复垦单元工程量,工作期限和投资估算等,应反映复垦范围地类及配套工程措施。图例参照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1011-1013-2000 附录D。

6、符合公式:用地面积=永久性用地面积+破坏土地面积=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合计。

7、对于污染土地复垦面积,要说明面积测算依据。

8、对于新建采矿项目范围内原已造成破坏土地的情况,应纳入已破坏土地范围,由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承担复垦义务。

(七)拟破坏土地的预测是否科学

1、拟破坏土地面积的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测算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如排土场、采场、取土场、尾矿库等破坏土地面积的测算,要以生产建设方式、工艺流程和施工安排为根据,要考虑土(石)方平衡、水土流失、松散系数、压实程度、运输损失、生产安全条件等因素。地下开采项目的土地破坏面积测算方法及参数的选择要科学合理。理论推导要与实践经验和实际案例相结合。

2、永久性建设用地是指修建办公楼、厂房、公路、铁路等建筑物、构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圈定时不能随意扩大,不能以征收与否来划定。

3、大中型生产项目拟破坏土地应分不同时段和区段测算。

(八)复垦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要求和当地实际

1、是否执行了《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1011-1013-2000)等(执行其它标准,应说明理由根据)。

2、确定的复垦土地标准要明确、全面、可行。对复垦工程设施(如沟、渠、拦沙坝等)也要按相关标准执行。

3、对破坏土地进行适宜性评价,应考虑自然、社会、政策、公众等因素,应有评价方法和结果的阐述。土地复垦方案应在适宜性评价和类比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并对可行性做出评价。

(九)复垦方案是否征求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及国土部门的意愿

1、必须有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出具的对复垦后土地地类、用途、权属等方面的书面意见,作为本方案的附件。

2、复垦土地地类、用途、权属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需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现有资料,出具证明材料。如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组织了对方案意见的征询、听证,出据的文据要有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签字(盖章)。

3、项目业主及编制单位有义务向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方案作解释,方案应反映群众参与的情况。

(十)复垦工程及资金测算(估算)是否合理、是否满足实际要求,复垦资金是否有可靠来源

1、复垦工程设计应包括工程复垦设计、生物复垦设计,内容完整、科学、合理、可行。

2、资金测算的编制依据、费用标准、调整系数和测(估)算方法应当明确。

3、按设计工程量进行测算。项目区有多个可分割的子项目或单元时,应独立估算、分别统计、合计汇总。

4、复垦资金的来源,资金渠道要明确。要按规定提出复垦费缴纳的期次、时间和数额,资金测算应与工程设计深度相一致。

5、土地复垦费要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复垦投资需按动态投资分计取(服务年限超过10年的,第10年以后的资金投资可分阶段计取),服务周期较长的项目,应加大项目建设中前期的投资计提力度。

(十一)复垦工作计划、措施是否可行

1、复垦阶段或区段划分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2、复垦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区段说明每阶段内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计划和投资。

3、生产项目建设服务年限超过5年的,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复垦阶段,提出相应的目标、任务、计划和投资。

4、用地方式为临时用地时,复垦计划应满足临时用地的有关规定。

审查招标代理合同要点范文第3篇

审查要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总体评价 ................................................................................................. 3 第三章 总体设计 ................................................................................................. 4 第四章 路线 ......................................................................................................... 5 第五章 路基、路面 ............................................................................................. 6 第六章 桥梁、涵洞 ............................................................................................. 8 第七章 隧道 ......................................................................................................... 9 第八章 路线交叉 ................................................................................................ 11 第九章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 12 第十章 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 ........................................................................... 14 第十一章 其他内容 ........................................................................................... 15 第十二章 施工图预算 ....................................................................................... 15 第十三章 基础资料 ........................................................................................... 16 附录一:初审报告格式.............................................................................. 18 附录二:专家审查意见格式...................................................................... 19 附录三:核查意见书格式.......................................................................... 20 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设计审查工作,提高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审查要点。

第2条 本审查要点适用于浙江省内新建和改、扩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省审批的其他公路项目等可参照执行。

第3条 审查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必要的现场踏勘,与设计人员和业主沟通,对全套施工图文件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和优化建议方案。

第4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重点是法规符合性、结构安全性、实施可操作性及经济合理性。

第5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实行“双审制”,即先由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单位进行初审并提交书面初审报告,再由业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议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第6条 根据初审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批前应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核查,并提交书面核查意见书供主管部门决策。如确有必要,主管部门也可确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做进一步复核。

第7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分为符合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1 第8条 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 是否按照规定实行了勘察设计招投标,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2. 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

3. 设计文件是否齐全;设计文件的有效签署是否符合规定; 4. 是否取得“初设批复”;

5. 设计内容是否满足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用地预审等专题报告内容及批复(或审查意见)的要求,设计方案是否满足抗风、抗震、防撞和相关安全评估等专题报告要求;

6. 主管部门要求审查的其他内容。

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及时告知业主或设计单位补充完善。

第9条 技术性审查的主要要求:

1.审查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初设批复”的要求; 2.审查设计文件深度及内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3.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及各项技术规范; 4.审查工程详勘报告是否达到规范要求的内容和深度,定测详勘外业是否通过验收,基础资料是否全面、可信,能否能满足设计要求;

5.桥梁、隧道及立交工程等主要结构物的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计算结果是否满足耐久性和安全性要求,特殊结构应采用与设计不同的计算软件进行验算;

2 6.工程实施方案是否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10条 提交施工图审查的资料应包括:

1.勘察设计招投标备案文件、测设合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初设批复”文件;

2.完整的工程定测、详勘报告,事先指导书、外业验收报告等相关基础资料;

3.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含主要结构原始数据及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和版本);

4.项目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专题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5. 工程所涉及的其它专题报告及批复文件,如地质灾害评估、矿产压覆、文物、安全性分析、通航论证、行洪分析、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风、抗震、波流力、局部冲刷等;

6. 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意见、协议书及其他审查所需的资料。

第11条 施工图设计的初审报告分章节编写,其内容与格式参见附录一;专家审查意见的内容与格式参见附录二,核查意见书格式参见附录三。

第二章 总体评价

第12条 审查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文件组成、内容、格式应符合《编制办法》及《公路设计图表示例》的要求。

第13条 审查设计文件执行“初设批复”的情况,以及《强制性条文》和现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3 第14条 对符合性审查内容作出客观的评价。

第15条 评价设计文件所采用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

第16条 审查设计文件对初设所审定的修建原则、设计方案、技术决定的执行情况;评价设计文件所体现的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施工可操作性。

第17条 对设计文件存在的原则性、普遍性以及可能影响工程实施的主要问题进行概括总结,并提出明确的建议意见。

第三章 总体设计

第18条 审查项目地理位置图、说明书、路线平纵面缩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总体设计图表及附件等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19条 审查《强制性条文》及“初设批复”的执行情况;审查对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所拟定的修建原则、设计方案、技术决定等进行变更的依据及理由。

第20条 审查施工标段的划分是否合理,审查筑路材料、水、电等建设条件是否满足公路建设需要。

第21条 审查总体实施步骤及工序衔接的可行性、施工组织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并对分期修建工程的分期实施计划和工程实施安排作出评价。

第22条 审查平面总体设计图中路线桩号、控制点等要素,以及桥隧结构物、交叉、防护、排水、服务设施、改移工程等内容表达的完整性、正确性,各结构物及设施的布置是否与地形条

4 件相吻合。

第23条 审查各专业之间的总体协调性及衔接的合理性,审查各结构物设置的经济合理性。

第24条 对改扩建工程,审查原有公路检测评估报告及利用情况,包括原有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及其他构造物的利用、加固、拼宽、接长等情况;评价施工期交通组织方案及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可行性、有效性。

第四章 路线

第25条 审查说明,路线平面、纵断面图,直线、曲线及转角表,纵坡、竖曲线表,总里程及断链桩号表,公路用地图表,征地拆迁表,赔偿数量表,路线逐桩坐标表,控制测量成果表和安全设施各类图表等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26条 审查路线主要控制点、走向及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与初步设计推荐方案存在变化的路段应审查其变化的理由,评价路线调整的安全性、合理性和经济性。

第27条 审查平面线形是否平顺、均衡,有无不良的平曲线组合,对涉及行车安全性的视距作重点审查。

第28条 审查纵断面设计是否满足设计洪水位、通航净空、交叉构造物净空等控制性指标要求,以及经济合理性。

第29条 审查平、纵面组合是否遵循设计规范的原则,有无不良的平纵组合;是否体现安全、协调、顺畅,并与地形相吻合。

第30条 审查路基平均填土高度、填挖平衡和工程数量的合理性,对不合理的平、纵面设计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说明优化

5 理由及工程量变化,必要时提供图表阐明量化指标。

第31条 审查隧道洞口、互通区段及特殊结构物区段的平纵面线形及指标是否符合行车安全性的要求。

第32条 审查护拦的设置是否体现因地制宜、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不同型式护拦之间的过渡衔接、刚度渐变是否平顺。

第33条 审查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并满足安全、导向的需要,重点审查大型互通区、结构物设置间距较近、地形复杂路段的指示、警告、预告等标志设置的合理性、系统性。

第34条 审查其他各种安全设施的规格、布置位置合适性、完整性,能否满足行车安全要求。

第35条 对于改扩建工程,审查拼宽路段的路线设计是否充分拟合并利用既有工程,是否考虑既有路面的加铺或修复,路拱横坡、超高设计是否与既有工程相适应。

第36条 对于改扩建工程或影响现有营运道路的新建项目,审查施工期营运道路的临时安全设施是否合理、完整。

第五章 路基、路面

第37条 审查说明及《编制办法》明确的37张设计图表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38条 审查路基标准横断面设计图及一般路基设计图的宽度、路幅布置与组成、防护原则等是否符合“初设批复”的要求。

第39条 根据沿线地形、地质条件,审查路基横断面设计图的填、挖方边坡形式、坡率、防护类型及断面布置的合理性。

6 第40条 审查边坡防护设计,是否有具体的路堑地质勘察资料,是否结合沿线地形和工程地质进行针对性设计,防护类型分段、高边坡分级及过渡与建设环境的适应性,绿化防护是否充分考虑与沿线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41条 审查是否对特殊边坡与高边坡防护进行“一坡一设计”,所采取的防护措施能否确保边坡的稳定性、耐久性、经济合理性和施工可操作性。

第42条 审查每个超高路段是否提供单独设计,超高过渡方式与超高渐变率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及有利于行车安全。

第43条 审查软基路段的地基处理设计是否针对工点地质条件,是否满足稳定和工后沉降要求,所采用的软基处理设计的工程经济性、预压期可行性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不同处理方式间的过渡段设计是否合理、协调。对地形纵横向明显变化的软基路段,结合地质横剖面图,审查特殊设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44条 审查路基与桥梁、隧道等其他结构物结合部的专项设计,所采用的技术措施是否与地形、地质条件相适应,是否有利于行车安全和结构渐变。

第45条 路面结构设计是否满足“初设批复”、交通等级及累计标准轴次作用下的强度和耐久性要求,评价设计参数、混合料试验指标及结构分层的合理性,审查所采用的材料与建设条件适应性。

第46条 审查填挖方、互通匝道、被交路、收费广场、桥面铺装、隧道路面等各种不同区段路面结构的针对性、合理性;对老路补强设计,审查老路的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提出评

7 价或修改意见。

第47条 审查排水系统构成的完整性、合理性,是否与沿线溪河系统相衔接,排水结构断面是否满足泄洪要求,是否有利于节约用地,截水沟设置是否与地形相适应、结构是否合理。审查超高路段排水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无路侧护栏的挖方边沟是否加设栅形盖板,及盖板结构合理性。

第48条 审查沿线土石方平衡和调配情况,取、弃土场的位置、防护和绿化设计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第49条 对于改扩建工程,审查原有公路路基路面完整性和可利用情况;评价利用、补强或拆除等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评价拼宽设计的完整性、可实施性及对差异沉降的影响。

第六章 桥梁、涵洞

第50条 审查桥涵设计说明、工程数量表、桥位平面图、桥型布置图、结构设计图等图表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51条 审查桥型方案执行初步设计批复情况,桥梁配跨能否满足泄洪、通航及交叉的要求。

第52条 审查设计所需地形、地质、水文、通航、规划等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桥涵设计图纸的内容与深度是否满足,《编制办法》要求及施工需要,结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53条 审查桥涵上下部结构形式与地形、水文、地质、景观等周围环境的适应性、协调性。

第54条 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提供的地质参数和计算的墩台基础承载力,抽查验算墩台(桩、柱)的结构尺寸和配筋的合

8 理性。

第55条 通用设计图是否具有针对性,评价其构造和配筋是否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

第56条 审查非标准结构设计计算书,对跨径较大、结构复杂的桥梁采用与设计不同的软件进行验算,审查其设计可靠性和施工受力状况,确保安全。

第57条 审查过桥管线、交安设施等预留、预埋件设置情况。 第58条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完善,施工工艺的要求是否明确,预制场地设置是否合理可行。

第59条 审查桥梁耐久性、养护维修设施设计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60条 审查涵洞的布置、型式、孔径等设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61条 对于改扩建工程,重点审查原有桥梁的技术状况、养护报告和检测报告,评价桥涵利用、加固或拼宽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是否对加宽后的桥梁进行整体验算和评价。

第七章 隧道

第62条 审查说明、隧道表、工程数量表、地质平面图和《编制办法》明确要求的16张隧道设计图、隧道机电设施等附属工程设计图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与“初设批复”的符合性。

第63条 审查隧道洞口形式、衬砌结构及防排水系统设计和不良地质处治等合理性和适应性。

第64条 审查隧道内及洞口附近的平、纵面线形指标是否符

9 合规范要求,是否有利于通风、排水及营运安全;审查曲线隧道视距是否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

第65条 审查隧道洞口是否遵循“早进晚出”的原则,避免大挖大刷;隧道进洞方案是否安全稳妥,边、仰坡设计是否稳定;是否依据地形设置完善畅通的截、排水系统;洞门设计是否与洞口地形和自然环境相适应。

第66条 审查净空横断面各部尺寸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建筑限界、附属设施安装及超高变化的要求。

第67条 审查隧道的初期支护参数和二次衬砌结构尺寸的安全性和经济性,隧道内路面结构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68条 隧道穿越断层破碎带、节理密集带、不同岩性接触带以及岩溶、采空区、滑坡、大型堆积体、深厚崩(或残)坡积体、膨胀性围岩等不良地质段,审查其处理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特殊衬砌的合理性,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可行性。

第69条 对特长隧道和结构复杂的隧道,审查其工序安排和施工组织计划的合理性、可实施性;对高地应力区的深埋隧道,评价其岩爆预测及技术措施的可靠性、安全性。对浅埋、偏压隧道,审查衬砌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第70条 审查洞内紧急停车带、车行横洞、人行横洞及洞口横向联络线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71条 审查隧道施工方案、监控量测、地质超前预报、超前支护、辅助坑道临时支护及施工防灾预案等设计的完整性、合理性、可实施性,评价隧道施工场地布置、便道、弃碴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10 第72条 审查隧道机电设施如通风、照明、供配电、消防、紧急救援、控制等设施设计是否满足营运需要;对特长隧道审查通风、防灾、排烟设计及设备配置的合理性,通风井、通风机房及联络风道的空间布置和结构设计的合理性,以及营运期的救援、防灾、逃生方案的可行性。

第73条 改扩建工程,根据现有隧道技术状况和检测结论,审查对既有隧道利用和改建方案的合理性,既有隧道病害整治设计与施工方法的针对性与可行性。

第八章 路线交叉

第74条 审查说明、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分离式立体交叉、平面交叉、天桥、通道、管线交叉及附属设施等设计图表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75条 审查互通位置、形式及其连接线的规模、标准是否执行“初设批复”,是否与地形、地貌相适应。主线及匝道各项线形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体现节约用地、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76条 审查互通匝道之间、分离式交叉及通道的净空是否满足相应规范要求,曲线路段视距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第77条 审查互通立交与服务区、隧道等其他重要设施之间的距离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对于设置距离不足的路段,是否按相关专项安全性评估的要求采取必要的交通安全措施,并审查所采取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78条 审查服务区、停车区及其进出匝道等服务设施的主体工程设计是否与项目服务功能相协调。

11 第79条 审查分离式立交及通道的设置是否与地形、地貌、地质及被交道路相适应,是否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80条 互通立交、分离立交及通道具有相对独立性,审查是否按照《编制办法》要求专门提供平纵面、路基路面、排水防护、土石方数量及桥涵、通道等相关图表,并根据各涉及专业的审查要点逐一进行审查,并审查与主线相关专业的协调性。

第81条 审查平交口设置与预测交通量是否协调,能否满足平交口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审查被交道路现状及改建采用的标准、交通管理方式、交叉类型等的合理性。

第82条 对于改扩建工程,审查交叉工程的施工工序和施工期交通组织方案对营运道路安全、畅通的影响,施工期临时安全设施是否是否恰当。

第九章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第83条 审查总体设计、管养机构,监控、通信、收费、供配电、照明、服务设施、房屋建筑等工程设计图表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84条 审查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设置规模和标准,是否执行“初设批复”并满足功能需求,是否统筹考虑全线及区域路网统一性、协调性,管理、养护机构的配置是否符合营运管理有关规定。

第85条 审查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与土建主体工程、以及各专业之间的设计界面划分是否清楚、合理;需主体工程实施的各种线缆管道、设备基础、预埋件、手孔、人孔等预留、预埋设计,对照主体工程设计图审查其完整性。

12 第86条 审查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及指标、参数是否合理;位置及安装方式是否可行;材料数量是否统计准确。

第87条 审查监控系统外场设备布设、数据和图像传输方案是否合理可行;管线路径规划是否正确。

第88条 审查收费系统的站点设置、收费制式、数据图像传输方案是否合理;收费车道设备、系统构成及软件流程是否完整、合理;相关的土建设计是否匹配。

第89条 审查通信系统网络构成、站点布设、通路组织及光缆、电缆分配是否合理;通信业务覆盖是否全面;机房布设、设备安装、通信管道及敷设方案等是否合理可行。

第90条 审查系统或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包括线缆保护、病毒防护、接口冗余、报警显示、自测、自愈等功能的实现;各类应用软件的构成、层次、流程及模块详图是否与预期的功能目标相适应。

第91条 审查供配电系统的负荷等级和容量计算是否正确,供电方案、系统构成及变电所设计是否合理可行,防雷接地系统是否完善。

第92条 审查互通区、收费广场等照明设计标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审查路灯布置、光源及灯具选型的合理性,是否体现节能原则,灯具安装及基础结构设计的安全性。

第93条 审查房建工程的占地和建筑面积是否符合“初设批复”;建筑布局是否满足功能需要。审查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环保、节能、消防等相关设施的设计图表是否符合各专业的规范要求。

13 第94条 对改扩建工程,审查是否对原有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进行合理改造和充分利用;对于原有公路的事故多发路段,重点审查所采取交通工程措施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章 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

第95条 审查说明、环境保护工程数量表、降噪设计图、污水处理设计图、植物配置表、景观工程数量表与设计图及其他环保工程设计图等内容的完整性、合理性。

第96条 审查对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报告、“初设批复”的执行情况,及相关部门和业主意见的落实情况;审查各环境敏感区所采取的环保措施是否齐全、合适、满足功能要求。

第97条 审查绿化设计是否结合沿线自然景观,做到因地制宜;互通立交、服务区、隧道洞口等重点区域的绿化设计是否经济、美观、合理,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98条 审查服务区、管理区、养护工区及主线所经的敏感区等区域的污水处理设计是否齐全、合理、可行,经过处理的污水是否达到排放要求。污水处理工程所涉及的土方填挖、混凝土浇筑等土建工程是否明确纳入主体工程一并实施。

第99条 审查降噪设施的位置、类型、尺寸及规格是否合适,是否满足环评批复的要求,是否与沿线人居分布相适应,声屏障的结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100条 对改扩建工程,审查工程建设对原有环境保护设施的影响,提出的利用及处置对策的合理性;审查原有建筑材料的利用及废弃情况。

第十一章 其他内容

第101条 审查其他工程、筑路材料及施工组织计划等说明和有关图表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102条 审查改路、改河(溪)、改渠、辅道等改移工程与原有工程是否相适应。上述工程规模、标准如有变化,审查其变化的理由及依据是否充分。

第103条 审查施工便道及租用场地是否满足施工要求,是否避开基本农田、主要经济作物用地、军用基地、学校及医院等敏感区域。

第104条 审查筑路材料分布示意图中各材料的质量、储量、采运条件及试验成果是否合理、可信。

第105条 审查对关键工程提出的施工方法和安排是否合理和可行;审查临时便道、临时用地和临时工程设置是否合理。

第106条 对改扩建工程,审查施工组织方案的合理性和交通组织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及二者之间的协调性;施工期临时交通组织设计图完整性及可行性(包括:交通限流、分流、封闭、绕行等交通管制方案设计图及老路保通的临时工程设计图和相应的交安设施设计图等)。

第十二章 施工图预算

第107条 审查设计预算编制的原则、依据、规则和方法是否符合有关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

第108条 审查预算定额、费率的引用、调整系数准确性,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情况。

15 第109条 审查材料、设备、政策处理单价的计列依据,评价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政策处理单价及费率取用的合理性,审查预算编制使用的材料规格、工程量及施工方法是否与施工图设计内容一致。

第110条 审查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是否列出详细的计划购置清单;勘察设计费是否按规定的计费标准计列并列出计算过程。

第111条 审查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中收费、监控、通信、供配电、照明、房建、绿化等项目的第一和第二部分费用是否按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编制,第三部分和预留费用是否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编制。

第112条 审查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办公及生活用家具购置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建设项目管理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工伤保险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的准确性。

第113条 审查施工图预算执行“初设批复”概算的情况,预算总额是否按有关规定控制在批复概算范围以内,对预算超概算的理由分析是否充足、合理。

第十三章 基础资料

第114条 审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专题研究成果、控制测量、工程勘察、水文分析、原有道路检测评价等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115条 审查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的需要,所提供的地质参数是否完整、准确,工点地质条件是否完整准确。地质勘察报告的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事先指导书和规

16 范的要求,定测、详勘的外业成果是否通过验收。

第116条 审查工程不良地质、岩土类型、分布范围、不良状况及对工程的影响评价是否准确,提出的建议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合理性。

第117条 审查软土地基上的路基是否有专门的工程勘察分析,沿山的软基区段是否查明纵、横向工程地质情况,挖方高边坡是否有专项工程勘察及稳定性分析,审查其工程勘察资料及分析结论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是否满足路基、边坡稳定和安全设计需要。

第118条 审查隧道围岩级别的划分依据的充分性和结论的合理性;桥梁基础持力层的确定是否正确合理,评价承载力指标的合理性。

第119条 审查水文地质条件对工程的影响分析是否合理,提出的结论、建议措施是否可行。

第120条 勘察的地下水位、地下水类型的描述是否明确合理,评价提出的水文地质参数的合理性;水的腐蚀性评价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评价判别结果的正确性。

第121条 审查地形、地物、导线点坐标、水准点位置等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所采用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是否正确,精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122条 审查有关批文、纪要、协议是否齐全、真实;审查各项专题研究成果是否可靠,并满足设计需要。

第123条 对改扩建工程,审查原有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的检测与评价资料是否完整、可信,并满足设计需要。

17 附录一

初审报告格式

1.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初审报告一般由封面、资质证书、扉页、目录、正文及必要的附件组成。

2.报告除签名外应为电脑打印文字,不得手写,并装订成A4文本样式,封面颜色为奶油白色或象牙白色。

3.报告名称为“施工图设计初审报告”。

4.资质证书应为主管部门颁发的正式证书的彩色印刷品。 5.扉页上应有单位负责人(或代表)、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列出各专业主要初审人员名单,审查单位全称及出版日期,并加盖公章或出版专用章。

6.目录应列出各节标题,并引出页码。

7.正文分概述、总体评价、总体设计、路线、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其他内容、施工图预算、基础资料等13个节,根据设计内容顺序编写。若项目中没有其中某节内容或另行审查,可按实际内容编排,但应在概述中明确。

8.概述内容主要简述项目位置、业主、批复情况及批复规模,设计单位及设计过程;明确委托审查内容、审查要求、审查依据。

9.正文字号一般为小三号字,常规字形,中文字体为“仿宋”,西文字体为“Times New Roman”;目录字形为粗体,字体为“宋体”;各节不分页,并依顺序标出页码。

10.附件包括必要的计算书、附图及其他有关依据文件,可单独成册另行编序。

18 附录二

专家审查意见格式

1.专家审查意见包括概述、总体评价、正文及专家名单。 2.概述内容应说明主持单位、项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和专家、审查程序等。

3.总体评价应对设计文件和初审报告进行客观评价,对设计内容的安全性、符合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可操作性进行评价。

4.正文包括路线、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及景观设计、施工图预算、其他、问题与建议等部分,按顺序编写。若项目中没有其中某部分内容或另行审查,可按实际内容编排,并在问题与建议中提出。

5.专家审查意见形成后应经组长签字生效,特殊情况下可由全体专家组成员签字生效。

6.专家名单签字后作为附件,附在正文后面。

19 附录三

核查意见书格式

1.核查意见书包括概述、具体核查意见及核查结论。 2.概述内容应说明专家审查会议的概况、设计单位执行和修改的总体情况等。

3.逐条核查修改的施工图是否执行了专家组意见,设计单位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所答复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4.概括阐述报批文件对初审报告的接受情况,对专家组意见未明确并可能影响实施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审查招标代理合同要点范文第4篇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年

3、4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担任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考察该中心选调人员刘某的过程中,通过他人收受及向刘某本人索要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赃款未收缴。

2011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督查三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参加环保部组织的对河南省新乡市、安阳市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的过程中,以给检查组成员购买化妆品为名,收受当地环保部门共计人民币16.6万余元,并汇入其指定户名为刘晓庆及李艳的银行账户内。赃款未收缴。

2011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督查三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参加环保部组织的对河南省鹤壁市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过程中,通过他人收受及向淇县污水处理厂索要茶具、纪念币各四套。赃物未收缴。

2012年1月4日,被告人李某被查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成立,但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从河南省新乡市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处收受或索要现金共计人民币190万元及三星W799型手机五部的事实,因在案证据无法确定款项性质,故该笔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另,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向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有关环保部门索贿人民币二万元的事实与在案证据不符,指控亦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部分犯罪事实系索贿,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故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尚未追缴之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及李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出抗诉、上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诉称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称:

一、李某与同事刘某经济往来是借款关系,一审法院将李某与刘某之间的借款关系认定为李某索取刘某巨额贿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

二、一审法院推定案外人刘晓庆收取化妆品费用,归责于李某索贿属于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李某充其量是利用了职务便利促成双方之间的民事交易,且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款项的去向与李某有关联。

三、一审法院对李某通过他人收受及向淇县污水厂索要茶具、纪念币各四套的性质认定不准确,李某没有收到任何纪念币,茶具已按送礼人的要求转给了相关领导,该行为不是犯罪,是违纪行为。李某的辩护人还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检察院抗诉、一审法院判决未认定的涉及190万元钱款及5部手机的事实,已经查清,李某系履行检查职责,依法查处了涉案企业的问题,上述款物已转化为他人借款,有借款书在案证明属宋某与刘晓庆之间的借款,希望二审驳回抗诉。

二、检察机关抗诉指控李某上交2万元请托款的行为 构成犯罪不能成立,希望二审驳回抗诉。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犯受贿罪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希望二审法院改判李某无罪。

抗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称:

一、指控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要宋某现金人民币190万元及三星W799型手机五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某提供的借款协议来源不明,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不应作为证据使用,故其对上述财物系借款的辩解无证据支持。在案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李某所获取的钱款性质为贿赂款,其事后退款亦是为掩盖犯罪的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二、指控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向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污水处理厂索贿人民币二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某在返回单位后,将上述二万元上交单位,但拒绝向单位说明钱款来源,使单位无法将上述钱款退还相关人员,后在单位要求其自行退还时,其仍拒不退还,在知晓被调查后才将钱款退回,其上述行为构成受贿罪。

三、一审判决书对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虽经当庭质证,但未在判决书中予以表述和分析,且未将上述两笔犯罪事实不予认定的事实及理由进行说明,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无论是控辩意见还是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都应当详细叙述并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具体分析认证,写明采信证据的理由”的规定。

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称:原审判决书认定的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向干部刘某、河南省安阳市和新乡市环保部门索要贿赂的事实,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李某以其未收取贿赂款项,没有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的上诉理由,无相关证据予以支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对一审检察机关指控的李某收受和索要新亚纸业集团宋某190万元款物及淇县污水处理厂郭金良2万元钱款的事实未予认定,系采信证据违法,认定事实有误。李某对上述两笔事实的辩解理由不成立。证明李某收受宋某190万元人民币及5部三星手机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上述款物为受贿款物,且李某取得该款物后由其自行处分,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受贿款物的故意,刘晓庆与宋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不影响李某构成受贿罪的认定。李某收受郭金良给予2万元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其系在被查处后为掩饰犯罪而退还钱款,其关于之前无法联络行贿人、未再到河南出差导致无法退款的辩解无证据支持。本案一审刑事判决书书写不符合法律规定,建议二审法院在二审判决中一并予以纠正。综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支持抗诉,建议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人民法院所作判决,定罪准确,但对起诉书指控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要宋某现金人民币190万元及三星W799型手机五部的事实不予认定有误,应予改判。上诉人李某部分犯罪事实系索贿,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故依法判决:

1、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刑初字第994号刑事判决。

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3、尚未追缴之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予以没收。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本案中,争议焦点为李某先后收受或索要新亚纸业董事长宋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90万元及三星牌手机五部的行为性质认定。李某对接受现金及手机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这种行为属于借款的性质。李某在案发后提供了拓印的“借款书”以证明所接受的现金及手机均已转化为宋某与李某前妹夫刘晓庆之间的“借款”,但由于“借款书”系拓印本无法进行笔迹鉴定,宋某本人否认曾签署“借款书”,刘晓庆不在案,故借款关系是否真实存在成为本案定性的焦点问题,如借款关系不存在,李某所谓的“借款”就构成受贿罪,反之, 则不构罪。

对案件曾有几种不同的观点,观点一是不应认定为受贿。本案中,李某曾提交 “借款书”证明借款关系,且检察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借款书”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鉴定真伪,一审法院因公诉方没有证据对“借款书”予以否定,且刘晓庆下落不明,无法核实案件相关事实,导致证据链中断,而未予认定该起事实,二审阶段检察员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案件原有的缺陷依然存在,该笔款项的性质,是借款、受贿款还是以借款为名的受贿,不明确,还待于完善证据,查清事实,故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观点二是构成受贿罪。本案中,由于李某所谓的“借款”关系的产生的理由不合常理, “借款”关系中的三方之间存在着利害、亲属关系,出借人对于 “借款书”予以否认;涉案款项及手机由李某使用或处分;案发后虽有归还行为,但系为逃避查处的掩饰行为,故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借款关系,应构成受贿罪。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收受或索要宋某给予的现金及手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处理意见正确。理由如下:根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规定以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条之规定,“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本案中,李某收受或索要宋某钱款及手机的行为性质,需要依据借款事由、款项去向、双方关系等因素综合考量,才能确定无法鉴定的拓印版“借款书”的存在是否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第一,李某与宋某之间的借款事由不能成立。

首先,李某所谓的与宋某之间“借款”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归还之前宋某送给他的人民币40万元和五部手机,由于宋某坚决不同意,才转化成宋某与李某前妹夫刘晓庆之间的借款,三人间还有一份借款人为宋某、欠款人为刘晓庆、保证人为李某签字的“借款书”。所谓归还款物不成而转化成为借款的事由于理不合。其次,拓印版 “借款书”所载内容并非仅是借款问题,还有很大部分的李某与宋某之间涉及督查工作的问题,虽在字面上有撇清受贿的意思,但恰恰反映了李某对与宋某之间不该有“借款”关系的主观明知。再次,借款关系的三方关系因李某而关联起来,出借方宋某与借款方刘晓庆素不相识,如非李某与宋某因督查问题产生往来,宋某并无任何理由将几百万的款项借给李某的前妹夫刘晓庆。综上,李某、宋某、刘晓庆三方的借款事由无法成立,不能认定。

第二,涉案款物的走向与李某关系紧密。

根据在案证据,涉案款项的资金走向均与李某关系紧密。李某在收受或索要宋某给予的款物后,分别在相应时间段存入李某的虚假身份“李学才”的账户,其中,存、取款的时间、数额与李某收受、退回宋某钱款的情况基本相符,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案发后,李某的前妹夫刘晓庆亦是持“李学才”身份证从李学才账户支取人民币通过邮政汇款退还宋某。分析上述钱款走向,可以判断本案存在李某在收受宋某钱款后,将钱存入其虚假身份“李学才”账户内的可能性,且刘晓庆办理的邮政汇款凭证最终也是在李某办公室内起获的。虽无直接证据证实上述款项就是李某收受宋某所送钱款,且李某曾辩称上述钱款系其销售邮币所得,并有笔记本证实,但根据记载,李某买卖邮币共计收入人民币112万余元,且笔记本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无充分证据证明李某存入李学才帐户的钱款是买卖邮币所得。

第三,李某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宋某谋取利益的行为。

李某系在2011年1月初在河南开展核查工作期间与宋某产生工作关系,根据在案的证人证言、书证材料等证据均能证实,宋某给付李某钱款的目的是为了让李某帮忙解决该公司存在的问题。李某不仅具有督查宋某的企业的权力,同时也查出了该企业相关的问题,为了保证企业的发展,宋某给予李某款物,要求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企业谋取利益。利益关系的客观存在,使得李某与宋某之间所谓的“借款”关系实属掩耳盗铃。

第四,退还款项系为逃避查处的掩饰行为。

李某在收受宋某款物后,除了将款项存入相应账户外,对于涉案的五部三星牌手机也在带回北京后,将其中四部手机以每部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予以变卖,另一部手机于案发后在李某办公室起获。如果说钱款还有归还的可能,此种对物品的私自处分,足见李某意图占有变现款项,不想归还手机的主观心理。后,李某在明知被他人举报受贿并被单位调查后才要求刘晓庆归还宋某钱款,并非自愿归还,是为了掩饰犯罪而退还。

李某收受或索要宋某钱款及手机的行为综合各方面因素,无法构成借款关系,且无论“借款书”是否真实存在,都无法否定李某收受宋某款物构成受贿的事实,故应当依法将李某的此部分行为认定为构成受贿罪。

审查招标代理合同要点范文第5篇

王主任在讲座中循循善诱,娓娓道来,由于这是他所熟悉的领域,所以讲起来也是游刃有余,丰富的案例与详实的理论相结合,对一些初生牛犊的律师来说,可谓是一道大餐。审查合同,第一步,必须明白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什么。人,作为一个经济人,在从事任何一种行为的时候都是有自己的目的,或者说都是为了追求一定的利益。作为律师是为当事人服务的,我们审查合同就是了当事人的利益,让他们在签订合同中避免一些风险,防止利益因为签订合同而遭受损失。因此,我们律师的出发点与当事人的是一致的。明确当事人的目的是审查合同的基础,否则,我们律师的服务可能就会失去方向,甚至是南辕北辙。另外,只有明白了合同的目的,才能够深入合同的本质,从本质上把握合同,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合同条款的表面,无法识别合同中所隐含的陷阱。明确了合同的目的,也可以让我明白,此合同是短期的,还是长期的,从而了解合同的性质,有利于审查合同时把握分寸。

审查合同,最主要审查的是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合同,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最根本的构成内容就是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涉及当事人的根本利益,直接决定当事人的利益多少与责任多少,故对此部分一定要认真研究。律师的服务本应是处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来进行,但是实践中,律师服务总是具有货币性的,即倾向于委托方的利益,因此,审查合同时应该尽量为我方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利益。“有义务必有违约”,这是王主任一直强调的,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该尽力为我方当事人减少义务,让其尽量承担少的违约责任。

审查合同,还应该违约责任。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正当履行合同是比较理想的,但总有一些情况的突然发生,会导致违约,从而承担责任。因此,审查违约责任能够帮助当事人明白,是否应该赔偿,如何赔偿,以及赔偿多少。

审查合同,最后要看看管辖法院是否对我方当事人有利。合同在履行中不免会发生争议,这就涉及争议的解决与管辖的法院。管辖权是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由哪个地区的法院管辖,大多数情况下直接决定案件的胜诉与否。当然,关于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合同的规定主要是在于民诉第24条与第25条,实践中应该对这两条有明确的把握,并熟练运用。

审查招标代理合同要点范文第6篇

公司法务、律师顾问 如何审查合同

合同审查是律师特别是公司法律顾问的常规任务之一。合同审查的过程,其实是法律知识与经营业务知识的碰撞与融合,合同审查最大的忌讳是埋头审查书面合同文件,不顾其他。 第一步 形式审查

(一)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和鉴于条款)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签署部分(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二)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第二步 实质审查 主要是对合同正文的审查,这是合同最关键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

二、合同内容是否公平,是否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利益;

三、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的审查标准,以买卖合同为例

1、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列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

2、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3、数量 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4、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或报酬 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7、违约责任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9、合同生效条款 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0、清洁文本条款 合同中应当写明:“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在签署过程中,应注意:当合同中有清洁文本条款时,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文字与数字(签署人签字、时间签署与盖章除外)均应当事先打印完成,不得在合同签字过程中出现合同正文里有手写文字或者空白未填写的情况存在。其中,前8项是《合同法》第12条列出的内容。合同审查时重点关注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清楚、完整、公平,是否严重损害一方利益或者是否存在陷阱。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合法,其实就是要审查合同条款或者内容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构成无效的情形。在这里,熟悉相关合同法条文是最起码的要求。合同条款是否公平,是否清楚,审查时没有固定的方法,只有逐字逐行地看,认真地看,提高文字理解和驾驭能力也是相当重要的。第三步沟通、参照与找法一般的合同。经过第一步、第二步的审查,一些初级的问题都能予以解决。为防止审查出现重大遗漏和差错,做好第三步就显得十分必要。沟通――指的是与合同经办人、起草人甚至对方进行沟通,就合同谈判、协商及合同目的等内容进行交流,合同条款中不清楚或者含糊的条款,也需要他们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参照――找到与所审合同相关的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企业的合同范本等,对照在条款和内容上有何重大差别,分析或者询问原因。找法――也就是寻

找法律依据。在合同审查中,一定要对照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判断送审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要不要修改、应当怎样修改,需要寻找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依据和经济依据。审查有名合同,要看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对该合同的专门规定;审查无名合同,更是要审慎行事。 审查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时,应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是否是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必要时进行工商登记查询。

二、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四、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五、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六、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2、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市场经济社会,合同无处不在,每个企业,每个人都要不可避免地利用合同与他人打交道。因此,帮助当事人审查合同,规避法律风险,已经成为是律师的常规业务之一,以下从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具体要点等方面一一阐述之。

一、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有效性原则。审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应当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及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能得到保障。

(二)公平性原则。所谓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不存在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示公平”。

(三)可操作性原则。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虽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却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却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如建设工程、合作开发房地产此类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切实地贯彻可操作性原则,尤显重要。

二、合同审查的具体要点:

(一)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同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合法性。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果乙方没有相应资质,那么合同就归于无效。审查合同主体的资格时应当注意:

1、应当区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的签约问题。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具备营业执照(肯定不是法人营业执照)就具有签约主体的资格,但其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诉讼中应当解决的问题,这不应当影响其签约主体资格。而企业的职能部门就不具备这样的资格。我们在面对小企业的时候比较容易区分,但对于规模比较大,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比较多的企业可能就会存在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引起我们在审查过程中的注意。

2、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的情况,以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注册、是否存在未年检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和经营范围;

3、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对方的资质现状,即有否获得相

关资质及目前效力情况(有的资质可能失效),如经营与电信相关的业务应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资格许可证,通信建设工程需要相应资质等级等;

4、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必要评估,如根据其经营现状、以往合作情况以及其他客户评价等等因素对其履行能力及信用程度进行考量,以保证签约后顺利履行合同。

5、审查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很多情况下,不可能都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而是由授权代表加以签署,此时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对于初次合作的单位,这项工作非常重要,即要对对方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期限等等进行必要审查,否则可能会发生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置疑。实践中,主要是看签约代表是否为单位负责人或是否有委托授权书。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的部门或办事处是没有对外签约权的,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也需由法人授权。

(二)合同内容的审查

1、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如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等。

2、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否明确且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兹举一例,某单位联系一家单位为另一家企业提供设备,原应当签署三方协议,但是该单位为了体现自身在该项交易中所起到的作用,在签署合同时把自己和需方共同作为合同一方,供方作为另一方,但是合同中没有具体区分该单位与需方之间对于付款义务的承担。后由于需方经营状况不佳,无法支付设备货款,设备供方就直接将该顾问单位告上法庭,并查封了该单位的账户。其原因就在于就是合同中没有将权利义务区分清楚,导致了目前的被动状况。要审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完备、明确,特别是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期限等等主要条款必不可少,一旦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将对合同履行造成重大风险隐患。下面以买卖合同为例进行说明。(1)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2)数量: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3)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4)价款或报酬: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5)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3、应当约定违约责任。如果没有违约责任,那么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的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所以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并且应当明确违约责任的具体实施办法,如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

4、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5、合同生效条款。合同成立的条件比较容易明确,而对于合同的生效由于可能会涉及到法定的审批,所以当事人在理解上可能会存在偏差,认为合同一经签署成立就生效了。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6、设置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主要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这样一个原则。这就说明了虽然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但由于其并不明确具体,因此就需要提示当事人注意在合同中明确这些条件,包括解除合同后的条款,如违约情形、违约责任,违约所产生的损失范围及补偿,比如对于可预期利益的范围的界定,避免将来产生争议。

7、为避免产生争议后出现损失,应当设置保护性的条款。合同中除设定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设置其他的保护性条款。特别是合同标的额比较大,履行周期比较长的,可以考虑设置定金条款、履约保证金条款、抵押、质押等,从而减少风险。

8、合同解释条款。对于涉外合同或者存在多个补充协议的合同,应当设置合同解释条款,一是设定当合同条款相冲突时以何种语言的文本为准;二是设定不同文本的效力顺序。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往往还包括招投标文件及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因此,设定解释顺序尤其重要。

9、清洁文本条款。合同中应当写明:“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在签署过程中,应注意:当合同中有清洁文本条款时,合

同中的所有条款文字与数字(签署人签字、时间签署与盖章除外)均应当事先打印完成,不得在合同签字过程中出现合同正文里有手写文字或者空白未填写的情况存在。

三、其他注意事项

1、签章。合同对方如果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签章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是公民个人,则要求其本人签名。对于超过一页的合同,还应当加盖骑缝章。所有的印章和签字均应当清晰、完整。

2、合同附件。要注意合同有无附件以及附件与主合同的关系,审查附件的内容是否与主合同一致。相当多的合同其附件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应该按照主合同予以同等对待。

3、签约时间。合同落款处应当有签订的具体时间,这关系到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及其合同履行期限的确定等问题,不可小视。提醒签署合同领导和授权代表,签字时留下时间这个信息是非常重要的。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在民事活动中,起草和审查合同是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均要掌握的一项基本业务。律师如何审查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的经济。合同在民事活动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显其重要了。律师作为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在民事活动中,起草和审查合同是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均要掌握的一项基本业务。要使合同合法、完备、可行,律师就必须从合同的原则,合同的法律关系,合同的效力及合同当事人的责任等多方面,全

方位地进行审查。这是律师工作必须要求,也是律师的职责之所在。审查合同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从订立合同的原则来分析审查合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的反映,其效力贯串于合同始终,并具有克服合同法的局限性的根本性的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合同法》第三条平等原则、第四条自愿原则、第五条的公平原则、第六条的诚信原则、第七条的合法原则、第八条的法律约束力原同。这些基本原则是审查合同时的准绳。合同总体上应不违反这些规定原则。对于涉外合同还要看合同是否符合结等原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二、从合同的法律关系来审查合同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变更或消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审查合同主体。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他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作为公民特殊形态而纳入到自然人中。但个体工商户具有依法登记核准的字号,并以该字号对外交往,宜可归到其他组织中更为妥当。故本文将个体工商户归入其他组织进行分析。在审查合同时,自然人做为合同主体的,就要审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适当。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订立合同,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订立合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己订立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与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合同。《民法通则》第九至十三条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合同法》第九条和第四十七条又近一步规定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问题。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除了审查他们具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外,还要审查他或他们是否具备农村承包经营的能力和合伙人的资格。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要根据其所属国或居住国的具体法律规定和行为地国的法律规定,审查其行为能力的效力。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又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企业法人订立合同的情况比较普遍。下面仅以企业法人为例来说明。企业法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所涉及的以下几个问题着重予以审查:(1)企业法人超营业范围的合同交力问题。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取决于其经营范围,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就是无权利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行为,由此订立的合同是否当然地无效呢?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能因此而认定无效。。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审查超营业范围的合同要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当事人在合同中不违反法律规定,又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超职权范围订立的合同问题。企业法人在对外订立总领事同时,由其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或其他代理人代理其订立合同。《民法通则》第63条至第68条对代理行为作出规定。《合同法》第48条、第49条、第50条对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越权代理的效力作出了具体规定。法定代表人或

者工作人员超越代理权范围订立合同的,除相对人知道越权的事实外,仍然由个业法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除企业法人追认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外,由代理人自负其责。(3)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应以该企业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以外,不能追究其他法人的连带责任。确定法人的条件,原则上应依工商登记为准。但虽经登记确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其开办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投资不足的,且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在审理案件中,应判令投资方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核准登记后,开办单位,投资人或其他人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避免责任的,应依法追回。明确了上述问题在起诉时有利于明确被告及其诉讼请求范围。(4)涉及企业法人工作人员犯罪的合同责任承担问题。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经济犯罪的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外,企业法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他人明知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而与之来往的除外。

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也叫非法组织),是指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它介于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做为法律主体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具有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外交往举债时,如其自身拥有的财产经费足以偿债时,则由其自身偿还债务,如其拥有的财产不足以偿付责任,则由其创设人进行偿付,创设人为其承担最终的连带责任。确定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责任主体以及法事人的诉讼地位的前提是首先分清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三、合同内容的审查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当事人经协商所达成的相互之间应承担的权利(债权)和义务(债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的条款来规定的。《合同法》第12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报酬;(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该条规定了合同应具备地的主要条款。当然合同条款又限于这些条款。我们拟定合同时可以参照执行。审查合同时,也应针对这几个方面进行。对于合同的内容审查的要求是合法,具体可行,并附合交易习惯,不违反序良俗。

四、合同客体的审查合同关系的客体是债权和债务所指象的对象。审查合同客体时要区分从事同的客体和客体物,以及二者的合法性要求的区别。合同的客体违法导致合同无效。合同客体物违法并不一定导致合同的无效。

五、从合同的效力上来审查合同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无效,合同的可变更和可撤销几方面。审查合同确认合同的效力,也应从以上几方面来判断,合同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的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电,而其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合同法》针对合同生效估出了具体规定。《合同法》第44条规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了须经审批程序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对期限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7条行为能力欠缺的人所签合同效力。《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9条表见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0条代表人越权行为的合效力;《合同法》第50条代有人越权行为的合效力合同法同第51条无处分权行为的合同的效力。上述规定在具体审查合同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甄别确定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由于合同存在无效事由,合同虽已成立但自始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法》第52条对合同无效做出了规定,分析合同时除了要注重它的法定条件外,还要多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的原因力上来分析导致合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而经撤销权人请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其内容或者使其效力自始消灭的合同,它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第

1、2款对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做出了规定。审查此类合同时所观注的焦点是采取何种请求权对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最有利。这就要求律师根据不同当事人的利益取向做出选择。

六、从合同的责任方面来审查合同违约责任即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除了民事责任外,合同的当事人还有可能承担行政或者刑事的责任。根据所涉及的合同的不同责任,律师审查时可以提出不同的主张。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不同的案情可以提出要求

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要求。在选择违约请求时应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要考虑当事人的合同性质,合作的关系,未来的交往情况,从多角度分析并跳出合同有合同的利弊,充分考虑到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取向。如果合同存在违约和侵权竞合的情况就要考虑到解决纠纷的途径、方式、方法及要求。比如是通过诉讼解决还是仲裁解决,是选一方所在地还是他方所在地进行诉讼(当然指那些可以选择受诉讼地的合同)。总之,多方位的考虑最终为一方当事人谋取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合同涉及到行政或者刑责任的情况,律师应指出来,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但一般情况下律师不宜直接向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举报。律师审查合同时,如果能够做寿到以上几点就认为已经尽职了呢?只能说先是做到了审查合同的初步工作。在审查合同中,不但要对合同进行书面的审查,而且要根据合同的不同情况做实地调查,针对合同当事人的资格、资信及履约能力,履约方式等各方面进行认真考查。尽量做到防患于未然。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合同纠纷,即使合同出现纠纷,也能游刃有余,取得予期效果。客体时要区分从事同的客体和客体物,以及二者的合法性要求的区别。合同的客体违法导致合同无效。合同客体物违法并不一定导致合同的无效。律师在起草、审查合同时,通常要进行三个方面的准备,一是要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二是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三是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并决定是否参照。律师审查合同注意的问题接受当事人委托,帮助当事人起草或审查当事人拟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署的经济合同(本文仅探讨经济合同,以下称合同),此乃律师常规业务。律师在起草、审查合同时,通常要进行三个方面的准备,一是要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二是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三是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并决定是否参照。除了上述准备工作外,下列问题值得律师高度注意:

一、应注意合同的目的性律师在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最好是面谈的形式或直接参与谈判,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真正目的,包括动机。实践中,明明是加工承揽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买卖合同处理;明明是一般合作建房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处理,结果导致合同名不副实。有的当事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明明是企业相互借贷合同,确要搞成一份合作经营合同。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二、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乃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律师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断合同有效还是无效,除了上述规定外,还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得到了保障。律师在起草和审查某一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关于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律师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律师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三、应注意合同的平衡性所谓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没有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必须“匹配”,不应出现有权利主体而没有义务主体、或有义务主体而没有权利主体的情形,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应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相对应。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示公平”!虽然律师是受合同一方委托,律师当然要注意委托方的利益,但若不考虑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或者不注意合同的平衡性,绝对不是一个好律师!有的律师在起草合同时,还往往为合同相对方设立了诸多陷阱而沾沾自喜。殊不知,你的“聪明才智”迟早会被“发现”。要么你辛辛苦苦起草的合同草稿被改得面目全非或被“束之高阁”,要么你起草的合同虽然得到了签署,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这些陷阱会逐步暴露而遭到合同相对方的种种刁难。最终,导致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吃亏的,还是你的当事人,甚至是你本人。“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教训不可不吸!

四、应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实践中,大量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

体,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像建设工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BOT合同诸如此类的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更需要对于可操作性做出更高的要求。关于合同可操作性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律师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君不见,在美国甚至我国港澳台地区,一份“简单”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可能长达十几页,各方权利义务规定得清清楚楚,违约责任非常详尽,对可能产生歧义的名词还用一章作出“定义”,虽然读起来有点拗口,但执行过程中不容易产生歧义、误解和扯皮。从某种意义讲,合同就是立约方对合同所涉事项的事先“规划”和“设计”,这种规划和设计既包括对立约各方“角色”的规划和设计,也包括对交易程序的“规划”和“设计”,还包括立约各方如果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不能达成共识一旦“诉诸法律”的“规划”和“设计”。工程建设,如果规划不当,设计不周,后果可以想象,同样,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后果也就不言而喻了。套用现代俗语解释,合同就是立约各方制定的游戏规则,没有详细的规则,何谈游戏?当事人往往碍于情面,不愿意提及违约责任,或对此轻描淡写,律师在起草和修改合同中,不能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应对当事人晓以利害,不但要规定违约责任,还得尽量详尽,使各方违约责任与其义务相一致并落到实处。合同用词不能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重要的”、“优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相当”,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若必须用该字眼,就应写下“包括但不限于┅”),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用词要统一,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俗话说:一字值钱金,合同文书表现尤为典型。合同用语不确切,不但使合同缺乏操作性,而且还会导致纠纷的产生,这方面案例可以说举不胜举!

五、应注意合同结构的合理性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内容、结尾。首部一般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内容一般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常见的鉴于条款)、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权利放弃、权利转让、继承者和受让人、修订、可分割性、全部协议(常见的取代条款)、未尽事宜、通知、合同正副本份数及保存、附件等;合同结尾一般包括签约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实践中,严格按上述顺序排列的合同并不多见,对一般条款或通用条款如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通知,大部分合同均未叙述。合同内容繁多,并无固定模式,如何编排,取决于律师个人习惯、经验和对合同所涉事项的精湛理解乃至律师的心境和态度。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无疑是合同内容重中之重,笔者的经验是以各方权利和义务为中心编排合同其它内容,通常做法是:在对合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合同必备条款进行叙述后,采取专章的形式对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然后就是各方的保证和承诺,紧接着就是违约责任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统统放在合同后半段或以“一般规定”作单章叙述。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能抓住重点,二是叙述方便,三是能够保证合同整体框架的协调。追求合同结构合理性就是要让合同整体框架协调、各条款功能互补,从而避免和减少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和歧义。

六、应注意合同体例的适用性合同体例通常是指合同简繁及合同各条内容排列形式。有的合同方方面面的内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力求简要;有的合同采取先有“章”,后有“条”,“条”下面是“款”,“款”下面是“项”,有的合同只有“条”、“款”、“项”,有的合同干脆就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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